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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主要方法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第1篇

引言

2011年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陆续建立了碳交易平台,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也逐渐形成。碳交易的主体是企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尚未形成同样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方法,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是我们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概述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概念

随着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低碳市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传统的排污权会计中逐渐分离出了与碳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并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会计分支即碳会计。碳排放权会计是以环境法律为指导,通过货币为主要计量方式,全面、系统、联系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企业相关碳排放权的经济业务,以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节能减排的目的。

2.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的特点

传统会计是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传统会计的共性,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会计分支也具备其独特的个性:

(1)复杂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复杂程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首先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既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还需要会计人员同时掌握环境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正确的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整体的把握企业的内容碳排放和交易;其次在碳排放权会计下除了用货币进行计量外,还会用到以二氧化碳为单位进行计量的时候;再次企业碳排放权会计与其他经济业务的联系会更加的紧密,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会计人员了解企业的整体运作和碳资产的整个使用过程。

(2)较强的针对性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是专门针对碳排放交易过程中的处理的,可以更好的对相关碳排放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传统会计在处理碳排放权的经济事项的针对性较差,不能对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然而通过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总而言之,碳排放权会计是在环境保护与低碳经济下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会计的继承和发展。

3.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理论基础

(1)产权经济理论

产权理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也在不断的增加,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难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的建立起来,目的在于明确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有效的缓解大气污染的矛盾,因此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是产权经济理论的具体应用。

(2)可持续发展理论

我国是世界上较大发展国家之一,因此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由原来的传统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逐步建立节约型社会。

(3)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和利润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社会绩效,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天气变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每个企业应该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企业要获得长远的发展须依赖于良好的外部环境,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投资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1.我国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分析

我国为了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在2011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几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其中一些交易试点省市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进行分析:

(1)试点城市上海

核算的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发生排放温室气体行为的组织,主要的核算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计算为基础的方法,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另一种是以测量为基础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要以计算的方法为基础对结果进行验证。

(2)试点城市天津

天津的核算主体是天津辖区内的钢铁、电力热力、石油、化工、油气开采等企业,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划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主要采用的是排放因子法。

(3)试点城市北京

主要的核算主体是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但是企业也可以采用实时监控的方法,但是其中计算的结果不能高于以上两种方法。

(4)试点城市深圳

核算的主体与ISO14064界定的组织相一致,核算的对象是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甲烷等,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设备特定、使用模型的关联。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在4个试点城市中核算主体是不同的,其中上海、深圳的碳排放量的核算主体比较广泛,天津、北京的核算主体范围相对于较窄,因此这些地区要适当的扩大碳排放权的核算主体范围,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试点中的城市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形成了较大的限制,不利于我国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更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2.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

企业碳排放权的物理核算流程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能源是不同的,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出不同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对温室气体核算指南进行确定。

(2)科学的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式。一般来说企业碳排放核算内容分为以下三种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物理核算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核算范畴来合理的选择排放系数和计算公式。

(3)通过企业各个生产流程来收集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为了达到企业节能减排的针对性,企业要在具体的某个车间、某个生产流程上对排放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进行收集,尽量细化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提高核算的针对性。

(4)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并汇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了提高节能减排的工作效率,企业要利用收集的数据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折算成碳排放量,方便企业对碳排放权的管理。

三、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实际应用分析

1.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

持续经营、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分期是传统会计假设的主要内容,然而企业碳排放权会计自身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和针对性,因此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假设也与传统会计的假设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首先,持续经营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当中,持续经营的假设既代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生存问题,还隐含了社会环境问题、自然环境问题、可持续问题,可以看出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丰富了传统可持续经营假设的范围,持续经营的假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其次,冲击了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在传统的会计下主要是指可以独立核算,拥有和控制一定资源,可以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集团公司,然而在碳排放权会计下,会计主体可以具体到一个车间、一条流水线、一台机器设备等。同时不仅仅是企业要进行碳会计核算,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个国家都要进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国家要从宏观的角度来对本国的减排和碳排放的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这样就可以及时地对本国的碳排放情况进行了解,为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再次,冲击了货币计量假设。在传统会计下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计算、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的经济情况是不能够通过货币来计量的,需要一些非货币性计量的形式来反映相关经济信息。

最后,丰富了会计分期的内涵。一般在传统会计分期的假设下一般会计年度通常是一年,然而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下,有着既定的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这就划定了较大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范围,在企业碳排放额存储期间内,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分期,打破会计分期为一年的局限。

虽然碳排放权对传统会计假设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是从反映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会计还是在传统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内的。

2.企业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1)企业碳排放额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得碳排放额的方法从国际经验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免费无偿获得、拍卖的方式获得以及企业以固定的价格从政府的手中获得,从实际情况来看前两种方法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其中当企业免费获得企业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递延收益

当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碳排放额时,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处理:

借:碳排放配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碳排放权是企业的一项非货币资产,同时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也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可以从企业单独的分离出来并进行出售和交易,满足政府的“可辨认”的条件,因此企业自用型碳排放权可以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符合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按照取得的成本,企业确定自用型碳排放权后的分录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用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3)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交易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初始的计量与确认的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型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配额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碳金融 商业银行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王凤林,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2级法学本科生。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一)碳金融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围绕 CDM 项目和地区性自愿碳交易市场中低碳项目进行的低碳信贷业务以及部分碳金融中间业务。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我国目前基本处于低碳经济发展初期,国家现行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低碳项目的建设,努力减少低碳项目建设融资所面临的困难。虽然缺乏准确数据,但是在有关机构进行的低碳融资渠道调查中可以显示出在我国的低碳模式中,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财政或者低碳信贷,其中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权融资是低碳融资的主要方式,因此目前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开展的重点。从微观层面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及时将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列入自身长期发展规划当中,对市场反应的迟钝加之自身开展中间业务能力的薄弱,导致其目前开展的碳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单一,中间业务开发有限,远落后于部分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发。

(二)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

不同时期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有不同风险偏好,并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模式发生变化。首先是低碳融资服务为主的时期。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商业银行处在此阶段,即以提供低碳项目融资服务为主要碳金融业务的阶段。低碳经济发展初期,为改善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低碳项目融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我国政府利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低碳融资业务。比如说对于低碳、环保行业提供有限贷款,对于企业不达标或者延期项目给予取消贷款,对于已经提供信贷资金的不达标企业、项目的贷款予以收回。最后是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时期。这个时期的商业银行能够以积极态度开拓碳金融市场,偏好碳金融业务,不仅可以实现从表内利息业务向表外非利息业务的过渡,还可以实现从贷款业务向投资业务的过渡。同时,商业银行内部以碳中介交易服务系统为主的服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在这个体系中,集碳权投融资和纵向一体化,碳金融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投资收益和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银行进入到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时期。有且仅有我国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算是比较接近此阶段的商业银行。从国内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到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时期还需一段时日。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几乎涉及了碳金融业务流程的方方面面,所以整个法律风险管控的制度的建立绝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仅仅依靠商业银行一己之力就能够完成。限于文章字数要求,本文仅仅选取作者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因素进行分析。第一,考虑到我国碳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在政府机构及相关立法机关主导下建立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是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法律风险管控的基础,目前建设配套法律体系问题需要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注意。第二,我国商业银行客观上存在独立性较差的情况,加之低碳项目多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所以由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引起的法律风险问题需要得到重视。第三,因碳金融业务服务项目涉及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以及风险管控人员对碳金融业务的不熟悉,较易造成碳金融业务服务合同瑕疵,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合同瑕疵引起的法律风险是可控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应尽力控制此类法律风险。第四,考虑到我国已然成为最大的国际碳信用供给国,越来越多的国际碳金融交易主体开始涉足国内碳金融市场,因为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问题会直接影响碳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管控的法律选择,所以该问题不容小觑。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因素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二)低碳授信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

随着全国性碳减排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国际碳金融市场向国内市场的延伸,碳金融中间业务层出不断且种类繁多,面对如此态势,商业银行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业务中各种法律风险因素。以兴业银行的碳金融中间业务的法律管控为例,该行目前已经向社会提供配额项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ER)售碳、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咨询、自愿减排交易咨询、碳交易资金的存管、清算、监管等中间业务,为解决碳金融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管控问题,兴业银行在原有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之上参照相关国际惯例,结合自身业务实践状况,在高级管理层的带领下设计出了适于一系列有关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管控的具体制度,并逐步形成适应自身业务发展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因此,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开展的情况,各行建立具有普遍性的系统性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体系的过程仍然十分漫长。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目前较为可取的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结合自身业务能力,参照相关国际惯例和行业惯例,制定相应的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管控的内部规范。对于制定系统的银行业碳金融中间业务法律风险规范,只有随着碳金融中间业务模式的不断成熟,且碳金融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后,在满足相关立法条件下,这个问题才能得到逐步的解决,才有制定的可能性。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碳金融;主要发展模式;发展路径;启示

国际碳金融发展背景当前,世界各国已经意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危害性,已经在努力需求各种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其中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主要的手段和办法。由这个交易体系形成的碳金融市场使得温室气体的限制排放问题的解决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大大提高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拥护和重视,纷纷支持和效仿,并缔结了很多有关碳排放标准的协议,建立起了全世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由此逐步形成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工业发展得比较早,早年曾发生了很多污染空气和环境的事件,积累了很多的治理空气和环境的经验,在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上也是非常重视的,早就开始加强了对碳排放技术和减排方法的研究,建立起了很多减少碳排放的体系和体制,尤以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方法最有效。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是日益增多,已经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国,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大,承受的国内和国际的减排压力都比较大。我国要采取新的减排方式来降低碳排放量,碳金融市场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碳金融市场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发展经验严重不足,市场体制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建立,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都不清晰,需要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学习和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建立碳金融市场的经验。

国际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碳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碳金融发展。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经济发达体,同时,也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可是,由于各种原因,美国至今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碳减排交易体系没有得到有效建立,是对全世界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严重阻碍。因此有必王家喜(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西双版纳666100)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要分析美国阻碍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因,也是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这部法案在国会通过的过程里,美国的一些煤炭、石油等企业公司采取了很多行动来促使国会更改法案中一些硬性规定,最终把法案中原来排放量的减排规定从20%减少到了17%,把在电力生产中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从25%降到了15%。能源行业协会或组织在促使国会改变法案的过程中,投入了巨额的资金,超过了亿元。

(二)欧盟碳金融发展

出于对本国经济和政治因素的考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态度不够坚决,甚至相互推诿。欧盟在温室气体排放、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态度上比较坚决,并且积极采取行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在自己运用严格减排办法、督促其它各国定下减排目标等方面做得都比其它国家和地区要好得多。欧盟这样做的原因无外乎政治和经济两个原因。政治原因反映出欧盟的政治考虑,这是跟欧盟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有关联;经济原因反映了欧盟想从碳金融市场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当前,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良好,圆满完成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从有关资料显示,欧盟15国家的碳排放量在2008年的时候开始大幅度下降,这跟碳金融市场的建立有很大的关系。在之后的时间里,欧盟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在逐步下降,充分表明了碳金融市场的巨大作用。

(三)国际碳金融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健全碳金融有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也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关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但是,我国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做出强制性质的碳减排,也没有配套有关减排额度、监督检查等政策法规,操作起来不容易。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加快碳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健全碳交易体系。碳交易是碳金融的基础,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就是碳交易体系。当前,我国有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来碳交易主要场所和中心,碳交易体系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这些碳交易场所和中心的交易内容只包括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和碳排放技术的转让,交易程序混乱、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健全相关碳交易管理制度,促进碳交易体系有序发展。努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碳交易过程比较复杂,有时还需要和外国相关企业和部门打交道,如果只依靠企业单独去交涉,会大大影响碳交易的效率。为此,我国应该努力发展碳金融中介服务,逐步规范中介服务,让中介服务在碳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开发力度。当前,我国碳金融的业务主要在碳减排技术转让、自愿减排项目、清洁能源等方面,业务项目不多,数量也不大。碳金融产品也只有经过审核的减排量CERS和碳信贷,产品种类太少,严重影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我国应该加大碳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开发力度,逐步完善碳金融相关业务和产品,尽快建立碳基金,开发出信托类碳金融产品,进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碳金融市场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还没有构建起带有强制性质的配额型碳交易系统,这就使得我国企业没有了获取碳交易排放权资源的需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小型企业完全对以自愿为要求的ver交易不感兴趣,而这些小型企业技术落后,正是需要进行碳排放量限制的对象。其次,CDM项目排查、审定部门DOE这两个通过联合国批准的权威碳排放机构,由于经验和数量上的缺乏,还不能够达到我国企业的需求。再者,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通过批准的CDM项目,国家发改委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这些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里已经出现了很多的碳金融中介机构,但是这些机构长期处于无监管状态,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资格认证体质对这些机构进行规范。最后,缺少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这给积极参加碳金融交易的企业和投资者增加了很多看不见的风险。

(二)企业参与范围较少

当前,我国企业参加到碳金融系统里的企业的种类不多,参与的行业范围较少,局限性较大。这些企业主要包括碳减排技术、金融行业、新能源、废旧废弃物的回收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和低碳经济有联系的。除了这些行业,其它行业的参与程度都不高,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小型制造类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和热情都不高,严重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还没有得到完整的建立,市场体制还不健全;政府没有切实履行宣传和引导大范围的行业积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建设中来的职责,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立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的重要性。

(三)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CDM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结构不合理、项目相关技术转让比率不高。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收取运用煤气层和甲烷这三个项目是我国优先发展的CDM项目,自从实行这些项目以来,我国在不同区域的CDM项目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涉及的项目减排种类的结构不均衡,审核通过的项目的种类单一。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与上面优先发展的项目的有关项目的审核通过项目占到了95%以上,其它的项目所占到的比重很低。就减排效果来说,虽然优先发展项目之外的项目数量所占比重较小,但是一些温室气体的提温潜力很大,而减排的成本则较少,如果多发展一些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提高减排量,而且还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政府对于当前的CDM项目的开发工作中,存在着太过看重优先发展项目,太过看重短时间内的效益,而忽视了项目开发的长久规划。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在低碳行业的不同区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程度不均衡的情况。

(四)碳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只是学习发达国家和国际的通行做法,在碳信贷等碳金融市场有关业务上还没有拿出一套属于自己的新做法,彰显了我国在碳金融创新能力上的不足,也显示了我国碳金融创新工作的严重滞后。出现创新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碳金融有关人才严重缺乏,对于碳金融的教育也是严重不足;二是我国碳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两者之间的联系太少;三是我国政府还没有完全放开建设碳金融市场,还比较谨慎地对待碳金融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基于国际经验的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

(一)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的国际经验

美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第一阶段(1990-2003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气候变暖和碳金融市场进行研究,初步提出了一些政策和减排目标,但是还没有进行碳排放交易行动。第二阶段(2003-2009年):这一阶段是美国地方性碳金融市场开启阶段。在这时间阶段里,美国地方性碳金融市场陆续建立起来,2003年成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并开始运行,建立起了地方性温室气体减排机制;2006年美国建立起了市长气候保护协定;2007年签订了中西部温室气体协定,制定了西部气候行动计划;2009年建立了气候行动注册协议等。第三阶段(2009年至今):这是一个气候法案逐步发展的阶段。美国的地方性碳金融市场在这一阶段有了一些发展,显示出了一些积极作用,引起了人们对建立碳金融市场的重视,开始了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尝试。美国也开始有了建立全国碳金融市场的想法,国会议员也开始针对气候问题提出了大量法案,就在2009年就有十几部法案被提交国会讨论审议。欧盟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第一阶段(1991-2005年):这一阶段是筹备阶段。欧共体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减少碳排放量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计划。之后,欧盟也相继出台了更多的关于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第二阶段(2005-2008年):这一阶段是碳金融市场的运作尝试阶段。欧盟在这个阶段里,预定在三年时间里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并获取一定的市场经验。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在2005年元月1日开始尝试运作。第三阶段(2008-2012年):这个阶段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运作阶段,这与《京都议定书》定下的减排时间是一致的。在这个阶段里,欧盟增加了减排的范围,把石油化工企业和制铝企业也划到了交易体系里。此外,欧盟在2008年的时候还正式把自己的减排体制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体制进行了对接,从而减少了减排企业的成本,提升了欧盟碳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欧盟在这一阶段还减少了免费分配配额的比率,并规定这个比率是每年递减的,并在2020年实现全部配额的自由拍卖。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把CDM项目的合作开发依然保留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也到了实施这一方针的关键时刻,在这个时候,碳减排的资源是很丰富的;与此同时,我国也已经成为了全球碳排放量第一大国,减排压力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充分利用《议定书》里的第二承诺期限这一便利条款,牢牢抓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充分借助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来提高我国低碳技术水平和低碳产业发展水平。按部就班的建立我国碳交易体系。碳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缺乏,使得我国不能够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完全接轨,也是对我国低碳产业吸引投资的一大障碍。如果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就会使我国失去完全的自主发展权利,使碳金融市场的开发带有高风险性。因此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制定属于自己的碳交易市场规则,把发展自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我国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大城市业已成立了环境产权交易所,为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碳产权交易场所奠定了基础。我国应该依照从自愿到配额、从大型国企到民营企业、从地方到全国、从基本到创新的顺序,一步一步地把碳交易二级市场给建立起来。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参与碳交易的热情不高、参与范围和数量也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该切实担负起引导和宣传的责任,对国内企业进行认识上的教育,提高企业对碳交易的重视程度,并把大型国企作为榜样,充分发挥国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使民营企业和其它小企业在国企的带动下,能够主动参与到碳交易活动中去,进而慢慢地建立起我国的碳产权交易市场。碳融资要继续依靠银行和股票市场。碳信贷和碳股票是碳金融市场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对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这两种融资方式发展得也比较好。在以后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在融资方面还要紧紧依靠这两种方式,为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碳金融市场创新能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都是参照国外的经验和方式,缺乏自主创新的东西,发展自较少。为此,我国应该努力提高碳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努力开发出更多的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关服务和产品。但是,在创新的时候,要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要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在过去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缺乏,大大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碳金融发展过程中,要根据需要,不断制定出新的碳金融发展政策,要在政府监管、碳交易规范、碳基金相关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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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建立违法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等观点,从而为推动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英国于2003年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对自然系统产生较小负面影响。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低碳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减少碳的排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之一。具体而言,是指由环保部门根据各种指标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依据一定标准将碳排放总量目标分配给各区域和企业,允许碳排放许可额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市场主体自发的力量,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将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和成本有效对应,从而调动企业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自发主动减少碳排放,从而建立低碳排放的经济模式。

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迈出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这四个市场的建立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虽然我国已经在以上地方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些交易所都算不上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对市场的培育力度不够,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交易价格不稳定、不透明等问题。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也受到多方面的局限,在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我国对碳排污权交易中定价没有话语权,议价能力低下,使得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不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内容凌乱、对违法交易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

碳排放总量限制原则。碳排放总量限制是以一定区域内环境能承受的碳排放总量为依据,计算出各种特定物允许碳排放的总量,并据此对该区域内的企业作出碳排放的限量规定,以达到该区域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不能对该区域内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增加,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区域内的环境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碳排放物备案原则。需要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碳排放物的备案,将单位所拥有的碳排放物的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碳排放物的数量进行登记,并需要提供防治污染环境的相关材料。如果该单位的碳排放物种类、数量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及时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碳排放物备案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碳排放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碳排放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政府监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运行的交易方式,通过市场竞争使碳排放权得到合理的配置。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碳排放权的交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进行引导和监督,靠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属性上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其次,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允许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拥有碳排放许可交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合法交易。

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分配配额应当综合考量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每年的配额数量。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上,笔者建议采用出售和拍卖等有偿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应由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区域各单位碳排放情况,确定本年度可以出售和拍卖的碳排放权比例,并可预留适量的碳排放权用于奖励和吸引更多新的投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这样有利于加快交易频率,激活交易市场。环保部门应以上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和审核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碳排放源的实际排放量和富余量,同时把信息反馈给总量目标系统,以便准确确定来年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富余量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完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一)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碳排放权的交易可以分阶段逐步展开,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按事先设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该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事先设定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交易主体应是每年定期进行碳排放物备案登记的企业;第二,交易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碳排放物的企业之间,这样既可以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效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结果;第三,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受让碳排放指标;第四,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充当交易主体,如在环境质量恶化时,买进大量碳排放指标,进行宏观调控。

(二)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指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后超额减少的“节余”指标。碳排放权使用人依法在一级市场取得一定的碳排放许可额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碳排放许可额的富余,二级市场就是对这些碳排放许可额进行的交易。企业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碳排放的污染治理能力,从而具有了碳排放的减少量,对于企业是选择将这种减少量出售获利还是选择留存,以备以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时使用,法律应给予相应的保护,保障企业对超额减少的“节余”碳排放指标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三)交易合同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应当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公法化属性。因为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要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意思自治是传统民事合同的本质,如果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纳入传统民事合同范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该是当事人意思自由协商的结果,政府无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进行干预,并且除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涉及到对环境容量的使用。企业通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对环境容量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但环境容量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同一环境资源物品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在碳排放权的市场配置中,必须加入公共意志的干预因素。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和公共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公共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公共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公共意志的作用范围决定着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另一方面,公共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当事人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发挥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同时满足当事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的环境利益,合同成为平衡二者利益的支撑点。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途径,其合同的实质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当事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强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四)交易中介机构

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存在,如信息的成本、交易谈判的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否则就会抵减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获得的利益,交易将变得无利可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不能顺利发展。另外,我国的企业具有规模大小不等、数量繁多、分布不固定等特点,这也会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建立至关重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交易的实际收益。笔者建议,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业务应当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办理碳排放权的储存、借贷等方面。

(五)交易程序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交易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应该向环保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的详细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等。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交易。环保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审核应包括对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由此确定其可以交易的碳排放额,并对交易前后的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再次,碳排放交易各方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具体内容应进行充分地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最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就交易达成的初步协议须上报环保部门审批。若审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则批准该协议并交付执行,变更双方的碳排放许可额,颁发特殊的许可证,并监督交易的正常进行。

建立查处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体系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特点及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在一级市场里主要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者主要承担行政责任;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同时存在环保部门的管理,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可作如下规定:对于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碳排放量削减计划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于拒绝或者谎报有关碳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范围内的罚款;对于无碳排放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允许排放量排放的,非法出卖碳排放许可证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碳排放许可证;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民事责任,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晓.中国环境政策的总体评价[J].中国社会科学,1999(3)

碳中和的主要方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转变发展方式,低碳经济,公共政策

“低碳经济”最先是由英国政府提出的,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减缓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1]对于地方政府要达到低碳经济的目标应采取怎样的政策措施呢?

一、优化能源结构

在21世纪的今天,全球发展面临着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两个严重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问题需发展低碳经济,而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优化能源结构,其措施包括以下几点:①提高能源效率,重点改善城市的能源消费结构和效率。如我国应注重车用燃料生产技术,清洁煤、核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先进发电技术,先进节能技术,碳捕获和贮存,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新技术的开发。②降低煤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提高煤炭净化比重。当前,传统工业的发展已经不适宜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加速国家能源消费从传统煤炭矿种为主向现代石油和天然气矿种为主的结构转变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③要全力发展低碳和无碳能源,促进能源供应的多样化。要保证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发展低碳和无碳能源,促进能源供应的多样化,是减少煤炭消费降低对进口石油依赖度的必然选择。[2]

二、制定合理有效的碳汇政策

“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将碳源定义为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碳汇主要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增加碳汇的途径主要来源于植树造林、草原修复、湿地保护、农田改造和海洋管理等措施,保护自然碳库,利用植物和土壤吸纳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清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同时地方政府要严厉制止森林乱砍滥伐,减少林地功能挪作他用。[3]

三、强化科技,推进低碳技术创新

所谓低碳技术,也称为清洁能源技术,主要是指提高能源效率来稳定或减少能源需求,同时减少对煤炭等化石燃料依赖程度的主导技术。在发展低碳技术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以高能效技术来看,目前发达国家的综合能效,也就是一次能源投入经济体的转换率已达到45%,而我国只有35%,最近两年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整体来看还是很落后。[4]在目前境况下,我国已获得的低碳技术有三类:一是低碳新能源技术。其方法是用低碳能源去置换传统的高碳化石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二是温室气体的捕集技术。温室气体的捕集技术是优化现有能源结构的技术性和经济性的主要途径。三是温室气体的埋存技术。其方式是将捕集起来的二氧化碳气体深埋于海底或地下,以此达到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目的,当前的研发主要集中在采空的油气藏储层、不可开采的煤层等作为二氧化碳储库的可能性空间。[5]

四、工农业结构要实现低碳化

如今,由于我国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在发展低碳经济时不能完全抛弃工业中的“高碳”成分,而是要在降低碳排放量中推进其优化和发展。此外,要提高高碳产业准入的市场门槛,合理限制一些发达国家把碳密集产业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其次,要降低农业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走低碳农业的新路子。要发展低碳农业其路径主要有:①大幅度地减少化肥和农药的用量。如用粪肥和堆肥作为化肥的替代品,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通过秸秆还田,增加土壤养分;采用深耕作物与中耕作物轮作,扩大作物根系营养能力。②充分利用农业的剩余能量。如农作物收割后的秸秆是农业中的剩余能量,其中70%以上的纤维素、本质素等都可用作饲料、肥料、培养料;也可采用秸秆气化技术,在高温、高压、厌氧条件下经热解气化成可燃性气体。③推广太阳能和沼气技术,在农村普及太阳能集热器是发展低碳农村的有效方式。[6]最后,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减少国民经济发展对工业增长的过度依赖。现代服务业是一个能耗低、污染小、就业容量大的低碳产业,中国的现代服务业拥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五、地方政府对低碳制度和法律的创新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推进低碳制度创新应综合运用以下几类措施:一是建立低碳领域的技术创新机制,如清洁能源技术和高效能源技术。二是从制度上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条件。企业是节能减排与发展低碳经济的主体,政策支持对其节能的设备投资、技术进步、减排成本,以及管理机制改进等都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

对于低碳政策和法律创新,目前较常用的有经济手段和监管手段。经济手段的出发点是为低碳经济的市场参与者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使发展和投资低碳产业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如引入税收减免,碳基金或者给予某种形式的财政支持等。监管手段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等方式强制市场参与者达到具体的标准,如污染排放标准、能源安全标准等。低碳立法:为保证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展模式的顺利转型,必须围绕低碳技术创新与发展新型清洁能源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创新与法律体系的建设。[7]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总结了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经验,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来促进循环经济的继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庄贵阳.中国经济低碳发展的途径与潜力分析【J】.太平洋学报,2005(11).

【2】王茹,王红梅.地方政府关于低碳经济发展评价的关键因素探究.科技网,2010(11).

【3】庄贵阳:《“十一五”期间能源强度下降20%目标约束下我国的能源需求及政策措施》,载于《经济研

参考》2006年第77期.

【4】洪芳柏.《低碳经济与温室气体核算》,载于《杭州化工》2009年第3期.

【5】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经济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31.

【6】李旸.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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