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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巨灾保险 市场 需求分析 政府

一、前言

自然灾害频发使公众开始关注灾害损失的应对问题,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应对重大损失的手段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在中国,随着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因灾损失不断上升,学界和实务界都开始关注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问题。在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面临着供需均不足的局面。大体上,供给不足的影响因素较为单一,主要是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低下,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单一保险公司无法承受重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债券的方式化解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潜在重大风险,是提升中国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供给的有效途径。

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消费者之间存在差异,不同的消费者对巨灾保险需求也是不同的。根据笔者研究,虽然影响消费者需求的因素多种多样,但中国市场的巨灾保险需求呈现低水平发展趋势。每一次重大灾难之后,市场对于巨灾保险需求会有短期的小幅度提升。但长远来看,市场一直处于对巨灾保险需求的较低水平。究其原因,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巨灾保险的外部性、市场有效供给不足、风险防范教育不足及产品价格因素等都对巨灾保险需求产生了影响。这就使得研究巨灾保险需求变得较为复杂。加之消费者个体存在差异,每种因素对不同消费者的影响也不经相同,想要得到切实有效提升巨灾保险需求的方法,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消费者类型制定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本文主要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影响不同类型消费者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通过考察消费者的期望损失与巨灾保险价格的对比,找出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结合前景理论分析,用经济学和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分析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的有关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消费者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从不同角度探讨解决此问题的途径。由于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政府的干预既是有益的也是有必要的,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本文在此方面亦有相关阐述。在中国,政府在影响巨灾保险需求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舆论宣传上,政府可以通过加强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增加巨灾保险的潜在购买者;在价格干预上,通过加强财政投入和价格监管,让供给价格降下来、消费意愿提上去;在国际合作上,拓宽中国保险企业分保渠道,分散保险企业巨灾风险,提高供给能力等等。政府对于提升巨灾保险有效性需求,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本文的经济学分析以及相关解决途径探讨中,都有相关政府作用的阐述。

二、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研究呈现出系统性、多角度性的研究特点。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随着期望效用理论的创立,后继者在其基础上通过对保险市场竞争、再保险费率的考察,研究了最优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这方面理论的代表学者有卡尔·波奇。但是由于期望效用带有主观性,在实际中,消费者的行为和期望效用分析存在偏离。马克维茨、托宾等人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了“期望方差模型”用以解决这种偏离情况。后继的学者,通过研究马克维茨和托宾的理论,提出了解决消费者对巨灾保险购买意愿低的方法,通过提高消费者对于购买行为的效用的认识,可以提升市场对巨灾保险的有效性需求。

在我国,巨灾保险研究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后成为了学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相关的研究也层出不穷。在巨灾保险需求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从巨灾保险市场低效导致供需不旺角度开展研究,通过市场结构分析、市场主体行为研究等方面得出了一系列解决目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局面的措施。以孙祁祥、魏华林为代表的学者指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研究不断涌现。李海棠(2009)在他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中,通过对心理因素、价格因素、收入因素和风险因素的探讨,初步建立了巨灾保险市场需求分析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改善需求、增加供给、加强监管、以及促进创新等多方面的建议。丁元昊(2011)在他的巨灾保险可负担性研究中指出,实证研究表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巨灾保险需求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赵晋(2011)在他的研究中强调了在政府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同时,加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尤为必要,他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证明了公众认知程度的提升对于巨灾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王国清、林悦(2012)在他们对房屋巨灾保险的研究中提出,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是从市场中提供的所有选择策略中挑选出的最优策略,通过各种不同因素相互作用而最终形成消费者的市场行为。

三、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经济学分析

(一)影响因素分析

在研究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巨灾保险需求前,应当对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一般性因素加以阐述。在得到一般性影响因素后,对灾害频发地区展开针对性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影响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一般性因素主要包括:风险状况,这主要是指一地区发生巨灾的概率。一般情况下,人们的巨灾购买意愿同本地区巨灾发生情况呈一定的关联性。如日本、美国加州地区等,这些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给该地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使得该地区公众的巨灾保险购买意愿高于经济发展条件相同的其他地区,因此经济条件是影响公众对巨灾保险购买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在建设巨灾保险体系初期,缺乏政府必要的资金投入,仅仅依靠单个企业来应付市场上面临的巨大的聚在潜在损失是行不通的。由于保险费率的拟定,采取的是手续费加纯保费的形式,巨灾由于其发生的概率难以科学统计,在精算过程中倾向于定高巨灾保险纯保费的方式来保护保险企业免遭重大损失。因而,巨灾保险最终保费往往过高,其避免风险不确定性的对价。面对高昂的保险费用,一般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侥幸心理,由于巨灾的发生在全世界范围来看概率较低,消费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来看待巨灾保险的购买行为。由于消费者预期巨灾将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因而消费者会选择不购买巨灾保险。这就抑制了巨灾保险的消费,消费的减少迫使保险够公司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继续增加保费,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少,保险费用越来越高。上述影响因素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发生改变,最终会形成巨灾保险退出市场的局面,通过外力改变这种恶性循环变得尤为必要。

(二)期望效用分析

挪威经济学家莫森20世纪60年代末发表的《理性保险购买》指出,通过精算模型证明,只要一个个体的风险厌恶程度较高,那么这个个体最终会选择购买保险,以规避预期损失。购买保险好比购买了一份承诺,只要这份承诺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大于消费者因为受到灾害而损失的效用,在相同的条件下,风险厌恶的消费者会选择购买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风险厌恶者购买保险的意愿。作为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巨灾,由于其不确定性非常大,但巨灾在某一指定地点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使得在现实中,即使是风险厌恶程度高的消费者,生活在某一灾害不常发生的地区,其巨灾保险购买的意愿是非常低的。而生活在巨灾发生相对较为频繁地区的消费者,其购买意愿将会迅速上升。正是由于期望效用的原因,巨灾发生频率与巨灾购买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巨灾发生频率小幅度的上升,将导致消费者巨灾保险购买意愿大幅度提升。

(三)政府介入分析

由于市场自发的调解,最终致使巨灾保险市场失灵,供给和需求均出现了不足的状况。在供求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巨灾保险由于价格恶性循环式的上涨,最终导致了巨灾保险退市的局面。政府力量的介入对于增强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的介入,原先的恶性循环局面被打破。政府通过加强巨灾保险价格监管稳定价格、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增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供给,使得价格波动减小,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通过影响价格因素实现增强市场需求的目标。保险公司配合政府设计出相应的巨灾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消费巨灾保险产品创造了良好的产品环境。

由于政府角色缺位,我国完整的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近年来,政府不断推广的农业保险正式巨灾保险实施了良好试点。政府对巨灾保险体系进行投入解决了巨灾保险供求中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由于风险不确定性的存在,巨灾保险商品普遍存在定价过高的现象,实现财政兜底,对个别国民经济发展亟需的险种进行补贴,降低了巨灾保险商品的价格,解决了价格因素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不利影响。在此方面,农业保险的开展对于更广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实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在中国各地区,政府通过实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从价格因素、农民购买力水品上,都产生了影响。实行农业保险补贴的地区,农民的购买意愿提升,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也相应增加。社会总效益远远高于政府的投入,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四)有效需求研究

有效需求是指在这个需求水平上,可以为供给方创造最大利润的需求,也就是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相等的条件下,此时企业将获得最大利润。在经济危机时期或者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往往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巨灾保险目前就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只是人们在进行消费时具有短视现象,不能认识到巨灾保险产品的重要性而缺乏购买意愿;另一方面,现实中巨灾保险定价偏高,抑制了人们对此类商品的购买需求,由于购买力低下的缘故,人们往往不具备购买巨灾保险的能力。解决巨灾保险有效性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从两大方面入手。降低巨灾保险供给价格,使价格逐渐趋于合理,提高保险企业整体供给水平。在巨灾保险需求管理上,由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可以合理预估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增长的条件下,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以及相应补贴的方式,培养公众巨灾保险意识。

四、解决需求不足的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巨灾保险需求开展了内容广泛的研究,但是由于政府的角色缺位,使得巨灾保险体系迟迟难以建立。通过笔者的研究发现,巨灾保险在建立初期,只有通过政府引导、保险公司配合的方式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发展格局。在这里,提升巨灾保险需求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注意多方面影响因素的作用。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影响不同的消费者需求的因素也不经相同。风险状况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尤为明显,让消费者明确所处地区的巨灾风险发生状况,对巨灾风险状况有一个客观的认知,有益于消费者合理调整自己的损失预期。经济条件的改变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它也是影响消费者巨灾保险需求的关键因素,国家短期内应当对消费者购买巨灾保险行为实施补贴,长期内应当将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低下的关键放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上来。合理控制巨灾保险价格,让具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消费得起巨灾保险商品,使购买意愿转化为实际购买行为。避免购买行为中的侥幸心理、“搭便车”行为,正是由于公众看到了巨灾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救灾,而使得公众心理上产生了依赖性,把救灾仅仅看做是政府一方的责任,最终忽视了自身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意识的培养。

另外,只有当巨灾保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小于消费者因此而支付的货币效用时,消费者才会进行购买。目前情况下,中国巨灾保险市场运行并不符合这一规律。巨灾保险价格偏高,使得消费者为购买巨灾保险所支付的货币价值高于巨灾保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消费者肯定不会为价格昂贵的巨灾保险买单。如何让巨灾保险价格降下来,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通过再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手段,将国内的巨灾风险在国际上进行转移,是降低巨灾保险价格、维护中国保险公司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国际上实力较强的再保险集团,或者通过证券化的方式直接进行风险管理,将巨灾风险直接转嫁给市场,有了稳定的供给,才能保证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稳定的需求。

五、结语

由于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尚未完整建立,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研究,也是属于理论探讨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纷繁复杂。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政府的扶持。在此,本文就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扶持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提升公众巨灾保险需求做一些探讨。

笔者认为,政府对于提升巨灾保险需求可以发挥三方面的作用:立法建设,尽早完善巨灾保险体系立法,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发展巨灾保险市场。监督作用,避免市场中出现文中所述的“恶性循环”局面需要政府的监管,在市场出现恶性价格循环时,政府应当及时出面进行干预,维护市场的价格秩序。宣传与鼓励,一方面政府要在舆论上对公众进行引导,使公众认识了解巨灾保险,另一方面,对于供求双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相信在政府参与的条件下,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一定会尽早建立,公众的巨灾保险需求也会有相应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赵晋.巨灾保险需求: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2]李海棠.论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3(02).

[3]王国清,林悦.巨灾保险需求建模分析的初步探讨[J].市场周刊,2012(01).

[4]丁元昊. 巨灾保险可负担性研究[J].保险研究,2011(10).

[5]周振,沈田华.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保险研究,2012(04).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2篇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房屋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突然得病……,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高,但一旦发生却会带来巨大损失。虽然这些风险捉摸不定,防不胜防,但是聪明的人们总是能想出好办法来应付这些风险:每个人都拿出一点钱,汇集成巨大的“资金池”。当少数人遭受意外事故时,就从这个“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帮助他度过难关——这种“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做法就是保险。

保险就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殊行业。接下来,我们将带您走近您生活的“保险箱”,可以使人们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保险。

(一)带您认识保险家族的成员

在保险大家庭里,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主要成员。

1、保险监管机构:我国的商业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设立保险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的专业监督机构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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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为了避免因过度的恶性竞争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由各保险公司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保险业协调组织,虽然它属于非官方性质,但却可以利用行业公约形式对违规的公司进行制裁。

3、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是指具体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4、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推销、风险管理与安排、保险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间服务活动,并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评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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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风险可以保

我们每天面临的风险五花八门,但并不是每一种风险均会被保险公司承保,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风险,才称之为可保风险。

保险中的可保风险仅指“纯风险”。纯风险的意思是说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得利益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等风险就是一种纯风险。而投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因为投资股票不仅可能亏损,也可能赚大钱。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为股票投资上保险的。具体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损失程度高。如果潜在损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们完全可以承受,这类风险人们根本不用采取保险。比如,您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小。如果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本身就很高,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您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比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投这样的险很不划算。

损失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保险公司在确定收取保费时,需要明确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据此计算应缴纳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数据。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任何一个险种,保险标的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就起不到分散、转移风险的作用。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加大道德风险,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这是指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以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被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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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让您高枕无忧

准确地说,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四大类在内的财产保险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统称,也是保险公司最传统、最广泛的业务。常见的是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某种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是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比如,您的分公司向国外某企业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您对买方能不能守信心里没底,您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您支付保费后,如果对方破产或赖账,就由保险公司代替买方企业向您偿还货款,这就是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损失补偿,它强调保险人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1、购买财产保险时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建议您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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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要带齐有关证件。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要带上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新车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等。如投保企业财产险、家财险,保险公司要派人员到投保单位和投保家庭查验,核对有关财务帐册、发票及实物,以便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不能超额投保。《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交纳保费时,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费发票,取得保险单正本后仔细核对与投保单内容是否相符,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要求改正。

不能重复投保。《保险法》第41条规定:对重复保险,各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分摊赔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因此,建议您若同一车辆、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用不着多交保险。

2、购买财产保险后注意事项

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3、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是火灾、水灾,应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

调查核实。

家庭财产保险出险后,需持有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证明,受损物品清单,购物原始发票等。

《保险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主要有:

赔款期限为10天,前提条件是赔款金额要先确认下来。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赔款数额确定期为60天内,60天后仍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后再补齐差额。

索赔时效为两年,超过规定时限,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汽车保险——为您的出行保驾护航

您是否已经给您的爱车购买保险了呢?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也就是说,您不能在不购买主险的情况下,单独购买附加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索赔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依法索赔。索赔程序为:

保护好现场。以最快速度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配合现场查勘定损。一是认真填写出险登记,二是如实提供有关单证,三是配合现场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四是协商维修,保存好修理发票。

保险车辆索赔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交管部门证明、责任认定书,非交通事故由派出所或乡以上政府出具的事故证明,各种费用发票、收据等。

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

(五)人身保险——与您共渡难关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强调损失补偿,但是人身保险就不同了,它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更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向车祸中失去双腿的人“补偿损失”。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要求程度、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只要您愿意,您就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讲究保险受益人应依法受益,除了医药费不能重复给付外,您可以获得多份保险金。

按照保险的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投保人和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如果您误报、漏报、瞒报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如果您少缴保费了,就得补缴,如果您多缴了,保险公司就得退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您在投保过程中,没有诚实填报相关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然,通常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之内要求解除合同,两年之后就不可以了。

1、购买人寿保险注意事项

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合同。为了保证您购买到一份合法、可靠、有利的人寿保险,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合法的寿险公司。

选择合格的人(营销员)。

《保险法》第132条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请注意检验人(营销员)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身份证。

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

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办理投保时,尽量到其营业场所查验其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活动。

任何境外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消费者如购买其产品,保险权益将得不到境内法律的保障。

选择符合您自身需要的保险,要注意从“需要”出发。

购买前,要弄清您买的是什么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可由投保人为其投保。

《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填写投保单要明确保险受益人。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亲笔签名十分重要。

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今后出麻烦。

索要正式保费发票。

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并妥善保管。

注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2、投保人寿保险后须知事项

注意检查您手中的保险合同文本是否完整。

告知家人。以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万一发生意外,无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当您暂无力交纳续期保费时,不要忽视以下两种补救方法:一是宽限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补足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合同可复效;二是60天的宽限期内交费有效。

3、怎样向寿险公司申请索赔和给付

保户购买寿险的最终目的,是在事故发生时,或达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时,能够得到寿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应注意以下事项: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填写申请。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以免延长案件调查时间。

出具证明。持保险单、理赔申请书、最近一次交费凭证及有关证明交保险公司验证。如死亡、伤残,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伤残鉴定书;如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处方笺、病历;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裁决书或认定书。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上述单证后要调查核实,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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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保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为了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失业问题以及其他类的问题,社会保险应用而生。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从社会各方筹集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

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既不像社会救济那样旨在满足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也不像商业保险那样可以满足人们的较高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为劳动者提供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出现亏空的时候用国家财政补贴,也就是我们说的“财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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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购买保险不糊涂

1、学会规划买保险

我们常常说买保险是指购买商业保险,其实,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福利性,有条件的情况下首先尽可能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保障的人群多,但保障水平低,商业保险补充了社会保险的不足。购买商业保险时,理智的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如果您遇到危机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到时如果退保就会造成经济损失。

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

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

选择合适险种

儿童:最需要健康和教育保障,家长可以考虑购买健康险和教育金险。教育金险具有储蓄功能,相当于为短期的大笔教育支出做长期准备。

年轻人:应当考虑疾病保障与意外保障。这两项的费用都不高,是比较实惠的选择。

中年人:优先考虑的是健康险、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购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如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老年人:更需要健康和生活保障,在享受您的保险成果时,还需要再购买一些疾病保险、看护保险、意外保险。

2、投保人投保须知

业务员的责任: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并要求其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您需要特别关注的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与免责、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给付、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重视保单: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妥善保存保险单,不要将它遗失或损毁。如果丢失,请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补发手续。收到保单后,应在7天内多次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如遇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如对所投险种不满意,10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选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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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索赔时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人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3.投保时风险意识不能少

保险公司也有风险。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保险金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对于广大投保人而言,签订保险合同后,千万别以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应多一些“心眼儿”——万一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万一保险公司破产怎么办?这绝不是杞人忧天。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责任保险 强制 界限

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在一定的领域和范围内,由特定义务主体在一定时期必须购买的责任保险品种,这种新的保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自愿与“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鉴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逆选择现象的大量存在,以及现代社会危险责任概念的迅速扩大,因此,在某些领域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是有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到底哪些领域需要强制,而不至于使“契约自由”原则被无限度的牺牲?要分析哪些险种需要强制,就要分析某个险种采取强制与自愿哪种方式实施更为有效。

一、一般商业保险市场分析

一般的商业保险只涉及保险人与投保人(风险行为人),并且假设保险人是风险中性者而投保人是风险厌恶者,使得他们对风险的期望损失不同,因此就会存在一个均衡的保费,使保险人愿意卖保险而投保人愿意买保险。当然,市场上的风险行为人并不都是风险厌恶者,如果存在一些风险喜好者,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风险喜好者会将风险厌恶者逐出市场,使得市场变成一个“柠檬市场”。[1]

因为一般商业保险市场只存在两方,即风险行为人(投保人)A和保险人B,假设A的初始财富为W1,从事风险行为的损失概率为P,若成功,可获收益I,若不成功,损失为D;假设B的初始财富为W2,愿意出售保险的价格为a。其合约为:若A发生损失,由B赔偿损失D给A。则有如下分析:

A若选择购买保险,期望财富为:W1+I(1-P)-a (式1)

若不购买保险,期望财富为:(W1+I)(1-P)+(W1-D)P(式2)

若要A购买保险,则必须满足(式1)≥(式2),即

W1+I(1-P)-a≥(W1+I)(1-P)+(W1-D)P,整理后得

a≤DP(式3)

对于B,没有出售保险时,期望财富为W2(式4)

若B出售保险,期望财富为(W2+a)(1-P)+(W2+a-D)P(式5)

若要B出售保险,必须满足(式5)≥(式4),即

(W2+a)(1-P)+(W2+a-D)P≥W2,整理后得

a≥DP(式6)

联立(式3)与(式6),得到A与B在风险都是中性的情况下的保费形成区间是DP≥a≥DP。由此可以看到在风险中性且没有交易成本的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的价格a等于风险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损失DP,因此,a=DP就是一般保险在双方都是风险中性且没有交易成本时的市场均衡条件。

当然,现实中不可能没有交易成本。现实中保险人B厘定保险费率时要考虑营业成本,应该不只纯保费,还应包括附加保费(设为β),此时保险市场就不成立。假设风险行为人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人是风险中性者时,风险行为人愿意接受比DP更高的价格,引入参数δ来表示A愿意支付比a更多的那部分保费,此时,若要A购买保险,则必须满足:

a≤DP+δ(式7)

而B要出售保险,则必须满足:a≥DP+β (式8)

联立(式7)与(式8),得到保险市场价格形成的条件:δ≥β,也就是说A要支付比a多的那部分保费δ要大于保险公司的附加保费β时,保险市场就形成了。

至于参数δ取何值,它取决于风险行为人的效用函数,只要δ≥β,保险市场就能自发形成;若风险行为人支付的多于a的那部分保费不足以弥补附加保费(保险人的营业成本),保险市场就不存在,此时风险行为人自担风险。

可见,在一般商业保险市场中,无论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或投保人(风险行为人)是否愿意购买保险,双方都是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来作出决策,此时不需要引入强制。

二、责任保险市场分析

责任保险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责任保险市场涉及四方利益主体:投保人、保险人、第三方和监管者,不仅存在一般保险市场上那种可能的“柠檬效应”,同时还会因为损失的发生是针对第三者而不是行为人,逆选择会进一步加剧。即使信息是完全的,保险市场也会有可能不能自发形成。因此,引入监管者就显得尤为必要,否则,会带来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

引入监管者,当然是基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假定监管者关注的是公共福利问题,监管者强制某些行为进行投保,以保证当风险发生时第三方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从表面上看,对于投保人是一种福利损失,但对于第三方,则是一种福利弥补,只要这种福利弥补大于福利损失,强制就是必要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更是如此。

在责任保险市场,风险行为人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此时,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在一般商业保险市场模型的基础上,加上一个第三方C。行为人A从事风险行为发生的损失D分为两块,一块损失发生在A,记为DA,一块损失发生在第三方,记为DC(假定C的损失DC全部由A承担),第三方C对A的风险行为和保险决策只能被动接受。

显然,若A没有购买保险,则第三方C的损失全部由A承担,可是如果A无力赔偿或不愿赔偿,那么A没有赔偿的部分只能由C自己承担。假设A实际补偿给C的部分为KDC(K为一个常数,且K∈[0,1]),现实中,K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受A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决定。A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只要有一项比较低,K必然较小;只有在A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较强时,K才较大(可以将K看作是A的赔偿比例)。

做如下分析:

对于A:

若A购买保险,期望财富为:W1+I(1-P)-a (式9)

若A不购买保险,期望财富为:

(W1+I)(1-P)+(W1-DA-KDC)P (式10)

则若要A购买保险,必须满足(式9)≥(式10),即

W1+I(1-P)-a≥(W1+I)(1-P)+(W1-DA-KDC)P,整理得

a≤(DA+KDC)P(式11)

(式11)表明,若A投保,那么保险的价格a必须不超过投保人的期望损失。

同样,对于B:

若B未出售保险,则期望财富为W2,

若B出售保险,期望财富为:

(W2+a)(1-P)+(W2+a-D)P(式12)

若要B出售保险,则必须满足(式12)≥W2,即

(W2+a)(1-P)+(W2+a-D)P≥W2,整理得a≥DP(式13)

(式13)表明,保险人提供保险合约所需要的价格必须不小于保险人的期望损失。

联立(式11)与(式13),可以得到A与B都是风险中性的情况下的保费形成区间(DA+KDC)P≥a≥DP(式14)

由于D=DA+DC且K∈「0,1,因此,DP≥(DA+KDC)P,则只要K≠1,(式14)就不能成立。(式14)不成立意味着保险人B提供保险合约所需要的对价大于行为人A购买保险时所愿意支付的保费,保险市场不成立。

而K=1时,A完全负担其对第三方C造成的损失,也就是A对自己风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全部负责,此时市场等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市场。

在责任保险领域,显然保险市场比其他保险市场更不易自发形成,或者即便能自发形成,条件也比其他保险市场更为苛刻,其原因在于A对第三方C所造成的损失并不需要全部赔偿。由于A对C进行了风险转嫁,而C又无法避免这种风险转嫁,此时无论从社会公平或社会效益的角度,都必须有某项措施来保护C的合理权益,例如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

在一般商业保险市场的分析中,我们假设风险行为人A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会愿意为保险多支付一些价格,这部分多支付的价格我们记为δ,同时保险人B的附加保费用β表示。此时,若要A购买保险,则必须满足:

a≤(DA+KDC)P+δ(式15)

若要B出售保险,则必须满足:a≥DP+β (式16)

联立(式15)与(式16),得

(DA+KDC)P+δ≥a≥DP+β (式17)

观察(式17),可以发现在引入这两个参数后,责任保险市场就有可能自发形成,只是相对于一般的保险市场条件更为苛刻而已。

接下来考虑强制的边界。

首先,要分析是否需要强制。强制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市场无法运行,导致A的行为对第三方C带来损失;二是采用强制所产生的管制成本(监管成本)要小于第三方C的损失。

根据(式17)(DA+KDC)P+δ≥a≥DP+β,可知当该式成立时,存在一个A与B都接受的价格,此时保险市场有效,C的财富受到保险的保护,从而避免或尽可能多的减少A的行为对C造成的损失。假如该式不成立,则保险市场无效,因为A从事风险行为时,由于赔偿能力或赔偿意愿等因素使得他可能只需承担部分C的损失,从而对C造成影响。在现实中,这个影响可能是巨大的,此时可能需要通过强制手段代替商业行为来保障C的财富。因此在该式不成立时,在自发的市场环境下,即便没有保险合约,A依然会进行风险行为,而C遭受的损失则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式17)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呢?简化(式17)(DA+KDC)P+δ≤a≤DP+β,得:

(1-K)DCP+β≥δ (式18)

即当δ≤(1-K)DCP+β时,不等式不成立。当不等式不成立时,责任保险市场不存在价格区间,也就说自发的责任保险市场不存在。

其次,考虑强制成本,记为θ(当采用强制保险时,θ的含义是β;当采用其他强制手段时,θ的含义是θ1),第三方可能所受损失为(1-K)DCP。

我们知道,强制所产生的监管成本θ要小于第三方的损失(因为如果是大于的话,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直接给予第三方的经济补偿而不必介入监管),即:

当θ≤(1-K)DCP (式19)

时,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来确保第三方C所受的损失。

至于何时应该使用强制保险,当然是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必须小于其他行政强制成本,即θ1≥β(式20)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强制保险的条件是(式18)、(式19)及(式20)同时成立。因为当采用强制保险时,θ的含义是β,因此,将β代入(式19)中,得

(1-K)DCP≥β (式21)

当(式18)与(式21)同时成立时,自发的责任保险市场不存在,需要采取强制保险。

客观上讲,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应遵循平等、诚实守信原则,然而现实中并非能完全如此。正如我们常见到的矿难事故中工人无法得到及时赔偿、交通事故中肇事主体无赔偿能力或不愿意赔偿等等现象,说明某些领域单纯依靠还不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是无法有效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问题的。同时,“柠檬市场”的存在以及现代社会危险责任概念的迅速扩大,都要求一些领域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强制责任主体购买保险,来解决各种因责任事故导致的纠纷问题。

当然,如前所述,什么保险需要强制?强制的界限如何界定?影响的因素是很多的,从(式18)与(式21)可以发现,P、K、DC这三个参数影响责任保险是否需要强制的主要因素,其中,参数K最能体现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不同。正因为现实中投保人(风险行为人)由于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的不同,导致第三方可能在遭受损失后,获得很少的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强制。[2]

参考文献

[1]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Aug. 1970):P488~500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4篇

专家

如何规避二手房意向金的风险?

丈夫前不久看中了一套市中心学区二手房。并与该中介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同时让中介与上家议价,中介承诺买卖不成退还这笔意向金。7天后,丈夫再次看房时,发现卫生间有严重的渗漏现象,而且卖家将客厅和主卧的空调也拆走了,丈夫遂提出放弃购房的想法。谁知中介说。意向金已经在3天后自动转为定金。不能退回。我想了解意向金的相关规定。

收取意向金是房产经纪的一种交易习惯,买不成是指购房人的条件不被卖家所接受,此种情况当然要退还“意向金”。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卖房人未在当场签名,但房产中介商在当日已将意向书交他作了签字确认,说明卖者已接受了你丈夫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的确认,接受了你丈夫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房产中介商转交的意向金。这笔钱的性质即转换为了定金。房产中介商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收取定金。买房人在做决定前要三思而行,或者请专业人士把关。在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定金,要么保证金,而惹向金在什么情况下可转换定金和保证金。实际只是房产中介商的一番解释而已,警惕房产中介商的文字游戏。

“购物券不找零”的规定属“霸王条款”吗?

我和女友到商场购物,买了500多元的衣服,获得一张300元的购物券,女朋友用购物券买了一条价格199元的牛仔裤。并要求对方找给我们余下的101元。却遭到拒绝,商场的理由是购物券背面的《使用说明》中有“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的规定,我觉得这是“霸王条款”,这种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2006年10月施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有权利制定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但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清楚。“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属于限制性条件,且已在购物券上标明,不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选择使用该购物券应视为对所有明示规则即条件的认同。而且,现实中有过这样的诉讼实例,法院一般不会认为这种条款无效。

保姆跑了,家政公司要赔偿雇主损失吗?

我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保姆雇用合同》,并支付了各项费用1400元,家政公司介绍了保姆裘某给我,上个月13日。我下班回家时发现裘某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家中30000余元的财物不翼而飞,我随即报案并通知了家政公司。之后多次与家政公司协商,希望他们赔偿我的财物损失。但家政公司一直不予理睬。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该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在提供服务期间无故失踪,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家政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姆是否盗窃涉及刑事,且未侦破,家政公司不用赔偿你的财物损失。你要家政公司退还劳务费、管理费、保险费等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待业人员做兼职是否符合劳动关系?

我是一名准备明年考研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有找工作,为维持生计暂时选择做份兼职。通过兼职网站,我找到一份出版社兼职校对的工作,约定按实际完成量计费。可自今年1月交上第一份成果至今。我就没有收到过报酬,我致电询问,出版社总推说没有结算好,我该如何来拿回报酬呢?

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如新房装修请邻居帮忙刷墙,给点劳务费等。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你在出版社做校对,工作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仅仅按时交上工作成果即可。这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范,基本全凭双方的约定办。所以你要讨回自己的报酬,无法像公司员工一样去劳动仲裁,还是要通过与出版社的沟通争取自己的权益,一旦无果,要上法院讨个公道了。没签约能拿到补偿吗?

我在苏州一家私企工作已有两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几天因为顶了老板几句。被老板辞退。请问能得到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吗?该期间公司未给交纳养老保险等三金福利。可以要求其补上吗?

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1个月以后至1年期满,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你在该企业已实际工作两年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要求该企业支付两年半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项目等款项,在职期间未缴纳的,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假设你2007年1月参加工作,现在是2009年4月,则可主张的款项为: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这11个月的工资,2007年1月至今2年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两年半的工资,不满6个月以半年计算),补缴工作期间的法定社会保险金。

女儿死后,岳父母对女婿所购房屋有继承权吗?

购买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5篇

1退货运费险特点分析

1.1风险与损失的界定具有其特殊性

退货运费险是保险业针对新的保险需求进行险种创新的产物,是保险业关注电子商务风险的一次良好开端,也是保险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的一次“双赢”合作。不同于以往传统电子商务风险所关注的物流风险、电子支付风险等风险,退货运费险将风险定位于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对于所购产品不符合要求需要退货产生的风险,将损失定位于进行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损失。从根本上说,退货运费险属于一种信用保险,即对于买家,在卖家所出售商品与实际描述差异较大、或其他原因导致需要退货时获得运费损失的补偿,其实质可以看做保险公司为卖家做出的信用担保,其损失对象已不同于交易对象本身。

1.2针对两类投保人分别设置保险条款

事实上,虽然保险标的相同,但是目前的退货运费险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退货运费险(卖家)和退货运费险(买家),两者使用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费率以及计费方式都有很大区别。按卖家的投保协议规定,保费的确定将按照卖家前3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如果退货率在0.5%以下单笔订单保费为0.15元,退货率为0.5%~1%保费为0.3元,1%~2%保费为0.4,依此类推,在卖家退货率达到20%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而按照买家的投保协议,赔付金额以两地之间最低的首重价格为准,买家相应支付与保险金额相对应的保费。当卖家已经为所出售商品投保该保险时,买家不需要再次进行投保,当卖家没有投保时,买家可以按照自动生成的保额与保费自行选择是否投保。

1.3险种运营全程与网购平台高度融合

退货运费险的产生源于网络购物C2C平台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发生的退货纠纷,由于网络购物虚拟性强、交易量大导致了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上的复杂性,保险公司采取与网购平台深度合作的方式不失为节约成本实现风险控制的一条捷径。以淘宝网与华泰财险的合作为例,双方在保费精算、参保、理赔、宣传推广等众多方面全面合作。例如通过网购平台的交易方信用管理评价系统进行精算定价,对参保商家对象限定为“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家,申请保险理赔全程在淘宝网网络化操作。退货运费险与网购C2C平台的深度合作开创了“双赢”的局面,在促进网络购物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特别是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1.4险种经营主体少,缺乏竞争机制

退货运费险推出至今尚属于新兴险种,险种市场并未得到充分开发。据笔者调查所知,目前在中国众多B2B、B2C、C2C平台中仅有淘宝网一家推出退货运费险,而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也仅有华泰财产保险一家,退货运费险市场呈现出“一家独揽,众家观望”的局面。究其原因,各家网购平台以及保险公司对于新险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损失没有足够的把握,不愿先期尝试,而淘宝网庞大的用户数量及成熟的信用管理为退货运费险的推出提供了相对成熟的条件。

2退货运费险现实问题分析

2.1引起交易中退货率上升

退货运费险的推出在得到广大买家支持的同时,受到了一些卖家的质疑。原因在于,购买运费险的商家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对于买家而言如果在退货时可以得到运费的赔偿等价于退货的零成本,运费占比较大的产品更会诱发买家退货比例的上升。例如,在淘宝网销售的相当一部分中小卖家从事的是单件产品价值不高的小商品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小商品时容易发生冲动型消费,在具有运费成本的情况下,买家可能不会为了金额较低的小商品去支付额外相对较高的邮费。而在运费险产生后,许多由于冲动型消费购买的东西就可能遭到退货的问题。根据淘宝的交易规则,遭到退货的商家退货率会相应提高,其在搜索中的排序会相应降低,其购买退货运费险(卖家)时费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退货运费险的推出增加了销售单位金额不高的小商品卖家的不满。

2.2费率与计费方式制定不科学,诱发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目前的退货运费险在费率的制定与计费方式选择上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极易诱发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影响退货运费险的健康运营。在卖家险中,卖家的费率与卖家的退货率挂钩,存在着低退货率卖家费率过高的问题。例如,假设一个卖家一个月销售1000笔订单,退货率在3%,相应的费率为每笔订单0.55元,如果卖家不购买退货运费险将承担买家邮费12元。不难得出,卖家月支出保险费550元,而同时如果自己承担退回运费将花费360元,卖家购买运费险处在亏损状态。进一步计算得出,只有当退货率在6%以上(对应保费0.7元)时卖家购买退货运费险才具有经济价值。除此之外,卖家险在计费方式上也存在问题,对于一个买家未使用购物车功能分次拍下的商品视为多个订单记收保费,使卖家遭受了损失。卖家险在费率、计费方式上的不足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将引发投保人严重的逆选择,只有那些退货率高的卖家才会选择购买卖家险,长此以往不利于卖家险的持续经营。道德风险问题在买家险中也同样突出,根据买家险的保险条款规定,由于退货运费险只赔偿退货运费不赔偿换货运费,许多消费者会采取先退货再下新订单的行为代替原先的换货行为,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也提高了卖家的退货率。

2.3宣传推广力度欠缺,保险理赔需要完善

退货运费险属于新型险种,推出前后淘宝网以及华泰财险并未针对其做过多宣传,导致许多卖家与买家对这种新型险种并不了解。同时,售前咨询是运费险面临的一个障碍,相比其他保险险种营销中的咨询便利,运费险从购买到理赔的全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很难及时得到售前咨询的帮助,售前咨询的完善性和及时性有改进的空间。保险理赔是退货运费险面对的另一个障碍。由于保险公司是按照物流单号及买卖双方确认进行自动理赔,一些人为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反映在电子单号上,这构成理赔时的漏洞。同时,一些保险公司是按照淘宝平台自动生成的物流费用进行收费、理赔,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保险公司自身是一项不利因素。

3退货运费险发展策略分析

3.1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与计费方式,完善参保激励机制

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与计费方式对于险种业务增长、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退货运费险的费率制定与计费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原因在于作为一款新型保险产品其缺乏相应的精算基础。但在之后的发展中,保险企业应该主动完善精算定价,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充分意识到不合理的定价规则与计费方式对保险需求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逆选择的发生。例如,在卖家险中适当降低低退货率卖家的费率,吸引其参保,同时进一步完善计费方式,将以按订单收取保费的模式向以按物流货单收取保费的模式改进。另一方面,作为退货运费险的主要受益方,网购平台也应该发挥平台资源优势,采取信用积累激励、虚拟货币激励、搜索优先权等多重激励方式鼓励交易双方参保,推动退货运费险的发展。保险企业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可以通过保费折扣的方式鼓励卖家长期投保运费险。

3.2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实现购买和理赔“透明化”

在未来退货运费险的发展中,险企在继续改进产品设计外,需要做的便是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提升客户体验。在险种的售前咨询方面,保险企业应与网购平台合作,通过即时聊天工具开通在线咨询服务,并针对险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与展示。同时,优化理赔环节与核保环节,避免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加快理赔速度以及问题报案的处理速度。最后,保险企业应力求实现保险投保和理赔的“透明化”,可以通过第三方储存数据的方式,使消费者对无纸化的合同更有信心,解除一些消费者对于网络投保的后顾之忧。

3.3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引入竞争机制

目前退货运费险市场呈现出的产品费率较高、保险服务不完善等问题,虽说是所有新险种开发初期的通病,但我们也要看到这和整个退货运费险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对于网购平台而言,退货运费险极大地降低了买家购物的风险,有助于促进买家消费,从而推动购物网站规模与影响力的提升。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退货运费险是保险业一次成功的产品创新,有助于开创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退货运费险的受众是数量庞大的各阶层消费者,开展退货运费险将极大地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促进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开展。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购物平台与保险公司进入这一新兴市场,加入退货运费险的竞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