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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决并预防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危害及预防措施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认识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婚姻关系提供相关意见。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方;法律保护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根源于男尊女卑、父权专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明确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本法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居委会进行劝阻和公安机关援助。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首先,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在不同文化传统、不同职业的人群中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者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该行为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迫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是受害者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亲属作为泄愤对象,将家庭纠纷矛头指向他人。
其次,受害者的特殊性与长期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同时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地点―家里,除当事人外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并且公众的漠视与司空见惯使得人们对该现象视而不见。致使受害者长期遭受侵害。
最后,家庭暴力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解决方式的非理性。家庭暴力形式既有对肉体的暴力,又有精神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原因。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试图以暴力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造成恶性刑事案件。
二、家庭暴力存在和加剧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和婚姻当事人自身素质
首先,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其次,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再次,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的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压力积聚到一定程度,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二)立法、执法方面不尽完善
首先,立法层面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也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存在法律条款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且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人的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
其次,执法层面上存在缺陷。在我国执法机构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常持消极态度。许多执法人员认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同于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公权不适于介入家务私事,将维护婚姻关系及家庭的稳定置于维护受暴妇女个人基本权利之上。这种观念和行为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一定程度的纵容,助长了施暴人的气焰。
三、加强法律运用,切实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的坚强保障,设立完备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管齐下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我国应抓紧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能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因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进行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要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三,借鉴国外的夫妻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保护令制度、“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社会性别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以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参考文献
[1] 马燕,王妍.农村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2010.8.中国人事出版社
(1.湖北医药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2.十堰市人民医院麻醉科,湖北 十堰 442000)
【摘 要】电子病历的快速发展使得与之相关的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通过两个方面对电子病历隐私保护机制进行研究:在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方面,分别从政策法规、管理机制、技术层面进行分析;在电子病历方面,主要介绍了当前常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方法——k匿名机制。
关键词 电子病历;隐私保护;医院信息系统;k-匿名
基金项目:湖北医药学院研究生启动基金项目“面向医院信息系统的隐私保护机制研究”(2013QDJZR11)。
作者简介:王庆飞,男,湖北十堰人,硕士,湖北医药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计算机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应用技术。
0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的深化推进,电子病历作为医疗卫生信息的主要载体,因其存储量大、节省资源、查询方便、提高诊疗工作效率等优点,已在医院里得到大量推广和使用,电子病历将逐步代替传统的纸质病历已成为一种趋势。
与此同时,电子病历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病人隐私容易泄露的问题,通过电子病历导致的医疗隐私泄露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从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泄露信息,因电子病历的易共享性,患者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出去,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医务工作人员出卖病人隐私数据的现象;另外,在电子病历过程中也容易造成隐私泄露,如医院为了对病人数据做统计,在将病人信息给外部医疗中心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这些信息做隐私保护,则病人信息会完全暴露出去,包括病人的敏感患病信息。目前,电子病历的隐私泄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本文在对电子病历个人隐私保护方法研究基础上,从医院内部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这两个方面对医疗信息隐私保护机制研究现状进行一些探讨。
1 医院信息系统隐私保护机制
医院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主要从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1.1 法律法规
国外 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加强医疗信息隐私保护。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健康保险可携性及责任性法案》来加强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管,此法案对电子病历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界定。2003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个人可识别健康信息的隐私标准》,进一步加强医疗信息隐私保护。欧盟也对医疗信息交换过程中安全和隐私问题给与了高度关注,建立了覆盖全欧盟范围的数字医疗体系。英国在1984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中规定,获取个人信息必须征得个人同意,持有个人信息的个人或机构必须具有合法性,在使用个人信息时需采取安全措施[1]。
国内 目前我国对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的政策法规相对来说略显滞后,2000年左右我国开始推广使用电子病历,但未对其使用的规范性和法律作用做统一的规定,只有少数法律条文有零星涉及,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等。到2010年,又相继出台《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政策文件。但对某些具体的问题如电子病历使用权限分级、存档管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等却未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1.2 管理机制
医院对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在管理机制方面常采用访问控制的方式。对信息资源按权限分类,给用户分配相应的权限来访问数据,使各类数据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对病历进行访问控制,可使病历内容不被未授权的用户所访问,合理的病历访问控制,应能够按病人和病历内容分类进行授权。具有代表性的访问控制技术是由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提出的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机制(Role-based Access Control)。由于电子病历功能很多,能被很多人员访问,如医生、护士、急诊室技术员以及负责收费和记账的后勤人员等,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对病历采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机制,实现角色的授权。不同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和级别,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技术可以减少授权的复杂性,降低管理开销,又能保证系统安全。
1.3 技术手段
目前在技术层面对电子病历进行隐私保护主要有电子签名技术和数据加密技术。
由于电子病历在安全性上需要达到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因此需要一套安全机制来保证患者隐私不被泄露,而电子签名正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基本技术。电子签名技术是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的数字签名技术,使用电子签名可以有效的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签名的不可抵赖性。在使用电子病历签名时,应签完整姓名,而不能只签姓;若由实习医生签的名,则应该有主治医师进行复签。电子病历的使用可以防止病历中的信息被篡改、破坏、泄露,并使电子病历具有合法性[2]。
对电子病历内容进行隐私保护,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数据加密。尤其是对患者的一些敏感疾病信息采取信息加密的方式,可以有效的保护病人隐私。常用的数据加密技术有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称加密技术特点是加密和解密使用相同的密钥,使用起来简单快捷,密钥较短,如DES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需要一对密钥:公钥和私钥,一个用来加密,一个用来解密,非对称加密相比对称加密技术更加安全,破译难度更大,如RSA加密技术。对电子病历采取数据加密技术可以高强度的保护患者隐私,但缺点是加密和解密过程计算开销较大,实时性不强。
2 电子病历中的隐私保护
电子病历的对于医学研究有着有利的作用,比如科研单位对电子病历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得到年龄和疾病的关系,或者预测流行性疾病;医院有时候也需要收集病人信息并将其给医疗数据中心,医疗中心对这些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例如是对男性糖尿病患者数量的统计,或者是一些复杂的聚类分析。如果在病历过程中,没有对病人隐私进行保护,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隐私泄露。
在电子病历过程中主要通过技术手段来进行隐私保护,使用的方法主要有数据扰乱、匿名化、泛化、阻塞等,其中数据匿名化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它是一种基于限制数据的隐私保护方法,通过有选择的原始数据、不或精度较低的数据值来实现隐私保护。典型的匿名保护方法有k-匿名、l-多样性模型等。
在电子病历的原始数据中,有可以唯一确定病人个体的信息,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称之为标识符;也有一些信息通过组合起来可以确定某个个体,如邮编、生日、性别,将这些组合起来的信息称为准标识符;还有一些敏感信息,如病人的疾病信息等。K-匿名就是在过程中隐藏掉标识符信息,然后通过泛化准标识符取值使其在同一组(称之为等价组)取值相同的个数不少于k个,这样通过准标识符找到某条特定病人记录的概率就是1/k,可以有效的进行隐私保护。采用k-匿名机制保护的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是电子病历系统中已隐藏掉标识符的6条病人记录,通过泛化准标识符(年龄、邮编),得到满足2-匿名的数据表2,对数据表2进行将不会泄露病人的隐私。因为表2满足2-匿名,即等价组中准标识符相同的记录个数不少于2个,这就意味着用这张匿名表与外部表进行链接时匹配到的是不小于2条的相似记录,而无法匹配出精确个体。L-多样性模型则是在k-匿名的基础上,要求同一等价组里至少要有l个不同的敏感属性值,l-多样性比k-匿名的安全性更高,且能够防止k-匿名无法抵御的一致性攻击。
3 总结
本文从两大方面探讨了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的方法,在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方面,分别从政策法规、管理机制、技术层面进行分析;在电子病历方面,主要介绍了当前常用的数据隐私保护方法——k匿名机制。总之,对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医院信息基础化建设,提高隐私保护意识,提出更优化的隐私保护方案等,是多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参考文献
[1]Schwartz P M.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law and restrictions on international data flows[J].lowa L.Rev,1994,80.
[2]周拴龙,李娜.美国电子病历应用中个人隐私保护措施探讨[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4,35(2).
[3]王伟.电子病历中的匿名化隐私保护方法研究[D].中南大学,2013.
[4]关延风,马骋宇.网络信息时代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1,9,19(6).
[5]陶爱军.论个人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0.
【关键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现有技术 创造性
历史上,商业方法一直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抽象观念的范畴,排除于专利保护之外。然而,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并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逐步走入了专利保护的视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也成为我国专利理论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于必要性的分析:一是针对发达国家专利标准化战略之防御需要分析。发达国家正在利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战略以达到利益最大化之目的,6CDVD事件便是最好的例证。目前美、日、欧企业正在积极申请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沿用“专利标准化”战略。如果我国继续盲目坚持“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必然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发展,闭关锁国到最后只能是被动挨打。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要想使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赶超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形成中国的技术标准就必须尽快开放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之门。我国企业只有拥有自己先进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才能真正提高与外国公司的谈判能力,增加谈判筹码。否则,6CDVD事件的悲剧必将重演。二是针对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之竞争需要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在申请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时,一般采用全球同步战略。这种全球战略大大扩展了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范围,使我国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时成为外国公司专利狙击对象。此外,随着入世承诺的履行,我国已逐步开放金融业务,大量外国银行、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已渐渐成为主流,其他国家都已渐渐接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也不可避免地要融入到新的情势之中,逆时而动,不利于我国企业与跨国大公司展开竞争,会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受到歧视,甚至在未来的一些重要游戏规则制订时失去主流地位和先机。
《专利审查指南》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具体规定:“第一,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第二,除了上述第一条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可见,我国并没有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一概排斥。只有那些纯粹的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我国存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迫切需要,并且具有专利保护潜在的法律资源和实践基础。目前我国关注的不应该是商业方法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而应更多的关注如何提高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质量,减少低质量专利。
二、我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授予程序的完善
1、申请人搜索义务之设立
我国《专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虽然我国在专利授予程序中设置了申请人提交机制,却未规定申请人搜索现有技术的义务,也未规定其所需提交现在技术的最低程度。为避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被驳回,每个申请人都有拒绝搜索或隐匿不利现有技术的动机,与其他专利领域相比,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人的隐匿动机更加强烈。然而,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并非申请人维持竞争能力的主要手段,其申请专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市场竞争优势,为杜绝这一现象并鼓励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供更多的现有技术,设立专利申请人的搜索义务就非常必要。
这一搜索义务迫使专利申请人搜索更多的在先资料,从而为专利审查员提供了有关商业方法发明详细的背景材料,也为专利申请人准确评价其发明提供了参考。然而,法院如何判断专利申请人到底有无履行搜索义务,并且怎样才算充分履行了搜索义务?这在举证上确实存在困难,而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参照《专利法》第26条有关“说明书撰写要求”,搜索标准应当是:相关资料能够合理描述发明背景,使专利审查员或社会公众能够从随后的阅读中获益,并实质上理解商业方法发明及其背景。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作为搜索义务有无充分履行的参考:第一,如果专利部门引用了申请人搜索的相关资料,则可推定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搜索义务;第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与发明领域有关的数据库中进行了合理的搜索努力,几乎没有发现任何与该商业方法有关的实质性材料,则可推定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搜索义务;第三,如果专利审查员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在与发明领域有关的数据库中找到额外的现有技术,则可推定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搜索义务;第四,如果第三方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明这些资料是申请人通过努力本可以搜索到的,则认定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搜索义务。总之,如果能够推定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搜索义务,那么专利审查员就可以驳回专利申请。
当然,某些商业方法没有公开使用以及不同申请人之间搜索能力、经验上的差异,即使进行了搜索努力也未必能找到相关现有技术。因此,搜索义务没有一个绝对的确定的判断标准,必须根据商业方法发明的内容和类型、申请人本身的搜索能力和经验综合判断,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2、第三方参与激励的创设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三方参与机制非常重要,有利于弥补专利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搜索能力的不足,能够向专利部门提供许多其无法获得的现有技术。虽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创设了第三方参与机制,但是专利审查实践证明该第三方参与机制很少被实际应用,形同虚设,因此,创设了第三方参与机制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创设了该机制的使用激励。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创设使用激励以保证该机制发挥实际效用。对于拥有现有技术的第三方而言,其不愿参与该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先使用抗辩权”,赋予了先使用人侵权免责事由。该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而使第三方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授予与否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而言,加强第三方参与一个最有效的激励就是建立私人利益关系即在侵权诉讼中否认其先使用抗辩权。具体而言,若第三方拥有商业方法发明的现有技术而未向专利部门提交,那么在将来的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其提交有关先发明或者先使用的证据,从而否认其免责抗辩权。这一制度安排就为相关第三方设置了直接利益关系,产生相应的参与激励。应该说,这一利益关系的设置对第三方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其拥有现在技术而不向专利部门提交就会在日后的侵权诉讼中被剥夺抗辩权。这就促使拥有在先技术并且希望继续保留抗辩权的第三方产生了强烈的提交激励。对于不拥有现有技术的第三方而言,其不愿参与该机制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担心耗费大量时间、金钱。专利部门可以建立奖励制度来激发第三方的参与积极性。若第三方提交的现有技术被专利部门引用,甚至作为驳回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的主要依据时,可由专利部门给予第三方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制度对于扩大现有技术范围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步骤的完善
1、现有技术的确定
相关现有技术的确定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发明涉及了商业方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两大领域,若在现有技术范围上不进行必要限制极易走向另一极端,否认所有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使真正拥有创新精神极具商业价值的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因此,用于判断商业方法软件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必须限定于与专利客体相关的现有技术,并非一切现有技术。1986年CAFC确立了有关现有技术确定的重要原则:一是有关的参考技术是否属于发明人从事努力的领域;二是如果不是,该技术是否与发明人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合理的关联。这样,只要有关的参考技术或属于发明人从事努力的领域,或与发明人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合理的关联,不论该项技术是新是旧也不论发明人是否知道,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在审查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发明内容之后才做出判断的,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这就要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避免在不相关领域中寻找现有技术以证明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2、现有技术的综合
与新颖性的“单一来源”判断方法不同,在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时需要综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来判断。任何创新的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重新选择、排列、综合、改进,其创新部分也许已散见于各种现有技术之中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必须考察这些现有技术中是否明示或暗示了这一综合。如果在这些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某种启示,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关问题时有动机去综合、改进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那么该专利申请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相反,如果这些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综合、改进的启示,将现有技术重新综合排列完全是出自发明者的创造性劳动,那么该专利申请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了创造性。
总之,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授予程序中,建立申请人搜索义务、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将有利于提交更多的现有技术。同时,也应注意现有技术确定和综合的问题,避免矫枉过正,防止“事后聪明”,从而为提高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质量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参考文献】
[1] 权衡: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D].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
1 种类
1.1 寄生蜂
寄生蜂种类很多,已知有15000余种。寄生蜂可寄生于害虫的不同虫态,如卵、幼虫(若虫)和蛹,在寄主体内(个别种类在体外)取食其体液,使其皱缩死亡。
蚜虫的寄生蜂有蚜茧蜂、蚜小茧蜂两大类,如苹果黄蚜茧蜂、瘤蚜茧蜂、梨蚜茧蜂和蚜虫金小蜂等,每年发生10余代,世代重叠交替寄生。介壳虫寄生蜂有粉蚧短角跳小蜂,每年发生3代,发生盛期为5~9月。龟蜡蚧跳小蜂,每年发生1代,发生盛期为5~6月。鳞翅目害虫(如卷叶蛾、潜叶蛾、天蛾、尺蠖、毛虫、刺蛾、食心虫等)的寄生蜂有小蜂、绒茧蜂、小茧蜂、姬蜂、肿腿蜂类等,每年发生代数不等,多的每年发生20~30代。
我国在寄生蜂的人工繁殖、工厂化生产、人工利用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研究比较多的有赤眼蜂、金小蜂、跳小蜂、肿腿蜂等,如赤眼蜂对害虫卵的寄生率达60%~90%,是苹果食心虫、梨小食心虫、枣步曲等害虫的天敌。
1.2 草蛉
草蛉种类很多,已知种类均为害虫天敌,在果树上常见的有:捕食蚜虫的大草蛉、中华草蛉,捕食叶螨的中华草蛉、晋草蛉等,其他还有褐色草蛉和粉蛉,其中有不少种类是兼食性的,既捕食蚜虫,也捕食蚧类幼虫和小蛾类的幼虫和卵。
草蛉每年发生4~5代,发生期5~10月,幼虫捕食各种蚜虫,亦捕食红蜘蛛类及其卵;还捕食尺蠖的卵、卷叶蛾幼虫以及介壳虫、木虱、粉虱。
1.3 瓢虫
瓢虫种类很多,绝大多数为害虫的天敌,现记载作为害虫天敌的瓢虫种类100余种。其中最有利用价值的有:七星瓢虫、澳洲瓢虫、大红瓢虫、红点唇瓢虫、整胸节瓢虫、异色瓢虫、龟纹瓢虫、多异瓢虫、深点食螨瓢虫、束管瓢虫等。发生代数不等,盛发期为4~9月。
他们能捕食蚧类、螨类、蚜虫和部分鳞翅目害虫的低龄幼虫。
1.4 食蚜蝇(黑带食蚜蝇、狭带食蚜蝇)
黑带食蚜蝇以老熟幼虫、蛹或成虫过冬,卵期2~3d(天),幼虫期与蛹期均为6~7d(天)。狭带食蚜蝇以蛹或成虫越冬,6月上旬发生第1代成虫,以后7~10月均有成虫发生。
两种食蚜蝇皆每年发生4~5代,盛发期在4~10月,在蚜虫群中点点产卵,以幼虫取食蚜虫。
1.5 螳螂
螳螂有记载的有50多种,其中中华螳螂分布最广。主要捕食蚜虫、蟋蟀、步曲、桃蛀螟、叶蝉、鳞翅目幼虫等多种害虫,一生能捕食2000头左右。
2 保护利用方法
2.1 农业措施
应用农业栽培措施,改善天敌的生活环境,可以增加天敌种群数量和增加天敌效能。在果园四周或行间种植油菜、蜜源植物或牧草,如:白三叶草、苜蓿、苕子,这些牧草发芽早、生长期长,有利于天敌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在防治害虫时,天敌可躲避于草中避免被杀。同时,可改变植物的单一性,为天敌提供丰富的食料和蜜源(花粉和花蜜)以及良好的栖息场所,利于害虫天敌的越冬及繁衍活动,提高天敌种群密度,有效地维持果园生态平衡。
2.2 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2.2.1 抓好休眠期防治 果树休眠后期,尤其是果树发芽之前,正是越冬害虫大量出蛰时期,此时害虫抗性最弱,更重要的是害虫天敌尚未出蛰,是防治最佳时机。彻底清理藏有害虫成虫、蛹、卵的枝条、树皮并集中烧毁,于3月下旬全园喷布1次5°Be石硫合剂,减少害螨、蚜虫、康氏粉蚧、食叶类等害虫的基数。
2.2.2 选择性用药 防治害虫应选择使用对天敌的生息影响不大的药剂,如:杀虫剂中灭幼脲类、吡虫啉、扑虱灵等,杀菌剂中的苏云金杆菌、Bt菌、白僵菌等,杀螨剂中的螨死净、阿维菌素、尼索朗等。
2.2.3 忌用或少用广谱性杀虫剂 随着树体的发芽、展叶、开花、抽枝等生长的进行,害虫天敌陆续出蛰,其出蛰总是迟于其对应性害虫(天敌跟随现象)。6月份前,以小花蝽、草蛉、瓢虫、蓟马、蜘蛛为多;7月份后,捕食螨是主要天敌类群。所以在药剂防治上,尤其是6月份之前可利用广谱性杀虫剂,6月份之后(麦收后)忌用广谱性农药,避免害虫、天敌同时被杀。6~8月份,如果用药合理,甚至不用药,果园中的蚜虫、害螨、食叶类害虫等会由于天敌的大量繁衍而得到有效控制。
2.2.4 交替用药及减少用药次数 农药如果使用的频率和次数过多,害虫便会逐渐产生抗药性,使防治效果降低。为增强防效,又要增加用药量和喷施次数,形成恶性循环,同时,也不利于天敌的生存。因此,再好的药剂在同一果园,一个生长期内也只能使用1次,或第1代害虫如果发生不严重,为了保护天敌就不必喷药。从综合有效地维持生态平衡来看,果园用药应做到不同类药剂相互更替。同时,尽量减少用药次数,减少果园内农药残留量,以保护害虫天敌。
2.2.5 适时适量准确用药 果树虫害的防治,应在害虫数量达到防治指标时、害虫生命力最弱时期(幼龄阶段)、害虫隐蔽危害前、果树抗药性较强期(中后期和休眠期)、避开天敌发生高峰期,选晴朗天气用药。病害的防治应在尚未发病或发病初期尚未蔓延流行之前进行。用药时要严格农药剂量、浓度及安全间隔期。有些果农防治病虫害心切,往往任意加大浓度,不仅容易造成药害,而且容易杀伤果树害虫的天敌,增加果实中的农药残留量,降低果品质量。防治病虫时,应该在有效浓度范围内,尽量选择使用较低浓度。
2.2.6 改进用药技术 根据对病虫的预测预报,结合本地病虫害发生规律,制定果园病虫害防治方案,做到多种病虫害能兼治的不要专治,能单独防治的不兼治,防治1次有效的不要多次喷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有效减少有毒化学农药对环境、土壤的污染及对天敌的伤害。
2.3 引进或移植外地天敌
从国内外引进或移植本地没有或形不成种群的优良天敌品种,使之在本地定居繁殖。例如:在蚜虫危害期间,有条件的可用助迁瓢虫等天敌的方法(即捕捉农田中的瓢虫释放到果园)控制蚜虫危害。
2.4 人工大量繁殖释放天敌或生产应用杀虫微生物制剂
关键词: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应用技术;发展趋势
1继电保护技术与装置的发展现状
继电保护装置与技术主要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发展阶段一,机电式的发展,主要是在建国初期,刚刚体会到电力系统的优越性,所以开始时期的继电保护技术和设备都是抄袭与借鉴的,以此慢慢改革,创新,组建系统,在这个时期最为优秀的是相应的机电式继电保护装置。发展阶段二,晶体管的保护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了十足的发展,以前仅存于国外的各种技术,随着我国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使我国拥有了自主知识技术,从而摆脱了只能靠进口的时代,积极的研发自主产品,是继电保护技术与装置全国产的重要时期。发展阶段三,集成电路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还在努力提升的我国科技水平,导致很多工作并不是十分完善,导致的电力系统中的不良影响成为了最需要解决的。晶体管技术上的重要创新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大力支持与推广。发展阶段四,计算机的继电保护时期,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提升在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下展现出巨大的跳跃,所以更加体现了计算机对于继电保护装置的作用。在这科技技术的推动中,我国的继电保护技术丝毫不逊色于世界的所有国家,并且给电力系统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运行基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具体应用特点
2.1选择性
最大程度的给予电力系统稳定的运行,继电保护装置会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判断出位置,选择性的切断故障地点最直接的断路器,以保障其他功能正常运行,不会全部瘫痪。
2.2灵敏性
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度体现在,保护范围内一旦发生故障,继电保护装置会自动保护,但是当故障出现在保护范围外时,保护装置的错误保护措施是不会出现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度,精准度得到了充分展现。
2.3快速性
可以在没有及时处理电力系统某个部位的故障时,最快的时间里反应,把故障点定位,切断故障范围,保护整体系统不会大面积瘫痪,把对其余设备的破坏降到最低。并为下次运行赢得宝贵时间。
2.4准确性
继电保护装置的准确性的重要依据是选型,安装,调试必须全部达到其需求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在电力系统出现故障的时候,准确的做出判断,及时的反应故障位置。
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趋势
3.1继电保护的网络化
继电保护系统的网络化是最快速的数据通信方式,可以使得每一个被保护单元都可以共享整个系统的数据,可以维护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可以使保护单元与重合闸设备保证协调的反应。现今的继电保护设备也只能是差动保护、纵联保护和反馈被保护单位的电流量,作用也只是隔离故障元件,降低整体的损失。
3.2保护、控制、测量以及数据通信一体化
在科学和技术的进一步创新下,现有继电保护技术的背景下,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今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下,可以有效地促进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所以它应该朝着进一步整合统筹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完善继电保护装置的功能。该继电保护装置的功能是,可以进一步实现对操作有效的集成,可以对电力系统进行更有效、更为精准的控制,更为安全的保护信息,这是一个重要的保证。从性质上分析,继电保护技术和设备的集成是一种智能终端系统,该终端系统是形成与维护现今的各种现代技术,总和他们的性能,在现实中显示出其优越的性能。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当微机继电保护、网络信息保护,已成为很多高性能计算机的功能,它所能获得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有关的电力系统运行的故障,都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网络控制中心。因此,保护装置不仅可以做好继电保护工作,而且还可以在正常运行中进行测试、控制和数据通信。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逐渐实现,它必定可以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3继电保护的智能化
在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在中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显示出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趋势,表明其在各个行业的重要价值,这也使得继电保护技术表现出了必须智能化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智能产品是十分常见的,经常听到的是遗传算法和哪个专家系统等词汇,说明智能的发展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继电保护技术和继电保护设备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使电力系统更加安全和稳定,并会充分总结分析电力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并智能的判断它,并找出在可预见范围内的故障原因,从而促进中国的电力事业以及相关行业的稳定发展。利用非线性映射构造的神经网络修复,在过去的许多非线性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必将在继电保护领域中得以实施,以更好地解决电力系统面临的问题。
3.4继电保护的普及化
现今继电保护技术在网络一体化的背景下,充分的发挥了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被广泛的应用于农村电力系统的保护上。使得农村电力系统有效的避免了因线路过长,供电面积太大等原因造成的,出现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控制,破坏程度变大的现状。农村智能电表更加的方便管理,还可以网上充值,查询余额,极大方便了广大农村群众的生活。
4结论
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继电保护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逐步向计算机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受到传统观念的制约,使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和发展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在电力系统中对继电保护技术进行科学、合理应用,能将人们日常用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使电力系统更加安全、稳定,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用电服务,提高人们的日常用电质量。在电力系统运行中,一旦处于被保护状态的电力系统元件发生故障,则继电保护装置会立即对其附近的断路器发出跳闸命令,及时在电力系统中对故障元件进行中断,解决电力元件损坏问题,保障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闫坤,赵磊,寇军.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应用现状分析[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5,(24):234.
[2]张珂.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应用现状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22):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