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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效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为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市文化局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旅游、民族宗教、农林、环保等有关部门为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或市文化局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

第八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局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和代表作传承单位、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对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市文化局会同相关部门、相关镇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出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每年向市文化局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市文化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和命名,报南通市文化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文化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帮助、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依据有关规定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场所;

(三)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它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

第十三条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市文化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购、收藏、保存和修缮等。

第十四条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市文化局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博物馆等公立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以及附属物,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建设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和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工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它技艺,属国家机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机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纳入保密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开发利用活动。

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市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向全社会免费开放。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自行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大中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传媒中心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支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团体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市文化局的管理。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第2篇

调研认为,一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按照审议意见指出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基础薄弱、非遗专业人才短缺、经费投入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的工作建议,立足深化“全国文化模范县”和“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强化责任担当,从非遗项目传承人资源挖掘和项目申报、传习所建立、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非遗展演和宣传展示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落实,使我县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成效是:

(一)注重宣传推介,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不断提升。一是通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主题活动日发放宣传资料、积极组织非遗产品参加全省非遗项目展演活动,借助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快手、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举办非遗作品线上展示、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展播等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二是积极运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大型广场、旅游景区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县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艺术特点和发展成果的宣传推介。三是通过升级改造县文化馆民俗文化展厅、非遗流动展厅等专门展室、轮流布展和定期培训,积极营造全社会热爱非遗产品、重视和支持非遗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四是积极支持援鄂抗疫工作,我县麦秆画、泥塑、剪纸、泥金纸织画等非遗传承人向武汉市汉阳区国际博览中心捐赠麦秆画、钩绣、刺绣等非遗产品300多件,制作泥塑抗疫人物模型、创作抗疫剪纸作品、泥金纸织画等抗疫作品参加网络微展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坚持科学开发,非遗资源挖掘传承的领域进一步拓展。一是依托数字化建设项目,完成对“庄浪高抬”“南湖曲子戏”“庄浪皮影”抢救性记录,为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等项目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申报,组织成立了朱店镇马尾编荷包、良邑镇剪纸、水洛镇麦秆画、泥金纸质画等非遗传习所8处,新发现泥塑、石雕、门椁、门簪等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并列入我县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项目库,使申报国家和省市项目及传承人的数据库得到进一步充实,为整理出版《庄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丰富了内容。三是庄浪武术、庄浪毛笔制作技艺、庄浪皮影等7个项目和16个传承人进入第四批市级非遗项目名录。

(三)注重技艺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依托朱店镇马尾荷包、良邑镇剪纸、水洛镇麦秆画、泥金纸质画等非遗传习所,组织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和县内有影响力的离退休文化名人,通过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干、农村文化能人、中小学非遗爱好者开展非遗知识培训,对乡村文化能人、文化爱好者开展剪纸、麦秆画等重点非遗项目技艺和知识专题培训,吸引更多新人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二是各学校因地制宜打造非遗长廊300多条,建成中小学农耕文化展室5个,收集展出非遗产品5000多件,建成竹编、根雕、秦腔等社团活动成果专室23个,通过选派专兼职教师指导,转出成果1.2万件。三是组织20多名剪纸爱好者和传承人参加全市剪纸培训班和庆“五一”剪纸作品大赛,6人获奖。第四批市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成功申报,使非遗保护与传承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强化体系建设,县域特色非遗项目传承创新持续推进。一是在完善县文化馆培训厅音响、投影仪和播放设施,添置培训桌椅、表演舞台的基础上,18个乡镇政府挂牌成立乡镇文化馆,任命综合文化站长担任乡镇分馆馆长,文化专干任分馆馆员,组织各乡镇非遗传承人开展非遗知识培训、产品展览和法律宣传,进一步健全了县乡村三级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二是对濒临失传和新近普查挖掘的夹马云子、门椁门簪、民俗礼仪等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进行摸底,逐项申报进入各级非遗项目库,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四级名录体系,认定和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三是历年举办的“文旅欢歌、唱响四季”系列文化活动、以“庄浪高抬”展演为主题的庄浪艺术节、各乡镇春节非遗展演活动,秦腔、花儿、快板、小曲大奖赛等民间文化创新活动,使非遗项目的地域特色更加凸显。四是先后争取到庄浪高抬非遗保护国家专项资金40万元,马尾荷包省级专项资金22万元,并坚持招商引资、引进外资、民间融资等多渠道开发非遗资源,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第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开放性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有:口头作品、习俗、语言、音乐、舞蹈、礼仪、庆典、传统医术和药典、饮食文化及所有与物质文化(比如工具和聚居地)相关的特殊技艺。

1972年l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l7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把对人类有整体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尽管在对文化遗产进行遴选的标准条款中,有几条完全能够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如“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与事件或现有传统,与思想或信仰,或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等,但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内容阐释显然却只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迹和遗址。同样,世界遗产委员会此后几十年间的活动范畴也都始终未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可见,虽然隐约涉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该公约的制定与执行却都严格限定在有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内。因此在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获得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便立即发出了制订关于民间传统文化及非物质遗产诸多方面国际标准文件的倡议。在此前后,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倡议和举措已在一些国家提出并开展起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在《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杰作》的评定中提出了两个概念范畴: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达形(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前者指大众和传统文化集中出现或在某段特定时期内频繁发生的的场所,后者则指音乐、舞蹈、仪式、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传统、大众文化的具体形态。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以下五个领域:(1)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对定义进行了更为抽象的概括,同时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体的逐项分解,其涵盖范畴通过“代表作”的具体案例则更易于把握。

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9年l1月通过了“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说保护的倡议”,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迈出了第一步。虽然它针对范围有限,但却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其中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保护举措的诸种建议为日后一系列的保护行动定下了主基调,并直接影响了我们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分类。在1989年这份倡议提出后,从1995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正式以它为标准,分地区、分阶段地进行无形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最终于1999年将各地区的普查结果汇总,制成了全球范围的调查报告。基于同样思想,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l1月召开的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与此相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于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将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接着,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6月正式设立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于2001年5月公布了首批入选名单。

“中国之最”背后的坦荡申报路途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共有166项入选该名录,中国以总数26项名列第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审议并批准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76个项目,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端午节等22个项目,加上此前入选的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国现已拥有26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此外,阿根廷和乌拉圭联合申报的“探戈”、日本的阿伊努族舞蹈、韩国的“羌羌水月来舞”等也入选新一批世界非遗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开幕,据悉,今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变“非遗”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一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项。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个名录,从今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一次,数量也不再受限制。中国为世界创造了丰富多彩、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世界文化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最新列入名录的22个中国项目:中国蚕桑丝织技艺、福建南音、南京云锦、安徽宣纸、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格萨尔》史诗、浙江龙泉青瓷、青海热贡艺术、藏戏、新疆《玛纳斯》、蒙古族呼麦、甘肃花儿、西安鼓乐、朝鲜族农乐舞、书法、篆刻、剪纸、雕版印刷、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其中,“端午节”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最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每个国家每次只能申报1项,根据各国的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讨论,修改为多项申报。对于中国这样的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和多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国来说,无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要把握这样的机会,需要申报工作的严谨和有序。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在正式申报后未被通过,此后4年就不能申报,这就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服评委。22个项目能够一举通过并非偶然,其背后凝聚了文化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各级保护工作者大量的心血。

这次评审报批工作除了严格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的,项目必须具有杰出性、代表性和有重大影响之外,还充分考虑到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对少数民族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积极动员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力以赴,大力配合;其次,对于有利于海峡两岸关系的项目有所倾斜,妈祖信俗、广东粤剧等既出于此考虑;最后是,对于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与周边国家共同享有的项目予以重点考虑,例如中国书法、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等,秉着肃清“源”与“流”的关系,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是枯燥的材料准备工作,既要求申报工作人员与“非遗”项目持有人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申报主体;又要在材料上严格把关。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理论研究室主任罗微博士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申报程序首先是“预审”,在这一过程之前,要先经过全国专家委员的4至5轮讨论决定,之后是资料准备和提交。材料必须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准备,例如项目简介文字要严格控制在200字以内。“紧张的时候,常常是白天黑夜连着干。”“预审”之后,还会需要提交补充材料,这就要协调各地,及时提供资料,请各省区专家审议、撰写、翻译, “时间短,有时需要连看五六个片子,一连讨论五六场。”

此次入选的一些项目并非都是独立的申报保护主体。据湖北省“非遗”中心主任江清和介绍,这次申报 的“端午节”,由湖北秭归县 “屈原故里端午习俗”、黄石市“西塞神舟会”及湖南汨罗市“汨罗江畔端午习俗”、江苏苏州市的“苏州端午习俗”4个社区构成保护主体,申报材料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协调指导湖北省完成了三省四地的联合“打包”工作后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的努力和期待有了可喜的结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和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的同时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并鼓励各省市出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专项保护法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保存着浓郁古朴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州级民族村寨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0个。**县从2006年开始“非遗”普查工作至今,已普查到资源总量120项,其中:民间文学27项,以苗族《刻道》歌、苗族《古歌》、苗族十二路《大歌》和苗族十二酒歌等高坡苗、河边苗等传统的叙事民歌为主,忠实记录了古代苗族的历史风貌、风俗和进化过程;民间音乐19项,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飞歌”、“情歌”和“游方歌”,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以歌动人、以歌传情,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民间舞蹈8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板凳舞、踩鼓舞和捞虾舞,是集祭祀性、欢乐性、参与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舞蹈,是苗族群众精神上的释放和凝聚力的具体表现;民间美术5项,分别是苗族服饰、银饰、挑花、刺绣和剪纸;民间手工艺15项,以苗族服饰制作、苗族银饰制作和苗族织锦制作为代表,代表苗族最古老的民间艺术之花;民间曲艺2项,分别是苗族便哦和苗族嘎百福;传统戏剧1项,是当地汉族群众在春节前后表演的一种传统剧花灯;民间竞技5项,目前保存较好的端午节龙舟竞赛和苗族斗鸡、斗牛、斗鸟;民俗29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姊妹节、独木龙舟、二月二架桥和祭桥、丧葬、****地区玩水龙等5项,展现了**祭祀文化和民间崇尚;传统知识11项,主要是***境内民族医药,多数具在自己的特色。

2、传承与保护现状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非物质文化也承受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首先在民文学方面,除苗族《刻道》歌已得到专项保护外,其余的都面临失传的危险。其次在口述文学方面,40岁以下的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如何讲述那些美丽的故事,动人的歌谣,富有哲理的谚语。三是多数民间音乐和舞蹈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如苗族的许多古歌,60岁以下能传唱者已寥寥无几。民族舞蹈除板凳舞、芦笙舞和踩鼓舞仍在节日活动中进行表演外,其余舞蹈大多数没人会跳了。四是民族民间美术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南下打工潮流的影响,20岁以下的青年女性都不愿意刺绣、挑花,因为手脚慢的几年才绣好一件,不如去打工挣钱,待钱凑够了,直接买一件穿在身上。五是民间手工艺老年的传承人所剩无几,中年的传承人相对稳定,但后继的传承人有很多不愿从事此项工作,传承前景令人担忧。六是民间曲艺和传统戏剧已后继无人,面临消失的可能。七是民间竞技和民俗具在很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能适应不同时代,普遍保存得比较好。八是民族医药为主传统知识方面,因自古以来都比较保守,一般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部分已经正在消失。

二、传承与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2、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

3、随着农耕文明的削弱,民众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全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传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4、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工作需要时临时抽调人员应付,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5、没有工作专项经费,给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和不便,无法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成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给予编制,明确职责,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认真督查落实。

2、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录像、建档并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

3、从濒危项目,重点项目入手,加强这些项目的传承培训,同时给传承人发放一些生活补贴费,提高其积极性,从而带动其它项目的保护,最终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4、与该县优势产业旅游业相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在实现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拓中寻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商标权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是对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更倾向于作品表现方式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外在体现的多是精神层面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这与著作权的要保护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剪纸技艺已经家喻户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我们欣赏的剪纸作品,而是传承人的技术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无法作为法律客体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从这一例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待完善。

第二,商标权保护。商标对产品的保护时间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并且主体既可以个人、团体,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可以用作传统文化识别的保护,其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标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产品可以进行商品商标注册,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服务也可以注册服务商标。此外一些可以代表传统工艺技术的招牌也可以成为标志,进行商标申请,以便后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

(二)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藏医药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大量的临床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为科技的不断前进,传统藏医药学文化面临着文献损毁、技术无法传承等严峻问题,其中关于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未来的全球化发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科学社会资源,还要依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力量。因此藏医药学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藏医药中,那曲的冬虫夏草可谓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药材原料,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认可的良药。那曲冬虫夏草名声大噪带来的是藏药产品的好信誉,成为藏药产品质量可靠的标签,并且为当地藏族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一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动作用。因为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只要满足可识别性这一个条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颜色、图形、声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但是在这一事例中,藏医药在形成了商品化状态后才发挥了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使藏药产品得到了保护,藏医药知识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不完整的,我们还需寻找其他保护之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及客体。对相关的主客体给予明确界定,不用再多加考虑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及时抢救、保护、发展。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为了全面、长久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如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律法内容中加强对传统识别标志的保护,避免遭到其他人恶性抢注。第三,笔者建议成立特别法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维护,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历史科技等,针对其特点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效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点。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个别法律的零散规定o法从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