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第1篇

天津房贷新政细则解读

天津购房贷款新政策一:

公积金贷款首付有哪些要求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购首套房首付款房价

购二套房首付款房价

优势凸显,原政策要求首套房贷90平方米以上三成,二套房贷首付五成。

购买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xx年。

确定贷款期限还受借款人年龄的限制,政策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公积金贷款最长能贷多少年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

本次新政,提高了贷款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住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中余额倍数怎么规定

余额倍数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本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天津房贷新政策二:

最新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据天津二手房了解,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相关阅读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细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宣布,从本月开始,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其贷款时认定的收入标准按照是否达到广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划分为两种情况: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到广州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到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昨日,这一政策的细则进一步落地。据大源按揭总经理郑大源昨日透露,公积金因应新政的系统已改造完成上线。除了贷款申请人之外,购房者还可以提供配偶或其他共同产权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而缴存基数合计只需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月供两倍以上,即符合申请条件。另外,对于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其商业贷款的月供部分不在计算之列。

值得一提的是,配偶如是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目前还不能纳入申请一并计算。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第2篇

一、一季度住房公积金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归集额较快增长。一季度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78.06亿元,同比增长27.38%,增速处于近年高位。其中,住房公积金归集61.51亿元,同比增幅为27.61%;补充公积金归集16.55亿元,同比增幅为26.53%。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的归集额占全年计划的25%。

提取额平稳增长。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的各类提取合计29.75亿元,同比增长2.54%。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19.47亿元,同比减少0.15%,占提取总量的65%;退休等销户提取10.28亿元,同比增长8.10%。一季度提取额是全年计划的17%。

截至3月底,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873亿元,累计提取1032亿元,净归集841亿元;共计8.59万个单位360.22万职工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个贷发放金额迅速增长。一季度个贷发放额64.52亿元,同比增长42.*%。发放户数2.31万户,同比增长10.91%。截至3月末,公积金个贷余额为684.87亿元,比20*年底增加32.79亿元;公积金个贷余户57.76万户,比20*年底增加0.43万户;累计向122.64万户家庭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1528.79亿元,支持购建修房建筑面积11357.17万平方米。公积金个贷风险继续控制良好,3月底户数逾期率为1.849‰,金额逾期率为0.131‰。

业务收入和支出均减少,增值收益增加。一季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7.98亿元,同比减少17.8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贷款利息收入的减少。去年央行5次下调贷款利率共计1.35个百分点,按照贷款利率调整政策,去年末的652.*亿元的存量贷款自一季度起按新利率计息,直接导致了贷款利息收入的减少。在业务收入减少的同时,业务支出同比亦减少39.89%,为3.36亿元。业务支出大幅减少的原因是支付职工缴存利息出现大幅下降。由于季度末的缴存利率比去年同期下调了1.62个百分点,虽然季度末的缴存余额同比增长20.17%,但利息支出还是呈较大幅度的下降。由于业务支出的减幅大于业务收入的减幅,当季实现增值收益4.61亿元,同比增长11.89%。

截至一季度末,增值收益累计达112.92亿元。其中,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76.21亿元;累计提取补充廉租房资金34.89亿元。

二、一季度*住房公积金运行特点

1、由于缴存基数的增长和主要缴存人数基本稳定,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同比实现较快增长。

一季度,虽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依然实现较快增长。一季度共归集78.06亿元,同比增长27.38%,增幅为近三年来的最高。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前年职工工资的较快增长和当季缴存人数的波动较小。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今年上半年的缴存基数是按照20*年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根据市统计局的数据,2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17%,为近几年来的最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且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所以工资收入对公积金缴存水平的影响有明显的滞后性。当期收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影响较小,因此虽然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放缓而导致部分职工工资减少,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并不会马上变化,会在第二年有所反映。

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快速增长的另一个主导因素是当季缴存职工数波动较小。一季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360.22万,同比增长6.64%,但较20*年底微降0.15%。在所有缴存职工中,企业职工占80%。企业缴存职工数基本稳定对缴存职工总数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虽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的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就业压力增大。但在去年底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推出的一系列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维稳”政策引导下,企业信心坚定,抱团过冬和职工共渡时艰,并没有出现大量裁员、减薪的情况。根据季度末的统计数据来看,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缴存职工数较去年底基本持平,保持稳定;集体企业缴存职工数小幅下降,较去年末减少2.44%;而私营企业缴存职工数却呈现增加趋势,较去年底增长3.22%。一季度各类企业缴存职工数基本稳定为归集额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基础条件。

2、在公积金个贷政策效应和自住住房需求效应的叠加下,公积金个贷发放额增长迅速。

一季度个贷发放额达64.52亿元,同比增长42.*%,环比增长54.13%,一举转变了去年三、四季度贷款发放额同比环比均负增长的状况,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从一季度的月度个贷发放额走势看,呈逐月上升态势。1月由于“春节”因素,个贷发放金额最低,随后两月逐渐走高。3月个贷发放额较1月已翻了一番多,成为单月发放额历史排名的第三高。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去年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举措。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适时调整成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自住住房消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调整后,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家庭所能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从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在政策效应的作用下,自去年11月起户均贷款额度便逐月走高,从21万元一直提高到29万元,增幅达38%。户均贷款额度的大幅提高成为一季度推动个贷发放额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推动公积金个贷发放额快速增长的另一个因素是自住住房刚性需求的阶段性集中释放。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一季度*市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看,一季度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542.49万平方米,增长4.5%;存量住宅交易面积282.95万平方米,下降4.1%,降幅较去年四季度缩小25.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自住住房的需求效应在一季度有了阶段性的显现,住房需求效应拉动了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效应,从而推动公积金个贷户数有一定增长。一季度公积金个贷发放户数2.31万户,同比增加0.23万户,增幅10.91%;环比增加0.50万户,增幅26.21%。

三、关注在经济增长放缓阶段的公积金相关指标变化。

虽然一季度*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主要业务指标表现良好,但在整个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恐怕难以独善其身,其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整体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一季度部分公积金指标的变化已经使这种影响初露端倪。

1、一季度新增缴存职工数下降,缴存职工数总数稳中略降;欠缴职工数有所增加。

一季度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数5.92万,同比减少25.25%,环比减少41.38%。新增缴存职工数明显下降主要是受到经济增长放缓,新增就业岗位减少的影响。在经济增长放缓阶段,由于外部和实际需求疲软,企业的投资前景预期不明,新开工项目减少,生产规模扩张受阻,直接导致用工需求减少。据劳动部门资料显示,自去年10月份起,*每月实际新增就业人数逐月下降。至今年2月岗位数才回升到去年10月份以前水平。新增就业人数的减少向公积金缴交指标传导,致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数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总数也受到影响。2009年一季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360.22万,比20*年底微降0.15%。在经济发展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就业、保稳定、保增长”的要求,*企业就业情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退工的情况。但仍有不少集体企业无法抵御金融危机的寒流,出现减员、降薪的现象。

此外,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十分明显,部分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欠缴单位数和职工数有所增加。2009年一季度末欠缴单位数1万,欠缴职工数10万,分别较20*年底增长了14%、13%。剔除周期性变化因素,这一增幅依然有所上升。

由此可见,尽管本市住房公积金一季度各项主要业务指标都有良好的表现,但切不可忽视上述指标变化所发出的非稳定信号。住房公积金缴交数额变化的滞后性会不会随着经济触底回升而加以抵消,就业及缴存职工数又会如何演变,需要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并准备相应的对策。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第3篇

【问题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条款,那么该园应当为李娟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通常被称为“五险一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没有涉及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虽然没有被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知,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另外,南京市从2011年10月12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因此,该幼儿园应当为李娟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该园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李娟可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提起仲裁。

【问题二】幼儿园应当怎样为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应由教师和幼儿园共同缴纳。教师以法定基数和合理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幼儿园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幼儿园应为教师按时足额缴存等量的住房公积金。

1.缴存基数。依据《条例》规定,缴存基数标准为教师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教师缴存基数为其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总额,新调入教师的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的工资总额。各地每年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公布一个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缴存比例。《条例》只规定不得低于工资5%的底线,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适当提高。比如,南京市2011年规定的缴存比例为8%~12%,幼儿园应当在这个幅度内为教师缴存住房公积金。幼儿园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缴存时间。依据《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自录用教师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问题三】教师如何利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全部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教师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方式有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有自存入账户之日起获得的利息、购房时享受优惠利率贷款等。但是,教师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要遵守一些限制性规定。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为我国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以及对收入分配不利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收入分配;影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解决长期和稳定的住房消费资金来源问题而推出的。它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没有兼顾公平与效率,反而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义、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费用的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应该具有保障性、互、长期性的性质。

(二)特点

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强制性,是指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遍性,是指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性,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资金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充分做到扬长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为当前改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公积金覆盖面发展不平衡

1.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总体上看,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较广,中西部发达地区较窄。经济发达的地区,改革开放和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早,财税收入增长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内地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力度不大,企业经济效益低,财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积金发展缓慢,与沿海地区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条例》明确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实际上,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参加覆盖面较广之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也不同,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不好的企业覆盖面广。

(二)公积金缴费悬殊

1.公积金缴费比例悬殊

《条例》仅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规定的缴费比例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缴费比例。于是,各个地区在公积金缴费比例上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进而对职工的个人收入产生影响。

2.公积金缴费基数悬殊

《条例》并没有对“月平均工资”这一范围进行界定。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个人的收入结构异常复杂,既有工资性收入,又有奖金性、津贴性收入,还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这种差异会强化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选择按照不同的缴费基数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动机,进而对收入结构不同的行业和单位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3.公积金缴费额度悬殊

如果避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差异性,现行的制度设计也会使得高收入群体为自己缴纳较多的公积金,并且获得单位为其缴纳的较多的公积金;但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其自身缴纳较少公积金,同时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也较少。

(三)公积金信贷不公平

1.公积金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费偏好以及投资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同时,由于参与者可以不受自己缴存公积金规模的约束而从中获得贷款,且这种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原则。

2. 公积金参与者与非参与者之间的不公平

在我国,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相应的获得贷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补贴。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未能进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他们或因所属单位经营状况差经济效益低,或因所属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之外(如大多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营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最需要获得政策扶持的正是这些单位的职工和居民,他们却无法享受到相关各种政策优惠而继续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宏观层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覆盖面不同,且各地区缴费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观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因为住房公积金也是收入的来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潜在的升值趋势,东部及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广,这会使与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间接甚至直接拉开收入差距,使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不同地区在制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时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使得地区间实际缴费额度出现差异,从而也使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影响。

(二)中观层面

从同一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的比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积金覆盖面较高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较窄。效益好的企业比效益差的企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比低行业覆盖广。高收入行业或者单位等可支配的资源充裕,在缴费时,往往以员工所有收入为基数缴纳公积金,而中等收入行业或者单位可支配的资源相对充裕,以员工的绝大多数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行业可支配资源较少,仅以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可能扩大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观层面

从职工个人层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 一是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体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 二是极其困难企业的职工( 包括许多下岗职工) ; 三是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 包括个体经营者) ; 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在购房或自建房时并没有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这间接拉大了与公积金参与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获益远胜过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胜过临时工作者或无工作者。

住房公积金还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把应税福利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便逃税。公积金制度反而成了他们“合理避税”的工具。同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不可能获得免税优惠。

四、建议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难以企及的高房价和政府住房保障财力的匮乏,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展和完善,以期发挥其保障性,互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加强宣传,严格要求,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普遍化。逐步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所属单位和职工都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尤其应该将城镇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纳入公积金制度,为这些实际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优越性,从而减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缴费的统分化

首先,严格控制并适当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上限标准。其次,虽然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客观存在,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国各地按照经济差异性分为几个区域。如高收入地区、中等收入地区、低收入地区。然后,在划定的地区,根据综合考察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三)对不同公积金使用者实行贷款利率差别化

公积金贷款应该在“帮助无房户和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是成为高收入者购置多套住宅,变相推高房价的工具。因此,对不同的公积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公积金管理机构须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控制公积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税务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拒绝利用住房公积金逃税。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各方面利益,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切实成为一项惠民资金。(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薛燕.简析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1(8):189 - 190.

[2]张达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缺失与调整[J].江淮论坛,2006(1):43 - 46.

[3]顾书桂.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2):55-61.

[4]李勇辉,修泽睿.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收入分配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5(2):45 - 48.

[5]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挑战和发展方向[J].宏观经济研究,2013(11):14 - 20.

[6]杨建华,浅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弊[J].宏观经济观察,2010(418):34 - 37.

[7]孙功苗,湛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收入分配[J].求索,2005(6):25 - 27.

[8]戚佳.从分配体制上分析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J].经济研究导刊,2010(8):73-74.

[9]付文林.住房消费、收入分配与中国的消费需求不足[J].经济学家,2010(2):55 -60.

[10]朱自良.中国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J]2013(3):46 - 51.

[11]汪丽娜.住房公积金信贷与收入分配[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2):24 - 29.

注解:

新入职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调控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国内率先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种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住房公积金制度把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作为其住房保障的目标,即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能够买得起房或住得上房。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和运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最终达到一个公正理想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社会各阶层、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复杂化。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最薄弱的层面和环节,其制约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当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问题严重制约这一制度持续稳定的发展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也就应该转向解决其社会公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现象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公平性。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公平地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改变计划经济所带来的不公平性。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存有明确的规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无视这一规定,使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制度难以实现。2008年末,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虽有增长,但覆盖率仍然不高,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而且这部分职工基本上都是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他们才是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国家不通过相关政策使这部分职工真正拥有住房公积金,而是让他们继续游离在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实现不了“居者有其屋”的权利保障,那么就势必会损害这部分职工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上的不公平性。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旧体制遗留的不公平现象,保障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但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职工在缴存额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种差异和不公主要表现在地区与地区、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差异性。经济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高,落后或欠发达地区公积金缴存额度就低或根本就没有;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好的企业缴存额就高,相反很多效益不好的企业就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试想,同一地区效益好的企业,有的职工每个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达3,000多元,比很多企业职工的工资还高,而效益差的企业,大多数职工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甚至不到100元或根本没有,十几年之后,这种差距会有多大,而且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不断地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体制上会带来两极分化的事实,职工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就逐渐被拉大。这不仅伤害了职工参加住房保障的积极性,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而且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起来的强制性储蓄,其排斥了储户在收入水平、投资欲望、消费偏好和自主决策上的差异性,排斥了利率在资本融通过程中的作用,排斥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由于我国职工之间的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比较大,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人和贷款人不能很好的匹配,存贷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中低收入家庭,也是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相反,那些高收入阶层,或者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用于投资收益的人群,则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足的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互非但不能实现,反而形成了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补贴少数高收入职工获得低息购房或购房投资这种劫贫济富的扭曲局面。所以,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进一步拉大了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三、调控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缺失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投入,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公积金优惠政策,提高职工利用《条例》维护权益的意识,把更多的单位和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体系中来;其次,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采取发告知书、上门催建、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狠抓催建催缴工作。

(二)合理界定住房公积金基数标准。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企业无论是按照所有制形式还是按照企业生产规模来划分,都出现了多元化的局面,根据这一特点,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基数量化的指标。按照这一思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每年从其在当地财政预算编制上来进行界定,而企业则应该根据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对企业的经营、产值和利润进行界定,来确定本年度应该缴纳的公积金基数标准。

(三)制定更人性化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标是解决和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在保证公积金专门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取消对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规定用途以外投资的限制。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住房公积金专户余额和沉淀资金较多。由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截至2008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在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沉淀资金多达3,193.02亿元。可见,我国住房公积金存量大、沉淀多,已经有条件允许职工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进行规定用途以外的投资。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目标,应该规定这种专门用途以外投资的收益必须回流到职工原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合理的配贷机制。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平等获得个贷权利的机制。即所有按照规定能够定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有获得低息住房贷款的需要,其只要达到规定的缴存期限和缴存额,就都有资格获得一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其次,应该定期评估所有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状况,以及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值;然后,可根据不同职工这种评估值的高低来决定公积金贷款人的资格及公积金贷款的优先顺序。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