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范文第1篇

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对于传染病防治的意识相对不足, 易引起传染病发生流行。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单元,是广大农村地区传染病疫情检测的第一道观察站,在农村防治传染病的发生蔓延中起到重要作用。乡镇卫生院早发现、早报告疫情,为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控制传染病疫情在农村蔓延提供疫情信息,。[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人口流动增多,促进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新老传染病双重威胁着人类健康,一些基本控制的传染病又卷土重来例如性病、耐药性结核和血吸虫病;新的传染病也接踵而至例如SARS、H1N1、禽流感、手足口病。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在农村防治传染病中起到重要作用。下面就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建设和传染病防治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1. 乡镇卫生院的防控体系在传染病防控中的地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乡镇卫生院更要建立起基本的传染病检测组织,院长为组长,并明确组内其他成员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一些防治传染病的相关制度例如传染病分诊制度等。并且要严格按着传染病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考核业绩,进而才能保证各负责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分诊标志的设置及向导要明确,特别是对于农村一些人遇到传染病往往容易惊慌失措,所以在疫情爆发流行必要时,可以派专人进行疏导分诊。将疫情的蔓延降到最低限度。

2. 乡镇卫生院新时期防控体系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职能

2.1 建立传染病预防的快速反应能力

农村地区是传染病防范的重要区域,由于农村的一些特殊情况给传染病的防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新时期防控体系的建设可以快速的对一些突发事件做作出反应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防止疫情的蔓延扩散。乡镇卫生院的防控体系,可以每天迅速的将疫情进展状况以及控制治疗状况进行上 级报告,进而提高了医院对于传染病的及时有效地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加了对传染病的相应防范措施,为医院迅速对传染性重大疾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了充分准备,同时为预防控制赢得了先机,更有利于传染病的控制。

2.2 疫情报告职能

通过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的建设,进一步不断完善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人,首诊医生及时向防控体系小组汇报,然后直接以电话形式和信息化处理向上级报告。防控体系相关部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数据采集,依照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和时限(甲类传染病<2小时;乙类传染病<6小时;丙类传染病<12小时),有条不紊的及时上报各级单位和部门。

2.3 传染病预防控制与技术指导职能

大量的流行病学特别是近几年来频发的大规模传染病等资料显示,传染病的早期症状往往不明显,不被人们重视,这就导致了传染病有机可乘可迅速传播开来。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的建立完善就是要通过基层的广泛性及时发现疫情进行早期预防控制,特别是早期散在传染病病例的控制中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疫点处理、督导检查、效果监测。坚持实行预防为主的防控原则,防控体系小组进行疾病各个处理环节的专业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场处理、消毒、隔离、防护等技术要点。

2.4 监督检查职能

在传染性疾病暴发时,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要强化监督职能,对医院关于传染性疾病处理的各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记录总结。同时对于医院的防控硬件设施建设例如隔离诊室和病房的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配备督导,进而规范医疗行为,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各项措施。

2.5 宣传教育培训职能

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要积极的进行传染性疾病相关预防和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对于院内的职工,重点是职业防护相关的注意事项,使医疗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院内感染一些疾病的传播特点和传播途径等,做好有效的预防。同时还要走进基层社区,让更多的寻常百姓对于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当出现疫情能够进行正规有效地就诊,不恐慌并能及时向医院报告反映。

3. 疫情突发时如何确保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发挥作用

3.1 防控体系小组建设和设备投入

健全乡镇卫生院防控体系组织建设,防控小组领导成员由院级领导担任,进行专人负责日常疫情报告检测任务并及时上报,保障疫情检测体系的完整顺畅,应对重大疫情能及时准确的上报。硬件设施同样需要跟上,完整的信息化网络建设的配备,计算机的应用,疫情门诊病房及防护服等配备,一些疫情药品的储备要进行及时补充,检验检疫仪器的配备要到位才能更准确的进行疾病的检测定位。

3.2 专职人员培训

良好的防控体系的建设,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应当依据相关的传染病卫生法规和制度进行学习贯彻。将医院的防控体系的成员进行专业化传染病知识的相关培训,进而加强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储备,并进行考核,对专业化人才持证上岗制。防控体系专职人员除了院内一些感染知识的学习外,还要对传染性疾病的具体防治办法和处理措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条例、以及重大灾害医学等相关知识进行学习。

3.3 与其他相关科室协作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豫卫监[2004]85号文件精神,2005年8月20日-2005年9月22日,市卫生局开展了对全市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简要情况如下: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三门峡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县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检查情况通报

(一)、医疗救治体系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配备了传染病检查员,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救治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演练都基本得到落实。市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存在问题:

1、市区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湖滨区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只有黄河医院能正常运行,且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2、县一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

3、各县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一级部分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一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部分企业医疗机构私自设置皮肤性病门诊,由社会人员承包管理,使诊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易造成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疫情漏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县(市)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年度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存在问题:

1、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2、县级防疫站监督与疾病控制不分,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生物制品、消毒管理不能按要求监督。

3、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1、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相关知识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范文第4篇

答: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 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 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 。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 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问: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 以下控制措施: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 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 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 措施。

问: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 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 、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

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 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 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 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 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 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 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 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 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 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 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 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 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 权。

问: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 取强制措施:

(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 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在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 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 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 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个人各有什么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 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 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 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 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 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问:有关机构可以解剖查验病人遗体吗?

答:出于对传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疗的需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 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范文第5篇

一、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大传染病防治监测管理力度

《传染病防治法》对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职责有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医护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按照法律的有关要求,依法开展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重点做好疫情报告、重点传染病监测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业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二、加强疫情报告管理,提高疫情预警、预测能力

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疫情报告单位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报告分析质量,加强疫情预警、预测预报工作为重点,切实发挥疫情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

《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疫情责任报告单位的疫情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各医院、卫生院要充分认识疫情报告和管理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将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疫情管理报告网络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在人员、设备、经费、待遇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严格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现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稳定、充实疫情报告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各单位疫情管理人员岗位如有人事变动,应提前写出人员调整申请报区疾控中心备案,以便区疾控中心及时掌握疫情人员调整情况,进行业务培训,保证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使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二级以上医院要保证至少两人专职从事疫情管理工作,镇卫生院、厂企、民营医院要配备一人专职、一人兼职的疫情工作人员,且工作要相对稳定,做到专机专用。

加强医疗单位的网络直报工作,扩大网络直报覆盖面,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工作要求,全区所有由财政拨款组建的医疗卫生单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论是否接诊传染病人均作为网络直报单位,私立医疗机构逐步纳入网络直报范畴。

做好疫情报告审核,加强疫情通报工作。国家实现传染病网络直报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得到了很大提高。各单位要在规范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的同时,特别要加强传染病报告及时性和填报质量的分析,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反馈疫情信息,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并定期通报。做好对疫情信息的预测、预警工作,对重要疫情做出快速反应并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区疾控中心疫情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指导疫情报告工作,一月一督导,半年一考核,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告区卫生局,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疫情漏报调查,及时发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辖区内的疫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现异常报告(疫情报告突然增多或减少、传染病的暴发等)要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

三、加强疫情监测,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的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

为及时应对人禽流感、SARS发生和流感大流行,控制和降低全区呼吸道疾病的发病,2012年要继续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各类传染病暴发的技术、物资储备;继续加强辖区内公共卫生监测点的指导,完善监测网络报告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呼吸道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医院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诊断和排查处置人禽流感和SARS预警病例,认真贯彻执行市局[2005]32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具有前哨作用的环节和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流程。要加强大众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要抓好组织、人员、物资的落实,定期组织非典防治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要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市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及《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等要求,加强流感、人禽流感疫情监测、预测预报工作,重点是医院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和重点人群的监测,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加强流感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必要时启动人间禽流感高暴露人群监测点和设立应急监测点;加强预防流感宣传,有计划地组织重点人群开展流感疫苗接种、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四、强化霍乱和腹泻病的防治措施,降低肠道传染病发病率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霍乱和腹泻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霍乱防治工作方案》,高度重视霍乱、腹泻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各级霍乱和腹泻病防治专业组织,按时成立霍乱防治机动队。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和《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准备,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有单独的腹泻病门诊区,两镇卫生院开设单独的腹泻病门诊,厂企、民营一级医院设立专桌,保证肠道门诊按时开诊。加强疫情监测,有计划地开展疫源检索,特别是霍乱弧菌、O157:H7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的检索,在流行季节加强对重点人群和外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执行全省首例霍乱病例处理制度,一旦出现首例疫情或暴发疫情,迅速核实诊断,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继发、蔓延。实行霍乱疫情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区疾控中心、市立四院、省交通医院、山大二院按要求建立腹泻病防治机动队,要做到物资装备齐全、整洁、实用、有效和便于携带,组织现场疫情处理演练,增强实战能力。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加强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中心,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区疾控中心在流行季节对海产品、疫区的食品、饮用水和其他外环境进行抽样检验,所有标本进行霍乱弧菌分离培养。同时,加强对黄河、工商河水点的采样检索,加强对旅馆、饭店、集贸市场、建筑工地、摊点、集体食堂的监测和管理,对重点人群进行采便检查,防止霍乱的水型和食物型暴发。

五、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强化艾滋病防治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和《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以《省艾滋病防治宣传“五进”方案》、《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和《省高危人群干预工作方案》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机制,实行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规范防治。加强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艾滋病基本知识、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能力,努力实现到2010年90%以上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等人员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目标,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就诊病人中主动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意识和能力,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发现率。

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是预防艾滋病进一步传播蔓延的最有效措施之一,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重点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济卫疾控发[2007]17号)5类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宣传、安全套推广和高危行为干预,全面开展场所内服务人员艾滋病检测。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知识“五进”活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使全区15-49岁人口中各类人群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有效干预措施在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的覆盖率、安全套使用率等指标达到省、市的要求。

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切实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结合中-美艾滋病合作(GAP)项目、部级艾滋病哨点监测和自愿咨询检测(VCT)等项目,在全区重点场所开展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提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数量和服务质量,通过外展服务促进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扩大服务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和管理。

根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加强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做好全区有关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的调查处理。继续实施报病有奖,对报告疫情和及时完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医疗单位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在上半年对防治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两镇继续做好外来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摸底调查和采血工作。

六、贯彻《结核病防治规划》,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

结核病防治要按照《2006-2010年省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和转诊制度,规范病人的治疗和管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完成我区新涂阳病人指标的发现任务,保持病人治愈率达85%以上,DOTS覆盖率达100%的水平。

七、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疫情

全面落实以“防鼠灭鼠、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好疫点和暴发点的处理工作,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进一步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按照《省流行性出血热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加强人间疫情和鼠间疫情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监测资料,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严格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报告,对新发病人按国家诊断标准规定试验方法进行确诊,做好新发病例的流调工作,新发病人流调率、血膜采集率要达到100%。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接种,提高疫苗接种率。

八、强化措施,落实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省碘盐监测方案》,加强对碘缺乏病区碘盐监测,提高合格碘盐的覆盖率;加强尿碘、水碘监测,以了解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以及水碘含量,为政府制定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疟疾监测,加强流动人口疟防管理和“三热”病人(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血检,密切关注来自疟区的流动人口和自疟区返回的居民,各镜检站5-10月份完成100份的血检任务,染色合格率达90%以上,并于次月5日之前向区疾控中心电话上报血检数量(联系电话),区疾控中心针对血检质量每月抽取10%的血片进行复查,严防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发生与流行。组织实施以全民服药驱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防治肠道寄生虫病,降低感染率。

九、积极开展慢病及学校、托幼机构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加快慢病防治示范社区的建设工作,按照中国CDC制定的《社区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方案》等规范要求,对慢病高危人群及患者进行个性化健康指导。加快慢病防治机构建设,完善慢病防治网络,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学校卫生工作要以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控制为主要目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医、保健教师和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的技术培训,加强疾病监测和报告,防止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暴发流行。

十、加强隔离消毒工作,防止医源性疾病的发生

各医疗单位要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好自身监测与管理,充分发挥感控办、护理部的职能,做到有制度、有组织、有药械,自测自查有记录并真实、准确、详细,确保消毒卫生质量动态稳定,有效地防止院内感染发生。各医疗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要专人负责,健全采购档案,记录准确清楚,消毒产品法定标志合法(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证件齐全,严格执行一次性注射用品用后毁形消毒,医疗卫生单位的污物要分类收集,按有关要求回收处理,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本单位医疗垃圾报表传真上报区疾控中心(传真电话)。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单位消毒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