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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

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

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非法占有 盗窃 敲诈勒索 国家机关证件 牵连犯

盗窃普通机动车号牌并以此向车主勒索财物的案件,近年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理论和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争议。本文试对相关争议进行研究,进而全面评价盗牌索财行为的刑法性质。

一、关于盗窃罪

就前面的盗牌行为是否能够成立盗窃罪,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行为人窃取车牌并非意图占有,而只是将它作为要挟的筹码,以此向车主勒索财物,故盗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盗牌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旨在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不可罚的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利用意思旨在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排除意思而言,行为人窃取车牌即排除车主的占有与利用可能性,车牌完全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车牌的归还是以车主交纳赎金作为条件,否则,即不予归还。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归还意思,其对车牌的支配相当于所有人的地位。据此,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就利用意思而言,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有可能评价为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事实上,利用意思不局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只要不是单纯为了毁坏或者隐匿,而是以相当于所有人的身份对财物进行利用、处分即可。行为人窃取车牌显然不是出于毁弃、隐匿目的,尽管利用车牌进行勒索的行为没有遵从车牌的本来用途,但它并不妨碍对行为人利用、处分车牌这一事实的认定。据此,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利用意思。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需要结合各方面要素进行规范性的判断。一般而言,只要窃取他人财物,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除非行为人能够确证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在使用之后丢失,刑法理论认为,由于该窃取行为实际造成物主财产损失,应认定为盗窃。又如,司法解释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两种情形与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典型的盗窃罪有所不同,之所以仍认定为盗窃罪,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财物的重要性、对所有人利用的妨害程度、有无返还意思、是否遭受损失等因素。盗牌索财案件中,车牌作为车辆通行的重要凭证,对车主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车牌的失窃严重妨害了车主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且行为人本质上并无返还意思,即便在得到赎金后返还,也不能否认车主曾遭受损失的事实,返还最多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这些都说明了窃取车牌行为的盗窃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盗窃数额较大(巨大)与多次盗窃的类型划分

以往实务中,对于多次盗窃车牌行为的入罪评价,主要是考虑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不会考虑是否符合多次盗窃。这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将多次盗窃限定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而实际发生的盗窃车牌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现在,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的修改,入户盗窃、扒窃已经成为不同于多次盗窃的独立类型,不能再将其作为对多次盗窃的要求,这一解释也不再具有合理性。换言之,多次盗窃,只需多次的普通盗窃即可,而不必多次的特殊盗窃。这样,对于多次盗窃车牌的评价,就存在如何选择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行为类型的问题。

从刑法条文表述顺序来看,“数额较大”置于其他四种盗窃行为类型之前,说明立法者对盗窃罪认定的倾向性,即数额优先,毕竟盗窃数额是最能集中体现其本质属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基本类型,而其他四种类型只是作为扩大盗窃罪打击范围的补充类型存在,在达到“数额较大”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这一基本类型。当然,这种情况下,就定罪和量刑而言,无论是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还是认定为多次盗窃,并没有多大差别。问题出在“数额巨大”情况,当多次盗窃达到“数额巨大”以上时,起刑点会大幅上升,已非多次盗窃的基本刑所能评价,从量刑均衡的角度来看,应适用“数额巨大”档的法定刑,否则会造成量刑严重失衡。从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案件中行为人所盗车牌数量确实很大,鉴定价值甚至达万元以上,理应按盗窃数额巨大处理。

因此,对多次盗窃车牌的行为,车牌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宜优先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认定为多次盗窃;在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时,应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

由于后续的勒索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已超出前面盗牌行为所包容的范围,所以应予单独评价。实践中发生的盗牌索财案件,单次索财数额往往达不到敲诈勒索罪定罪数额标准,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由于未明确多次敲诈可以独立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实务中主要考虑的是连续多次敲诈的违法所得数额能否累计的问题。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多次敲诈可以独立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再受数额的限制,故以所盗车牌多次向车主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连续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能否累及的问题,仍然具有讨论意义,表现在除了涉及敲诈勒索罪内部的类型区分问题,更重要的是勒索数额巨大的适用问题。

笔者认为,将违法所得累计计算,进而判断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并不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一方面,以一定数额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数额大小是衡量其法益侵害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连续多次行为的违法所得累计已达到定罪标准,就意味着该多次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已达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从而与一次即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行为没有根本差别,理应以犯罪论处。并且,连续多次的法益侵害行为反映出行为人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对社会的危害并非轻微,系大众所不能容忍,理应对之进行刑法规制。另一方面,连续数次实施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皆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各行为犯意相通、性质相同、前后相连,共同侵害同一法益,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皆系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理应以一罪论处。实际上,刑法分则关于数额累计的规定,在性质上并非特别规定,只是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旨在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它只具有提示性,并未改变刑法的基本规定。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能够“推而广之”,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所以,将数额累计能够适用于刑法未作明文规定的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刑法分则关于数额累计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注意规定,能够“推而广之”,适用于刑法未作明文规定的犯罪。

与上述多次盗窃车牌的问题类似,以所盗车牌多次勒索财物,在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宜优先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在未达到较大标准时,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在达到巨大标准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

三、关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盗窃机动车号牌是否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实务中争议颇大。这主要涉及车牌的属性问题,即车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笔者认为,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首先,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有权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的凭证。证件本质上起到一种公共证明作用,体现的是源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信用。而机动车号牌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但是车牌的色彩及上面的文字、字母和数字只是承载了该车辆所属的类型、注册地、登记号码等简单信息,信息量十分有限,并未显示车主等重要内容,所以很难起到证明作用。实际上,车牌只是作为一种标志,起到机动上路行驶的有效识别载体的作用,与人们观念中的国家机关证件差距甚远。

其次,《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和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分别将人民警察车辆号牌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明确界定为专用标志,以区别于国家机关证件。从作用来看,普通车牌和军用车牌都是一种识别标志,作用相同,只是车辆所属领域不同。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既然特殊车辆的号牌都只是一种标志,那么普通居民的车辆号牌就更没有理由成为国家机关证件。

最后,从司法解释来看,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这里的“牌证”涵盖了机动车号牌,肯定了车牌的国家机关证件性质。但是,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仅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三本以上的,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没有将车牌列入其中。两个解释的出台都是为专门打击机动车犯罪案件,犯罪对象都是与机动车有关材料。这种针对特定对象的专门解释,详尽而具体,既然前者已将车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范畴,而后者却没有规定,此现象的出现,很难说是立法疏漏,更可能是有意为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对将车牌定性为国家机关证件持否定态度。

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1.1ANSD外源基因过表达小鼠模型

将与疾病相关目的基因插入到小鼠基因序列中构建转基因小鼠模型为研究ANSD的分子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目前最常用的构建转基因小鼠的核心技术是显微注射法[23],即将目的基因注入受精卵的原核,再将受精卵植入假孕小鼠体内,使外源基因与受精卵DNA发生整合,随着小鼠胚胎的生长发育,再以分子生物学方法从新小鼠中筛选出整合有导入基因的小鼠,进一步稳定小鼠品系。例如,2013年Schoen等[26]就利用受精卵原核显微注射法获得了Diap3基因过表达转基因小鼠模型,并对其进行听力学测试,电生理检测,小鼠耳蜗形态学观察,进而揭示Diap3基因过表达所导致的ANSD病理变化和致病机制。

1.2ANSD基因敲除小鼠模型

广义的转基因小鼠类型包括外源DNA的导入和内源DNA的移除[33]。基因敲除技术是一种利用胚胎干细胞(embryonicstemcell,ESC)体外培养和同源重组技术,定向改变细胞或生物个体遗传信息的手段[34]。基因敲除小鼠又分为常规基因敲除和条件性基因敲除小鼠。常规基因敲除是通过基因打靶,把需要敲除的基因的几个重要的外显子或者功能区域直接敲除或破坏。此类基因敲除小鼠一般用于研究某个基因在对小鼠全身生理病理的影响,易产生胚胎致死的后果,较难获得理想的小鼠模型。条件性基因敲除小鼠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基于DNA同源重组的原理发展起来的,Capecchi和Smithies在1987年根据同源重组的原理,首次实现了ESC的外源基因的定点整合[35],这一技术称为"基因打靶"(genetargeting)或"基因敲除"(geneknockout),利用这种ESC的显微注射就可以制作出基因敲除小鼠(knock-outmice,KO)[36]。由于这一工作,Capecchi和Smithies于2007年与Evans分享了诺贝尔医学奖。目前常用的重组酶有噬菌体P1的Cre重组酶和啤酒酵母菌的FLP重组酶[37],他们分别识别loxP序列和FRT序列。在基因打靶过程中,把两个loxP位点放到目的基因一个或几个重要的外显子的两边。该小鼠和表达Cre酶小鼠杂交之前,其目的基因表达完全正常。当和组织特异性表达Cre酶的小鼠进行杂交后,可以在特定的组织或细胞中敲除该基因,而在其他组织或细胞该基因表达正常。基因打靶是目前首选的基因敲除方法。在构建ANSD小鼠模型时,多数研究采取了此类方法(见表1)。如2006年IsabelleRoux等[32]在Cell上发表了OTOF基因敲除小鼠导致ANSD的报道。构建小鼠模型时,他们通过同源重组原理将体外构建的基因敲除载体经体外转染导入ESC中,最终获得OTOF基因功能缺陷的嵌合体动物。嵌合体动物回交后,可从其后代中筛选出存在OTOF缺陷型的纯合子,即获得了OTOF基因敲除小鼠。

1.3ANSD突变基因敲入小鼠模型

基因敲入小鼠(Knock-inmice,KI)是指利用同源重组原理,将外源目的基因插入到核基因组目标基因序列的内部或内源目标基因启动子之后的转基因小鼠。其制备方法类似于KO小鼠,区别在于载体的设计不同,即在一个内源基因编码区被删除的同时,在该位点插入另一个相关基因编码区。常用于:①改变目的基因的功能。如为了验证某个位点的氨基酸对该蛋白的重要性,用另一个氨基酸序列替换原有序列;②改变转录效率:过表达或者低表达靶基因产物;③研究基因表达谱:构建一个荧光报告基因载体,通过其表达的产物以示踪靶基因在组织中的表达谱。2006年,Delmaghani等将携带R183W突变的PJVK基因导入小鼠,成功获得了ANSD动物模型。

2ANSD转基因小鼠模型的表型特点及相应致病机制

ANSD临床表现多样[38],目前已鉴定和克隆的ANSD相关基因十余种,但该病致病机制和部位未明,导致临床治疗效果各异。本文总结了ANSD转基因小鼠模型的表型特点,由表2可看出除两组研究(NO.4,8)未做完整的ANSD听力学检测外,其余转基因小鼠均表现出ABR未引出或明显异常,OAE正常或基本正常。虽然具有相同的听力表型,但研究者们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技术及扫描电子显微镜等方法对耳蜗及蜗后神经进行了形态学观察,阐明了ANSD不同的致病机制(表2)。结合听力学表现和基因型,对ANSD病变部位进行定位分析可得出,病变可位于内毛细胞,螺旋神经节以及内毛细胞突触-听神经的传导通路。下面将以遗传性ANSD相关的三个基因为代表,分述各转基因小鼠模型对ANSD致病机制的探索。

2.1Otof-/-小鼠模型

OTOF基因是第一个克隆的与非综合征型ANSD相关的基因,由Yasunaga等[9]于1999年首先发现并命名。2003年,Kelley研究小组对4个非综合征型隐性遗传性ANSD家系采用连锁分析与突变检测的方法,鉴定出OTOF基因是这4个家系的致病基因,从而确立了第一个与非综合征型ANSD相关的致病基因[39]。2006年,为探索OTOF致病的分子机制,IsabelleRoux所在的实验室成果建立了OTOF基因敲除小鼠模型[32],发现OTOF基因敲除小鼠呈现极重度聋,Otof-/-小鼠无法引出ABR波,而DPOAE在Otof-/-,Otof+/-,Otof+/+三组小鼠中未见有意义的差别,听力检测符合听神经病表型。尽管带状突触的形态和钙离子电流的正常,但突触囊泡的胞吐作用几乎完全消失。因此,otoferlin对于囊泡的胞吐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且作为一种钙离子感应器,在内毛细胞带状突触处触发膜融合。

2.2Dfnb59R183Wknock-in小鼠模型

PJVK基因由Delmaghani等[29]首次发现并命名,又叫DFNB59基因,是除OTOF基因之外的另一个与非综合征型隐性遗传性听神经病相关的致病基因。2006年,Delmaghani等报道了来自伊朗的4个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听神经病家系,通过分子遗传学研究,首次在1个家系中发现了PJVK基因T54I错义突变,3个家系中检测到该基因的R183W错义突变。于是Delmaghani等[30]利用第一部分介绍的基因敲入技术构建了含有R183W突变点的Knock-in小鼠模型。听力学检查发现在高频ABR形状异常,振幅变小,潜伏期延长,DPOAE正常,符合ANSD听力学表现。研究中使用光学显微镜和扫描电子显微镜在不同年龄阶段对Knock-in小鼠进行观察,发现耳蜗、听神经和脑干均未见结构性异常或脱髓鞘等病理改变,结合小鼠听力学特征推断,PJVK基因突变所致ANSD的病变部位主要位于听觉传导通路的神经元功能异常,而内毛细胞的功能不受影响。

2.3Diap3转基因小鼠模型

DIAPH3基因是第一个发现与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ANSD相关的致病基因。2004年Kim等[40]报道了一个欧洲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ANSD大家系,首次鉴定AUNA1基因座。2010年,Schoen等[41]对AUNA1家系4代47人行DIAPH3基因测序分析,发现DIAPH3基因5’UTR区高度保守的GC框有c.-172G>A的突变,并经一系列试验证明其为AUNA1家系的致病突变。但是DIAPH3基因的致聋机制却仍不清楚。于是,Schoen研究团队利用转基因技术建立了两系DIAP3过表达的转基因小鼠模型[26](Diap3是人类DIAPH3在鼠类同源基因)。对小鼠进行ABR及DPOAE听力学测试,使用免疫组化技术及电子显微镜观察小鼠耳蜗螺旋神经节细胞、毛细胞及其静纤毛的变化。研究发现:随着转基因小鼠年龄的增长,耳聋程度逐渐加重。711系在4、8周时仅有12Hz20dB的轻度耳聋,当到16和24周时,小鼠耳聋逐渐由40dB加重至60dB;在924系中:4、8周未见听力损失,当到达16和24周时,小鼠听力阈值(12和24Hz)逐渐由35dB加重至50dB。与此同时,DPOAE均未在两系小鼠中观察到与野生小鼠有统计学意义的差别,这说明虽然听力阈值的下降,但耳蜗外毛细胞并未受累。在电子显微镜的观察下,外毛细胞形态未见异常,内毛细胞的静纤毛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变长,相互融合。两系小鼠的内毛细胞变化与听力损失进程具有相关性。但是,两系小鼠24周龄后内毛细胞严重减少,并不与听力损失的发生、进展及静纤毛病变存在比例关系。基于此,Schoen认为DIAPH3基因在内毛细胞的静纤毛的肌动蛋白微丝中有集合和维持作用,并且有可能影响内毛细胞带状突触;两系转基因小鼠的建立极大促进了人们对常显遗传的听神经病发生机制的理解。

3展望

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白鼠实验生物试题

中图分类号G633.91

文献标识码B

小白鼠是野生鼷鼠的变种,属于动物界脊椎动物门,哺乳纲,啮齿目,鼠种。小白鼠经过人们长期选择,定向培育,已形成许多品种类型。由于小白鼠有着和人类非常类似的基因,生理功能上有许多的相似性,因而成为生命科学实验的模式实验动物,实验小白鼠为生命科学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以小白鼠实验作为背景材料,可以开发多方位、多角度的生物试题。

1 神经―体液调节

动物体的各项生命活动主要受神经系统的调节,同时也受体液的调节。神经调节的基本方式是反射,它是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参与下,动物体或人体对内外环境变化作出的规律性应答。完成反射的结构基础是反射弧,通常由感受器、传入神经、神经中枢、传出神经和效应器组成。

[例1]小白鼠是恒温动物,当环境温度明显降低时,其体温仍能保持相对恒定。为了探究下丘脑的某部位是否为调节体温的中枢,某校生物兴趣小组制订了以下实验方案:

实验假设:下丘脑的某部位是调节体温的中枢。

材料用具:略。

实验步骤:

①取两只健康的、性别与生理状况相同的成年小白鼠,并标记为甲、乙;

②用一定的方法破坏甲鼠的下丘脑相应部位,乙鼠不做处理作为对照;

③把甲、乙两鼠置于可人工控制的温室中,将室内温度调为0℃,在相对安静的条件下观察24h,每隔4h分别测量一次体温,并做好记录。

预期结果与结论:

①若甲鼠体温发生明显改变,乙鼠体温保持相对恒定,则假设成立;

②若甲、乙两鼠体温均保持相对恒定,则假设不成立。

请分析回答:

(1)该兴趣小组设计的实验方案有哪些不妥之处?请指出。

①____;

②____。

(2)若假设成立,下面给出了四张坐标图,表示小白鼠的代谢状况与环境温度的关系(其中横轴表示环境温度,纵轴表示小白鼠的耗氧量或酶的反应速率)。则符合甲鼠生理状况的是____;符合乙鼠生理状况是______。

(3)若假设成立,当环境温度明显降低时,一方面可通过下丘脑的调节作用,引起小白鼠_______,从而使皮肤的散热量减少;同时还可促进有关腺体的分泌活动,使______的分泌增加,导致体内代谢活动增强,产热量增加,从而维持体温恒定。由此可见小白鼠对体温的调节属于_____调节。

参考答案:(1)①实验前要先测定甲、乙鼠的体温⑦实验要有重复性,仅用两只小白鼠进行实验有一定的偶然性。

(2)BD AC

(3)皮肤血管收缩,皮肤的血流量减少 甲状腺激素和肾上腺素神经一体液

2 体液调节

激素等化学物质(除激素以外,还有其他调节因子,如CO2等),通过体液传送的方式对生命活动进行调节,称为体液调节。激素调节是体液调节的主要方式,如胰岛素与胰高血糖素对血糖浓度的调节,甲状腺激素分泌的分级调节等。

[例2]下面是某研究性学习小组用若干只健康的、生长状况相同的、同龄雌性幼鼠做的两个实验(见下表,表中①~③处需要你来完成)。其中,实验Ⅰ是探究卵巢能分泌激素A并能促进子宫的发育(表1);实验Ⅱ是探究垂体能分泌激素B并能促进卵巢和子宫的发育(表2)。请回答后面的相关问题。

(1)实验中要选用体重和年龄相当的小鼠做实验,其目的是______ 。

(2)请完成上表中的“①―③”的处理方法:

①_____;②_____;③_______;

(3)实验中,激素A和激素B分别最可能是_____、______ 、______ 。(写名称)

参考答案:(1)排除小鼠个体差异对实验结果的影响

(2)①切除卵巢后补充激素A②切除垂体③切除垂体,补充激素B

(3)性激素促性腺激素

3 免疫调节

一般来说,免疫是指机体对抗病原体引起的疾病的能力。免疫分为生来就有的非特异性免疫和后天形成的特异性免疫。在特异性免疫中淋巴细胞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B细胞主要靠产生抗体发挥作用(体液免疫),T细胞主要靠直接接触靶细胞发挥作用(细胞免疫)。对机体接种某种疫苗,可以诱发机体产生抵抗某种病原体的免疫力。

[例3]霍乱弧菌会引起人类患霍乱病,主要通过污染水源或鲜鱼、贝壳类食物而引起烈性肠道感染,它产生的霍乱肠毒素导致小肠液过度分泌,严重者上吐下泻,导致脱水和代谢性酸中毒,甚至休克死亡。患过霍乱的人可获得长久的免疫力,再感染的较为少见。有研究小组做了以下两个实验。

实验一:

第一步:取未受感染的体重相同的小鼠3只,标为。1、2、3号,都摘除胸腺并用大剂量x射线照射;

第二步:分别接种等量的霍乱弧菌疫苗,测定并确定没有了免疫力(无抗体产生);

第三步:分别向1、2、3号小鼠体内注射等量的新鲜T淋巴细胞液、新鲜B淋巴细胞液、新鲜T淋巴和B淋巴细胞混合液;

第四步:分别向三只小鼠接种等量的霍乱弧菌疫苗;

第五步:在相同条件下饲养20d后,分别测定3只小鼠体内血清抗体的含量。

实验二:

向健康正常的实验小鼠注射毒性弱霍乱菌苗,这些小鼠感染后没有发病。4d后,对实验小鼠注射毒性极强的霍乱弧菌制剂,一段时间后实验小鼠全部正常生活。

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实验一的检测结果是3号小鼠体内血清抗体含量最多,这说明______ 。

(2)实验一第二步的目的和意义是______ 。

(3)实验二中毒性弱的霍乱菌苗进入小鼠体内作为_______起作用,使其体内产生了相应的免疫活性物质,该过程曾出现图2 (填A或B)所示的现象。

(4)写出与图2B中5的产生有关的所有细胞名称____。

(5)实验二中向实验小鼠第二次注射毒性极强的霍乱弧菌制剂后没有发病,但会在实验小鼠体内发生一系列重要的生理反应,其中主要的是______ 。

(6)你认为要使实验二更具说服力,应补充的实验操作是______。

参考答案:(1)在B淋巴细胞和T淋巴细胞的共同参与下,小鼠获得的免疫力最强

(2)排除实验动物体内残留的免疫细胞或物质,使实验结果更有说服力

(3)抗原B

(4)巨噬细胞、T细胞(或活化的辅T细胞)、B细胞(或致敏B细胞)、浆细胞(或效应B细胞)

(5)体内快速产生大量抗体

(6)将未经免疫的大小、体质大致一致的小鼠注射等量的毒性极强的霍乱弧菌制剂

4 细胞增殖

哺乳动物生殖器官(或卵巢)内的原始生殖细胞(精原细胞或卵原细胞),有的通过有丝分裂继续生成原始生殖细胞,有的通过减数分裂形成成熟的生殖细胞(或卵细胞)。选择恰当的动物实验材料制成装片,可以观察到处于不同分裂时期的细胞。

[例4](2009年山东省高考)小鼠常被用作研究人类遗传病的模式动物。请填充观察小鼠细胞减数分裂的实验步骤:

供选材料及试剂:小鼠的肾脏、、肝脏,苏丹Ⅲ染液、醋酸洋红染液、詹纳斯绿B(健那绿)染液,解离固定液。

取材:用_____作实验材料。

制片:①取少量组织低渗处理后,放在_______溶液中,一定时间后轻轻漂洗。

②将漂洗后的组织放在载玻片上,滴加适量____________。

③一定时间后加盖玻片,__________ 。 观察:①用显微镜观察时,发现几种不同特征的分裂中期细胞。若它们正常分裂,产生的子细胞是______。

②图3是观察到的同源染色体A1和A2的配对情况。

若A1正常,A2发生的改变可能是_____。

参考答案:(小鼠)解离固定液醋酸洋红染色 压片 次级精母细胞、精细胞、精原细胞缺失

5 肺炎双球菌转化实验

肺炎双球菌是一种病原菌,存在着光滑型(S型)和粗糙型(R型)两种不同类型。其中光滑型的菌株产生荚膜,有毒,在人体内它导致肺炎,在小鼠体中它导致败血症,并使小鼠患病死亡,其菌落是光滑的;粗糙型的菌株不产生荚膜,无毒,在人或动物体内不会导致病害,其菌落是粗糙的。肺炎双球菌转化实验是证实DNA作为遗传物质的最早证据来源。

[例5](2008年江苏省高考)某研究人员模拟肺炎双球菌转化实验,进行了以下4个实验:

①s型菌的DNA+DNA酶―加入R型菌―注射入小鼠

②R型菌的DNA+DNA酶―加入s型菌―注射入小鼠

③R型菌+DNA酶―高温加热后冷却―加入s型菌的DNA―注射入小鼠

④s型菌+DNA酶―高温加热后冷却―加入R型菌的DNA―注射入小鼠

以上4个实验中小鼠存活的情况依次是( )

A 存活、存活、存活、死亡

B 存活、死亡、存活、死亡

c 死亡、死亡、存活、存活

D 存活、死亡、存活、存活

参考答案:D。

6 胚胎工程

胚胎工程是指对动物(特别是哺乳动物)早期胚胎或配子所进行的多种显微操作和处理技术,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胚胎分割移植、胚胎干细胞培养等技术。这些技术进一步挖掘动物的繁殖潜力,为优良牲畜的大量繁殖,稀有动物的种族延续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例6](2008年江苏省高考)下面是以小鼠为对象进行的研究工作,请分析回答问题。

(1)进行小鼠胚胎工程操作时,首先在光控周期下(光照14h,黑暗10h)饲养成年雌鼠,并注射促性腺激素,目的是____ 。然后从雌鼠输卵管中取出卵子,在一定条件下培养成熟;并从雄鼠附睾中取出,在一定条件下培养一段时间,目的是______ 。再在37℃,5%CO2条件下,精卵共同作用4h,冲洗后继续培养。定时在显微镜下观察胚胎的变化,第5天可以看到胚胎发生收缩,细胞间隙扩大,接着胚胎内部出现裂隙,这是胚胎______期开始的标志。

(2)如果体外受精后,在精核与卵核融合之前,用微型吸管吸除雄核,再用细胞松弛素B处理(作用类似于用秋水仙素处理植物细胞),处理后的受精卵可发育成小鼠。这种方法在动物新品种选育中的显著优点是________。

(3)如果将小鼠甲的体细胞核移入小鼠乙的去核卵细胞中,由重组细胞发育成小鼠丙,则小鼠丙的基因来源于______ 。

(4)如果将外源基因导入小鼠受精卵,则外源基因可能随机插入到小鼠受精卵DNA中。这种受精卵有的可发育成转基因小鼠,有的却死亡。请分析因外源基因插入导致受精卵死亡的最可能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1)促进排卵(或超数排卵)使获能 囊胚 (21容易获得纯合子并缩短育种时间(3)小鼠甲(体细胞)的核基因和小鼠乙(卵细胞)的细胞质基因 (4)外源基因的插入使受精卵内生命活动必需的某些基因不能正常表达

7 基因敲除

基因敲除是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应用DNA同源重组原理发展起来的一门新技术。它是指对一个结构已知但功能未知的基因,从分子水平上设计实验,将该基因去除,或用其他顺序相近基因取代,然后从整体观察实验动物,推测相应基因的功能。现在基因敲除技术主要应用于动物模型的建立,而最成熟的实验动物是小鼠。基因敲除小鼠是研究疾病的发生机理、分子基础及诊断治疗的重要实验材料,深入研究基因敲除小鼠在胚胎发育及生命各期的表现,可以得到详细的有关该基因在生长发育中的作用,为研究基因的功能和生物效应提供模式。

[例7](2009年重庆市高考)小鼠基因敲除技术获得2007年诺贝尔奖,该技术采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杂交等手段使小鼠体内的某一基因失去功能,以研究基因在生物个体发育和病理过程中的作用。例如现有基因型为BB的小鼠,要敲除基因B,可先用体外合成的突变基因b取代正常基因B,使BB细胞改变为Bb细胞,最终培育成为基因敲除小鼠。

(1)基因敲除过程中外源基因是否导入受体细胞,可利用重组质粒上的____检测,如果被敲除的是小鼠抑癌基因,则可能导致细胞内的_____

被激活,使小鼠细胞发生癌变。

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同性恋。201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石景山区老山公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拿出手机假装进行了拍摄。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泽丰苑小区门口,以将拍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录像上传至网上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千元,并由被害人杨某某直接交付给被告人。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千元未得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在于: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罗某某虚构拍摄了录像的事实,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而杨某某也是相信罗某某已拍摄了录像,才答应支付钱款。如果杨某某知道罗某某没有拍摄录像,就不会向罗某某支付钱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在于: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罗某某以将拍摄的杨某某的录像上传至网络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而杨某某也是因为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才答应支付钱款,而不是仅仅因为罗某某手里有录像。

三、评析意见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诈”的成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何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不同之处,尤其是要掌握二者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犯罪客体上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均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但是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客体除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以将拍摄的录像公布至网络相威胁,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其中“将拍摄的录像公布至网络”的行为侵害了杨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索要人民币1万元”的行为侵害了杨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罗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益等复杂客体,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要求。

第二,从财产交付的原因上看,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是“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是“因行为人的威胁行为而交付财产”。本案中,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看,其支付财产的原因是“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让自己的亲戚朋友知道”;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看,其假装拍摄录像的目的就是用于敲诈杨某某的钱财。可见,杨某某支付财产主要是因为罗某某的威胁行为,而不是欺骗行为。另外,在含有“欺诈”成分的敲诈勒索罪中,欺诈行为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即使“欺诈”成分不存在,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此同时,威胁或要挟行为却是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等恐惧心理即可,而不论这种威胁或要挟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就本案而言,罗某某实施了“虚构已拍摄录像”这一欺骗行为,虽然“将录像上传至网络”的这一威胁行为最终也是无法实施的,但罗某某的威胁行为已使杨某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基于此处分了财物,已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欺骗行为并不能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第三,从财产交付是否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上看,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财物,财产交付是符合被害人“当时”的真实意愿的;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因陷入恐惧而“被动”处分财物,财产交付是违背被害人“当时”的真实意愿的。判断被害人是主动还是被动交付财物,首先应从被害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出发,案件中的被害人杨某某在交付1千元后,再次被索要9千元时,直接选择了报警,可见杨某某是不愿意向罗某某支付财物的。另外,判断被害人是否是主动交付财物,还可以从被害人支付财物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被害人是因被欺骗处分财物,其行为应属于“主动”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是因陷入恐惧而处分财物,其行为则属于“被动”交付财物。案件中杨某某系因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才向其支付了1千元,即是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那么其行为应是“被动”的交付行为。

第四,行为人并用欺骗与恐吓行为,对方在陷入认识错误的同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对于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成立包括一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仅成立敲诈勒索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属于法条竞合中的择一竞合。[1]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首先,包括的一罪是指虽然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可以通过适用一个法条进行包括评价的情形,如集合犯、接续犯、吸收犯等。[2]成立包括一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事实上侵害了数个法益。本案中,罗某某的行为虽然侵害的是包括财产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在内的复杂客体,但复杂客体并不等于数个法益,其侵害的仍然是一个法益,故不应成立包括的一罪。其次,在我国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存在巨大差别。如在北京,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千元、10万元、50万元,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分别为3千元、3万元、20万元;诈骗罪的最高刑罚可以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有期徒刑。如一律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必然出现罪刑不均衡的后果,还可能导致某些不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处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再次,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也就是说,成立法条竞合的前提是规定两个不同罪名的法条之间当然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触犯其中一个法条的行为,当然也必然触犯另外一个法条。显然,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包容或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最后,上述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因为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像牵连犯一样实行“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罚原则,所以牵连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而想象竞合则没有类似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而没有造成数个结果,但是当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时,也有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威胁的性质,即虚构已拍摄杨某某的录像具有欺骗的性质,而声称要将录像上传至网络则具有威胁的性质;被害人杨某某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同时,也产生了恐惧心理,即认为罗某某确实拍摄了录像是陷入错误认识的表现,而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则是产生恐惧心理的表现。罗某某虽然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一个法益,但其行为具有欺骗和威胁的双重属性,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应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诈骗未遂成立诈骗罪的,需要行为人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诈骗未遂不能以诈骗罪处理。案件中,罗某某系犯罪未遂,其涉案数额是1万元,尚未达到1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如以诈骗罪处理,则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以敲诈勒索罪处理罗某某,则其不仅构罪,还应被判处一定的刑罚。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处罚原则,罗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注释:

条件性基因敲除的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学数学;推敲;教学智慧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061-02

据说,唐朝诗人贾岛喜欢骑驴做诗。一日,偶得“鸟宿池边树,僧敲(推)月下门”两句,甚为自得。然而,后一句是用“僧敲月下门”,还是用“僧推月下门”却颇费思量,苦吟良久,仍不能做出选择。于是,此后便有了“推敲”一说。推敲是一种严谨的态度,因为需要推敲的往往不是泾渭分明的对与错,而是属于两可之间,所谓“增一分则白,减一分则黑”,追求的是一种更合理、更完美的境界;推敲也是一个智慧参与和生成的过程,其中固然有“心求通而未达,口欲言而不能”的焦灼,但更有字斟句酌后的认识升华和反复琢磨后的豁然开朗。对于小学数学教师来说,这样的过程能使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相关知识的背景,更加透彻地领会教材编写的意图,更加准确地把握数学问题的实质,进而使我们的教学更加富有灵气和深度。

1 为什么要在具体情境中比较大小

新课程标准数学实验教材把分数的认识分三次安排。第一次安排在三年级(上册),侧重于帮助学生通过操作和观察,认识到“把一个物体或一个图形平均分成若干份,这样的一份或几份可以用几分之一或几分之几来表示”;第二次安排在三年级(下册),侧重于帮助学生通过操作和观察,认识到“把一些物体组成的整体平均分成若干份,这样的一份或几份也可以用几分之一或几分之几来表示”;第三次安排在五年级(下册),引导学生把一个物体、一个图形、一个计量单位或一些物体组成的整体抽象为自然数1(也就是单位“1”),从而建立更具数学意义的分数概念。其中,三年级(上册)还安排比较两个分子是1或分母相同的分数的大小。然而,问题是:这里的分数大小的比较能否脱离具体的情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妨推敲一下:如果都以自然数1作标准,也就是从抽象的数的层面来看,1/2当然大于1/4,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每个分数都是把某个具体对象平均分后得到的,则其大小就难说了。比如一个1平方厘米正方形的1/2就小于一个1平方分米正方形的1/4。而学生初步认识分数时,只是结合具体的物体或图形进行的,还没有建立单位“1”的概念,因此,比较相应分数的大小时是不能脱离具体情境的。事实上,三年级(上册)教材在让学生比较分数大小时,也都提供了相应的图形或现实情境。数学知识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但小学数学的内容却往往具有接受的阶段性。这种严密性和阶段性之间合适的结合点,需要我们在推敲中细心寻找。

2 用商不变的规律推导整数除以分数的算法是否合理

新课程标准数学实验教材六年级(上册)教学整数除以分数的计算时,一共安排了两道例题。第一道例题让学生借助直观操作分别探索4÷1/2、4÷1/3和4 ÷ 1/4的计算结果,并在探索中初步感知:一个整数除以几分之一,就等于这个数乘几分之一的倒数。第二道例题让学生继续借助直观操作探索4÷2/3的计算结果,进一步丰富对整数除以分数计算方法的感知。由此,引导学生比较得到的几组等式,归纳出整数除以分数的计算方法。实际教学时,有的教师却抛开上述思路,而改用商不变的规律推导算法,如4÷2/3=(4×3/2)÷(2/3×3/2)=4×3/2÷1=4×3/2。那么,后一种思路是否合理呢?如果单从“便于学生理解”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无可挑剔。但仔细推敲便可发现破绽:上述推理的大前提是“分数除法运算中是存在商不变规律的”,然而,分数除法运算中是否存在商不变的规律,却需要在分数除法的运算中归纳。再则,用运算的规律去推导相应的运算方法,这是逻辑上的一种因果倒置,是不合理的。学生探索计算方法的思路往往是多样的,但教师应该引领学生结合已有的知识经验合乎逻辑地展开思考,而这种“逻辑线索”则需要我们在推敲中梳理、领悟。

3 由三条线段围成的图形一定是三角形吗

如果让学生从一组平面图形中找出三角形,哪怕是小学低年级的学生,这也是一件很容易完成的事情;如果让学生用小棒摆一个三角形、用纸折一个三角形,或用笔画一个三角形,相信也并非难事;进而,让学生稍加观察,归纳出“三角形有3条边、3个角”之类的基本特征,估计也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是,如果我们试图要求学生自主地说出“由三条线段围成的图形叫三角形”这样的数学语言来,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很长一段时间里,教师们都在想办法努力破解这一难点,然而大都无功而返。上学期,我们使用新课程标准数学实验教材四年级(下册)教学三角形的认识时,却发现教材居然没有这个结论,而是在学生动手操作的基础上,给出了如下描述:“像这样的图形叫做三角形。”这不仅引发了教材是否需要呈现这一结论的争议,也引发了大家对上述结论自身准确性的推敲。这不,一经推敲,便有人举出了反例:如下的图形是否也是由三条线段围成的?但它却不是三角形。那么,三角形的定义究竟是怎样的呢?查阅相关资料,终于找到了答案:在同一平面内,由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几条线段顺次首尾相接,所得到的图形叫折线;如果一条折线的首尾两个端点正好重合,这样的折线叫封闭折线;封闭折线所围成的图形叫多边形;只有三条边的多边形叫三角形。显然,上述这一串定义不便于向小学生传授,更不便于让小学生自主发现。由此看来,当某个数学结论过于抽象,不便于下定义,也不便于描述时,采用“像……叫(是)……”的方式引导学生体会,倒不失为一种智慧的选择。

4 依据什么判断一个数是不是3的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