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保护 依法行政 执法效能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早在2006年,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以推进历史性转变为主要任务,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分析

    “六五”普法规划启动3年多来,新疆环保部门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环保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环境监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势下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展顺利近些年,结合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特点,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府规章,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危险废物防治管理办法》、《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中。

    (二)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成效卓着1.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力地推动污染减排工作,解决了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以2012年为例,全年环境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498起,已执行1498起,强制执行案件12起,听证案件6起,罚款金额1782.34万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各项程序。制定了《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设立行政处罚评审小组,设置环境监察法规岗,安排环境执法专业人员对各支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尤其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自由裁量权范围、合法收集证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审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的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问题

    新疆作为国家重要能源战略区域和环境生态极为脆弱的区域,随着资源开发力度加大,伴随而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开发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环境执法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立法需进一步完善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到1989年进行修订,先后又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0余项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需要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去量化和细化,以利于基层环境执法部门理解和执行。但目前自治区尚未充分发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势,出台符合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表现在:

    1.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细化。对某些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中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或虽有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2.对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尚需进一步细化。为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国家环保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其中对于行政罚款幅度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现有环境执法各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贯彻落实1.“查处分离”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尚未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里对于“查处分离”原则都有明确规定。当前全区环境行政处罚中大部分地州现场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尚未实现全面分离,这不仅易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加大了现场调查人员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积压,执法周期过长。

    2.重大案件审议制度落实不到位。为落实重大案件审议制度,有效监督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自治区先后出台《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规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暂行规定》,但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施行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基层环境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1.亟需解决环境执法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新疆地域辽阔,166万平方公里中约20000余个污染源分布于15个地、州(市)、99个县(市、区),人均监管污染源约230户,基层环境监察任务重、难度大,而自治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缺乏环保专业人才。

    2.亟需解决环境执法基层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机构相对单薄,一个科室、大队要同时应对自治区、地区的几个口径的工作,一个执法人员要兼任几项环境执法工作,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基层现场执法力度、执法质量、快速反应能力受到制约和影响。

    (四)环境执法培训模式有待丰富,培训缺乏严格有效的考核标准近几年,自治区通过科学、严格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素质较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环境执法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认定标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即培训成本和环境执法效益之间没有有效衡量标准。培训内容、方式还需“少些原则理论,多些实践技能”。

    三、新疆环境执法完善与困境破解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完善我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环境立法1.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区环境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将那些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规、规章尽快修改、废除,制定符合自治区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要时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2010年3月1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应尽快修订我区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以适应形势需要。

    2.结合我区环境执法实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细化。一是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如细化《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额度。使得法律责任追究明确、具体,避免环境执法人员遭遇执法尴尬;二是对于同一违法类型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排除经济发展差异),处罚不相同的现象施行统一标准,做到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三是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标准》中行政处罚额度进行再细化,针对我区不同经济发展区域采用不同的细化标准。

    (二)加大力度完善环境执法各项制度1.在全区范围内对落实“查处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评议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管。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执法权力运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纠正和查处不当执法和违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实重大案件的评议制度。对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卷从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中审议、评价,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行政处罚。

    (三)完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学习兄弟省区好的经验办法,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对基层环境执法情况开展调研以了解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一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吸纳一批能够胜任环境执法工作的人才,对环境执法队伍予以有力补充。二是结合自治区级环境执法机构设置,对基层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增加专业机构设置,明确各个科室机构的职责权限,使环境执法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合理化,减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第2篇

一、突出重点,细化标准

4月,漳州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漳州地税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了由市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局效能办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参与的规范自由处罚裁量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第二季度漳州地税局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及时开展税务处罚项目的清理。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对税收各业务环节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进行核对,共清理法律1部、法规2部、规章4部,涉及法律条款39条,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45项,并细化分解112条。二是认真确定自由处罚裁量项目。漳州市地税局于8月初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及基层县局领导多次讨论,决定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先将税收业务中常用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社保费征缴四大类22项处罚项目列入自由处罚裁量范围,并细化为54条处罚标准,于9月以漳地税发[]79号文正式下发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执行。三是深入调研,不断完善。为确保细化后的处罚标准在基层得到执行,初,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市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也多次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了解掌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听取各>,!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为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深入开展,保证执行标准的落实到位,漳州市地税局着重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一是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每个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让每位干部都熟练掌握并自觉运用新的自由裁量处罚标准,懂得规范自由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和规范性。二是各县级局配备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将法律专业人才逐步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对进入法制岗位的非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岗位依法纠错和指导执法实践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到“依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三、公开透明,保障权利

9月,《漳州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漳地税发[]79号文下发后,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一是在地税机关办税场所采取上墙、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执行标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网络、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5494份,力争让所有纳税人都了解新的处罚标准。二是做好处罚案件的公开工作,要求基层单位只要有处罚案件,必须做到每起都公开处罚结果,特别是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必须公开裁量理由,让纳税人明明白白,并设立投诉点供外部监督。

四、紧扣环节,执行到位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人员能够真正掌握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的初衷和实质,在自由处罚裁量权运用上把握“四个环节”:一是证据收集环节。要求在查办案件时,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二是裁量决定环节。对拟作出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需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三是裁量说明环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不予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作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四是案件核审环节。法规部门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核审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发现不当行使裁量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强化督察,提高质量

1月《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和《执行标准》在全省推行以来,漳州市地税局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一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在各分局(所)建立处罚台账,县局每季度制作处罚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实行文书备案,即各单位在作出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行为后的30日内,将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报送法规科备案,包括备案报告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二是加强日常跟踪监控。要求各单位法规部门每月抽检一个下属分局(所)的执行情况,包括处罚标准是否到位,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督促基层分局规范执法。三是加强督查考评。市局将各基层单位执行自由裁量标准情况纳入效能专项督察,不定期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税收执法责任及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把自由裁量处罚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局执法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限时反馈,有力促进该项制度的落实。

六、源头防范,成效显著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防治*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饮用水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本地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交通部门的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城市规划、计划、土地、工业、农林、水利、市政、公安、卫生、环卫、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编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

(五)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七)推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迂项目,以及其它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七条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港区水域污染进行监视。港务监督和航政机关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防止饮用水源的新污染。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对饮用水厂投产前的水质进行审查,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饮用水源污染。

第十五条农林部门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强管理,推广生物防治虫害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饮用水源污染。保护、扩大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设立明显标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并按照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做好水的净化处理,保证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下达水污染防治的指标,定期考核检查。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

第十八条对饮用水源地必须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当地具体情况,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或保护范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各级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

西村水厂的卫生河吸水点和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从新塘镇东侧甘涌口沿东江北干流上溯至土江与沿增江上溯至石滩的水域,从*大桥沿*大桥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至五和与沿流溪河上溯至李溪坝水闸的水域,以及上述河段的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2公里的*境内的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从南岗沿东江北干流上溯至龙地和沿增江上溯至荔城人民桥的水域,从洛溪大桥沿洛溪大桥以西的*河段,白泥河上溯余赤泥和沿流溪河上溯至厉口镇的水域,沿佛山水道上溯至沙溪的水墩,以及上述河段中的流溪河李溪坝和增江石滩的上游河段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其余河段两岸纵深一般不少干5公里的*境内陆域,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为饮用水

源准保护区。

第二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市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内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炸药、捕杀鱼类。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菌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污染严重或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应当搬迁。

(二)新建生活小区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区,必须有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使污水经生物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河面不准设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河岸和河中沙洲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饲养场。

(四)不得新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栏等排污单位或设施。已设置的单位或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超过期限仍不达标的,应当搬迂或停业关闭。

(五)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停靠船只、游泳和捕捞。

(二)禁止新建、扩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

(三)禁止设立码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四)禁止从事水面种植、放牧以及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黄埔、员村、鹤洞、石溪、河南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吸水点的上、下游各2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点一侧河岸左右各2公里、纵深1公里的陆域,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饮用水源的单位或排污口。

对上述水厂保护范围的污染控制要求,需要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陈村水道*河段及其两岸纵深一般不少于3公里的*境内陆域,为规划中的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应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广花盆地的江村、肖岗、新华、两龙、推广、将军潭、炭步、赤坭、白坭、冯村、狮岭等地区中的地下水源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

(二)设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所。

(三)从事破坏性开采地下水或从事其他污染地下水的活动。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设置堆放场所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先征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新建饮用水厂的水源地和吸水点的选择,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水质、水文、地质资料,以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市新建饮用水厂的水源保护区及其保护要求,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城市规划、供水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15总吨以上的机动船、40载重吨以上的非机动船,必须设置贮存废弃物的容器。

港口和油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新建城镇应同时建设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市区、街口、新华、荔城镇和从化温泉区的生活污水应进行综合处理,达标排放。

第三十条县(市)、镇的生活饮用水厂的水源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实行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管理办法,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十二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设施和治理设施,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及设施,需要限期治理或者停产(业)、搬迁、拆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央、省管辖的驻穗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需要停产(业)、搬迁、拆除的中央管辖的驻穗单位,提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市属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除中央和省属单位外,由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区、县(市)所属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中属地区、他县的单位,需要停产、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已建成的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提前30日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所辖地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人员到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须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市环境保护检查证》。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对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者,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扩建和设立的排污设施、排污口、堆放场所、建筑物,应限期拆除。

(二)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并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定址、施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水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按《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水污染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不免除水源污染危害造成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造成水源污染危害,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害者赔偿损失。赔偿金额,由受害者和致害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请求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行政权力

[作者简介]吕安娜,中共丰泽区委党校教员,福建泉州362000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00-03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分析

“自由裁量”源于西方法律文化,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治背景、监控机制等的不同,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是有广义的和狭义的理解。采用广义理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K・C・Davis)将其阐释为:“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行权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他认为,裁量就是权力持有者在各种行为中选择的过程,也就是在可作为与可不作为之间作出选择。而狭义的理解,他们只是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适用“自由裁量”,即行政执法领域。在我国,罗豪才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归纳起来,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在法定限度内进行;行政主体根据情事所需依自己的意志判断作出选择。

二、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又称为“细化标准”,本文使用“裁量标准”一词。裁量标准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萌芽以来得到蓬勃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同时也成为“法治政府”的一个标志。

对于裁量标准的界定,有学者这样定义:“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

裁量标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和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设的范围内,行政机关结合执法经验和裁量所涉及到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立相对固定的判断标准。它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第一,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者);第二,条件是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要的完整的判断标准(立法者授予执法者以裁量权);第三,依据是立法者意图和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等);第四,在行政法律规范预设的范围之内;第五,具备科学的细化标准方法(如泉州市工商局划分的三级九档处罚裁量体例)。

三、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

规范行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内容是应时之需,在现阶段推广有着极其特殊的意义。

1.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腐败产生于权力本身而且与权力的制约程度有关,对权力的限制越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油水案”也逐渐增多,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合法不合理”现象,助长了执法腐败。因此,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和规范,将权力的运行过程公开化,堵塞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正当行使,这对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载体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2007年10月,泉州市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环保系统、工商系统和泉港区政府、安溪县政府等5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在全面梳理规范阶段,共梳理了128部法律、224部行政法规、331部部委规章、106部地方性法规、24部省政府规章,共有2059项行政处罚法律条款被细化为8181项。根据适当、合理的原则进行分级设档,使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有了更加准确的参考依据,确保执法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同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也是学法、懂法和用法的过程。

3.有利于建立责任政府。提升政府形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扩大了公众的参与范围,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使行政权力真正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扩大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提升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4.有利于提升政府效能。树立绩效标准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政府通过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等方式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权力规范运行时的执法行为就是最有效率的行政行为。

5.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里,政府有责任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不正当地介入经营行为,、权钱交易,也就会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必然会造成竞争的不平等,违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衷。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科学、规范,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6.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减少失误,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并教育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四、规范自由裁量与约束行政权力的动因分析

1.内因分析

权力的自身特性导致权力倾向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是反腐倡廉的前提。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权力与自由》一书中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腐败的本质就在于公权私用。缩小行政权力的支配空间,规范权力运行是大势所趋。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五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放在突出位置。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规范自由裁量,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提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

2.外因分析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正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超过一定的范围,出现显失公正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或滥用。如裁量过轻或过重,具体执法行为标准不一,等等。

(2)自由裁量的目的不当。裁量的目的不当。是裁量权滥用的主要原因和重要表现。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条文、目的、原则和精神来执行法律,而是根据个人的好恶,或出于牟利、徇私的目的,任意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一是受恶意动机支配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某政府部门在进行户外广告招投标项目招标时,主管人员基于私人关系将项目给了报价较低的竞标者,这种行为就是因为不正当日的违反了公共利益。二是虽不直接违反公共利益,但违反法律设定的自由裁量权特定目的的行为。如某地政府确定耕地附近的行车路线应当以保护耕地为目的,但若政府指定的路线超出习惯路线大量占用了他人的耕地就属此种情况。

(3)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办理某一事项通常都规定一定的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行政主体在何时办理有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导致了自由裁量行为的滥用、乱用。

(4)处罚幅度调整思路单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理解显得片面化,认为处罚就是罚款,在执行中则表现为绝对化,偏重处罚数量幅度调整,忽视处罚种类调整的倾向较为突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案件不多。

以上种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及公共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导致了腐败的产生和权力的异化,严重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丧失了民众的信任。用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的说法“当法律使人们免受某些统治者某些官员、某些官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统治之时,法律就达到了最佳状态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因此,要实现依法行政,遏制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行为人的腐败,最终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多管齐下,合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五、规范行政裁量标准以限制“自由”

围绕细化裁量标准、确定权力界限、公开权力运行等关键环节,进行制度建设和机制规范,不断创新形式和方法,以求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1.全面清理各项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只有当行政法规范本身具有合法性时,才会被人们所信守和遵从。泉州市努力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如泉州市环保局出台《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共梳理、细化带有环境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9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15部,涉及法条192条,并将环境保护部门查办的主要违法行为划分为24个大类,每类包括若干个具体违法行为,然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决。

2.科学合理细化裁量标准

在我国,政府机构在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时,一般仅适用“过罚相当”和“三段式”的原则。然而,如果法律法规为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彼此差距巨大(如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罚款数额,而为统一违法行为设定有较大跨度的罚款范围(如1元―10万,3000元―3万元),必然导致执法人员在行政执行中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等进行细化和分解,避免权力的滥用。

3.健全相关监督配套制度

为配合规范权力运行改革的有效运行,进行制度创新活动,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泉州开展试点工作中,上述5个试点单位分别从规范行为、完善程序、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了裁量公开、集体研究、民主听证、执法回避、服务承诺、备案审核、责任追究等10几类制度,制定了120项执法程序和90项监督制度配套规定,保证权力运行受到全程的监督。

4.提高执法水平

在现实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着以合法之名行不合理之实,导致法律失去应有的公平公正价值。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

5.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

作为行政管理核心部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用巨大。通过对裁量标准、裁量种类、裁量幅度等的规范,促进了执法部门规范化办案,同时通过“阳光执法”“公开执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通过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匹配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缩减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和弹性,减少或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从而达到规范行政权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现代行政管理的价值诉求。

[参考文献]

[1]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与正义[J].中外法学,2002,(1).

[2]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的建没工程的业主及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奉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的建筑工程,应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等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七条**年12月31日后,我市三区(屯溪区、**区、微州区)城市规划区域及全市所有获得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部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称号的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一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各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各风景区应在**年12月31日后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在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图审、质监、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井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验收。

第九条各区、县要加强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的生产企业,应逐年限产直至停产和转产。在禁实区域内禁止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条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科研试验和应用示范

建筑。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混凝土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各种轻质墙板和加气混凝土砌块;使用炉渣及其它废渣等原料代替粘土,生产高强轻质、保温隔热隔音性能优异的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市场需要。对生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上的产品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减免支持。

第十一条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严禁转借、出卖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出厂时,必须提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标记、批量及编号、证书编号、本批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并由检验员和单位签章。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省新型培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在主体工程峻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填写“**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第十七条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中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份大于50%)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培体使用新型墙材低于

80%的不予返退。

第十八条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专

项基金。

第十九条对违反奉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钱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使用粘土

实心砖的,由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g6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井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射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越权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征管职责,应收不收、坐收坐支专项基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期刊更多

新疆环境保护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新科幻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电信交换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