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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宏观经济政策

简述宏观经济政策

简述宏观经济政策范文第1篇

 

一、区域经济法制:区域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运行的调控需要完善的法制作保证,有充分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一)区域经济法制的现实依据1、区域政策的制定缺乏规范性市场经济本质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下的区域经济运行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的媒介是市场,组织经济的方式是法律规范。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实施,一个地区的新体制才能代替旧体制,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导力设。发达国家的区域经济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权责明确,明细规则,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我国区域政策调控手段除采取部分经济手段外,法律手段近乎于零大多数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均以通知、意见、决定、建议、规划等形式提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虽然政策的出台快,但是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无法律法规的依据,随意性很大。从目前区域经济立法情况看,有关区域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中,且具有很浓的行政管理色彩。有关跨省跨市跨地区之间经济关系的运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区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区域经济立法来规范

 

在我国,各类企业已经日益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多元的主体需要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实现经营机制的转变,这就首先需要用法律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在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为此而尽力强化管理,提高生产技术,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从而实现区域社会资源的摄优化配置。相反,如果区域内的企业其产权缺乏法律保障,企业在生产交换中所获得的收益,行政部门可任意不法侵吞或剥夺,企业的积极性就调动不起来。这样,区域社会资源乃至整个区域经济活动便不能借助于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去调节,最终受损失的不仅是企业,而且是整个区域经济的增长。

 

3、区域间基本利益关系尚未理顺

 

区域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区域中各行为主体对区域利益认识的不一致,或追求利益目标的差异,使其在谋取利益的行为上表现的千姿百态。伴随着经济改革的进程,在我国逐步形成了多元利益主体,各个利益主体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区域间的利益合作涉及多重利益主体,不同的制度安排及利益需求导致区域间诸多的利益冲突,而目前我国在区域利益关系方面的调整还缺乏科学规范的制度框架,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环境不够完善,区域之间基本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区域发展不协调的格局还没有改变。

 

(二)区域经济法制的理论基础

 

1、区域经济的市场失灵

 

在经济自由主义者看来,区际经济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來解决。较具代表性的是市场自发协调论。该理论认为,在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本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支配下,发达地域的资本会流向欠发达区域;欠发达区域的劳动力则会流向发达区域。资本和劳动要素逆向流动的结果,一方面使发达区域的投资者增加收人,在消费递减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收入的增加意味着投资的增加;而发达区域投资的边际收益递减的预期,会迫使发达区域的投资者仍然回到欠发达区域扩大投资。认为市场自发力量会自动拉平区域经济的差距,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然而,“市场区域协调论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假设之上的,而这种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一是现实中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二是生产要素充分利用,只能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三是由于信息不完全、风险、劳动力素质和流动成本等实际条件的制约,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往往难以充分”。

 

2、作为调控主体的政府失灵

 

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干预(或协调)。但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til会出现失灵,即政府失灵(也称为政府缺陷)。“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出现的政府干预,在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与增长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就,这已为战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成就所证明。但是,同市场不是万能者一样,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的经济政策应政府对区域经济的调控而产生,“区域政策实际上试图修改自由市场经济的某些空间结果,以实现两个相关目标:经济增长和良好的社会分配”。政府失灵既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又包括政府干预错位,还包括政府干预不起作用。简而言之,是政府局限性所造成的后果。一般而言,政府失灵很容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力寻租。

 

二、区域经济关系调控主体的组成结构作为区域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区域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对区域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或调节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区域经济关系具有国家干预性,区域经济法对区域经济关系进行调节,也具有国家调控性。一方面,区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子系统,与宏观经济构成部分和整体、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另一方面,区域经济自身又是一个有着特定功能的经济系统,其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微观经济的集合体,和企业也是整体和个体的关系。基于区域经济的双重地位,笔者认为,区域运行中的利益关系也是层次性的。在第一层次上,国家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区域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通过产业布局、战略规划和区域政策选择,引导区域经济发展服从于宏观大局;在第二层次上,区域管理主体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鼓励措施自主调节本地区经济发展,促使地区利益最大化。借鉴理论界对宏观调控法主体的分类可把区域经济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调控受体。由上述论述可知,区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二元结构性,进而决定了区域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也具有二元性,即在宏观层面上的调控主体是国家,而在中观层面上的调控主体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

 

(一)区域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法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通过确认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和要求其®行义务,从而达到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使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决定着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其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意义。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发生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凡是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有权参加上述经济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主体,均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力)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如前所述,区域经济法宏观调控主体仅限于国家,依据国家宏观调控职权分类可以将区域经济调控职权概括地分为决策方面的职权、执行方面的职权和监督方面的职权。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这些职能部门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调控主体的决策部门(以下简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

 

决策部门是指在区域经济调控过程中制定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宏观调控的政策,以及对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职能部门。我国区域经济调控的决策部门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某些部委和直属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修改和废除有关区域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对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在区域经济调控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环节是宏观调控主体的决策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属于立法型、计划型和预算型的决策。如2000年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属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决策属于规章型、专门性和执行性的决策,如2001年8月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就反映了其执行性。目前,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中,行使区域经济发展调控职能的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当然不限于这些部门。

 

执行部门是指在区域经济调控过程中对关于区域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直属机构,如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监督部门是指在区域经济调控过程中对区域经济运行及各区域经济调控具体职能机关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监督、检査和预测替戒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齊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业监锷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国务院审计署、监察部、统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等,同时还包括进行司法监督的敁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区域经济关系中观调控主体

 

关于中观经济之涵义,德国奥斯登堡大学教授汉斯鲁道夫彼德斯(HansRudolfPeters)于本世纪70年代提出中观经济应作为国民经济独立层次加以系统研究,他认为,中观经济是有别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独立层次;中观经济研究的出发点是部门、地区和集团;中观经济的理论范围包括经济结构理论、集团与协会理论等;中观经济政策范围包括部门结构政策、部门结构计划、部门工艺政策部门、原料供应政策和地区结构政策等。1131由以上定义可知区域经济是中观经济的重要方面,而由于受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限制,在中观经济层次的许多领域,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法律调整中强调中观经济调控法的独立价值,既是对我国经济法结构理论的完善,也是对我国区域经济管理体制的法制重塑。

 

根据对区域经济关系结构的解析,中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应当限定为区域经济的内部管理关系,即区域经济管理主体(地方政府)自主调控本地区经济活动之关系,其规范的重点也应当主要是作为调控者的地方政府的行为。作为中观调控主体的地方政府亦有其相应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各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同时,地方政府又集多重身份于一身,既要屐行行政管理职能,又要履行经济管理及监督职能,同时,地方政府还在不同的场合以经济实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多重身份及本身具有的与整体利益相比更加注重追求局部利益的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依法规范进行中观调控的难度和必要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经济立法中用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立法和用来规范行政管理主体的立法,始终处于比例严重失衡的状态,地方政府的管理行为始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其行为之不规范亦无法得到矫正和扭转。中观经济调控法的价值和作用在此得以彰显,其通过为区域管理主体设定具体的包括行为原则、决策程序、管理责任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促使其按法定的方式行使管理权限,并要求其经济政策要以公开立法的形式公开、稳定、连续地进行,并严格依据所制定的经济制度实施管理。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地区之间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要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普遍适应这种复杂的地区差异,实现直接、有效的调整是不切合实际的,其应当主要从战略布局、远景规划方面加以把握,而将具体和补充的权力留给区域自身。此外,中观经济调控法对于宏观经济调控法还起着创新和补充的作用。对于某些具有创新意义但又尚未成熟的经济制度,可以先通过地区立法,在局部地区加以实践,时机成熟即可在全国范围内普通实施;另一方面,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国家要通过地方一级的立法(如省级立法、特区立法、民族自治地区立法),下放必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使欠发达地区从本地的实践出发,制定有利于地区经济振兴的特别法律,从中获得特殊的利益。

 

三、区域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与中观调控主体的分立现状

 

在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在宏观一中观一微观的传导机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和中观经济调控法是紧密关联、一脉相承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传导机制制约下,宏观政策通过中观协调,引导微观经济行为,首先实现一个区域(中观)的经济协调运行,进而形成全国协调的经济运行的活动,其中间目标则是区域经济目标^在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宏观调控法和中观调控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宏观凋控法是中观调控法的指导。在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宏观调控法居于主导地位,其对于中观经济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宏观调控法旨在以法制促进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和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观经济调控法则在于维护和促进局部地区的协调发展。而宏观经济并不是区域经济单位的简单相加,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必须放在宏观经济整体运行状况的大背景下加以评判,较之于区域经济的局部协调,宏观经济协调显然更有意义。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于整体利益,系统论的基本立场决定了中观经济调控立法必然要以宏观经济调控法为指导,接受其制约和引导。而作为区域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和中观调控主体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区域政策时也应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而现实中两主体的职权是分离的,表现为: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明确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对区域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经济行为中的政治色彩浓厚,反映在区域管理行为上,就是区域管理中经济目标乃至政治标至上。虽然中央政府意识到加强区域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不少战略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区域管理指导思想与目标,严重影响了国家区域管理的效果。虽然国家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但是对于协调发展的内涵以及在这一总体目标实现过程中不同具体目标的主次关系认识不淸楚。在经济目标、社会目标、政治目标和生态B标产生矛盾时,不知该如何处理。中央政府实行了放权让利的行政体制改革,把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但是,在分权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区域经济的手段,没有相应的约束监督体系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秩序的混乱。在改革中,实行财政承包责任制有利于扩大地方自主权、调动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未提供保证地方自主权正确行使的约束机制。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不配套,在事权划分不明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上争下压,上下级彼此间越俎代庖。

 

(二)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由于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地方利益为目标,往往具备个体理性而忽视集体理性,而且由于相关制度供给不足,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地方政府间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时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导致利益主体之间合作的失败,进而陷人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在本该无条件执行中央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地方,地方政府往往从自身所处地区的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有时甚至是从国有地方经济的更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借口地方济特别是国有地方经济的特殊性,在政策导向和利益向上向地方经济特别是国有地方经济倾斜,忽略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对于中央决策软磨硬泡,“修改补充”,“变通细化”,乃至“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地方政府间往往通过地方经济立法,人为地设定市场进入瘅碍,与外地幵展恶性竞争;行政执法中纵容地方经济违法行为。由于政府集行政管理权和经济调节权于一身,也就是说,政府既充当评判区域经济发展的“裁判员”,同时也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运动员”。这种双重身份很容易造成区域管理权力运用的紊乱。

 

四、区域经济法宏观调控主体与中观调控主体的良性互动及实现途径

 

如上文所述,区域经济的中观立法接受宏观调控立法的制约和引导,我们可以说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主体和中观调控主体应分工合作,实现良性互动。分工合作不仅表现在两主体之间,在同一组成部门的各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同样存在着分工协作的关系,而且它们之间的分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应严格按照合理、科学、讲求效率的原则进行。上述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权与经济调控权界限不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明确的现状表明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调控权限和职权职责,明确财权和事权的分配。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区域经济悬殊的发展中大国,根据国情及上述对区域经济法调控主体的结构性解析,应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区域经济政策体制,以为区域经济法调控主体制度完善提供法律保障。首先,为了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应当在重视区域开发的同时,以法律形式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在落后地区的开发立法上,建立以一个基本法为主、辅以众多单行法的体系。其次,要依法设立专门的区域经济开发管理机构。要使区域经济政策取得较好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中央政府内有专门的协凋机构及严密的实施计划。因此,需要以立法形式,建立专门的区域经济政策管理机构,确立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体系、适用的区域范围、政策工具、奖惩措施、规定各级区域利益主体的权责范围等一系列保证政策有效执行的法律。构建权威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区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效保障。同时成立区域经济政策和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与机构,使得政策和规划的实施收到预期的效果。

简述宏观经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经济发展;关系探究

一、引言

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但是对我国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房地产发展较为迅速,研究房地产和中国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更好把握二者的联系,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房地产和宏观经济的共同发展,寻求其中的平衡点。以下本文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形象以及房地产和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的探讨。

二、我国房地产发展概述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市场被初步开发,而后获得稳定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多方面的因素有关:首先,房地产行业较高的利润和盈利引起了开发商和投资商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对房地产进行了开发投资,进一步扩大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模;其次,商品的需求量逐渐加大,价格保持稳定上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购房,因此刺激了商品房的销售需求,推动了商品房的发展;最后,国内贷款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贷款的支持,政府有意为房地产的发展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是推动房地产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情况

第一,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制定的土地政策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带动了房地产投资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这一时期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为紧缩性调控政策,解决了当时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是也限制了未来适度经济的发展;第二,从1990年之后,3年内我国实行了扩张性宏观调控政策,大大激发学生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为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宏观政策过于宽松,市场却缺乏完善的规范制度,因此一度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第三,1993年到1997年,国家才起了双紧缩宏观调控政策,限制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降低了社会对房地产的总需求,保持了房地产投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第四,21世纪初,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供求关系开始变得协调,但是在部分地区却出现了泡沫房地产现象,国家进行了相应的宏观调控,加大了对过热房地产行业的经济控制;第五,2010年之后,国家制定了系列政策进行了房地产调控,如加强了对二套房贷款的管理,加强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和控制,并调整了贷款的基准利率,上调了准备金率,保证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四、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民生产总值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国民生产总值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正相关的关系,国民生产总值越高,房地产行业发展越稳定、迅速,相反,国民生产总值下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房地产购房需求会大大降低;第二,利率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利率上升则贷款的成本就会增加,购房需求会减少,房地产市场的退出企业会增多,与此同时房地产投机者也会增多,因此会导致房地产的购房价格下降;第三,居民消费水平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居民消费水平高,其购买的需求和能力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房地产行业的销售量会增加。反之,居民消费水平降低,购买需求和能力下降,房地产行业发展不理想;第四,货币供应量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货币供应量减少,贷款的难度就会增加,从而降低房价。反之,货币供应给增加,贷款难度减小,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就会上涨。

五、房地产和宏观经济关系的应对策略

首先,要求能蛲晟谱》勘U咸逑担加强住房建设,帮助解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次,要求制定完善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强对土地的监测,防止房地产行业出现投机现象;再次,制定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可以防止房地产企业获得较高的利润,减少暴利;最后,加强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力度。就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金融泡沫现象虽然还没有出现,但是存在一定的预期风险,为了防止出现金融泡沫风险,政府有必要加强对金融的监管力度,及早进行风险预防。此外,政府还需要制定完善的租赁房补贴和优惠政策,为困难家庭提供一定的政治补贴和优惠。

六、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房地产的发展持续增长,发展态势较为迅猛,甚至还一度出现了房地产“过热”的情况。要求政府能够制定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稳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房地产和宏观经济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程瑜,梁强.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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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宏观经济政策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中国经济周期 宏观调控 灵活性

经济周期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国的经济体系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对其均衡状态偏离与调整的过程。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发展方式一直都是不断变化的;经济在沿着其总体发展趋势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上下波动,表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有时发展地很繁荣,有时又会出现低迷现象,经济在其总体发展趋势中,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特征。

一、经济周期的简要解释

1825年,英国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生产过剩危机,此后经济学家们开始注重对经济周期这一问题的研究,他们给经济周期下了此定义:“经济活动水平的一种波动,它形成一种规律性模式,即先是经济活动的扩展,随后是收缩,接着是进一步扩张。这类周期随着产量的长期趋势进程而出现。”从经济学家们的描述中,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经济周期:经济活动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出现并不断重复的现象就是经济周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周期运行阶段与历次宏观调控措施回顾

关于中国经济周期的阶段划分存在着争议。一般根据经济增长率的“谷—谷”划分法,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运行的阶段划分为:1978-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0年、1991-1999年、2000-2009年、2010-至今。

(一)1978-1981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运行速度猛增、财政赤字较为严重、外贸赤字出现及外汇储备接近于零,此即第一轮经济过热。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调控措施:搞好整体平衡;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抽紧银根,大力减少货币投放和各项贷款;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二)1982-1986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经过1982-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投资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能源、交通、通信和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和价格的快速上涨。因而,1982-1986年宏观调控面对的形势是宏观经济出现了过热现象。针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情况,政府采取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措施: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控制银行借贷规模、控制自筹投资、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等;同时,政府还采取了管理和监督检查物价、对信贷进行全面检查等措施。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央行职能。

(三)1987-1990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87年为上个经济周期的恢复期。1988年我国实行的价格改革引起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场抢购热潮。伴随抢购风潮的是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从1988年9月到1991年年底,我国进行了为时三年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对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调控主要集中在1988年和1989年,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加强调控物价;加强控制信贷规模,提高银行存款利率,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缩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

(四)1991-199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91年中国经济增长走出低谷后,我国经济开始迅速启动起来,步入高速增长时期。从1993年开始,我国经济开始出现经济过热现象,金融秩序混乱。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政府注意到信贷和投资过快扩张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199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通知》,提出了有关调控措施。1993年6月,国务院提出了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央行于1993年5月、7月分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3年12月,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自1994年开始,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不再被允许;1995年1月、7月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5年、1996年继续实行双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这次调控的最大特点是政府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特别是通过充分运用利率政策调控经济取得了很好的调控效果。财政方面结合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调控作用,通过发行国债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这一时期是政府配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阶段。

从1998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供求关系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通货紧缩与有效需求不足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对此,宏观调控措施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扩大内需、稳健的货币政策。

(五)2000-200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2001年开始,我国经济周期进入上升阶段。到2003年,随着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全面复苏,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局部过热的迹象和一些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较快增长,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安排。此次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货币政策特别是公开市场操作在调控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依然呈现出过快增长的特点,一部分行业出现了投资过剩,经济出现局部过热,通货膨胀日渐加大。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政府于2004年年底将宏观调控措施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向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变,以此避免投资和资产价格的过度攀升。

2006年,全球各类资产大幅度上涨,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也随之上涨,流动性过剩成为我国经济的首要问题。此外,旺盛的消费需求也为新一轮通货膨胀埋下隐患。另外,由于持续扩大的贸易顺差和强劲的出口势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加强。2007年和2008年我国经济再次受到通货膨胀的困扰,因此,反通胀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同时,2007年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于次年蔓延至全球范围,形成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面临衰退的情况下,我国外部需求显著收缩,国内失业比例增加,加上全球通胀压力开始缓解,通缩风险同步增加,我国经济面临着刚刚“降温”又急需“升温”的境况。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面临的经济下行趋势与通货紧缩,2008年11月,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确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货币政策由“从紧”到“适度宽松”,显示出在多种的调控目标面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变化更具有灵活性。

到2009年,我国各项经济数据全面下降,经济增长和世界经济一起下降,并且降至了近十年来的一个相对低点。但在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2009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开始有所起色。而2010年,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中国经济在其带动下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

三、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分析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罗斯科·庞德的这则名言揭示出了这样一个真理:法律应当并且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其稳定性是一种相对稳定性,而不是绝对的,法律不能固步自封,墨守成规,而是应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人们的价值取向等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唯有这样,法律才是有价值的法,才是“活”法,才是“良法”。笔者将此界定为法律的动态性,即法律的灵活性。经济法的灵活性在一国每轮经济周期发生之后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则更能充分体现经济法的这一灵活性。

(一)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界定

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即: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的职能。

(二)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在经济周期中体现的特征

1.变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经济周期阶段发生的背景既有“市场失灵”问题,亦有市场虽处于正常状态,但市场经济形势却发生了变化。

就前一种情况而言,在我国市场经济出现缺陷时,国家当然要伸出“国家之手”,调整相关的宏观调控法规和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和健康状态,此时,宏观调控法便相应地呈现出了变动的特征。

另外,“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国家针对每次经济周期产生的背景“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其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这也体现出了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的特征。

此外,即使市场处于正常状态,但这一时期的市场仍然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此时,国家不需也不应时时刻刻对某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应该以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前提,若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改变,则国家的宏观调控法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又呈现出变动的特点。

2.扩张性和回复性

一方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的一种干预。政府权力如果不受制约,极易走向专制,从而就成为了破坏市场的“利维坦”。因此,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律,其必然也具有潜在的扩张性的特征,这种扩张性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出现“失灵”现象,经济出现波动时,需要国家公权的扩张,对那些在市场经济形势正常时不应干预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此时宏观调控法律应对经济周期的“扩张”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扩张”,是为了使经济波动趋向平稳和正常化。

对于所述第一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一定要加以控制,使其回复到“原貌”。这时,宏观调控法就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征。而对于上述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其实也并不是没有限制,也需要对其加强控制,这是因为国家干预也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如果对国家干预不加以控制,任由政府无限制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就会导致出现新的市场缺陷,使市场再度失灵”。所以,对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也同样需要控制,使其回复到干预前的“原状”,因而从这个层面讲,宏观调控法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点。

3.相对稳定性

虽然每一经济周期运行阶段所呈现的特点和暴露的问题不尽相同,与此相对应的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相同,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宏观调控法在具有动态性特点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站在长远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具有动态性,但从细微处具体来看,正是一个个具体的相对稳定的宏观调控法律才促使宏观调控法持续、稳定地发展。

简述宏观经济政策范文第4篇

尽管争论并没有得出令众人信服的结论,但事实上,自大萧条以来,现实经济世界里政策调控的使用日趋频繁。如此一来,相比“是否需要政策干预”,“如何进行政策干预”显然更具有现实意义。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费尔普斯等经济学家开始注意到“凯恩斯在《通论》中虽然主张进行干预,却没有充分考虑改变经济政策的影响”,并由此展开了对单一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政策效应和政策制定的一系列理论研究。

这种对单一政策的研究由于“米德冲突”(Meade‘s Conflict)的发现而遭遇了发展瓶颈。米德打开了经济世界的“潘多拉宝盒”,第一次通过系统、理性的理论揭露了单一政策调控在复杂经济状况下的无能为力。在其名著《国际经济政策理论》第一卷《国际收支》里,米德通过分析国内经济变化与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互动关系,探讨了开放经济中国家的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矛盾统一问题。在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实现其政策目标时,经常会出现国内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恶化并存的局面,恢复国际收支均衡又会引起失业增加,即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难以同时实现,这就是著名的“米德冲突”。

米德在其简单的“两国—两政策”模型中列举了三个“米德冲突”的经典案例,显示了开放经济中内外均衡冲突的多样性:本国或他国的自发紧缩、生产率变化、需求结构扰动都可能会给一国带来政策选择的左右为难。通过这经济冲击来源迥异的三个例子,米德传递了一个信息:在开放经济中内外均衡的冲突较为频繁,在较长的时间序列里,内外均衡的缺失更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意味着单一金融政策调控不仅是尴尬的、两难的,还是无力的、危险的。只有运用政策搭配才能将经济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为最小,才能让一国经济最大限度地趋近内外均衡。

虽然米德论述了内外均衡冲突中政策搭配的现实必要性,但他的定性分析并没有给政策搭配提供一个系统的定量分析框架,这个工作由计量经济学重要开创人、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完成。在其《经济政策:理论和设计》中,丁伯根通过引入系统工程分析理念,建立了一个描述全部经济变量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一般结构模型。在政策目标明确的前提下,这个简单的一般模型能够得到两个广为人知的“拇指法则”:一是政策目标全部实现的必要条件是政策目标数目不大于政策工具数目,即“丁伯根法则”;二是政策间的协调配合是必要的。

简述宏观经济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波动理论;划分;原因;财政;宏观调控;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经济经历几次严重的经济,导致经济波动的重要原因,就是总供给以及总需求间出现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不过其内在缺陷以及不稳定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1 经济波动理论概述

(1)经济波动周期的划分

我国宏观经济的常态可以说是不同时期常态,所以宏观经济波动也就是不同时期出现的波动,因此划分经济周期的范围就需要将不同的经济时期作为界限,并且在划分的具体过程当中还应当注意,经济波动理论是同社会经济的稳定性相关,并且同政府的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存在一定的关系,这就要求严格地根据紧密相邻的常态时期当作一个周期加以划分,周期较短的情况,例如两三年及以下的相邻小波动,一个当合并作为一个周期[1]。我国经济波动特点主要体现为经济态势伴随经济制度改变而不断改变,经济发展的速度从慢变快,经济波动从大起大落转向平缓稳定,并且经济周期越来越长。这显示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政府对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根据经济波动理论,将我国的经济划分成为三个历史阶段,讨论其具体的特点,可以说是制度不连续的反映,并且从经济波动相同态势及其表现而言,也反过来印证我国经济制度存在的非连续性特点。

(2)经济波动的原因

我国经济波动呈现出上述特点,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制度存在不连续性,这就使得不同经济制度决定经济常态不同,不同经济常态则反映不同的经济制度。对我国当前状况而言,经济制度发展已经到了市场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经济制度主要是市场经济制度以及非市场经济制度联合决定,也就是既存在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地带,也存在非市场发挥作用的地带,同时还有二者联合发挥作用的地带。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市场机制的主体是企业,在经济活动当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资源配置中也发挥着最为基础的调节作用,政府在此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运行机制主要是非市场的。所以经济波动一方面是微观经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受宏观调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是两者互动的结果,既是市场经济调节出现问题,也有可能是由于非市场制度调节出现问题,或者是两者不够协调而引发经济波动[2]。不过政府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的供给者,在宏观调控的过程当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波动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不会伴随经济制度的改变而改变。

2 经济波动与财政宏观调控政策

经济学领域往往通过经济波动周期分析为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提供建议,具体而言则是根据经济波动的趋势图预测运行的走势,并且推论所需要的财政宏观宏观调控措施,例如某个年份经济增长率显著超过上一年,就可以认为经济开始复苏,并进入经济波动的上升发展阶段,然后在今后几年可以保持持续发展的态势,因此财政宏观调控政策也应当做出调整,应当进入财政紧缩或者松紧适度的阶段。不过分析的结果显示,经济波动往往是财政宏观政策调控的结果,而并非财政宏观调控的依据,换言之某一阶段经济发展状况是受到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并且后续阶段的经济发展态势可能上升同时也可能降低,具体而言需要根据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变化状况。只是借助于经济波动周期图预测运行态势缺乏充分的根据,并且作为财政调控的依据也存在着本末倒置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制度改革之间存在的不连续问题,因此即便可以借助于经济波动的周期预测经济发展的态势,也无法预测经济发展将持续高于常态或者是低于常态,因此无法确定财政宏观调控的措施。如果假设经济发展的态势高于之前的经济常态,如果经济常态收到制度改革的影响而在某个阶段发展甚至超过预期的发展状况,紧缩性的财政宏观调控并不适当,反之要是经济发展态势因为制度的改革而出现下降,相应的紧缩性的财政宏观政则属于理性选择。现实情况下,因为制度改革导致经济出现严重的波动,借助于经济波动周期图根本难以准确预测经济发展的走势。所以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同经济波动理论存在一定的区别,并且在调整财政宏观政策的过程中,并不能从经验描述的波动曲线当中得到准确的指示,因此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参考经济波动理论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来最终确定财政调控政策。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主要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当代市场经济本质上属于混合经济,也就是市场机制以及非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经济。不过我国的市场经济并未达到高度市场化,市场机制以及非市场机制停留在简单混合阶段,甚至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问题,同发达国家非市场机制根据模拟市场机制原则运行有着很大不同。可以说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属于双轨制,非市场机制也有着计划经济的特色,市场机制缺乏足够的效率,因此经济发展呈现特殊的缩长现象,就是双轨制的一种反映。所以从市场机制的效率性出发,建立我国市场机制同非市场机制协调均衡的经济制度,可以说是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解决经济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避免出现经济波动的关键举措。具体而言,应当高度重视市场体制构造。非市场机制虽然同市场机制的配置资源方式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过现代经济作为一种混合经济,非市场机制需要根据市场方式来贯彻效率原则,一方面需要模拟市场,从而构造可以确保非市场机制发挥充分作用的制度,确保政府命令符合市场效率原则,同时也要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过程当中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建立完善市场机制运行的相关制度。市场机制安排可以说是非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保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应当根据市场效率原则进行干预,并非指的是政府从市场经济的维护人转变成为市场当中的经济人,从而完成资源的配置,也不意味着否定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当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需要退出资源配置的环节,即便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过程当中出现失效问题,政府也不能用经济人身份替代市场的角色,而是需要作为公共制度管理者从事节约市场交易费用、遏制市场经济人非不经济活动并提供安全环境管理等服务,这些活动无法用货币表达。

目前我国的财政宏观调控政策从积极的财政调控政策转变为稳健的财政调控政策,并且将减少赤字、减发国债作为原则,更好地实现区别对待以及有保有压的目的,更加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是为借助于通过减少赤字以及减发国债等措施,对结构性的经济矛盾加以合理调整,从而有效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以及持续稳定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说,稳健财政政策可以说是针对经济形势改变,政府主动选择的熨平经济周期的一种调节措施,并且调节措施执行的效果,需要同经济波动阶段性的运行吻合才可以发挥其应用的效果。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经济已经出现部分行业以及产业的持续过热问题,为了防止出现结构性的经济危机,根据经济周期相关理论,政府应当选择稳健的财政调控政策,因此通过经济波动理论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应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为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确保政府应当经济过热或者需求不足,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