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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理用表;问题;应对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iangsu province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field table” used in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upervision table; problems;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组织,它不像施工单位能产出有形的建筑物,它的产品是无形的监理服务。而衡量监理服务质量优劣最直接的评价依据就是监理资料。在我们实际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产生的监理资料主要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下简称《监理用表》)。

《监理用表》是原江苏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监理工作的实际状况颁布的监理工作用表格,这套表格的内容不仅体现了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每一步工作的痕迹,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3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表格的填写还不够严谨,使用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细微的、一般性的,有的则是较严重的、应该杜绝的;有的问题是由于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而有的则是对资料编写的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降低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性质严重的还会给业主造成损失,给监理人员和企业自身带来责任风险。下面,仅以我单位在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为例,来具体探讨一下应对措施。

1《A1工程开工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1.1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即申请开工;

应对措施: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总监不能签署同意开工。尤其是当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时,总监应及时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发出《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书面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

1.2申请开工日期、同意开工日期、表格审批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根据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等因素审批开工报告,各种日期之间的先后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特别应注意,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不能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发放日期。

1.3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与《工程开工报审表》所附资料审核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八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审核日期,和要求上报的人员证件等附件资料的审核日期,均不能滞后于开工报告的签署日期,且相关资料之间的先后关系也应符合逻辑关系。

2《A3.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的申报、审批问题

2.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部“三级”审批后,再向监理机构报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同此要求)。所谓的内部“三级”审批,即第一级是由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人、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自检、签字;第二级是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同意签字;第三级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要注意的是,此章中单位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单位一致。监理人员还要核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公司技术负责人一栏签字人员的有效性。专业分包单位在申报资料前,也应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2监理的审核意见不具体、无指导性,模棱两可的话较多;

应对措施:监理的审核意见首先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此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当“不同意”时,应具体指出其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如果“同意”,也应适当向施工单位给出一些建议或提醒。另外,以南京地区工程为例,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进行常规审查外,按照宁建规字【2010】1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还应严格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监理审核意见。

3《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的使用、申报问题

3.1很多施工单位在申报企业资信材料时,将安保体系相关资料并入质量行为资料一同申报,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应对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后要及时指出,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错误。

3.2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表中所列附件内容申报资料。对施工单位所附的证书、证件,监理人员要核实其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定期检查年审是否过期;上报的有关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比对,施工单位未提供原件的,监理人员不能签字“已核对原件”;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的“三级”审批要求进行内审,然后再向监理申报;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生产类制度要齐全。除表中提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三种外,根据近两年省、市主管部门各类工作检查时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申报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另外,监理人员还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规定。

4对于钢材等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A3.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的审查同意日期早于复试报告的日期

应对措施:对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场使用报验单应分两次签署审查意见更合理。即: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其报验清单、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质保资料后,签署同意进场的意见;然后在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返回、核查复试结果合格后,再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两次意见签署均应注明审查的日期。

5《A3.9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5.1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不齐全;

应对措施:安全专项方案一般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同时,《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围护》、《施工用作业平台(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类施工方案也应使用本表格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涉及的施工内容,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是否齐全。近日,根据市住建委宁建质字【2011】460号文的要求,现场卸料平台、防护棚搭设也应编制相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一、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区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机构不健全,案件查、审不分。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因编制有限,未能设立案件审理机构,长期以来都是由案件检查人员自查自审,虽然有的乡镇街道确定了兼职案件审理人员,但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虚设。二是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素质不高。因近几年来的机构改革频繁,特别是乡镇街道机关人员大幅减少,而乡镇街道工作任务又繁重,乡镇街道对所有机关人员的工作实行统一调配,确定的纪检监察干部也是一人多岗,根本无法潜心专学习和研究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三是证据和程序意识不强,案件质量不高。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案件的突破,而忽视了案件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全面完整性,重主观判断,轻客观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不严格履行受理、审核、审议、批准等案件审理程序,先下处分决定、再补开会议。处分决定文书也不规范,语言不严谨,缺乏逻辑性和总结归纳,适用条规不够准确。四是量纪不平衡,执纪不到位。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审理中量纪的宽严尺度把握不一致,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畸轻畸重现象。处分决定不按规定宣布执行到位,常常使处分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得不到保证。

二、推行乡镇案件集中审理的主要做法

为增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2005年、2006年,我区分别推行了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案件集中审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自查自审、查审不分的问题,较好的把住了案件质量关。截止目前,已集中审结乡镇和区直部门党纪政纪案件32件,无一申诉。

(一)健全集中审理工作机制。一是成立工作机构。成立了由区纪委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成员为审理室、检查室主任,一名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一名区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区集中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自办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并对区集中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两名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一名区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案一定,使纪检干部都能轮流参与集中审理工作。二是精心制作方案。我们深入基层充分的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精心制定了《乡镇街道自办案件实行区纪委监察局集中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发到九个乡镇街道纪委,今年又将区直部门纳入集中审理范围,使集中审理工作操作有方案、操作有程序、操作有要求。三是充实审理力量。为扎实推行集中审理制度,面向全区在编人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了一名思想政治素质高、作风扎实的人员,充实到区纪委审理室,增强了审理工作力量。

(二)明确集中审理范围。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和区纪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党纪政纪案件初查、立案、处理权限的意见》和《关于处分违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的要求,确定乡镇街道、区直部门所办理的党纪政纪案件一律纳入区案件集中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规范集中审理工作程序。一是初审。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自办案件调查终结,确认已经构成违纪,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由该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做出初步审理报告,经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区集中审理委员会申请,并按《实施方案》要求提供材料,区纪委审理室和检查室主任进行初审,提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对案件卷宗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不予受理并责成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限期查补,符合条件的填写《集中审理案件呈批表》。二是明确审理人员。由区集中审理委员会确定集中审理人员及主审人员,并确定集中审理时间和地点,及时组织审理。三是集中审理。集中审理会议由主审人员主持召开,发案单位列席会议,采取听、看、问、析的方法进行集中审理。听,听发案单位介绍案情。看,看该案的证据是否充分;看是否有将不应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认定了,应作为处分依据的漏掉了;看被检查人对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是否认可,不认可的,对被检查人所作的陈述是否作了说明;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看量纪幅度是否宽严相济。问,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在违纪事实、证据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疑问,要求办案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析,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人员就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后果等五要素,由表及里,由里及果进行透彻分析,各抒己见,发表意见,开展辩论,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主审人对审理意见进行汇总、宣读。同时,做好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并根据集中审理会议意见拟定集中审理意见。四是下达集中审理意见。集中审理意见形成后,审理委员会成员在《集中审理案件呈批表》上签字,主任签署意见。形成的书面集中审理意见由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迅速下达到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呈报同级党委会或镇长(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五是做出处分决定。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依据集中审理意见和区纪委常委会批准决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处分决定。若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案件所在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及时向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审理委员会视其情况进行再审后提出意见,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依据区纪委常委会审定的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处分决定。

(四)在程序和规范的指导下开展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审理工作标准高、要求严,从事审理的工作人员责任重大,对此,我们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审理人员要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干扰,以事实为依据,法纪为准绳,依纪依法审理好各类违纪案件。二是严格遵守案件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持先审后定的制度,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自办案件,必须经过集中审理程序。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审理工作条例和规定,遵守审理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严格审理回避制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审理好每一宗案件。三是严把审理“四个关口”。①事实证据关。坚持真实、客观地再现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具体。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具有锁链关系,各种矛盾是否完全排除,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②定性量纪关。按违纪构成要件,严格对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标准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并综合考虑违纪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等因素,准确定性量纪,做到处理恰当。③执纪到位关。坚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严格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使处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④办案程序关。坚持程序的法定性,严格审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注重程序互相衔接、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保持一定的次序,严防任意取舍、加设、中止程序。四是严格考核考评。经过集中审理的案件,要按要求将集中审理会议记录和集中审理意见归档,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有关领导签署的调查报告、初审报告、处分决定、执纪情况及时报区纪委审理室备案。区纪委监察局定期进行检查,跟踪督查,并将集中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确保集中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五)把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寓于案件集中审理之中。集中审理中要求主审人员组织审理时,将审案与业务指导培训进行有机结合,按照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照案件卷宗实例,现场示范,边讲边看,引导和启发参加案件审理的同志认真思考和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碰到什么难题就解决什么难题,缺什么知识就及时补充什么知识,让他们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增长案件审理知识和才干,提高他们辨别是非,掌控全局的本领。

三、推行案件集中审理制度的主要体会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一、坚持“三建一学,前移监督关口,实现事前控制

 “三建一学”就是要建制度、建台账、建档案,学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县总工会经审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全总领导提出的“工会经济活动运行到哪里,经审工作就监督到哪里”的指示精神,按照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为指导各级经审组织开展工作,我县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经审工作运行制度体系,建立了以审计为基础的审查监督机制,从制度、体制上为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提供保证。修订完善了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对下级经费审计制度、经审委员议事制度,出台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会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大额物品购置以及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等18项制度。使经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了盲目性、随意性,建立起一套运转灵活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良好运行机制。

建立了经审工作台帐,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活动有记录,年末有总结,制作了经审工作进度表,那项工作未完成,那项工作已完成,那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一目了然,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类实施。

建立了工会经审档案。工会经审档案是记录工会经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载体,是确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以前经审工作存在着重审计、轻档案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审计文书不规范,2、审计档案不完整,3、审计证据不充分,4、立卷排序不规范,5、归档不及时,保管不符合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完善的经审工作档案制度,严格按照“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认真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确保经审档案完整、真实。

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经审队伍整体素质。针对基层经审干部兼职多、业务不熟练的情况,我们根据基层经审业务实际,采取“领导班子上讲堂”活动,县总经审主任、财务部长自编教材,自制课件,亲自上讲台,为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和财务人员讲课,大大提高了培训的效果。今年我们举办了财务经审干部培训,培训人数达到145余人。

二、坚持“三规一纠”,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实现事中约束

实现全面监督,规范审计、规范程序、规范管理、纠正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是事中约束的重点。

在规范审计上,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监督”寓于“服务”,“整改”优于“查处”的新观念;在目标上,积极探索从查错纠弊向对工会内控制度评价的转变,促进经审工作水平的提高;在职能上,力争实现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在领域上,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监督审计延伸;在方式上,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事中、事前审计相结合,把审计关注点 从以往局限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违规违纪事项等方面,拓展到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民主管理等各个方面,使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层次有明显的提高;在方法上,加强工会与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工作指导和配合,整合审计资源,组建本级实务审计兼职队伍,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在规范审计程序上,针对以前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审前无方案,审中忽略部分步骤,审计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出具意见后不督导整改等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规范了审计程序,审前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签订承诺书、有审计底稿、审计报告预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然后正式下发审计意见书,审后进行整改督查回访,使审计程序上得到了规范。

在规范管理上,我们坚持抓组织,建机制,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经审组织建设。为规范基层组织建设,县总工会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工会都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配齐配强经审干部,同时,还要求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和换届选举时,工会经审会必须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待遇,经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财务、审计资质人员。在基层工会中大力推行经审台账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星级经审会活动,年初制订经审考核细则,年底进行考核奖励。今年新建的7家工会组织全部建立了经审会,25家经审会进行了换届。

在规范审计、规范程序、规范管理的同时,我们对审计问题突出的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指导整改。今年我们共出具意见书20份,提出意见及建议67余条。为保证审计意见真正落于实处,我们建立了审计回访制度,通过实地回访、电话回访等形式,督促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意见,加大整改力度。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反映的“工会账户独立,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因“县财政部门清理账户,不允许多头立户”而无法落实审计意见的说法,我们找依据,寻法规,积极与财政局领导和分管账户审批的综合股领导沟通,从而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出台了《太谷县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保证了审计意见真正落于实处。针对县职工学校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情况,我们进行了实地审计回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检查整改情况,并对其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存在的内控制度缺失,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具体意见,并及时向县总领导进行了汇报,从另一层面督促其整改。

三、坚持“三查一追”,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面评价,实现事后整改。

在当前工会经费审查审计覆盖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坚持查预算执行,查资金使用方向、查整改落实、追究责任。不断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的监督,做到事前有预算,活动有方案,资金运作按程序。

1、强化以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审计为主的审查监督,把好工会经费收、管、用的每一道关口。

县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年初对本级工会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计。经审会及经审办负责人参与研究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有关会议,认真审查工会年度预算列支否明确细化,投向投量是否安全合理,收支总量是否适度平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追加预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促进预算控制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确保坚持工会经费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重点作服务。加强年中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深入分析经费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在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县经审会向县总工会提出,要加强与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划拨经费的有效增长,促进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到位,与地税协调配合,加大对工会经费计拨审计力度,提高经费收缴率,增加职工活动费和帮扶资金的投入,压缩行政费开支的建议,得到了采纳,从而促进了经费使用决策、执行、调控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2、高度重视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经费规范运行。

近年来,中央、省、市加大了专项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发挥的效用也越来越明显,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出任何问题,工会经审组织负有重要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坚持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县总帮扶中心审查时发现物质管理发放上不是很规范,困难职工档案不完整、帮扶资金存在超期使用、改变用途、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都一一提出整改意见,县帮扶中心积极落实整改,完善了帮扶物品管理制度和资金发放程序,在今年的专项资金审计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使用高效、专款专用。

3、将工会经费计拨审计融入税务稽查工作内容,形成“以审促收,审收并重”的工作模式。

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收缴面在扩大,工会经费收入也实现了大幅增长。工会经费是否有少征、漏征,是否足额申报,工会经审应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是地税代收就万事大吉了。为此,我们加大了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基层计拨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审计,从源头上堵塞工会经费收缴漏洞:一是成立工会组织,看成立批复;二是查工资总额,看是否漏缴;三是建立基层工会帐户看是否建立。对审计中发现的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对未成立工会组织、工会未独立建账立户的及时与县总组织、财务部门沟通,及时指导建会建账,并下达审计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我们将审计情况反馈给企业老板,与老板及时沟通,宣传有关工会及经审相关政策法规,形成了对基层单位的约束力,使大部分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会经费明显增加。较好的解决了税务代收一收了之的状况,堵住了因少报、瞒报所产生的工会经费流失的漏洞,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物资条件。今年我们共审计基层工会20家,其中在16家的审计意见中,对工会会费收缴不到位、行政工会经费拨缴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审计意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对此进行督促回访.

4、突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实效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分部工程监理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一、改革后,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履行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虽然工作各有侧重,但是都统一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局之下,都致力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1、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两部门履职基本情况。职能分离后分工合作中的经验做法。

第一,实施分设后,执纪监督部门不再从事审查,执纪审查部门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监督执纪权行使中的各主要环节由不同部门负责,有利于防控监督执纪过程中的违纪风险,实现纪委内部权力运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二,分设有助于增强日常监督能力,提升执纪审查专业化水平,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职责上加强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的基本情况。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监察部门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径,强化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制度创新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履行监督第一职责迫切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数量的增加,前后台分设后监督职能的强化,尤其是监督对象的高度重合,既对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协作配合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条件。

执纪监督部门强化统筹作用,加强协调和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面对大量工作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经常需要派出机关特别是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的支持和帮助。无论是对政策法规有理解不清楚、执行不顺畅的地方,还是日常监督遇到困难,都可以第一时间向执纪监督室求助,更好地理顺了前后方的工作关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

3、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基本情况。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基本做法。

    一是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二是探索流程再造,由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报送的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监控,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四是案件审理部门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或补证。通过建立这样的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理部门的制约作用,改变以往监督调查部门既负责线索管理、又负责执纪审查的局面,形成部门之间制约制衡的体制机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存在哪些改革不到位的问题。

(一)线索处置精准化难以实现

在线索处置的过程中,按照何种准则分派处置权限并不明确。线索的分类、指派、以及处理权限由监督检查室向审查调查室交接按照何种程度、阶段去执行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参考,线索的处置权责存在难以厘清的情况。

2、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有哪些定位不准、衔接不紧、流程不畅等问题。带来哪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突出问题。

(一)案件管理与案件审理部门对于案件处理方式的判定标准存在不明确统一的情况,导致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在问题线索及案件处置的工作中存在无法精准对接和多次返工的情况。

三、就完善监督检查室与审查调查室分工配合机制,进一步贯通纪法、衔接法法,既强化协作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1、在制约机制建设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之间相互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意见建议。

部门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聚焦的是“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的“轻微问题”,主要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审查调查部门聚焦的是“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主要以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重心是执纪执法形成震慑,维护党纪国法的威严。二者是战术分工、战略协同的关系。但是,问题线索查核过程是一个抽丝剥茧、拨云见日、层层深入的动态过程,问题线索研判的情况可能与查核的事实相差甚远。实现“轻”与“重”的协同联动,就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一方面要形成明确的线索处置标准,在线索处理的各个时间段精准把握处理方式,及时转交处理权限;另一方面监督检查部门在谈话函询时,要善于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注意发现轻微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按照工作规则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理严重问题线索时,也要做到洞幽察微、入木三分,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该类轻微问题线索,要么一并处置,要么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移送。

2、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相关部门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意见建议。

3、在立法或制度机制建设层面,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就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后,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由于开展谈话函询时对情况查核的深度和广度有限,更侧重于总体上;相应的,审查调查部门通过查处重大腐败案件能够深入了解个案问题的成因,能够深刻把握党员公职人员个体违纪违法犯罪的轨迹和特点,虽然也能实现“管中窥豹”,但是对一个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把握却不如监督检查部门全面、立体,更侧重于“点”上。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实现“点”与“面”的互动,一方面要求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的案件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实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例如地区性、领域性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用其“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更加动态地研判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找准监督的关键和重点,达到以点带面、点面联动的工作效果。 

3、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信息查询和电子数据调查数据,在安全规范前提下进一步实现数据共享的意见建议。在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环节、流程、内容和相关要求方面,深化信息化建设制度设计的意见建议。

(一)急需进一步加快基础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目前各业务系统均是单独建设、独立运作、分头管理,各系统之间没有横向联系,数据资源无法互通、共享形成了诸多“信息孤岛”,数据资源尚未充分发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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