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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第1篇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最近,总书记要求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现就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一)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三)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四)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六)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

三、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中,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予以适当支持。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四)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等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材料。

(七)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八)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九)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四、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要加强协调指导。作为孤儿救助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加强协调,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要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并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要及时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进行治疗和康复,并将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三)要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负责孤儿生活费的日常办理工作,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保障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构建三个平台(基本保障平台、救助帮扶平台、发展成长平台),完善十项机制(信息管理机制、妥善安置机制、最低养育标准保障机制、基础设施保障机制、医疗救助机制、教育保障机制、专业队伍保障机制、社会帮扶机制、就业扶持机制、住房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一)建立孤儿基本保障平台,切实保障孤儿生有所养。

1.建立信息管理机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信息管理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中心,以孤儿档案建立为载体,以《儿童福利证》发放为确认形式,详细登记孤儿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家庭或监护人信息、儿童照片、儿童身份证明、指导养育协议等图文信息,并通过孤儿身份认定和审核上报工作,对孤儿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维护,作为孤儿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依据,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2.健全安置机制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依次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加大对监护人的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又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者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增加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4)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国内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群众发现弃婴,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3.建立最低养育标准保障机制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年1月1日起,全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孤儿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年龄满18周岁后仍继续高中阶段学业(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此期间继续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2)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五保资金、公益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公益金列支等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国内外公益组织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抵扣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行政事业经费。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4.完善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市本级要充分发挥市社会福利院对孤儿抚养、救治、教育、康复、特教的基础保障功能,并依托福利院建立三个中心,为社区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一是建立为困境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服务者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专业技能培训中心;二是建立为残疾儿童和家庭服务的社区康复和技术指导中心;三是建立为儿童收养、家庭寄养、爱心助养服务的养育指导中心。通过儿童福利机构这个载体,为孤残儿童提供功能完善的福利服务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依托和载体,也为服务社区儿童发挥辐射作用。

各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完善孤儿救助帮扶平台,确保孤儿病有所医、学有所教。

1.医疗救助机制

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使用省级、市级公益金或者慈善捐赠款为全市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多渠道解决孤儿医疗救助难题。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兴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2.教育保障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比照特困学生给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养育家庭和学校要注重对孤儿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加强家校互动,为孤儿学生提供更多情感关爱。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3.专业队伍保障机制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4.社会帮扶机制

民政部门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和群体共同投入力量,组织开展帮扶活动,为孤儿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是慈善救助帮扶。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优势,在康复助医手拉手项目、朝阳助学项目中优先照顾孤残儿童,同时针对孤儿开展仁孤项目、儿童先心病救助项目等专项救助帮扶。慈善医院充分发挥专业医疗、康复技术优势,经常性组织针对孤儿的免费健康体检和义务诊疗活动。

二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义工)帮扶。充分发挥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保障功能,建立联系人制度,由村委干部或社区干部担任联系人;提倡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与孤儿结对帮扶,为孤儿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教育、职业规划、就业咨询、精神慰藉、情趣培养、心理疏导等帮扶。同时发动其他各类志愿者(义工)帮扶队伍,采取组织包项目、个人结对帮扶或专项帮扶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满足孤儿的多方位需求。

三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帮扶。充分发挥专业社工队伍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独立或配合政府做好孤儿救助中的技术指导、摸底调查、人员培训、课题研究、检查评估等工作,提高孤儿救助的科学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建立孤儿发展成长平台,实现孤儿住有所居、壮有所用。

1.就业扶持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我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创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住房保障机制

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的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楼层、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三)明确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在福利机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身份认定手续积极予以配合。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收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人口计生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妥善做好幼小无身份证明孤儿认定手续办理工作;与民政部门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办理并骗取收养证明行为。卫生部门要在健全孤儿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制定优惠、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必要的医疗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要在健全孤儿教育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孤儿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等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用地给予支持。银监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银行工作。法制办等部门要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对孤儿及孤儿家庭在身份认定、收养手续办理及生活费发放等环节收取的费用要酌情给予减免优惠。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第3篇

目前政策孤儿的救助标准较高,基本可以保障生活问题,但事实孤儿不属政策划定的“孤儿”范畴,难以享受现行救济制度的福泽。在调查中,80%以上事实孤儿跟随年老体弱的祖父母辈生活,他们年龄已高,而且基本上都没有什么收入,因此对事实孤儿来说经济保障的问题尤为突出,仅靠救助和保障生活,并不能彻底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就全区来讲,虽然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救助,如落实低保、残疾人补助、大病医疗及慢性病医疗救助以及新农保等,妇联、团委、工会等部门也针对这些孩子进行了一些帮助,但救助金额有限,且在救助的贫困儿童中,有相当一部分只得到一次性救助,帮扶形式多停留在物质帮扶层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实际困难,这些孩子缺乏安全感,经常处于担心和忧虑的状态中,这些都不能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

1、实施专项救助

事实孤儿的救助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低保、亲戚接济或公益组织的帮扶,导致“事实孤儿”处于一种“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状态,她们不能进福利院,不能享受国家的孤儿救助,也不能被收养。建议完善事实孤儿专项救助的制度建设,设置保护事实孤儿的人性化的制度细节,对事实孤儿实施专项救助。

2、实施分级救助

由于政府公益基金的财力物力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事实孤儿都采取同样的救济和帮扶标准。所以在采取具体的救济措施之前,可以把事实孤儿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然后按照这些划分标准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救助举措,让有限的财力物力产生更好的救济作用。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第4篇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涉及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必须要强化组织领导。根据省、市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县早在2012年3月就建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__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教育、财政、人社、文明办及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沟通,形成了工作合力。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同时,经县编制委员会同意,我县在县救助管理站增设“__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县社会福利院增挂“__县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牌子;全县乡镇均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2015年7月份,我县又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督导员制度,明确乡镇民政办主任为乡镇“督导员”、村(居)会计为村(居)的“督导员”,全县共有乡镇级(含开发区)督导员28人,村(居)级督导员323人。督导员具体负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求助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园(校园)融入社会,做好未成年人摸底评估工作,掌握辖区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状况,做好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县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机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督导工作实现了无差别的全覆盖。

为加快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准确掌握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自2013年以来,我县民政、教育、残联、公安、共青团、妇联、司法等部门联合,每年对全县困境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归类建档,准确、全面掌握困境儿童基础数据。目前,全县孤儿881人,困境儿童20970人,其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415人,单亲(未婚)家庭儿童2750人,长期在外流浪(含有流浪史)未成年人31人,失足(含社区矫正)未成年人17人,留守儿童12850人,监护缺失261人,其他(重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4646人。普查之后,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不同类别,由县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分别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分类救助,比如: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残联负责0-14岁残疾儿童,妇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教育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及技能培训,公安、共青团、司法等部门共同负责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卫计委、人社、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患大病未成年人,确保救助保护无盲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困境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我县出台了《__县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县困境未成年人或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六大保护提供政策依据。

1、孤儿保障政策全面落实。一是生活保障。建立孤儿基本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50元;完善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并通过县财政支付中心正常打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2015年,全县共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经费983.2万元,其中,地方财政资金539.2万元,中央、省级资金444万元。对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的困境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二是医疗保障。孤儿医疗费合作医疗报销、大病救助后,余额由民政局兜底。三是教育保障。实施“阳光助学”“慈善助学”工程,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及在公办学校

就读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今年5月份,我们还为全县200名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每人发放500元资助款,全县已有5名在乡镇敬老院及社会福利院养育孤儿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四是住房保障。因城市化发展孤儿住房被拆迁的,有县乡政府免费提供安置或提高拆迁补偿费用。

此外,2010年至今,县委县政府已持续七年开展“爱心助孤”活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至少资助一名孤儿,从经济、生活、情感上关心照顾,春节和中秋节县领导带头看望、慰问孤儿,使孤儿享受到家庭般的温暖。

2、整合有效资源,开展救助保护。努力构建一个对于儿童遇到困境时的发现、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的机制,使儿童在遇到困境时得到及时救助,形成全社会关爱儿童的保护体系。

一是根据困境儿童类别纳入低保。我县现有1726名未成年人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实施未成年人大病救助工程。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县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做好筛查工作,积极申报“明天计划”拓展项目,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我县从2013年开始,依托分金亭医院组建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县残疾儿童福利院,为全县残疾儿童免费康复治疗,2014年以来,共为1621名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服务。

三是落实困境儿童就学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阳光助学”、“慈善助学”工程,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农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2014年度,全县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206人,资助金额1958.1万元,2015年度资助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635人,资助金额2119.2万元。

放宽入学门槛,实施同城待遇,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学生做到应入尽入。一是对于进城买房的务工人员子女,按照每年出台的《__县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要求,如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则自行选择;对于不选择民办学校的,以务工人员的房产所在小区,确定施教区所在范围,安排其子女入学。二是对于租房的困境未成年人,根据租房的准确地点,安排其困境未成年人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三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公司或厂区所在的位置,就近安排学校读书。

四是设立“留守儿童关爱日”。2013年,__县人大以决议的形式设立了包括“留守儿童关爱日”、520大病救助日、4.22事故困难家庭救助日在内的13个法定的民生系列套餐日。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情感缺失、沟通缺乏、关爱缺少的情况,全力搭建留守儿童关爱平台,将6月1日设立为我县“留守儿童关爱日”。县政府向“留守儿童励志基金”赠100万元资金,开通了__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家长和学校的作用,面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首先,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为全县近2万名留守儿童建立了成长纪录袋,收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记载“留守儿童”成长的过程和特点。其次,积极推行“代管家长”制。建立起了一支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社会志愿者、少先队辅导员等人员组成的“代管家长”队伍,帮助“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难题,给他们以父母般的关爱,弥补他们的亲情缺失。县妇联、团县委、公安、民政还联合开展了“春蕾计划”、“春雨计划”、“护航工程”、“青少年维权岗”、“心连心”“手拉手”、“爱心助孤”等多种活动,在“六一”、

元旦、春节等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对留守儿童进行定期回访,有效地消除了留守学生的孤独感和失落感。

五是依托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县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对城市管理信息提示的信息(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及时予以救助,坚持全天候不间断巡查,同时与城管、公安、环卫、社区、中小学校和沿街商户建立联动机制,凡发现有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及时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于妥善安置,对有流浪史未成年人实行跟踪管理,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第5篇

2012年,我县民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提高“三个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加速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为着力点,促进“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在服务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新的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继续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加强敬老院建设力度,计划建嵩县中心敬老院一所,改扩建2所。切实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组织五保对象足额入住敬老院,对全县五保对象进行全面普查,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五保范围,不断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确保我市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100元的要求,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3、巩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争取上级医疗救助资金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覆盖率、资金使用率和救助水平。继续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前救助制度,搞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缓解我县3.2万名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4、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配合我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工作,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确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1、全面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嵩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救灾应急机制,提高减灾救灾工作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救灾物资储备和品种。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确保救灾款物安全、合理。

3、切实抓好农村困难群众草房、危土窑洞和危土坯房改造工作,缓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早筹划、早安排、早动手,完成全县117户351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

三、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改善和提高孤老、孤儿、孤残人员的供养水平

加快发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推动补缺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制度,今年要将全县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供养、对所有城市孤儿实行全额低保救助。依法做好儿童收养工作,规范收养行为。要努力改善“三孤”人员居住条件,将孤儿、孤老、孤残人员住房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规划。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切实解决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危重病人的救助、返乡和安置难问题。

加强福利发行管理工作。强化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为福利发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夯实福彩工作基础。扩大发行规模,增加发行数量,年内力争突破1500万元,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更多的资金。

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xx和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华慈善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健全“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以宣传推动和政策激励为主要方式,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慈善事业。

四、全面落实和完善双拥优抚安置政策,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1、要以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为载体,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不断加大军地相互支持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功臣和军民共建、科技拥军等活动,推进双拥政策法规落实。组织开展好庆祝建国60周年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和军休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2、落实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军休人员生活待遇、退役士兵扶持就业补助经费和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建房补助经费,确保按标准发放到位。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库,实现网上业务办理和报批。落实一至六级残疾医疗保障制度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政策。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一卡通”工程。 [1]

3、继续深化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自谋职业补助金、技能培训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加大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培训,力争年度内使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都能得到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为其有效就业创造条件。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下大力度推进我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完成市局下达我县的自谋职业40%的任务。依法做好指令性安置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和转业士官的安置,7月底前做好安置的前期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要认真做好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继续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复退军人大规模赴市、省进京上访。

五、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1、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和治安设施,推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使广大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筑牢社会稳定基础。要统筹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扩大群众民利与增强党和政府有效管理能力有机统一,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发挥农村社区在基层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

2、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认真做好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两委”班子培训和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推进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努力提高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要把养老服务事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参与的方针,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把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争取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争取财政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争取政府面向城乡孤寡老人、低收入老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难老人的收养型、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着手制定嵩县老年公寓建设规划,力争一两年内建成1个规模较大、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养老院。完善和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有序推进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逐步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继续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切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发展和培育公益慈善类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

八、加强和改进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行政区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审核论证制度,加大区划调整力度,完成德亭乡撤乡建镇工作任务。适度开展其他乡撤乡建镇工作,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

2、继续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完成县城二、三期开发街道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大力推进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设标工作,年底前,要有70%的乡镇政府驻地完成地名设标工作。推进地名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地名信息的网上查询,拓展地名信息化服务方式和领域。

3、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完成区划调整后的勘界任务。强化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加强界桩管护,依法调处边界纠纷,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4、加强和改进殡葬改革工作。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确保完成市下达100%火化率目标任务。防止和化解殡葬改革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继续开展平坟扩耕活动,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提高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入墓率。积极探索拓展殡

民政局工作计划要点的延伸阅读:如何写好你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