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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救助意见会议讲话

孤儿救助意见会议讲话

同志们:

根据*总书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中央综治委等15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精神,回顾总结近年孤残儿童福利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刚才山东省*市民政局等单位交流了孤儿救助、儿童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希望各地民政部门相互借鉴学习。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回顾和总结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儿童的生活和服务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政府通过举办福利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和弃婴,努力保障孤儿的生活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福利机构的数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三无”孤儿和弃婴的养育、教育、治疗、康复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教育、医疗、住房、司法救助制度,对孤儿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的标准不断提高,为维护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儿童福利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集中收养孤儿、弃婴的设施,是目前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载体。民政部先后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全国有208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有600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了6.6万名孤残儿童。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加强培训,使儿童福利机构已经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的转变,基本保障了在院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成效显著

生活在福利机构的儿童近一半患有残疾,对这些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历来是儿童福利机构的重点工作。*年5月,民政部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计划用3年的时间,筹集福利公益金6亿元,为福利机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近3万名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对残疾孤儿实施全覆盖的手术矫治行动,为了保证残疾孤儿的生命安全和康复效果,对残疾孤儿手术实行定点医院制度,民政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278家省级“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同时确定了天津泰达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几家医疗机构为部级定点医院,弥补了相当一部分地区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的差距,使残疾孤儿能够得到优质医疗资源的服务。“明天计划”实施以来,已有1.5万余名孤残儿童进行了手术治疗,2000多名术后的残疾孤儿被家庭收养。同时,一些地方民政部门还对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手术矫治进行了探索,使“明天计划”受益对象得到扩展。

(三)孤残儿童养育模式更加亲情化

为了促进孤残儿童的人格发育和健康成长,福利机构的养育模式不断创新,已从单纯的院舍养育发展到收养、寄养、助养、小家庭养育等多种模式。收养是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加强收养登记工作,保证了收养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力推进家庭寄养,通过探索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一些城市家庭寄养已经成为儿童照料的主要方式,儿童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各地在实践中还创造摸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养育模式,如山西大同的乳娘村,北京的农村家庭寄养形式,上海的城市家庭寄养形式,安徽合肥在福利机构中开展的家庭养育模式,安徽广德的儿童村型的家庭养育模式,重庆的社区儿童之家养育模式以及湖北黄冈的工作人员家庭寄养模式等。同时,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以捐资或提供服务的助养形式不断完善,体现了对孤儿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这些形式多样的养育模式,充分考虑到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体现了“儿童利益最优”的原则,代表了儿童福利服务发展的方向。

(四)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工作初见成效

艾滋病致孤儿童面临的生存困境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关注。*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的救助工作,列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范围。民政部同时投入4500万元福利金,帮助艾滋病致孤儿童改善生活、教育条件,还重点资助了河南省“阳光家园”和云南省救助安置指导中心的建设,在两省初步建立了涵盖省、地、县、乡、村五级的纵向工作体系,横向形成了收养、家庭寄养、小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安置模式。与此同时,一些重点省区的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河南省初步建立了省、市、县分级负担、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分类救助制度,湖北省也建立了由省、地(市)两级负担,对艾滋病致孤儿童进行全覆盖的救助制度。三年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积极探索建立艾滋致孤儿童救助长效机制和适应其身心健康的安置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

(五)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蓬勃开展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一是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初步建立起党政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二是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国有救助管理站1026家,附设或独立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30家。三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模式初步形成。以郑州模式为代表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专业化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创新模式正在涌现。四是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日趋完善。民政部会同19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作为我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第一个专门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六)成年孤儿安置有了新思路

儿童福利机构中成年孤儿的安置是长期以来困扰地方民政部门的一大难题。相当一部分残疾孤儿成年后滞留在福利院,解决他们的就业和住房问题,难度相当大。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成年孤儿安置难问题开始得到突破。江苏省、上海市、*市对成年孤儿的住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辽宁、吉林、黑龙江通过举办孤儿学校或开展就业培训,不断提高成年孤儿的就业率。这些积极做法,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七)积极探索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新方法

社会散居孤儿特别是农村散居孤儿的生活保障问题一直是孤儿救助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社会散居孤儿救助途径,已取得一定实效。河南省洛宁县作为部级贫困县,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专项资金,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家庭为主体,以制度为保障,全社会广泛参与,全覆盖的孤儿救助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效果。*市也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孤儿救助保障体系。

(八)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参与程度日益提高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形式,全面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开展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激发全社会的慈善之心、友爱之心、责任之心,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开展捐款、捐物、义工和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对孤儿奉献爱心、提供帮助。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在福利院儿童康复、反弃婴、家庭寄养、艾滋病致孤儿童生活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区儿童福利项目拓展等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引入了先进理念和成功的工作方式,提升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专业化水平。

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的成绩,归功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得益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有赖于有关部门的鼎力支持,更离不开广大儿童福利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在此,我代表民政部,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中央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默默无闻、辛勤战斗在儿童福利工作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境外组织友好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孤儿生活保障面窄,尤其是社会散居孤儿的生活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二是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尤其是一些地区对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投入不足,一些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收养人员生活费用偏低;四是部分福利机构管理松散,相关制度规定不落实,甚至还发生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既要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是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观原因。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水平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孤儿的健康成长,是党和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赋予我们的一项光荣任务。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近年来,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去年10月15日,*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去年“六一”前夕,吴邦国委员长给辽宁省孤儿学校的学生亲笔回信,勉励同学们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少年,为将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优秀接班人而努力。总理在*年春节前夕,专程到河南上蔡县芦岗乡阳光家园,看望艾滋病致孤儿童,希望他们好好学习,锻炼身体,对未来永远充满信心。回*副总理批示民政部商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孤儿救助制度体系,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使孤儿得到切实救助和健康成长。中央领导同志对孤儿的关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既是对做好孤儿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妥善安置孤儿,使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他们的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他们能够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在儿童福利事业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孤儿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的怜爱,是最困难的社会群体。加强孤儿救助工作,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失去了有效的照料以及教育、心理发展等方面的原因,极易导致孤儿犯罪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加强孤儿救助工作,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和发展困境,使他们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有利于从根本上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此外,加强对因父母服刑暂时失去依靠的未成年人的帮扶,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能够为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实现生活救助与教育、康复等服务保障相结合,建立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健康成长。

基于这一指导思想,“*”期间,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思路是:

(一)儿童福利保障的范围,坚持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与社会散居的孤儿相结合。我国的社会福利与西方国家的普惠制福利不同,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弱势群体的补缺型福利。长期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针对当前儿童社会福利工作的现状,《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因此不仅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因而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也纳入保障范围之中。

贯彻《意见》精神,要求我们把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与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坚持补缺型福利的原则,对于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和探索。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条件的改善,孤残儿童的数量会逐渐减少,而社会观念的迅速转变、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单亲家庭、问题家庭的数量在增加,无人看护的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以及闲散未成年人的照料、管理已成为社会问题。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坚持必要性和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纳入儿童福利的工作范畴之中。

(二)儿童福利的内容,坚持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并重。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既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孤儿救助,与针对一般社会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有不同的特点,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孤儿救助工作中,必须根据孤儿自身特点,坚持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有机结合。在生活保障的标准上,要坚持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目前,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儿童,供养标准低,一些地方单纯采用低保的渠道,执行低保的标准,难以有效保障其生活,应加以改变。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他们教育、医疗、康复以及成年后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三)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有机结合。首先,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更要强化家庭的责任,坚持家庭养育的基础地位。为此,要强化亲属监护孤儿的能力,以便保证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的温暖。要鼓励社会收养孤儿,收养是孤儿重返家庭、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解决“事实收养”的政策。要加大家庭寄养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家庭寄养服务费,加强对寄养家长的培训,同时要针对社会散居孤儿将成为家庭寄养主体的实际,制定《家庭寄养实施细则》。其次,要发挥社区的支持作用。一方面要依托社区,加强对家庭养育的监督;另一方面,创造条件在孤儿较多的社区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在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医疗等方面,为孤儿提供优惠和便利,促进他们的社区融合。第三,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骨干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儿童福利机构一是具有集中收养功能。孤儿、弃婴的身心状况决定其不可能完全被收养和家庭寄养,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收养功能始终存在,并且发挥着兜底作用。二是具有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的阵地作用,它是实施家庭寄养、收养的依托和载体。三是具有管理服务和示范作用。随着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的拓展,大量社会散居孤儿纳入保障之中,帮助家庭提高养育和康复技能,必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在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硬件建设的同时,要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儿童福利服务队伍。从国际社会的经验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是儿童福利服务必不可少的支持力量。要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儿童福利志愿者登记制度,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的水平。

(四)儿童福利事业的责任主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对孤儿实施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相当一部分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监护人,由政府福利机构抚养,政府必须对孤儿养育给予经济保障,并保持应有的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与养老机构不同,难以引入市场机制,即使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也必须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当然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一切。孤儿历来是慈善事业关注的对象,是最能激发社会爱心的困难群体。要以国家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为契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儿童福利服务,不断壮大儿童福利事业的资源。要加大对社会参与的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力量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指导,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

(五)儿童福利事业的推进方式,坚持城乡统筹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在儿童福利领域坚持城乡统筹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传统的儿童福利事业重点在机构,机构又是城乡分割、标准差别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生活在农村的孤儿有49.5万人,占孤儿总数的86.3%。农村孤儿救助水平低,保障面小,特别是由孤儿和老年人组成的家庭,不仅在经济上往往极度困窘,而且也难以为孤儿提供有效的照料。这次《意见》中将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与农村散居孤儿统一纳入孤儿保障的制度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何坚持城乡统筹,特别是在生活保障的标准、养育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需要在实践中认真研究探索。我国城乡之间、东部和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和工作方式,把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机结合起来。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和要求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和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孤儿救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儿童福利事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紧紧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我国的孤儿救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协调指导

加强孤儿救助,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必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责任,发挥部门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左右联动、上下互动的工作格局。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协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资金和各项政策;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困难,认真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要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工作,加大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通过调研,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作体系。近期,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意见》的内容和这次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召开加强孤儿救助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出台地方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推动孤儿救助工作全面开展。

(二)把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也已纳入“*”规划公共服务重点工程之中。各地要以国家规划为指导,根据孤儿救助的需要,科学制定本地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地确定儿童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并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而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三)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

由于孤儿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依靠,最需要解决的是他们的生活安置和抚养问题,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孤儿的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近期要重点抓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为所有孤儿发放《孤儿证》,要认真分析全国孤儿情况调查的基本数据,全面掌握当地孤儿的类别、数量和基本情况,学习和借鉴*市和河南省洛宁县的做法,将孤儿情况登记造册,发放《孤儿证》,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奠定基础。其次,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公民收养、亲属监护、家庭寄养、社会助养和机构供养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事实收养”是目前孤儿养育中突出存在的社会问题,北京、上海、湖北等省市分别由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就解决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办法。各地要高度重视研究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在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积极主动研究解决办法。第三,要建立孤儿养育的服务管理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要着重强调一点,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孤儿数量较多地区的民政部门,有条件的,要建立孤儿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或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以此为基地,定期巡访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建立孤儿的成长记录和巡查档案,加强对家庭的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是建立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建立公共财政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保证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福利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为补充的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考虑到孤儿成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实际需要,其保障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全额低保标准,在此基础上实施补贴,保障孤儿健康成长。要适时提高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落实家庭寄养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的养育、教育和康复水平。

(五)加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儿童福利院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养育环境是孤残儿童健康生活的前提,也是福利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完成对孤残儿童抚养、康复和教育任务的基本条件。各地要把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当作一项大事来抓,今年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把加强“两孤两院”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点加以推进,并决定将集中使用公益金,重点投入儿童福利院建设。下一步,我们要结合《意见》提出的“*”期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建有一所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的要求,认真研究公益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并配合国家发改委作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规划和论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力争将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纳入当地“*”规划,集中财力,落实配套资金,集中改造和新建一批福利院,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救助保护场所。

在抓好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各地还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规范管理;要切实加强福利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选拔和引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起福利机构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在这方面,今年,部里准备做三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部级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以推动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二是积极争取将“孤残儿童护理员”作为国家职业标准,待劳动保障部批准立项后,着手开展标准起草工作;三是在福利机构和家庭寄养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开发社工岗位,为在福利机构内建立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创造条件。

(六)加快工作进度,全面落实“明天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把“明天计划”作为维护和保障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部省两级定点医院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手术质量和康复效果;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检查监督,保证“明天计划”顺利进行;各地要抓紧时间,加快工作进度,将残疾孤儿的医疗康复工作尽快从集中的“战役式”活动,转变为长效的良性运转状态,要在今年内基本完成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任务,为明年重点转入“两孤两院”建设创造条件;同时制定当地孤残儿童在医疗救助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适当扩展服务范围,使部分特别贫困的社会散居孤儿也能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

(七)进一步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

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交给我们民政部门的一项新的任务。民政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今年,在国务院防艾办指导下,民政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的相关配套政策,同时,还将继续安排福利公益金,用于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目前,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各艾滋病高发省(区)的工作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底数不清,措施不力,尚未开展有效的工作,影响了全国工作的进展。这其中既有这项工作非常复杂的客观原因,也有思想重视不够,工作态度不积极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为此,各艾滋病高发省(区)的民政部门要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从大局出发,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开展工作;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艾滋病致孤儿童、生活困难的艾滋病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资料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指导,强化工作基础,逐步形成省、市、县、乡、村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工作的层级网络,特别要加强对县、乡镇和村委会救助工作指导,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基础服务,加强对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抓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施建设。最近,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当地“*”规划,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建成一批适应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的设施。各地要结合民政部今年制定出台的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等级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各地要继续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方式创新,在早期预防、社区干预、权利保护以及安置方式等方面,创造出更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新方式。

(九)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推动儿童福利事业与慈善事业共同发展

孤儿救助是慈善事业关注的重要领域。各地要以《意见》的出台和此次会议为契机,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广泛宣传,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孤儿,营造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活动,奉献爱心,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孤儿救助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救助,提高社会资源的开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政策的引导作用、民众的参与作用、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慈善文化的熏陶作用,形成推动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互动发展的合力,使慈善事业在孤儿福利救助中发挥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志们,加强孤儿救助保护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认真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15部门的《意见》要求,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孤儿救助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