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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范文第1篇

1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作为一种新型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对人体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尚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很难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来解决,即污染产生后再来治理。但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的上述特点增加了公众的惧怕心理。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和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具有联系,因而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公共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I’]。 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随着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 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也与日俱增,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 (l)主观原因:认识差距。由于科学宣传不够,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出现过于冷漠和过度恐慌两种极端认识,巨大的认识差距成为纠纷各方沟通的主要障碍。 (2)客观原因:立法滞后,执法不力。首先,现行法的空白让许多人感到无法可依,有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更是让纠纷各方莫衷一是。因产业发展不足,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突出,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其次,环保执法的“刚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难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前不作任何必要告知和宣传解释的现象比比皆是。 基于上述原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发生后常常久拖不决。产生污染的一方否认电磁辐射的存在,激起公众的反感与恐慌;而求诉无门的一方则群情激昂,有的还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开辟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刻不容缓。 3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3.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无法担当大任。原因是:第一,内容的滞后性。我国通信、电子等产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是在该法颁布之后,其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更为复杂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需要。第二,效力级别低,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拿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进一步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3.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保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2004年4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环保电磁标准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OZ一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虽然标准从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仍然尺度不一。 4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4.1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p#分页标题#e# 4.1.1环境保护立法。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l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1.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 4.1.3国家其他立法。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1.4地方电磁辐射立法。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J匕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 4.2尽快完善现行法 4.2.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l)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迅速出台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也有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人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行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立法应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法学特征的研究。现行地方立法主要是在“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学特征研究不够。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中,只是简单地将电磁辐射附属于电离辐射(又称放射性)一起立法,并未深入研究这两种辐射的共性和个性。这两种辐射污染虽然在管理制度上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如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实行“三同时”制度等,但它们在危害原理、危害程度、防治原则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合并。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主要是重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单项立法在结合地方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上有所突破,但对相关原则、理论的研究仍显不足。 4.2.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统一规划,其中统一规划是实现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的手段。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特殊的污染而言,预防甚于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在科学上尚未得到完全的证实,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带有风险预防的因素,使“预防优先”更为贴切。“合理控制”是指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世界各国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较大,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各国的产业发展。通讯、电子等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引导其走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协助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作出明确界定,以改变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缺位的现象。 (3)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1.浦东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浦东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与冲突

2.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因内容的滞后效力级别低,使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2.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手机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

3.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

3.1环境保护立法

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

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作出了规定,主要方式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款,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3.3国家其他立法

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尽快完善现行法

4.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4.1.1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4.1.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首先,这对消费者有利。由于我国没有任何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生产商和经销商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电磁辐射检测,消费者对电磁辐射的强度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更无法证明产品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其次,确立产品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有利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外能提高本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内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技术性法规体系,防止国外不符合电磁辐射标准的产品流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有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4.3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

与其它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安装中的不透明性大大增强了它对公众的神秘感,公众很容易从心理上对它产生恐惧和疑虑,即使电磁辐射的强度极小,也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激烈反对,以至于世界范围内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公用企业,如移动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已越来越难以觅得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消除这种对立的最好方法莫过于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尊重、理解和沟通,以褪去电磁辐射污染的神秘性。虽然公众参与对于任何污染防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作用更为重要。建立起维护公众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公众监督权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参与的程序及参与的保障措施。

儿童和孕妇属于电磁辐射污染的敏感人群,虽然电磁辐射对儿童成长和胎儿发育的影响在科学上还未得到确切的证明,但基于其高风险性,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邱秋.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现状及法律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6(01).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评价

中图分类号:O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日益完善,区域性的经济沟通与交往呈现出了极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沟通更加的频繁,通信如何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对于非固定状态下的通信行为而言,移动通信是实现该通信目标的最主要途径。换句话来说,在移动通信方案的作用之下,为了确保社会大众的通信需求能够得到最为有效与可靠的满足,就不得不构建大量的移动通信基站。而结合实践工作经验来看,在移动通信基站覆盖面积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发射天线不可避免的会对周边环境发射相应的电磁波信号覆盖,进而引发周边区域环境中,比较严重的电磁辐射问题。为了探究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的主要特点,评估安全性的防护距离,本文结合试验方式对该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与说明。

1 试验方法分析

本文通过试验方式,就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与分析。试验过程当中所选取的主要对象为:GSM移动通信基站。测定该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频率取值为900MHz。在试验实施的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主要方法为:结合我国现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检测仪器和方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进行详细于此。同时,配合环境监测的方式,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详细检测,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用于完成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评价工作。与此同时,预测模式应当选取为:基于远场轴向功率密度的计算工作。

在试验过程当中,从环境监测布点的角度上来说,需要严格参照我国现行“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以及“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检测仪器和方法”中的相关规定,设定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为:相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中心半径100.0m单位内的区域。同时,在有关点位的设计上,需要优先布设于整个区域,大众日常生活可达的最近距离位置。

而,在有关评价依据的选择方面,针对本文所研究的900MHz的移动通信基站而言,在我国现行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支持下,所对应的工种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应当严格控制在每平方米0.4W单位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之上,对于环境监测评价中,单个指标项目的影响评价可以参照1/5*可取功率密度方式进行确定。同时,需将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制控制为每平方厘米8uW。

2 试验结果分析

试验实施条件为:900MHz移动通信基站GSM 900#下所对应的发射功率max取值为20.0W单位,移动通信基站所对应天线增益倍数为18dBi。在试验基础之上,可以分别获取有关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的预测数值以及实测数值。数据分析过程当中,可将电磁辐射环境相对于发射天线之间的距离换分为10m、20m、30m、40m、50m、60m、70m、80m、90m各档。数据预测过程当中,所获取的预测数值是均值概念,而在实际测定过程当中,所获取的测定数值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城市移动通信基站、以及农村移动通信基站这两个方面。因此,有关实际监测数据的获取,需要按照30m、40m、50m、60m、70m、80m、90m各档进行取值。详细的试验结果数据如下表所示(见表1、表2)。

表1:预测数据示意表

表2:监测数据示意表

3 评价结果分析

在有关数据预测的过程当中发现:在监测区域相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天线距离不断增加的趋势作用之下,电磁辐射功率密度指标呈现出了一定的降低趋势。数据分析发现:在距离天线距离高于20m的情况下,所对应的预测数值为7.2uW/cm²,已基本低于现行标准规范当中,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的安全标准(8.0uW/cm²),能够充分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从预测数据的角度上来说,距离天线距离为20.0m的情况下,可将该数值作为此类移动通信基站的有效安全防护距离。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移动通信基站预测数据与实测数据的综合对比发现:无论是对于城市移动通信基站,还是对于农村移动通信基站来说,各个监测点点位所生成的实测数值基本与预测数值保持契合状态,这部分数值所呈现出的规律在于:随距离天线距离的增加,电磁辐射功率密度一定比例的衰减。

现阶段,社会大众对于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认知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与缺陷,将移动通信基站与常规意义上的广播电视磁场、电台磁场、以及输变电工频磁场概念相混淆。这一认知方面的误区会使得部分群众对生活环境周边所建设的移动通信基站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然而,通过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方式发现:移动通信基站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主要集中于发射天线的20m半径范围之内,只要能够确保生活环境与发射天线的直线距离满足现行标准中的安全防护要求,并不会对公众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

4 结束语

通过本文以上分析需要认识到:在社会发展以及通信技术日益完善的背景之下,移动通信事业可以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它使得社会大众的生活与工作方式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接收单元的灵敏度水平能够得到持续提升。为了防止其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就需要对其辐射环境进行严格的监测与评价。本文通过试验研究的方式,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工作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希望相关问题能够为同行人员特别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1] 陈,陈成章,年冀等.广州市GSM移动电话基站发射电磁波对环境污染影响分析[J].中国环境监测,2002,18(2):55-58.

[2] 陈习权,孙杰,韩海林等.城市小区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场强的计算机仿真[J].科学技术与工程,2012,12(30):7821-7825.

[3] ,麻桂荣,郭幼英等.移动通信网基站电磁辐射调研及居民环境超标原因分析[J].中国环境监测,2002,18(3):44-46.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 移动通信基站 环境评价 监测

中图分类号:TN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7(a)-0128-02

Monitoring of the level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Stations in Xinjiang Hami

Guo Xiaoli

(Xinjiang Radiation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Station,Urumqi Xinjiang,830000,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evaluate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 by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generated from 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in Xinjiang Hami,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specifications and requirements, this paper selected the typical mobile base station in Hami to monitor. The monitoring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the monitoring results show that: the maximum value of the electric magnetic radiation intensity monitoring was 0.446μW/cm2, which was far lower than the go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 value of 8μW/cm2. They we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The overall level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level of mobile base station in Xinjiang Hami is low.

Key words: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mobile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environmental assessment;monitoring

哈密地区位于新疆东部,是新疆通向中国内地的要道,自古就是丝绸之路的咽喉,近些年来随着当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了一大批移动通信基站,而通信基站的大量建设势必会造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了研究新疆哈密地区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水平,评价其危害程度和环境影响程度,本文在以往研究成果[1-11]的基础上,对新疆哈密地区典型移动基站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总结和归纳,最终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1 移动通信基站工作原理

移动通信基站是连接通信网络与移动用户的纽带,负责将网络侧的信息以无线电磁波的形式与移动终端进行交互,移动通信基站天线是将传输线中的电磁能转化成自由空间的电磁波,或将空间电磁波转化成传输线中的电磁能的专用设备。在无线通信系统中,天线是收发信机与外界传播介质之间的接口。定向GSM移动通信基站采用三扇区,每个扇区天线夹角多为120°,这样三个扇区能对四周进行360°全覆盖。将正北扇区标记为A扇区,顺时针方向,依次标记为B扇区和C扇区。每个扇区有1组天线,每组有1或数根天线,其中1根为收发共用,其余天线为单收。

2 电磁辐射评价标准

此次监测的依据是《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其规定的公众照射限值如下。

(1)基本限值。

在1天24 h内,任意连续6 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导出限值。

在1天24 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 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规定:为使公众受到总照射剂量小于GB8702-88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制在GB8702-88规定的功率密度限值的1/5,此次监测的移动基站发射频率在870-1840MHz频段,故单个基站的电磁辐射管理值是:40/5=8μW/cm2。

3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1 监测方法

本次监测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 m的范围内,对人员可以到达的距离天线最近处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以基站天线的主瓣方向为延长线不同距离的变化值进行监测。测量时测量仪器探头(天线)尖端距地面(或立足点)1.7 m,与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不少于0.5 m。在室内测量,一般选取房间中央位置,点位与家用电器等设备之间距离不少于1 m。若在窗口(阳台)位置监测,探头(天线)尖端在窗框(阳台)界面以内。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小于15 s,并读取稳定状态下的最大值,若监测读数起伏较大时,适当延长监测时间。

3.2 监测参数的选取

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88)要求,结合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频率,确定测量因子为电场强度(V/m),再转换为评价因子功率密度(μw/cm2)。

3.3 监测仪器

此次监测采用的仪器主要包括:NBM-550电磁分析仪(为非选频式辐射测量仪)、EMR-300电磁分析仪(为非选频式辐射测量仪)、SRM3000 频谱分析仪(选频)。

3.4 监测结果分析

此次监测共选择8个典型基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汇总表。(见表2)和(见图1)

由表2和图1监测结果可知,建成运行基站周围环境的功率密度最大值为0.446μW/cm2,出现在哈密市政公司基站290°主瓣方向20m处,监测的8个基站123组数据其电磁辐射值在0.004~0.446μW/cm2之间,均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中公众照射导出限值40μW/cm2要求,同时满足《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中单个项目电磁辐射管理值8μW/cm2要求。总体上来说,新疆哈密地区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值较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符合国家标准。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此次新疆哈密地区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选择了8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基站进行电磁辐射监测,监测得到的123组数据电磁辐射值均小于0.446μW/cm2,监测结果表明其电磁辐射值较低,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移动基站引起的电磁辐射水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小。

4.2 防护措施建议

(1)做好合理规划和合理布局,建设基站工程之前,应进行环境评价工作,尽量避开环境敏感点,以防为主。

(2)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8 μW/cm2的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基站。

(3)合理选择基站发射功率、载频数、半功率角、下倾角、架设高度、方向角等参数,在满足信号覆盖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基站发射功率。

(4)合理选择新建基站的施工方式,优化工程用地,合理布置施工区,减少铁塔建设及站房建设施工对土地的占有,降低对生态的破坏,工程临时占地在工程结束后积极实施植被恢复。

(5)在住宅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充分征求所住居民的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 马超.浅谈基站辐射对周边环境及人身体健康的影响[J].中国新通信,201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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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陆智新.泉州市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4(5):56-60.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字:辐射、危害、防护、措施

辐射是一种无形、无色、无味、无声,即是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听不见的,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无形物质。如果不对辐射的知识有所了解,对辐射的污染加以防护,将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随着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电波技术、射频电子设备应用日益广泛,加强辐射防护研究,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水平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一、辐射的概念及其分类

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两种。

电离辐射是作用于物质能使其发生电离现象,它具有波的特性和穿透能力。按照辐射的来源将它们分为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天然辐射来自自然界的宇宙射线、宇生放射性核素(是指宇宙射线与大气层中的核素相互作用产生的放射性核素,如3H、7Be、14C和22Na)和原生放射性核素(地球上生来就有的核素,如232Th系、238U系、235U系、40K、87Rb、138La等)。人工辐射源来自矿物开采、核动力生产、核武器爆炸、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射线装置和医疗照射等。

电磁辐射是电磁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它的传播速度即为人们通常所说的光速。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波谱。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电磁辐射源可分为自然电磁辐射源和人为电磁辐射源。雷电、太阳黑子活动、宇宙射线等都产生电磁辐射,这是自然电磁辐射源;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广播电视和雷达等无线电设备也产生电磁辐射,这类辐射源通常称为人为电磁辐射源。

二、辐射的危害

辐射危害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健康危害和其他危害两大类。

电离辐射的客观健康危害指的是对受照者本人及其后代健康的有害影响。对受照者本人的影响称为躯体效应,对后代的影响称为遗传效应。辐射对健康的危害既有现时的损伤,也有潜在的危险。当受照者接受某特定水平的辐射照射时,就会遭受某种形式的辐射损伤,如皮肤烧伤、眼晶体白内障、造血障碍、由于性细胞的损伤而引起的生育能力低下等。这些效应的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大,是辐射的非随机效应。对于这种效应,存在一个剂量阈值,当所接受的剂量低于这个阈值时,就不会发生这种效应,或者效应极为轻微,根本无法察觉。电离辐射的另一种效应,如辐射诱发的癌症和辐射的遗传效应等,是辐射产生的随机效应,这种效应发生的概率(而非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大。

除了客观健康危害之外,电离辐射还可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核电站及其他生产、使用、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排放的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液体可能污染周围的环境,放射性物质的海洋倾倒可能污染海洋环境,放射废物的地下埋藏可能污染地下水,核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时释放放射性物质可能造成较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环境的放射性污染不仅可能对污染区居民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人们带来不便。

超过一定限度的电磁辐射也有危害,首先表现为工业干扰方面,造成对有用信号的破坏,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干扰;其次是超过安全限值的高频辐射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不良影响,主要作用是引起中枢神经的机能障碍和以交感神经疲乏紧张为主的植物神经紧张失调。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症候群,以头昏、头胀、失眠多梦、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心悸等最为严重;还有较突出的是头痛、四肢酸软、食欲不振、脱发、体重下降、多汗等等症状,部分女工还会发生月经周期紊乱现象,少数人员指颤、易激动。

三、辐射的防护

辐射危害随辐射物剂量或电场强度、功率密度的增加而增大。辐射防护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对伴随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造成过度限制的情况下为人类提供合适的保护,即是要防止有害的确定效应(非随机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合理达到尽可能是低的水平。辐射防护要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从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上,落实各项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一)、电离辐射防护

1、外照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就是尽量减少或避免射线从外部对人体的照射,使之所受辐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外照射防护要从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着手。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要充分减少受照时间;在辐射为点源(对任何形态的源,当考察点与源距离比辐射源本身的最大尺寸大于5倍以上时,可将该放射源视为点源)的情况下,剂量率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要远距离操作,任何源不能用手操作。屏蔽防护中,根据辐射源的类型、射线能量、活度,选择适当的材料和相应的厚度进行屏蔽。

2、内照射防护

进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时,除了考虑缩短操作时间、增大与源距离和设置防护屏障外,防止射线对人体过量外照外,还应考虑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所造成的内照射危害。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包容:操作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封闭起来。

(2)隔离:将工作场所进行分隔、分区管理。

(3)净化:采用吸附、过滤、除尘、凝聚沉淀、离子交换、蒸发、贮存衰变等方法,尽量降低空气、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降低物质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

(4)稀释:在合理控制下利用干净的空气或水使空气或水中的放射性浓度降低到控制水平以下。

(二)电磁辐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