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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第2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20**]7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20**]57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伍军人,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补助的其他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优抚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为补充、以社会捐赠救助为辅助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章分类参保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20**]7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用需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支付。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上级医疗补助经费;(二)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三)社会捐赠资金;(四)福利公益金;(五)上年结余经费。

第八条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经费转下年度使用,专款专用,当年不足部分县财政予以补齐。

第九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二)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三)对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四)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补助。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住院费结算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是为解决优抚对象住院补助专门设计的一种结算程序,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优抚医疗补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同步结算。优抚医疗补助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民政局定期结算。

第四章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优抚医疗证是优抚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的主要凭证,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优抚医疗证应贴有优抚对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优抚对象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在乡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总额10%的标准发给门诊补助,由本人包干使用。对扣除门诊补助后,门诊医药费年度超过12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经县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检查,确诊为慢性病的,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慢性病医疗补助,由本人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自付费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需征得优抚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同意。自付费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其他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报销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享受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抗日战争时期的烈士遗属、**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补助80%,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二)**年9月3日以后的烈士遗属、**年9月3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5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70%,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4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5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60%,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四)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3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4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50%,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五)参战退伍军人、涉核退伍军人,补助30%,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在享受政府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大额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意外伤害及所患病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住院费用负担较大,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经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卫生院治疗时,凭优抚医疗证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的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的检查费、25%的住院床位费,其中享受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患者减收50%的住院床位费。

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只限优抚对象本人。在就医就药过程中,医疗单位及药品经营单位要认真核对优抚对象的优抚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药治疗。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优抚医疗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服务,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检查,跟踪服务;会同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开发“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完善服务网络,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将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和有关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已参合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优抚对象住院费用采取“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成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逐人建立健康档案、住院审批、转院审批、资金管理、医疗补助、资金结算、大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程序正常运行等日常性工作。新晨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101号)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民政优[2012]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下列享受定期生活补贴的优抚对象,按照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红军失散人员;

(六)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应与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市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区财政厅、区民政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477号)精神,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按照离休人员待遇);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参保经费经区民政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所在单位于每年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单位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经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城镇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优抚对象医保缴费(个人部分)财政补助审批表”,经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医疗补助

第七条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解决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或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由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报销。

第九条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由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其中自负部分1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自负部分在1000元至2000元的,补助80%;自负部分超出2000元的,补助5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日常医疗补助500元;“三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日常医疗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卫生费用每人每年7500元的标准列入区财政预算。住院医疗费用经区社保部门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低于7500元的,据实全额补助;自负部分超出7500元的,超出部分由区民政部门按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全额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全年未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部门据实报销,超出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做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就诊、取药、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空调费、取暖费。

(二)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

(三)药费减免10%。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并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区民政部门要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当年医疗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中央通过自治区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福利公益金及吸收社会力量捐助等组成。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市、区两级1∶1的比例负担。

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具体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要切实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核申请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及时提出医疗保障优抚费用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优抚对象相关情况,会同区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部门要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中的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0年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了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逐步起立起规范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敦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实现多层次、多途径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参保人员的确定和医疗保险费的筹措、缴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市、持有本市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原三等甲级以下)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人、革命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改领抚恤金的失业残疾军人暂不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仍按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的通知》(吉民函〔20**〕106号)规定,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七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金两部分,以民政局为参保单位,按照《敦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全额筹集缴纳。

第八条资金来源:1.每年由市财政列支50万元作为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性缴纳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2.市政府储备100万元作为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风险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医疗保险机构为每位参保优抚对象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制发医疗保险证和医疗IC卡。医疗保险证和医疗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个人帐户资金按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6%逐月划入,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条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优抚对象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它用。参保优抚对象死亡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由民政部门统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全部作为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民政部门负责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申报登记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参保优抚对象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病历处方本》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参保人员自付;

(四)参保优抚对象有权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必须有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五)参保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统一执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管理办法。

医疗费用达到原定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以上者,其起付线实行动态管理。1.一级医院统筹金起付线:医疗费额度在2000元以内的,起付线为210;2001元至4000元的,起付线为240元;4000元以上的,起付线为300元。2.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线: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起付线为350元和420元;3001元至5000元的,起付线为400元和480元;5000元以上的,起付线为500元和600元。

统筹基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级医院86%;二级医院84%;三级医院82%。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分别自付20%和30%,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六)参保优抚对象因病需转往外地就医时,其手续的办理和自付、报销比例、结算办法及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均按照《敦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参保优抚对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待遇。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用于支付参保优抚对象因患大、重、特病,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当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符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90%,外转报销80%。在缴费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敦化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敦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第4篇

一、现状

余江县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1.3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其中,革命残疾军人、失散红军和苏干、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1200多人。由于大部分优抚对象年老体弱、经济收入较低,再加上治疗费用昂贵等因素,致使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

二、建议和对策

建立优抚医疗保障机制,是彻底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基本途径,着眼于促进机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今后我们应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规范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已有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争取财政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经费充足。二是着眼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不断对制度加以完善创新。探讨增加年度报销次数,提高最高报销额和大病救助额。例如,有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障后,仍给家庭带来较大的困难,对此能否突破大病救助的基数限制,给予更多的救助待遇。有些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一年多次住院,一次报销如杯水车薪,对此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报销。

(二)创新工作思路,帮助优抚对象进入相应的保障体系。“一保险两制度三网络”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的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医疗体系,是帮助人民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优抚对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尽早全面地纳入相应体系,并体现出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一是要把握有利时机,帮助城镇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内,对于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同时在大病救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充分享受到城乡医疗改革的成果。二是积极探索大额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路子,采取财政支付一部分、优抚对象缴一点的办法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优抚对象住院提供体系外的第二层保障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第5篇

今年4个季度由国库直发了4300多人的抚恤补助金,全年累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金1045万元,春节特困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73万元,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发放慰问金30万元,“三难”补助经费28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立功军人奖金52万元,除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年底发放外,都在每季度首月10日以前划出。

二、继续全面推行优抚政务公开工作

对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定补定抚标准、姓名、地址按乡(镇)张榜公示。全市12个镇、40个乡都统一制作了“优抚政务公开栏”,公开率达100%。

三、努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积极做好农村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工作,投入资金69120元为3456名农村优抚对象参保新农合。二是按照达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达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达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通过银行直发到优抚对象手中,7月底完成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今年以来共接收到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申请301件,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共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86户、医疗困难208人次、住房困难7户,累计解决经费30万元,有力地缓解了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

四、积极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稳控工作

今年建国60年活动期间,大批复退军人、优抚对象,特别是下岗失业残疾军人纷纷上访,要求解决下岗失业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下岗失业后的一次性残疾抚恤金,我局在XX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我市局、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财政局、公安局、维稳办以及残疾军人原工作单位和系统,积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甚至多次深夜两、三点到火车站候车室稳控上访人员,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无我市优抚对象去京上访。

五、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为推进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局根据2004年全省光荣院建设五年规划的改革思路,投资748万元将XX市光荣院、XX市社会福利院合二为一,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该机构位于城北鞠家坝村内,210国道从旁经过,占地11亩,依山傍水,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一期工程已投入资金300万元。烈士陵园和李家俊烈士纪念碑平常做到天天有人打扫,“清明”、“八¡一”重点清洗,以便充分发挥革命纪念地的教育作用。

六、建立健全双拥机构,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各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变化后,我市迅速调整了市、乡(镇)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八¡一”、“元旦”、“春节”期间,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带队,分别慰问了驻万部队和优抚对象,送去了空调、微机以及慰问金,由民政局解决双拥经费,大乡(镇)2000多元,小乡的乡(镇)1000元,共解决各乡(镇)双拥经费10.5万元,用于各乡(镇)召开双拥座谈会

安置工作:

一、继续搞好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和自谋职业工作

2008年冬至2009年春,我市共接收退役军人166人,其中农村132人,城镇61人,安置工作的4人,自谋职业的57人,截至2009年10月底57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全部办理完自谋职业手续,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132万元,待安置期间生活费1.71万元、培训费1.71万元,自谋职业工作完成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