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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意识

增加法律意识

增加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律;病历档案;管理;依法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9.66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336-02

随着社会迅速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加强。病历档案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病案在建立、书写、生成收集、管理和使用、保管过程中,凝聚了医务人员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是医院的宝贵财富、是属于法律文书。人们对就医的质量和对医疗科技水平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病历档案是医院医疗活动的信息载体,又是医、教、研的宝贵资料。病历档案质量既能反映医院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等医疗水平,同时也可以反映医院的管理水平。随着质量意识的日益提高,病历档案质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现阶段经济条件下医院和病人之间,除服务关系外,主要体现出合同关系。需要依法就医从医。患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院用法律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的案例越来越多。医疗中形成的病案不仅作为医疗信息重要来源之一,在医疗、教学、科研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时代赋予其更多的法律效力。种效力在司法中发挥得越加充分。近年来,完善病案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显得越来越迫切,这就必须要求病案内容向法制化转变,病案管理由规章制度向法制监督的转变。

1 强化病历档案环节管理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具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记录患者健康状况和疾病发生、发展以及诊疗全过程的医学记录,是按照一定要求集中、保管的各种诊疗材料,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对患者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医院可根据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因此,应做好新毕业医生、新调进医生、进修生、实习生岗前规范化培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训时间,严格要求对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病案。切实做好病案质量三级控制:一级为主管医生自我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级由科主任或科室质检员担任,应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历进行审阅修改并签名,病案资料应在病人出院48h内上交病案室;三级质控为病案终末控,质检医生应严格把关,逐项检查,有缺陷及时通知医生,限3日内改正,每月将评分结果反馈到具体科室及上报医务科,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2 依法管理病历档案

2.1 医院必须依法管理及使用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病案是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整个医疗过程的写真,病案法制化管理不能等写好了再管,而是应该贯穿于医疗的全过程,实际上发挥着法律监督的作用。它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2 病历档案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方面,病历档案为医疗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依据。如何使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双方利益均得到保证,病历档案便成为一个重要依据,病历档案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所有需要的真实信息,医院病案室为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病历档案已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另一方面,病历档案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病历档案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病历档案还是处理各种肇事、事故和伤残鉴定的重要文件,必须根据病历档案来作检查分析,才能推断出责任之所在。它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要加强病历形成过程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作用。

3 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案作为法律的重要证据,已越来越受到人们多方面的重视,使用对象不单是医务工作者,而是扩展到社会各阶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提供利用,对依法利用病历档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界定: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病人的诊治,其对病历的使用属于正常业务的需要,故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人员,使用病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病人本人,而是由于科研教学的需要,因此,其使用需经过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并不得泄漏患者隐私;患者本人或其人,只需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使用时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保险机构。使用时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证明、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人有效证件及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因案件进行司法使用。使用时要出具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符合以上6类主体使用条件时对病案的使用才属于依法使用。

4 使用病历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增加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增加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教学;改革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2-0092-03

随着全民教育时代的来临和终身学习观念的深入人心,大学生的数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但在人数增长迅速的背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主动自觉守法的意识却大大滞后。为了有效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必要对当前高校的法律教学进行改革,以此来除旧布新,通过课程设置革新、教学内容改革以及授课方式的创新等多种途径来做好当下的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一、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首先,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从宏观上而言仍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知识框架和体系。经过中小学的学校教育和家长的言传身教,基本上大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前就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知识,例如了解了《刑法》、《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大学生对这些法律的交流程度较浅,基本上仅仅停留于听说法律名称或是听说过一星半点的法律条文,但对于这些法律在具体生活中究竟应该如何落实、这些法律与身为大学生的自身之间具有哪些千丝万缕的联系等这些具体方面,则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较为欠缺,需要继续通过学习来加以充实。

其次,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存在法律观念淡薄、遇事不善于利用法律的情形。大学生自身不仅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而且在遇到一系列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机动的意识,基本想不到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在长期“应试教育”背景下,使得我们的学生养成了凡事顺从接受的“逆来顺受”的性格和行事方式,遇到事情就想着得过且过,而不会将其与法律相联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权大于法”等一系列有悖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歪理邪说影响到了大学生,冲淡他们脑海中的法制观念,再加之本身法律知识储备就相对不足,综合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大学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不会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了。

第三,近日,引爆人群眼球的就是越来越多的高校生犯罪事件。随着时代的不断变换,世事变迁,学校成为一个犯罪事故多发的领域,并且相关数据显示,增长率越来越高,增进的脚步越来越紧凑。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校领域的犯罪率仅仅不到刑事犯罪案件的1%,七八十年代也才增长了不到2%,现如今,大学生犯罪率增长到了15%左右。学校本来就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优雅的环境,先进的教育,博学的老师都是学生们求知求识的好的条件,但是,高发的大学生犯罪破坏了这种环境,影响了学生们的身心,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最终导致的将是社会的不稳定。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之原因

第一,大学生价值取向游离不定、立场不坚定。由于当前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社会上存在多重矛盾和一些不健康的理念、思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判断力,使得他们在价值观塑造、自身道路选择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了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也造成了他们立场的不坚定。同时,互联网的发展,造成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融和冲击。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没有形成时期,这种混合的价值观念会对他们正常价值观念的形成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的价值观背景使得现在的大学生自我主义色彩浓厚;追求享乐主义、奢靡主义,大大影响了正常良好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下,其相对较为薄弱的法律防线就会不攻自破,极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第二,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工作有所欠缺、成效不大。大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后,摆脱了繁重的课业负担和升学压力,不仅其自身的学习要求和全面发展出现了要求不严、相对滞后的现象,而且学校在这个时候也出现了松懈。其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强调学生的文化课程学习和就业能力的提升,而忽视了学生自身法律能力的提升和法制观念的强化,从法律课程设置、相关教材选用以及法律课程授课时间等方面都出现了“打折扣”的现象,客观上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三,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思想和不良风气对大学生的干扰。当前的市场经济,大大强化了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头脑,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利用各项手段来逐利,但在此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对金钱的渴求程度较为旺盛,再加上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的侵袭,就很难守住自身的法律底线,从而误入歧途,也凸显了大学生法制意识不强的现实。

三、当前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创新性措施

第一,应该改变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的尴尬局面。换言之,此举是要提升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和比重,是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法律教学取得实效的关键之措。众所周知,当前国内高校在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通常采用的教材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而在这套教材中法律基础的比重仅占两成左右的内容,因而,高校当前开展的法律教育基本是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政治教育,而很少涉及法律的内容,这一点是造成当前一个时期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诚然,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有的人有很高的道德素质但是还是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相反而言,有的人虽道德素质低,但是他不会触及法律红线。因而既不能全部否定法制教育,也不能全部否定德育。要想对高校的法律教学进行改革最为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改变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这一教育现状,通过单独开设法律教育课程、更新法律教学教材、增加法律教育教学课时等诸多手段来强化法律教学在整个大学阶段所接受教育的课时比重,并且加大对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用的考核力度,增加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样学生就会主动地利用法律,帮助自己、保护自己。

增加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①,“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②从横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主要包含了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主要涉及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对法律及其现象的态度和反映,对法律能否发挥积极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主观判断和评价,守法护法的精神品格、以法律为准则对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的意志品质,对法的自愿认同尊崇并能够将法从内在信念转化为外在行为。这几个方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彼此联系且互相作用,构成了系统的法律意识体系。从纵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的纵向结构主要包含了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它们形成由深层到表层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体,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③

而法治的内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述,应该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所以,“法律得到普遍服从”是构建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通过民众自我对法律的内在认同和信仰,并且外显于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构建法治社会、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建设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法律意识就是反映全体公民的法律内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实行法治”的重要标志,⑤是法律得以实现和执行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拥有9亿多农民的中国,“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⑥构建法治中国自然亦不例外。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中国的法治化。因此,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农民的思想观念入手,增强其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和积极的情感态度,并以此指引和规范农民的日常行为。所以当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探索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之下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培育对策,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二、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

自从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了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五年普法规划已从“一五”走到了“六五”。从最初的“送法下乡”、“送法进学校”、“送法进企业”,再到如今的“送法进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当前我国农民的总体法律意识状况已经有了一定改善,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转型期逐步提高并且理性化,农民更加渴望法治。”⑦并具有了一定的维权意识。相较于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并日益趋于理解、接受和认同。不论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还是对法律的评价态度和接受程度都呈现出积极的正面态势,同时农民的维权实践也逐渐增多,涉农公证以及“农村基层法院里的类似小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⑧此外,农民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也比以前更加趋向于诉诸法律途径,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农民对现代社会规范的关注程度。

但客观而论,目前普法教育活动达到的成效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还有相当的距离。反观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依然存在着以下严峻的问题:

(一)基本法律知识匮乏,法律学习主动性差

由于缺乏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基础,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相当狭窄,主要集中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同时由于他们本身缺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有数量相当的农民对我国大部分主要的现行法律感到生疏甚至完全陌生。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形成的理论基础不扎实,不学法、不懂法、不知法的现象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理念的更新,同时缺乏法律知识也使得农民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正确的法律指导,从而难以做出合适的法律行为选择。

(二)基本权力意识薄弱,法律平等意识欠缺

由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礼义秩序、等级尊卑观念的影响,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⑨的宗法名分之说潜移默化地使我国农民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义务本位思想和“清官意识”,对于自身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缺乏维护的意识,同时没有深切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很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拒绝寻求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当其合法权利与国家政府机关部门的权力发生冲突时,更多人选择忍让妥协。

(三)轻法畏法现象普遍,无讼轻诉意识严重

我国历史上一直主张“德主刑辅”和“轻讼贱讼”的法律思想,而且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⑩所以,在农民心中产生了严重的轻法畏法心理和无讼厌诉意识。在广大农民心中,缺少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寻求司法救济的主动性,缺乏对法律体现的正义、自由以及自治价值认可的自觉服从。这就导致农民在处理纠纷矛盾时更多地会选择回避法律途径,转向民间调解的方式甚至委曲求全等非理性的选择。

(四)法律权威意识薄弱,法律信仰程度较低

法律权威意识指社会主体将法律视为社会权力的源泉,视为超越一切权威的权威意识。B11结合以上三方面内容,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意识的缺乏可见一斑。农民在观念中认为“权大于法”、“法治”无法取代“人治”,法律效力遭到忽视,同时法律作为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也没有被农民普遍认可。“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然仅有法律而没有主体对对象的内心信念、价值认同、和利益感受,仍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法律信仰。”B12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和认同,对法律的价值功能持怀疑的态度,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也较低。

三、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策

为了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党和国家以及农民群体本身积极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入手,使农民通过在“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B13,从内心深处实现对法律的遵守和敬重。主要说来,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农民法治教育效果,增强其法律意识。

(一)丰富法治教育主体,健全完善领导体制

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施的普法规划到各种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的开展,通过多年来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B14在新时期,更需要符合时展要求,按照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调委会、治保会主任为核心的村级法制教育领导机构,培养农村普法骨干,发挥其法制教育的中流砥柱和模范带头作用。此外还应该积极利用和调动其他法律资源,如司法助理员、农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广大法律志愿者和其他社会民间力量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

(二)发挥农民主动性,增强农民综合素质

农村法治教育还应该深入考察农民自身的限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其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这需要构建较为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增强农民对自身平等法律人格的认同。其次,还可以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及其现代化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农民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市民的转变,提高其作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此外还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农民的政治参与,满足其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要求,使其通过自身民主法治实践,加深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解,形成法律至上和人人平等的意识。同时要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增加其对法律运用的需求和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进而促进其有目的性地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最后,还可以开展一些乡村非正式组织发挥农民的自我教育功能,例如在法律界人士的援助下,农民通过自愿、自发组织成立农民维权小组,为受害人提供正当权益维护服务B15,发挥农民利用法律的自主能动性。

(三)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创新法治教育方法

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更要在此基础之上丰富教育内容,增加对农民法律权威意识、平等意识、基本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育,尤其是法律信仰的培育,它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寄托着民众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和终极关怀。“B16只有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农民才会在行为上以法律为指导,在情感上信任法律,法律的真正价值才能够体现。而在宣传教育方式上,应该推陈出新、灵活多样,结合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层次的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和思维习惯,运用现代宣传工具和传播媒介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律意识。同时,还可以针对农民的实际法律需要,结合社会法治热点,拓展法律服务平台,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加有效载体。

(四)改善法治教育环境,加快法治化建设

首先,需要改善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加农民对市场机制相关法律的需求,提高农民与法律的主动接触途径。同时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发展,为农民获取法律文化知识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质保障。其次,需要完善农村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制定体现农民情感、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再次,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不但要加快建设执法严明、依法执政、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而且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正面引领作用,推进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机制和法律救助机制,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畅通渠道。既要加强执法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又要提高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到执法必严。此外,还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在广大农村提升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后,要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弘扬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精神,成全社会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为农民在无形中提高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条件。

注解:

①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②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③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06期,第109-115页。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⑤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⑥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⑦李兰芬:《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1期,第191-194页。

⑧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第57-61页。

⑨《论语颜渊》。

⑩丁建军:《略论我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87-89页。

B11章秀英:《公民意识评价与培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B1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B13王琳:《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光明日报》,2014年10月31日,02版。

B14庞波:《坚持“五个创新”深化农村普法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人大研究》2006年第8期,第48-49页。

增加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

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学生长远发展

在社会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关法律学习的吃了苦头。由于不懂法律,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成果却被懂法的人窃取,还有一些不顾法律规定,干违法事情谋取利益,最后自毁前途。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接受到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坚持高职教育的目标,发展社会所需人才,社会需要什么,就应该相应的培养什么。尽管现今互联网+社会对技能需求日益精进,但仍需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培育。特别是目前社会人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学校就应加强日常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对策

1、日常渗透,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进行法律教育,需通过日常不断反复的管理教育,渗透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班级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班会课、班级活动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导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进校园作讲座,利用权威知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令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

2、结合专业,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不如预期。教学方式未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法律基础知识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小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该课程应结合学生的专业。比如,对动漫专业的学生直接讲刑法很难达到效果,学生容易产生厌倦心理。但如果讲与动漫设计有关的权利保护而引发的刑罚案例,跟专业对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兴趣,吸引学生,日后对学生的发展也有益处。所以老师应该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引用实际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条具体化,让学生在实际案例当中体会法律的严密和威严。另外,在教学分班上,一般学校考虑师资情况,在教学班安排下,往往只考虑班级人数,没有考虑到专业分班上。为了更好的学习效果,应更注重专业班级集中学习,更有利于教师课程准备,也更有侧重。同时,教师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要刻意分开道德和法律,而应将两者相结合,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在课堂上的比例,与此同时又可以增添课堂趣味,可谓一举两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课堂,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单纯的日常渗透教育以及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要求,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往往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相关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现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比如通过选修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应模块的法律知识学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课堂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强化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教育,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风,使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办学目标,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学生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职院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作者:陈雪敏 肖巧玲 单位: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长根,陈一健.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科协论坛,2007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与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