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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和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

(五)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科目建帐核算,各项收支应当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各项支出,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集体资产登记帐簿,及时登记资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集体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集体资产报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任免财会人员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支出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方可入帐报销。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可以组织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计发现资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和完善;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严重违反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或者非法确定承包人、承租人的;

(二)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不能归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赔偿,造成集体资产损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现行价予以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我县农村很多地方对村集体资产管理较为薄弱,存在集体资产底数不清、产权关系不明、资产闲置、损失浪费和被侵占流失(有的被低价承包、变卖)等问题,集体资产利用率不高。

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县年内有1/3的村集体收入超过20万元的目标要求,决定对我县的农村集体资产状况重新进行一次清查登记,盘活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

1、精心组织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东海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次清查登记工作能够圆满完成。首先要成立组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经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农经站、财政所、国土所、司法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

其次要做好工作方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资产清查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要树立时间观念。要在全县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严肃纪律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现阶段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1.1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

中办发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统筹城乡一体化改革工作。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角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认真开展和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1.2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作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落实、完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制。有利于全面、公正地考察和使用干部。

2.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

2.1加强领导,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审计工作经费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事关村级换届选举、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积极部署,狠抓落实。组织、监察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区、镇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按照上级工作布署,采取交叉审计、区镇联合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各种不同方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并下达了审计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这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自身情况对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地学习了市、区审计工作方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财务审计条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熟悉区、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通过培训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为开展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3严格审计工作程序,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各审计小组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时,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厦门市农村财务审计条例》、《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工作规程,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一是提前三天下发审计通知书,将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完成后坚持十天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倾听被审计村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二是开展审计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查阅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对有凝问的开支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涉嫌违法乱纪的开支,认真做好原始材料的记录和复印,取得第一手资料。三是正确处理问题,客观公正评价。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清不同性质的情况,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该整改的要求被审计村及时整改,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办理移交,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村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把握审计资料规范。做到有原始资料复印件,有证明材料,有审计报告,有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书等资料,做到资料齐全,立卷归档。

2.4督促落实整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于落实整改。审计结论下发后,各审计组及时跟踪督促被审计村(居)认真做好存在问题的落实整改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要求被审计村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十五天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清退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退,该补办材料和手续的及时补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材料报区农业局备案。二是要求被审计村针对审计后还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三是要求被审计村严格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增强村级财务的透明度,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通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为组织部门进一步准确考核、选拔村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做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农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一定缺失

部分村超标准发放村干部补贴、奖金;违反规定报支村干部养老保险,发放村两委委员交通通讯补贴。如审计发现34个村(居)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巧立明目发放村干部补贴、奖金;23个村违规报支村干部养老保险;11个村(居)发放村两委委员交通通讯补贴。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各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社区财务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集体经济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全镇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及新建社区等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设立镇财务管理中心,分设镇财政财务、村社财务会计制和镇事业部门、民办非企业及新建社区等三大块财务管理。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区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创品质之镇、建和谐*”工作主题和“一保三促”的总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市第180号市长令《*市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镇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社财务管理信息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快速推进,有效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力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

(一)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是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有力举措,探索“村账镇管”的模式,不断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有效推动我镇财务管理工作走在前列。

(二)服从和服务于群众满意与社会事业发展。群众满意及社会事业发展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积极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民主监督、镇管理中心监督、区级审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深入推进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有效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突出队伍建设与方法创新。有人办事、照章理事,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基础。加强队伍建设,打造组建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科学理财队伍,提升会计综合财务管理水平。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利用现代化设施,积极探索财务管理制度化、科学信息化、效率最优化的方法和思路,有效提高管理绩效。

(四)强化规范与公开。一手抓规范,一手抓公开,让财务依法在阳光下运行是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开,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堵塞干部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来源于:

三、实施原则

建立管理中心,实行会计制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是集会计服务和管理监督为一体的新型会计管理模式,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实施中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各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原则。

对纳入会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福利机构、若干企业化管理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责任主体仍是各单位,而非管理中心,各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记账、分户管理。

(二)坚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原则。

对纳入管理中心集中核算的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福利机构、若干企业化管理单位实行财务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其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必须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负责。

(三)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民主监督权不变原则。

村、社区委员会及经联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拥有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的决定权,其财务由镇会计中心审核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平调、拥有、截留和转移村、社区集体资产,不得随意干涉村、社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对集体资金的开支使用,仍按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由村社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社的财务收支账目,应经村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报镇村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复核,方可报镇会计中心进行记帐和核算。

(四)坚持依法委托的原则。

村社财务会计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在积极引导,充分尊重干部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各村、社区经联社提出委托会计要求,依法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各村社取消会计、出纳岗位,新设助理会计岗位,助理会计一般可由原单位总会计或出纳担任。

(五)坚持“管帐不管钱”的原则。

管理中心和镇会计中心只对各单位的所有会计凭证进行审核记帐,不经手具体的财务收支项目,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仍按原规定不变。为便于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原则上只在*联合银行开设单个基本帐户,村社原则上可在其他银行开设3个以下的辅助帐户,杜绝擅自多头开户,严禁开设存折户。

管理中心和中心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正确合理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入账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等,中心有权拒绝入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转。

四、实施范围

纳入镇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包括:

(一)财政财务。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机关、农居建设管理站、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事业部门。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镇综合服务中心、环卫站、水管站等相关事业单位。

(三)村、社区。按《会计法》、《*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第180号市长令《*市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执行的五个撤村建居社区和四个行政村。

(四)新老社区及其他。按新型社区建设要求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需要,按《会计法》执行的新老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农贸市场等单位。来源于: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建立机构阶段(2月10日——3月20日)

1、建立领导小组。成立*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经、社务副镇长和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财统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财统办(农经站)指导、管理和监督。

2、设立*镇财务管理中心。在行政事业单位、村、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审批权“五权”不变的前提下,负责对全镇行政、事业、村、社区、民办非企业及新建社区等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技术性进行审计监督,实施“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电算化核算、统一公开、统一考核、统一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镇长一支笔审批、村社收支票据集中审核、集中报帐记帐”的“五统一”、“两集中”管理办法。管理中心下设会计中心。

3、落实场所、配备人员。*镇财务管理中心办公场所设在*镇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大厅式集中办公,设立规范的档案,配置必要的电算化设施,实行电算化管理。选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较强业务能力、文化程度较高、熟悉电算化操作及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担任中心会计。所需经费由村、社统筹,镇财政适当补助。

(二)建章立制、组织实施阶段(2月21日—3月31日)

1、开展财务清理、清产核资。镇里将组织人员,对4个行政村和5个社区进行一次财务清理(包括未纳入综合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理内容包括现金、存款、债权债务、财产物资、收入支出和票据等。在财务清理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疏理。对确实收不回或不需支付的呆帐及时处理,财产物资有盈亏的要进行转帐,通过财务清理、清产核资工作,真正达到帐帐、帐物、帐款相符。

2、签订好委托协议。各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村、社区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基础上,由原会计与会计中心办理财务会计帐目、凭证、其他会计档案以及合同、协议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单,由镇财统办(农经站)负责监交,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审核签字。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改革后的财务管理体制,重新修订完善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全镇财务管理上水平、经济发展上水平,为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推进落实、深化提升阶段(4月1日—12月31日)

通过认真抓好财务集中管理工作,切实把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创新、注重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动全面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规范财务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是创业创新的迫切需要。镇机关、事业部门、村、社区、民办非企业、新建社区等各相关单位要层层落实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二)注重分层实施。镇领导小组要择优配强财务队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沟通单位、部门间的联系,统筹抓好落实;镇管理中心、中心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村社等各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组织、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共同参与下,由单位负责人及村社书记负责抓好工作。同时,要召开各层面会议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赢得群众理解支持。

(三)坚持统筹安排。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注重将此次村账镇管工作与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此项改革的兼容性、创新性、实效性。

七、实施时间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村级 三资管理 具体措施 研究分析

农村问题中,对于资金、资产、资源的“三资”管理是重点问题,也是困扰大家的难点问题。加强对于“三资”的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集体利益。作为农村经济的管理人员,需要加大对于“三资”管理的重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成立专门的监管小组严格把关,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管理条例,避免农村村级“三资”的流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本文将针对农村村级三资管理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一、农村村级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村级三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在对农村村级三资管理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村干部、财务管理人员等对三资问题不够重视,出现台账不完善、甚至没有台账的问题,导致三资管理成为了糊涂账。同时,一些村干部,故意登记不全、做假账,敷衍了事,所以使得农村村级三资管理成为了一个难题。

(二)对合同随意更改,使得集体利益收到了极大的损失。在“三资”管理问题中,合同是农民群体利益保障的基础。但是由于合同不够规范,基本要素缺乏以及条款问题指代不明,所以使得农民的利益收到了损害。同时,一些村干部存在思想道德问题,暗箱操作,不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程序对合同内容随意更改,蒙蔽农村群众,都使得三资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三)财务管理混乱,缺乏制度条例。财务管理在农村村级三资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实际管理中,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大额费用大多由财务管理人员直接支出,而不是经过集体讨论,甚至有的随意浪费挥霍。并且在报销过程中,手续凭证不够完善、收款收据不规范。同时一些村干部在财务公开方面内容宽泛、形式手段不具体,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对实际情况并不了解。

(四)集体资金管理独断专权。集体资金往往都由一人直接管辖,所以就会导致公款私款不分。甚至有的人会乘机浑水摸鱼,私吞公款,这样的情况对于集体资金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五)基用裰骷喽酱胧┟挥新涞绞荡Α<喽绞潜U吓┟窭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农村经济中,农民的监督意识不强。同时,众多的农村村民纷纷外出务工,对村内事物不够了解,所以使得基层民主监督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同时由于农村集体观念落后,村干部就认为对于农村村级三资的管理就是加强对于资金、资产、资源的看管工作,而实际上三资管理的目标就是要使得资产增值,为农村创造更大的财富。

二、农村村级三资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农村村级三资管理制度规范。农村村级三资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相关的制度条例不够完善,所以在接下来的阶段需要完善相关的管理条例,利用相关制度,对村干部、财务人员进行约束,使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利用农村经济的有效资源。同时需要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对于大额费用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且需要经过上层镇政府的批准。对于预算的超值部分,要找到具体原因,不合理的支出要严格落实到个人身上。同时对于合同的制定,要严格按照规范形式,合同的违反需要负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的经济利益。对于农村的档案也要科学管理,编订成册、存放有序、严格保密,做到在日后的查询能够有据可查,明令禁止擅自销毁和泄露。

(二)严格落实监督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尽管由于农村村级三资委托的实施,使得农民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一言堂’等问题仍然猖獗,所以在今后的重点需要落实在监督程序上,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任何的决策都要经过讨论决定才能够形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规范管理。决策过程需要经过提议、村名讨论、审议、镇政府审批等一系列的过程,防止个人独断专权。凡是流程不完善的,一律不进行审批,实行规范化管理。

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1.1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1.1.1执行制度问题

财务制度在公开后不能收集大众建议,导致制度只是一种形式。农民得不到有关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合理解答,出现了库存现金以及白条抵库不能消除过剩的现象,没有遵守财政制度。

1.1.2制度缺陷

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设立制度的目的,但一些农村地区缺少财务制度管理,有的地区虽然有制度,却没有按照制度来进行管理。一些管理条例指定的条款和农村实际不相适应,社会一直在变化,农村的问题不能只依靠一种条例,一种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关政策,相应的管理体系也需要修改来适应新的环境。1.2农村财务管理体制

1.2.1未按照财务程序执行

乡村干部直接管钱,使会计人员、金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能发挥作用。干部的考试大多是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管理部门的村级财务人员并未对其进行评估,因为乡村干部没有相应财务会计基本知识和常识,不懂得财务的处理程序和相关的时间限制,不经意间违反了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

1.2.2管理松懈

管理是农村财务的关键,但一些村官忽视管理,一直认为只要上级安排的事情完成,无论公众满意与否。村里的干部很多人处理现金,没有现金管理条例,损失了有效监督,造成“公款私挪”,“公款私借”,“公款私存”等不好的现象的发生。

1.3农村财务监督机制

1.3.1财务监控系统落实缺陷

财务管理涉及到村,社会制度,虽然基于有关规定,但事实上,所谓的制度并没有落实到实处。

1.3.2财务监管机构实施缺陷

机构改革之后,乡(镇)、街道上建立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专门配备了人员编制,但只有少数人真正在管理领域工作,这样不仅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监督管理,还对农村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影响。

1.4农村财务管理理念

1.4.1轻视管理

农村干部有“重税而轻管理”的不正确理解,注意力和工作的重点在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农村基本建设,忽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没有有效的方法,等待问题堆积,才进行财务结算,每次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缺乏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财务管理系统以及正常运行的监督制度。

1.4.2服务意识欠缺

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现今的村里及社内的财务会计人员,一般是通过选择来调用,选择的方法简单,比较随意,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业务只能达到“计费和使用算盘”的水平,无法进行成本核算以及会计分析,很怕得罪乡(镇)领导与村级干部,又怕冒犯邻居、亲戚和朋友,难以履行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农村里的财务会计人员结构不稳定,大量的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受雇于主要领导。

1.4.3管理理念落后

管理如果不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于与时俱进缺乏理解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不足,一些领导干部将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加强管理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立,错误的认为注重财务管理是用绳子束缚自己,在实际的工作中有章却不遵循,管理松懈。

2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2.1加大财务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群众监督,需要坚持定期打开账户,实现民主理财制度,群众监督下开展集体财务活动;加强业务监督,乡(镇)政府权威组织应该建立和加强农村财务的监督,促进村级财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纪律检查部门密切协调,监督、处理违规情况下不能偏心保护;强化民主财务管理小组,村里的民主理财小组应该定期全面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不合理或不批准法案应当拒绝拒付,并坚持不给予报销。

2.2建立规范化管理模式

首先,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人员任命或选择机制,逐渐实行会计委派。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工资支付渠道,避免家庭会计的产生,改变只收取不论人的软约束;其次,明确分工,落实制度。清楚村里干部的义务、权利和财务人员,规范他们的行为;再次是对“财权”适当的分解,由一个人转变为掌握更多的交叉,正式发票或收据签署由两个村庄干部完成,避免财政支出黑箱操作。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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