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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其核心内容,想要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便必须对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重视法言法语的运用
在法律思维中,法言法语是重要的基本功,语言能够将一个人的思维很好的体现出来,在进行社会问题分析的时候,只有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才能够将其转化成为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干扰因素以及非专业思考排除;与此同时,在抽象概况法律现象的时候,也应该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形成法律思维。
(二)逻辑必须严密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理性思维,这便要求法律思维逻辑必须严密,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便是将法律运用进去来对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逻辑判断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若是没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备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通过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必须是能够让社会和当事人信服的,这便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理性,并且逻辑缜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在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必须是公正的,这是符合法律活动需要的,在对法律事实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时候,必须排除自身的喜好和私心,不能够先入为主,必须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四)程序正义应该优于实体的正义
法律思维属于程序性思维的一种。在我们生活的过程中,人们习惯用实事求是来进行法律现象的审视,重视实体公正。但是,在法律上程序公正应该是优于实体公正的,与此同时,法律程序也具备正当性和其独特的价值。并且法律程序本身也是自治的,这便要求法律人应该重视程序性思维习惯的养成。
(五)法律规则应该优于道德方面的情感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合法性思维,法律思维中,合法性本身便是优于合理性的,这也是法律和道德的最主要区别,法律思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唯一的标准便是是不是符合法律,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中的道德价值观念,情感因素比较强烈。
(六)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
法律事实和规则互动的过程便是法律思维,通过法律事实来进行法律规则的推断。在进行法律事实推断的时候,将法律规则运用进去。在判断的时候必须重视客观实施,重视是非判断而不是善恶的判断。由此我们能够发现,法律思维的培养需要法律人本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比较出色,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在进行法学教学的时候,老师必须重视法律思维素质和法律思维品性的养成。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办法
法律思维主要表现在逻辑、语言、意识以及判断等方面。法律意识本身也是全方位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是短时间便可以的,而是应该在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逐步的养成逐步的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法律逻辑以及逻辑开端展开的过程。只有真正的接触和了解相关的案情,才能够逐步的掌握法律事实,通过法律思维来进行法律事实的分析。根据法律事实来找到相关的条款,将其运用进去,这个环节中需要理解和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款,然后根据法律条款和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得出相关的结论。由此,我们能够发现,养成法律思维品性是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的,需要通过现实中案件的处理来养成。在教育的时候,老师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课程来专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便需要在进行法律教学改革的时候,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将案例教学、讲授、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实习以及诊所教育使用进去,真正的将实践和理论结合在一起。并且还应该根据培养法律思维的过程,真正的做到循序渐进和逐步的身体,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本身的思维品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掌握提高自身法律思维能力的办法。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老师应该重视案例的使用,案例能够很好的将不同的教学链条结合在一起,法律思维的归宿和远点则是法律事实,案例则能够将法律事实提供出来,这便要求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必须认真仔细,老师也应该将其作为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中心环节,将其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三、结语
关键词:教育改革;法律思维;案例教学;诊所法律教育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培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了实定法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法律爆炸的时代,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再加上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变迁日益加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去调整社会实践需要更大的法律智慧,这都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所能解决的,法律人必须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树立培养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目标的理念,重塑法学教育模式。这种重塑涉及到教学模式、法律课程、教学方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目前的教育观念,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还是教师讲,学生听;主要讲解我国的目前的法律内容或者通行的理论。课堂讲授经过改良,有的引进了司法考试题等标准化考试的内容,有的加强了课堂提问,有的则辅以所谓的案例教学。引进标准化试题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加强提问可以迫使学生思考法律理论之间的联系。案例教学则是教师将真实案例进行简化改造或者假设案例,用来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者法律条文。其实,这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充其量是一种例证教学。①无论是标准化试题,提问还是例证教学,学生运用知识的前提都是简化的,高度概括的,没有争议的或者高度抽象的,考查的内容也是相对固定的,远离法律思维的真实环境和法律思维的过程,思维训练的效果当然不好。实际上,无论是原初的还是改进的教学模式,其共同点都是教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无法有效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而法律思维训练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技能训练,学生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亲自参与,反复训练,才可能养成。因此以法律思维能力养成为核心目标的教学改革必须改变教师主导的教学模式,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其主动学习,主动总结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则,体会规则和事实之间的冲突,想象法庭的交锋的情景以及法院最后选择的理由,使其能够熟练写作和表达。学生积极主动的程度决定法律思维训练的成效。在新的教育教学模式中,教师的作用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控制教学秩序,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激发学生的思维潜能,而不是越俎代庖,全盘包办。
二、 建立适应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和课程安排是法学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以理论课程为主,辅以实践教学和法律实务课程。主要课程、课程内容以及课程的安排教育部都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最终体现为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课程划分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为主干划分,以现行法律条文注疏和理论介绍为主,教师按照统编的教材照本宣科,教学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这种教学内容对我们了解法律的结构、制度有帮助,但是对于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则作用不大。为了帮助学生熟悉实务和法律职业,学校往往安排教学实习、模拟法庭等实务性活动或者课程。但是这两部分明显脱节,因为课堂教学部分基本不进行法律思维训练,而实践教学环节则将学生放入一个完全陌生的实务环境,放任自流,这无异于一个游泳教练对你猛讲了一阵子如何游泳的理论知识,然后突然将你扔进游泳池让你自己游泳,其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有人说法学教学实习实际上就是有计划的放羊,一种教学欺骗。因此,笔者以为必须按照法律思维培养的规律构建合适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安排。
第一,合理划分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法律思维知识课程。法律思维训练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储备,其次是针对法律问题运用法律知识予以解决,最后将这种法律思维训练的感性认识或者技能上升到法律思维理论的高度,形成更高的思维自觉。根据法律思维训练的这种规律,我们可以大致依次安排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法律思维知识课程,同时根据不同阶段法律思维训练的特点,辅以不同的教学形式。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包括当前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及简明的理论,相当于法科学生的公共课程。这类课程不要求深度,但追求广度,力求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粗略的理解。专业基础课程应该大一开始开设,不迟于大二上学期结束,课时不能超过现在相应科目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辅以例证教学即可,对于教学班规模也没有特别的要求。
专业课是在专业基础课上的基础上展开的,应该从大二开始开设,可以持续到大四。专业课程是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特长开设的有较深难度的课程,是对专业基础课的细化或者升华。专业课应该采用案例教学的形式。案例编撰可以部门法的案件类别或者请求权类型为标准,系统编撰,要尽可能涵盖部门法的重要理论要点。案例必须是原生态的,没有经过精简,能够真实再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内容上必须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全部细节,形式上可以包括状、答辩状、举证目录、庭审笔录、词以及法院判决等。这一点与英美案例教学不同。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很详尽,可以详细展示案件审理的全部细节、包括事实、法律的全部争点以及评判,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判决书。而我国的判决书相当简略,通常没有全部展现证据、案件事实、争点以及认定的依据和理由,通常也不展现法律适用的理由,没有详尽的推理,光研究判决书会让人一头雾水。目前我国学者展开的判例研究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判决为引子,引出一个自己要研究的法律问题而已,与案例教学的案例研究南辕北辙。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研习,再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知晓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是如何展现和评判的,而这些在我国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之中,所以我们要研究这些文书。此外,还有些内容在文书之中没有显现,那么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去研究,去洞悉和填补这些空白。由于案例教学素材众多,学生要课前预习,课上讨论,课后总结,甚至撰写研究报告,学习任务繁重,因此专业课程最好选用选修的方式进行,不需要所有专业课科目都选,这样可以根据爱好,有的放矢,重点突破。其实,专业课程的学习以追求法律思维能力训练为核心目标,课程在精不在多,精耕细作,反复训练即可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一旦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其他部门法自然会触类旁通,事半功倍。
法律思维课程在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展开,旨在将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中积累的法律思维的感性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升华为理论知识,形成更大更高的法律思维自觉。因此,法律思维课程应该在专业课学习后期或者学习结束之后开设,包括法律思维课程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学等等。
第二,构建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现在的法学实践有教学实习、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等形式,有的学校甚至将之课程化,纳入必修课的范围,进行考核,旨在加强教学的计划性,弥补缺陷,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对于这些法学实践活动或者课程,笔者以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跟风。教学实习以前多半是毕业实习,即在完成法学本科全部课程之后,将学生派往实习单位实习,但由于学生在此期间多忙于考研或者找工作,无法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因此有的学校开始将实习提前,分阶段实习,并且加强监管。其实,笔者以为,教学实习效果不佳由其先天缺陷决定,无论如何改进都无济于事。首先,法科学生实习与工科学生实习不同,工科学生实习的环境或者内容可以控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反复操作,从而形成技能,而法科学生处理的案件往往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需要很长的流程,实习单位不敢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学生办理,实习演变成了见习和打杂,同时由于实习期限的限制,学生往往无法经历一个完整的案件办理过程。其次,实习单位无法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实习内容,实习缺少针对性;同时也无法为学生配备合适的指导老师,有针对性的指导。再次,学生在学校仅仅进行理论学习,而法律实践与之有很大的不同,二者完全脱节,学生实习中往往无所适从,无法及时调整、摆正心态。对此,尽管有很多学者提出了改进意见,但是无论哪一种改进意见都无法改变的现实是将学生放入实习单位就完全脱离了学校的控制,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训练,实习变成放羊是一种必然,效果自然不好。
模拟法庭的效果同样非常有限。在教师设计和指导之下的模拟法庭,一般由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以及检察官或者律师等角色,利用事先精选的案例,按照事先的设计,表演般的再现法庭审理过程。在这种教学环节中,按照事先的设计程序的模拟,对于学生了解司法程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却收效甚微。
相比之下,诊所法律教育更值得关注。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 20 世纪 60 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它是借鉴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的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即法学院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处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重视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②以准职业者的身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自己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庭审调查、辩论等程序和活动感受真实的法律活动,从而达到锻炼法律思维、锤炼职业技能、树立职业责任的目的。诊所法律教育是针对课堂教学、案例教学的不足而产生的。课堂教学获取的经验源自他人,是不完整的,不能完全替代自身真实的法律实践,而诊所教育则使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亲身经历,借以养成法律思维。这种教育实际上类似于工科学生在工厂的实习、操作,符合技能养成规律,符合思维培养规律。然而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在我国开展得并不成功,主要源于先天条件不足。学生多而案源不足、经费短缺、合格师资不足,与目前的课堂教学安排冲突。③的确,由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开放性,耗时费力,难度大,不容许犯错,都给法律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我国又没有提供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制度保障,因此目前实施起来难度相当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至关重要,不是实习就可以替代的。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进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第一,专业课程以案例教学为主,对案例、判决的研究锤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为法律实务做好了准备;第二,专业课程的选修减少了学生整天上课的压力,能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事相关的实务;第三,选修同时分散了学生,小班上课,任课教师有时间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当然,案源、经费的问题必须想办法解决。因此在实践课程方面,建议以诊所法律教育取代实习和模拟法庭。学生在大三或者大四可以选择参加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亲自检验法律思维培养的成果,从而为进一步法律思维培养指明道路。
三、实行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
教师讲学生听的授课方式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本质要求学生必须主动的进行自我训练,教师应该引导、催化和强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法律思维训练的规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实行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制定学习方案,提供相关的学习材料和问题,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分析这些学习材料,撰写案例报告,熟悉法律规则体系,然后通过课堂讨论、辩驳,将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观点表达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应该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不同。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则往往就隐藏在判决之中,而其判例对判决理由的阐述往往非常充分,案例教学以判决书为素材就可以了。我国的法律规则是独立于判例的,案件判决是法律适用的一个例子。同时,我国判决书通常简单粗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理由的阐述很多时候模糊不清,无法通过对判决书本身的研究,达到美国案例教学的功效。因此,我国案例教学的素材应该根据所有的案卷材料重新进行组织,力求尽可能完整的再现案件以及案件审理的全貌,要么直接以原生态的案卷材料作为教学素材,然后辅以教师的各种问题;要么有教师根据案卷材料重新编写,力求详尽,能够反映案件及审理的全貌。繁多的案例教学内容不适宜用教科书展示,老师和学生都要改变过分依赖教科书的习惯。其实,美国实行案例教学法,学生在上课之前往往要阅读上百页、上千页的案例材料。快速阅读、梳理要点、撰写案例研究报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功,该项能力应该在大学教育中就应该养成。此外,由于我国的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有时无法知晓法官对律师的各种观点如何采信以及采信的理由,这需要教师批判式的教学填补这些说理空白,在某种程度上这是理论教学的重现。
也许有人认为如此进行案例教学,耗时耗力,而教学时间有限,最终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其实案例教学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开始的时候很细很慢,但是到学生掌握了这种方法之后,案例教学只针对一个或者几个教学预设的重点进行,不必再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方面,效率就会提高。但对于学生而言,提供完整的案例材料却是必要的,因为他必须了解完整的案情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观点交锋,才能准确找到要学习问题的答案,这有助于法律思维训练。
其实,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针对以前学徒式法律教育的无效率,借鉴大陆法系的课堂教学模式而形成的,意在加强法律教育的计划性、理论性。那么我们借鉴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则要把我们远离案件事实的抽象理论、法律规则还原到真实的法律实务背景之下。应该说与英美的案例教学法是殊途同归,都遵循了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性。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实行的启发式、发现式教学的一种特定形式。其实,法学教育中任何一门学科,无论是否适合案例教学的形式,都要采用启发式教学、发现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共同服务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① 赵振华:“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第159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确定并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方案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而纷纷设置了16门核心课程,又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以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单一性、同质性特点。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也未体现出“卓越计划”分层次、分类培养特点。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科技类”法务人才的培养,“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确可从自身学科建设、培养特色需要出发,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在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可针对培养对象的行业需求,从实际出发,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减少在基层法务工作中较少遇到的“国际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等课程,考虑将其合并到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课程学时。而为应对基层法务工作者群众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公共课程,丰富拓展学生的学科知识领域,注意其社会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而不单纯局限于法律技能培养。并在教学学时上给予“科技”门类、“法学”门类课程必要的学时保障,不受制于学校统一设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总量的限制。同时,为凸显“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特质,“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时,可考虑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细化,设置“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系列课程,让“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也可考虑将交通法则细化,在“民法总论、侵权法”等课程基础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法、航空运输法、交通行政法、交通执法实务”等系列课程,形成“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特色,满足科技类法律人才面向地区、面向行业的培养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实践、法律实训环节,除了考虑常规的法学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法律诊所”课程实训和法学专业见习,强调法学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外,还要注意增设非专业实践环节。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学生的实习工厂,安排相关实验班的同学到实习工厂见习,了解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增强对科技成果保护、转化的感性认识,起到科技技能锻炼、科技意识熏陶的作用。
(三)建设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卓越法学师资队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求法学师资队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务实验班”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授课,不仅要求教师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师资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的双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论又会操作,否则无法胜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对文科专业师资的支持远不及工科专业,本身就难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前来执教;而传统法学教育的“纯法学性”,就算现有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也因为其不做实务、不懂理工学科知识,无法将法律知识与科技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令人堪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双千”计划的实施,打开了理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大门。即理工院校可顺应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在现有教学队伍的基础上,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即法学院系教师走出校门,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检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学校也外聘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别是科技法务方面的实务工作者,如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作为实务教师、兼职教师。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长期接触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往往有最直观的认识和表达,能有效弥补学院教师在实践能力训练指导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学师资相较于专门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较大差距,注重实践教学,注意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交流、优势互补,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科技法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师资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现。因此,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由学校校内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仅能为法学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以法律实务操作理念进一步训练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养;并能对法律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校内外师生的共同交流、沟通,为该实务问题的解决寻找理论根据,更为法学理论的确认提供实例依据。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更是法律职业化需求的实质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更新和教学方法改进法律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战略部署,涉及培养定位、教学理念、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教学理念在培养定位后,对整个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需将良好的教学理念内化为教学的自觉行动,并以其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日趋合理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表现出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发挥理工院校重实验、讲应用的培养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内实习工厂等实习基地,选择适合具体课程的个性教学方案(如小班教学、个别疏导等,但这需要花费老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当然,由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时紧张,不可能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尽所有知识,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难以应对学生获取知识需求;而专门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学习知识的具体方法。
四、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的把握,不是通过记忆、背诵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摈弃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借助“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案例分析经验积累”的方法论训练,强化法律实践操作技能把握,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指标、评价范畴,毕竟职业发展潜力的大小是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积极引导、提升学生大胆思考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3]。只有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了较强的职业发展潜能,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历练和工作经验积累中胜任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理工学科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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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法学思维;培养方法
一、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1.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法律思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从业者,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及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运用法律时的思维,也应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l生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二、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1.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2.从教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途径
一、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固化,教学理念缺乏创新。我国法学课堂教学大多还是以传统教学模式为主,教师扮演知识的“输送者”角色,学生接受知识则较为被动,“填鸭式”“灌输式”教学缺乏学生的互动参与,即使现在很多高校逐渐尝试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方法,但仍未能解决教学方式较为单一的问题,教学理念缺乏创新与突破第二,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较为脱节。我国法学教育比起课外实践,更重视课堂教学;而课堂教学又大多以书本知识的传授为主,理论性较强,缺乏实践性,在法治实践能力的技能训练方面有所欠缺。一旦他们进入实践岗位发现现实工作与书本上的理论不同,容易产生一定的思想落差,很难较快的适应当前法律工作现状,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第三,法学教学理念缺乏创新。我国法治教学理念长久以来轻视理念的突破与创新,重视课本知识的传承与吸纳;轻视理解与学习的过程,重视教学的结果与成绩;并且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固定而僵化,教师只指挥不参与;学生只遵从不质疑。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缺乏批判精神与发散性思维,将造成我国法律人才缺乏创造力,难以达到卓越的水平。第四,法律人才培养片面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也不仅包括法律职业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更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核心任务,以法说理,寓法于理,培养法律人才应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身为法律人,最重要的是德,以德为先,德法兼修,方能“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从而培养出业务精良、基础扎实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第五,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较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缺乏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大多局限于国内视角,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政治多元化等新形势要求的法律人才应是具备国际视野与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际事务参与能力,更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人才竞争力与国际地位紧密相关。
二、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途径
面对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目标不够明确、教学模式较为传统僵化、法律人才理论与实践脱节等诸多问题,以下是笔者在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现状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后,所提出的几点关于建构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一)革新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完善课堂教学方式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学课堂应当适当转变教师角色,结合学生自身特点进行因材施教。教师多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参与性,以此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力,培养法律人才的批判精神与质疑精神。具体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先让学生自己就某一问题或焦点搜集查找资料,初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培养其对信息的搜集分析能力。第二,通过课堂辩论的形式让其对自己的观点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通过辩论培养其发散性思维与辩证统一的思维方式,言语的交锋可以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并且也能够培养法律人才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第三,通过教师点评总结达到对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并使自己的观点得到总结与升华,最终达到对法律人才的法律理论掌握与法律技能提升的双重培养。
(二)加强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培养应用型人才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更应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发展理论,不断提升实践教学在法治教学中的地位和比重。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是强化法律人才社会实践能力重要措施。下面我将具体建议几个实践教学环节,这将是构建卓越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如下:第一,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可以与学校周边或者关系密切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建立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积极开展课外、校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譬如可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普法下社区等活动,从而培养法律人才的交流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三,重视教学实习课程的运用。教学实习主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来讲,内容上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观察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形式上应当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积极开展参与度高、覆盖面广、效果强的实践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活动、法律诊所活动、旁听庭审以及教学实习等。
(三)注重道德修养与综合素质培养,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辩证统一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学实践者应当以法说理,寓法于理,发挥法治精神的宣传、示范作用,为其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和维护正义、崇尚法律的坚定信念,重视道德修养的培养。不论从事于何种法律职业,唯有心中坚守公平与正义,恪守职业道德,心系人民,心怀百姓,才是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大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摇篮,更应注重对其道德修养的培育,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突出的工作能力,更要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备的身心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法治信仰及法治精神对法律人才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实现对法律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辩证统一的培养。
(四)注重提升法律人才的国际视野与国际竞争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