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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细则

机动车管理细则

机动车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一、严厉节制车辆编制治理

本年1月,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事用车装备运用治理方法〉的告诉》(中办发〔2011〕2号)文件,对党政机关公事用车编制审定和置办规范作了从严规则。依照规则,本年我市只在3月份批复了1辆措置更新公事用车的编制,在4月份展开党政机关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任务今后,中心要求暂停置办公事用车。我科严厉执行上级要求,未违规审批和违规置办党政机关公事用车。

二、仔细展开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任务

本年4月,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展开党政机关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任务的施行定见的告诉》(厅字〔2011〕6号),还中心和省上都召开了有关电视德律风会。按中心和省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指导小组要求,我市实时成立了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王世林担任,治理局局长贺建文担任常务副组长,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治理局,分担副局长杨文兼任市公车管理办公室主任,我科承当了全市公事用车专项管理的详细任务。自展开专项管理任务以来,我们仔细依照中心及省公车管理指导小组的要求,在市公车管理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仔细展开各项任务,按期推进任务历程。

(一)举动敏捷,实时展开发动摆设

依照上级要求,我们实时制订全市任务方案,细化办法步调,经过电视德律风会或专题任务会议等多种方式,在全市层层发动,摆设专项管理任务。5月20日,市公车管理指导小组召开了全市党政机关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任务发动大会,6个区县和市级各部分相关人员共200余人参与了大会。发动会后,我科任务人员立刻展开了相关报表的填报及软件操作的培训任务。

(二)仔细担任,顺畅完成注销自查

因为专项管理第二阶段的注销自查任务工夫紧,义务重,状况复杂,报表填报难度大,为按期完成全市公事用车注销自查任务,我科任务人员在省公车管理办指点下,克制人手少、工夫紧、义务重等坚苦,想方设法接纳办法,确保专项任务按期完成。一是领先仔细进修政策,力图精确把握认定规范。二是对区县和市级部分除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外,还依据市级部分和各区县实践,有针对性的到某些单元或区县对报表软件的填报进行了现场指点培训,并诲人不倦地进行解说示范,直到详细任务人员完全弄懂为止,确保不脱漏一个单元,不脱漏一辆车,自查面到达100%,三是与省公车管理办树立了优越的上下联络沟通机制,对掌握禁绝的问题实时向省公车管理办指导请示报告请示,实时转发省公车管理办文件和告诉,按时上报任务简报。展开专项管理以来,我市共转发或下发书面告诉12次,德律风告诉5次,上报任务简报11期,有力地推进了我市专项管理任务的展开。四是严厉把关,对各单元上报的报表逐项进行仔细搜检,凡不契合要求的,责令返工,直到填报准确为止。

(三)严厉搜检,确保数据真实精确

为确保全市公事用车注销自查报表的真实性、完好性和精确性,在注销自查的根底上,市公车管理办依照省公车管理办要求,在省督查组督查我市的还,我市也成立了由市纪委、市财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治理局等相关部分任务人员构成的反省组,于9月5日至8日对全市党政机关公事用车问题专项管理任务展开状况、注销自查和搜检核实状况进行了督导反省。依据反省中发现的问题,连系省公车管理办要求,市公车管理办再次下发告诉到各区县和市级部分,要求各单元对车辆注销信息仔细进行核实修正,经由多达7次的重复修正核实,当前已顺畅完成清算改正阶段的清算注销、自查核实任务,树立了市公事用车数据汇总库。

(四)精确认定,狠抓违规车辆改正处置

依照对违规车辆执行边审核、边改正、边标准的准则,依据厅字〔2011〕6号文件规则,我市仔细核对,精确认定了违规车辆,并根据中心公车管理指导小组《关于印发〈党政机关违规公事用车处置方法〉的告诉》(中车治〔2011〕4号)文件要求,对全市违规车辆依据状况逐台提出了处置定见,当前大局部违规借用车辆已退回原单元。

三、下一年任务计划

机动车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北京正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 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在当日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北京官方详列了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监管办法。

其中提到,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并具3年以上驾驶经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在网约车辆资质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需为北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能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应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申请公司需在北京设立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有车辆检测维护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拥有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及运营管理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今年,网约车在中国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8日了网约车细则等3个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

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在征求意见阶段,官方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9246条。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大方面。相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意见之后,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

对于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对此,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北京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记者3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截至20xx年12月30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4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机动车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 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排子车、手推车等;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载货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货、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 本市车辆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于一、七月办理;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2、个人应纳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纳税期限,一律为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内。

第九条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后,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纳税车辆一律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xx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车船使用税的作用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机动车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尾气 污染物排放 管理

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43-01

1 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现状

统计表明,自2009年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汽车销量大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在在2010年首次公布了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随着近年来国民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攀升,汽车排放的尾气中的污染物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因此汽车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中的重要课题。从统计数据来看,汽车尾气所含的空气污染物主要为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以及其他颗粒物。而从不同类型的汽车所排放污染物类型来看,载客客车和中、重型载货货车是这些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从当前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角度看,在2009年国家环保部颁布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过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测定,分别以黄标和绿标来区分汽车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了国家指定的标准。而从区分结果来看,黄标车(指不满足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及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是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源头,因此在讨论汽车污染物排放的管理策略时,应重点针对这类型车辆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汽车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依据与问题分析

对汽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该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了对新生产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体系。但在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却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汽车污染物排放的系统化管理还处在初步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管理细则并未成型;二是大量仍在使用中的、不达标的黄标车的污染物管理问题。具体而言,主要的管理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细则方面的问题。

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从原则上对汽车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进行的定义,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存在使得管理部门无法对行使中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测。因此对汽车污染物排放是否合格的检测只能在静态环境下进行。这使得获得的检测数据实时性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在考虑不同类型法律法规协调的基础上,需要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管理细则。

(2)管理权限的问题。

在当前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方式中,对新生产汽车、已投入使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由不同管理部门来执行的。新生产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主要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及质检总局来实施。而对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又涉及到公安、质检、交管和环保等多个部门。其中环保部门如果要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路检还需要交管等部门的协作才能进行,环保部门在实际管理中总体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即便环保部门可以掌握主动权的定期检测工作,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细则,也需要依赖于质检等部门的配合,这使得当前汽车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在具体实施中面临很大的困难。加之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各部门的权责也不明确,严重影响管理效率。

(3)燃油标准问题。

汽车燃油质量是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影响因素。使用合格的汽车燃油也是在大量存在黄标车的大环境下减小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措施。但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中,环保部门却不能进入到汽车燃油的标准的制定过程,也无法对燃油的质量进行监管。总体上看,汽车燃油质量所采用的明显落后于汽车污染物的排放的标准。这使得对汽车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有本末倒置的嫌疑,也是当前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中的一个尴尬局面。

3 对策探讨

3.1 新生产汽车的排放标准控制

对在用车而言,只能通过更换配件等辅助方式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新生产的汽车却可以做到从源头上进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控制。因此在我国汽车使用量越来越大的环境下,对新生产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严格控制具有长远意义,也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措施。

3.2 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是汽车污染排放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但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问题。前文已分析了对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中的困难,除了法律依据上的缺乏可操作性外,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一是管理体制上有缺陷;二是管理细则上没有落实,现分别进行探讨。

(1)理清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权责。

在当前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应当是主要负责部门的环保部门却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检测等工作都需要依赖于交管、质检等部门的配合才能够进行。而具体的管理责任往往又很不明确。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定权、责明确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笔者认为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分为两类:一是明确在汽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中的管理体制问题,理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以及部门之间的配合关系,强化环保部门在管理中的牵头地位,改变当前环保部门检测工作严重依赖其他部门的境况;二是落实汽车污染物排放的定期检测制度,将管理行为强制化。在用车I/M(检查/维护)制度是当前公认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制定操作细则时可借鉴国外通行的I/M制度。

(2)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措施。

如果采用I/M制度,将可以对在用车辆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对新近投入使用的车辆往往可以通过更换配件等辅助手段来达到尾气排放达标的目的,但对高污染的在用车的排放管理就更为棘手。从统计数据来看,这些高污染物排放量的在用车的比例约为10%,而这些车辆所排放污染物总量却占据在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40%。因此如何处理这类车辆是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两类措施:①对这类车辆更换配件,尽量使其满足尾气排放标准;②在采用排气管过滤器更换等手段仍然无法满足尾气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对其集中分类管理。当前城市高污染排放车辆主要集中在在用出租车、公交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因此可对其按功能进行分类,具体可有两类措施:一是对已经老旧的车辆尽快报废,必要时给予财政补助;二是更换动力系统,以天然气代替汽油作为动力来源。这类措施在南京等地的出租车尾气排放管理中的已经有过实践经验,效果较好,是值得推广的一类方式。

3.3 环保部门应尽快介入燃油标准的制定

燃油质量是影响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燃油质量是改善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又一重要手段,但当前环保部门在燃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参与。因此为了让燃油标准和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相协调,应尽快在制定新的燃油标准时引入环保部门。

参考文献

机动车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家总局批准实施,新细则与2006版的细则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帮助企业较好地了解2011版细则内容,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笔者对新旧细则进行分析,总结不同点,并对不同点进行如下分析如下:

1、总则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细则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明确本细则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第三,删除了原细则对销售领域的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企业。

第四,增加了相应申明:本细则将根据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细则中如有关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第一,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增加了3家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其中广东省增加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指定的检验机构。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新细则把原申请基本条件“按GB17761-1999和GB17284-1998标准要求进行的有效(一年内)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从申请条件变成审查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即企业只要在审查前完成相关型式实验,而无需在向省局申请受理前完成。但鉴于型式实验周期比较长,出现问题比较多,建议企业提前做相关准备,以免影响审查工作。

4、许可程序

第一,新细则中申请和受理材料中不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企业实地核查条款中明确由省局制定核查计划,并要求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第三,新细则要求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新细则要求《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由原来的一式三份变成一式四份,增加了一份。

第五,新细则明确要求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5、审查要求

第一,新细则中企业执行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并申明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执行相应的新标准。

第二,新细则中要求车架上下碗组装机、前叉下档组装机必须能实现自动装配,而原细则可以使用半自动或手动。新细则中不要求具备工位器具、工位车/货架两种生产设备,但同时要求增加周转车设备。

第三,新细则中减少了内宽专用游标卡尺、漆膜冲击器、B0.5-20-6H/6g三种检验设备和器具,并相应的要求增加一台数字式直流稳压电源。

6、监督检查

新细则中增加了监督检查大条款,对企业获证后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单元生产范围。

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9)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7、实地核查

第一,新细则中实地核查增加了2个条款,分别为条款6.4型式检验和条款6.5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其中6.4条款要求企业在审厂的时候必须按单元提供型式检验报告;6.5条款要求企业应依据GB17761-1999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7.1条和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第8.1条要求进行周期检验,即年产万辆以上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年产万辆以下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按获证单元产品进行核查历年检测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2.1条款(生产设施)要求企业对生产设施应悬挂厂铭牌。

第三,新细则中3.3条款(检验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具有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力开展助力车产品检验的机构可以颁发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内企业可以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进行相关培训,获取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新细则中5.1条款(采购控制)要求企业:1、提供电机、控制器、电池、充电器、汽油机、车架、前叉、车把、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2、合格供方档案中要有保存铅酸电池、汽油机生产许可证及电机(36V以上)、充电器输入端电源线、输入端插头3C资质证明;3、建立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第五,新细则中5.3条款(质量控制)要求整车调试为必设质量控制点。

第六,新细则中7.3条款(行业特殊要求)要求产品说明书中要告知消费者“不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以免污染环境。本产品的废蓄电池由本企业或经销商、政府指定网点负责回收”。

参考文献

[1]2006年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