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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

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

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六年级家长通知书范文一

贵家长:

为了让你能及时了解您对孩子在学校的各方面表现,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家长与老师的沟通,更好地帮助和指导孩子有效地学习,促进孩子快乐健康成长,顺利升入初中学习,经校行政研究决定,于本周四(3月22日)晚上18:30召开六年级学生家长会。望各位家长妥善安排当日工作,准时参加会议。如有事不能参加,请向班主任请假。

一、活动要求

1.为确保安全,请家长不要带孩子参加会议。

2.请准时参加会议,建议由父亲或母亲亲自参加,有事要向班主任请假。

3.家长参加会议时不要抽烟,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保持会场秩序。

4.车辆请自觉有序地停放在学校内。

二、活动内容:

1.集中多功能教室听讲座。(18:30——19:10)

2.到孩子所在班级与任课老师交流。(19:20——20:30)

对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表示深深的感谢!相信我们的共同努力会换来孩子美好的明天!

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新湖小学家委会

3.20

六年级家长通知书范文二

学生姓名:

尊敬的家长同志:

您好!六年级第一学期已结束,在你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您的孩子在我校已经圆满的完成了本学期的学习任务,在此我代表学校和各位任课老师,向各位家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新的学期能继续得到您的支持! 根据上级通知,我校今年寒假定于2015年 2 月 1 日正式放假, 3 月 1 日学生正式报到。2015年3月2日开学。报名时要求携带老师规定的作业(见后):本期的学科成绩情况如下:

希望在寒假期间,家长督促孩子认真完成寒假作业,如果您带孩子外出,请注意安全,祝家长和孩子们寒假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您的合作!

年2 月1日

六年级家长通知书范文三

贵家长:我校本学期定于二月七日放假,下学期三月六日开学,现将六年级学生周高燊本学期在校表现及学业成绩告知你们,并请督促该生在假期中认真完成假期作业,协助学校指导好学生假期活动,做好开学准备工作。

校长:侯启康班主任:徐蕊

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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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xxxx年在学校党政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帮助及校工会全体人员的大力支持下,自己较好地履行了工会常务副主席的职责,各项工作计划得到落实,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校工会被评为xxxx年度xxxx高校先进工会,“科教之星”评选活动被评为xxxx年度xxxx高校工会特色成果奖。下面主要从八个方面将xxxx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 成功召开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四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四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全校教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共谋学校发展大计的一次盛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学校五年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上届“双代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至此,学校工会工作踏上新的征程。

二、 以“科教之星”评选和教学基本功比赛为抓手,为青年教师成长成才搭台、铺路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是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坚力量。校工会以“科教之星”评选和教学基本功比赛为抓手,发挥“助推器”和“蓄水池”作用,为青年教师成长成才搭台、铺路。xxxx年成功举办了第二届“科教之星”评选和第八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10名青年教师当选为学校“科教之星”;“科教之星”评选活动被xxxx市教育工会评为xxxx高校创新成果奖。6名青年教师分获教学基本功比赛一、二、三等奖,10名青年教师获最佳教案奖,3个教学单位获得优秀组织奖,并最终确定二名青年教师参加xxxx年xxxx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第八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从开始到结束,教学示范观摩、最佳教案展示、比赛现场气氛、比赛后的激励,对青年教师产生了较大影响,形成了提高教学质量,注重教学研究的环境和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为青年教师成长提供了平台。

三、 开展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

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是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一个品牌,也是发挥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针对我校苗圃新建教职工住宅工程质量开展了巡视工作,形成了教代会代表巡视报告,较好地促进和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为进一步使教代会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教代会在巡视后,针对加强的措施和办法,了教代会代表巡视的跟踪报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教代会代表进行传达,并及时收集教代会代表建议反馈主管部门,较好地发挥了教代会的作用。

四、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师德师风建设是学校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学校育人工程的重要保证。校工会以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为抓手,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xxxx年评选表彰了16名师德标兵和10名职业道德标兵,其中两人获xxxx高校师德先进称号。

五、 加强二级教代会建设,开展建家升级考核评估

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个人征信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个人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注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收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x、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x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测评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送备案机构。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

(四)被大量投诉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

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六年级学生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R74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7)06-00389-04

抑郁是儿童青少年的主要心理健康问题之一。近三十年来,国内外学者关注于研究儿童青少年抑郁,不少结果显示青少年期为抑郁发展的关键阶段[1,2]。但不同测量工具的选用常导致研究中抑郁的界定不一。因此,Compas提出区分抑郁问题的三个水平:抑郁情绪、抑郁症候群、抑郁障碍,并归纳了针对各水平的主要测量工具[3]。我国的儿童青少年抑郁研究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对测量工具的差异也缺乏比较,限制了研究发展。本文拟介绍和比较我国儿童青少年研究中应用的10种抑郁测量工具,以供研究者参考。

1.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抑郁量表

1.1 儿童抑郁问卷

儿童抑郁问卷(Children's Depression Inventory,CDI)应用广泛,国外儿童抑郁研究半数使用CDI作为测量工具。CDI为Kovacs与Beck于1977年编制,适合7-17岁年龄段,可以说是BDI向低年龄段的延伸。CDI共27题,包含5个分量表:负面情绪、人际问题、效率低下、缺乏和负性自尊。每题都由描述不同频度的三句话组成,分别按1-3记分。评估时段为最近两周。CDI有用于快速筛查的10题简版,即CDI-S,与完整版相关系数为0.89[4]。CDI突出的优点在于:它是所有抑郁测量工具中所需阅读水平最低的(只需一年级阅读水平);而项目内容也贴近儿童的日常生活,如,没有朋友、不愿做功课、长相难看、打架等。

我国研究者初步探讨了CDI在我国儿童青少年中的适用性。刘凤瑜(1997)[5]选取天津市小学二年级到高中二年级、年龄在7-17岁的895名学生施测,发现CDI间隔半年的重测信度为0.79,分半信度为0.82,Cronbach α系数为0.84,均与原英文报告接近;项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15-0.58,第26项最低,其余均高于0.35。平均分为37.91±7.06;因素分析结果与英文版的5个分量表不完全一致,但二次分析可获得单一抑郁因素。中学生抑郁水平显著高于小学生;小学男生的抑郁水平显著高于女生,而中学生无显著性别差异。该研究显示CDI基本适用于测量我国儿童青少年的抑郁水平[5]。

1.2 Reynolds青少年抑郁量表

Reynolds青少年抑郁量表(Reynolds Adolescent Depression Scale,RADS)为Reynolds根据DSM-III中对重症抑郁和恶劣心境障碍的诊断标准于1981年编制,针对12-18岁青少年。包括4个方面的抑郁症状:恶劣心境、缺乏/消极情绪、消极自我评价、躯体主诉。RADS共30题,按频度1-4评分。总分范围30-120,国外推荐77作为划界分。1987年,修订版RADS-2增加了新的样本数据,并将适用年龄扩展到11-20岁。此外,Reynolds还曾于1989年编制适用于8-12岁儿童的版本(Reynolds Children Depression Scale,RCDS),主要适用于小学3-6年级,需要二年级以上阅读水平。我国未见RADS-2与RCDS的试用或修订报告。

我国研究者曾修订RADS。刘德华等[6]选取7个城市共3905名中学生施测,结果发现:RADS间隔4-6周的重测信度为0.79,分半信度为0.88,与CES-D的相关系数为0.84。量表总分的平均分为52.87,女生略高于男生,而年级间差异显著,从初一的49.34递增到高三的55.71。该结果提示RADS适用于我国青少年的抑郁评估。

1.3 儿童抑郁障碍自评量表

儿童抑郁障碍自评量表(Depression SelfRating Scale for Children,DSRS)为Birleson于1981年编制,适用于7-13岁儿童。该量表共18题,按一周内症状出现的频率进行3级评分。总分为0-36分,使用15分为划界分时,敏感度为66.7%,特异度为76.7%。国外研究者发现DSRS与CDI的相关系数为0.81,但与儿童抑郁评定量表(Children's Depression Rating Scale,CDRS)和临床会谈的结果相关很低,总的来说DSRS评估儿童抑郁的有效性证据还不够充分[7]。

苏林雁等于2003年在14个城市对1943名8-16岁小学二年级到初中三年级学生测试DSRS, Cronbach α系数为0.73,分半信度为0.72, 项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29-0.60,与CBCL的焦虑/抑郁因子的相关系数为0.49。33名四年级儿童间隔半个月的重测相关系数为0.65,间隔3个月的重测相关系数为0.53。同时测试了29名抑郁障碍儿童,发现DSRS对抑郁障碍诊断的灵敏度为86%,特异度为82%;在18题中有15题抑郁组得分高于正常组[8]。这些研究初步支持DSRS的适用性。

1.4.Bellevue抑郁量表

Bellevue抑郁量表(Bellevue Index of Depression,BID)为Petti依据最早的儿童青少年抑郁诊断标准即1973年的Weinberg标准,于1978年编制。该标准要求儿童抑郁的诊断必须具备情绪低落、自贬观念2条主要症状,同时具备易激惹、睡眠困难、学业表现改变、社交减少、对学校的态度改变、躯体主诉、精力丧失、食欲或体重异常变化等8条症状中的4条以上。同时,该标准以有无自杀意念和计划来区分抑郁的严重程度。BID适用于6-12岁儿童,共40题,分属Weinberg标准的10个因子。每题根据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评为0-3分。两个核心因子同时有症状,且总分≥20者可诊断为抑郁症。除儿童自评外,BID也可以采取父母评定的方式。

我国研究者曾报告BID在我国儿童中的试用,但缺乏信度指标的报告。如郭兰婷等曾于1992年用BID的部分因子测量白血病儿童[9]。郭兰婷等在成都322名10-12岁小学五、六年级学生中试用BID,并对20例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儿童使用BID评定,BID与临床诊断的符合率为95%[10]。这些研究初步显示BID的适用性,但有待更充分的研究支持。

1.5 中学生抑郁量表

中学生抑郁量表(Chinese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Depression Scale,CSSSDS)为王极盛等于1997年编制。该量表共20题,其中16题来自对中学生的问卷调查。该量表要求对严重程度进行5级评分。王极盛等对北京市1979名初一至高二的学生施测,未发现显著性别差异,而年级间差异显著;项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56-0.69,分半信度为0.87;间隔10天的重测信度为0.80,间隔55天的重测信度为0.72;与CES-D的相关系数为0.67。因素分析可得4个因子:2个“一般抑郁”因子、“学业有关的抑郁”、“人际关系有关的抑郁”,4个因子共可解释变异的60.1%[11]。总的来说,该量表心理测量学指标很好,但报告对题目编选过程介绍过简,未能说明该量表的特点。

2 可用于青少年的成人抑郁量表

2.1 贝克抑郁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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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抑郁问卷(Beck Depression Inventory,BDI)为Beck于1961年编制。共21题,每题4句,分别描述症状由轻到重的程度,按0-3计分。每个评分都对应一句描述是BDI与CDI在形式上共有的特点。BDI因素分析可得三个斜交因素:消极态度或自杀、躯体症状、操作困难,并可进一步抽取单一的二级因素:总体抑郁。BDI亦有13题、7题等简版。但BDI-13鉴别抑郁的准确率低于BDI-21[12]。

我国未见BDI正式修订的报告。2004年,张志群等对成都市1393名11-18岁中学生试用BDI。但实际测试20题,删去了评估减退的一题。结果发现:平均总分10.98±7.39,女生略高于男生;间隔2周的重测信度(n=55)为0.79;Cronbach α系数为0.80,项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24-0.55,分半信度为0.76。因素分析获得4个因素:抑郁情绪、自我评价低、躯体障碍和社会退缩。研究者发现项目S(体重下降)与总分相关最低,提出该项目在儿童青少年抑郁症诊断中不应作为重要标准[13]。该研究显示BDI在我国青少年中具有适用性,但最好进行重新修订。

为了更符合DSM-IV的诊断标准,1996年Beck等修订了BDI-II,改变包括将评估时间改为两周和部分项目内容的替换。Byrne等对香港1460名14-18岁青少年试用BDI-II中译本,验证了其适用性[14]。

2.2流调中心用抑郁量表

流调中心用抑郁量表(Center for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Depression Scale, CESD)为美国国家心理健康中心(NIMH)的Radloff于1977年编制,用于抑郁症状的筛查。测量内容包含4个因素:抑郁情绪、积极情绪、躯体症状、人际关系困难。共20题,使用0-3评定最近一周内症状出现的频度。

我国多项青少年研究使用CESD。例如,阳德华等于2000年对四川南充市500名初中生施测CESD,因素分析获得五个因素:无助与孤独感、绝望与无价值感、能力减退感、不良心境、生理症状;Cronbach α系数为0.78[15]。此外,各地有多项研究使用CESD测量中学生的抑郁状况,显示了CESD在我国青少年中的适用性[16,17]。

此外,CESD有儿童版本,即流调中心儿童抑郁量表(Center for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Depression Scale for Children, CESDC),形式和内容与CESD相似,但使用更简单的表述,适用于6-17岁儿童。我国未见CESDC的使用报告。国外还有CESD多种简版。如Andresen建立的CESD10,含CESD的第1、5、6、7、8、10、11、12、14、20题。

2.3 自评抑郁量表

自评抑郁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为Zung于1965年编制,又称Zung氏抑郁量表。测量内容包含4组抑郁症状:精神性-情感症状、躯体、精神运动障碍、心理障碍。共20题,4点评估,原始总分得分为20-80。SDS在我国常用标准为,原始分总分≤40,无抑郁;41-47,为轻微至轻度抑郁;48-55,为中度抑郁;≥56,为重度抑郁。也可将原始分×1.25得标准分,范围在25-100,50分以上提示存在抑郁。

我国有许多研究使用SDS测查中学生的抑郁水平,但通常报告抑郁检出率或平均分,未见报告重测信度、内部一致性信度。如陈树林对浙江省1870名中学生测查,发现与自评焦虑量表的相关系数为0.80,从初一到高三年级得分有所升高[18]。刘贤臣等对山东省1365名12-20岁的中学生测查获得标准分为47.11±9.89,无显著性别差异[19]。周丹霞等对大、中学生施测发现SDS与SAS的相关系数为0.67,452名中学生SDS标准分为53.04±12.28[20]。这些研究并未充分验证SDS在我国青少年中的适用性。

3 包含抑郁内容的多维心理健康量表

3.1 Achenbach青少年自评量表

青少年自评量表(Youth SelfReport,YSR)为Achenbach 于1983年编制,1991和2001修订。新版适合11-18岁儿童青少年,含112题,根据最近半年的情况进行3级评分。YSR分为8

表1 我国儿童青少年研究中常用的10种抑郁自评工具

名称适用年龄阅读水平题数国内报告α系数性别差异

CDI7-17一年级270.84有

RADS13-18三年级300.88有

DSRS7-13三年级180.73无

BID6-12未注明40未报告无

CSSSDS12-18中学生200.87无

BDI13-75六年级210.80有

CES-D≥14六年级200.78有

SDS未注明六年级20未报告部分有

YSR11-18五年级112#0.77有

SCL-90≥13六年级90#0.88有

#:此处标出的是量表的总题数,而YSR和SCL-90抑郁分量表的题数均为13项。

:这两个量表的国内研究未报告Cronbachα系数,此处列出的是分半信度。

个症状因子:焦虑/抑郁、退缩、躯体不适、社交问题、思维问题、注意问题、违纪行为、攻击行为。前3个因子组成内化问题,最后2个因子组成外化问题。此外,男性还有一个附加因子,即自毁性认同问题。

刘贤臣等对266名12-17岁青少年隔15个月重测1983年版YSR,发现焦虑抑郁因子两次测试的相关系数为0.49(男)和0.61(女)[21]。测试1473名12-18岁中学生和80例精神障碍患者,中学生组焦虑抑郁因子得分为10.53±6.60(男),16.88±9.71(女),病例组得分16.09±9.71(男),29.71±15.35(女),差异显著。对其中108名高二学生1周后再测,焦虑抑郁因子的再测相关系数为0.72(男),0.78(女)[22]。郭兰婷对466名青少年研究发现,YSR与BDI得分的相关系数为0.61[23]。使用1991年版,唐光政等根据1997名11-18岁中小学生的测试结果建立成都市常模[24];黄雪竹等对15-18岁学生测试,发现焦虑抑郁因子间隔两周的重测相关系数为0.77,间隔4个月的重测相关系数为0.73[25]。王静等首次在我国研究了2001年版的适用性,其中焦虑抑郁因子的Cronbach α系数为0.77[26]。YSR的3个版本在我国青少年研究中有较多应用。

除自评版本YSR外,Achenbach编制的系列量表中还包括不同年龄段的父母用儿童行为量表(Child Behavior Checklist,CBCL)、教师报告表(Teachers' Report Form,TRF)等。研究发现,在评估儿童青少年的情绪问题上,YSR优于CBCL和TRF;而各版本结合使用可提高准确性[22,23]。

3.2 90项症状检核表

90项症状检核表(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为Derogatis于1975年编制。共90题,要求对最近一周的情况按程度进行5级评分。SCL-90的抑郁分量表包含13题,内容包含:苦闷的情感与心境、兴趣减退、动力缺乏、自杀意念、悲观自责等。由于是成人量表,具体项目内容上未能贴近儿童青少年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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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秋萍等对1984-1997年我国主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使用SCL-90的研究进行分析,发现169篇文章中有14篇应用于中学生。他们对这14篇文章中共3823名中学生的数据进行了再分析,发现中学生抑郁因子得分高于成人常模[27]。1999年,王极盛等发表了根据北京市5849名中学生测试结果确定的SCL-90常模,其中报告抑郁分量表的女性得分显著高于男性,Cronbach α系数为0.88,分半信度为0.85[28]。

2004年,杨碧秀等在98名11-18岁儿童青少年中使用SCL-90同时进行自评和父母评定,发现抑郁分量表两种评定的相关系数为0.41(P

4.总结

4.1推荐使用的工具

本文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儿童青少年研究中常用的抑郁自评工具,见表1。这些工具在我国的适用性有一定研究,但除RADS外均未进行正式修订。

在儿童青少年研究中,针对该年龄特点的量表为最佳选择。但此类量表在我国使用比例低,有待推广并积累资料。具体来说,此类量表中在国际上最常用的是CDI,RADS也较常用,而DSRSC和BID则很少使用。为了便于研究在国际上发表,建议优先选用CDI或RADS-2。

成人抑郁量表如BDI、CESD等在我国应用比前一类广泛,研究也显示适合我国青少年使用,但通常只用于中学生,可能不适用于小学生。对小学阶段的抑郁测评,仍建议考虑CDI。但中学阶段的抑郁评估有多种可选工具,如果准备进行长期追踪,则应优先考虑CESD,其次是BDI(但应注意S项目的问题),以保证被试在成人阶段的抑郁评估与青少年阶段的抑郁评估内容完全一致,得分易于比较。

多维心理健康量表在我国应用频率很高,特别是SCL-90。但由于许多研究未报告量表的信度、效度,其中抑郁分量表的适用性目前证据不足。Achenbach并未区分抑郁与焦虑,而SCL-90的项目不太适用于儿童青少年。因此,这些量表不能满足准确评估儿童青少年抑郁情绪的目的。

4.2本文内容的局限

本文侧重于抑郁自陈量表在我国儿童青少年研究中的应用,未涉及他评量表,如汉密尔顿抑郁量表。尽管抑郁的他评结果常与自评结果不太吻合,但在同一研究中同时使用多种来源的信息(除了来自自己,还来自父母、教师、医生等)更有利于保证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