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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1篇

本文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阐述了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升效率的策略。

关键词: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现状分析

第一,我国财税体制有缺陷。

我国财税体制的缺陷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税收体制并不健全。那些能够促进技术创新、社会进步、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并没有被纳入到税收体系之中来,税收体系的这种漏洞使得财政收入受到了波及,还对财政预算和财政支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一直处于资金短缺的状态。其次,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不透彻。分税制改革带来了消极负面的影响,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出现了严重的失衡,造成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不公正的局面,中央政府获得了过多的财政收入分配,而地方政府则丧失了自,这直接影响了它们的经济行为,使得地方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地方政府大多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压力。

第二,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在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在税制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上更是做出了实质性的变革。但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明显落后于这两方面,很多陈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狭窄,地方政府对于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没有明确的概念,难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地方经济发展,预算管理体制的透明度比较低,公共财政的目标难以实现。地方政府依然存在着擅自挪用财政资金的状况,科学、合理的年度预算计划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财政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核。预算管理体制的缺失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这对于处于改革攻坚期的国家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我国政府转移支付不规范。

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严重不均,这就需要中央政府采取转移支付手段来弥补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但是我国现阶段的转移支付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转移支付的效力大打折扣,阻碍了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脚步。举例来说,我国政府在转移支付过程中耗费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转移支付获得的资金没有得到恰当利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财政资金在流动和转移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如此种种造成了腐败滋生的现状。转移支付流程的不规范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绩效受到严重影响。笔者认为转移支付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转移支付缺乏在制度层面的约束和规范,造成了中央政府的资金在转移给地方政府的过程中出现了贪污和截留的情况。另外,我国转移支付的类型和结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中体制补贴和税收返还比重过高,而一般性转移支付严重不足,这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转移支付收入,使得中央政府难以发挥财政转移支出的功效,影响了财政支出的公正性和公共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

第一,建立分级分权的财税体系。

我们要认真分析改革的目标和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改善地方财政失衡的状态,这是促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实现财税体制创新的重要途径。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将财权和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让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比例分配,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可以适当地提升,使其承担更大的直接支出责任,降低地方政府争睹的财政压力。财税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财政支出责任和承当的事权上,所以推动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改革是目前解决财税体制面临的诸多难题的主要途径。我们要解决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得以平衡,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明确的落实下去,加大力度调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结构,提升改善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例如,政府应该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状况,努力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和谐。中央政府应该将自身的权利部分进行下放,在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的过程中,提升地方政府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二,应该深化预算体制改革。

预算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让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能够处在一个科学的、严谨的系统之中,政府应该在短期预算和中长期预算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建立健全的复式预算管理体系,使得国有资产和社会保障的预算都纳入到预算管理体系之中来,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预算体制改革进行管理,比如说预算管理局和预算管理委员会,让预算监督成为预算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引入社会力量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使得公共财政的目标得以实现,促进财政预算走向科学化、透明化道路。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支付转移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的完善是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比例的完善需要政府进一步努力,政府需要提高一般性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加强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让转移支付的资金能够保持稳定性。另外,中央政府应该在考虑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实施转移支付,科学预测和确定转移支付的比例。保证转移支付的科学、公开、合理,中央政府应该进一步深化转移支付,保证转移支付的资金的稳定来源,提高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的提高,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转移支付分配的目标的合理性、全局性和科学性。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一直受到财税体制不健全的制约,财税体制改革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节收支分配,提升社会公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当前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很多残留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完善财税体系、预算管理体系和转移支付体系等方面着手进行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提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胡忠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1.

[2]孔善广.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事权非对称性及约束激励机制变化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2篇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 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 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 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 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3篇

 

今年以来,馆陶县以“分税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突出提升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激发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活力,着力增强乡镇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县工业税收增量    万元,同比增长  %;增值税17739万元,同比增长71.37%。纳税超千万企业1家,实现了近10余年来零的突破。

一、一套体系做基础。通过借鉴         经验,根据馆陶县实际,总结三年“分税制”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强乡富村工程的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读本,方便全县各乡镇人员学深学透分税制体制运作模式,做到上马项目多、引进企业多、帮助企业多,就能实现税收多、乡镇收入多、经济发展快。

二、两个层次抓推进。今年3月20日召开了馆陶县深化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工作会议。会上对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文件进行了解读,明确了总体目标,核定了税种分享比例,划分了乡镇支出责任,制定了奖励措施和结算方式,确保了分税制顺利推进。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县乡财政体制的政策和制度,确定乡镇财政体制模式,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规范乡镇预算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乡镇财政体制严格规范运行。二是全县各乡镇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积极支持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培育壮大财源增长点,积极带动产业链条及就业再就业

截至目前,全县乡镇新增市场主体   家,同比增长   %。全县新增就业      人。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分税制 地方政府财政体制 地方政府财政困难

自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努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更为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的一次重要改革。十余年来,分税制的平稳运行和从容调控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作为当时条件下的一种渐进改革方案,随着实践的进展和矛盾的累积,体制不完善之处也不容忽视,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愈加明显。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成就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设计范围广大,调整利益格局明显,影响和意义深远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从二十多年的运行情况来看,改革是成功的,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促进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第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增加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第三,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第四、转移支付制度缓解了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

如图所示是2009-2014年中央财政收入与全国财政收入及其占比

二、我国地方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财政体制特别是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制度缺陷,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是造成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扩大的重要根源。

1、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在分税制改革实行的二十多年期间,中央政府并没有对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格局做出根本性改变,沿用至今的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难以适应地方发展的需要。中央政府有时会将一些外部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由于城镇化继续进行,地方政府承担着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支出高于中央。此外,中央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对口扶贫政策与在一定程度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形成不匹配。因此,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进行财税收入分配调整并没有对财权进行相应的调整,导致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与税收支出权力严重脱节。在当前的财政制度下,地方政府失去了采用税收政策来调节本地经济发展的权力,无法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税收政策。因此,面对巨大的财政支出缺口,地方政府只有被动的依靠中央财政拨付来解决,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权

我国分税制改革仅仅赋予了地方政府以地方税的征收权和一些具体措施的制定权,相关税收的立法权和政策制定权全部集中于中央,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也完全由中央政府确定。因此,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自由度就很少,无法根据地方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生活水平来调节税基和税率以提高征税的综合效果,无法通过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来规范税收征管制度。

3、财政管理体制层次过多

目前,我前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和与之配套的财政体制。但是我国分税制改革只是重点改革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支出分配关系,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分税制的改革的落实并不到位。我国的行政管理层次很多,省级以下的有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根据分税制的要求,省级政府及其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也要有明确规范的税收收入和支出的分配关系。然而,省级以下政府在这点上的改革并不完善,分配关系也不明确,分税制通过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明确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但是没有规定地方税如何在四级地方政府间划分,五级财政大大降低了分税制收入划分的可能性。

4、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转移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受制于政府间事权、事责划分不清晰、不明确的影响,转移支付制度目标取向不够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严重失调。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难以顺应中央财政支出的目标,资金规模效益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我国专项转移支付随意性比较大,调控作用逐渐弱化。我国起初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目的主要就是为实现上级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鼓励、诱导和帮助下级政府提供符合上级政府要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思路

1、实行彻底的分税制

1994年的分税制体制改革,只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体制,既未做统一的规定,各地也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模式。针对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县乡财政困难,我国应该实行将分税制完全贯彻到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关系之中,从而实现彻底的财政分税制度。目前我国县乡财政出现困难的原因并不在于省以下实行不了分税制,而在于省以下分税制还没有完善,没有真正进入轨道.所以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在省以下将分税制贯彻下去才是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有效方法。

2、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事权与财权一直是我国分级财政理论的基本要素,事权与财权的合理配置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核心问题,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也始终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我国财政体制实践中逐步出现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现象。中央政府应适当下放财权,以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是化解经济风险与解决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根本。

中央政府下放一定的税收权利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省级政府无法享有独立的税权,但是中央政府可以给予地方一部分税权,实现税权部分下放。可喜的是,财政部在2015年4月份下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举债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

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面。规范和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基层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尽快构建与分税制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一方面,要在确保中央财政财力分配主导地位和调控能力有效发挥的基础上,强化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另一方面,要在提高转移支付总量和增加转移支付规模的基础上,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健全和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矛盾的缓和有重要作用。

4、税收立法权

在保证中央财政收支稳定的前提下,应适当下放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给地方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法的体制改革,改变税收立法权过于倾斜于中央的格局。在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中央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根据事权范围划分财政收支,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平衡各级政府间财政。这样地方政府就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来获得稳定合法的税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问题,进一步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等问题。

结 论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设计范围广大,调整利益格局明显,影响和意义深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分税制改革促进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实现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的目标,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可以说,1994年的分税制体制改革,只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体制,既未做统一的规定,各地也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模式。因此针对分税制改革中我国地方财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应该实行将分税制完全贯彻到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关系之中,从而实现彻底的财政分税制度;二是中央政府应适当下放财权,并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而化解经济风险,使得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三是健全和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矛盾的缓和有重要作用;四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间财政关系必须进行改革,朝着以法律为基础的关系发展,要加快推动和促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实现法制化,对两者的权力和责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促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规划、透明、合理和合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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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明铭.浅析分税制改革及其引致的地方财政问题[J]当代经济,2012(6).

[3] 汤贡亮:税收理论与政策[M]经济科学额出版社,2012

[4] 周寒.浅谈我国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会计与审计,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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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尚希.分税制的是与非.[J]经济研究参考2012(7)

[7] 安体富,王海勇.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5 , (4) .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第5篇

从1950年到1994年,我国的税收体制逐步演变为分税制的税收体制,如今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便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这种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有其自身显著的优点,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

2.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现存问题

2.1财政税收制度存在局限性

(1)财政收入的分配过于向上集中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的设定目标一是为了实现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二是为了进行宏观调控。但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实现了经济上的分权却未实现政治上的分权,中央仅仅下放事权,却依然掌管财权、决策权、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地方只是照章办事而已,这样的问题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产生了严峻的财权事权倒挂现象。与此同时,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国财政收入中的中央财政收入占比大幅上升,相对应地方财政收入占比大幅下降。但公共财政支出方面,地方支出占比却远远高于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在这种财政收入的分配过于向上集中的状况下,分税制难以有效实现其优势,当地方政府收支难以平衡时,将影响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营管理,也会影响中央的宏观调控[1]。(2)税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在我国财政税收体系内,税收种类不全面,有些非税收入与一些比较重要的税收种类未纳入到政府征收监管范围内。例如以环境与资源为代表的调节税收未纳入到征收范围内,这便无法发挥税收的社会调节分配能力;又比如对增值税的设定不完善,因此国家最近大力推进增值税改革。

2.2当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针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缺陷,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过程并不能将相应的财政预算进行很好的包含。首先是预算编制流于形式,政府往往在预算编制时降低预算指标,使年终结算时超额完成,以便凸显管理者政绩。其次是预算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管,缺乏内部的制衡和约束,经费支出往往盲目随意,差异于年初预算,部分分项经费常常出现超标支出的问题。此外,由于监管的缺失,许多地方政府挪用资金现象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及国家制定的中长期预算及战略规划将很难有效实施。预算管理的不到位大大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有效实施[2]。

2.3转移支付缺乏规范管理

转移支付,指在分税制度的基础上,由中央统一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帮助地方政府改善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现阶段我国的转移支付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与体制互补三种形式。在三项转移支付的类型中,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帮助实现地区均等化发展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政府职能与责任的不匹配,财政事务的僵化管理,转移支付的类型构成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较低,而专项转移支付即专项拨款占比较高,很难有效的达到均等化发展的目标。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长期缺乏规范管理,例如官员的贪腐问题、资金的有效利用问题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往往被地方政府收入囊中并未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税收返还和体制互补往往成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工具,转移支付的市场经济色彩加重,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比大大超过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这样的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管理的背景下,我国各区域经济差距拉大,财政支出无法体现横向公平,难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发展目标。

2.4税收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

在我国税收管理的工作中,很多单位并未重视落实国家制定的税收管理体系,对待税收工作并未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许多税收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意识,认为税收与自己无关,税收仅仅服务于国家制度,因此管理工作不认真。还有许多税收管理人员假公济私,利用职权之便弄虚作假,帮助别人偷税漏税为自己牟取个人私利。这些都不利于国家的财政税收管理,影响财政工作的有序进行,阻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

2.5财政税收管理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监管力度尚有欠缺,导致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不足,财政税收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我国企业财务核算结果受人为影响较大,有些企业会通过作假帐或者分做不同的账目来应对审计核查以逃税漏税,这样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国家税收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3.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措施

3.1建立完善的分级分权财政税收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分级分权财政税收管理体系需要着眼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各级财政体系进行完善与调控,提升地方财政部门的支出能力,帮助其减小财政压力,为其提供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中央可以合理下放部分税种立法权、征管权等,并提高地方政府增值税的分享比例由于主体税种的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都是向上集中的,因此地方政府无法编制税收预算,无法支配税收。这种高度向上集中的模式忽视了地区差异性,因此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下放部分税种立法权、征管权等,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地区的情况编制合理的财政预算,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管理的效率提高。此外,自从国家推开营改增以来,营业税被划属进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税的范围,因而如若不提高地方政府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地方的财政收入会逐年减少,不利于地方保障对管辖区域内公共服务的提供与优化。

3.2科学合理设置税收制度

一是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务负担的基础上,可以将宏观税负水平适当提高。二是可以将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进行适当提高,使我国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向间接税、直接税“双主体”模式进行转换。三是加快推进增值税改革。四是研究并合理设计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税种及税收流向。

3.3加强预算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全面规范、有效公开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需要加强预算约束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氛围。将预算规划管理与有效的监督体系进行融合,时刻保障资金的运行情况,形成完善规范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制度。进行预算编制时,需要将政府的所有财政收支进行统一的统筹规划,根据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的进行短期及长期的预算编制。进行预算执行管理时,需要严格的对中央机构及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不乱花,不超花,完成中央制定的中长期规划。此外,预算管理工作还需要做到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推广财政信息的公开公示,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监督中来,以便政府更好的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3]。

3.4建立科学完善的转移支付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合理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保证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及有效使用。中央在进行转移支付时应优先考虑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拨款以避免不均等化。其次要深化税收返还与体制互补的改革并加强增值税分享制度建设,保证稳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最后,我国需要建立起严格的支付审批制度,完善的支付监管机制,并加强社会公开力度,以保证转移支付的资金有效利用率,形成科学完善的转移支付管理体系。

3.5加强国家税收立法管理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税收管理方面缺乏完善明确的法律体系,虽然有法规,但多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缺乏明确的法律体系。我国需要加强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通过建立法律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与事权责任,需要依据中央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因地制宜的对各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构建,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提高税收市场的公平性。同时,有了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税收管理工作也会受到更好的监督与约束,可以更好的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税收工作不公平现象[4]。

3.6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我国税收管理人员在监督、审査以及侦察等方面缺乏专业性。因此,国家需要提高对税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求,需要定期对其进行考核与监督。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定期组织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与深造,帮助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增强其管理素质,有助于提高整体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4.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有待完善与改进,但我们相信随着政府一系列的改革工作推进,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法制化、规范化,一定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初咏春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参考文献:

[1]李琳.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新思路[J].中国集体经济.2016年第4期,84-85.

[2]卫文才.财政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北极光.2015年第10期,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