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 法律 ,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 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 经济 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 自然 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 计算 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 会计 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 科学 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 自然 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 经济 发展 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 法律 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 政治 、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法;失误;勘误

2009年CPA统考教材《税法》总字数高达92万。比08年的59万增加了33万,篇幅增加了近200页。主要变化:增加了国际税收协定、税务、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三个程序法和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两个实体法:对一些小税种按照其属性不同进行了章节整合。减少了相应章数,对于每一个实体法,增加了对应税种的基本原理,详实了一些条例的内涵和外延;对具体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使得逻辑关系更为合理。同时修正了几处失误。总体而言,该教材较以往更完善。但仍存疏漏之处,有待进一步斟酌和完善。

第一,《税法概论》第18页在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时云:“对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19个税种,本书介绍了其中的16个。而另外3个税种没有介绍,……这3个税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筵席税,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开征与否;烟叶税……”由于2008年已宣布筵席税条例失效或废止。该税种已不存在。故上面的19应改成18.3应改成2,将“筵席税,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开征与否”的内容删掉。

同理,第25页(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屠宰税,筵席税……”。其中“屠宰税,筵席税”应删掉,因为屠宰税已不存在。它是紧随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而废止的。

第二,《增值税法》第50页针对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时云:“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11=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只给出了公式1,并未明确公式11。后者是编者补充的。但两式并不等价。公式_1只是公式I的一种具体形式。因为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式:从量计征、从价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故公式l也应分三种情况具体讨论,从而得到对应的三种形式:成本×(1+成本利润率)+视同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同公式11、(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I公式Ⅲ)。公式Ⅲ是依据消费税对应的组成计税价格而定的,第136页“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除了一点微妙的差异:第133页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八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所以作为特殊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也应具有相同的一致性。

同理,第67页对于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具体表达式形式应结合第139页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的几种情况分别讨论。

第三,《消费税法》第131页在从价计征下,对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规定应根据第48页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的规定补充两点:一是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税不计入销售额;二是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理由同上文组成计税价格的陈述。

第140页例3-7(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80000×48×30%+80000×0.6=1200000(元),其中从价计征的部分直接运用“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①=[(2000000+120000+80000)/(320×250)×(1+20%)+061,(1-30%)=48”作为计税依据不具有普适性,虽然本题答案没错。但会误导读者。证明如下:设适用消费税税率为r,则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2000000+120000+80000)×(1+20%)+320×150]/(1-r)×r+320×150

=320×250×[(2000000+120000+80000)/(320×250)×(1+20%)+0.8]/(1-r)×r+320x250×0.6

=80000×[(2000000+120000+80000),(320×250)×(1+20%)+0.6)/(1-r)×r+80000×0.6

当r=30%时,计税依据的单价等同于价格①:

当r=45%时,计税依据的单价=[(2000000+120000+80000)/(320×250)×(1+20%)+0.6)/(1-45%)与价格①显然不等。

教材引入例题的目的是为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相关公式、定理,所以选择例题要把握经典性和代表性,并且对例题的解答应该运用原始公式进行相关推算,特别是对上文易引起歧义的复杂情况。

第四,《营业税法》第154页在界定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时云:“(三)……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这一范围不够全面。《增值税法》第37页”(15)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与营业税互补的关系,征收营业税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还应包括: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

第159页在计算融资租赁的营业额时云:“实际成本=货物购八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将增值税纳入实际成本的表述不够准确,因为增值税资本化的前提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实行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且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工作在我国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实施,之后逐步扩面。如果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就不能资本化。所以对增值税是否构成实际成本,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157页“(九)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与第173页“39,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可以免征营业税”相矛盾,故第157页(九)中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包括个人。

第五,《企业所得税法》第318页“四、不得扣除的项目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根据第314页到第318页扣除项目及其标准的一些规定可知,超过规定标准不能扣除的项目不止捐赠这一项,还应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利息费用支出。

第315页“3社会保险费(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3)是3子标题,但该点内容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商业保险,并且与第316页“10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相重复,故以上3和10应合并成一个新的标题“3”,调整后的结构为:

3 保险费

第六,《个人所得税法》第421页关于捐赠额扣除限额的论述:“……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处的“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不清楚,对此学生非常费解。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配套习题的相关解答可知。该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视同未捐赠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视同未捐赠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可以扣除的捐赠额。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所得税的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仅次于流转税而居第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征税,所得税具有税负不转嫁、不隐匿,税负公平,调节力度强的特点。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经济的产生影响,需要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

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

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

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第4篇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创建标准化分局(所)试行办法》的统一要求,淮南市地税局从自身实际出发,从统一思想认识入手,突出队伍和业务两个建设,注重实效,切实促进两个转变,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创建标准化分局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局的创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征管改革以来,特别是转换征管运行机制后,我市在市区推行了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廉政建设,构建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征管改革如何在税收计划改革等其他配套改革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解决依法治税与完成税收任务的矛盾?如何在征管职权适当分离,监督制约机制得到加强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征、管、查职能部门各自作用,并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整体合力?如何进一步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这些问题归集到一点,就是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下,作为税收工作一线的基层单位怎样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省局开展创建标准化分局活动,为我局指明了工作方向,它对于继续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完成收入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市局领导班子感同身受,认为非常及时和必要,对创建工作十分重视,迅速作出反映,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成立了创建标准化分局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实施方案、全局性规范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为了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局对申请创建的单位进行了慎重研究,全面衡量,认真筛选,确定了征管基础较好、领导班子能力强、户型比较典型、征管难度大的田家庵管理分局和凤台县毛集分局作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也相应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联合办公,负责创建具体组织实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

二、理清思路,狠抓落实

在确定试点单位后,我们进一步分析了试点单位的实际,特别是征管改革后管理分局面临的新情况,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研究。征管机制转换后,管理部门是联系征收和稽查工作的纽带,也是征管改革后工作难度最大,挑战最多的部门:任务压力大;税干对新的职能不适应;税源管理和征管基础比较薄弱;征管信息不畅通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局的创建目标,我们进行了周密规划,理清了创建工作的思路。

一是制定了《淮南市地税局关于创建标准化分局实施规划》,对我市试点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主要分为:创建准备、组织实施、市局检查验收和迎接省局检查验收四个阶段。明确了各阶段的创建工作重点,确定创建工作的方法是:以创建单位为主体,上下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制定了《淮南市地税系统创建标准化管理分局(所)实施方案》,根据管理分局的特点,明确了创建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步骤,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方案的制定为各试点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确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思路,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的放矢。试点单位根据市局的方案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成立了具体的工作小组,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田家庵管理分局在被确定为试点单位后,多次召开局务会、研讨会,集思广议,寻策纳谏,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创建标准化分局的基本框架。分局成立了创建标准化分局领导小组,下设业务和其它两个工作小组,组织落实标准化分局创建工作,制订下发了《淮南市地税局田分局创建标准化分局工作计划》,拿出了初步的工作设想和时间表。并制定了《田分局创建标准化分局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提出了创建工作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三是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市局在年初召开的科局长会议上布置全年工作任务时,就将创建工作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布置。试点单位按照市局要求,先后召开了全体税干参加的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和股所长会议,进行具体落实。市局利用一切机会宣讲创建工作的意义,并与分局一道深入基层税干中间,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基层税干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既营造了创建工作的氛围,又沟通了思想,完善了方案,使广大税干听得进,做得到,推动了创建工作的开展。试点单位先后召开了创建标准化分局动员会议,对分局的创建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市局领导亲自参加动员会,并对创建标准化分局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创建的内容、目标以及如何开展工作作了重要阐述,要求各试点单位上下思想上重视,认识上统一、工作上自觉,切实把创建工作溶入日常工作中去,使创建的标准化分局真正成为新时期税务基层建设的楷模。

三、建章立制,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完善规章制度,统一行为标准。在市局的指导和配合下,田家庵管理分局下大力气对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整理,适应创建工作的需要,制定完善了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内务管理三类制度,重点细化了征管业务流程、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制度体系。市局创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对试点单位的各项制度、资料内容和设计的台帐进行了审定,使其规范统一。为了便于执行,分局将其汇编成册,人手一本,使每一位税干了解应该“做什么”。

(二)、强化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创建工作以人为本。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税干积极参加,必须在激励机制上下功夫。田家庵管理分局在三个税务所都实行了责任到人的个人岗位责任制。对不同岗位税干的各项工作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和分值,按月考核,作为计酬和年度评优的依据。此办法实行后,大大增强了税干的工作责任心和争先进位的意识,一举改变了过去“吃大锅饭”的现象,该分局的舜耕所实施二个月后,入库税款增长了33%,税干的精神面貌、办公环境、所容所貌也明显改观。在学习上,分局制定了学习和奖励制度,一个季度进行一次业务考试,调动了广大税干学习专业技术、专业技能的积极性。该分局现有本科生12人,大专以上学生22人,大专以上人员占80%。注册会计师1人,会计师、经济师8人,在职学习和报考各种职称23人。在信息工作方面,分局制定了信息考核制度。调动了税干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写作水平和综合能力。

四、改进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强化业务建设。

(一)、推行科学的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征管改革后管理部门面临的最大难题,田家庵管理分局从自身管理工作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征管改革后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税源不清,情况不明问题,推出了税源ABC管理,A类为重点税源户,C类为非正常户,B类为其他类,按税源大小实行强度、深度不同的分类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综合税源台帐、分户税源台帐和重点税种税源台帐,并有计划地组织了税源分析和税收计划分析。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税源难以掌握的状况,目前,管理员已能全部掌握各自片(组)情况,所长可准确掌握重点税源户情况,分局局长既可以掌握重点税源情况,又把握了总体税源的结构形态。哪里有税,有多少税一目了然,强化征管落到了实处,真正做到了收明白税。

(二)、强化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信息利用率。试点单位从实际需要和加强管理出了,强化征管资料管理,下大力气整理征管资料,并按月分户归档。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税务登记、停歇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核定、核销台帐等各类税源和征管台帐24种,为上至分局长下至管理人员掌握征管各环节的税收情况奠定了坚实基础。征管资料使用率得到提高,既强化了税源管理,也加强了对各征管环节的监控,使各项管理工作走上了业务处理规范化、处理结果文档化、信息传递程序化的轨道,加强了内部监督。如实行的《发票核销办法》规定:凡使用地方税发票的纳税人均要于每月25-30日持纳税申报表、发票存根到税务所办理核销登记,对发票管理实现了全程监控,有效防止了税款的流失。分局先后对100多户饮食业税负进行调整,月均税款调增20万元;对建筑业实行“核票结算”及时结清当期税款,杜绝新欠。《征管资料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后,各项征管资料均实现了A、B、C分类、集中、分户归档,做到了收集及时、内容完整、立卷规范、装订成册、集中存放;纳税申报真实性审核也形成了制度化,零申报户和申报异常户全部实现了当月取得信息,次月上旬审核完毕;《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文书管理考核办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文书的制作、保管、使用和法律依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纠正了各类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三)、强化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试点单位一手抓规范执法,一手抓从严执法。制定规范执法方面的文件3个,建立了执法责任制;规范了税务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纠正了各类不规范操作的现象;完善了税款核定工作,税负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试点单位全面推行了“办税八公开”制度,通过设置税收宣传栏、张贴通告,局、所长接待日等形式宣传税收法规,还专门印制了“办税八公开”制度(单行本)发放纳税人。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今年以来田家庵管理分局对长期拖欠税款的纳税户依法采取了80余次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清理欠税近700万元,对56起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各类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处罚。毛集分局对574户纳税人全面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清理漏管户5户,税务登记户数较98年底增加64户。

五、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检查验收。

在创建标准化分局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省地税局纪检组沈组长、征管处沈处长、李处长等省局领导非常关心和重视我局的创建工作,先后深入到我局试点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在肯定试点单位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创建工作中的簿弱环节。省局领导的检查和指导增强了创建单位的信心,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推动了我局创建工作的开展。为了及时掌握各试点单位的创建工作进度和情况,便于加强指导和监督,市局要求试点单位及时反馈创建信息,并先后组织召开数次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创建单位领导会议,针对创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加以解决。同时市局领导和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经常深入试点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现场予以指导。

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省局验收考核之前市局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创建标准化分局(所)试行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和〈〈淮南市地方税务系统创建标准化分局(所)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田家庵管理分局和毛集分局的创建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我们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中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求创建单位必须在市局向省局申请验收报告之前限期改正。

五、主要收获

1、创建标准化分局活动加强了队伍建设,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提高了税干工作积极性。通过创建活动,试点单位强化了队伍的管理,建立了激励机制,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了健全完善,标准化分局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提高了工作积极性。试点单位税干自六月以来,全部放弃了双休和法定假日,加班加点,开展创建工作,做到了创建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主动工作的人多了,思考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人多了,出现了你追我赶,争先恐后,见贤思齐的良好局面。人的积极性提高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征、管、查部门之间的推萎扯皮大大减少,信息日渐通畅,配合越来越密切。目前征管查协调制度在田家庵地区得到了很好地落实,分局经常召开协调会,交流思想,摆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协调行动,有力地促进了征管查整体合力的形成。

2、创建标准化分局活动规范了征管行为,强化了税源监控,征管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创建活动,试点单位各种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的修订和制定,各类税收管理台帐的设计和登记,规范了税收征管行为,强化了税源各环节的监控,征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零申报户和申报异常户明显减少。六月份以来,田家庵管理分局发现、查处了13起虚假申报案件,查补入库税款50余万元。与上半年相比,零申报户减少了35%。某建安公司连续三个月出现零申报,经审核其财务报表发现,该公司工程结算收入为零,但建安成本却较前期增长近6倍。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采取虚列收入进行偷税,数额达15万元,当即进行了处理。随着税源监控力度的加大,税干的业务素质,税干对各种信息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明显提高。

3、创建标准化分局活动深化了征管改革,促进了“两个转变”。通过创建活动,试点单位运用科学的ABC分类税源管理法,并从税源管理需要出发设计分户税源台帐等等,在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方面进行了创造性地探索,提高了征管的效率,巩固并深化了征管改革;更重要的是,试点单位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思路,转变了依赖观念,积极发挥创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了地方税收工作两个根本性转变。

4、创建标准化分局活动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夯实了各项征管基础。通过创建活动,试点单位相继制定、完善了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内部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夯实了各项基础工作,税干表示:“过去不知怎么干,现在是做有标准,奔有目标”,为税干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为加强税收征管,完成税收任务奠定了基础。

六、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从我局创建工作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征管软件急待开发。由于没有开发出与创建标准化分局相配套的征管软件,计算机的效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创建单位的各类业务台帐、报表基本上还只能手工操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征管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2、征管信息共享率低,征管资料的利用需待加强。由于目前征管软件的滞后,征、管、查还没有实现联网,征、管、查之间的的资料信息传递还只能依靠手工完成,由于单位多、数量大、周转期长,部分资料在周转中存在丢失、滞后、杂乱的现象,一方面造成征管信息共享率低,另一方面管理分局每月都需要在整理资料上面占用相当的精力,有的甚至整理完毕后,没有时间再对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征管资料利用率有待提高。

3、征管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征管工作在深化细化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征管方式方法上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待进一步改进。

为此,下一步我局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强化征管资料利用工作。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目的是为提高征管质量服务,而征管资料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因此,我们除了要加强征管资料的整理、传递工作外,今后管理分局要重点强化对征管资料的分析研究,提高征管资料利用率。田家庵管理分局计划从2000年起将征管资料利用率的检查纳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2、加快税源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研究工作。市局将根据创建工作的需要,组织人员研究开发税源管理应用软件,对分户税源台帐和综合税源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使用效能,实现税源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税务人员工作效率。 版权所有

3、进一步研究改进征管方式方法。市场经济和新的征管模式的建立,急需征管方式方法作适应性变革,加快实现两个“转变”。为此,要在税源管理上进一步改进征管方式方法,研究各行各业的经营特点,加强信息搜集、分析,提高征管水平。

4、认真总结,扩大试点。对试点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总结,在此基础上在管理分局进行扩大试点,并积极研究在征收分局开展创建标准化分局试点工作。

七、几点建议和体会

1、创建标准化分局是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需要。改革之初,我们经常感到许多工作不顺,征、管、查部门之间易发生一些磨擦,由于我们对征管改革认识不深,也曾产生过疑问。经过几年来的运行,我们充分认识到,征管改革模式是正确的,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税收征管不规范、执行不严格,配合不紧密,管理方式不适应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创建标准化分局正是着眼于此,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实践,我们深切感受到,创建标准化分局正是落实“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最佳载体,通过这个载体的建设,两个转移明确了,分局的征收能力提高了,分局成为了一个有战斗力的集体,税收征管工作迈入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

2、创建标准化分局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的创造力。标准化分局只能从群众手中创建起来,也要在群众中坚持下去,来自于群众中的方式和方法才更容易被群众接受和贯彻。创建伊始,田家庵管理分局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提出了“四个有利于”的创建标准。只要有利于规范税务执法、有利于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的建议,分局都将认真研究采纳推广。全局税干分别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研究,深入思索提出了“个人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工作日志”等好的建议和办法,经分局研究后汇集出台了《田家庵管理分局创建标准化分局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可见,只有紧紧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广大税干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才能把标准化分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2003年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对于发生的每一笔所得除了司法部门已认定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税务机关核查在先、司法部门认定在后的,税务机关都应对其征税,但这并不能说明征了税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征税之后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对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3)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对分类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由于分类课征项目基本为非劳务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他们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税后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费用扣除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比例税率不宜太高,在现行20%的基础上,可考虑适当降低至15%为益,且实行按次计征。

(5)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理想的税收制度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从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税款的征收上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1]张慧.施刚.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新探[J].南通纺织技术学院学报,2004,(4).

[2]侯常青.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2,(10):198.

[3]田国兴.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2004,(5):223-225.

相关期刊更多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共湖北省委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北大史学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