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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 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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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国明,李保华.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当议[J].金融经济,2007,(1):141-142.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第三支付方 监管设计 博弈论 风险管理

目前,国内第三支付方在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过程中,有的客户预付款转账,有的提现,大量客户不同的时间差造成了账户中经常会留有一部分资金可供运用,形成了巨额的沉淀资金。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一旦蓄短为长、积少成多,就会变成逐利的资本。为了资本收益最大化,第三支付方会把沉淀的资金投资出去,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整合效益;然而,沉淀资金投资流动性会由于一系列问题,诸如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资本充足率的不足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等,而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因此,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投资带来的系列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种是第三支付方因为资金链断裂或者被冻结,导致支付风险;另一种是第三支付方挪用自己的沉淀资金经营投资,则会导致因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例如第三支付方为了既能规避风险又能获得更高融资收益率,就会采取非法融资和非正规的资金运作;第三种是大量沉淀资金增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因此,如果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监管不力,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第三支付方可以处理自己的沉淀资金;但在自由市场不能进行有效配置时,政府实施监管通常被认为是必须的。那么,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就是为了使沉淀资金首先配置给合理合法的使用者,使流量资金从恶意使用者流向高效益合法使用者,从而控制风险资金的投资。

文献回顾

对于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李二亮(2006)认识到第三支付平台的在途资金管理问题,指出在途资金的流动性与风险性,以及对银行支付系统效率的影响。最近,随着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管理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研究者开始从不同角度着眼研究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范如倩(2008)针对第三支付业务存在的沉淀资金洗钱风险行为,提出了“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的建议。

另外,从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上,朱绩新(2010)从第三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出发,认为监管部门要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徐勇等(2010)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B2C和C2C的应用情况,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和交易双方产生的信用风险问题提出一些创新的解决办法,如进行流程优化、资金托管与保险担保结合等,最后分析创新办法的应用价值和改进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模式。

从沉淀资金风险监管上,(2010)从专业化支付服务的角度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研究,阐述我国客户备付金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备付金制度、增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能力以及构建客户备付金外部监管体系等建议。苏晓雯(2012)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内涵与发展趋势,分析其微观形成机理及风险管理,并提出第三方在线支付模式的沉淀资金风险管理措施。

上述文献对支付第三方沉淀资金风险产生、监管的研究涉及较广,成果也较为丰富,然而,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缺乏定量分析,对沉淀资金监管思想局限于金融性管理上,缺乏统筹管理思想。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理论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进行均衡决策分析,并根据风险监管形成的内在博弈过程,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进行设计研究,以期为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提供建设性的监管思路。

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博弈分析

(一)假设条件与符号表示

假设1:第三支付方为了实现合作的潜在收益,存在决策、行动上的思辨过程,并根据监管方的不同策略改变自己的行动。因此,如果第三支付方存在沉淀资金,就会通过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行为来补偿低价值收益的损失,但这种行为最后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时候,政府就会实施监管,因此存在第三支付方违规行为和政府代表监管之间的博弈。假设2:博弈参与方:代表政府的监督和管理部门(第I方),第三支付方和投资运作方(第II方);博弈行为:第I方为“监管”和“不监管”,第II方为“正规经营”和“违规操作”。

分析博弈假设要素,对第三支付方在实际经济行为中变化的项目参数量化,表示符号为:c-第I方的监管成本;f-第I方对第II方的罚款;y-第I方监管成功获得的收益;d-第II方被监管后的间接损失;e-第II方违规操作获得的直接货币性收益;g-第II方违规操作获得的间接性收益;p1-第I方监管的概率;p2-第II方违规操作的概率;p3-第I方对第II方监管成功的概率。

(二)均衡状态分析

通过博弈要素的符号说明,根据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的博弈过程,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分析表1可知,第I方的收益为:SI=P2[(y+f+e-c)P1P3-cP1(1-P3)]-cP1(1-P2)P3-cP1(1-P2)(1-P3),第II方的收益为:SII=P2[(-e-d)P1P3+(g+e)P1(1-P3)+(g+e)(1-P1)];令,,得到:,。因此,博弈双方的均衡状态为(P*1,P*2)。

(三)均衡决策分析

博弈的均衡状态表示,第II方将以P*2为临界点考虑是否选择违规操作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如果第II方选择大于P*2进行违规操作,那么第I方的最优选择为监管,反之就不监管;同理,如果第I方选择大于P*1进行监管,那么第II方的最优选择为正规经营,反之就会违规操作以获得额外利益。

由均衡状态可知,在经过一轮博弈后,第三支付方会根据自身利益需求选择最优的博弈行为,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同时,这是一种均衡的权衡,博弈双方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动各自的处境,进而完善自己的战略决策。因此,无论哪方的行为都不可能永久地实现,即政府不可能永久保持监管,第三支付方也不可能永久不违规;只是在一定期间上的调整和适应,从而过渡、交替到新的状态,达到暂时的均衡结果。如果政府一直不监管,那么第三支付方将会毫无疑问地选择违规;同样若政府一直监管,其自身也将面临着持续高额的监管成本。因此,对政府而言,监管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始终保持着。由于第三支付方和政府策略集的不断变化,从而导致潜在的均衡集也随之改变,决策就会从旧的均衡变化到新的均衡。那么,第三支付方这种长期演化并成为双方博弈共识的过程,就是决策均衡。

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设计研究

(一)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主观博弈分析

决策是一种均衡现象,那么被当作一种均衡状态下的决策,其变化就可以看成是博弈的一种均衡向另一种均衡的转移。在上述双方博弈的均衡中,作为博弈参与方的第I、II方力图改变自己的策略以获取利益,达到更好的均衡收益,并且积极主动地行动以产生新的均衡点。

在博弈均衡分析方法下,由于单个第三支付方对自己所进行的博弈结构有很强的主体判断与主观选择,其以一种协同的、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重复观察和修正主观集合和行为规则。但是却不具备完全决定博弈规则的全部行为和过程的能力,对其他参与方的战略选择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推断。因此,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博弈结构的形成是由其主观博弈模型决定的,反映了风险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其活和适应选择的监管过程。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主观博弈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知,尽管单个第三支付方的主观结果根据现状可以不断的变化,但绝大多数第三支付方重复地使用相同的规则和行为选择时,主观博弈模型就会处于连续与均衡的状态,如果其主观结果能产生的战略信念被理解为一种外界环境和制度的相关约束,那么长期持续之后就判断出其活选择。因此,原有均衡就会被转移,新的监管决策重新确认和维持。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体制的形成机制是一种决策创造的过程,也是第三支付方主观博弈模型的上升与反馈过程;它是一个特殊的,不同于单个主观博弈的过程,在于其能够自我约束调整并趋于稳定。基于均衡决策分析的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过程也应该是这样一个对决策和环境判断处理的综合博弈过程。

(二)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设计

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是对资金融资中产生风险的防范。博弈中产生的监管活动是监管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以保证第三支付方安全运作,以及协调和控制第三支付方金融风险。基于风险监管的主观博弈过程,第三支付方在和监管部门的多次博弈行为之后,双方结合现实所构建的监管设计模式是:在风险监管的统一体下,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的风险监管分别进行活审慎监管和适应选择稳定监管:一方面,国家设置类似经济监督委员会的审慎监管机构,负责行业组织行为的规范;明确组织活动的范围与权限,保证第三支付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活动;另一方面,由国家的经济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成立专门的部门直接进行直属监管,负责各种业务范围的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

1.活审慎监管。由政府经济行为监管部门对第三支付方的经济交易行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明确第三支付方活以及参与经济行为的重点领域;对第三支付方过多的经济行为交叉有效地抽查,并对有违规的行为进行罚款、吊销牌照等处罚。活审慎监管可以对第三支付方组织行为置于监管的范围,也减少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2.适应选择稳定监管。通过央行的金融监管组织对第三支付方的适应选择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业务准入标准、业务量、业务流程以及业务操作细则等条例,明确交易行为、过程和责任的法律性,把第三支付方的业务纳入到央行的业务监管范围内。这样就可以监管第三方支付方是否试图超出主攻业务,其游资是否投资于其他行业。

风险监管设计是博弈双方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政府有计划干预“行为”的结果,剥离了业务与行为的撮合风险盈利。这样的风险监管设计基于第三支付方主观活和最优适应选择的监管,即使在缺乏政府监管的状态下,单个第三支付方也不具备超额利益趋向的违规,集中反映了彼此在博弈行为中的有效选择共识,解决了第三支付方不得不趋利经营和政府不得不稳定监管的矛盾性问题,不仅对第三支付方,而且对国家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都是积极向上的。

综上所述,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作为可以流动使用的资本,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现实因素。文章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的博弈分析和监管设计研究,可以为当前风险监管思路提供一个方向,便于政府部门更好的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随着近期对第三方支付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希望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统一的、有序的和严格管理的状态下有系统地、科学地和规范化地使监管规则“自我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二亮,朱琦伟.第三支付平台中的在途资金问题[J].社会科学家,2006(3)

2.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2008(5)

3.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

4.徐勇,刘金弟.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分析及监管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0)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9-71 -02

一、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迅速成为民众网络购物支付方式的首选。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16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支付宝占比43.3%,财付通占比20.1%,快钱占比7.0%。在同期的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份额中,支付宝以51.8%占移动支付的首位,财付通占比38.3%。第三方支付中,最具代表性的还是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支付宝。除支付宝外,财付通以及快钱等也是民众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重要选择。

第三方支付的运营商独立于企业和顾客,通过和银行签约的方法对接银行支出结算,为网络购物中的买方和卖方提供资金收付的平台。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收付的中间力量,增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发现,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信用风险,比如资金沉淀风险、网上交易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等。

二、第三方支付相关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虚拟支付层的支付模式,马云2005年在瑞士达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先提出,英文名为The third-party payment,是指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并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通过与银行之间的商业合作,借助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他用户的个性化的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当当等)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账户(如支付宝)进行付款;第三方在收到客户即买方的货款后,通知卖方(淘宝网等的商户)货款已到账,要求其发货;买方收到卖方的货物,验证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方,交易完成。在非面对面交易的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提供了技术支持、信息平台及安全保障。第三方支付在国内主要有两种形式存在:一是依托大型B2C,C2C网站的支付手段,如支付宝;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集合了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移动通讯支付等支付形式。

三、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

(一)问卷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共了100份问卷,有效问卷80份,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对问卷进行研究分析第三方支付用户性别集中在女生,占总调查对象的67.5%,年龄在20-30岁之间,占78.75%。问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用户者个人情况部分,如性别、年龄;第二部分是调查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二)基于调查存在的信用风险

1.沉淀资金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许多用户会在平台中留存部分资金,当用户数足够多的情况下,数额相当庞大;研究发现,大部分用户收到商品后不会及时确认收货,货款的所有权虽由买家转移到卖家,由于买家不能及时确认收货,系统只能在买卖双方发生购货行为的10日之后,自动打款给卖家,这笔巨额资金滞留在平台中,形成了在途物资,由此沉淀资金产生。第三方支付担任资金托管机构,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仅仅有保管资金的义务。

以支付宝为例,虽然支付宝公司一直不承认自己是金融机构,但是它的业务与金融机构相差不大,本质上算金融机构,银行可以把存款自己用于贷款,银行由于其信用和保障比较健全,储户可以信任。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高风险投资,如果出现问题,谁担责,如何监管第三方平台利用这些沉淀资金值得思考。调查中发现许多用户表示有担心过资金留存在支付平台中的风险,如果出现投资问题,责任方是谁,值得思考。除了几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支付宝,无息开立一个特殊的账户在银行存钱,同时委托银行定期资金审计报告之外。据调查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并没有建立特别无息账户,他们甚至把钱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主要的收入。假如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恶意侵吞货款或者挪用资本,资金留存风险由谁来担。

2.网上交易风险问题

(1)第三方支付被钓鱼风险

调查中发现很多消费者遇到钓鱼风险,如发生账户被盗,密码丢失,甚至财产丢失的情况,支付宝推出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等,但是网购风险依然存在。

(2)信用卡金额套现风险

国家在抽样的30365名消费者当中21.29%的人表示他们有过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实买卖可以说是信用卡套现的本质。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的中间力量,成为套现实现的核心工具。

(3)洗钱风险

网上购物的宝贝价格是由卖家自行确定,货物由卖家发货,网站不能查看卖家真正发的货物,买方和卖方完全可以为了洗钱,卖方向买方指示发放完全不符合商品价值的商品,情况隐蔽,难察觉。第三方支付平台货款流转无法确认交易情况真实性,在虚假交易付款退款的掩饰下,更加方便许多违法分子洗钱的行为。

3.支付平台的盈利问题

(1)第三方支付之间的竞争问题

调查中发现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的用户占绝大多数,而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用户极少,几乎为零。羊年春晚红包,猴年支付宝五福以及微信春晚摇红包,不难发现第三方支付的竞争行为。如何在众多的第三方支付中抢占用户和市场,急需平台思考。

(2)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的竞争问题

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和银行业务范围发生部分重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竞争。余额宝的推出标志着基金公司和第三方支付机制的合作的开始,更多的基金公司选择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必然会损失一部分利润。

四、第三方支付风险防范

(一)沉淀资金的处理对策

笔者建议,可以把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为消费者支取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费用,以取代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向用户收费;剩下的资金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返还给顾客,调查问卷中反映出有部分消费者曾经遇到过账号被盗、资金丢失、交易纠纷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是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安全,所以这种方式还是有必要的。

每日交易资金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很难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不用于其他目的,为了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资金链发生问题或者网络黑客攻击、系统崩溃等问题带来的挤兑风险,第三方支付可以监管部分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我国法律要么明确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沉淀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要么加强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将沉淀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就要明确公布,让消费者资金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这种机构,如果出现资金问题,监管机构就利用保证金尽最大可能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二)网上交易风险的解决措施

在调查中发现,要求加强第三方支付安全性的用户占绝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检测系统,随时完善系统的安全,并及时提醒用户进行杀毒软件的更新。虽然支付宝强调对于用户信用卡被刷的情况,进行先行赔付,但是依然要及时检测出钓鱼网站,提醒消费者不要去这些网站,并用法律的途径解决网上钓鱼网站侵犯消费者的行为,防范于未然。

支持加强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人数占总调查人数的90%,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监管。第三方支付要确保资金的来源、去向、转移等明确可查可寻,有详细的记录,确保每份资金从来源到结束使用的安全;严格控制虚拟账户的开设,实行实名制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杜绝虚假违法信息。转账过程中,确认同户名,本人本户,建立一个专门针对于虚假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转账交易的体制,做好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在实时信息方面的同步工作;加强反洗钱监管,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制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洗钱行为的监察方案,对客户资金不良变动情况及时反馈,降低洗钱风险的发生。

(三)盈利问题的解决

消费者主要选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比较集中,许多平台由于用户较少,难以盈利。第三方支付虽然众多,但是用户需求的并不多,任何行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会出现整合,支付行业如果想要更多的盈利,必然要走上整合的道路上。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和金融机构达成协议,将沉淀资金转交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理,并收取利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离开银行单独存在,它的交易终端在银行,银行作为巨额沉淀资金管理员负责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定利息,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可以选择低风险,收入相对稳定的业务获得某些利益。将沉淀资金纳入银行的正常资金使用中,但是要公开沉淀资金的用途。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研究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主要信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应用问卷调查法,了解当前用户第三方支付应用情况,虽然在调查中发现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支付风险的问题也存在。本文综合了当前许多学者研究的情况和自己调查结果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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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法律性质;法理基础;风险分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法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法的相关制度和价值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参与及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保护社会保险关系,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一、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法律性质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社会保险基金为了保护公民应得权益,在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前提下,先行代为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制度。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学界关于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性质分析存在垫付性先行支付[1]和保险性先行支付[2]的不同观点。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类似于代位求偿制度。在民法上的先行支付和代位求偿是基于保证理论,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是基于保险理论。社会保险法上的先行支付制度是否属于其中一种,与二者有何区别,值得思考。

1、民法上保证理论

所谓保证,是指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当主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具有补充性或连带性,但是保证合同本身具有独立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协议依然以合意为基础,保证的范围、方式等仍需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

保证理论与先行支付在外观上有所类似,但实质仍有较大区别。保证中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民法损益相抵、自治平等的私法精神决定了保证责任的支付和追偿都源自于意思自治的保证协议。而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给付关系,基于法律明文规定,更多的体现的是社会救济性质,没有协议或者利益作为救济基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第三人之间更不存在保证责任。可知,在民法中不能寻找到理论归属。

2、保险法中的代位理论

商业保险理论主要是指基于保险关系,保险人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其意义在于保障赔付的及时性。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法》明确规定,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范围,不涉及人身保险。代位权理论发端于《保险法》中一项传统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该原则价值功能在于使保险人通过补偿机制将被保险的财产损失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价值状态。

《保险法》上的代位理论不同于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范围确定的财产,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保护的客体属于人身范畴;其次,二者立法精神存在差异,《保险法》立法遵守被保险人的损失填补原则,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更侧重于社会救济,目的不在于恢复标的物的最初状态。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既不同于民法之保证,又不同于保险法之代位,宜认定为垫付性支付,相关机构的追偿是与垫付匹配的追索措施。先行支付不以利益为基础,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垫付性支付,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追偿是保障因先行支付带来的债权债务实现的权利,追偿的权限在先行支付的费用和履行先行支付所产生的费用之内,参保人获得先行支付后仍可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此代位权不是绝对的权利转移。这种支付规则实现的功能更侧重救济,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干预的性质,体现社会共济的目的。

二、设立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法理基础――以侵权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法的一部分,其制度功能的考量必须置于宏观的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多数学者采多功能说。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更强调其补偿性,弱化其惩罚性。[3]在传统的侵权法中,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只是限于实现对财产和人身的必要保护,只需要行为人“自担其责”。随着产业化、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现代文明迅速进入“风险社会”,个人亲自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应被削弱。《侵权责任法》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在解决过程中,也在不断输出一些侵权法自身难以消化的社会问题。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积极致力于风险社会中实现受害人权利保障,但是在现实解决问题时却“徒法不足以自行”。随之社会关系的复杂,侵权法一方面着眼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注重社会利益的平衡,增强对受害人救济的同时,亦对个人自由加以必要干预,以此实现社会关系的平衡。[4]损害补偿制度应随社会经济发展创设更合理的解决机制,使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联动,有效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更公平、合理解决受害人损害赔偿纠纷。

从风险社会的理论中,侵权责任法意义下的诉讼模式难以保障赔付的及时性,甚至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制度的制度设计使其不能很好实现缓解受害人不幸这一目标,往往出现损害与赔偿或高或低、两不相符的情况。因而侵权责任法用解决社会问题的视角对待本为私法问题的个人纠纷,以此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此时则需要侵权责任法和社会法联动发展,提升救济受害人的能力和效果。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足以保证救济无门的受害人基本的生活需求。不难预见,侵权法的重要性正在消减。我国社会保险和侵权相关法律联动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现实的需求,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题中之义。

三、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的风险

对于该制度的实施,广大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均表示担忧。这一制度属于比较大的创新,国外没有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国内也没有相应的全方位的立法实践,可供借鉴的司法实践较少。该制度的理论研究较少,该制度缺少强大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先行支付制度先天设计不足、后天落地困难,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1、制度设计风险

先行支付的制度设计,致使社保经办机构没有绝对的代位求偿权,先行支付后,参保人仍可向第三人追偿。经办机构替第三人先行履行支付赔偿义务后,被侵权人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消失,其仍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医疗费用。尽管法律已表明参保人应当主动退还医疗保险基金,但这完全依赖于个人的自觉,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和保障,使基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产生基金缺口。另外,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细则不完善,非参保人员可否先行支付并未明确,未规定先行支付的最高限额问题等。实施细则相对简单,使得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更难落地实施。

2、不当得利风险

先行支付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国家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条件采取了适度放宽的策略,但实施过程中参保人及第三人、经办人员、医疗机构等主体都将面临道德风险的考验。

首先,从参保人及第三人角度分析,该制度只需满足“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即可先行支付,极易滋生第三人逃避支付的心理,甚至与参保人串通,故意制造侵权事件。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相关单位追偿成本巨大,第三人被追偿的概率很小,促使参保人与第三人串通诈骗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其次,从社保经办机构分析,现行立法未规定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社保经办人员可能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等行为,甚至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制度下,极易出现道德滑坡。再次,从医疗机构角度分析,先行支付的对象是医疗机构,可能滋生被侵权人与医疗机构为获取较大额先行支付基金而进行过度医疗,从中获取较大额利益。

道德风险对于一项制度或规则而言是必然发生的,随着时间变长、实践经验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会发现制度实践的漏洞,对于先行支付制度亦是如此。事实上,先行支付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方式对这种人为动机进行牵制则基金的压力将会不堪重负。

3、基金安全风险

目前基金盈余状态下由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第三人应承担医疗费用不会造成基金安全问题。但是从长远看,先行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基金范畴,基金垫付可能会威胁到基金安全,亦违背公平性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权的行使将滋生很多弊端。“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垫付社保基金的追偿无法独善其身,另先行支付制度还有着先天缺陷,社保经办机构在垫付基金追偿方面主客观方面都受到制约。

(1)社保经办机构追偿能力不足。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由单一职能转变为对先行支付实施的条件审查及事后追偿等多项职能并存以应对先行支付制度的确立,但人力、物力、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水平却未因此做出相应调整,无疑会增加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负担。先行支付若追偿不能则可能面临基金赤字的风险,难以做到收支平衡,社保经办部门也会失去先行支付的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身并不具有威慑性的追偿权力,它在追偿手段上的局限性和软弱性,不可避免的导致资金的低返回率。对于参保人与第三人欺诈骗保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处罚方式是责令退回保险金和罚款。这种仅在事后补救性的罚款很难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2)社保经办机构追偿动力缺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追偿机制主要是针对第三人,追偿机制设计不完善加大追偿难度,容易增加第三人逃避责任的概率,且对于社保机构新增追偿职责并无激励与责任措施,社保机构往往追偿动力不足。在这一利益格局下,司法机关的追偿动力不足,可能发生怠于追偿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就我国目前国家发展情况而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了先行支付的重任之后,将会出现一个两难的局面:要么社保基金安全面临危机,要么先行支付制度形同虚设。先行支付的部分若不与其他基金分离,势必会影响整体基金的安全。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是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联动的必然趋势,是福利型国家价值功能的具体体现。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法制建设尚在不断完善的阶段,易滋生道德滑坡、基金危险等诸多问题。该制度的设想非常完美、诱人,但是前途令人担忧。

【参考文献】

[1] 李海明.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J].现代法学,2011.2.48.

[2] 杨华,张琦.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法律性质定位―一个类型化的初步思考[J].法学研究,2014.5.44.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金融创新 盈利能力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瓶颈

近五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额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交易规模增长近30倍,电子支付市场发展空间广阔。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不断发展,其业务模式也已不仅限于支付方式的突破,还逐步渗透到传统金融领域,如汇付天下提供机票款的短期信贷、Paypal为买家提供小额分期付款服务等,大金融态势初步形成。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使第三方支付企业从“快速规模扩张、盈利性低的跑马圈地”阶段过渡到“行业整合、集约成本、提升竞争壁鱼”阶段。

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尚未探索并实践新的商务模式,竞争策略依然停留在不计成本的价格战、低水平地扩大商户与用户群的资源性溢价层面;规制当局也尚未明确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属性,对其金融规制和产业规制及相应规制的法律基础、规制主体及规制内容也未有清晰划分,这些都形成了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瓶颈。

二、第三方支付的盈利问题

(1)在B2B、B2C中的盈利状况

产品的同质性导致了恶性竞争。为抢占更多的客户,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降低提成份额或零服务费来吸引客户。此外,在银行收取一定支付手续费的基础上,支付平台再附加一些费用作为自己的利润,无疑是增加了交易双方的成本。同时个别银行还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费率,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直接展开低端竞争。

(2)在C2C中的盈利状况

C2C的特色在于专门针对我国网上交易信用现状而特别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这种模式的客户是主要是单个消费者,收入主要来自于沉淀资金的利息以及手续费收入。我国第三方支付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未形成明确合理的利益分配价值链。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仍存在挑战。为了生存与发展,第三方支付还要对其商业模式进行深入而切合实际的探索,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存在的风险类型包括:金融风险和宏观环境风险。金融风险又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水平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通常包含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价格水平受第三方市场各因素变化影响而发生波动引起的风险。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银行拒绝合作的风险、客户流失的风险、潜在进入者的风险、替代品及其他企业竞争的风险、行业内现有企业的竞争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愿意或者无法履行合约引发的风险,通常又可称为违约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媒介功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信用市场体系的缺陷,同时也增加了信用风险。根据第三方支付市场涉及的主体不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信用风险可分为交易双方引发的信用风险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信用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内部流程、人力和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引发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其内部流程不完善、系统失灵、人为错误、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违规、控制失效等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推动金融创新

随着支付行业的发展,为满足商家和用户的多元化支付和相关增值需求,服务逐步向外延伸,衍生出大量金融和营销方面的增值交易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起到了推动原有金融体系创新的作用。

(1)支付渠道的创新融合

从基础的互联网在线支付、POS 收单和 ATM 支付,发展到移动支付、电视支付等,支付已实现多元化。各家支付企业在支付的基础上创新出来的产品,已经在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十余类行业得到充分用,提升企业运营效益的同时也方便了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支付。

(2)改变了传统信用评价方法

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商户和用户的交易信息,此数据分析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可靠的信用数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推动零售金融服务创新

从银行的支付产品到可以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以整合支付、网络和银行的金融资源进行创新,提供全新的综合金融理财等消费方式。

【参考文献】

[1] 陈健.论互联网金融创新――基于第三方支付支付宝视角[J].中国市场,2014,02:63-65.

[2] 蒋先玲,徐晓兰.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06:1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