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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共科目笔试

第五条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公共科目笔试方式与试卷结构如下: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或150分。

(三)测试时限为150分钟或180分钟。

(四)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

(五)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六)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申论题等。选拔职位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

第七条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一)理论素养。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领导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二)公共知识素养。对履行领导工作职责应具备的公共科目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具体应用的能力。

(三)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对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第2篇

截止目前,人们对申论的理解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将申论理解为“写作考试”。这一阶段对申论的理解停留于猜测,因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除了考试机关对申论有一个基本的定位之外,其他人基本从未见识过如此安排的考试形式。因而,对千余字的申论给定材料视而不见,将其虚化为普通的背景读物。材料的作用则被理解为主题的给定,这当然和申论本身的旨趣是相去甚远的。

第二个阶段,随着研究的深入,一部分人发现了申论背后隐含的公文属性,于是将研究的方向掉转,直接针对公文而去。这一阶段,可以说已经触及到了申论考试的某些本质性因素,但因为过分将其局限于公文性要求,所以对材料的认识仍然不够深刻,大多将其作为素材和原料,只是供“公文化”之加工对象而已,甚至有人公然鼓励学员抄袭材料,直接导致考生应试的失败。

第三个阶段,人们对申论的研究和认识已然深入,自不可和前两阶段的猜测和摸索同日而语。这时,人们发现了材料的“热点化”特征,认识到考试对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现象有着更加深刻的考查指向和意图,了解到申论考试对材料问题的理解性要求。但终于由于思维能力的局限和眼界的约束,停留于此,将申论考试和一般政治性较强的考试中出现的材料分析题对应理解,导致了观点的浅显和摇摆。

第四个阶段,随着一批学历层次和思维能力更强,又受过良好的学术培养人员陆续加入专业申论研究者的队伍,也是基于申论考试日趋成熟,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强的大前提,这一阶段人们对申论的理解无比深化,不仅发现了其背后隐含的公文性要求和材料更深的考查指向,而且挖掘出蕴含于材料背后的更深考查目标。

众所周知,不管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还是申论,都是服务于国家对公共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随着公共管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对其从业者的要求自然日益提高,从过去的具体事务的管理者,到现代公共服务者转型。其所要求的知识储备、眼界见识、思维水平和德性修养都是前所未有的。由浅入深,现代公共管理所需要的人才素质可分为依次递进的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处理基本行政事务的能力,包括具体的语言文字处理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和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在这一层面,一名合格的公共管理者需要具备处理行政事务的基本素质,包括阅读、整理和汇总文字材料,理清材料线索,上通下达,保持政府和群众的消息沟通,按照职权和程序规定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以化解民众问题,完成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个层面是能较为深刻地领悟公共管理的实质,主动积极表现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怀与思考。从优化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效果上考虑,体现出行政法治意识,体现出对国家宏观政策精神贯彻和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这一层面,一名公共管理者所应该扮演的不光是一名政府雇员的角色,而且应该对公共管理本身有一种情感和精神上的认同,表现出维护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责任意识,自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连带于政府的人民利益,自觉从内心和精神气质上表现出一种“政府人”或“公共管理人”的职业化自豪感,能从具体的行政管理中体味到心灵的归宿感。

第三个层面是践行并贯彻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素养和能力,包括理解、认同、践行并贯彻能够澄明社会风气,改善社会环境,启发社会意识的主流价值目标。在这一层面,公共管理者的作为,能使社会成员呈一种积极、精进、团结的整体氛围和精神面貌,使社会运行减少因意识歧见所造成的阻碍和摩擦,并尽可能的体现出理念上多元并进与一元谐和的良性互动。

第四个层面是真正触及行政的本质,表现出对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最为基础的是要对社会有非常深刻的认知和了解,真正了解当下社会运行的基本状态和存在的问题,进而能够做出前瞻性的预测,深刻地感受社会运行的脉动,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这里,要求公共管理者要对社会问题有极其深刻和本质的认识与理解,并能创造性地提出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改良之道与改进之术。

申论之本质,实则公共管理之本质。

植根于公共管理的精神实质,决定了申论的本质只能服务于公共管理的功能与追求。因而,公共管理所需人才素质的四个层面通过申论的考查方向体现出来即为:

第一,申论考试细致透彻地检验考生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和驾驭能力。

申论考试从最直观的形式上去认知,就是根据给定材料,回答所设问题。起于阅读,成于写作。一读一写,能够细致透彻地检验出考生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和驾驭能力。阅读是一个集认知和思考于一体的过程,要能够运用自身知识储备准确摄取材料文字所提供的信息,并借助经验和体会,思考出文字材料背后的深层内涵和意蕴。总体而言,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显到隐的信息提取和意义领悟的过程。全面、准确、深刻理解材料信息和意蕴是作答申论的先决条件。因而,阅读理解的能力的过关是申论应试能力过关的基石。在此基础上,申论考试需要将阅读所得之信息应用于写作,用文字表达出来。相对于阅读的理解,这里更强调驾驭文字的能力,所以对语言逻辑能力、行文架构能力,甚至归纳演绎等思维能力都会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而无论是阅读理解能力,还是文字表达能力都决非朝夕之功可获进步,都需经年累月地积累才有所进。因而,申论考查的只能是长期积淀的能力素质,而不可能是短期突击可得的知识。

第二,申论考试准确充分地检验考生对公共管理的领悟和把握程度。

申论考试的题目,其作答要求从实质上来讲有着深刻的“公文性”,无论从传统的“三题型”,还是改良后的“四题型”,每一种题型都能找寻到其背后的公文原型。而公文作为公共机关日常意思表达和行为安排的一种最常用载体,可以说其特征恰恰能够勾勒出公共管理的基本面貌。从总体上来说,申论作答作为选拔初级公务员的一种考试形式,其答案整体表现为一种上形体的公文特征。概括归纳题的原型为报告体公文的汇报,分析题则根源于调研报告,对策题则直接和方案建议相对应,综合论述的实质与会议纪要有着深刻的契合特征。因而,申论考试通过各种题型设置,基本能够准确充分地检测出考生对公共管理程序和规则的领悟和把握程度。一个熟悉公共管理流程和规则的考生和一个不甚熟悉此道的考生所答之申论题目当然会从整体上呈现出不同的气质和特征。而要了解和熟悉公共管理的流程与规则,熟练掌握各种公文的内涵实质与外在形式无疑是一种最为便捷的途径。

第三,申论考试严格全面地检验考生对主流思维的认同与贯彻意识。

申论考试作为一种极具特色的考试,其作答有着明显的思维方式引导的色彩。一方面其所设计的话题主旨都与当下党政方针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其所要求的作答结构体现了我国社会当下主流的思维模式的方法和结构。可以说一次申论考试就是一次宏观政策方针的大宣传、大学习,就是一次深刻地思维教育和引导。作为马克思主义居主流意识形态的我国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从业人员的思维模式决定着政策方针的致力方向,决定着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程序、作风,甚至效果。

第四,申论考试深入灵活地检验考生对社会问题的见识和认知水平。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建构 试点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是否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贯穿修订论证全过程、引起持续而热烈争议的热门话题。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必要性与可行性;二是关于制度具体构建的问题,其中第一个方面是问题的焦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会上还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说明,阐述了提出这一构想的缘由以及构建这项制度的一些基本考虑,包括案件的范围、主要程序等。这之后,结合着会议文件的解读和贵州金沙县“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等相关个案的宣传,行政公益诉讼问题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学术争议的焦点却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制度构建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成为大家关注的新焦点,而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则退居其次。当前,试点工作启动在即,无论是相关的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程序制度、机制,都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虽然必要性的问题已经无关试点工作开展与否,不再是试点中首要的问题,但依然是一个十分基础的问题。一方面,对必要性的认同程度,会对试点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能够逐步得到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的认同,试点工作就能得到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和支持,就有可能顺利开展。反之,试点工作将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对必要性的认同程度,也关系到未来的立法。试点工作不仅是对这项制度的尝试,也应当是一个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如果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点,依然不能就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凝聚起足够的共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恐怕也很难令人乐观。

在说明中对必要性作了清晰的阐述,明确说明这项制度的提出,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没有适格的原告,“使其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得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必要性中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从我国的宪法框架看,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与行政机关又不具有隶属关系,无论是从国家权力结构,还是从检察职能的性质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看,检察机关比其他现有的国家机关都更适合担当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在全会说明中列举了三类案件,即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从现实情况看,这些案件主要是行政行为违法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又没有适格原告、现实需求也较为迫切的几类案件。遵循这样的标准,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确定公益诉讼范围。建议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事项:导致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行为;导致违法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或者非法侵占、毁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导致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受到危害,致使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到严重威胁的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违法受益的行为;导致或者加剧垄断,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考虑给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留下空间,可设兜底条款明确:对于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也可以提起公诉。

当然,在试点阶段,从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考虑,案件范围不宜一下子铺得太大,可以根据实践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紧迫性再确定一两类重点案件的范围。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即原告资格问题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但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否意味着这项职权由检察机关独享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赋予相关公益社团提起公益诉讼权利,应当是可以为行政公益诉讼借鉴的。在行政诉讼法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修改之前,除授权检察机关外,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可以考虑通过某些单行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特定的公益社团享有相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权。

关于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争议一直比较激烈。我们认为,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从诉权的角度来理解。因为限制公民的公益诉讼提起权,不光是防范滥诉的风险,更重要的,还是一种现实可行性的考虑――不当诉讼对行政机关工作的过度干预而影响行政效率。放宽对有关公民权利救济的资格,并不必然适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资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中,都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行为违法需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申请检察机关等有权主体提起。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

关于管辖。为便于检察机关就地调查案件情况,履行公诉的职责,在地域管辖上应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在级别管辖上则与法院的审判管辖协调一致。

关于调查权。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诉案件时应当享有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的调查取证权与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存在不同。在行政公诉中,检察机关不应采用刑事侦查中讯问、搜查等带有强制性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抗衡行政违法的最后手段,这种方式耗时较长且成本较为高昂,非确有必要不应发动。如果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公诉的目的即已实现。建立诉讼前置程序,一是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体现了对行政自制的尊重;三是采取非诉讼形式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关于诉讼临时禁令制度。临时禁令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经普遍建立起来。由于行政诉讼是一个程序繁琐、期间较长的过程,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实施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应当规定诉前临时禁令程序。经检察机关、公益社团甚至公民个人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迅即暂停该行政行为,是一种必要的诉前救济措施和制度安排。

关于支持制度。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各国一般均设有较为完备的支持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定的组织①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也具备支持的资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可以规定检察机关和公益社团具备支持的资格,以更好地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注释】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绩效审计 发展历程 思想萌芽 试点探索 全面推进

任何一个事物,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政府绩效审计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政府所承担公共经济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大,导致政府支出数额的急剧增加,其形式也趋于多样化。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人们十分关注政府在承担公共经济责任的过程中,是否节约地使用公共资金,其效率和效果如何,这就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能进行审查,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此类信息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政府绩效审计应运而生。研究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历程,理清发展脉络,总结各阶段特点,无疑会促进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一、政府绩效审计研究现状

(一)绩效审计起源 绩效审计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1948年,美国人阿瑟・肯特在美国《内部审计师》杂志上发表了“经营审计”一文,文中第一次提出了“绩效审计” 的概念。自此,绩效审计在世界各国开始迅速发展。而最早有关绩效审计的论著则当属美国管理咨询师威廉・伦纳德于1962年撰写的《管理审计》(William P.Leonard,1962) 。在此之后,也相继出现一些有关政府绩效审计方面的文章和专著。我国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探索始于1982年。据不完全统计,从1982年至2002年在国内比较权威的审计期刊上发表的有关绩效审计的文章共有164篇,当然也有相关专著出现。国内较早的绩效审计论著是1992年吕文基撰写的《经济效益审计教程》。2002年深圳政府绩效审计试点探索的成功及2003年刮向全国的“审计风暴”使得政府绩效审计在2003年至今更加成为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资料显示,2003年至今,以“政府绩效审计”作为关键词对政府绩效审计进行模糊检索,可检索出相关文章476篇,期间还有很多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和专著出现,最著名的专著当属2006年10月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的由陈宋生执笔的《政府绩效审计》一书。该书以制度变迁理论与经验证据分析世界各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变迁,并分析了中国政府审计对绩效审计的探索,调查审计人员对中国为何未能及时开展、应开展原因何在及如何开展绩效审计的认识。在分析的基础上,该书就中国政府应如何开展绩效审计提出相应建议。与以前研究相比,该专著相对系统。

(二)绩效审计研究 国内外对于绩效审计的研究在绩效审计的名称、内容等方面存在分歧。就绩效审计的名称而言,国内外学者提法有二十多种,国外有学者提出过综合审计、效率审计、效果性审计、制度审计、经营审计、“3E”审计、业务审计、业绩审计、管理业绩审计、货币价值审计等,我国有学者提出经济审计、经营管理审计、管理效益审计、社会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名称上的混乱容易给人造成误导,不仅不利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且阻碍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迫切需要统一称谓为“绩效审计”。就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而言,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其审计内容为“3E”审计,即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瑞典等。1989年,加拿大的丹尼斯・普瑞斯波尔提出,政府部门除了对3E进行审计外,还应审查对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对生态保护的维护情况,同时还应审查政府项目及政府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与再分配的不公平及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这就是环保性审计(Environment Audits)和公平性审计(Equity Audits)。在英国,审计署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绩效审计包括环保方面的内容,但是在各类审计报告中都把它当作专门的问题列示出来。因此,环保性审计已成了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但对于公平性审计,目前世界各国几乎没有开展,这或许与社会效益难以评价有关。我国的绩效审计应涵盖哪些内容,目前还存在着争议,但较具代表性的有“二分法”与“三分法”。如李敦嘉(1996)认为,政府绩效审计可以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绩效审计和公共工程的效益审计;陈守德(2000)等认为,绩效审计应包括盈利性支出部分(基建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及国有企业使用效果审计等)和非盈利性支出部分(行政收支、公共工程收支和各种基金的收支)。2002年,石爱中等指出,“3E”审计表明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内涵和内容,其他(如“二分法”与“三分法”)均应视为“3E”审计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目前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并不成熟,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应主要考虑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个方面,必要时考虑环保性。

二、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公共受托责任 “审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 。这在学术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政府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个分支也不例外,它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受托经济责任。而贯穿于政府领域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公共受托责任。1985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发表的《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中,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作出定义,认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有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由此可见,公共受托责任存在于一种委托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方面,委托人是公共资源或财产的所有者即人民,受托人是公共资源或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者即政府。在该关系中,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管理和运营公共经济资源的权力,并要求受托人管好、用好该资源,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并承担起履行相应责任的义务。当今社会,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权力最终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参与管理国家的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公共权力交给政府来行使,这样在公众和政府之间就出现了委托关系。在该委托关系中,作为受托方的政府对公共资源仅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而并无所有权,因此公共资源使用有效与否并不会对政府管理者或经营者自身经济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因此,他们极有可能不负责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甚至可能滥用权力,侵占公共资源,这无疑会造成公共资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是委托问题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当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确立后,委托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委托者对受托经营者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以促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这样,政府绩效审计便应运而生。

( 二 )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行政学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了空前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为此,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很快兴起了 “新公共管理”的政府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理论批判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政府绩效审计兴起的理论基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引入市场机制和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手段,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政府行政管理,强调政府绩效,通过重视消费者、鼓励竞争等方式重塑政府形象,是政府针对现实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政府行为和政府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模式,旨在克服政府面临的危机,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合法性。在追求节约、效率的同时更关注质量,强调以结果为本的“讲究效果的政府”。新公共管理理论所提倡的政府为民众服务、对民众负责的思想和进行绩效管理的做法,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施的可行性。

三、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演变

( 一 )政府绩效审计思想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诞生,欧风东渐,绩效审计开始走进中国。1983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成立之初,其对绩效的注重就有所体现。1991年,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计署首次提出:“在开展财务审计同时,逐步向检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效益审计(由于我国对于绩效审计并无统一说法,有称为效益审计的,所以文中所引用文献若为效益审计,与本文所述绩效审计并无区别,下不赘述)方面延伸”。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提出绩效审计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一些专家学者开始从经济效益审计的角度展开对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他们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主要有吕文基(1992)、李风鸣等(1993)、李敦嘉(1996)、王光远(1996)、陈思维等(1997)、竹德操等(1997)、陈守德(2000)、赵玉华等(2000)、邢俊芳等(2001)撰写的专著。这一时期,我国审计理论界对绩效审计的研究颇多,主要形成了绩效审计概念、绩效审计内容、绩效审计种类、绩效审计标准及绩效审计方法等一系列的研究成果。需要提出的是,1998年中国审计学会将绩效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确定为重点研究课题,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和四川省审计学会牵头组织讨论这个课题,并在南京举办了绩效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学术研讨会,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上述这些努力及其成果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与此研究相呼应,20世纪90年代中期兴起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政府绩效审计的思想。总之,在该阶段,政府绩效审计形成了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是零散的,不系统的,是政府绩效审计思想的萌芽。这一系列研究成果有待实践的检验,有待随着实践的开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 二 )政府绩效审计试点探索阶段(本世纪初至审计署《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由前文可知,政府绩效审计经历在思想萌芽阶段形成了初步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迫切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而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新形势下,国家建立高效、精干、廉洁的政府机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政府审计自身发展等方面的需要使得政府绩效审计在实践上的探索变得同样迫切。在此背景下,政府绩效审计试点探索阶段开始逐步形成。需要说明的是,与以理论探索为主要特征的思想萌芽阶段不同,政府绩效审计试点探索阶段是以试点探索为主要特征的(当然也有理论方面的探索),且该阶段的实践探索多数颇有成效。这一阶段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深圳和青岛为试点代表的政府绩效审计的尝试探索。深圳是我国最早制定法规并开始实施绩效审计的城市。2001年,深圳市通过市人大立法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2002年,深圳市审计局首次开展对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及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审计试点;2003年,深圳市审计局在试点的基础上,拓宽了审计领域,增加到对深圳市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深圳经济特区污水处理厂、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深圳市福利公益金4个项目的绩效审计,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04年,深圳市审计局的绩效审计项目增加到了8项。具体包括:深圳大学城、市城管局下属13家市政公园建设及管理情况、城市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市东胡医院建设、大沙河整治工程、市客货运场站建设及运营、市科技三项经费、市环保局部门预算,这是深圳市首次对部门预算进行绩效审计。中国审计学会、广东省审计厅分别在深圳召开了绩效审计研讨会和现场会,对深圳市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情况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有关专家称之为中国绩效审计的开端。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为推动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也在不断做出努力。2003年国家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五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这是审计署科学总结前2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律做出的正确决策,意味着绩效审计将成为未来审计的主流。为推动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发挥政府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李金华审计长在2003年全国审计理论研讨会上提出,我国目前提出和探索绩效审计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的试点成功及国家审计署由财务审计为主转为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的审计基调的设立,为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探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尝试的情况看,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都可以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作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检查和评价,体现了政府绩效审计的特征。2003年、2004年是我国审计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两年,不仅查出了数百亿的违规资金、处理了千余名社会蛀虫,而且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考察、揭露出我国体制上的诸多漏洞。2005年,在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李金华审计长专门总结了近些年对绩效审计的实践:“一是注重投资效益,加大了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二是关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大了对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力度;三是选择推荐,开展了专门的绩效评估。”为进一步贯彻《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2006年,审计署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对于绩效审计有所侧重,绩效审计项目所占比重比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在审计署统一组织的22个项目中,绩效审计项目有14个,占64%。绩效审计项目的工作量更是占到总工作量的81% 。绩效审计项目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目标,广泛关注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重点揭露由于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建议,政府绩效审计收效显著。以青岛市审计局尝试效益审计为例,该局本着“积极实践、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理论和实践同步,初步探索出一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效益审计路子,取得初步成效。该局共开展专项效益审计项目18个,涉及经济责任、专项资金、政府投资、企业、政府部门绩效等多个审计领域。这些探索一方面从实践上检验并丰富了思想萌芽阶段形成的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为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府绩效审计的试点探索成效显著。

( 三 )政府绩效审计全面推进阶段(审计署《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至今)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审计署在《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将“全面推进效益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效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从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上坚持“两个并重”作为完成该项任务的保障。它标志着政府绩效审计已经成为今后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发展方向,政府绩效审计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以浙江省开展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政府绩效审计的一种)为例。2006年,浙江省提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思路。在2006年的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上审下审计中,浙江省审计厅进行了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的审计试点,同年又在湖州市财政决算审计中进行了全部政府性资金绩效审计的试点。2006年下半年,省厅系统提出了2007年在全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要求,以强化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适应该要求,2007年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尝试评价政府支出分别用于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打基础、促发展等支出配置比例及效益等情况,揭示了全部政府性资金配置、资金运营过程等存在的问题,为促进规范财政管理和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近两年的实践和探索,浙江全省审计系统上下逐步统一了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了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来深化审计的全新审计理念,取得了明显审计成果。2008年,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二次理事论坛上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动审计工作全面发展”的讲话。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人员应时刻牢记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紧紧围绕“民主、民生、改革、发展、法治、绩效”来开展工作。提出为实现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审计工作应切实做到“六个高度自觉”。其中明确提出要在高度自觉地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切实推进提高政府效能和财政绩效水平;要高度自觉地推进整改,规范管理,有效地推动问责机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落实。还提出了“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二十字审计工作方针,其中就“突出重点”这一工作方针作了重要阐述。指出突出重点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方法,任何时候都应从当时、当地的实际出发,审计重点应具体到每一个地区和每一个专项审计上。他还指出,当前的财政工作存在着公共性不够高、管理不够规范、法制不够健全、绩效比较低、潜在风险比较大等问题。因此,财政审计应紧紧围绕“管理、改革、绩效”六个字来开展工作,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推进财政绩效预算的建立,推动问责机制的健全。总体来看,讲话全文强调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工作的思想。而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实行国际通行的公告制则可以满足人民的社会公共需求,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根本目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署领导人全面推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决心和行动。

*本文获2010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277)和2009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基于EVA的航空武器装备制造企业资源利用绩效审计研究”(项目编号:2009ZG5500)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廖洪、陈波:《我国政府经济效益审计的发展历程、现状及改进对策》,《财会通讯(学术)》2006年第7期。

[2]刑俊芳等:《最新国外效益审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陈作习:《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内涵界定与目标定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范文第5篇

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契合性面向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培养公务员,是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如何结合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改革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已经成为行政管理专业教师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重点。因此,探索改革行政管理专业考试方法,就成为摆在行政管理专业教师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二、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存在的问题

比较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与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目前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重笔试、轻面试。多年来,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往往采用笔试的方法,或开卷、或闭卷,无法反映学生在特定场景中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迫切需要在侧重行政管理实务的课程中,同时采用面试的方法,培养并提高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所学行政管理理论解决现实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2.重概念、简答、论述,轻职业能力与书面分析问题能力的考察。多年来,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往往停留于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问题的了解与掌握,不能考察学生的潜在职业能力及书面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要在相关课程的考试中增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内容,考察并提高学生的潜在职业能力。同时,也需要在笔试中,增加案例分析的内容,提高学生书面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

三、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的方法

1.明确比较优势。通过收集历年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面试等,与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相比较,我们认为,改革行政管理专业考试方法,可以实现与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良性对接。在这一点,行政管理专业具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比较优势。2.明确潜在优势。以行政管理专业参加过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本科生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研究,了解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与国家及各省公务员考试的一致性与差异性,明确行政管理专业的潜在优势。3.汲取国外成功经验。国外在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中考察学生案例分析能力的做法相对成熟,而在我国,尚处于学习和摸索阶段。我们在侧重于行政管理实务的课程考试中将学生对多个相关案例的分析能力作为考察重点,引入、推广案例分析,完成对于传统考试中记忆———再现模式的超越。4.打造以“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体系。在笔试环节,侧重考察学生的潜在职业能力以及书面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在面试环节,则侧重于考察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分析和解决实际行政管理问题的能力。

四、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