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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意见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范文第1篇

根据东北师大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湖北6省14县的17所农村初中学校进行调查显示,平均辍学率超过40%,离3%的控制辍学率的标准远远超出。中小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严重制约我们国家教育的整体发展、地区经济的振兴以及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由于农村地区实用型技术人才缺乏现象很普遍,所以辍学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原因是大量农村存在经济负担家庭中的孩子辍学,使得现在农村的教育发展迟缓,学生的文化程度低。另外社会上存在过多的辍学学生,由于缺少必要的管理和约束,整日无所事事,不仅影响了自身发展,还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有的还走上了少年犯罪的道路。可见,辍学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教育发展的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二、劳动实践教育及其发展水平

劳动实践教育的开展形式是丰富多彩的,有课堂内的,也有课堂外的。对于处在中学阶段的学生而言,最好的形式是借助于劳动实践场所的教育平台,对于他们来说,这不仅仅是对思想品质的培养,同时也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重要的是可以真正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所以劳动实践场所对于劳动实践教育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材[2008]6号),劳动实践场所是指我国中初等学校、教育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为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提供的土地、牧场、鱼塘、实践基地等,以及适合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的工厂、车间、实验室、服务网点、专用教室等。根据2010年统计数字来看,我国中、初等学校农、林、牧、渔基地有288292个,面积达到506735公顷,可见劳动实践教育的可用资源是十分丰富的。农村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真正发挥劳动实践场所的作用,针对辍学现象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充分利用劳动实践场所这块阵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活动,把降低辍学率作为劳动实践教育工作成绩的一项衡量指标。

三、劳动实践教育对降低农村学校辍学率的可行性

劳动实践教育对降低辍学率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劳动实践教育的特点和性质上。劳动实践教育不同于现在的应试教育,它是以让学生通过劳动获得实践感悟,从而养成良好素质为目标,主要以实践为主的教育。劳动实践教育主要是让学生手脑结合,让学生通过与同伴的互动来进行学习。劳动实践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现在的劳动实践教育处于薄弱状态,所以国家对劳动实践教育十分重视,开始大力建设劳动实践教育场所,这样可以弥补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也为学校培养实践型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为农村发展劳动实践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技术教育具有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育人功能,从育人的角度来说,它的特殊性体现在综合性、实践性、技术性、创新性上,与枯燥的应试教育相比,趣味性和实用性更强,学生更易于接受。由此,劳动技术教育是当今我国创建“和谐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体现在坚持劳动和实践相结合,即在教育过程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这种教育对于所有学生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有升学压力的学生,影响更为深远。此外,劳动实践教育可以创收,补充学校教育经费,减轻学生由于教育而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农村学生来说,意义更大。如,农村教师和学生通过劳动实践,将种植的蔬菜等卖出等。由此可见,劳动实践教育对于降低辍学率具有可行性。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师范教育;劳动教育;学前教师教育;幼儿园教师;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20)23-0072-05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1]。劳动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备受关注,这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能力提出新要求。职业师范院校是培养一线学前教师的摇篮,职业师范教育中对劳动教育的重视可以提高幼儿园教师开展劳动教育的职业能力,增加劳动教育在幼儿园教育中的比重,推动我国开展劳动教育的质量。但劳动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未获得独立地位,在职业师范教育中对此也关注不足,这些不足导致幼儿园教师对劳动教育的弱化,进而导致幼儿出现劳动意识淡薄、动手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分析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可实施的解决路径,是提高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地位的必然要求。

一、劳动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职业能力培养的新要求

(一)劳动教育的内涵与价值

1.劳动教育的本质内涵

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对劳动教育的内涵进行了阐释。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教育是对年轻一代参加社会生产的实际训练,同时也是德育、智育和美育的重要因素,能培养人的道德品格和智力品格。”[2]另有学者强调:“劳动教育是以促进学生形成劳动价值观和养成劳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活动。”[3]本文认为劳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能有效提升受教育者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劳动思想观念和劳动技术能力,并使学生养成良好劳动行为习惯。

2.劳动教育的价值意蕴

《意见》中强调:“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4]劳动教育的具体价值包含以下两点。

第一,劳动教育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从古至今,很多教育都是单一地从思想意识层面来增强人的知识,遵循身心二元论的思想,这完全割裂了身体和心理之间的联系。全面和谐发展则意味着要达成一种身心的和谐,劳动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劳动中可以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智育、体育、美育也都能以实际体验为基础,在劳动实践中不断渗透。

第二,劳动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价值观。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当前有很多学生出现不想劳动、不会劳动、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情况,这表明当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劳动教育的育人价值,学生没有对劳动形成正确的认识,进而影响其人生观、劳动价值观的形成。所以,要通过劳动育人,通过劳动教育感化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劳动价值观。

(二)劳动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职业能力的诉求

1.从单一走向全面

劳动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能力的要求并不是单一方面的,而是整体意义上的,即对其能力的要求更加全面,不仅要有环境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等能力,更要具有卓越的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的能力。教师不仅是教育的实践者、知识的传授者,更应该是教育的研究者。在不断的“实践—沟通—评价—反思—实践”循环中,实现劳动教育效果的不断提升。

2.从感知走向实践

劳动教育需要基于儿童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得直接经验,因此更加需要教师具备实施劳动教育的能力,在入职前学习劳动教育的相关知识、课程,在入职后给儿童提供“做中学”的机会,密切联系生活实际,善于利用生活中的教育机会,适时开展劳动教育。

3.從预成走向生成

过往教育过程中更强调幼儿园教师在活动之前的预成能力,提前设计好了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甚至是教育情境。预成能力重视教师的教而忽视儿童的学,忽视了教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使教学变得僵化,很容易造成教师的“一言堂”,儿童不易对教育内容形成深刻认识。而新时期劳动教育更强调教师的生成能力,教师要在实际互动的教学过程中形成有意义的对话教学,要具有教育机智,能够及时捕捉到教育机会,对教育内容作出灵活适宜的调整,充分发挥儿童的主体性,促进儿童主动思考和自主探究,达到深度学习。

二、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开展现状

(一)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与理解偏差

劳动思想观念的核心是劳动价值观,是对劳动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它决定着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对于劳动技术知识的态度及能否形成正确的劳动行为习惯。当前很多学前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与理解存在偏差,学生轻视劳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学生成长过程中缺少劳动。从社会背景来看,新生代大学生从小物质生活优越,大多没有劳动体验,因此没有对劳动形成正确认识,对劳动教育不理解、不认同。第二,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目前社会上有些贪图享乐、急功近利、好逸恶劳的人,很多学生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对劳动教育的认识不足,就会盲目跟从这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严重影响学生的日后发展。第三,社会普遍重视应试教育,忽视劳动教育。在“唯分数至上”的社会观念里,一切不量化成分数进行评价的或与考试等无关的教育内容都是无用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学生都更重视专业文化课程的学习,对于劳动教育的观念较为淡薄。第四,很多教师将劳动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如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罚他负责值日、搬东西等。惩罚的目的是对学生的某个错误行为的控制和抑制,惩罚给人带来的往往是负面的情绪体验,是对劳动教育的消极强化,这样会使学生不能感悟到劳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学生就会逐渐地反感劳动、厌恶劳动、逃避劳动,那么学生自然地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判断。总之,当前学生对劳动教育存在不理解、理解偏差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二)开展劳动教育的措施不足

在师范教学质量评估、学前专业学生就业需求强劲的背景下,如何达到质量评估的量化结果以及如何提升学前职业师范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各职业师范院校关注的焦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教育,职业师范院校鲜少关注劳动教育,劳动教育处在被边缘化的位置。

第一,培养标准中少有关于劳动教育的内容。培养标准解决的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目前职业师范院校培养标准大多涉及职业道德、学科知识、实践能力等方面,但很少体现劳动教育方面的内容。如果说课程设置是弓箭,那培养标准就是靶子,没有明确的靶子作为目标,箭就会射偏。没有明确的劳动教育的培养标准,那么要培养学前职业师范学生的劳动思想观念、技术知识、行为习惯就更无从谈起。

第二,课程教学体系中较少设置与劳动教育相关的课程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评价。其一,关于课程内容。目前学前职业师范院校的课程内容设置中鲜有单独将劳动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现有的劳动教育课程内容基本分为三种:一是基于学校统一安排的劳动实践活动,但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二是在其他课程中有所涉及,但时间短、内容少、效果差,而且有些劳动教育内容已经变得陈旧,背离了时代要求,但教师却没有对其及时更新和创新,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三是专业性实践课程,例如幼儿园实习、见习等。其二,关于教学过程。现有的劳动教学过程缺乏难度适宜性和可操作性,形式主义比较严重,教师设置的教学过程没有难度、不够深入,就会导致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在劳动学习中并没有获得思想、知识、行为方面的提高。久而久之,学生自然认为劳动教育没有用,总是处于“应付”劳动教育的状态,进而影响其正确劳动思想观念的形成。其三,关于教学评价。教学评价是对教学质量的判断。在教学评价方面少有针对劳动教育的评价,缺乏劳动教育相应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机制。现有的劳动教育评价还存在论断主观、形式单一等问题。不适宜的劳动教育评价势必会影响学前专业学生参与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其劳动素养的形成。据此可以看出,当前职业师范院校课程教学体系比较固定,劳动教育相关的教学内容不系统不连贯且缺少时代性,缺少关于劳动教育的适宜的且具有操作性的过程安排以及灵活、多元的评价方式。

(三)缺乏劳动教育实践

目前学前职业师范学生普遍缺乏劳动实践的时间和机会,教师在劳动实践过程中缺乏对学生劳动教育技能的培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课时安排来看,缺少劳动教育实践课时。目前职业师范院校培养方案整体上缺少实践课程的课时安排,已有劳动教育课程中也呈现出理论课多、实践课少的态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劳动教育中缺少了实践,就会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它应有的效果。

从实践时间来看,劳动实践时间短,无法将内容深入内化。时间是进行深度学习的有力保障。深度学习,就是指在教师引领下,学生围绕着具有挑战性的学习主题,全身心积极参与、体验成功、获得发展的有意义的学习过程[5]。深度学习要求在实践中逐步加深理解,再通过反思以发现新旧经验、知识间的联系,是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但由于目前的劳动教育实践时间较短,大多数学生对于劳动教育内容还停留在浅层的学习阶段,不足以深入提升劳动技能。

从教学方式来看,缺少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技能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以知识的传授为主,忽视了“做中学”的独特价值。技能是一个在教师指导和不断刻意练习下,通过同化、顺应,从“不平衡”慢慢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建构过程。由于学生就业需要,很多院校把职业教育技能作为培养的重点,没有凸显出学生实践劳动技能的培养。

综上所述,职业师范教育作为培养未来优秀教师的教育,开展劳动教育就更为必要和急迫,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其劳动教育仍亟待加强。

三、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开展策略

生产劳动与智育、体育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当前,针对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劳动教育所存在的不足,可以从強化理论、提升标准、系统培养、重视实践等方面促进劳动教育和学前职业教育的相互融合。

(一)强化理论,提升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

当前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存在理解与认识的偏差。针对观念上的问题,重点是要强化理论。学前职业师范教育过程中要加强学前职业师范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让劳动教育观念在学生心中扎根,引导学生理解劳动教育的真正内涵,进一步认识到劳动教育对教师职业的重要性。只有学前教育师范学生形成了对劳动教育的正确认识,才能在入职后的幼儿园教育中将劳动教育落到实处。提升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教育的意义。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企业号等学生热衷的社交媒体在学校范围内宣传劳动教育,报道相关劳动模范人物事迹,开展朋辈交流会,组织“劳动月”“劳动日”等活动,为有劳动经验的学生提供交流平台,发挥榜样的力量,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劳动,感悟劳动的意义,提高学生内心对劳动教育的认识,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功能,让学前职业师范学生发自内心地接受劳动教育。

其次,积极支持学生参加教育实习、勤工助学等社会劳动。新时代倡导的劳动教育不仅仅是学习农民、学习工人等,更重要的是树立爱劳动、崇尚劳动的理念与认识。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只有将劳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层面反思劳动教育理论,才能将其反馈到对劳动的认识上。

最后,教师应该时刻注重对学生劳动教育观念的指导。部分学生之所以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就是因为受“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教育观念影响。教师要引导学生将职业启蒙教育与劳动教育联系在一起,让学生重视劳动与实践的地位,扭转关于劳动教育的错误观念,认识到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的目的都不是为了取得高分和成就,而是踏踏实实地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提升标准,构建专业劳动教育培养体系

当前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没有构建专门的劳动教育培养体系。针对开展形式上的问题,重点是要制定标准。在学前职业师范教育过程中确立专业的劳动教育培养目标,不僅能让教师和学生都更明确劳动教育的目的,还能有更充足的教育依据,为后续开展的劳动教育提供方向。学前职业师范教育构建专业的劳动教育培养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将劳动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师范生人才培养计划。职业师范学校要从政策、培养计划等方面保障劳动教育的开展,制定可实施的教学计划,并设置劳动教师岗位,聘请专业的劳动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劳动教育的场地。劳动教育培养体系应在劳动教育理论指导下,涵盖特定的培养目标,具备相对稳定的教学体系、管理体系、课程体系等,应是一项涉及多项工作的系统工程。

其次,要形成完备的劳动教育评价体系。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将劳动教育与教学实习、社会志愿服务等充分结合,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劳动教育评价方案。评价的内容包括对劳动教育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具体劳动两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包括对教师开展劳动教育课程的情况、教师的教学态度与方法手段等的评价,以保证劳动教育教学的质量。对学生的学习评价主要是对师范生参与劳动的态度、行为等。多元主体评价,既能保证评价的结果公平,也增强了评价的深度和广度。

(三)系统培养,构建劳动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体系

当前学前职业师范教育中没有构建劳动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体系。针对这一问题,重点是形成课程教学体系,落实系统培养。课程是开展教学的载体,传统意义上的课程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并规定学时与学分及具体的学习内容和相应的学习模式。但对于劳动教育来说,不仅仅要设置专门的课程,还应该让劳动教育贯穿到课程体系的每一个过程,让劳动教育课程既有理论根基,又能落地生根。

首先,根据学前职业师范学生的特点和幼儿园教师的岗位需求设置基础性劳动课程。课程实施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也可利用“互联网+”为学生提供在线课程,如建立虚拟仿真平台,这种形式可以提高学生参与课程的兴趣,并从仿真实验中体验到劳动与实践的意义。

其次,多为学前职业师范学生设置专业性劳动课程。专业性劳动课程具体包括学前专业启蒙课程及幼儿园见习、幼儿园实习、幼儿园顶岗培训实习等课外实践环节。只有将劳动教育与专业性劳动素养培训课程结合起来,才能使学生将劳动教育放在与其他专业课同等的位置。开展专业劳动课程可以让学生直接体验到职业的兴趣,磨练职业意志力与责任感,增强对未来即将从事职业的信念。

最后,为学前职业师范学生设置拓展性劳动课程。拓展性劳动课程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劳动素养和劳动文明程度,主要包括道德修养、创新创业、艺术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等。该类课程可以与“第二课堂”结合,如可将个人文明行为、参与志愿活动的次数及寝室卫生情况等纳入到评价考核中,达到考核目的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自我修养。

(四)重视实践,增加学生实践劳动教育的机会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范文第3篇

劳动教育;功能;新常态

秦虹,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武升,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地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非常及时,非常重要,现就劳动教育的功能做出新的探索,以期得到指正。

一、劳动教育功能的实践探索

劳动教育及其功能是一个老课题,更是一个新课题。在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理论中,劳动教育特别受到重视,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这是对劳动教育功能的高度概括和正确阐述。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就是建立在机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劳动教育。劳动教育是具有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功能。这是对劳动教育功能的最经典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理论之所以如此重视劳动教育的功能,原因在于劳动是人的本质的认识。劳动是一个社会学经济学的概念,专属于人类所有。劳动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生产力的结合与体现,只有人能够做到这种结合与体现。人从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要成为社会意义上的真正的人,就必须劳动,通过劳动实现与他人的交往,实现自身的社会化,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的功能的科学理论依据。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在教育领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理论的指导,尤其劳动教育受到重视,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里,劳动教育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受到不同的强调。在50年代,针对学生埋头上学上课读书,忽视甚至轻视劳动,劳动教育被淡化,导致学生对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淡化的现实问题,党和政府多次强调劳动教育,对劳动教育的功能则更多强调的是增进对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感情,养成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和习惯。在“”中,这种强调被错误地“异化”了,走上片面追求劳动技能,以劳动教育取代其他教育的歧途。改革开放后,教育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并列为“五育”。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们把重点放在放弃的智育、美育、体育、德育上,强调课堂教学为中心,学生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学校中学习,社会劳动的时间和机会越来越少,甚至挤没有了。这导致了教育的偏颇和学生发展的片面,尤其是社会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下降。针对此,党和国家提出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其中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重点。这实际上是对劳动教育的强调,是对劳动教育的功能的新阐述,使其更有现实针对性和时代性。但是,在现实教育实践中,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劳动教育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中依然存在被弱化、软化、淡化的现象,导致学生劳动教育的缺失,劳动教育的功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和实现。

非常重视劳动教育,在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劳动教育的重要。在他看来、劳动教育事关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目标的贯彻落实,事关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本质和特点,事关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教育战线必须高度重视,纳入教育综合改革的总布局中加以谋划和设计落实。这次教育部出台《意见》,就是对关于劳动教育系列重要讲话的贯彻落实。

二、劳动教育功能的研究视角

关于新形势下劳动教育的功能及其发挥的研究,可以有不同的视角。过去曾有过“社会本位”视角和“个人本位”视角之争。这种争论把两个“本位”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进行非此即彼形而上学的研究和论述,这是不对的,不合劳动教育的本质和特点。我们认为,应把两个视角结合、统一起来。也就是,在研究劳动教育及其功能时,既要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来体现和发挥其社会功能,更要从个人发展需要出发,来体现和发挥其个人功能,这就是确证人的本质,体现人的人性,实现人的价值。因此,劳动教育及其功能发挥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也要遵循人的发展规律,使二者结合统一起来。

使二者结合统一,作为研究和实践视角是时代的要求,不是研究个人的喜好。在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人类已经进入了马克思主义所称之为的个性化时代,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对抗性关系已经过去,代之以社会向更高级水平发展必须以个人的充分发展为条件,更以个人的充分发展为目的,人力已经由负担变为资源,变为社会发展的资本和条件,尤其是人才,更为第一战略资源。所以,劳动教育不单纯是让学生掌握一定劳动技术技能,能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更是让学生体现价值,丰富完善人性,创造美好幸福人生。

劳动教育涉及的方面范围很多,总的来说两个方面,一个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一个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在学校组织的劳动中,后者居多,前者居少。这是一个偏颇。应该坚持二者的平衡,甚至着意前者居多。因为学生以学习活动为主,脑力劳动付出较多,体力则相对开发和运用得少,而体力弱,则影响脑力强。所以,学校应该尽力组织脑力与体力平衡结合的劳动。这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劳动教育的功能的正确方法论。

三、劳动教育功能的新认识

教育部的《意见》中在论及劳动教育功能及其目标时,强调培养学生积极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提高劳动素养,促进全面发展。培养勤俭节约、踏实肯干、意志坚定、团结协作的优良品质和热爱劳动、热爱创造、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培养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劳动技能、初步的职业意识和创新创业意识,以及动手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强健体魄和健全人格;培养“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审美观。这些论述非常有针对性,非常正确,我们完全赞同。但是,我们要补充的是劳动教育还有重要的其他功能,这是家长、学生在关注自身发展时特别重视的,那就是劳动教育的强脑益智功能。

强脑就是对人的大脑的发育、成熟和功力的强化功能。劳动有助于大脑的发展和增强,使人的大脑变得更灵活,更好用,更有创造性。因为劳动是手、脑结合并用的活动。手及其活动在人的大脑皮层定位面积大,作用强。通过强有力的动手劳动,使大脑皮层得到最大限度的运动,贯通和开发,从而使大脑得强化发展。所以,所有想让大脑变得聪明、富有创造力的家长和学生,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加各种形式与内容的劳动教育,通过这种劳动教育,动手又动脑,使自己的大脑变得更聪明。这是有科学依据的、得到反复证明的科学结论。那些只让学生读书、学习、思考,而不让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教育的想法和做法是不对的,会导致学生由聪明变傻的。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育投资;劳动力转移;影响因素;湖南省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068-02

一、选题背景与文献综述

我国是一个有着显著二元经济特征的发展中国家,而三农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在推进现代化进程的过程中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固有的显著制约因素。长期以来三农问题涉及到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大系统,关系到许多复杂的规律和原则,其切入点和立足出发点却始终是在农民。湖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它的农业劳动力比例是相当大的,占据了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8.9%,它的人口基数也占据了省人口总量的54.9%。伴随整个国家社会科学技术的不停发展进步,经济发展更加显著的加快,湖南省的劳动力资源质量偏低、教育资源的投入也偏低。农村农业的劳动力将出现大量的剩余,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本省的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更加是一种阻碍。故对本省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教育投资是刻不容缓的。

本文主要围绕教育投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这一主题,分别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等不同视角和方法对课题进行研究。

二、理论分析

1.教育投资。教育投资是指人力资本中最重要的一种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比较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行为,它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育质量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让它在劳动力的市场上有更高的生产效率。湖南教育基本投资基本情况(见图1)。

2.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的劳动力变迁包括制度、产业、意识层面三个部分的转变。产业层面是劳动力转移的基础;制度层面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路径的根据,它组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约框架;意识层面是劳动力的经济层面变革的表现形式,能够形成新的形成方式,而且构成了劳动力效率跟进的源泉。总而言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因是由于在城市能够积累更高的人力资本。转型时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成为了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只有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才能让劳动力成功转型。伴随社会结构的更迭,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相处模式都必须向新的方向转移。实现农村的劳动力转移是达成社会的经济转型的关键方式。湖南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情况(见图2)。

3.教育投资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影响研究。研究数据表明教育投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有显著的影响,Huffman(1980)对276个被研究的对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得出了相关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的结论发现教育能够直接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为非农就业的概率,并且计算出它的弹性是1.2。Zhao(1995)对于北京市的昌平区几千户农户进行了数据收集和研究分析,得出的结论是1979―1985年,农村的劳动力被教育的年限每增加一年,他们能够进入非农的产业部门的就业概率就会上涨三个百分点。

三、实证分析

1.变量的选择。教育投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的影响主要基于转移回报率,转移难度和自身状况。因此可用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农村教育投资增长率,农村人均收入增长率,第一产业在GDP中的贡献变化率作为解释变量,且假设数据是平稳的。

2.模型的构建。从2004―2014年《湖南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等可以得到(见表1)。

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所以模型回归方程为: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实习权益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5)05?0006?05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5] 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 柯 旭.先行立法 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 刘 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 莫小松,马 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cn/.

[9] 吴 敏.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J].商业经济,2014(12):122124.

[10] 彭 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1(6):139.

Study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WANG Yanping

(Quality Education Institute of Liaoni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 Shenyang 11012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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