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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管理办法

防水工程管理办法

防水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防洪工作;现状;问题;建议;安徽阜阳;颍泉区

1颍泉区水利工程现状

阜阳市颍泉区位于淮北平原,地处颍河、泉河交汇处,辖6个镇(办事处),128个村(居)民委员会,国土面积643.3 km2,耕地36 871 hm2,总人口67.8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15万人。颍河、泉河、黑茨河和茨淮新河穿境而过,在颍泉区境内总长度107 km,同时颍泉区境内有控制蓄水的柳河、蔡孜沟、棋子沟、向阳河4条河沟,长52 km;还有大沟25条,长184 km。在河沟上建有大、中型水闸5座,小型水闸37座,国营电力排灌站12座,拥有流动机械3 470台,机电井1 545眼。

近年来,颍泉区积极开展治淮工程建设,先后实施了汾泉河初步治理工程、淮北大堤除险加固工程、沙颍河近期治理工程。工程实施后,外河防洪标准由不足10年一遇提高到20年一遇,除涝标准由不足3年一遇的60%提高到3~5年一遇,建筑物工程除涝达5年一遇,提升了区域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为全区的防洪保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防洪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于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防御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已经纳入法制体系。颍泉区水务局作为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贯彻实施《防洪法》和积极开展汛前检查准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该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1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防洪意识

每年以 “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防灾减灾日”、 “中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一是通过电视广播;二是采取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街头咨询[1];三是抓好社会各层面的宣传;四是抓住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水务工作会议的有利时机;五是结合办案,以案说法。2010年3月,结合全省水利系统“万名干部进镇村”活动,开展《防洪法》等水法规宣传。本次宣传活动特点:一是时间长,整个活动连续1周;二是参加人员多,计先后参加100多人次;三是形式多样,出动了宣传车10台次,水上快艇2艘次,设立咨询台1处;四是范围广,对辖区的6个镇(办事处)、城区及工业园区各主要部位巡回宣传;五是内容全,涉及防汛抗旱、工程建设管理,非法采砂、农村安全饮水等,还录制磁带2盘,印发宣传资料3万余份[2],全面做好宣传工作;六是效果好,增强了全社会对水利的关注程度,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规意识。

2.2预抢结合,防洪抗灾工作有条不紊

颖泉区水务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3],紧扣全区防汛工作的总目标,认真做好防汛抢险“五到位”。

2.2.1组织领导到位。每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区、镇(办事处)2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印发《区领导成员联系镇办的职责分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做到了责任明确到岗,分工细化到人。

2.2.2防汛抗灾预案到位。及时修订完善《颍泉区防汛抗旱预案》《颍泉区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工作预案》《颍泉区排涝预案》《颍泉区抗旱预案》《颍泉区抗旱水源调度运行方案》,完善外河上的机电排灌站调度运用方案和涵闸启闭调度方案;强化防汛值班责任制,确保上传下达及时高效。

2.2.3汛前检查到位。每年3月,颍泉区水务局班子分组带队分赴各镇(办事处),以堤防工程、外河机电排灌站、涵闸为重点,对组织落实、防洪设施、防汛器材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逐一登记建卡备案。

2.2.4防汛物资储备到位。对各类防汛器材进行认真清点、登记,切实做到帐物相符;对原库存的易霉易烂器材进行清理翻晒,并及时补充木桩、毛竹、编织袋、铅丝等防汛物资;对现有的排涝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试运行。要求各镇(办事处)按照防汛物资储备计划的要求落实防汛物料,做到定点存放,保证抗洪抢险的需要。

2.2.5防汛抢险队伍到位。各镇(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提前组建好防汛抢险队,沿外河的村(居)委会成立抢险队,以便应急抢险,统一调度。结合全区外河占线长,低洼地多的实际,全区成立67个抢险队,共3 367人,其中区级1个,55人;镇(办事处)级6个,312人;村级60个,3 000人。

2.3强化执法,河道管理规范有序

2.3.1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依照《防洪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颖泉区克服装备不全、经费不足等困难,采取与市河道局、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时打击违法乱采、乱挖、乱堆等行为。

2.3.2加大河道清障力度。每年汛前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执法大检查,对河道进行全面清障,以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相关文件,要求拆除大中沟堵坝;对于骑沟建房等违法建筑,颍泉区防汛抗旱办公室通过发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整改的方式进行制止。近年来,共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76余起,取缔非法采砂船只30余艘,捣毁非法采砂设备300多个,下达禁止在大中沟违章建房文件18份,有效地规范河道水事秩序。

3存在的问题

3.1城区防洪标准低,有城无防

汾泉河初步治理工程中,阜阳城区泉河左岸堤防防洪标准低于右岸,即泉河左岸堤顶高度比右岸低0.5 m,堤顶宽度左岸比右岸窄2.0 m,且泉河右岸进行了护坡、护岸处理。随着泉北新区的建设和发展,颖泉区城区发展集中在泉河左岸,加上阜阳市城市防洪工程尚未实施,该区属于有城无防,防洪压力越来越大。

3.2管理体制、执法体制及职能不健全

3.2.1河道管理体制不顺。目前,颖泉区外河隶属于阜阳市水务局二级机构颍泉河道管理局、茨淮新河管理所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防洪任务实行地方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此造成了不利于指挥调度的局面,特别在制止河道非法采砂上,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增加了河道管理的难度,河道采砂等违章情况经常发生。

3.2.2乡镇水利站撤销,不利于防洪调度。原有乡镇水利站担负着乡镇的防洪排涝的险情排除和现场指挥调度作用。机构改革后,水利站被撤并,归并于农业综合服务站,因此,削弱了水利技术力量,农村防洪排涝缺乏及时的技术指导,2008年以后,全区6个镇(办事处)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无1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致使农村防洪排涝等业务工作难以开展。

3.2.3水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不利执法。由于历史原因,颖泉区水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是该区水行政执法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收入来源,人员工资从阜阳市水务局争取的水资源费和河费中支出,目前入不敷出,连基本的工作都保证不了,给水行政执法带来诸多不便。

3.3队伍老化,无防洪指挥调度系统

3.3.1 防汛抢险队伍老化。颖泉区是安徽省劳务输出人数最多的县区之一,农村青壮年绝大部分外出,虽然镇(办事处)、村组建了防汛抢险队,并且逐年调整,目前防汛抢险队伍仍是老龄化,一旦防汛抢险需要,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很少,防汛抗洪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3.3.2水利信息化建设滞后,无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目前,除阜城3区外,阜阳市其他县市均安装了防汛异地会商系统,由于颖泉区未安装,部分人员不能及时收看中央、省、市防汛视频会议,还增加了主要领导到阜阳市政府、阜阳市水务局参加视频会议的劳动强度,不利于及时传达、安排部署防汛抗旱等工作以及加快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

4建议

4.1继续加大《防洪法》的宣传力度

抓住防汛抗灾这个关键时期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宣传、工程宣传,建议将《防洪法》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同时抓住当前防洪的关键时机,举办培训班,开展《防洪法》知识竞赛等;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通过建桩、立界、警示牌、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水患意识和依法自觉维护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的意识。

4.2提高城区防洪标准,做到有城有防

2010年是颖泉区的的“建设年”,是城市建设的攻坚之年、会战之年,按照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区建设以泉河左岸为主,特别是全市市场建设“一号工程”的阜阳·临沂商城项目建设后,可容纳商户5 000余户,可直接吸纳就业人员近2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员达20万人左右,为此城区人口越来越密集,建议上级部门结合该区城区的发展,加快对阜阳市城市防洪规划的审批,加快城区防洪建设,做到有城有防,确保城区防洪安全,迫在眉睫。

4.3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以创建一支“依法履政、文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主体队伍为目标,健全机构,完善措施,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执法。

4.3.1 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三落实”。一是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是颖泉区水行政执法单位,建议将其纳入区级公务员队伍或者财政供给的事业编制,所属的水行政执法大队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增加3~5名,同时各镇(办事处)落实1名水政执法人员,集中执法人员编制在20人以上。二是进一步加强防汛队伍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区防汛抗旱办公室纳入公务员或者参公队伍;三是防汛抢险队建设。严格按照群防与专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的一、二、三线防汛抢险队伍,但适时组织实战演练。要求一线劳力固定到人,挂牌上岗,二、三线劳力随时听从调遣,切实做到人员、装备、经费“三落实”。

4.3.2恢复镇(办事处)水利站。农村水利工作量大,面广,工作任务繁重,且技术性强,建议恢复镇(办事处)水利站,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划归区水务局下属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建设独立办公场所,编制5~10人;负责当地的雨情、汛情、灾情、旱情的信息上报和水利工程的管护、维修工作,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努力构建一支坚强有力、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基层水利服务队伍。

4.3.3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执法责任制。一是加强水法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抓好岗位责任制和防汛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水利防洪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洪抗洪的主力军作用;二是落实水利设施分层分级管理的责任制,严厉打击偷盗水利工程设施和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三是落实维修管护责任制,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根除在河道、防洪堤上种菜、种庄稼的行为,对占用河道、严重阻碍行洪的人为破坏堤防行为给予坚决查处。

4.4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建立防汛指挥调度系统

一是建立网络信息办公平台,安装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减轻主要领导到阜阳市政府、阜阳市水务局参加视频会议的劳动强度,还能在视频会议上传达、安排部署防汛抗旱等各项工作。二是逐步建立涵、闸、站远程监视系统,水雨情、工情采集系统,防汛应急数据库,外网信息以及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不但减轻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实现防汛决策信息资源共享,而且采集数据方便、快捷、准确可靠,并能为今后显著提升防汛应急调度指挥能力、旱情分析等提供科学依据。

4.5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防洪的总体水平

加大对防汛抗旱办公场所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前提下,同时想方设法多方筹集资金,加固圩堤工程,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彻底解决内河防洪及排涝问题,增加防御洪水能力,提高防洪的总体水平。

4.5.1加大防汛办公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区防汛抗旱办公场所,特别是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办公场所、区防汛抗旱器材库等建设,争取防汛办公场所达标,防汛调度指挥中心早日建成。

4.5.2加快中小河流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是加快境内的老泉河、柳河、棋子沟、菜子沟、向阳河等5条河沟的治理,解决内河防洪排涝问题。目前老泉河综合治理已列入泉北新区治理规划,计划汛后实施;柳河鉴于建设资金未落实,省水利厅意见暂缓审批,棋子沟治理规划已上报省厅;二是按照区级农田水利规划的批复,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4]。颖泉区已连续3年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县,近期争取农田水利重点县,提高农村水利的防洪灌溉能力。

4.5.3加大防洪工程资金投入。完善投资体制,多元化筹集资金,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增加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一是争取省、市级对防洪工程的资金投入,加大区财政资金投入;二是积极探索吸收社会资金办水利的有效途径,完善投资体制[5];三是落实分级管理,共同投入。市管工程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筹集,镇(办事处)管工程由镇(办事处)负责投入,村级工程由镇(办事处)发动群众,实行“一事一议”;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对、已建工程的维护,提高颖泉区防御洪水的能力。

5参考文献

[1] 李国斌,惠晓明.子长县城区防洪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陕西水利,2010(1):115-116.

[2] 陈波,蔡平.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5):81.

[3] 郑贵彬.齐齐哈尔市的防洪工作[j].防汛与抗旱,2000(3):59-61.

防水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当与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适应,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消防、城市和工业供水、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各类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必须服从全市防汛规划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善水质和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一条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各县(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县(区)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县(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本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县(区)范围内的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区)水利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范围的,由市水利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郊县城镇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农村改水,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由水利排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有关的监测、统计、分析,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地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本市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并征收水资源费。但为家庭生话、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机关的书面意见。

本市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凡受到江、河、湖、海等堤防安全保护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堤防维护费。

本市水费和堤防维护费的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兼顾国防需要,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十六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本市范围内兴建各类水工程和利用河道、湖泊水面及其岸线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或者其他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使用河道岸线申请手续;涉及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项目位于*港港区和规划港区内的,向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位于本市内河港区和内河规划港区内的,向内河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三)有关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在*港规划港区范围内的向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在内河规划港区范围内的向内河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在本款(二)、(三)项所称的港区和规划港区内兴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设施及临时使用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工程建设方案,还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水利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危害的,审批机关和使用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

前款(二)、(三)项所称的*港规划港区和内河规划港区,根据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规划港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时,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退出。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对城乡饮用水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相应规定具体保护办法。

本市城乡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利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建造的,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计划采灌,加强监督管理。

为控制地面沉降,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可以采取禁止开凿新井、限制开采量、回灌等措施。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禁止开采。禁止开采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利部门会同地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确定。

回灌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由水利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并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河道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是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和护堤地。没有堤防的,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

湖泊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是环湖周边堤防之内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和护堤地。没有堤防的湖泊岸段,按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

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由工程设计文件规定。过去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工程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的建设和生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航运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填没或者占用河道、堤防的,必须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二)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水利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或者驳岸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不得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

(四)在河道、湖泊中运输或者堆存竹木,不得影响行洪、排涝、航运和各类水工程安全。在航道中运输、堆存竹木,应当服从当地港航监督机构的航运安全管理。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应当服从当地水利部门的防汛安全管理。在汛期,水利部门有权对河道、湖泊中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五)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在不通航河道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经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确认的现有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六)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在河道、湖泊中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或者从事其他农副业生产,不得影响行洪、排涝、灌溉和航运。在市级行洪、排涝、通航河道中禁止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装置;在县级行洪、排涝、通航河道中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装置,应当事先征得县级水利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八)在河口、江海交汇处,以及滩涂和重要水工程所在水域,禁止从事危害水工程设施和防汛安全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若干永久或者临时的禁捕、禁渔区域。

(九)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土地而影响原有水系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十)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沿江、河、湖、海的土地、岸线的,自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被征用或者占用的土地、岸线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和湖泊内,不得弃置或者堆放阻碍行洪、排水、航运的物体。

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作物。

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倾倒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滨江沿海滩涂的,按《*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①执行。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以及其他损毁护岸、护堤设施和防浪作物等危害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或者干扰河道、湖泊、航道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或者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操作水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盗窃和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和助航设施、测量标志及有关物资器材。

第二十九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利、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管理监督机构,应当恪守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各县(区)水利公安机构和港口、水上公安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水利治安管理和港口、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和港口、水上治安秩序。

第四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条本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必须制定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方案,落实防灾、抗灾、救灾措施。特大洪涝灾害应急方案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修建穿越沿江沿海堤防的道路,应填筑坡道。确因工程建设、战备施工和生产活动需要,在沿江沿海第一线堤防或者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除应当报请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机关同意外,还须报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市承担挡潮、纳潮、分洪任务的水闸,在汛期必须按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统一调度运行。

第三十五条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和各种垃圾及废弃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或者倾倒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或者倾倒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水、蓄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设施的;

(二)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安全的活动的;

(三)未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在第一线堤防和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滨江沿海滩涂的;

(二)在河道和湖泊内弃置阻碍行洪排水物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建设和施工作业,应当由水利部门处罚的;

(四)在施工中损毁堤防或者造成河势恶化的;

(五)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影响行洪、排涝和水工程安全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或者驳岸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水利部门同意擅自放牧、垦殖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以及在河道中任意堆存竹木的;

(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损毁防浪作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应当由水利部门处罚的;

(四)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倾倒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影响水流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水质恶化、渔业损失、地面沉降,影响通航、城市规划、城镇供水和排水、环境卫生以及港区和市政工程安全的,由环保、渔业、地矿、交通、规划、公用事业、环卫、港务、市政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抗拒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有关责任人员,由防汛指挥机构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破坏、盗窃、损毁水工程设施和有关物资器材,干扰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使用暴力阻挠水政监察人员和水利公安干警履行职责,以及在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水利部门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作出决定。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均应当出具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凭证或者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而被责令修复工程或者清除行洪排水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修复或者清除后,应当取得水利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认可通知。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水利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场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讼的,在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水利公安干警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防水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以下是三防办工作组织的一些简单章程的介绍,三防办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并非三防,而是两防,防旱防涝,防风是沿海地区特有的工作项目,防风即防台风。一般三防办的基本的职责范围是:各级三防办是当地政府的三防指挥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防洪法》规定,该机构挂靠在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涟源市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就是挂靠在涟源市水利局这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上。

三防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三防部门和政府有关防汛防风防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指示,计划措施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旱,风方面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工作。这样的政策规定表明,三防办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也像遍布大地的水脉经络一样是网状机构,有上行下行机构,也需要纵向横向沟通,这样的行政机构中流通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涟源市三防办属于基层三防办机构的一个环节,基层三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有划分的。省以上的三防办(我国绝大部分省叫防汛抗灾办)内设分工较细。省三防办设有综合科,工程科,通讯科。涟源市三防办目前未做内设科室划分,但工作内容是清楚明确的工作分工仍是有的,主要工作有八个方面。(一)综合工作,综合工作包括编制三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拟制工作简报,综合汇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三防报表统计;来往文书收发,传阅,保存,归档,会议筹办,值班安排和日常维护等,而另有一人专职编制工作规划等一类文书。

(二)工程工作,涟源市主要的防洪抗灾工程种类有:堤围,水闸,水库,排洪渠,电排站,高水头电站,对河流特性影响大的工程建筑物,灌区,河流等等。为此,涟源市三防办要建立防洪抗旱资料库,并动态更新;掌握工程防洪安全,抗旱方面的薄弱环节;汛前,汛中,汛后的检查及汇报;掌握工程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运行状况;指导,检查,督促损毁工程的修复;审核,批准工程度汛计划,监督执行情况;河道行洪障碍的检查和清除;工程防御特大洪水方案(防洪预案)编制或审核,管理;工程险情收集,汇报和抢险。工程工作主要由涟源市三防办其中一名副主任负责安排,这项工作需要整个肇庆地区的大小三防办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并且工程每年都有,工作每季都有,对于三防工作工程的建设与完善都是需要循序渐进的,有阶段性有针对性地实施是目前涟源市三防办采用的方式。

(三)三防情报各工作。三防情报工作主要指与三防工作相关的雨情,水情,风情,灾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涟源市三防办的情报工作方式有:与情报来源单位建立最初的沟通渠道;动态收集雨情,水情,风情;情况异常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分析,结论报指挥部或上级三防部门;情报资料整编,汇总,积累历史资料。以上工作是所有涟源市三防办工作人员都在做的工作,相当于每日必做的作业。为了更有效更科学地做好情报工作,三防办建立了现代化的通讯网络,运用高科技手段,引进电脑模拟 分析系统,架建了自己的工作网页,并且将建立一个网络操作平台以更迅速全面掌握三防情报信息。

(四)通信和计算机系统工作。涟源市三防办日常各种都离不开通信与计算机系统的运用,这方面工作包括:保障三防无线专网和计算机网的正常运行;维护三防无线通讯设备和计算机设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公网通讯正常;规划、实施三防指挥决策系统的建设。这方面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涟源市三防办配备了一位计算机专业人员,并且有一位负责工程工作的副主任兼管通信设备。 日常通信与电脑技术方面的问题就由他们两位负责维护。

(五)防汛物资和专项资金管理,这方面工作由于接触最少,只知道由一位副主任管理,具体事务不能深入了解。管理财务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有:建立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物资帐目,物资进出仓库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帐物相符;定期检查物质状态,作好安全管理,注意防火、防爆、防盗;拟定物资更新、存储计划,防汛类物资在汛期要作好调拨准备;指导、检查督促工程防汛物料储备;作好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

防水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跨市的河流、湖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国土、规划、航运、港务、环保、矿产、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编制开发利用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

(六)管理全市的防汛,防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等工作;

(七)调处部门、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查处重大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九)复议水行政案件;

(十)负责河道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区)水电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

不设水电局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水政监察工作,水政监察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实施水政监察。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水力发电的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航运、城市供水、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与综合规划相协调,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地表水资源为主,地下水资源只是局部地区的用水补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必须建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系统,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下水位等有关资料,并应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地面下沉。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改善缺水地区的供水条件,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工业用水航运的需要。

第十二条在下列范围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依照流域统一综合规划规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泥河、增江河、珠江干流;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外的水资源,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由市城建部门代管理。

第十三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或者责令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造成源供水能力明显减少的;

(二)严重超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的;

(三)总用水量超过供水能力,没有新水源的;

(四)水质发生恶性变化的;

(五)因取水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水费。

用水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收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属区域性的或对生产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停止供水,应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第十七条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向前款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省、市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在地区之间交界线两侧三公里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四章水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修建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航道水量、防洪排涝或对水工程有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有的工程效益,或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和转移。

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营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经林业主管部门纳入采伐更新计划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证,免缴育林基金。

第二十五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资源、设备、技术力量,为国家创造财富。

第五章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泥河、珠江干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增江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涌、湖泊(含人工湖),由市城建部门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堤防的河道,其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其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阻水堤坝;

(二)种植危及堤防安全的竹木;

(三)设置有碍防洪的拦河渔具和竹木存放场所;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五)建房、开渠、开井、挖洞、葬坟等。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兴建各类建筑物和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占用河道许可证。涉及航道、港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航运、港务、海监等主管部门批准。

滩地的利用,按规定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航道、港区的,还应事先征求有关的航运、港务、海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占用河道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在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的,按规定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矿产部门批准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航道、公路、桥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航运、港务、海监等主管部门批准。

港务、航运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疏浚、整治港池和航道的,应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营利性疏浚、整治河道(含航道)的活动,免缴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受河道堤围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防洪工程)维护费。

高速双体船及其他高速航行器,因快速航行危及两岸堤围,经营单位和个人也应缴纳河道堤防维护费,具体办法,依照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和维护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六条防汛抗洪工作,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防汛抗洪岗位责任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治特大水灾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八条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需要增大下泄流量的,须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汛情紧刀的情况下,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权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人员和决定林木采伐,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显著成绩和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水法规行为有功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的;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二款的;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七)违反第三十八条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有关责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一)不按取水许可制度有关规定取水的;

(二)拒不提供取水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绝或防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调整、限制取水方案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水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认真做好群岛新区建设的防汛安全工作,按照“早检查、早分析、早落实”要求,区防指办在乡镇(街道)自查的基础上,于2月20日—2月24日开展了全区水利工程汛前大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进行反馈。现根据交流和检查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安全度汛职责。根据全区汛前检查情况,区防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24座水库、重要山塘,22条海塘,17座闸门提出了防汛措施和意见,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镇、村换届结束后的实际,进一步完善镇、村防汛防台工作预案和小(二)型以上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督促辖区内重要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制订完善相关的应急防汛防台预案。要按照“病库限蓄、险库放空”的原则,严格限蓄放空措施,对已完成除险加固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库,要控制好水库水位。在建工程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编制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度汛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区防指办适时将对预案修订、责任落实、物资储备等情况再做一次抽查。

二、强化落实意识,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针对近几年水利工程项目多,工程前期政策处理难的实际情况,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和水利员要加强工程监管,正确处理好质量和进度关系,确保在建工程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施工质量到位,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整改。要严格按水系规划的要求,特别是对地势较低区域的河道、闸门等建设工程,要整体布局、科学改造,切实提高区域防洪标准。对已失去功效的小山塘,在履行报废手续后,要及时实施工程报废措施。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各乡镇(街道)要重视水利员、水政监督员及水库、海塘、闸门管理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置。要按照《区重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小(二)型以上水库巡查管理办法》和《区海塘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巡查,及时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并报区防指办备案。区水利工程管护公司要加强对全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不留安全隐患,不留危险死角。

四、强化汛期值班,确保信息畅通。4月15日进入汛期,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特别是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好值班人员。确保汛期值班电话有人接听、传真有人接收,各类报表能及时上报。各乡镇(街道)的防汛防台指挥机构,要对本地区防台工作进行科学调度,并督促管理人员做好水库、山塘、海塘的巡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水雨情遥测系统,实施水雨情实时结果和暴雨预警等网格化系统管理,以确保在出现紧急险情时,第一时间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确保险情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