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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的态度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山农村经济 生态农业 财政政策 扶持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村级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仅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经济任务,也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实现基层社会持续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樟村坪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地处宜昌市夷陵区北部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被称为“中国磷矿之乡”。近年来,该镇充分利用其矿产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研究探索多种渠道、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经济实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该镇矿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村级集体经济原有的收入渠道趋于萎缩,缺乏新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些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缓慢,而支出刚性很难抑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拉大;一些村集体经营管理不善,债务沉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思想认识、政策措施还不到位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樟村坪镇的部分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村级基层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创新思路发展矿区村级集体经济,已经成为樟村坪镇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樟村坪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充足的人力资金为支撑,离不开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政府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没有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将举步维艰。为此,樟村坪应该深入分析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方面,立足地方特色实行生态农业项目化,充分争取扶持资金财政性,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

(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樟村坪自然条件优越,农业发展基础较好,具备发展生态农业的优势条件。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应该结合樟村坪农业发展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生产经营项目,依靠特色农业和优势产品占领市场。

政府应该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服务,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除此外,还应该积极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并在法律、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放宽村集体土地资源开发经营的限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资产,提高利用现有集体资产开发经营的创收能力,政府要在项目审批、项目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切实的扶持和支持。

(二)积极申报农业项目,争取政府财政扶持

生态农业项目是政府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具有严格的项目申报方式和程序,需要提供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等,是一项极为严格而复杂的大事情,而项目申报是获取农业项目发展资金不可逾越的一环。因此,樟村坪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的同时,还必须做好生态农业项目申报,以便争取更多的政府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对生态农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减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负担。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经济学;产业集群;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8-0059-0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循环经济的中部产业集群生态化路径和模式研究”(批准号:08CJY024)

[作者简介]蒋云霞,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生,湖南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湖南 长沙 410000)肖华茂,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循环经济、区域经济。(湖南 娄底 417000)

当前,我国产业集群发展迅猛,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渤海湾地区,集群已经成为东部经济增长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随着产业集群的日益兴起和广泛实践,集群带来的负外部性也日益突出。浙江永康五金、绍兴轻纺、海宁皮革等产业集群发展“块状经济”带来的环境问题,山东省的造纸业集群在促进造纸工业规模化、现代化过程中出现资源紧缺和同类污染加倍问题,环太湖流域化工企业聚集引起的水污染问题,都是典型的集群污染。这种集群内资源的集中消耗和污染物的集中排放,往往是集群所在地难以承受的,更是制约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出现这些环境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地区发展目标的不科学,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因此,引入生态经济学理论,构建产业集群绩效的科学评价方法与体系,引导集群的经济行为与生态环境保持和谐是促进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生态经济学理念

1.生态经济学的内涵。传统经济学将经济系统假定为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与周围的环境没有物资与能量的交换。因而,经济系统的理想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是物资财富的线性增加过程,该模式的特点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物资流动,从自然生态系统中提取物资与能量,还给自然生态系统污染和废物,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垃圾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这种经济扩张模式在经济系统相对于生态系统较小时,即世界是一个“空的世界”时尚能实现。然而,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扩张。经济系统快速膨胀,世界逐渐从“空的世界”变成“满的世界”,环境与资源日益稀缺,支撑人类经济社会的生态系统承载能力极度脆弱,传统经济学的理论缺陷随之显现。长此以往,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必然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为促使社会经济在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增长,20世纪60年代,生态经济学正式创建。

生态经济学是一门跨经济学和生态学的新兴边缘学科,是关于人类经济活动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科学,以生态经济系统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联系不是简单地相加,而是通过中间环节――由各种技术手段组成的技术系统,二者不断地进行着能量、物质、信息和价值的流动和转化运动。因此,概括地讲,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生态系统、技术系统和经济系统所构成的复合系统的结构、功能、行为及其规律性的学科。

2.生态经济系统。所谓生态经济系统是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通过中介技术相互耦合而成的复合大系统。生态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在各自独立存在,发挥彼此功能的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耦合。经济系统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低熵物质和能量依赖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供给,同时剩余的高熵物质和能量又还给自然界,在自然循环中通过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影响着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二者不断地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与转化。

鉴于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要实现社会经济系统的持续稳定增长,就必须统筹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将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转变为以人与自然协调、和谐发展为核心的发展观,在追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动态平衡中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最大化。下表系统总结了传统经济学与生态经济学的差异:

二、产业集群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产业集群的绩效研究分析。产业集群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组织,是区域内互相关联的企业和机构所组成的集合体,是以企业之间、企业与环境之间的依存互动为基础的有机系统。

放眼全球,产业集群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世界性经济现象,世界上产业集群的成功发展创造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世人瞩目。目前,探讨产业集群的绩效也主要是从两个角度来考察:一是从企业和产业角度分析产业集群的影响。马歇尔就从集群所带来的外部经济进行分析;韦伯从集聚因素带来的经济性――“一般经济开支成本”的降低来研究;迈克尔・波特则从组织变革、价值链、经济效率和柔性方面分析了产业集群所具有的竞争优势。二是分析产业集群对于所在区域发展的影响。集群的社会区域发展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有利于形成地区核心竞争力。产业集群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形成地区产业优势,从而进一步形成区域的核心竞争力。(2)对经济贡献具有乘数效应。产业集群具有的竞争优势能够吸引更多企业加入,为区域带来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促进集群的良性发展,不仅可以把某些产业做大,而且这些产业的兴旺带动其上游产业的发展,又促进其下游销售、运输业的发达。同时,从横向上带动相关产业以及文化、教育、金融、信息、服务等行业的发展,由此使地区经济成倍增长。所以,一个地区可以通过对产业集群的培育实现地区经济的腾飞。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产业集群的绩效研究多局限在传统经济学范畴之内,以集群经济绩效为研究考察对象。可是,一方面产业集群极大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集群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些严重地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有着“中国皮都”之称的温州平阳水头镇是全国最大的成品皮出口供应基地、亚洲最大的猪皮革生产基地,2002年,近1200家制革企业的年产值达40多亿元,但是水头制革污染在2003年被国家列为“全国十大重点污染源”之一。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号称“中国针织名城”,在2平方公里多的区域上拥有针织企业430余家,2003年全街道的工业总产值为65亿元,可是由于针织企业高度集聚,缺水、缺电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在集群系统中,要实现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充

分认识资源环境的稀缺性,保持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协调与平衡,建立多角度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集群发展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产业集群综合绩效测评的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构建出产业集群绩效科学的评价方法与体系,从而为测度和比较不同产业集群对地方区域的影响提供科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依据。

2.集群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原则。本文认为集群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完备性和实用性原则。

(1)科学性原则。本研究所确定的指标要使评价目标和评价指标有机联系起来,组成一个层次分明的整体。同时,要求指标涵义明确,界定清晰,能够量化,计算方法规范,评价结果具有科学性。

(2)完备性原则。产业集群的综合绩效具有丰富的内涵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应具备足够的涵盖面,能够概括地反映集群综合绩效的基本内涵和各方面的影响因素。

(3)实用性原则。指标设计不仅应具有理论研究价值,而且应具有实践应用价值。实用性原则包括以下含义:指标不宜过多,力求以最少的指标来反映产业集群的综合绩效,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各指标之间的相关程度,避免重复和交叉,保证指标之间的相互独立;指标的设计应有利于资料的获取,指标内容应简单明了,容易理解,而且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能够予以计算研究和分析,具有可操作性。

3.集群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的开发。基于以上分析,遵循科学性、完备性和实用性等原则,本文从产业集群中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各要素共生共荣、协调统一的视角,构建集群综合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一层为目标层,即产业集群综合绩效评价。如上所述,将产业集群看作是生态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开放子系统,认为产业集群的绩效应该涵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方面,此谓之综合绩效。第二层为准则层,包括集群经济效益、集群社会效益和集群生态效益三个方面。第三层为指标层,为准则层的进一步深化,由8个具体指标构成,各指标层次递阶结构如图所示,各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1)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即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经济效益可以从集群生产规模、生产效率和资金利润率三个方面进行测量。

①集群总产值。它是反映集群生产规模的指标,指标数值越高,说明生产规模越大。计算方法是:

集群总产值=一定时期集群内企业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

②全员劳动生产率。它是反映生产效率的指标,指标数值越大,说明劳动效率越高。计算方法是:

全员劳动生产率=[一定时期的总产值(或总产量)/同时期生产工人的平均人数]× 100%

③单位资金利润率。它是反映生产经营效果的指标。指标数值越高,说明经营效果越好。计算方法是:

单位资金利润率=(一定时期利润总额/同一时期资金平均投入)×100%

(2)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集群发展对社会科技、政治、文化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社会效益可以从安全生产、员工受教育程度、企业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①安全生产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是企业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指标计算方法是:

安全生产率=(一定时期安全生产天数/同时期总生产天数)×100%

②高等教育水平人员比率。能够综合反映集群内员工接受教育的状况,关系到社会、经济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计算方法是:

高等教育水平人员比率=(一定时期受过高等教育员工的人数/同时期全部员工的平均人数)×100%

③新产品率。能够体现集群生产新产品、开创新市场的能力,指标数值越大,说明创新能力越强,因而对社会的科技进步贡献越大。计算方法是:

新产品率=(一定时期的新产品数量/同时期销售的商品总数)×100%

(3)生态效益。生态效益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来衡量绩效,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如果生态效益受到损害,人类整体的、长远的经济也难以得到保障。生态效益可以从能源的节约和环境污染治理二个方面进行测度。

①单位产值能耗。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全国突出性的问题,制约着经济发展。因此,应将单位产值能耗作为生态效益的主要指标。单位产值能耗越低,说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量越少,生态效益越好。计算方法是:

单位产值能耗=(一定时期总投入能量)/(同时期总产值)

②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如果将大量未达标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对环境造成损害,这种做法无论从经济、社会还是从环境方面将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应该是生态效益中的重要内容,指标数值越高,就说明环境治理的效果越好。具体计算方法是:

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某地区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地方)标准的项目数(个)/同一地区考核的全部项目数(个)]×100%

参考文献:

[1]顾强.提高产业集群生态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06,(10).

[2] Herman E Daly. Beyond Growth: The Economics ofSustainable Development[M]. Boston Beacon Press, 1997.

[3]周立华.生态经济与生态经济学[J].自然杂志,2004,(4).

[4]李煜华,胡运权.产业集群规模与集群效应的关联性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6).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第3篇

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2]。在稳固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下,森林经营质量的好坏与农民自身的长远经济利益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相关,这种由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关联性构成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由于产权利益机制的约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时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续经营的基本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或理性植根于农民心里,应用于长期森林经营实践。在工业化程度极低,农业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旧中国,作为森林产权主体制度作用的一种结果,林区的森林经营总体上保持了可持续经营状态。就生产方式而言,尽管当时的森林经营方式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但是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却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森林资源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数次变革,对森林生态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进入21世纪,国土生态安全成为林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重新引起社会的重视。森林资源经营权利民有化作为林区林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产权设置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辨证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为基础,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种不同的森林经营类型,构建有区别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模式,以取得生态和经济双赢的产权格局。本文围绕着上述问题,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予以论证和分析,以期为林区林权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资源环境保护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9]孔凡斌,现代中国外商企业林业政策与法律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4期,第195~198页。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意识形态 制度变迁 个人 集体活动

一意识形态与制度变迁

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诸多研究,研究成果各有不同。对于社会制度变迁的早期研究中,还未加入意识形态这一变量。康芒斯以个人主义为研究起点来讨论社会制度变迁,他强调由于资源的短缺,造成了个人利益的冲突,而个人力量弱下又必须借助集体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对于个人与集体活动中的矛盾,以及集体如何调动个人来实现制度变迁并没有给出答案。意识形态作为个人与集体主义的调和,逐渐被经济学家们采用,意识形态的经济研究也孕育而生。马克思理论同样涉及到社会意识形态的研究,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取决于社会存在,经济关系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构成。如何协调不同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只是正式制度的安排,还需要意识形态的观念的灌输。马克思将具有利益一致的群体发动集体活动看成自然的事情。因此,不管是马克思主义还是旧制度经济理论都没有给出解决“搭便车”的分析,而这一问题也是解释集体活动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诺思试图将交易成本的理论范式推广到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时,发现其解释变量的局限性,由此,诺思大胆的提出三大理论框架: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诺思认为,产权的界定和实践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有时甚至超过收益,这时需要意识形态的力量来克服人们“搭便车”,以降低交易费用,而意识对接受个人而言,具有使其决策明了的节约作用。林毅夫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之所以能有效地解决搭便车问题,在于它能够提供个人“虔诚”这种商品,并提出了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理论。王立鑫在分析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提出个人之所以接受意识形态也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因为意识形态能够给接受者带来效用或利益的增加:意识形态能够给接受者带来效用或利益的增加;意识能够帮助人们提高认识与决策的效率,从而增加人们的利益;对意识形态的信奉能直接满足人们多种最基本欲望中的一种,从而直接增加人们的利益。其次,对于克服搭便车问题,意识形态的作用表现在意识形态所提供的利益能补偿信奉者因减少搭便车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意识形态改变了信奉者对行为结果的预期;意识形态会使具有共同信念的群体凝聚成一个高度严密控制的组织。

二博弈分析

上述理论对于意识形态的分析,主要从个人与集体活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集体如何调动个人积极性着手。对于康芒斯与马克思的观点,由于没有解决经济制度变迁中的微观理论,即个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或者说是“搭便车”问题,从而在解释制度变迁问题上显得苍白无力。后来的经济分析一方面沿着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沿着新古典经济范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辅以解释。对于人们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分析我们认为有其缺陷,因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尤其是通过暴力来实现制度变迁,人们如果没有结成组织,未形成集体活动,先参与者的成本有可能趋向于负无穷大。此时,接受者如果选择参与,那就不再是理性的,因为此时已经远远偏离了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此,正是由于个人理性的有限性,个人无法计算自己的利益,却有可能判断自己的成本。所以,个人也没法依此作为是否参与集体活动的依据。其次,参与集体活动的成本有可能趋向于负无穷大,这就注定对于风险规避者而言,意识形态给他带来的效用与意义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意识形态的分析,从利益最大化角度的解释具有其不足之处。我们认为意识形态的经济分析入手点依然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称决策。我们将集体活动简化为两个个人的决策,此时与集体活动的形成基础是一样的。假定AB博弈的过程如下:

当AB都参与时,我们认定人们可以形成有效的组织,能够组织起集体活动,两者支付为(a,a)。两人之间有一人不参与,集体活动失败,参与者可能获得负效用b,且b>>a。当然两者都不参与,双方无收益。其中,pq 表示双方参与的概率。

从上面博弈过程我们知道,对于局中人A来说,其期望支付为

EU= pqa+ p(1-q)(-b)

此时,EU的大小取决于pq的大小,具体到A来说自己的p的选择直接取决与B的选择q。当A预期B参与的概率越大,本人的选择更接近参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A认为集体活动可以实现,自己得到收益a的机会更大,而自己面临-b的支付机会很小,对于B来说情况一样。而pq的大小,我们认为意识形态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由于这种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他一方面提高了个人的参与动机,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可以预期到其他人的选择。因此,我们认为,与其说是意识形态增加了人们的收益,不如说是意识形态增加了人们对周围环境的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57-59

[2] 汪立鑫.《经济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9-14,208-216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第5篇

Abstract: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is the changing environment in a particular occurred on the North By the definition of the environment on the system, given the concept of trading environment, and analysis tools for the trading environment, an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changes in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trading environment, including: a formal system and informal system.

关键词:土地制度 交易环境 制度变迁

Key words: Land system; trading environment; Institutional Change

作者简介:张悦,女,沈阳理工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42-02

所谓交易环境,是指由影响交易费用的相关因素所构成的外部环境。这里有必要将交易环境与制度环境加以区别。按照诺斯和戴维斯的定义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而本文所提出的交易环境则着眼于那些与交易费用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是一种微观概念。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分配关系不仅影响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这又进一步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式制度,二是非正式制度。这些因素构成了农村土地制度的交易环境,影响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下面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 正式制度

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的正式制度主要是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l、制约着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集合。计划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消灭私有制是推行计划经济的前提条件。建国初期国家为了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经济,照搬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由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在当时的情况下担负着为非农人口提供口粮和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农业剩余两大任务,为了实现这两大任务,必须加强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将农业纳入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显然是十分困难的。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原有的所有制形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一方面,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农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必须考虑的对象,这种状况改变了计划经济下只强调国家和政府利益、忽视农民利益的局面,使农村土地制度有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经济运行方式由计划指令调控向市场自发调节转变,市场规律日益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农业资源包括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增加,也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创新,从而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

2、影响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经济体制决定着经济运行和调节的方式。计划经济的特点是高度集中。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主经营,主要依靠价格机制来调节生产,强调发挥各类经济主体的作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都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而这两种体制所构成的制度环境又反过来作用于其中的制度安排,并影响着这些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从这一点推论,农村土地制度作为特定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其运行和变迁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应该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可以证明这一推论。从合作化运动到,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所有制向公有制的变迁,尽管造成这种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可忽视。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要求对农村的土地、生产力和农业剩余等资源进行集中控制、统一调配,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也就是说农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这种状况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要求显然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体制上的内在矛盾将导致协调成本的增加,成本的增加来自两个方面,既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费用的增加,也意味着农民所有制运行费用的增加。合作化运动完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增加,农村也己完全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制,通过建立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等制度,国家垄断了企业管理权、基本建设审批权、财权和物资分配权,通过安排指标、落实计划来平衡和协调国民经济发展,从而使计划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1957年合作化运动之后,高级社的平均规模为159户,这样的规模符合当时的经营管理水平,但还不能符合计划经济集中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在“”发动全民兴修水利的过程中,由于组织和协调费用的增加使中共中央认为高级社的规模已经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结论背后所隐含的事实是高级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费用的增加,增加的费用不仅来自兴修水利、推行耕作机械化等生产环节,而且来自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对农村经济实行统一管理,正如后来在讨论建立制度时所说,“大,好管,好纳入计划”。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集中管理导致原有制度交易费用的增加上,那么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则恰恰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为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的交易费用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农民财产权利和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离,都得益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结果导致了土地经营过程中交易费用的降低。

(二) 非正式制度

构成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交易环境的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和传统观念,之所以将这两个方面列为交易环境的构成因素,是因为它们制约制度选择集合以及影响制度变迁交易费用。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当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不统一或者有冲突时,人们对同一件事的认识必然是不一致的,处理问题的行为和方式必然也是不一致的,这将导致社会协调成本增加,甚至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意识形态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限制制度选择集合的范围。大多数社会的意识形态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创造并大力推行的结果。由于意识形态能够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塑造意识形态可以降低社会协调成本,加上意识形态又是一种公共产品,需要巨大的建设投资,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来说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动力和实力来投资建设意识形态,所以在一定社会中经济上或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的思想体系,往往是这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这决定了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对人的行为和制度具有约束作用。意识形态越是高度集中,其约束作用越强。这一点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意识形态高度统一阶段,主流意识形态强调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与此配合的是“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运动和“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舆论宣传。在这种政治氛围下,农村土地制度选择集合是非常有限的。在合作化运动时期,关于合作化运动的争论本来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但由于受到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这种争论被看作是两条路线的斗争,对合作化运动的不同观点被批判为“右倾保守思想”,甚至被加上“破坏社会主义”的罪名。在这种高压的意识形态下,快速推进合作化运动成为当时的唯一选择。合作化运动完成之后,接踵而至的“”不仅带来了浮夸风,也进一步强化了左的思想路线,政治上的反斗争和经济上的批判反冒进使党内外谈“右”色变,人们宁左勿右,受这种思想路线的影响,加上“”造成的错误判断,在农村除了通过实行制度向共产主义更进一步以外,已别无选择。只有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当走向衰落,国家不堪重负,特别是政治权威出现更替,意识形态悄悄松动之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选择集合才得到扩大,家庭承包经营才作为一种可以接受的选择被纳入制度选择集合。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意识形态约束相对宽松,可以接受的制度安排逐渐增多,制度选择集合进一步扩大,土地制度安排多样化才成为可能。

(2)影响着对不同制度安排的评价。按照诺斯的行动集团理论,制度变迁五个步骤中很重要的一个步骤是对方案进行评价和选择。这也是一个认识过程,需要运用意识形态的有关评判标准进行分析和比较。同一个方案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下会有不同的评价结果。例如在意识形态高度统一阶段,土地公有制曾被予以高度评价,而土地家庭经营哪怕是一点苗头都被视为政治上的反动;而在意识形态相对宽松阶段,对制度的评价是“生产力遭到空前破坏”,而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评价则是中国农业的“第一次飞跃”。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意识形态下对土地制度的评价是如何不同。

2、传统观念

这里的传统观念是指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框架、思维方式的总和。传统观念与意识形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从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来考察,两者的影响方式和影响范围大体相同。但由于传统观念的自发特征,其约束强度比意识形态要小。在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的刚性,二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意识形态的制约;在意识形态多元化发展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约束减弱,二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传统观念的制约。下面作具体分析:

(1)家族观念

中国文化是一种农耕文化,许多文化观念都源自农业。家族观念决定了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比其他形式更具效率,从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构成了潜在约束。二十多年的实践最终走向失败也说明,不管出发点如何,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上必须考虑家庭因素的影响,否则将会增加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导致最终的失败。

(2)均平思想

均平思想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墨子的“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老者得息”,都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均平思想的核心是主张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均调社会财富,损有余补不足,实现在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上平均一致。建国前后的运动,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宿愿,“南方新区70%以上地区的是按照村社内部人口平均分地。”制度下,尽管实行的是工分制,但粮食等多数生活必需品是按照家庭人口分配的,家庭副业所需的生产投入也是按家庭分配的,正如农民所说:“粮食靠集体,钞票靠自己。”了。新时期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其实质也是按照村内人口平均分地。传统的均平思想一次又一次地影响土地制度的安排,而土地制度的安排反过来又强化传统的均平思想,就这样成了我们今天研究农村土地问题时必须考虑的交易环境的构成因素之一。

以上从相对独立的角度分析了构成交易环境的相关因素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交易费用影响,由于在制度的实际变迁过程中,这些因素是同时存在并共同发挥作用的,而且不同因素的影响之间还存在差别和关联,例如有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趋势是一致的,而有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趋势是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所以对相关因素的影响必须综合加以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环境是由影响交易费用的相关因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些因素影响的总和就是交易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叶向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1993,6:23―26

[2] 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 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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