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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范文第1篇

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我们来到了首钢nec的小礼堂,进行了简单的欢迎仪式后,由工作人员向我们讲解了集成电路半导体材料、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工艺、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技术与应用前景和首钢nec有限公司概况,其中先后具体介绍了器件的发展史、集成电路的发展史、半导体行业的特点、工艺流程、设计流程,以及sgnec的定位与相关生产规模等情况。

ic产业是基础产业,是其他高技术产业的基础,具有核心的作用,而且应用广泛,同时它也是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规模化,具有战略性地位的高科技产业,越来越重视高度分工与共赢协作的精神。近些年来,ic产业遵从摩尔定律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鼓励和扶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首钢总公司和nec电子株式会社于1991年12月31日合资兴建了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sgnec),从事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的半导体企业,致力于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包括完整的生产线――晶圆制造和ic封装)和销售的生产厂商,是首钢新技术产业的支柱产业。公司总投资580.5亿日元,注册资金207.5亿日元,首钢总公司和nec电子株式会社分别拥有49.7%和50.3%的股份。目前,sgnec的扩散生产线工艺技术水平是6英寸、0.35um,生产能力为月投135000片,组装线生产能力为年产8000万块集成电路,其主要产品有线性电路、遥控电路、微处理器、显示驱动电路、通用lic等,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程控和家电等相关领域,同时可接受客户的foundry产品委托加工业务。公司以“协力·敬业·创新·领先,振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为宗旨,以一贯生产、服务客户为特色,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中生产体系最完整、技术水平最先进、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也是我国半导体产业的标志性企业之一。

通过工作人员的详细讲解,我们一方面回顾了集成电路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也对首钢日电的生产规模、企业文化有了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随后我们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第一次亲身参观了sgnec的后序工艺生产车间,以往只是在上课期间通过视频观看了集成电路的生产过程,这次的实践参观使我们心中的兴奋溢于言表。

由于ic的集成度和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中的前后各道工序对生产环境要求更加苛刻,其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气压、静电防护各种情况均有严格的控制。

为了减少尘土颗粒被带入车间,在正式踏入后序工艺生产车间前,我们都穿上了专门的鞋套胶袋。透过走道窗户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干净的厂房和身着“兔子服”的工人,在密闭的工作间,大多数ic后序工艺的生产都是靠机械手完成,工作人员只是起到辅助操作和监控的作用。每间工作间门口都有严格的净化和除静电设施,防止把污染源带入生产线,以及静电对器件的瞬间击穿,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提高器件产品成品率。接着,我们看到了封装生产线,主要是树脂材料的封装。环氧树脂的包裹,一方面起到防尘、防潮、防光线直射的作用,另一方面使芯片抗机械碰撞能力增强,同时封装把内部引线引出到外部管脚,便于连接和应用。

在sgnec后序工艺生产车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张引人注目的的海报“一目了然”,通过向工作人员的询问,我们才明白其中的奥秘:在集成电路版图的设计中,最忌讳的是“一目了然”版图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的专利不被模仿和抄袭;另一方面,由于集成电路是高新技术产业,毫无意义的模仿和抄袭只会限制集成电路的发展,只有以创新的理念融入到研发的产品中,才能促进集成电路快速健康发展。

在整个参观过程中,我们都能看到整洁干净的车间、纤尘不染的设备、认真负责的工人,自始至终都能感受到企业的特色文化,细致严谨的工作气氛、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科学认真的工作作风。不可否认,我们大家都应该向他们学习,用他们的工作的态度与作风于我们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中,使我们能够适应目前集成电路人才的需求。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一、引言:保护的意义

集成电路,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利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在一块连续不断的衬底材料上同时做出大量的晶体管、电阻和二极管等电路元件,并将它们进行互联。[1]1958年,世界上第一块集成电路诞生,引发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集成电路的发明和发展,导致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在当代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进程中,以集成电路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电子信息是最活跃的先导技术,同时又是一种崭新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生产力。而从生产的规模和市场的效应来看,2000年世界上集成电路的销售额约为2000亿美元,目前世界集成电路的人均消费量大约为20-30块。[2]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于60年代,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但也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之中。有人认为,“集成电路工业不仅是现代国际技术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而且是影响各国未来‘球籍’的基本因素。如果把石油比作近现代工业的血液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小小的芯片(集成电路)比作先导和超现代工业和生活的某种‘母体’,它是一个国家高附加值收益的富源,也是其综合国力的基石。”[3]因此,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来看,我们需要为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而最根本的促进措施就是在集成电路的最初开发完成(形成布图设计)的时候赋予开发者一定的权利,使相关保护可以延及于其后的生产过程。

而从动态的市场交易层面来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意义。依照科斯定理,技术发展与创新的背后是巨大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与资本投入,这需要仰仗市场来收回成本与获取收益,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决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问题。[4]这一点不仅对含有集成电路的最终产品是重要的,对作为中间产品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同样重要。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专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不只是在产品最终完成之后才发生,而是与生产的过程相交织。例如一个手机的生产厂商可能只进行各个部件的组装,而核心的芯片以及其他的外壳等可能都是由别的开发商完成的。因此在这里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就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这也是任何涉及基础性技术的生产领域必然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另一个基本考虑是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当代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渐变的趋势,在数据库保护和药品专利授予等方面也有所体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是一个以大量资金为依托、以相当的智力投入为主导、以丰富的相关技术来支撑,并仍然有失败风险的研发过程。[5]而新产品一旦上市,不法厂商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该芯片进行解剖、显微拍照、逐层腐蚀和分析,或者利用激光技术逐层扫描、拍照,将芯片的布图设计复制出来,很快就能仿制出该芯片并大量生产,并以较低的价格占领原开发者的市场。[6]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应当为付出大量投资和智力劳动并最早生产出有益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主体提供恰当的保护。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国际贸易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减少我国产业发展的成本。如何在落后的高新技术领域实现突破,真正利用好后发优势,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审慎考虑的问题。笔者个人以为,在集成电路技术领域我们可以采用“欲擒故纵”的策略。首先明确我们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立场,然后利用“反向工程”进行我们自己的创新。当然,这种创新的实行以及其后对创新产品的布图设计保护还需要我们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投资,与外国厂商合作时签订明确的合同,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纠纷。在这方面,国家专用集成电路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的实践已经提供了较好的可资借鉴的经验。[7

二、保护模式之检讨

无论是对开发者、创作者利益的保护,还是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乃至保证市场交易的产权清晰,都还只是我们的一种良好的愿望。既有的法律保护模式和规则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些目的仍然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关于规则内容的讨论,笔者将在本文的后面几部分展开。这里主要探讨一下法律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更多选择的可能性问题。1984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集成电路保护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其后日本于1985年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法》,欧盟于1986年颁布了《半导体形貌结构法律指令》,这样似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布图设计保护的统一模式-进行专门的特别立法。也正是在这些立法的影响下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也采用的是专门立法的方式。然而,1989年WIPO制定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对“保护的法律形式”并没有统一的要求。该条约第4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可自由通过布图设计(拓扑图)的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其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来履行其按照本条约应负的义务。”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对集成电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只是可供选择的模式之一,不是必然的路径。即使在最初选择这种方式的美国也有着相当激烈的争论,最终是尽可能扩大保护的思想占了上风,于是舍弃了有许多限制的版权法和专利法保护模式。然而,从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颁布以来二十年的法律实践来看,几乎没有诉讼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数量也少得可怜,[8]这不能不让我们怀疑专门立法的合理性了。而且,中国集成电路的产业状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虽然有必要对集成电路进行法律保护,但是否已经成熟到进行专门立法是不无疑问的。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但笔者担心这可能是浪费了立法成本而迈出的错误一步。从集成电路作为工业产品的性质来看,它理应受工业产权来保护,但人们在实践中发现,除少数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工艺可以得到专利保护之外,大部分集成电路的开发尽管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但难以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等标准,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9]集成电路产业中用来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准-集成度,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体系并不协调。半导体存储器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个集成电路芯片上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数量增多,即集成度提高,但这更多的是通过对现有技术的合理应用实现的,因此通常不具有创造性。[10]另外,在集成电路设计中,由于大家都是对既有单元电路进行优化的组合利用,所以也很难顾及新颖性的问题或者说通常都是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三者已去其二,看来用专利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实是不合适的。但专利法中的许多规定,诸如登记制度、保护期和侵权责任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专利法保护的不适应性并不能说明必须进行专门的立法。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计算机软件相似,除了工业品的性质以外还具有作品的特点。[11]所以采用版权法进行保护的模式也是我们应当予以考虑的。在知识产权学界,大部分学者的一致意见认为,采用版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首要的障碍是用版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会破坏版权法“思想与表达两分”的根本理念。这一点在理论上确实成其问题。但不要忘记,即使是传统的版权法上的作品,思想与表达的边界也并非总是清晰的。因此这是一个对作品进行法律解释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通过“直接模仿”形成的布图设计与原布图设计在形式上只会有细微的非实质性差异,足以认定构成剽窃。其次的障碍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典型的实用物品,而版权法并不保护这样的实用物品,因为这种保护可能超出版权法的立法宗旨而不当保护了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然而,专利法不保护的客体也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该技术属于公有领域的财富,授予专利权会不当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阻碍社会进步;而还有一种则是达不到专利法进行保护的要求但本身具有可保护性的技术。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讨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因此它是完全可以用专利法以外的法律保护的。另外,版权法对“实用物品”的拒斥实际上是要避免和专利法在保护范围上的混淆。但一个事物从不同的侧面观察必然有不同的性质,当作品的美学性与实用性不可避免地结合在一起时,我们也要尽力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中解决保护上的难题,而不要轻易突破这个框架。因为那要付出一定的立法成本和承担巨大的制度变革的风险。至少目前国内外的法律实施状况尚不能表明这种专门立法是成功的。再有一个障碍是有人认为采用版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会使“反向工程”成为不可能,加上过长的保护期,结果会阻碍整个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但笔者认为,这是通过一两个特别条款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能成为排斥用版权法进行整体保护的理由。另外,在保护的程序上也应当舍弃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而借鉴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登记制度。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对于正在创作中的布图设计以及其它的一些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竞争利益也能提供适当的保护。这虽然主要是由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予以注意的,但在将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也可以考虑设定明确的条文。

综上所述,现有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并未显现其成功之处。通过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不同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采用以版权法为主导、借鉴专利法的某些程序性规定,并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补充的体系来保护的模式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目前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还是一种位阶较低的立法,因此笔者建议将来修订法律时把它作为版权法的单独一章,[12]并规定好与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的条款。

三、保护的客体及保护要件

针对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客体为布图设计,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因此我们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布图设计的内涵和外延,并且讨论的结果在以版权法为主导的保护模式下应当是合乎逻辑的解释。

本文在一开始提出了工业上对集成电路的大概界定,而法律出于使保护边界清晰的考虑也对集成电路进行了定义。依据《华盛顿条约》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相应地,《条约》和《条例》也阐释了布图设计的含义,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如果纯粹从字面意义出发来理解这两个概念,我们还是很难有比较直观且准确的认识。甚至可能误以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是一种三维形态的工艺模型或产品。所以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整个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过程。芯片的产生通常包括逻辑设计和工艺(布图)设计两个过程。[13]所谓逻辑设计,顾名思义,是以问题解决或功能实现为目标而利用导线将诸如寄存器、存储器等基本的逻辑组件连接成一个网表的过程。这一过程基本上是对公知的科学原理的直接应用,从创作的角度看类似于公共素材的利用,设计者是不能将其据为己有的,因此这个步骤中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关键在于第二步骤,即布图设计的完成。布图设计是根据前一步骤的网表以及根据生产制作工艺的规范要求,对集成电路中所有元件及连接各元件之间的连线进行几何配置和布局。[14]这些互连的层次应当尽量以最小的面积实现集成电路的设计要求和满足工艺规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也常被称为掩膜设计(另外还有布局设计、版图设计等),这是因为布图设计惯以一组类似于照相底片的图形表现出来。只有在布图设计完成之后,才能依据布图设计,通过多次光刻、腐蚀、扩散、离子注入、氧化和积淀等各种制作工序,将这些相关图形逐一叠加、套刻在半导体芯片上,形成三维的布局结构,最终实现集成电路的设计功能。从这一动态的考察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的一点启示是,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不是一开始就是以三维的形态出现的,通常都是经过二维向三维的转化过程的,因此法律所保护的布图设计是一种抽象的表达。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再回到法律对集成电路的界定就会发现,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抽象无形的“设计”,可以为各种形式的载体所体现,故而法律要同时兼顾对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保护。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分析对布图设计的复制权时作详细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既然我们倡导以版权法为主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就必须首先以构成作品的要件来确定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是具有“独创性”和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而通过上述对布图设计开发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一般的布图设计都是凝聚了设计者的艺术创造力并以各种有形形式表现的,即是符合版权法的一般要求的。但法律中总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对合及互动,在知识产权这样一个随技术发展而变迁的法域,这种对合与互动则更为明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传统的作品不同,它是一种工业作品,法律对它的保护要特别考虑工业上的应用性。否则,我们只需要在布图设计构成图形作品或其说明书构成文字作品时给予版权法上的一般保护就可以了。但现实的要求显然不是这样的,它希望我们可以有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因此,对大多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我们视其为工业版权[15]的客体,提高对其独创性的要求。其实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已经阐释了这种独创性的高度,该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应当是设计者“自己创造”并且为该领域的“非常规设计”。对于后者的判断属于技术层面的经验性问题,很难列出一般的规则。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这种“非常规”的要件不追求“非显而易见”的发明跨度,而只要求一定的比常规设计进步的差异性。

除了自己创作和非常规设计的实质要件之外,布图设计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被视为一种作品,但它毕竟是技术领域的产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而巨大的影响。因此,与专利相似的是,布图设计要获得法律上确定的授权就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想要保护的东西,从而使之在保护期已过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增进社会福利。目前各国立法通常认可的两种方式为登记和首次商业利用,我国也不例外。其中对登记的申请采取如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似的“形式审查”的方式。笔者认为这些具体的有关布图设计保护的形式要件的规则是合理并应当予以维持的。

四、保护的内容-权利形态

当我们谈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描述一族一族不太相同的权利,它们却又有着共同的专有和排他的特性。我们倡导以版权法为主导的保护模式,本来完全可以将有关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称为布图设计著作权。但由于这种著作权的特殊性以及为了与目前学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研究建立对话的平台,笔者在此仍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来表述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毕竟这个称谓本身并无不合理的地方。而由于每一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是一个“权利束”,因此研究其中的具体权能比较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现有的专门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首先都只是经济权利的集合,并没有精神权利的存在。与一般作品往往由一个作者单独完成或少数几个作者合作完成不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在极其严密的分工体系下由一个团队集体完成的,同时还借助了计算机等先进的现代工艺设备。所以可能每一个参与者对整个布图设计的贡献都是微小的,立法者不愿付出过大的制度成本来赋予每一位创作者以精神权利。因为一旦进行这样的赋权,其后必然会牵涉集体管理和群体诉讼等复杂的法律实践难题。而且,诸如“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样的精神权利的存在会使集成电路产业技术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每一个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所以从立法政策的角度考量只能予以舍弃。另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独特的法人工业作品,最终通过登记或商业利用获得专有权的往往不是这些创作者,而是雇佣他们的投资人,赋予该法人以精神权利显然是不适当的。但笔者个人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毕竟是智力创作的结晶,设计者可能有期望通过设计成果赢得社会荣誉的心理,所以对于像署名权这样的标表性人身权利可以仿照专利法那样赋予设计者。

下面我们就来重点讨论一下包含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经济权能。按照现行的立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首要内容就是复制权。因为复制是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源头”,没有未经许可的复制,也就不可能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发生。[16]但这里的复制要从实质意义上进行理解,因为在这一点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复制权的规定是不甚恰当的。该条规定的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而实际上,无论是对传统作品的复制还是对布图设计的复制都应当包括抄袭、改编、演绎等更为广泛的情形。这类似于英文的“reproduction”和“copy”的区别。[17]对复制权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界定有助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上的周延性。一方面,布图设计作为抽象无形的“设计”,会以视觉图像形式、文字表达形式和物理实体形式等多种样态表现出来[18],狭义的复制概念无助于判断侵权的存在;另一方面,布图设计作为集成电路的重要基础,只是中间形态的产品,而包含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这些最终产品的保护也要借助对复制概念的宽泛解释。

现行法所规定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另一项内容是商业利用权。这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通常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第1款第(二)项是对该权利的一般解释。因此,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规定这一类权利的目的主要是将商业性利用的行为与非商业性利用的行为区别开来,因为后者通常不构成侵权。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可以被合理使用。后面笔者还将详细讨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这里不再赘述。笔者个人理解,商业利用权的规定还有另外一方面的操作上的意义,即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便于计算赔偿数额。因为单纯从布图设计被复制的份数,我们无法知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的获益。但借助了市场这个中介就比较容易了,具体而言,销售额和进口额就是两个最好的参照标准,以此为基础,权利人的潜在损失也可以合理预期了。回到我们所倡导的以版权法为主导的保护模式,这些权利形态也是完全可以融入其中的。关于复制权,只需要把我国版权法上的规定纠正过来就可以实现两者的一致性了。而销售权和进口权,虽然是接近于专利法上所规定的权利类型,但以发行权解释也并无不妥之处。至于“以其他方式提供布图设计的”权利,我们首先可以扩展版权法上出租权和展览权的客体范围,其次以“等”字收尾的立法用语也足以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商业利用形态。

五、保护的例外-权利的限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其在排他效力上不像有形物的所有权那样绝对和完整,因为所有的智力创造都是在汲取了已有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法律在进行保护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受益和文化传承的继续,即规定对权利的某些限制。现行法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受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类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反向工程之所以被视为合法,在于鼓励人们设计出功能相似但集成度更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廉的集成电路产品。[19]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只有在相关技术领域形成了相当的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又成为该类技术下一步发展无法避免的基石的时候,法律才会允许反向工程的存在。因此,允许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以开发兼容产品和允许对布图设计进行研究以开发同类产品的理由并无差异。然而,这相当于在法律为权利人构筑的护栏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不能不谨慎待之。换言之,合法的反向工程本身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构成反向工程的行为,其直接目的必须是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他人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新的布图设计。其次,对在反向工程过程中复制的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再次,利用反向工程所创作出的新的布图设计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在这里,对这种“第二布图设计”的独创性的判断要求进行反向工程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实验数据等作为证据。并且原则上它不能与被进行反向工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全相同。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范文第3篇

现代信息技术http://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在硬件技术中,集成电路技术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技术。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就曾有人断言:"像现在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左右世界一样,将来掌握了半导体技术的国家将左右整个世界。"正因为如此,各国对于集成电路的开发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厂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仿制他人产品,以牟取暴利。我国政府曾积极参与起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并努力促成了该条约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就对中国有了约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条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条约中所规定的原创性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条约就此作了专门解释。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设计"。

2、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有关权利

(1)复制权

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无论是否将其结合到集成电路中。

(2)进口、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供销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3、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有关权利的限制

(1)合理使用

为私人目的或为了分析、评价、研究或者教学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在此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不视为侵权,也不需要权利人许可。

(2)反向工程

第三者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创性条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第二布图设计(拓朴图"))的,该第三者可以在集成电路中采用第二布图设计(拓朴图),或者对第二布图设计(拓朴图)进行第(一)款所述的行为,而不视为侵犯第一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3)非自愿许可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不经其许可而进行复制、进口、销售等行为,授予非独占许可(非自愿许可)。

(4)善意侵权

《条约》规定,对于采用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拓扑图)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如果进行或者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拓扑图),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是非法行为。

(5)权利用尽

《条约》的权利用尽条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认为,对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扑图)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拓扑图)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4、国民待遇原则

即任何一个缔约国在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与国国民待遇,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

5、布图设计保护期限

条约规定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最低期限为8年。

6、保护形式

缔约国可以通过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关于著作权法、专利法,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上述法律的结合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争议的解决

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使有争议的缔约国之间达成和解,若不能和解,则由缔约国大会召集专家小组,由该小组起草解决争议的参考性报告,大会基于小组报告和对条约的解释,向争议各方提出建议。

8、保留

条约第13条规定:对本条约不得做任何保留。

二、trips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规定

与条约相比,trips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范围扩大

缔约方应将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进行的下述行为认作是非法行为 ,即为了商业目的而进口、出售、或销售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一种采用了受到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一种采用了上述集成电路的产品,只要它仍然包括一个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

2、善意侵权要付费

善意侵权人接到足够清楚的通知,被告知该布图设计是非法复制的之后,侵权人对于在此之前已经获得的库存件或预定件可以进行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却有义务向权利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3、保护期限延长

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注册申请日起或者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的首次商业性使用之日起的10年。

如果缔约方不要求以注册作为提供保护的条件,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的首次商业性使用之日起的10年。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用专利法、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用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无论在哪个国家,其专利法都要求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集成电路产品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要求都不会有太大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创造性。

(1)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如果就这种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去申请专利,未必都能通过创造性审查。

(2)在集成电路设计中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而在专利审查中,组合发明要通过创造性审查,必须取得对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预先难以想到的效果。

确实具备创造性的集成电路产品仍可申请专利以寻求保护。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的电路布图设计的难度有: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实用功能上,这已超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2)著作权法对所保护的对象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这种保护模式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

(3)依照著作权法,实施"反向工程"的行为将被禁止。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制他人作品。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用其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原因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中,还有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号或企业名称保护法、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等,在现有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门类中,实用新型法虽然是保护技术产品的法律,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除外)的法律都要求受保护的实用新型都必须是具备固定形状或者结构的产品;有的还要求实用新型也必须具备创造性。而集成电路产品的创新点往往并不体现在产品的外在结构和形状上,故从总体上看实用新型法似乎并不适合集成电路的保护。

外观设计法所保护的是产品的新颖外观。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对象决无任何技术成分可言。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范文第4篇

通过对中国电信公司的认识学习,我们从感性上学到了很多东西,也对我们将来的学习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这次参观实习丰富了本人的理论知识,增强了本人观察能力,开阔了视野,并使我对以后的工作有了定性的认识,真是让我收获颇多。现将本次实习就参观实习内容、实习收获、以及未来自己努力的方向等作以总结。

一、实习单位

1、实习单位:

中国电信(分公司)

2、公司概况: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按国家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组建的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是中国最大的基础网络运营商,拥有世界第一大固定电话网络,覆盖全国城乡、通达世界各地,成员单位包括遍布全国的31个省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是经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注册资本1580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设施,包括本地无线环路;基于电信网络的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进行国际电信业务对外结算,开拓海外通信市场;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广告、出版、设备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设计施工等业务;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年月1日原中国联通CDMA的经营主体正式变更为中国电信。同年月,在原中国电信133、153号段的基础上,189号段正式启用。

二、认识实习内容

1、企业认知:中国电信发展路径、中国电信的竞争优势、中国电信的经营理念、中国电信的战略目标、中国电信企业文化。

2、必备能力:学习力、执行力、沟通协调力、创造力、情商。

3、工学关系:找准目标,不懈努力。

三、心得体会

通过本次认识实习,自己了解了通信专业的基础知识,开阔了眼界,增加了见闻,明白了一些通信设备的简单原理,也明白了目前该行业的最新发展,把平时书本的知识应用在了实践中,同时也得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财富,另一面自己也看见了自己的不足,还需要努力学习,了解更多相关知识,丰富自己的阅历,多请教老师,和有关人员,通过各个渠道学习和了解通信工程的有关知识。

通过实习,我才有了机会去面对着专业性人员,听着他们对专业性的讲解,这些都很有助于我对知识的理解以及与实际相联系,这些都很益于我在以后的工作。通过实习,让我体会通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加深对电信工程在生产生活中的感性认识,了解这些企业生产和运营的规律,学习这些企业组织和管理知识,巩固了所学理论,培养了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增强了我在电子信息方面的学业背景和对本专业的热爱。

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自我定位:

目前,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

(1)技术研发人员。其职业通路为研发员研发工程师高层市场或管理人员;

(2)产品销售人员。其职业通路为销售助理销售工程师销售(市场)经理;

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认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改革的必要性,本文把作者在高频电子线路课程教材的编写体会进行了阐述,并罗列了编写大刚。 

 

长期以来,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及教材特点一直深受普通高等教育同类领域的影响,特别是教材编写的针对性不强,总试图覆盖更多层次的用户,即便是近几年各类高职高专规划类教材相继出现,但相当多的教材仍然是在传统框架的基础下适当精简内容而成。在2008年广西高职高专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就提出了用行为引导型教学法,推动高职高专课程体系改革和教材建设,以适应当前的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需要,就是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提高人的职业能力为核心,手脑并用,行知结合,适应能力本位的教育。本人在这次教改活动中担任了《高频电子线路》教材的编写,体会较为深刻。 

 

一、原有教材存在的问题 

 

在担任《高频电子线路》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原有的《高频电子线路》教材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虽然是近几年的高职高专规划类教材,但还是有本科教材的“影子”存在,理论上还是追求理论的完整和系统性,数学推导过程内容太多,而结果的分析太少,结论性的分析不够。 

2、实践的内容太少,理论的内容占绝大多数,对实际应用电路的分析不够,特别是对当前的先进技术、电路及元器件没有什么介绍和分析。跟不上高频电子技术发展的需要。 

3、与《模拟电子技术》有重复的内容,如:“正弦波振荡器”。 

鉴于上述原因,学生在学习《高频电子线路》这门课程时,感到枯糙难学,教师难教。 

 

二、新教材编写的思路和实践 

 

本人在编写《高频电子线路》这门教材时,力求突破传统的教材模式,尝试用新的结构体系、新的教学方案、新的表现形式、新的阐述方法来体现行为引导型教学法,推动高职高专课程体系改革和教材建设,构筑以实际应用为重点、以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为目的的新教材体系。作为该教材的编写者,本文试就该教材的编写思路与创新实践作如下介绍。 

1.以职业岗位需求为依据,推动教材模式的创新 

笔者认为: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目标已不再是解决有无教材的问题,而在于编写出有创意、有特色的新教材,特别是要推出以能力为中心的新模式教材,根本改变“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的传统教材模式,真正体现职业教育就业导向的理念,在教材的编写前期做好行业岗位需求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为此,笔者深入到相关的十多家现代生产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企业培训中心及相关的行业部门开展调查,并参考和借鉴了企业内部的员工培训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和相关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注意将工作岗位急需的或使用频率高的知识、技能作为重要材料选人新教材之中。根据对岗位需求的调查和分析,各个内容都定出明确的能力目标。《高频电子线路》新教材的编写充分考虑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工程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在教材中设置了“应用电路的安装、检测和调试”板快,力求在实践性、实用性和针对性方面突现特色。 

2.以现代职教理念为平台,倡导教学方案的创新 

现代职业教育的理念认为,应从教学的角度对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加工和处理。因此,《高频电子线路》教材的设计不再以教会学生知识为唯一目标,而以帮助、指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之中为主要目的,围绕技术应用能力这条主线来设计教材的结构体系和教学内容。例如,新编的《高频电子线路》教材则十分注意知识与工程应用的密切联系,首先,在教材内容的编排上打破了传统的章节排序,而是以课题的形式出现,在每一个课题中,从够用的理论知识,到元器件、实用电路的安装、检测、调试等都包括在内,学生每学完一个课题的内容,都能够既学了理论知识,又完成了实际电路的安装,检测与调试,大大地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学生每学完了一个课题就系统地学完了一个完整的实际电路。高频电子线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编者将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作为课改的重点。在课程方案的设计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一是 改变以往验证性实验为主的教学模式,加强了制作和调试电路等工程应用的实训内容;二是由测量数据和指标为主的验证实验转向完成工作任务及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的技能训练;三是精心设计每一个实践项目的任务,将关键知识点融合在完成任务的工作中,倡导项目教学法。 

3.以行业技术应用为依据。注重教学内容的适时性 

当今电子技术的发展非常迅猛,高频电子线路课程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其关键在于要适应当今高频电子技术应用的基本特点。在知识结构上实现“两个转化”。(1)从分立元件电路为主转到以集成电路为主。目前,电子产品的结构大都是以集成电路为核心,分立元件的数量大大降低,且集成规模不断扩大.只有加强集成电路方面知识的学习。才能保证本课程的教学适应技术创新的基本要求。《高频电子线路》新编教材在介绍元器件时,简化了分立元件功能电路介绍,突出了集成电路的应用。(2)从以器件内部分析为主转向以器件外部特性和应用为主。随着新器件的不断涌现、集成元件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功能逐步完善。芯片内部集成的元件愈来愈多,电路愈来愈复杂,因此精简集成芯片内部电路分析,突出集成电路外部特性和功能应用,是符合职业院校的教学实际的。 

4.以符合学生的学习心理为原则.注重教材表现形式的新颖性 

《高频电子线路》新教材的开发力求以兴趣为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 

积极性。教材中的主要电子元件和主要单元电路配有实物图,增加了电路的直观性,有利于变抽象的原理电路为具体的应用电路。教材的表现形式直观生动、图文并茂,排版生动新颖,有助于调动学生的阅读兴趣。 

5.以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为基础。体现高职教材的层次性 

《高频电子线路》新教材的编写充分考虑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知识基础和教学实际。尽可能地降低了理论深度和难度。简约明了地介绍了高频电子线路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应用知识.避免了繁杂的数学推导和理论分析.有利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和掌握。每个课题有自我测评题和参考答案,有利于学生温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及时补缺补漏,这也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以确保每个课题的能力目标达到基本要求。

三、 教材特点 

 

课程内容的选取和排序应从相应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分析入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后继课程的需要而定。与高频电子技术相关的技术应用型人员的工作对象是电子设备或机电一体化产品。典型的工作任务是电子设备的认知、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维护。其工作过程涉及到电路的识图分析,元器件的拆装、检测、选用以及基本电路的改进等。据此,作为一种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设计,本课程的教材有如下特点: 

1、以常用的高频电子电路或电路系统的认知、安装、调试和检测为主线,选取教材内容并进行排序,设置学习性工作任务,引导学生“做中学”、“学中做”。本教材把高频电子技术相关的实验、实训内容与理论内容有机地融合为一体,体现了学习性,工作任务的完整性,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一致性。这样的编排便于引导学生“做中学” 、“学中做”,使学生在手脑并用的学习中得到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的训练,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2、引导学生以基本电子器件及其应用电路作为主要学习对象,在完成学习性工作任务的过程中理解基本概念,掌握基本方法,提高学习能力。以电子器件及其典型应用电路的认知为中心安排模块化、项目化的学习内容。一方面,通过引导学生查找相关资料,对具体的电子器件进行识别和性能测试,来理解各种性能指标的含义,获取实用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对基本高频电路或典型应用高频电路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测,配合必要的理论分析,引导学生掌握高频电子技术的基本概念和高频电子电路的基本分析方法。这种以实际应用电路的定性分析为主的课程设计,降低了学习难度,减轻了学生在理论方面的学习负担,突出了学习重点。 

3、完整的知识结构是深入学习高频电子技术的基础。本教材围绕基本电子器件及其典型应用电路,以少而精的原则建立完整的具有开放性的知识结构。 

 

四、教学大纲 

 

为了便于对新编教材有具体的了解,将编写大纲列在下面,以供参考。 

前言 

绪论 

1、信息技术 2、无线通信系统 

课题一 高频小信号放大器 

任务描述: 

学习目标: 

1.1 谐振回路 1.2 小信号谐振放大器 1.3 集中选频放大器 1.4 谐振放大器的制作、调试和检测 

本章小结 

习题 

课题二 高频功率放大器 

任务描述: 

学习目标: 

2.1高频功率放大器的工作原理及特性分析 2.2谐振功率放大器电路(应包括丁类谐振功率放大器和丙类倍频器) 2.3宽带高频功率放大器 2.4高频功率放大器的制作、调试和检测 

本章小结 

习题 

课题三 幅度调制与解调电路 

任务描述: 

学习目标: 

3.1概述 3.2幅度调制电路 3.3幅度解调电路 3.4混频器幅度调制和解调电路的制作、调试及检测 

本章小结 

习题 

课题四 角度调制与解调电路 

任务描述: 

学习目标: 

4.1概述 4.2角度调制 4.3调频电路 4.4调频波的解调 

4.5角度调制与解调电路的制作、调试和检测 

本章小结 

习题 

课题五 反馈控制电路 

5.1自动增益控制电路 5.2自动频率控制电路 5.3琐相环路(pll) 

5.4反馈控制电路的制作、调试和检测 

本章小结 

习题 

课题六 高频电子电路在通信技术方面的应用 

制作一 6.2制作二 6.3制作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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