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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汉妻子

田汉妻子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二年律令》;《置后律》;后子;身份继承;继承法

关于秦汉继承制度,以往限于材料,未能有明确的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是研究秦汉后子制度及身份继承制度的重要资料,公布伊始,便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关于《置后律》的法律渊源及秦有无《置后律》的问题、睡虎地秦律及《二年律令》中后子的含义问题、《置后律》的性质及原则问题,还有自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了先令券实物以后,学术界就有关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展开了讨论。因《二年律令》中有关于“先令券书”的条文,因此这一争论又得以持续。我们在此拟据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材料,探讨其在中国古代早期继承史上的意义以及秦汉身份继承制度的特质。

一、秦律中应有《置后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既然有较完备的《置后律》,那么,秦律中有无《置后律》呢?高敏先生指出有两个可能:一是《睡虎地秦简》中无《置后律》,是由于出土的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二是秦律本来就没有《置后律》。他本人倾向于第二种估计,并认为这是从《置后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特征而得知的。但高先生所举事例仅是胡亥以少子身份得以继承帝位,而扶苏嫡长子继承帝位的权利未得到法律保护。其实,在《二年律令》未公布以前,张建国先生已注意到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案例21中的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即汉初案例里所说的“置后之次”。他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是片面的,“后”还有“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其中有一部分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叫《奏谳书》。在《奏谳书》里引用了一些秦汉时期的法律条文。由整理者编号为21的西汉初年案例,有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大约属于秦末或者汉初时期正在使用的法律,原文如下:“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案例中还有部分内容直接与这条律文相联系,如:“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等等。律文的意思是说,成年男性死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下一代中的男性也就是儿子(如有数个儿子大约适用嫡长子继承制,但这一点律文中没有说明)。当没有儿子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那就是死者的父母。根据案例里“妻之为后次夫父母”一句,可知是说妻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排在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之后。按此意思推论,正式律文中,“毋男以父母”应是“毋男以父母为后”的意思,而这个“后”不等于“后子”,很明显,此“后”即“继承人”的一个例证,文书中下两句也应做同样的理解。第三顺序是死者之妻,当没有前两种人(一种是死去的成年男性的儿子,一种是同一死者的父母)时,方由其妻继承。第四顺序是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女儿)。这里既称故律,显然是指在西汉初年还被完全行用的秦律。我们注意到,《睡虎地秦墓竹简》: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意思是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乡,作为隶臣。整理小组指出:“死事,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论其后,将因军功应得的爵授予其子,参看《秦律十八种》中的《军爵律》‘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条。”

《睡虎地秦墓竹简》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整理小组注:“后,即后子。《荀子·正论》注:‘后子,嗣子。”’意思是有军功的人还没拜爵便死了,只要他的“后”没有犯被耐迁的罪,是可以继受爵位和赏赐的。此外,秦简《法律答问》还有:“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以及“‘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这两条相关的材料。

随着张家山247号墓出土汉简的公布,秦简中“后”及“后子”的丰富内涵被逐步揭示出来。张建国先生指出:“这条律文之所以弥足珍贵,是由于它规定了继承法定顺序,即案例里所说的‘置后之次’。以前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现在案例说明‘后’的含义要远超过‘后子’的含义,或者说‘后子’仅是‘后’概念中的一个分概念。‘后子’指‘嗣子’没有问题。‘后’则是‘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本案例最为宝贵的资料是法律有关直系亲属中继承权顺序的规定,这在文书别地被称作‘置后’。它的意义在于,除了有关爵位的继承外,应该也包括了民事意义上的财产继承问题。现代法律所讲的继承顺序是说: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后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秦律正是按这原则排定。所不同的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所有直系亲属,他们之间不再加以区别,即他们同时都有相同的继承权;而在这一古代律文中,即使是直系亲属,其继承权也有先后之分。因此这条律文的内容,显然比我们以前仅知的嫡长子继承制要丰富了许多,使我们增加了有关古代早期民事法方面的知识。”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律文如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大)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土,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371)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以上引文不仅证实了张建国先生的推论,而且第379—380简在原来推断的四个顺序外还补充了第五顺序:毋女令孙;第六顺序:毋孙令耳孙;第七顺序: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即祖父继承;以及第八顺序:毋大父,以大母即祖母与同居数者即其他在同一户籍上的亲属继承。还有,前引“故律日: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中“子女”一词。究竟是指“未成年子女”还是子一代中的女性即“女儿”呢?无法确知。根据汉代史料中“子女”一词的用法,张建国先生认为其意是指后者即死者的女儿。例如在《后汉书·章帝八王传》中便提到清河王的“子女十一人皆为乡公主、食邑奉。”这些当公主的子女当然只能表明他们是女性。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的第四继承顺序正好是女子。这同时也证明了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同秦律间的渊源继承关系。有可能前面所引故律即秦《置后律》。但是,在第369—371简的继承顺序与第379—380简有所不同。其中,女儿的顺序提前为第二顺序,妻子却在同产之后为第七顺序,其中的缘故,我们还不得而知。

二、《置后律》的性质及原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以律为置爵、户后(376)”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其主要办法及原则除规定了法定的继承顺序外,还有如下几点。我们拟据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的条文进行归纳:

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毋为置后。(375)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

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377)

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78)

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381)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子若主所言吏者。(383)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384)

长(?)次子,之其财,为中分。其共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385)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386)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与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387)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388)

当置后,留弗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389)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第一,现代法律一般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所有直系亲属,他们之间不再加以区别,即他们同时都有相同的继承权;而在《置后律》中,即使是直系亲禹,其继承权也有先后之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下一代中的男性也就是儿子,如有数个儿子大约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具体来说是先嫡子后小妻、偏妻孽子;先后妻子男后弃妻子男的原则。此外,还保证遗发子的继承权。

第二,兄弟间置后,同胞兄弟,先以同一名籍者为先,没有同一名籍者,才轮到不在同一名籍者;有异母兄弟,不是以年龄而是以同母为先。

第三,主人户绝时,奴婢可代为户后,继承主家的田宅财产。

第四,女子为后者的地位及财产的自:女子为后而出嫁者,其田宅将带至夫家,若丈夫死去或被休弃,将重新成为家长单独立户,其从前的财产也将带回。这与《礼记·杂记下》注引“律,弃妻畀所赍”是完全一致的。

第五,寡妇为户主的置后次序:寡妇为后不得买卖自家的田宅,不得招夫上门;寡妇为后又嫁人者并死去,按法律规定置后。

第六,管置后事务的尉、尉史在办理置后事宜中、超过时限的罚则。

第七,置后的时效:父母、妻安葬完毕30天之内,子、同产产、祖父母、祖父母的同产安葬完毕15天内必须到官府办理。

第八,置后的身份限制:自贼杀者不得置后,犯罪被处以耐以上刑罚者不得继承爵位。这与秦简《军爵律》的规定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秦汉时的身份继承制度已规定得相当细密完备,我们认为这种法律规定有着相当古老的渊源。那么,秦汉《置后律》在中国古代早期继承史上的意义以及秦汉身份继承制度的特质是什么?便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秦汉《置后律》主要是一种身份性的法定继承关系。尽管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以律为置爵、户后(376)”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但与单纯的财产继承有着显著的不同,却与早期罗马法中的身份继承有着许多相同之处。现代民法一般认为,继承就是将死者遗留的财产以及其他可以继承的权利,移转给死者之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但是,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同现代民法的继承制度不尽相同,有它自己的基本原则和特点,而这些原则和特点又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1)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2)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在我们以前所进行的秦简中有关家族法的考察中,秦国的家长制与家父权是相当强大的。而“通过考察罗马家庭所具有的同国家相类似的社会集体的性质,并且分析大量有关原始家庭共同体的痕迹和有关要式物所有权进化的痕迹,人们推测:在罗马起源之初或前罗马社会,……继承人准确地说曾是宗亲集团或家族最高权力的接班人,而且只是作为其结果,才也作为财产的继受人,也就是说,原始的遗产继承是为这种最高权力的转移而不是为财产的转移服务的。家族的解体使得继承人不再继承对宗亲集团成员的权力,而只继承财产。但是,下列原则及其大量的后果仍然一直保留着:只有拥有继承人资格的人才能继承财产。”这说明中西历史发展虽然存在差异,但也具有许多共性的成份。

其次,《置后律》应是秦汉家族法的重要内容,其法律渊源是相当古老的。值得注意的是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律文:“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大)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土,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有学者指出:汉人虽不禁娶妾,然嫡庶之别颇严。嫡子庶子,地位亦颇不同。《后汉书·王符传》:“安定俗鄙庶孽,而符无外家,为乡人所贱,自和、安之后,世务游宦,当?腋?嗉鲆????拦⒔椴煌?谒祝?源怂觳坏蒙??!薄逗蠛菏椤す?镨洞?罚骸凹沂蓝????兑阅讣??煳?ば±簟!薄度??尽す?镨洞?纷⒁?兜渎浴吩罔侗碓?茏镒矗?性疲骸按呵镏?澹?右阅腹蟆I苣肝?臼梗?苁滴⒓??豢梢晕?撕螅?砸宀灰耍?司莘崧≈?厝危?萌柰蹙簦?鹑柙?凇!笔钦?沼胧?酰??≈?敬笥惺庖煲病R圆撇?垡嗳弧!逗菏椤ぞ笆??醮?罚骸俺I较芡跛矗?胁话???つ兴埃?挪灰??为子数,不分与财物。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榄。”《汉书·卫青传》:青“少时归其父,父使牧羊。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服虔注日:“民母,嫡母也”,则贵族与民间皆然矣。但根据《置后律》,汉初置后,无嫡子亦可以立庶子。嫡庶之别尚未如后世那样壁垒森严。此外值得强调的是,置后特别是列侯置后需血统纯正。如《汉书·樊哙传》:“汉文帝立,乃立(樊)哙庶子市人为侯,复故邑。薨,谥曰荒侯。子佗广嗣。六岁,其舍人上书曰:‘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佗广,佗广实非荒侯子。’下吏,免。”《汉书·赵充国传》:赵充国“谥日壮侯。传子至孙钦,钦尚敬武公主。主亡子,主教钦良人习诈有身,名它人子。钦薨,子岑嗣侯,习为太夫人。岑父母求财无已,忿恨相告。岑坐非子免,国除。”又如《艺文类聚》卷35所收《风俗通义》的佚文:“平原郡谳,胡谭娶周碧为妻,谭阴阳不属,令碧与李方、张少奸通,冀得其子。”

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还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死,其寡有遗腹、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令人吃惊的是,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竞有完全相似的条文:“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继承权,小孩如在父亲逝世以后十个月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继承权。”这显然是来自古老的习惯。此外,张家山汉简《置后律》:“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子若主所言吏者。(383)”死毋后以奴婢为继承人。这一法条也有着古老的渊源。原来,在许多国家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影响,奴隶制一般都不会超出家长制奴隶制这一类型。家长制奴隶制与发达奴隶制有明显的不同之点,这因为前身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某些氏族制的残余。他最初是由养子制度演化而来,故奴主常把奴隶当作家庭成员看待,从奴隶对奴主的称谓上就能看出,如元周达观《真腊风土记》记古真腊的情况是:“人家奴婢,皆买野人以充其役,呼主人为巴驼,呼主母为米:巴驼者,父也,米者,母也。”……奴隶在衣着、饮食方面与主人也没有很大的差别。《后汉书·李善传》:“李善字次孙,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传文表明如果李元家惟一的继承人惨遭杀害,则符合户绝可由奴婢继承家产的法律规定,也反映出古老的习惯行用的时间是相当漫长的。

《二年律令·置后律》的公布,还有助于解决秦汉三国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学者认为:按照《三国志·吴志》的记载,三国时孙吴豪门地主的劳动队伍还有兵,兵是官兵,私家却可以加以役使。《三国志·吴志》卷6《宗室传》:孙贲死,“子邻嗣。邻年九岁,代领豫章,进封都乡侯”;卷9《吕蒙传》:“时蒙与成当、宋定、徐顾屯次比近,三将死,子弟有幼弱,权悉以兵并蒙。蒙固辞,陈启顾等皆勤劳国事,子弟虽小,不可废也。书三上,权乃听”;卷10《凌统传》:“父操中流矢死。统年十五。左右多称述者。权亦以国事,拜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使摄父兵。(统卒)二子封年各数岁,权内养于宫,及八九岁,追录统功,封烈亭侯,还其故兵。后烈有罪免,封复袭爵领并”。孙吴诸将领死后其所领的兵,除有罪或无子以外,通常由他的子弟继承率领,甚至“子弟虽小,不可废也”,八九岁的孩子都获得继领父兵的权利。此前最合理的解释是孙吴政权既然建立在江南大族联盟的基础上,便不能不承认世袭领兵制。我们知道东汉末年江南早有家兵,从外方来的将领也带着他们的部曲。孙吴政权虽然没有公开承认诸将领所统的兵是复客一类的私属,所以国家还有权收还或另行调配。但既然‘家兵’、‘部曲’先于孙吴政权而存在,便不能不承认这种已成事实,而且把官兵变成私兵的现象,也还要继承下去。但现在根据《二年律令·置后律》,可以用身份继承、概括继承的法理加以解释。八九岁的孩子获得继领父兵的权利,其实是一种政治权利的继承,并非是孙吴政权江东化所致,其有着古老的法律渊源,是一种常例,是汉制的自然延续,汉初列侯即领有相当数量的私兵。居延所出西汉施行诏书目录(6),“郡国调列侯兵,四十二”,有学者指出:“此在吕后元年诏以后,景帝后三年诏之前,当属文帝之世。此诏当述郡国调迁列侯兵,史失载。”据此,汉初列侯有可能掌有相当强的兵力。

三、以析产分家为核心的财产继承制度

我们在张家山汉律中不仅窥见了古老的身份继承制;中国古代多子继承制下的财产析细的办法即在以血缘关系为纽结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子大析产,兄弟均业。如“父母在兄弟异居”、“兄弟各别资财,同居异炊”的办法在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及《户律》中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张家山汉简《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334)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335)罚金一两。(336)

整理小组指出:“先令,遗嘱。《汉书·景十三王传》:‘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注‘先令,预为遗令也’。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有《先令券书》。”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有必要引用原文加以辨析。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中出土的序号为m101·87的“先令券书”竹简简文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墓主)[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肺(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凌自言:有三父,于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即朱凌本人)、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阿病长宾。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完城旦),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子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予他人。时任知者:里、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

有学者认为:“胥浦《先令券书》的出土,表明到我国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还有学者认为:“它(胥浦《先令券书》)是中国已知的时代最早的遗嘱实物。”但也有学者指出:“很多论著都将此看做是形式完备的遗嘱文件,而且有官方代表作证人,说明遗嘱处分财产是合乎当时的法律原则的。其实不然。细读原文,可知以君、真、方、仙君、公文、弱君六人为同母异父之兄妹,父皆已过世,其母(老妪)尚在世。业已形成‘同居异财’关系。在当初分割家产时,按家产只能由子辈分析的原则,应由真、方、公文三兄弟平均分析。但公文自少外出,其母便将原本属于公文的产业暂给了贫无产业的女儿仙君与弱君。身为长兄的真(朱凌)在临终前觉得有必要收回仙君和弱君的田产,交付给原所有人公文,故由母亲主待,请县、乡三老和亲属作证,并立券书为据。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为马。”我们在此完全同意后者的分析。此外,有学者拿来与胥浦《先令券书》互证的是立于东汉光和五年的四川云阳《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南宋洪适将其编人《隶释》时,碑文已严重残损。洪适为此加了案语:“徐氏归于季本,有男日恭,字子肃,早终。故立从孙广延为后。广延弱冠而仕,又复不禄。……徐氏自言少入金氏门,夫妻勤苦,积人成家。又云季本平生以奴婢、田地,分与季子雍直,各有丘域。继云,蓄积消灭,债负奔亡,依附宗家得以苏,则雍直似是季本庶孽,不肖子,分与赀产,居之于外者。徐氏老而广延死,故又析其财产……虑雍直为嫂侄之害也,故刊刻此石。”由此可见《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也只是一块家产析细见证碑,根本不是什么遗嘱。新近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一件光和六年(183)“监临湘李用、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是一件争田产的民事纷争,原告李建诉称,其外祖父精宗无子,为其女精??招赘婿李升,生长女替、长子建(即原告)、次子颜、次女条。其后外祖父精宗、母精妊相继亡故,有余产及田十三石,丧事处理完毕后,赘婿李升返回本乡,因替、建皆幼小,外祖父精宗之弟精张、精昔自作主张,耕种外祖父精宗及母精??所遗留的田地八石。李建成人后向官府提讼,要求返还被强占的田地。最后以当事人和解,精张、精昔返还田地六石给李建结案。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时遗产继承的一些原则,独女可继承家产,嫡子可继承家产,赘婿无权继承家产,兄弟可适当分给遗产;但是尚未见到遗嘱继承,也未见到严格的法定继承办法,沿袭的仍然是分家析产的一套办法。故两造可以按民事纷争自行和解。而且按照计算,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田十三石也是一块不小的田产。

田汉妻子范文第2篇

悲喜交加,一直单身的他还有一个已7岁的儿子

2005年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岁的田润森从广州高级技工学院毕业,他没有返回新会,而是随女友龚小丽一起到了对方的家乡湖南省汉寿县,不久即双双被招聘进同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两个人的恋情遭到了田润森父母的竭力反对。田润森是个孝顺的孩子,他要回家慢慢做通家人的工作,但龚小丽却错误地认为田润森是不会放弃经济发达的家乡广东,而随自己到湖南汉寿县安家。2006年春节过后,当田润森返回汉寿县城东郊与龚小丽租的房子时,发现已没有了龚小丽的任何东西,茶几上放着一封分手信。

此后,田润森一次又一次地打龚小丽的电话,但电话始终关机。到单位去找,发现龚小丽已辞职,同事们都不知道龚小丽去了哪里。此后,田润森尘封了自己的感情,婉拒了一个又一个对他有好感的漂亮女孩。

2008年年初,田润森从单位辞职,离开了让他伤心的汉寿县,回到了生他养他的故土新会,在父母的资助下,在江门市工业区盘下了星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几年来,颇有商业头脑的田润森,将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但他的情感世界,却一直是一张白纸。

时光荏苒,2012年5月18日,田润森收到了一封信。打开一看,他立时头大了,整个身子飘飘的像是在做梦!信是龚小丽写给他的,龚小丽在信上说,8年前,她离开田润森时,就怀上了田润森的孩子,儿子如今已经7岁了,目前自己因病无力抚养,希望田润森能尽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将儿子接回到自己身边。

天哪,这是真的吗?田润森迟疑了一会儿,按信上留下的一个手机号打过去,接电话的却是一个陌生女子,女子说:“我是龚小丽的堂姐龚小侠,你能抽时间来一趟湖南常德市中心医院吗?”田润森心里一惊,放下电话,对公司主管交代一声,便驾车赶往湖南常德。在住院部二楼,田润森看到龚小丽躺在床上,挂着点滴,头发稀疏,脸色憔悴枯槁。

瞅着突然出现的田润森,泪水从龚小丽的眼角大颗大颗滑落,嘴里嗫嚅着想说什么,却什么也没有说出来。田润森紧紧拉住龚小丽的手,轻轻擦去龚小丽眼角的泪水说:“儿子的事我知道了,我会把他抚养成人,你现在好好配合医生治病,治疗费你不要担心,我拿得出,我不能让咱儿子没有你。”

随后,田润森找到龚小丽的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医生说龚小丽得的是晚期直肠癌,癌细胞已扩散至各个脏器,从目前的病情来看,龚小丽在世的日子为数不多了。离开医生的办公室,田润森泪水奔涌而出,过了一会儿,他稳定了一下自己的情绪,找到龚小丽的堂姐龚小侠。从龚小侠嘴里了解了龚小丽这些年的生活情况。

茫茫然,在医院竟然被人换走了亲生儿子

当年,因为田润森没有及时回复在汉寿县城买房结婚的事,龚小丽有点伤心,也有些赌气,于是她干脆关机。当晚,在同学闵喜宁的介绍下,龚小丽认识了一个名叫田秦周的人。田秦周对伤心不已、楚楚可怜的龚小丽怦然心动。

那几天,为了追求龚小丽,田秦周花样迭出,田秦周答应日后把龚小丽的父母从乡下接到城里一起生活,他对龚小丽的父母会像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在田秦周的金钱和甜言蜜语的攻势下,龚小丽的爱情沦陷了。她回到和田润森的出租屋,拿走了自己所有的东西,只留下一封绝交信。她担心田润森会找她,就再三交代家人和朋友不要说出自己的行踪,并迅速辞了职。

不久,龚小丽与田秦周步入婚姻殿堂,但幸福的生活过了不到半年,龚小丽的命运就因肚子里的孩子发生了变化。龚小丽婚后第三个月月末发现自己怀孕了,到医院一检查,妇产科的医生告诉她肚子里的孩子已21周,一算时间,孩子不是田秦周的!龚小丽起初想把孩子打掉,但田秦周是家里的独子,得知消息后特别高兴,田秦周的父母更是兴高采烈,田家人的重视,却让龚小丽心惊胆战,其间她毫无机会到医院打掉孩子。

十月怀胎,2006年8月12日,龚小丽终于在医院生下一个大胖小子。然而,为人精明的田秦周的父母左看右看,都无法从孙子身上看出儿子小时的半点模样,带着疑心,田母让儿子悄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不出所料,两人无半点血缘关系。田秦周勃然大怒,扔下还在医院的龚小丽,与母亲扬长而去,一回到家,就将龚小丽告上法庭,要求离婚。龚小丽没有争吵,还未出院就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就这样,龚小丽被赶出了田家。出院后,龚小丽发现儿子总气喘,吐奶,一哭就会呼吸困难。她抱孩子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龚小丽很疑惑,当初胎检时怎么就未发现胎儿有先天性心脏病呢?

龚小丽为孩子起名叫龚胡刚。

一晃7年过去了,在与儿子相依为命的这些年里,龚小丽曾多次带儿子到周边一些医院检查治疗,医生告诉她幼儿做这种手术,最好是在6~8岁,因为孩子稍大点后,心脏的血管也相应变得粗壮点,手术成功的机会就高。没承想还没有来得及给儿子治病,自己却先病倒了。事实上,这些年里,龚小丽曾多次想带儿子找田润森,可一想自己当初的绝情,田润森会原谅她吗?会认下这个他毫不知情的儿子吗?于是,内疚不已的她,最终还是一次又一次地打了退堂鼓。

听完龚小侠的一番话,田润森心里既高兴又难过,高兴的是他竟然有儿子,难过的是他依然深爱的龚小丽生命到了倒计时。想起从未见过面的儿子,田润森急忙驱车赶往龚小丽的父母家,把儿子紧紧抱在怀里,见到爸爸龚胡刚“哇”地放声大哭。

在龚小丽生命的最后那段日子里,田润森一直守候在龚小丽的病床前,喂水喂饭,回忆相爱时的幸福时光。2012年6月14日,龚小丽临终前,一手紧紧拉住龚胡刚,一手紧紧拉住田润森,久久不放。处理完龚小丽的后事,田润森带孩子回到广东,并把母亲接来帮他照顾孩子。田润森平时工作很忙,经常要到外地出差,但无论多忙,他都会抽时间陪孩子逛公园、做作业、吃饭。田润森决定,到10月份天凉一点,他就抽时间带孩子到医院做手术。

7月18日,田母到学校接孙子,不想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黑色小轿车撞倒,肇事轿车逃逸。田润森接到电话急忙赶到现场,将受伤的龚胡刚送到医院。没想到,医院验血后发现龚胡刚与他出生证上的血型不符,田润森是O型血,龚小丽是B型血,可龚胡刚却是A型血,从医学角度来说,龚胡刚不可能是田润森与龚小丽亲生的儿子!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儿?田润森一时惊呆了!但他没有把这事告诉父母,担心父母会和儿子生分,他决定先到龚小丽当年生产的医院查明真相。

7月24日早晨,田润森拿着龚胡刚的医学出生证明和医院采集的血样,来到当时龚小丽生产的医院汉寿县二院,妇产科主任明白了田润森的来意后,很配合地拿出了2006年8月12日这天在医院妇产科出生的22个孩子的相关资料。田润森拿出笔对这些孩子的地址和父母的姓名做了详细记录。

在随后的日子里,田润森开始了拉网式的寻找,好在这些孩子的家多在汉寿县周边各镇,孩子们的家长明白了田润森的来意后,都很配合地提供了自己孩子的真实资料。找了一家又一家,日子过去了一天又一天,只差最后一个孩子,在汉寿县朱家铺镇,这个孩子的父母此前都在汉寿县城一家手袋厂打工,男的叫高根来,女的叫杨红霞。田润森隐隐感觉他和龚小丽的儿子,可能就是这对夫妻抱错了。

团聚,两个儿子都不舍

2012年8月25日,看到养子龚胡刚的伤口已基本愈合,田润森就独自驱车赶到湖南汉寿县,几经周折,在第二天上午终于找到了高根来的家,田润森心平气和地说明了来意,夫妻俩一听脸倏地红了。在田润森的再三劝说下,高根来这才满脸羞愧地讲了他们当时偷换孩子的经过。

原来,7年前,杨红霞怀孕8个多月时,胎检发现孩子的心脏有杂音,怀疑是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瓣狭窄。在医院生下孩子后,夫妻俩担心日后没钱给孩子做手术,当听说同产房的龚小丽是一个有钱人家的儿媳后,就萌发了偷梁换柱的念头。在分娩后的第二天,龚小丽被母亲扶着到卫生间方便时,杨红霞极麻利地将两个婴儿手腕上的牌子对换了。粗心的龚小丽和护士对此毫无觉察,心中有鬼的杨红霞当天就以没钱为由离开医院回到了朱家铺镇的老家。

这个消息让田润森既高兴又为难,高兴的是自己终于找到了亲生骨肉,为难的是他与龚胡刚已建立了浓浓的父子之情,放弃龚胡刚,让他有一种说不出的心痛。怎么办呀?田润森苦苦思索一会儿,让高根来第二天带孩子到他住的酒店找他。

第二天上午,高根来带着穿戴一新的儿子高满良来到田润森住的酒店,高满良和龚胡刚高低差不多,稍瘦,但长得挺结实,眼睛有点像龚小丽,鼻子和嘴巴有点像他。孩子有点胆怯,不敢看他,田润森忙上前拉住儿子的手,哽咽着让孩子喊爸爸,可孩子却迷惑地瞅着高根来。在高根来夫妻俩的劝说下,孩子才低下头,小声咕噜了一声。

随后,田润森与高根来、杨红霞夫妻俩商讨如何安置两个孩子的事,田润森说他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好,能让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他要把孩子带回广东。除此之外,他还决定把龚胡刚也留在自己身边,原因之一是他已与孩子建立下了深厚的感情,舍不得;另一个原因是,10月份他要给孩子做心脏修复手术,做这种手术需要一笔不小的钱,就目前高根来夫妻俩的经济状况来看,恐怕不行。高根来和杨红霞本就愧疚,看田润森如此真诚,也就答应了。

回到广东后,田润森决定先把儿子的姓氏改回来,等儿子长大懂事后,姓什么由他自己决定。田润森将龚胡刚和田满良安排在一起,同吃同住,上同一所小学,两个孩子很快熟稔起来,出出进进都在一起。田润森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悄悄带田满良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15个点位完全吻合。

2012年10月初,高根来夫妻俩来到田润森的公司工作。为了不给两个孩子造成伤害,田润森交代夫妻俩先别告诉两个小家伙的身世。平时,田润森一见两个小家伙就会一起抱起来,亲了这个亲那个,给他们买同样的课外读物,一起逛街,一起吃饭,不分彼此。为了给龚胡刚早一天做心脏修复手术,田润森特意交代保姆给他加小灶加强营养。

10月22日,田润森将龚胡刚送进江门市中心医院。经过仔细检查后,医院决定几天后给龚胡刚做手术。手术非常成功,11月2日,田润森将孩子接回了家。

田汉妻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名田制;受田制;军功爵制;军功地主

关于名田制笔者曾写过三篇文章,即《名田制浅释》[1]、《辕田制和名田制》[2]、《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3],对名田制的性质进行过反复探讨,认识也有一个反复变化过程。起初认为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后来又认为是土地私有制,最后又恢复是土地长期占有制的认识。但是,对于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就是秦的受田制等认识则是前后一致的。不过,由于史书对于秦汉具体受田数量记载不清,对其实施情况也就难于探讨清楚,故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能是推测性的,不能确切地加以说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问世,使我们见到了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所颁布的受田律令,知道了各级军功爵制拥有者及庶人的受田宅的具体数量及其他规定,为研究名田制提供了非常珍贵可靠的资料,所以就有条件对名田(受田)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受田、受宅两项律文,这对研究名田制极为重要,故摘录原文作为研究名田制的根据。

关內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襄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以上是受田律文。下面再摘录受宅律文。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襄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通过以上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有两点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一没有想到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是如此之高;二没有想到对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据笔者分析,以上两点都与汉初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生产亟待恢复的客观特殊历史环境有关系,因此亟须把土地尽量分配出去,以利生产。所以在受田律令颁布之后,特别强调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于继承门户的后人 (一般是嫡长子)仍给予“先择田”的优待,对其他儿子想要独自立户者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的需要,对于宅基地则有所保留。在这里对于“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要稍加说明。所谓“田宅不盈”的“宅”字,实是衍字;下文的“得以盈”,是指满额受田,对于宅不够数的,就不能满额受宅;律文的侧重点是保证生产,故土地数量必须受足,而宅基地不足数就要将就一点了。

通过吕后二年的受田受宅律文可以肯定地说,卿爵级以上的人都变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及小爵的不更、簪褭都变成了中小地主,公士以下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都成了自耕农。过去我说过名田(受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说汉初是军功地主的天下,现在看来这些论断基本是正确的。

按照汉承秦制的传统说法,汉代的受田受宅制也是从秦代延续下来的;但秦代的受田受宅制的具体情况,由于史书失载已难考知,现在只知道商鞅变法时曾制定了“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4]即按爵秩等级的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奴隶和衣服。秦代的军功爵制有赐庶子、臣妾的规定,汉代已无,但秦代的赐田宅数量肯定没有《二年律令》中所规定的多。《商君书·境内》有一条资料说:“能得甲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这里的“益”字,是指在原来赐田宅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级爵位,就加赐田一顷、宅九亩。按秦制也是“百亩给一夫”,①如果在百亩的基础上益田一顷,就是二顷了。如此上推,就是得到十九级关内侯,也只有田二十顷,有宅一百八十亩,比《二年律令》的受田宅数低得很多。不仅秦赐田宅数量低于吕后二年的受田宅数量,就是在吕后以后,汉政府也从来没有制定过如此高额赐田宅数量,对此下文将会论及,在此不赘。

历史文献和简牍资料都证明受田制就是名田制,因为受田者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在户籍上必须有名,故受田又称名田,即以名占田之意。名田是按爵秩等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田宅(宅基地,实际也是土地),这也就是刘邦在汉五年五月五日诏书中所说的“以军功行田宅”的真正含意。

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曾说:“诸侯子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当所求于吏者,亟与。”又说:“且法以功劳行田宅,令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5]从上引两段诏书文字来看,刘邦对军功爵及“以军功行田宅”之事是何等的重视。据此推断,在汉五年五月诏书颁布前,汉政府就已制定出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的不同而授予田宅的条文,且已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因为如果没有具体受田方案,刘邦就不会说:“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这样的话。这里所谓的“多满”,是指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了他们应得到的田宅,而有军功者反而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份额.如果当时没有制订出具体受田受宅方案,刘邦在诏书中就不可能提出那样严厉的责问。从责问中还可以推断出,当时的受田受宅方案中,包括了有军功者和五军功者,只是规定对有军功者要优先授予田宅,如不遵守这一规定,就要“以重论之”,即从重处罚。只可惜刘邦时制订的受田受宅方案没有保存下来,但拙见以为它应与吕后二年的受田受宅方案相似,甚至可以说吕后二年受田受宅方案仿自刘邦时的方案。因为吕后与刘邦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大环境基本相同,所以两者的方案相似是完全可能的。

吕后为推行受田受宅方案,还颁布很多其他法律条文,其中有一条就是强调受田受宅时有军功爵者的优先原则。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户律》

这条律文有两层含意。一是对应受田者,乡政府要根据人户口的时间先后排出一个顺序来,时间久的(指人户籍者)排在前,若是人户口时间相同,有爵者优先。二是把受田受宅者的资料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就把已登记在册的田宅,按先后顺序颁授给受田者。

历史文献和《二年律令》都说明秦汉的受田宅制是一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度。即政府一经把田宅授人,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收回。因为根据有关文献资料还看不到政府有收回田宅的规定,田宅一经授出就归受者长期占有。但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定出种种法律进行干预。如: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户律》

这条律文说明,受田宅是一次性的,所受田宅想要送人或出卖宅基地,那就不能再受田宅了。还有律文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户律》

这是对多买宅基地的限制律文,不许受田宅者超过限额购买宅基地,但允许地方官吏和在中央当官的可以购买房舍。房舍是否包括宅基地,律无明文,看来是有意避开了。还有律文曰:

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户律》

这是对冒名顶替骗取田宅者的惩罚律文。所谓.田宅当人县官”,大概是指绝户户的田宅,对于诈代其户者,不仅没收田宅,而且要处以“赎城旦”的刑罚。此外还有更严厉的惩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以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户律》

对于本人没有户口,借用别人的户名而占有田宅以及冒名占有田宅者,要判罚为戍卒戍边二年,还要没收非法占有的田宅。这是相当重的处罚。但是,替别人名田宅者,如果能够先自告发,不仅不判其刑,而且还要把他冒名占有的田宅赠送给他。这条律文可以说是宽严结合的典型。从前部律文看,对冒名占有田宅者处罚极严,从后面律文看,对能自首告发者还给予重赏,说明汉政府的真实目的,是把田宅落实在户口上,以便于向名有田宅者征收租税。以下一条律文更能说明问题。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户律》

这条律文是承代户口的人买卖田宅,乡政府的田啬夫和吏职人员故意留难不给定籍(登记变更情况),满一天的对责任人要罚金二两。从这条律文来看很明显汉政府是肯定田宅的买卖,但其真实目的是要把田宅的变动在户籍上反映出来,以利于税收。以下几条律文的精神与此类似。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毋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全一两。——《户律》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埤,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买。孙死,其母代而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蘖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户律》

上引三条律文有一个共性,即都属于家庭内部分割财产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居民有想根据先人遗嘱(先令)分割田产,乡政府要照办,而且要把先令写成三份并记人户籍,如有争议,按券书办事,没有券书,不听。分有田产的人如果还没有独立户籍,也有权占有,到八月检籍时再上户籍。主管者如留难遗嘱,不写券书,罚金一两。第二条律文是说祖父母、父母、子、孙、兄弟、侄子想要互分财产(含土地),一律准许,但要在户籍注明固定下来.以下是举例说明田产占有关系:一是以孝道为原则保护祖父母的利益;二是孙死其母代子为户,但不许虐待公婆,并不许招夫人赘夺取其子的田产(这是保护其孙的利益)。第三条律文是说有人想分父母、子、兄弟、主母(父之正妻)、假母(父之偏妻)的田产,和主母、假母欲分庶子、子的田产,而独立建立户籍的,一律准许。这三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田产归谁所有并不关心,而是关心田产分割后必须定籍,因为只有“定籍”,政府才能根据户籍上登记的田产数量征收租税和赀税。在此情况下,对政府来说田产所有权并不是第二位的,而田产必须在户籍上登记才是第一位的问题。所以汉政府为了掌握田宅的真正占有情况,非常注意田产分割后的定籍问题,并鼓励田产分割后独立建立户籍,这与军功爵制、名田制破坏后,豪强地主提倡聚族而居的大家庭现念是不一致的。《二年律令》还有对妇女田产的处理律文。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置后律》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户后者,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置后律》

这两条律文所反映的都是作为户主继承人对田产的处理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女子继承为户主后又出嫁了,他的丈夫就要以他的妻子所继承的田宅来顶替他所应得的田宅,如果宅基地不够,也不能再补受。如果丈夫遗弃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要恢复为户主。妻子如被遗弃,田宅还要归还给妻子。这条律文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含意。第二条律文是说寡妇继为户主,按独生子继承户主的规定授与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继为户主者,而她要独立门户,就要降低受田宅的数量,按庶人的标准受田宅。以上两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所授出的田宅,还有权干预和调整,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仍进行着严密的管理。下一条律文更能说明问题。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伞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吏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作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故刻论之。——《户律》

上引律文有些词汇生僻,兼有漫漶不清,已难了解其全部含意,但大概意思还是可以理解的。文中所谓“民宅园户籍”,似指居民的住宅簿,田园登记簿,“年细籍”可能是指占有宅园的逐年记录,“田比地籍”《二年律令》的原注认为是“依田地比邻第记录籍簿”,非常正确。“田命籍”可能是“田名籍”。《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尝亡命游外黄”。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田命籍”应是登记土地在谁的名下占有的问题。关于“田租籍”,不解自明,那是记录田租数量,是收租税的底账。总之,政府对民户的田宅占有情况的管理极其严谨细密。政府规定以上各种籍簿的副本都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要把各种籍簿分门别类保管起来,并放在箧、匣中密藏,经由县令、丞、官啬夫加印后封存起来。如因某种需要而查看各种籍簿时,要由主管官吏上报县令、丞,经批准后,凭县令、丞印由官啬夫启发,用过后再加印封藏.如违反以上规定,对各主管人员各罚金四两。如有诈伪增减田宅数字,没有得逞者,罚为赎耐。主管官经常事先计算校对,发现与籍簿不相符的情况,就要上报劾弹违法的人。这样严厉的管理制度说明汉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不仅管理严明,而且执法认真。其管理目的当然是为了税收。但在名田制(受田制)破坏之后,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并导致了土地兼并的狂潮迭起,汉政府严密的管理制度也遭到破坏,到东汉初年,连清查田亩的度田措施也无法进行,只好让土地兼并自然发展下去。

在《二年律令》中曾多次提到“为人名田宅”、“所名田宅”的问题,说明名田就是“以名占田”之意,也就是“受田”。这是在军功爵制盛行时,按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名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制度,这与后世的“占田制”、“均田制”以官品和男女劳动力等级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数量土地的情况不同。这是商鞅变法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直到西汉初年吕后当政时,受田的数量可能有变化,但受田的原则没有变。但在吕后之后,随着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私有及土地兼并的盛行,按军功爵等级及其他身份的受田制就完全被破坏了。

土地制度有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即土地一经确定为长期占有制,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在吕后之后,文帝、景帝继续施行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发展起来,到武帝时期就出现了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在文帝之前“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这就说明在文帝之前,是小农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到了文帝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两极分化,农民出现“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景象,及至武帝时期就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情况,②,于是董仲舒就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6]对此武帝则是采取铁腕手段,用酷吏打击豪强及算缗告缗,迁兼并之徒乱众之家以实关中的严酷政策,才把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压了下去。但是,经过汉武帝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自商鞅变法以来,所建立的名田制(受田制)却彻底被破坏了。因为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主要兼并对象有两种人。一种是在名田制下一家受田百亩的自耕农,汉文帝时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注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若此,尚复被水早之灾,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矣。”[6]在封建社会,个体小农是最脆弱的经济单位,经不起任何破坏性的袭击。水旱灾荒,政府的横征暴敛,高利贷的残酷盘剥,都足以使小农倾家荡产,所以自耕农就成为土地兼并的首当其冲的对象。土地兼并的第二个对象,就是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而获得大量田宅的军功地主。他们的子孙靠其父祖以军功得来的大量土地,过着世袭和半世袭的寄生生活,最容易腐朽破产。史称军功地主的“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迄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子遗,耗矣”。至孝宜帝时,“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7]钱大昕也说,汉初军功地主之子孙,“虽拥高爵,尚杂庸保之中。”[8]所谓庸保,就是受人雇佣而服杂役的人。军功地主子孙已沦落在庸保之中,说明他们父祖因军功而得到的大量田宅,已被这些不肖子孙变卖一空,他们的土地已被兼并。

根据以上的论证,可以说在汉武帝时代出现的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所兼并的土地,都是名田制下的土地,即根据军功爵位的高低及其他身份由政府所授给的土地。这类性质的土地一经兼并,名田制就已名存实亡。汉武帝在对外战争中,虽然对以卫青、霍去病为首的各级将领仍有封侯拜将之举,并有各种赏赐,甚至还建立武功爵制“以宠军功”。[9]但所赏乃是官职和金钱,以军功受田宅制度并没有恢复,说明名田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在汉武帝之后,经过“昭宣中兴”,社会经济又得到新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在汉成帝、哀帝时期又出现了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比第一次更为猛烈。据《汉书·货殖列传》记载,各地都出现了新的兼并土地的富商大贾和豪强。在四川,“程(郑)卓(王孙)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赀至巨万”;在山东,“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赀五千万”;在河南,“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间,洛阳张长叔,薛子仲赀亦十千万”;在陕西,“前富者既衰,京师富人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此其章章犹著者也,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贿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故秦扬以田农而甲一州”。这些“郡国富民。莫不运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固齐民之业”。以上引文中所谓“兼业颛利”、“下固齐民之业”,都是指郡国富豪兼并农民土地。此外官僚、贵族凭借权势也都是疯狂的土地兼并者。由于笔者在《秦汉时期三次土地兼并高潮》一文中对此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述,[10]故不再赘述。

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种矛盾的尖锐化,广大农民沦为流民和奴隶,出现了“富豪吏民赀数巨万,而贫民益困”的严重形势.有些开明的官僚士大夫看到了土地、奴婢引起的社会矛盾的严重性,就向哀帝提出对贵族、官僚、富豪的土地、奴婢占有数量,“宜略为限”的建议。[6]于是在哀帝的赞同下,师丹、何武、孔光等人共同提出了一个限田限奴方案。规定:“诸侯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无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隶过品,皆没人县官。”[11]这个限田限奴方案公布后,产生了一定效果,“田宅奴婢,贾为减贱”,[6]但由于幸臣董贤、外戚丁明、傅喜等当权派反对,哀帝遂下诏“且须后”,此限田限奴方案就无限期拖延下去,而没能施行。对于何武、孔光提出的限田限奴方案我原来认为是相当宽松的,但看到了《二年律令》中的受田受宅律文后,才知道何武、孔光所规定的限田数额远远低于吕后二年授予侯级爵、卿级爵的受田数额,说明何武、孔光并不知道汉初的受田制的情况,也说明名田制破坏时间太久了。

在孔光、何武的限田限奴方案被搁置后,土地和奴婢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化。王莽在掌权后。为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就提出了一个“王田私属制”,宣布:“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为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12]众所周知,王莽的王田制实质是要恢复西周的井田制,但对于“私属”一般都认为是王莽所新创,现在看到《二年律令》才知道在吕后二年的律令中就已经有“私屑”,其文曰:“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亡律》)从这条律文来分析,从表面看奴隶提高了人格地位,实际仍“事之如奴婢”,说明奴隶的待遇没变,惟一得利的是政府,奴隶改称私屑后,要向政府出算赋。像这样的所谓改革,当然要失败了。

王莽改制失败后,引发了赤眉、绿林大起义,刘秀借助农民起义推翻王莽政权的威力而建立东汉政权。刘秀虽然也是依靠他的将领和军队建立的政权,并且也有封侯赏官的举措,但以军功爵位高低而受田受宅政策并没有恢复,甚至连以检查田亩数量为目的的度田措施都行不通,东汉已是豪强地主的天下,以军功爵位高低而占田宅的军功地主已退出历史舞台。

在已出版的《中国古代史》中,在讲到秦汉历史时,虽然也有提到军功地主这一名词的,但对军功地主掌权的重要性及阶段性没有说清,同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并不奇怪,因为过去并不知道军功地主有多大实力。《二年律令》中所记载的以军功爵为标志的受田受宅数字,才知道军功地主拥有土地数量是非常惊人的,才使我们把军功地主与豪强地主掌权的不同时期、不同特征搞清楚了,这也就是我写本文的主要目的。

最后笔者想再说明一点,按原来计划对《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本想写四篇文章,其中《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写的也是名田制问题,但文章发表后又觉得言犹未尽,故又补写本文,想把名田制的建立直至破坏说得更清楚一点.这是写本文的初衷。

注释:

①《通典·州郡曲·风俗》:“按周制步百为亩,百亩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此处所指之亩乃是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

②董仲舒此语表面上是指秦商鞅变法后土地兼并情况,实际是借秦指汉,反映的是汉武帝时期的土地兼并情况。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史论丛[C].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2]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

[3]军功爵制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4]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M]。

[5]汉书:卷一高帝纪下[M]。

[6]汉书:卷二四食货志[M]。

[7]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M]。

[8]潜研堂文集:卷三四再答袁简斋书[M]。

[9]茂陵中书[A].汉书:卷二四食货志·注[M]。

[10]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57-89。

[11]汉书:卷——哀帝纪[M].[12]汉书:卷九九王莽传[M].

田汉妻子范文第4篇

(《晏子春秋》)

王烈德化乡里

东汉王烈字彦方,平时以德行感化乡里。一天,有人偷牛被捉,偷牛人跪地请求,“请把我送官法办,我甘受王法制裁,但求不要让王彦方知道。”王烈听后立刻派人向失主谢罪,并送布一匹给偷牛人。大家都觉得奇怪。王烈说:“这小偷,怕我知道他的过错,可见他有羞耻心,有此心的人,必能改过向善,我这么做,就是要激励他改过自新。”后来有老者遗失宝剑,有人捡到了,将宝剑奉还,问他姓名,竟然是以前那偷牛的。由于王烈平素德行教化,很多争讼曲直的百姓,走到半途,忽然愿意放弃争执,双方和解,有的望见王烈的屋舍,就感到惭愧,彼此相让而归。

(《后汉书・独行列传》)

韩延寿自省治郡

西汉韩延寿为官崇尚礼义。一次他巡行各县,有兄弟二人,为了争夺田产前来诉讼,在他面前攘臂争吵,势同水火。韩延寿见此,无比悲伤地反省自责说:“我有幸成为一郡的长官,却未能使全郡百姓蒙受礼义陶冶,以致兄弟失和,骨肉争讼,既伤风败俗,又使贤良的官吏蒙受耻辱。这些不幸,全是因为我无德无能造成的,我必须首先引咎解职,闭门思过,听候朝廷处分。”韩延寿的自动离职、自我禁闭,使得全县大小官员惊慌失措、无地自容,一个个都把自己捆绑起来,自省自责。前来互相诉讼的两兄弟,也由于惹起这场大祸,深深痛悔。他们剃光头发,脱去上衣,一身囚犯装束,来到县里投案认罪,都表示愿将田地让给对方,终身不再提出异议。后来,其所管辖的区域,谦恭礼让之风大行,讼狱刑罚锐减。

(《汉书・韩延寿传》)

王华不攻人短

田汉妻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吐鲁番;出土文书;释词

[中图分类号]K87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4-0011-02

尚,大上字,旧时用以计数的文字,如同今日选举计票时之“正”字。吐鲁番阿斯塔那20号墓所出《唐神龙二年(公元706年)白涧屯纳官仓粮帐》残存两断片,其一记载如下:

1 白涧屯神龙二年九月十五日青稞杂大麦,交用两

2 硕函量,壹函为壹点,拾点成壹大上。 尚建

3 艺献初 尚建艺献初尚建初

……

16 已上叁拾叁上字,计青稞杂大麦佰拾硕。仓

17 督曹建、监仓官王艺、屯官侯献、监纳官镇副刘初。

此件文书涉及唐西州的屯田纳仓。陈国灿先生对此有深入研究,他认为这是白水镇屯的交纳交河县的粮食帐。从文书内容来看,“白涧屯种的是青稞、杂大麦,这些粮食收获后纳入官仓的手续极严,由四人共同署名签字验收,有仓官,也有屯官,最后的监纳官是镇的副将”。

按:文书前两行是规定粮食纳仓的统计原则。所谓“交用两硕函量”,即纳官仓的粮食是用最大称量为两硕的量器来计量的;“函”是唐代仓储中常用的一种大容量器。《唐六典》卷19“司农寺”条记:“凡受租皆于输场对仓官、租纲吏人执筹数函,其函大五斛,次三斛,小一斛。”“壹函为壹点,拾点成壹大上字”中的“大上字”是指大写的“上”子。此句意为每量两硕壹函的粮食便写“尚”字的一个笔画,每个笔画代表相等的数量,拾点正好成一“尚”字。很显然,吐鲁番当地人将“尚”字看作为十画字。断片(一)中总计33个“尚”字,意味着有330个两硕的粮食,即660硕。正与文书16行数字“佰拾硕”相合。

可以想见,在通常情况下,统计数字时使用“上”字,但“上”字是三画字,对于大规模统计来说,画“上”字太繁琐,又容易篡改,而且并非十进位,也不便统计。故而在给官仓交纳粮食时用大写的“上”字即“尚”字来计数。

“尚”字计数法在唐代应用十分广泛,官私皆用,不但纳粮,而且计户也用。如67TAM78:24(b)《唐贞观某年某乡老、小、寡户计数帐草》和67TAM78:4《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两件。兹引后者第七行文字予以说明:“丁户尚尚尚尚尚尚尚”,此句中有七个完整的“尚”字,第八个“尚”字缺三笔,显然表示该乡当年丁户有77户。

又,旧时某些游戏比赛中也用写“尚”字计胜负。如73TAM193:11(b)《唐道俗藏钩文书》第七、八两行倒写如下:“张惠师西南尚尚尚尚尚ㄧ;翟都东南尚尚尚尚尚。”藏钩是古代的一种游戏,类似今天的“猜有无”。相传此戏始作于汉时,唐时犹盛。此件文书所记“张惠师”方为5“尚”字又一筹,比“翟都”方多一筹,说明后者猜对前者多,略胜一筹。又如《敦煌变文集・降魔变文》:“和尚得胜,击金鼓而下金筹;佛家若强,扣金钟而点尚字。”《敦煌变文集・降魔变文》:“其时须达长者遂击鸿钟,手执金牌,奏王索其尚字。”蒋礼鸿《通释》:“‘尚’字就是‘上’字,舍利佛斗法胜了劳度叉以后,须达就请王在金牌上写上‘上字’,表明佛家占了上风。”

端,旧时布帛单位,专用以测量长度。关于端的长度,历代不一。有二丈、一丈六尺、五丈、六丈、八丈多种说法。《礼记正义》:“束帛,十端也。端则二丈,鬼神质,故用偶数也。鬼神以丈八尺为端。”《小尔雅》:“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唐代以五丈为端。《新唐书・百官志三》载:“锦、罗、纱、、绫、、、绢、布,皆广尺有八寸,四丈为疋,布五丈为端。”吐鲁番所出大谷文书3083号是唐代典型的以“端”为布帛单位的例子:

43 布行

44 常州布壹端上直钱伍佰文次肆佰玖拾文下肆佰捌拾文

45 杂州布壹端上直钱肆佰伍拾文次肆佰文下叁佰捌拾文

46 火麻布壹端上直钱伍佰文次肆佰玖拾文下肆佰捌拾文

47 布壹端上直钱肆佰捌拾文次肆佰柒拾文下肆佰伍拾文

48 赀布壹端上直钱伍佰伍拾文次伍佰肆拾文下伍佰文

49 小水布壹端上直钱叁佰叁拾文次叁佰贰拾文下叁佰文

50 大绵壹屯上直钱贰佰壹拾文次(后缺)

这是一件官府对商品进行市估后的物价清单断片。池田温先生曾整理过此件残片,将它与其他同类残片悉心缀合,题名为《唐天宝二年(公元743年)交河郡市估案》。市估是官府定期为商品交易提供的参考价格,按质量好坏将每类商品分为上、次、下三等,每个等级给出相应的市价。从此件残片来看,这家“布行”中有来自常州、杂州的名布,也有市场上常见的火麻布、赀布和小水布等各类布疋。除大绵是以屯论价之外,其他布匹都是以“端”来计量。

再如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有一件帐历,题名为《唐布帐》,全文如下:

1 布壹端付和叶子布壹端付赵秋德

2 布壹端付孙如姜布壹端付竹守欢

3 两端付孟胜住壹端付陈绪隆

4 两端付皂家王阿利妻[画指]

5 三端半付王阿利

6 布壹端五月廿八日付史苟仁妻[画指]

7 布壹端同前付索武子母 [画指]

8 贰丈伍尺付侯默仁婢 [画指]

9 贰丈伍尺付白住德妻 贰丈伍付大女康相女

10张通子 五月廿八日纳给拾捌文玄

11索始丑 五月廿八日纳给拾陆文玄

12二丈付康纳职染服

这是一件唐代布帐。唐西州地区,均田民户除缴纳租赋之外,还需服杂徭。为白布染色即是每户应服的一种徭役。此件是官府将白布分摊给以上诸户染服时登记的帐历。依次记布或、数量、付给人。对纳钱代役者,记姓名、纳钱日期、钱数、收领人。文书第10与11两行即是纳钱代役。一般情况,应是户主来领白布。户主不能来者,可由妻、母、婢等带领,但领布时需画指为验,故,文书第4、6、7、8诸行即属此类情况。除赵、孙、孟、陈、王诸汉姓人外,此件文书中还有竹(竺)、史、白、康等非汉姓人服此徭役。他们或是天竺人,或是史国,康国粟特人,或是龟兹人或其后裔,他们所领布也用“端”来作单位计量

息,即儿子。《东关汉记》:“此盖我子息也。”《战国策》:“老臣贱息舒祺,最少。”又张籍《董公诗》:“汝息为我子,汝亲为我翁。”59TAM301:15/4-3《唐西州高昌县赵怀愿买舍券》:“赵怀愿从田刘通息阿丰边买东南(中缺)舍二区,即交与买价银钱拾文。钱即毕,舍即付。”

按:1932年洛阳城东出土的鄯月光砖志云:“大魏正始二年岁次乙酉十一月戊辰朔廿七年甲午。前部王故车伯生息妻鄯月光墓铭。”所谓“息妻”即子妻或即儿媳。因此可知,此志主是车师前部王车伯生儿媳鄯月光。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990.

[2]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

[3]唐・李林甫等.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4]张涌泉,黄征.敦煌变文集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7.

[5]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第四次修订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6]《汉语大词典》编纂委员会.汉语大词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1988.

[7]宋・宋祁,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8]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部分)[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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