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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汉的作品

田汉的作品

田汉的作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戏剧人;戏剧作品;戏剧情境

中图分类号:I20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7-0017-02

该系列论文是想给读者彰显一个戏剧人最重要的是如何从情境中进入作品本身,做到六经注我,而不是我注六经。从而达到如何读解戏剧作品,以及影视文学作品。那就是从情境入手,不要看他讲了什么故事,而是要看他如何讲故事。要从作品的情境入手,找到作品中人物的动机,也就抓住了读解作品的入口。至于缘由与初衷请读者举案《走近一个戏剧人进入戏剧情境的嬗变(上)》,以及《走近一个戏剧人进入戏剧情境的嬗变(中)》以下不再敷赘。

要真正理解田汉戏剧“‘艺术与爱情’二重奏的变奏”的戏剧作品先必须阐述《获虎之夜》,丁先生的主要读解:

一、功利的世俗世界与超功利的情感世界。主要表现在两组关系上,人与虎,人与人。

二、黄大傻不去关注、不去询问莲姑是否还爱着自己。就是因为黄大傻对莲姑的爱已经超脱了男女具体的躯壳,化为一种至大至深至美的独立的力量,因为他无须对象的回报,无须对象的确证。这是一种在“有”的意义上的爱,即爱的存在。

三、结构严谨,第一部分是经验形态的,第二部分是传奇性的,第三部分是化的。田汉运用了象征的方法将全剧结构为浑然一体。

四、黄大傻认为莲姑窗上的灯光,是驱散寂寞的武器。灯光既然是爱情的象征,那么带给黄大傻的想象世界也应该是爱情想象。然而,灯光却将黄大傻带回早已消逝的“家”。

与丁先生对照,笔者对该剧的主要读解:

一、笔者只看到了人与人之间功利的世俗世界与超功利的情感世界。却未能把虎作为一个情境关系。

二、笔者只看到了一对痴情男女在父亲压迫下的悲剧。无法看到黄大傻对莲姑的爱已经超脱了男女具体的躯壳,化为一种至大至深至美的独立的力量。是形同于宗教的爱。

三、笔者能读到严谨的结构。但看不出这三部分运用了象征的方法将全剧结构为浑然一体。

四、同样,笔者与大多数人一样以为灯光既然是爱情的象征,那么带给黄大傻的就应该是爱情的想象。没有读到丁先生读到的是把他带回宁馨的家园记忆。

《获虎之夜》是大家比较熟知的田汉戏剧作品。这个作品一旦紧紧抓住了人与人、人与虎的情境,就能读解到黄大傻那种超越男女具体躯壳之爱的本质,也就是现在流行的――“你来不来,我都在这里”的意境。这可以说是丁先生读解田汉戏剧作品的第三重见解――“‘艺术与爱情’二重奏的变奏”的前奏。

丁先生之所以得出田汉戏剧作品“‘艺术与爱情’二重奏的变奏”的界定,还得源于丁先生在《走近走进田汉》第一章的结尾,用了这样的笔触简单描述了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易漱瑜之死,给予田汉很沉重的打击。几乎将他击垮,他的戏剧创作中断了好几年。当田汉再度拿起笔之后,他的戏剧创作已失去当年的那份少年人的自信与纯粹,平添了几分沧桑与疑虑。这便构成了田汉早期创作第二阶段的总体特点,即“‘艺术与爱情’二重奏的变奏”。

丁先生用“‘艺术与爱情’二重奏的变奏”实际冠名的是三个剧目,分别是《苏州夜话》、《名优之死》、《湖上的悲剧》。

丁先生对《苏州夜话》的主要读解如下:

一、该剧是部心理情感戏。人物的心境是全剧结构的中心,围绕人物的特定心境来结构全剧,可说是《苏州夜话》的特点。也就是为了表现特定的心境,才安排外部的事件情节。

二、田汉让失散多年的女儿以卖花女的身份出现,而且在父女相认之前,硬让卖花女将自己的身世详尽地讲述出来。其用意全然为着让刘叔康说出“孩子,你还有一个仇人在这里!”“是我长期做着天真的梦,把你们娘儿俩给害了。”表明艺术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掌握艺术的命运。但爱情却不同,爱情永远是两个人的事,不是单靠自己的力量能单独驾驭得了的。况且艺术代替不了爱,朋友、学生也代替不了爱人。

对照先生,笔者自己的主要读解:

一、笔者能读解到该剧其实是三个与刘叔康个人生活与命运相连的生活片段,连接的根据是刘叔康本人。但笔者看不到老师看到的是部心理情感戏。人物的心境是全剧结构的中心,围绕人物的特定心境来结构全剧。

二、让学生杨小凤因脚疼回家,正好慰藉了此时孤独的老画家刘叔康。本来就有点落入俗套的巧合,还可以理解。但是,让卖花女作为老画家的女儿再次巧合相认。尤其是在父女相认之前,硬让卖花女将自己的身世详尽地讲述出来。笔者觉得这完全是剧作家自己的思想与情感在人物身上的体现,并没有按照人物的情境逻辑。但是,丁先生说其用意全然为着让刘叔康说出“孩子,你还有一个仇人在这里!”“是我长期做着天真的梦,把你们娘儿俩给害了。”表明艺术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掌握艺术的命运。但爱情却不同,爱情永远是两个人的是,不是单靠自己的力量能单独驾驭得了的。这个是笔者没读到的。

丁先生对《名优之死》的主要读解如下:

一、刘凤仙与杨大爷并不是众多批评者眼里十恶不赦的人。刘凤仙的全部“劣迹”:睡懒觉、忙着做新衣裳、拍照、上报纸、与杨大爷应酬,甚至投入杨大爷的怀抱。杨大爷的全部“劣迹”却是:看戏是为了看人的有钱有闲阶层,在刘凤仙身上,他使用了手段,给了实惠,也达到了目的。为了报复刘振声,唆使小报无中生有攻击刘振声。但丁先生指出几乎在所有的批评者眼里,杨大爷就是黑暗势力的代表,是摧残艺术、迫害艺术家的刽子手。

二、刘振声对凤仙到底是什么样的感情与态度?丁先生认为是艺术关系。刘振声的确爱凤仙。但是这种爱转化为艺术的期待与希翼。即是要把凤仙培养为一代名优,比自己还要有成就的大艺术家。只要达到这个目的,刘振声就实现了自己的爱。

三、刘振声的爱是灵的爱,不是肉的爱,刘试图在艺术中,在这个舞台上,实现他爱的梦想。但是刘的错误就是把一位平庸凡俗的刘凤仙奉为艺术女神。而且刘把自己的失望全部归咎于杨大爷,将仇恨全部倾泻在杨大爷身上。刘根本的悲剧就是他对艺术与爱结合的理想,从一开始就是虚幻的,是一个幻影。

对照先生,笔者自己的读解:

一、虽然对刘凤仙笔者还能看到她的劣迹也只不过是贪图享受,物质至上。但对杨大爷笔者也的确像大多数批评者那样认为是个十恶不赦的人,是摧残艺术、迫害艺术家的刽子手。杨大爷这个人物笔者未能看到他的真实面目。

二、刘振声对凤仙的爱笔者未能读出丁老师读到的见解。笔者也以为他只是像世俗那样的爱,来爱着凤仙。所以,到最后o法解脱,吐血而死。

三、刘把自己的失望全部归咎于杨大爷,将仇恨全部倾泻在杨大爷身上。这一点在情境中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笔者未能读到在这个舞台上,实现他爱的梦想,就是要实现艺术的理想,他根本的悲剧就是他对艺术与爱结合的理想,从一开始就是虚幻的,是一个幻影。

丁先生对《湖上的悲剧》的主要读解如下:

一、杨梦梅与白薇,一个是活着的“死人”,一个是“死去”的活人。

二、白薇为什么等了几年的时间,就是为了见到自己的爱人,为什么到最后即将见到的时候开枪自杀。因为,在梦梅所创造的艺术世界中,不但得到了自己的全部爱,而且超出了自己原来的期望。即,小说使她与他的生命永远地结合在一起,是任何人间力量都分不开的,艺术使分开的两颗心永远结合在一起,爱情在艺术中得到永生。面对这样的永恒世界,没有必要去见短暂的肉体的爱人。

三、白薇以一死,粉碎了灵与肉在尘世间的统一的梦想,这种统一,只有留待艺术完成。

对照先生,笔者的读解如下:

一、笔者只看到了白薇是“死去”的活人,却未能看到杨梦梅是活着的“死人”。只知道他因为对白薇的思念很痛苦,却未能上升到活着的“死人”这个形而上的层次。

二、对于白薇为什么等了几年的时间,就是为了见到自己的爱人,为什么到最后即将见到的时候开枪自杀这一点我虽然可以理解,是为了得到精神上的永恒。但是,笔者无法读到丁先生所言的“在梦梅所创造的艺术世界中,不但得到了自己的全部爱,而且超出了自己原来的期望。即,小说使她与他的生命永远地结合在一起,是任何人间力量都分不开的,艺术使分开的两颗心永远结合在一起,爱情在艺术中得到永生。面对这样的永恒世界,没有必要去见短暂的肉体的爱人。”

田汉的作品范文第2篇

一、考古发现的汉代稻作遗存

对于同一事实,考古资料的形式不同带给我们的信息也会各有侧重,我们从中所吸收的信息量和对信息的释读方式也就不同。考古发现的汉代稻作遗存和有关资料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水稻实物,有种子、米粒、稻壳、茎叶或以上实物的印痕等。这是最直接、有效的一类研究资料,根据稻粒形态可以准确判断其品种。如1975年湖北江陵凤凰山167号西汉初期墓出土的一个陶仓内发现四束形态完整的稻穗,出土时稻穗色泽鲜黄,穗、茎、叶外形保存完好,谷粒虽已炭化,但仍很饱满,据分析,为典型的粳稻(1)。这是迄今出土的最完整的稻作遗存。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稻有籼稻、粳稻、粘稻、糯稻,长、中、短粒并存(2),是出土品种最全的例子。汉代稻的品种,经鉴定者有粳、籼、糯,而以籼、粳为主。广州汉墓出土的水稻,经广东粮食作物所鉴定,与我国普遍栽培的稻种同属一种(3)。汉墓随葬水稻的数量也是前所未有的。1995年徐州东甸子西汉墓M1东龛出土稻米一堆,同出的还有已经粉化的谷物一堆(4)。2002年发掘的江苏洒水王陵出土的水稻,据发掘者称,装了几袋。

出土的水稻多数是放在陶仓或壶罐内的,除上述凤凰山汉墓,河南辉县汉墓出土的22件陶仓内多盛以粮食作物,可辨者有粟、稻等(5),洛阳西郊汉墓陶仓上有粉书的“白米”字样,器内有实物(6),广州西村皇帝岗42号墓陶仓内发有稻谷壳(7)。

但是,汉代水稻遗存普遍存在记录过于简单的问题,报告中缺乏对出土位置、放置情况、出土数量等的细节描述,这些可能与汉代葬俗有关的情况对于发掘汉代稻作文化和汉代稻作的地位等都会有所帮助。

(二)各种题记和简牍帛书文字。题记多见于随葬器物的外表,如洛阳西郊汉墓陶壶、陶仓上有粉色或朱色的“白米”、“白米万石”、“稻米”、“稻米万石”等字样(8),西北郊汉墓陶仓上有“糒米”、“米”、“白米”、“稻米”等题记(9),河南新安铁门镇西汉墓陶罐上有“白米”、“盐”等文字(10),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大酒缸上有“稻酒十一石”、“甘醪十五石”等标记(11)。出土陶器内有的装有相应的实物,但多数只是形式上的题记,故有“万石”之数也不足为怪。

简牍文字包括墓中记录随葬用品的遣策和其他文书、典籍等。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木简记有:“有客籼一石”(12),江陵凤凰山167号墓遣策有“稻粝米”、“稻稗米”等,该墓随葬绢袋上所系木牌有墨书“稻糯米”、“稻粝”等。凤凰山汉墓出土简牍中有粢秫、粢米、稻米、白稻米、稻(*[禾+雨])米、稻(粝)米等名目(13)。2002年陕西西安南郊汉墓出土一木牍,记载西汉关中地区五谷为“粟、豆、麻、麦、稻”。遣策是汉墓中出土最多简牍文书,是墓中葬品的清单,如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稻谷实物品种的鉴定结果和墓中遣策文字的记录相印证。虽然有时遣策所记物品与实际随葬物并不完全相符,但也可作为清理葬品时的大致索引和研究一时葬俗的基本材料。其他的汉简或帛书,内容丰富,对稻作内容也有所涉及,不备述。

(三)水田模型。墓葬中随葬水田模型盛行于东汉时期,迄今发现的汉代水田模型绝大部分出于四川、重庆,其次是陕西、广东、云南、贵州,湖北、湖南等地也有少量发现。水田多与水塘相邻,有大区划、小区划、不规则小区划和梯田等形式(14),以小区划田为主。有水田自然就有水稻的种植。比较重要的发现如广东佛山澜石东汉墓中出土的一座水田模型,田中分块,有耕作、插秧、收割等劳动的场面(15)。四川新津出土水田模型,田中有行列整齐的秧孔(16)。贵州兴义市出土水田模型,刻画有整齐的禾苗形象(17)。

水田模型提供给我们的信息量非常之大,有耕作方法、收获方式、移秧技术、农田施肥、灌溉等等内容,通过对田地模型的观察,结合汉代画像以及古代文献记载,大致可以归纳出汉代水稻种植要经过的一些步骤:秋后修渠整田;冬季田中蓄水;施肥;整地;作秧田;插秧;中耕除草;收获(18)。

水田模型出土的地区有限,其田地形态能否反映其他地区的水田情况值得研究,作为一个时代、一种作物的种植技术则有共性可言,尽管在不同地区的出现有先后。

(四)画像材料。农业画像的内容丰富,包括田地、作物、庄园、劳动场面等等,许多能够根据图像判断作物的种类或与某种作物的种植有关。四川新都县文物保管所收藏的“薅秧画像砖”有水田、池塘,农夫在秧田中劳作,田块中秧苗显然。四川峨眉县石刻水田和画像砖上有农夫耘田的场面,是采用移栽技术种植水稻以后才能有的景象(18)。

汉画像分布的地区自然发现水稻题材的机会就多,但是除四川外,其他的地区如鲁南、苏北、河南、陕西等汉画像集中分布的地区却不见与水稻有关的图像,而这些地方汉代是种稻的,这就不能不说是文化风俗使然了,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因为没有发现水稻就说这里不种水稻。

二、稻作遗存的时空分布

在汉代考古中,稻作遗存的发现机会仅次于粟,如果算上种植水稻的田地模型以及能说明稻作的图像和文字材料,有关稻作的考古资料的数量或出土次数居汉代所有作物之首。这当然不能说明汉代的水稻种植超过了粟类作物,地区分布和葬俗差异等方面的问题亦应顾及。下面是根据陈文华先生《中国农业考古资料索引》“农作物·稻”已发表部分所作的统计结果(出土次数)。

河南5,广西、江苏4,湖北3,广东、江西、安徽、陕西2,四川、贵州、河北、北京l。

这是见于几种主要考古杂志的稻作资料,散见于地方期刊的材料可能还有一些,更多材料已出土但尚未整理发表,如2002年发掘的江苏连云港凌惠平墓、泗阳大青墩泅水王陵,墓中皆随葬稻谷甚多。各时代其他作物都有相似的情况,所以这虽不是汉代稻遗存出土的全部,但也基本反映了汉代水稻遗存出土的大致情况。

从稻作遗存的出土情况看,汉代水稻种植区向北方扩大。根据文献记载,汉代我国南方地区普遍植稻,北方地区,河西走廊以东、河套以南、燕山以北也都种植水稻(20),也就是说,稻田遍及除东北三省、甘、青、新疆、西藏以外的所有地区。不种水稻的地区不出水稻是容易理解的,如居延汉简中的粮食种类有谷、麦、大麦、小麦、秔麦、穬麦、糜、*[禾+旁]*[禾+皇]、黄米、秫、黄麻等儿种,不见稻。汉简所记的稟食标准用谷而不用稻。又据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魏晋时的简文记居延边城屯田种植的作物有大麦、小麦、禾,等等,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值得注意的是,南方传统稻区有的省份如福建、云南、湖南等地不见或少有稻作遗存出土,与出土稻谷较多的河南、江苏相邻的山东也未见相关的报道,而这些地区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有稻作业。这其中汉代农业生产的实际和当今考古工作的开展情况当然要考虑,但地方葬俗中的特殊性也容不忽视。建国以来山东省发掘的汉墓有7000余座,但目前的材料中,竟未听说有发现稻作遗存的例子,这很能说明问题。而粟的出土地主要在北方:

陕西、河南7,湖北,江苏5,山西、新疆4,甘肃、山东2,广西2,湖南、四川、吉林、宁夏、内蒙l。

这与北方的旱作传统是一致的。两种不同的情况提醒我们,依靠考古材料来揭示历史的实际基本可信,但如不具体分析考古材料有时也难免会有疏漏,容易得出偏颇的结论。

另一个问题是,在汉代墓葬及部分遗址中出土农作物90%以上属西汉时期,东汉遗物很少(21),稻作遗存的情况未作统计,也是西汉多,东汉少。这种情况与葬俗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西汉前期汉墓随葬粮食(食物)种类多,数量大,如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稻、麦、黍、粟等15种作物(22),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汉墓出土稻、粟、大麻等20种植物的种实(23)。西汉后期,随葬粮食的风气明显衰退。汉代盛行厚葬之风,以墓中多用钱币、贵重器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为尚,但葬俗自西汉中期开始逐渐发生变化,随葬品中模型明器增多,由原来的仓、灶、井推广到碓房、猪圈、水田、池塘及鸡、狗等可以出产和增殖新的生活所需的实物的模型,反映了人们随葬品观念的变化,他们认为,将庄园中的全部动产、不动产都制成象征性的陶质明器纳入墓中,比那些数量有限的珍贵器物更有意义,它们可以增殖。东汉时期的摇钱树就是最好的例子,成千上万充塞墓室的钱币总有用完的时候,而一棵摇钱树可以生出无穷的钱。同样“稻米万石”也是有限的,而有了田地,自然就能源源不断地生出许多粮食来,所以,东汉用田产(不动产)取代了不能再生产的动产随葬,实质上是厚葬的另一种形式的反映。

东汉用田地模型等明器代替粮食实物随葬,是墓中粮食出土变少的根本原因。四川是稻作业的发达地区,但只发现战国末至西汉早期的一处稻作遗存(稻壳)(24),至东汉出现水田、水塘模型,就不用实物随葬了。既然一个时代的葬俗发生全面变化,用各类明器成为随葬品的主流,在其他不出现与稻作生产相关的明器的地区,自然也受风俗的影响,很少再用水稻实物随葬了。

两汉时间相当,而作物包括稻作遗存的出土情况有很大不同,和对待前述稻作遗存的地域分布一样,使用考古材料论及稻作业的发展时,也应先作具体的分析。某类考古材料的多与少不是简单的数字概念,它不只与今天考古工作的开展情况有一定的关系,也涉及到一个时代、一个地区的文化背景和丧葬礼俗的变化。 三、关于汉代的稻作农具

汉代水稻种植似乎并没有专门的工具,铁犁、铁锸、铁钁、铁铲等等都是南北水、旱通用的农器,唯有曾被称为钁(或多齿钁、多齿锄)的铁耙看上去较适于水田劳作。多齿耙已见于战国时期的遗址或墓葬,河南、河北、山东等地有出土。汉代铁耙发现于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福建等地,四川出土四齿木耙,功用相同。多齿耙较铁钁轻便,不易粘带泥土,当代农业生产中仍有使用,是水田、湿地翻土和破碎土块的得力工具,也用于旱田中耕。二齿耙山东地区称爪钩,为农家必备。

从出土地的分布看,汉代铁耙不一定就是稻田专用农具或是始于稻作业的农具,因为它不是从传统的稻区传到北方的,而是相反。福建崇安汉城出土的五齿耙与河北易县燕下都战国遗址所出相同,出土犁铧则与河北满城二号墓所出相似,凹字形锸也都是中原地区常见的器形(25)。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汉墓出土的“东阳田器志’木牌中“桶”、“鉏”等文字(26),与中原器同名(出土的一件凹字形铁锸,弧刃外撇,带有地方特色),东阳不在广西而在江苏,这是岭南重视从北方引进农具和农耕技术的事例。铁耙来自北方是完全可能的。黄展岳先生曾对崇安汉城出土的汉武帝时期的200多件铁器中的农具进行了分类研究,指出闽江流域以稻作为主,渔猎占有较大比重,农耕的工具是锄锸类工具,用人力而不用牛耕(27)。这种状况是闽江流域落后于北方的证明,而且其地稻田生产用的是锄锸类工具,铁耙并不是必需的。所以多齿耙可以用于种稻,但非稻田间的专用工具,它可以被看作是整地农具或称耙平器,整地之目的在于碎土块、平高低、除杂草、掩肥料,以便播种和作物之生长,这是无分水田还是旱地的,更看不出水田多用还是旱田多用。汉代稻作业从翻耕土地到整地乃至收割加工同旱作业共用一类相同的农具,如耒、耜、、铲、钁、犁、镰、杵臼、碓等等(28),只是水稻中耕不用锄,水稻撒播或育秧移栽也无需专门的工具。我们讨论的是汉代的情形,至于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其制如锄而四齿”名为“铁搭”的农具,当地农民常用于水田整地,就是真正的稻作农具了。

薅秧是稻田的中耕管理活动,现存四川新都县文管所的“薅秧画像砖”有准确的刻画:左边稻田中两个农夫正在进行薅秧劳动,二人手中各持一杖,可能是由于杖的一端恰止于秧苗下,上指秧苗恰似耙齿,有人解为“薅秧耙”(29)。四川绵阳新皂乡东汉墓出土的陶水田模型上有五人,其中一人腰悬薅秧鼓双手作击鼓状,一人在薅秧,对于其手中所持,论者多不涉及,只有孙华先生明确说其手持“薅秧耨”(30)。水田薅秧主要是用足踩田,又称为足耨或足耘,目的不仅仅是除草,杂草被踩入泥中,沤烂又成为田中的肥料;同时通过脚踩使泥土翻动,活动秧苗,增发新根,促进生长。流传至今的广西民谚云:“水田里脚板响,旱田里铁板响,见响禾苗长。”就是说,田间管理旱田要勤锄,稻田要多踩。湖北农谚“手拿薅秧棍,慢慢往前奔。薅死一层草,抵上一道粪”也是这类稻田管理的写照,“手拿薅秧棍”一句给我们很大启发,汉代薅秧图上正是两农夫手扶薅秧棍行走于田间的情景,薅秧棍只不过是便于在泥水中行走和用力踩草起辅助作用的木杖或竹竿,也就是所谓的“薅秧耨”,可见,薅秧足耘之法,源远流长。据王祯《农书》“农器图谱集之四”,元代有了专门的稻田耘田器,称耥或荡,但仍多用足,其法:“为木杖如拐子。两手倚之以用力,以趾蹋拨泥土草蔆,壅之苗根之下,则泥沃而苗兴。”“为木杖”是说要经过制作加工,这种状如拐子的辅助工具可算是稻田专用的农器了,那汉代农夫手中的薅秧棍虽然简单,如果不是用过之后随手弃之,放在家中每次甚至每年都拿来使用,就是正规的专用农具。除此之外,在汉代的稻田中我们再也找不出其他稻作生产的专门工具了。

注释:

(1)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2)湖南农学院:《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植物标本的研究》,文物出版社,1978年。

(3)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博物馆:《广州汉墓》第358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

(4)徐州博物馆:《徐州东甸子西汉墓》,《文物》1999年第12期。

(5)新乡地区文管会、辉县百泉文管所:《辉县地方铁路饭店工地汉墓发掘简报》,《中原文》)1986年第2期。

(6)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洛阳西郊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3年第2期。

(7)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西村皇帝岗42号东汉木椁墓发掘简报》,《考古通讯》1958年第8期。

(8)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洛阳西郊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3年第2期。

(9)贺官保:《洛阳故城西北郊81号汉墓》,《考古》1964年第8期。

(10)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新安铁门镇西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9年第2期。

(11)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等:《满城汉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0年。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文物出版社,1988年。“客籼”指从外地引进的籼稻。

(13)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吉林大学考古专业赴纪南城开门办学小分队:《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遣策考释》,《文物》1976年第10期。

(14)罗二虎:《汉代模型明器中的水田类型》,《考古》2003年第4期。

(15)广东文物管理委员会:《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考古》1964年第9期。

(16)四川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四川新津县堡子山崖墓清理简报》,《考古》1958年第8期。

(17)贵州省博物馆考古组:《贵州兴义、兴仁汉墓》,《文物》1979年第5期。

(18)罗二虎:《秦汉时期的中国西南》第121—122页,天地出版社,2000年。

(19)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文物》1979年第12期。

(20)游修龄:《中国稻作史》第268—275页,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

(2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462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22)湖南农学院;《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植物标本的研究》,文物出版社,1978年。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文物出版社,1987年。

(24)四川省金沙江渡口西昌段、安宁河流域联合考古调查队:《西昌坝河堡子大石墓发掘简报》,《考古》1976年第5期。

(25)林尉文:《崇安汉城的外来文化因素及其评估》,《考古》1993年第2期。

(26)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文物出版社,1987年。

(27)黄展岳:《闽越国出土铁农具初步考察》,《福建文博》1999年第,期。

(28)陈文华:《汉代长江流域的水稻栽培和有关农具的成就》,《论农业考古》,江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

田汉的作品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田汉; 戏剧创作; 精神内涵

中图分类号: I2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6-0094-02

田汉是我国现代戏剧的奠基人,他一生创作了很多部优秀的戏剧作品。而相对于其解放后创作的戏剧作品而言,田汉早期的戏剧突出体现了“五四”时期特有的时代精神,为当时传统的戏剧舞台吹进了一股现代化的新风。同时,他善于吸收中西方戏剧创作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中的精华融入到个人的戏剧创作之中,使其戏剧作品在具有深刻思想性的同时兼具了极高的艺术性。

一、丰富的精神内涵

作为在五四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一代文人,田汉深受五四时代精神的影响,在崇尚思想解放和自由理想的同时,努力保持自己独立的艺术个性,和对真挚情感的追求。对时代饱含激情的表现,对黑暗现实的激烈诅咒和对光明前景的无限憧憬,以及对艺术的执着追求。

因此田汉戏剧创作的精神内涵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爱情题材的表现中融入对封建礼教的强烈批判,对爱情自由的充分肯定。如在《湖上的悲剧》、《南归》、《咖啡店之一夜》等作品中表现出来的精神内涵。《湖上的悲剧》剧情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叫杨梦梅的诗人与一个叫素萍的小姐自由相爱,却遭到素萍父亲的反对。素萍为了反抗封建包办婚姻,追求对杨梦梅的爱,不惜投江自杀,被救起后隐居西湖,以人作鬼,苦等三年;重逢时却得知诗人以为自己已死,并正在写记录这爱情悲剧的小说,遂再次慷慨自尽。《南归》讲述的是忠实勤劳的农村少年李正明爱慕热烈勇敢的农村少女春姑娘,春姑娘却痴恋着孤独执著漂泊不定的流浪诗人辛先生。当流浪诗人从北方故乡飘然南归时,春姑娘已被母亲许给了少年李正明,流浪诗人只得悄然远行,春姑娘随即离家出走,追踪而去。第二,爱情的两难选择所带来的灵与肉的冲突与矛盾。这与田汉坎坷不平的情感经历密切相关。田汉的一生经历了四次婚姻。他的第一任妻子易漱瑜与他青梅竹马,两人感情甚笃,情投意合,相濡以沫。一起东渡日本求学,又一起回国组织南国社,创办文艺刊物。然而,艰难的生活和羸弱的身体过早地夺取了易漱瑜的生命,易漱瑜的早逝给予田汉致命的打击,致使田汉一度陷入巨大的悲哀和伤感中。之后,田汉与易漱瑜的闺中好友黄大琳结婚,然而,性格和志向的不同,注定了这是一场短命的婚姻。与黄大琳分手后,田汉结识了具有反叛精神和女性独立意识的林维中,然而就在与林维中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田汉通过南国社成员认识了从苏联归来的中产党员安娥,并开始陷入这段感情的纠葛和矛盾中,使他筋疲力尽。而这一思想在他的剧作中有鲜明的表现。从田汉的情感经历我们可以看到他在追求情感自由的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影响,他没有向五四时期大多数青年一样,不顾一切地去追求情感的独立与自由,而是在考虑人伦道德的同时受着情感的折磨,灵与肉的矛盾冲突使他倍受煎熬,于是,他将这种苦闷用象征与暗示的方法含蓄地在他的剧作中加以表现。第三,在对艺术的真与美的追求中表达对黑暗现实的控诉。写成于1927年的《名优之死》便成功地阐释了田汉的这一美学追求。《名优之死》是一个三幕话剧,剧本通过著名京剧艺人刘振声与流氓、恶棍杨大爷的尖锐斗争以及他惨死在舞台上的故事,揭露了旧社会的罪恶。该剧最成功的地方是在于塑造了刘振声的艺术形象:他视艺如命、重视“戏德”,他宁可不顾疲劳自己演“双出戏”,也绝不以迎合低级趣味来博取上座率。他十分爱惜人才,当他的艺徒刘凤仙经不住杨大爷的诱惑而走上邪路时,他十分痛心与愤懑,当面痛斥杨大爷,因而遭对手暗算,他则心力交瘁,为了捍卫艺术事业而倒在了为之奋斗了一辈子的舞台上。他为艺术献身的人生充满了悲壮色彩。《名优之死》通过对“视艺如命”的老艺人刘振声的塑造,将其对艺术的挚爱淋漓尽致地表现了出来。该剧的悲剧结局是对当时社会黑暗现实的有力鞭挞与斥责。

二、浪漫主义创作特色

田汉的早期戏剧创作可以看作是其浪漫主义作家个体人格的体现以及内在情绪的真情流露。他的早期戏剧大多是通过情绪的流动来表现丰富意蕴的,通常没有紧张的戏剧冲突和复杂的戏剧剧情,总是于静谧之中暗含作者对时代的不断反省以及对艺术的满腔热情。

他早期戏剧的创作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沉淀的激情创作和感伤风格的形成:曲折的人生经历和特殊的社会背景造就了田汉创作中弥漫着被沉淀的激情,而这种带有阴郁和深沉特色的激情主要体现在他笔下塑造了一系列的女性形象身上。例如《湖上的悲剧》中的女主人公白薇,为了自己真挚的爱和爱人的艺术生命,而两次自尽,她用这种充满激情的行为,来诠释自己内心的真与美。而《古潭的声音》中的美瑛为了自己内心的追求,而不顾一切地融入到古潭之中。在这里,田汉将这种创作中的激情毫不吝啬地赋予他笔下的女性形象之中。而这一系列的悲剧是被笼罩在感伤情绪之中。其中饱含对封建世俗的强烈抗争,对人生理想的思考,对现实社会的忧虑。第二,唯美倾向的追求。早年留学日本的经历使田汉深受日本文艺家厨川白村、佐藤春夫、谷崎润一郎等人的影响。唯美主义在田汉的“新浪漫主义”文学观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田汉对唯美主义的借鉴是有选择的,少了几分唯美主义的享乐色彩,多了几分对现实黑暗痛心的感伤风格。例如《梵峨嶙与蔷薇》里的大鼓女柳翠和琴师秦信芳的唯美主义色彩的艺术救国论便体现了田汉的这一美学追求。田汉之所以把这部话剧定性为“民主主义艺术的新浪漫主义戏曲,”是因为在唯美至上的艺术与情爱之外,又加上了更加至上也更加实用的救国救民、救苦救难的神圣使命。《梵峨嶙与蔷薇》中的男主人公秦信芳是一位颇具自传性色彩的人物,他原名张雪舫,留学日本时曾违背父亲要他进法政学堂学习的意愿而专攻音乐,被父亲召回国后便一心务农。身为清官忠臣的父亲在权力斗争与道义斗争中失败,被朝廷罢官抄家后气绝身亡,秦信芳便四处漂泊来到北平,靠着给唱大鼓的柳翠姑娘伴奏为生。而抱定了殉情殉道殉艺术的神圣决心的柳翠,为了获取供秦信芳到西洋学习音乐的经费,主动把自己献身于“前革命家今实业家”的李简斋去做第三房姨太太。李简斋则慷慨地资助秦信芳和柳翠一道出国学习,从而促成了这对争相殉情殉道的恋人国家至上、艺术至上和情爱之上的三全其美,或者说是既要天理又要人欲、既要爱国又要唯美的灵肉的调和。第三,求真的艺术品格。田汉剧作中的求真艺术品格主要体现在对艺术生命的不懈追求之中。例如《名优之死》中刘振声对艺术的满腔热情、《湖上的悲剧》中为了艺术而两次自杀的悲情女子。

田汉的作品范文第4篇

所要讨论的几个数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的垦田亩数;

(2)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

(4)这些数字所反映的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

封建时代的农业主要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而最能反映个体小生产农业特点的是小自耕农经济。所以我们就以小自耕农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当时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的据说是战国时李悝的一段话有些同志认为这段话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陈直先生即主此说,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77—278页),这是有道理的。但其中提到十一而税,却不是汉代情况。不过,战国农业生产与汉代颇多相似之处,与其他材料参看,《汉书•食货志》的这段话应当说也反映了西汉的情况。准此,我们在下边的讨论中也参用了一些战国和秦的史料。: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下面,我们就结合其他史料来分析一下这段话所提供的一些数字,看看它们是否大体符合汉代一般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

一、一夫挟五口

战国中期,一户农民大约平均是八口左右《孟子•梁惠王上》又《尽心上》。,这是小农经济初起时的现象。随着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政府法令的作用(如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农民的家庭人口有逐步减少的趋势。到了汉代,一般是一家五口。《汉书•食货志》载晁错在文帝时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所载西汉末到东汉时的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平均每户在五口上下。则汉代一家五口,可以认为是通常现象。

一家五口,一般是两个劳动力。所谓“一夫”,当时常指一个小经济单位,即一家。“一夫”就是户主、家长的代称。《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都可说明汉代五口之家一般是两个劳动力。

二、治田百亩

《汉书•食货志》这段话说的是小亩,即100步为一亩,原是战国时山东诸国的亩制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残简《吴问》载晋末六卿统治区亩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为亩,韩、魏以200步为亩,赵以240步为亩。这种亩制改革的演变情况不明。此处暂不涉及。。秦则行240步为一亩的大亩。汉初二者并行,故山东诸国地行小亩(楚地可能在外,说见后),故秦地行大亩,到汉武帝后期全国才统一行大亩《盐铁论•未通》。战国、秦汉六尺为步。汉尺约合今23.2厘米。则汉代一大亩为(6×0.232)2×240=465.0393平方米。今一市亩则为666.67平方米。折算起来,汉代

1大亩=2.4小亩=0.6915市亩

1小亩=0.4166大亩=0.2881市亩

1市亩=3.47小亩=1.44大亩。

这样,照《汉书•食货志》这段话的说法,汉代一个劳动力平均大约种地50小亩,或20.83大亩,合今14.4市亩;每户有田100小亩,或41.66大亩,合今28.8市亩;每口占田20小亩,或8.332大亩,合今5.76市亩。

我们再看汉代其他有关农民垦田数的记载。这些记载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与《汉书•食货志》这段话所说的一家治田百亩相同或相近。

(1)《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百之收不过百石。”

(2)《管子•治国篇》(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则一家垦田也是百亩。

(3)《管子•巨乘马》(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里的一农,应与一家相当。但《巨乘马》下文有:“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等语。与晁错说的一家服役者不下二人不同,似乎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田百亩。但看来只是对一家服役人数计算方法的不同,并不绝对说明一家百亩之田只有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种。

(4)《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5)《管子•揆度》(据研究是汉人著作):“百乘之国,东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以下千乘之国、万乘之国,户数与垦田数的比例与此同)万户耕田万顷,则一户耕一顷即百亩方百里,方五十里之地究竟有多大,估计境内可耕之田有多少,户口有多少,据《管子•揆度》、《八观》、《汉书•刑法志》、《食货志》的记载来估算各有出入,各家解释也不相同,此处略而不论。仅取《揆度》比较明确的万户万顷之说。

(6)《管子•轻重甲》(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以上各条都是通概言之,也有井田制下一夫百亩的传统说法的影响。但这种说法在汉代仍然广为流行,特别是还用作估产的依据,说明汉代农民的实际垦田数字与此相去不远。

(7)《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赵过用耦犁,“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五顷”。这里的五顷是大亩,大亩五顷合小亩1200亩,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数,也是按一夫百亩来计算的。

(8)《汉书•赵充国传》记载武帝时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亩。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记载有一名戍卒或弛刑徒垦田15亩弱《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24亩《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或私人有田30亩《敦煌汉简校文》,第80页。、35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81页。、41亩《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二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吏高禀,放田七顷,给予弛刑十七人。”既云“放田”,可能系交弛刑徒私人经营。、50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52页。(均是大亩),这种有田的私人,可能带有家属。这些数字,大都距一人50小亩或21大亩弱、一家100小亩或41大亩多的数字不远。

以上八条材料,大致说明了汉代一户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00小亩或41大亩左右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记有一些人户的田地、奴婢、房舍等赀产数。其中记有田地数的共11户(八亩一户,三十亩一户,三十余亩一户,八十亩二户,一顷到二顷六十亩的六户),共有土地1160亩左右。平均一户在100大亩即240小亩以上。这些人户中有一些肯定是地主,因此并不能说明当地每户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数。但撇开土地所有关系,单就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种的土地数量看,碑中记载有些人户家有奴婢,有些是五人(其中一户有田二顷六十亩,其他三户田数不明),最多的是七人(该户有田三十余亩,有奴三婢四)。此外,地主是否将土地出租,碑文记载不明。假定百亩以下的田耕种者平均为三人,百亩以上耕种者平均为六人,则此1160亩田的农业劳动者为51人,一个农业劳动者种田23大亩左右,合55小亩左右。当然,这个碑文残蚀过甚,上述估算并不可靠。但至少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它是不能作为汉代农民耕种土地远少于一家100小亩的依据的。

第二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小。

(9)《淮南子•主术训》:“一人耒而耕,不过十亩。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这里的亩,应是大亩,如系小亩,一小亩年产四石,未免过高(见后)。参照下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郑里廪簿竹简的记载,我们怀疑淮南、江陵等故楚地在汉武帝之前与秦故地一样行大亩制。这样,一人10大亩,即24小亩,相当前述一人50小亩的一半。耒而耕在汉代是比较落后的耕作方法,江淮一带农业生产技术比北方低,主要种稻,劳力耗费较多,因此一个农业劳动力种地较少,这也许只是当地情况而不代表汉代一般情况。

(10)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时代当文帝晚年到景帝初年的郑里廪簿竹简,完整地记载了郑里中的25户的人口数、能田人数、各户土地亩数及所贷种食数。这25户共有人口105人上下,其中能田者69人,共有田地617亩。平均每户24.7亩,每个能田者9亩弱,每口合6亩弱。这比一家百亩的数字要少很多。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江陵附近,当时属于地少人多的地区,郑里又处江陵城郊,地少人多的情况恐怕更形突出。每家农户占有土地数量恐比一般情况下为低。

第二,郑里廪簿是政府贷种食的登记本。贷种食的当时多属贫民。这25户当为贫民,其中仅二人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未注,多半是无爵级,这也说明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则他们占有土地比一般农户要少,是很自然的。

第三,这里的亩制,看来恐怕是与秦地一样的大亩。因为所贷种食都是每亩一斗。云梦秦简中的仓律记载:“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即规定禾、麦用种一斗,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相合。江陵一带当时虽然种稻,但也种禾、麦(这从凤凰山汉墓出土的有小米、麦以及陪葬品记录中有禾、麦可知)。如果行小亩而又所贷为稻种,折算起来应为每小亩一斗一升多,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不合。由此可推测当时官方贷种食的标准系按禾、麦计算,为每亩一斗,与秦律中的规定一样。由此可进一步推测这种每亩贷一斗的亩制应当是与秦一样的大亩制。与前述的《淮南子•主术训》的记载参看,武帝前故楚地如淮南、江陵一带,行的可能是大亩制。这样,郑里廪簿中每户土地折成小亩即为:

每户24.7大亩=59.28小亩

每个能田者9大亩=21.6小亩

每人6大亩=14.4小亩

即大体分别相当前述的一夫百亩状况下的60%、40%和70%左右。鉴于受贷种食者是城郊贫民,占有土地数字较一般农户为少是很自然的。由此,似乎也可说明前述一般农户一家百亩的状况是可信的。

(11)《汉书•陈平传》载陈平少时有田30亩(小亩),但陈平当时家贫,则其占有土地比一般中等水平的自耕农要少,是可以理解的。

(12)仲长统《昌言•损益篇》说东汉后期“诸夏有十亩(大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说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人多地少的情况相当严重。但《昌言•损益篇》又云“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则全国相衡,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大约不至如此迫促。

这四条材料所说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都比一家百亩为少,但似乎都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一定就是一家百亩的估计的根据。

第三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为多。

(13)《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载有西汉末到东汉末全国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及六个垦田亩数。概算起来,大约人口900多万户,5000多万口,即一户平均5口;垦田数则为700万顷,即7亿大亩左右。平均每户占有耕地约70大亩,合168小亩;每口14大亩,合33.6小亩。但这是通计全国人口而非仅算农业人口,如农业人口以800万户计,则农业人口每户占田87.5大亩(210小亩),每口占田17.5大亩(42小亩),合每户60.5市亩,每口12.1市亩。这个数字比一户百亩约大一倍,不太好解释。看来有两种可能。一是武帝以后垦田数字,尤其是边缘地区的垦田数字有所增长。二是官书记载不实。地方官吏常为了多收田租和争取褒奖而浮报垦田数。《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就是一例。这就形成了官书垦田数大于实际垦田数的现象。汉代官方户口数字比垦田数要翔实,由于豪强的隐庇,往往还较实数为少。这样,按官书算出的每户占有田地数就溢出了实际占有田数。看来,后一种可能性更大。《汉书•赵充国传》云屯田卒一人垦田20大亩,屯田卒是要榨取其最大限度的劳动能力的,可见20大亩大约已接近当时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所能垦种土地的最大限度。则官书中所载的垦田数恐怕是被夸大了。

(14)《管子•禁藏》(据研究是汉武帝时的著作),曾以一个人为单位计算生产各种农产品的理想标准:“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再加上果蔬和畜产品以及其他副业的收入,就能做到“国有余藏,人有余食”。从产量上看,亩产一石,当是小亩,一家五人,一人30亩,则共需垦田150小亩。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当比实际情况为高。如果照《管子》书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妇女与儿童比成年男子消费为低的话,则一户垦田亩数也就接近100小亩了。

(15)《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于汉元帝时上书云自己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有田130亩(大亩,合312小亩)。汉代家訾万钱以下属“小家”即一般农户。看来,贡禹属于“小家”中的上等即较富裕的自耕农,有田130亩,比一般农户为高,正同他的地位相称。

这三条材料所说的一户垦田亩数,为一家百亩的150—300%左右。据上面的分析,这些材料所举的每户垦田数字有的恐怕是被夸大了,有的则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并非当时的普遍情况。

比较上述三组数字,看来第一组即一家100小亩可能更接近于秦汉时每户垦田的实际平均数字。即:

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

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20.83大亩=14.4市亩

每个农业人口垦田20小亩=8.332大亩=5.76市亩。

三、岁收粟一石半

这是平年一般土地的亩产量。讨论之前,先需说明三点:

第一,汉代量制有大石小石两种,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1.666小石。从有关文献及考古材料看,当时通行的是大石。

第二,粟在汉代通指原粮,但有时也与去壳的小米不分。需要根据材料所说的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言的粟,应当指原粮,因为这里除提到口粮外,还提到交十一之税及其他开支,因而有保管和运输的问题,不可能指不易长久贮存的米。

第三,粟、米折合比例,居延汉简明言一石粟出米六斗。云梦秦简、《说文》、《九章算术》等均谈到一石粟与加工后所出的粗精不同的各级米的比例。其中最粗的是粝米,一石粟出米六斗。从秦律看,这是下层士卒及一般劳动人民吃的。我们即照一石粟折六斗粝米计算。

关于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也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浇地,平年每小亩产粮在大石一石到两石之间。

(1)前引晁错在汉文帝时言“百之收不过百石”,即一小亩年产粟一石。

(2)前引《管子•禁藏》,人三十亩,亩收一石。再具体些说是一人30亩,年产:

粮30石

果素食当粮10石

糠六畜当粮10石

(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

共当粮50石,即折一小亩1.666石。

(3)前引《管子•轻重甲》:“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这里一旧注一般认为是六石四斗。但《管子》书中亦常用齐国田氏加大量积后的,一为十石《管子•海王》:“盐百升而釜。”即釜为一石,十釜为,则为十石。

但这个问题还需讨论一下。齐国旧量制基本上是四进制,即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一合六石四斗。到田氏代齐时,“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但究竟如何改法,不甚清楚。有说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一釜合一百升即一石,一一千升即十石(朱活:《谈山东海阳出土的齐国刀化——兼论齐刀的购买力》,《文物》1980年第1期;马元材:《管子轻重篇新铨》,第195—196页)。在釜以下,五区为釜即一区为二十升,见于《管子•轻重丁》,可以确定;至于区以下究竟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还是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则不大清楚了。另一说是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则一釜合一二五升即一石二斗五升,一一千二百五十升即十二石五斗(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从“陈氏三量,皆登一焉”的文字上看,豆、区、釜三级量制皆“登一”,即每十二石五斗的说法比较合理,但却与《管子》一釜百升的说法不合。再从传世的十件齐制量器看,情况如下(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文字说明)》修改稿油印本):

器物名称实测(毫升)量值(毫升)出土时间地点1子禾子釜(容水)20460205/升1857年山东胶县灵山卫2陈纯铜釜(容水)20580206/升同上3左关铜(半区)(容水)2070207/升同上4公豆陶量(容小米)13001300/豆(?)传山东临淄5公区陶量(容小米)48704870/区(?)同上6市陶量(区?)(容小米)4220211/升1972年济南天桥区7右里陶量(升)(容水)206206/升传山东临淄8右里铜量(五升?)(容水)1025205/升同上9廪陶量*(釜)(容小米)20000200/升1951年山东邹县纪王城10廪陶量*(釜)(容小米)20200202/升解放前齐鲁大学收集(*此二器出土的邹县,战国时曾先后属邹、鲁、莒等国,故难以确定此二器国名,。一如为六石四斗,则一亩之收为1.28石,如为十石,则一亩之收为二石。

(4)前引《淮南子•主术训》,“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则亩产四石,这数未免太高,因此,这里的亩应是大亩。一大亩收四石,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666石。

(5)《史记•河渠书》云汉武帝时引河水溉汾阴,溉田5000顷,预计可得谷200万石以上,即一大亩收四石多,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7石。

(6)前引《管子•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带地方无霜期长,四年可以收获五次,一小亩可收二石。这是较高的年产量。

但邹、鲁、莒等与齐国是近邻,此二器容量与齐一釜相等,应也是齐制量器。)

战国时各国度量衡制渐趋于统一。商鞅所定的秦量制与田齐的相近,甚至有可能即采用田齐的基本量值。商鞅升铭:“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一为升。”似可作为秦用齐制的证明(陈梦家:《战国度量衡略说》,《考古》1960年第6期)。秦制一升大体在200毫升上下,田齐量值当也如此。上表中第7器右里陶量容水206毫升、当系田齐一升之值。其1、2、3、6、8、9、10七器,按百升一釜之说,其升值均在200—211毫升之间,正好证明百升一釜之说的有据。特别是第1、2、3器,即子禾子釜、陈纯铜釜、左关铜,即所谓“陈氏三量”,铭文中记明了计量单位,又是经过校量的比较准确的官量,是田齐量制为一釜百升的最好证据。第8器右里铜量,容五升,似乎可以作为一豆五升的佐证。但田齐量制是从四进制、五进制向升——斗——石的十进制演变,左关铜为半区,十一釜,一相当一斗,则右里铜量可能系半斗量而非一豆之量。至于4、5两器,一豆一区,照一釜百升之说,其升值分别当325(四升一豆),260(五升一豆)和243.5毫升,过大,不大好解释。但这类有戳印铭文的陶器,一般是战国后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而大批生产的,可能是属于私量一类,则其与经过校定的官量有出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者,齐国量制在从四进制到十进制的演变过程中有过一个短暂的一釜125升的阶段(如一区为25升,则公区陶量的升值为195毫升),也未可知。总的看来,传世齐制量器的情况对一釜百升之说是有利的。(7)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今通肥饶(按应为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则东汉时一大亩平均年产三石,折成小亩,每亩1.25石。

(8)《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这段话不好理解,一夫百亩,当系小亩,以间田即中田为准,每小亩产五石,太高了。如系每大亩五石,合小亩2.08石,但又与一夫百亩之说不合。郭沫若《管子集校》(1057页)云:“此产量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这样,中等的间田一小亩收五斗,但又与前引《管子•轻重甲》所说不合。或者,作者云产量时是以汉代当时通行的大亩计,而云垦田数时却沿袭传统的一夫百亩之说,并未注意到这二者间的牾。总之,这段材料的解释只好存疑。

(9)荀悦《汉纪》记文帝时晁错言,与《汉书•食货志》略同,但云“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即亩收三石,与汉志不合。可能三石的“三”字衍,也可能是荀悦照后汉大亩年产量改一石为三石(参见前引《昌言•损益篇》)。总之,也只好存疑。

(10)《齐民要术》序引仲长统:“惰者釜之,勤者之。”即产量低者每大亩6.4斗或一石,合小亩2.66斗或4.17斗,高者一大亩6.4石或十石,合小亩2.66石或4.17石。这是土地经营的好坏所带来的产量的不同,录此以备参考。

以上十条材料,除最后三条,其余七条每小亩年产粮在一到二石之间。汉一石约合今0.2市石,即合今一市亩产粟94—188斤,小麦100—200斤(粟一市石合135斤,麦一市石合145斤),平均大约亩产粟一石半,合粟140斤,小麦150斤。

由此看来,汉志所载李悝言平年亩产粟一石半,恐怕可以看作是当时中田的年产量。

第二组,水利田。

(11)战国末,郑国渠溉田四万顷,亩收一,这是秦地,所行为大亩,一如为六斛四斗,合小亩产2.666石,一如为10石,合小亩产4.17石。

(12)《管子•轻重乙》(据研究是汉人著作):“河淤诸侯,亩之国。”与上同。

(13)《汉书•沟洫志》云龙首渠成,引水灌临晋地,试得水,可合亩10石,即一小亩4.17石。这是估计。

(14)《史记•货殖列传》云“带郭千亩亩之田”,即近郭的好地每亩可收到一。

看来,汉代水利田一小亩大约年产2.7石,即合一市亩产粟253斤,麦272斤。汉人认为水利田最高产量是每大亩10石,合一市亩四百斤左右。水利田有不少是种稻。从汉代农业生产技术看,在好地上水稻亩产达四百斤左右也不是不可能的。

第三组,特殊耕作法。

(15)赵过代田法“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缦田即“不为者也”,也就是不用代田法经营的一般土地。如以《淮南子•主术训》大亩年产四石相较,则代田法可到五石或六石,合小亩二石或2.5石。如以李悝所云小亩年产一石半相较,则代田法可至大亩4.5或5.6石,合小亩1.9石或2.3石。最高一大亩六石,合今一市亩产粟233斤或小麦250斤。

(16)区种法的产量,《汜胜之书》中有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是美田大亩年19石,中田13石,薄田10石,即:

美田一亩产粟739斤,产麦793斤;

中田一亩产粟505斤,产麦542斤;

薄田一亩产粟389斤,产麦417斤。

其中薄田可达前述水利田的最高产量。这是并未推广的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从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看,这样的产量是有可能达到的,但无法推广。

(17)区种法产量的第二个数字据说是亩产100石,即合一市亩产28.875市石,合粟3898斤,麦4187斤,这是不可信的。这恐怕不是出自实地试验,而是纸上计算的结果。后来历代都有人试验,但从未达到这样高的产量。今天的作物科学实验,小面积栽培产量能到多少不清楚,但只要是栽种面积扩大,即使在今天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样高的产量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所谓亩产百石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上述17条材料,我们取前7条作为汉代一般田地平年亩产水平。即每小亩一到二石,平均一石半。第11条到14条是水利田的亩产量,按一六斛四斗算,则水利田一般产量为一小亩2.7石。特殊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一小亩2到2.5石,区种法中田一小亩5.4石。这些,大约就是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一般状况。则李悝所云每小亩一般田地平年亩产一石半,可以说是代表了汉代通常的单产水平。

四、为粟一百五十石

这是讲劳动生产率。两个劳动力治田百亩,亩产1—2石,百亩之收为100—200石,一人合50—100石,平均75石,与李悝所言一致。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

最低50(石)×27(斤)=1350市斤粟

50(石)×29(斤)=1450市斤麦

最高100(石)×27(斤)=2700市斤粟

100(石)×29(斤)=2900市斤麦

平均75(石)×27(斤)=2025市斤粟

75(石)×29(斤)=2175市斤麦

这就是汉代一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人们常常有一个错觉,认为欧洲封建时期的农业生产比中国同期要落后很多。欧洲封建社会农业生产远较中国为粗放,单位面积产量低,这是事实。但由于每户垦田面积多于中国,从劳动生产率来看,甚至比中国还要高一些。

由于农村公社形式的存留,欧洲中世纪农民一般占有份地,份地在中世纪早期面积很大,后来虽逐步缩小,但仍多于中国封建社会每户农民占有的耕地面积。以英国为例,在11世纪的封建庄园制下,多数农户占有耕地15英亩(90市亩),少数占有30英亩(180市亩),为汉代每户农民占有耕地的三倍到六倍多。耕作一般实行三田制,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种春播作物,三分之一种秋播作物,三分之一休闲(汉代农田一般不休闲,有的已行复种制,即所谓“四种而五获”),每英亩收获量一般年成在八蒲式耳左右,合每市亩70市斤左右,仅当汉代平均亩产的一半,如果连休耕田通计,平均亩产就更低了。

如果从播种量看,欧洲中世纪农业的粗放程度就更惊人了。当时一般收获量最低是播种量的一倍半到两倍,一般是三四倍,最好的年成也不过六倍,至于我国,从云梦秦简的材料看,收获量至少为播种量的十倍或十几倍,而据《汜胜之书》、《齐民要术》记载则已达几十倍乃至上百倍。这样,欧洲中世纪农业再生产所需的种子数量是很大的。

然而,这样的粗放农业,由于耕地面积大,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三田制农业一般每户(15英亩)两季可收麦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领主自领地上从事徭役劳动所产的粮食(我国封建社会一般为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作为地租上缴的粮食,需从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所产的粮食中扣除)和远较中国发达的畜牧业的产品,总算起来比我国汉代每户4000市斤要高些,不过,由于种子和饲料所用的粮食比汉代为多,所以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和中国相比也就相差无几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粟九十石

这是中等自耕农通常情况下的口粮数。有关口粮的各条材料颇有出入,因为有的是用大石计,有的是用小石计;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廪给,一般应能吃饱甚至有余,有的是农民奴隶的口粮,能否吃饱就很难说了。现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组,大石制。

(1)《周礼•司徒》:“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即釜之借字,旧制(周制)六斗四升为。这里的差别,是丰年歉年的差别,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粮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为中等年成的口粮标准,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说的要高。

(2)《庄子•天下篇》记战国学者宋尹文之徒说:“请欲固置五升之饭足矣,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则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这里说的不是粟而是米,则五升米当八升多粟,一月为粟2.5石,与下边云梦秦简的记载一样。

(3)《墨子•杂守篇》记秦汉之际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则一天食量分别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为一月食量,分别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现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这与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可见《墨子》的记载是可信的。从秦量器看,《墨子》所云应是大石制(一石二万毫升,一升二百毫升,当今0.2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还是米,从下条云梦秦简的记载以禾计可知是粟。

(4)云梦秦简仓律载:

从事徒役的隶臣,每月禾二石;

从事徒役的隶妾,每月禾一石半;

从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隶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减为一石;

舂米的小隶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减为一石;

隶臣从事农业生产的,从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来年一月减为二石;

隶臣从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处言禾,则非米而是粟,与《墨子•杂守篇》士卒食量可参看。

(5)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各级官吏及其从者的日食标准: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较粝米细一级,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当粟9.26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当粟8.3升。

仆,食粝米少半斗,即3.33升。当粟5.5升。

一月分别合粟2.8石、2.5石、1.65石。与前述二条廪给标准大体相当。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合每月2.5大石。

(7)《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当为月1.8石,长女1.2石,因记述中与产量连计,故应是粟而非米。

(8)《郭煌汉简校文》第94页徒月食2.3石,与戍卒一样,也是大石。

(9)《汉书•赵充国传》云拟发屯卒,“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六百三十斛”。

则每人月用谷2.661斛,日8.7升。这是较高的标准,与云梦秦简的使者之从者及耕作时的隶臣的口粮标准相近。(《赵充国传》还有另两条有关口粮的材料,因有疑问,未引。)

(10)《后汉书•南蛮传》云发兵时“军行三十里为程,计人禀五升”。此五升如为粟,则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军,无发粟之理,恐怕是米,则合粟8.3升,月为2.5石。

(11)《三国志•魏志》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扈累熹平(灵帝)中,县官以其年老,日给廪五升。”不够吃。这五升大约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够吃了。

此外,还有魏晋的几条材料。

(12)《流沙坠简》廪给类多处有出粮若干斛,廪兵若干人的记载,标准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举第46号残纸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廪兵贾秋、伍口、钱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从本纸计算及其他简文看,“五”下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廪兵孙定、吴仁二人,起九月一日尽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补之,当为“起十一日”)尽月卅日,人日八升,行书入郡。”(禀给类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据简文照片及沙畹释应为“升”)

“口(出)五斛四斗,禀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尽卅日。”

(13)《晋书•宣帝纪》记诸葛亮食少事烦,日三四升(一曰或不至数升,即一升多),这是极小的食量,可知魏晋时成年人日食应在粟五升以上。

第二组,小石制。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小石1.666石,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明白的记载。

(14)《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一日一斗,一月三石,这应是小石制,合大石二石,与前述成年人食量大体相当。

(15)《论衡•祀义篇》:“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酒。”则月食三石,也应是小石。

(16)居延汉简中有多处记载屯田卒及其家属的口粮数,明显地是大石小石两种量制,有些地方且明记大石或小石若干。其口粮标准为:

小石大石月日月日戍卒3.33 1/30.11 1/92.00〖〗0.06 2/3家属大男3.000.101.800.06大女、使男(七岁至十四岁)2.16 1/30.07 2/91.300.04 1/3使女、未使男(七岁以下)1.66 2/30.05 5/91.000.03 1/3未使女(七岁以下)1.16 2/30.03 8/90.700.02 1/3吏、卒亦为每月3.331/3小石,即大石二石,与屯田卒同。

弛刑徒则为三小石(1.8大石),与大男同。(前引敦煌汉简,徒月口粮2.3斛,与戍卒一样,这可能是大石,与前述日廪八升同一级,比居延汉简所记稍高。)

(17)《汉书•匈奴传》载严尤上王莽书:“计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一日六升。是乾米,以出米率60%计,一日粟一斗,一月三斛。这也是小石。

(18)崔《政论》:“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三十斛,二人食粟月六斛,一人月三斛,日一斗。”这多半也是小石。

(19)《管子•国蓄》云中岁大男月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这里没有明言是大石还是小石。大石看来太高,恐怕是小石。那就各当大石2.4石、1.8石、1.2石,比前述农民月食口粮标准要高些,大男口粮相当于官廪的高标准(日食八升)。

以上材料,综合起来,大体反映下述情况:

第一,成年人口粮标准或月食量一般在1.5大石到2.5大石之间。其中:

官府廪给(士卒等)最高可达2.5大石及至三石(《墨子》)。其中军士等不吃饱是不行的,其口粮最高一日8.7升,一月2.61石,合粟70.47市斤,折米42.28市斤。如果像《墨子》所说的最高一月三石,则合粟81市斤,折米48.6市斤。

成年农民一般为一月1.8石到2石左右,农忙时可吃到2.5石,农闲时减少,合粟48.6—54市斤,折米29—32.4市斤。

第二,如以一家五口,大小男女通计,以居延汉简一家五口的口粮数为例,每家每人平均每月在1.2大石到1.54大石之间。即:

最低:一戍卒2石,一大女1.3石,二使女或未使男共2石,一未使女0.7石,共6石,每人平均1.2石。

最高:一戍卒2石,一大男1.8石,一大女1.3石,二使男共2.6石,共7.7石,平均每人1.54石。

由上可知,汉志载李悝所云一家五口平均一人月食粮一石半,合粟40.5市斤,折米24.3市斤,可以看作汉代自耕农民通常的口粮数。其中主要男劳动力每月食二石,即粟54市斤、折米32.4市斤。农忙时多吃,从秦简看可到一月2.5石,即粟67.5市斤,农闲时少吃,靠糠菜等补充。

六、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这是战国时的情况,和汉代农民赋役负担情况不同。汉初以实物缴纳的田租为十五税一,景帝以后定为三十税一,直到汉末。每家农户每年缴粮为总产150石的三十分之一,即五石左右,加上刍藁税,数量也不大。但汉代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还不长,赋役制度中反映封建社会前期特点的以人口计征的人头税和徭役比重较田租为大。人头税中的口赋,7岁到14岁每人每年20钱;算赋,15岁到56岁每人每年120钱从考古材料看,可能还要多些,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二者合计每户每年纳钱300文左右。徭役中的过更是固定的代役钱,每丁每年出钱300关于汉代徭役兵役及代役钱的负担,其说不一,此处从贺昌群先生的解释。见《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研究》,第23—25页。,一家如有一人到二人服役,仅口赋算赋过更三项,每户一年的负担即为600文到近1000文。汉代各地不同时期粮价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低的约为每石粟10文到20文《九章算术》卷四。,高时50文到100文以上(居延汉简)。600到1000文折粟最少6石,最多50石以上。如果粮价低落,农民就需拿出更多的粮食交税。再加上每丁每年要服一个月力役,一生要服两年兵役、力役,还有其他赋税,负担就更重了。

七、余四十五石,石三十钱,

为钱千三百五十这是《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估计的农户除去口粮田租之后的剩余数。其分配为: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三百钱。这大约是固定的支出。

衣服人年三百钱,共一千五百钱。这个估计不大符合实际。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但还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衣料恐怕还是靠自己栽植桑麻、养蚕织布来解决,而非用钱去购买。

这样,我们可以大致估算一下每户农民产品中的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比例及其分配情况(粮以粟计,粮价以一石三十钱计):

总产量150石4050斤100%口粮90石2430斤60%祠祭(300钱)10石270斤6.6%田租5石135斤3.3%赋钱(600—1000钱)20—33石540—891斤13.3—22%种子、少量饲料10石270斤6.6%其他2—15石54—405斤1.3—10%其中口粮、祠祭等主要消费支出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换言之,即必要产品占66.6%以上,剩余产品不足33.3%。剩余产品中,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占总产量的16.6—25.3%以上,能用于进行再生产的最多不过8—16.6%,这是一个很低的数字,往往还需用压缩口粮的办法才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微乎其微。当时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其价格比农产品要高很多,如当时一具大铁耜约值百文以上据《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118页的材料推算。。牛一头一千文以上到三千多文《九章算术》卷七、卷八。,甚至到一万五千文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因此,农业生产水平不算高,农民生活也很困苦,平时勉强可以维持生产与生活,一遇水旱、疾病、丧葬或其他意外,或国家赋役加重,农民就有破产、饿死、流亡的危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云“此农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上表是按粮价一石30钱计算的。粮价如果超过30钱,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会发生变化,赋税的比例要小些,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比例会大些。但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是不会有大变化的。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虽有变化,但能用于再生产的产品数很少这个状况也是不会变的。。

上面讲的是一般自耕小农的情况。至于佃农或依附农,即“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农民,其生产条件恐怕比自耕农还要差些,即使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平均年产粮4000斤,一半作地租,剩下2000斤,还不够一家五口的平均口粮(一人486斤,五人2430斤),那就只有侵夺必要劳动,降低生活水平,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长期挣扎在饥饿与死亡线上了。

据以上的材料,对本文一开始提出的几个数字的估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田亩数是14市亩多,一家农户占有耕地数字为29市亩弱。

(2)汉代粮食单产约在每市亩140斤左右。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每人每年480斤左右。

(4)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年产粮(以粟计)2000斤左右,一家约在4000斤左右。剩余产品约占三分之一,除去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只有很少的部分能用于进行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至于佃农或依附农,总产品的50%左右被地主剥削,进行再生产的能力就更为薄弱了。

上述的农业生产水平,就是汉代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汉以来的两千年间,我国农业生产虽然有所发展,特别是单位面积产量有明显的增长,但由于每人占有的耕地面积趋于减少,因此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人占有的口粮数和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的粮食数,仍在汉代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徘徊。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长期徘徊不前的情况。我国两千年来的农业究竟是怎样发展的。换言之,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走的是什么道路,有哪些发展,有什么特点,有哪些局限,对今天的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我们搞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什么,什么是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这条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

田汉的作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居延汉简;汉代;绿洲开发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14-0025-03

居延是匈奴语“天池”的译音。《水经注》将其译为“弱水流沙”,汉代曾称其为“居延泽”,魏晋时称之为“西海”,唐代称之为“居延海”,今为天鹅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北部,形状狭长弯曲,有如新月,额济纳河汇入湖中,是居延海最主要的补给水源。历史上的居延海水量充足,湖畔水草丰美、土地肥沃,是我国开发较早的农垦区之一,其开发历史可追溯到西汉时期。居延海是穿越巴丹吉林沙漠和大戈壁通往漠北的重要通道,为历来兵家必争之地。《史记·匈奴列传》记载:“(汉)使强弩都尉路博德筑城居延泽上。”后来汉朝在这里设郡立县,南北朝时期柔然占领这里,隋唐时属于突厥,宋代处于西夏国的统治之下,是当时西夏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一。

秦汉之际,北方匈奴社会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在北方草原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奴隶制军事政权,经常侵扰西汉的北部边疆地区。为了遏制匈奴的侵扰,汉武帝时期对匈奴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反击战役。其中第二次战役(前121)由霍去病率兵越居延泽(今内蒙古居延海),进攻到祁连山,大获全胜,占领了河西地区,汉政府先后在这里置武威、酒泉、张掖、敦煌四郡,并在居延地区设都尉府,归张掖太守管辖。自此,汉政府在居延设障建制,筑城设防,大量移民屯田、兴修水利、耕作备战,汉朝逐渐实现了对居延绿洲开发。

西汉政府对居延的开发经略首先是移民屯田,主要是在当居延绿洲上进行的。根据侯丕勋《历代经略西北边疆研究》,至少在西汉时期居延泽地区曾存在一片大面积天然绿洲,成为西汉王朝特别注重经略的战略地区之一。据《史记·大宛列传》记载:太初三年(前102),汉军第二次伐大宛时,武帝曾“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此处“甲”字应为“田”字)意思是说汉朝发“田卒”置居延、休屠二县,“田卒”是去当地屯田的(或去屯戍的),这是西汉在居延屯田的开端,之后居延屯田逐渐发展。关于农垦屯田的记载,居延汉简占有较大比例。其内容涉及屯田组织、农事系统、屯垦劳力、田仓储运、田卒生活、剥削形式和剥削量,以及农具、籽种、水利、耕耘、管理、收藏、内销、外运、粮价、定量等。在农业开发方面,西汉王朝首先设置了“农都尉”,负责管理当地农业屯垦事宜;并设了部农长之职和农亭之职。如居延简文中有“部农第×长”、“第×长”之说,且有“农亭”、“第七亭”①的记载,可以说明居延地区农业机构和农官设置相当齐备。居延当地还形成了屯田小区,如陈梦家《汉简缀述》说,居延屯田,有两个屯田区,“北部以甲渠塞、卅井塞和居延泽包围了居延屯田区,南部以肩水东西两部塞包围了骍马屯田区。”(肩水指肩水县或肩水金关,在今甘肃省金塔县,肩水金关是汉代肩水侯官所属的一座烽燧关城,归张掖郡管辖)。有一枚居延汉简记载了西汉政府屯田情况:

元康四年(前62)二月己未朔乙亥,使护鄯善以西校尉吉、付卫司马富昌、承庆、都尉寅重郎。②

这枚木简讲的是汉宣帝神爵三年(前59)设立了西域都护,以管理当时西域50个属国的行政事务和屯田,自此西域屯田大发展。另有木简记述:

诣居延为田,谨诣故吏,孝里大夫……③

简文是说中央政府派一个有经验的官吏孝里大夫到居延管理屯田。

徐子禹自言家居延西第五辟,用田作为事。

……郡?阳槐里景?家居第五辟……④

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归遮虏田舍一宿。⑤

可知居延地区有“田作”所居之“辟”若干、有田舍若干、城里有里居,由孝里大夫统一管理,说明居延是西汉屯田、实边的战略要地。除军屯外,还有民屯,即居延地区的民户向官府租种土地而从事农耕。水利的兴修,灌溉渠道的开凿,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如简文中就有“河渠卒”、“甲渠” 等名称,是居延地区兴建水利工程的重要佐证。“代田法”施行后,曾推及居延地区,进一步改进了耕作技术,提高了粮食作物产量。有学者从居延汉简简文中集录到的农作物品名就有20多个品种,种类多,数量大,“谷籴唱贱,少盗贼,有和气之应,贤于内郡”。居延地区屯田所聚之粮,甚至可以支援中原内郡灾区。如居延汉简记载,永光二年(前42),内郡“连年不收……因于饥馑,亡以相救”,故将“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以东至河西郡十一农都尉官=调物钱谷漕转籴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⑥

简牍中还有关于河西地区粮食亩产的记载:

入二年,粟百五十六石,田二顷,七十亩, 卌一石,十月戊寅仓佐龙勒万年里索良。⑦

居延地区还存在一定数量的畜牧业与手工业。居延地区水草丰美,适合畜牧业发展,从简文中多次出现“官牛”、“私马”的记载来看,畜牧业似有官府经营的,也有民间经营的。居延地区的手工业也表现出一定的发展水平。当地手工业一般为官府经营手工业,从居延汉简资料看,从事官营手工业劳动的多系兵卒和刑徒。

另外,汉简对居延商业市场的记载较多。如:

元康三年十一月中为官市上书具长安。⑧

文中的“官市”系官府在居延地区设置的商业市,当指居延县与肩水县下属的集市。又如:

十一月丙戌宣德将军张掖太守苞长史丞旗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肩水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商县起察有毋四时言如治所书律令。⑨

文中的“市里”是指市场规模的区分。又如:

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发冢⑩

这是记录甲渠侯官部属私铸钱、发冢、在市场上公然买卖衣物等情况的文书。根据众多汉简资料,足以说明居延地区确实存在商业市场。同时,反映市场管理的简牍也较多。如:

伐胡卒杨憙 责布一领直千八十……已得钱二百少八十 责广地次燧长陶子赐练襦一领直八百五十今为居延市吏

伐胡卒 责……11

文中的居延“市吏”,当是管理居延商业市场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维持市场治安,也负责调节市场买卖中的债务纠纷。据居延汉简资料,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居延当地居民或边塞吏卒需要到市场上买卖货物,必须向居延县或军事系统的候官申请符传,方可通行。如:

临之燧长威为部市药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12

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

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祤佐褒七月丁亥出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 13

上述资料表明,汉代居延地区存在官府设置的商业市场。投入市场的商品,种类相当丰富,有粮食、布帛、衣服、肉食、蔬菜、牲畜、兵器、农具、田宅等数十种,基本上可以满足边塞驻军与当地居民的需要。

居延绿洲的开发,离不开军事防御作保障。由于居延地处汉代西北边防前线,军事防御遂显得非常重要。自西汉政府经营居延地区后,在边境修长城,筑城障,建烽燧。在汉代路博德所筑长城沿线,现存有著名的居延城、居延都尉所属郭塞烽隧等遗迹。居延汉简多是西北边塞烽燧亭障的文书档案,所以与军事有关的简牍比比皆是。大量的汉简记载了边郡制度、烽燧、亭障、坞堡、邸阁、兵器、屯田、将屯、农都尉、徙边罪人、内郡人与戍卒、边塞吏卒之家属、雇佣与客等内容。据学者考证,汉代居延地区,为实现军事防御设有两都尉,即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其中肩水都尉府即为今大湾城遗址(位在今甘肃省金塔县)。都尉进驻都尉府,都尉府领有都尉丞、侯、千人、司马等属官,都尉驻地称城,侯官所在称鄣。城尉下属有司马、千人、仓长等。都尉府直接的下属军事机构称侯官,侯官的下一级军事机构是部,部的下一级即燧,燧有燧长,管辖戍卒,少则3、4人,多则30余人不等,这是最基层的瞭望防御组织,与今天的哨卡职能近似。边塞的戍卒按其服役的性质可分为燧卒、鄣卒、田卒、河渠卒、守谷卒、亭卒等。简文所记载的武器,名目繁多,最常见者为弩。《塞上烽火品约简册》共17枚,是研究汉代的烽燧制度以及边塞防御系统十分重要的资料。这个册子是居延都尉辖下的甲渠、卅井、殄北三塞临敌报警、燔举烽火、进守呼应、请求驰援的联防条例。条例规定,在匈奴人入侵的不同部位、人数、时间、意图、动向以及天气变化异常等各种情况下,各塞燧燔举烽火的类别、数量、方式、如何传递应和,发生失误又如何纠正等。居延新简反映关于窦融治理河西的资料也不少,窦融在任河西五郡大将军期间,在居延地区重点地保护和加强了西汉以来的各种军事设施,从而保持了河西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如《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册》记载了窦融任河西五郡大将军期间颁发的居延官吏俸禄文书,其文曰:

居延都尉,奉谷月六十石”,“居延都尉丞,奉谷月卅石”,“居延令,奉谷月卅石。14

总之,历史时期的居延地区,经过汉代人们的适度开发,成为一个环境优美的地方。湖中碧水荡漾,岸上梧桐茂密,红柳成丛,胡杨成林,水草丰美,牧场宽广,呈现出一派“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壮观草原景致。唐代著名诗人王维对当时居延海的景物曾作过如下描述:“居延城外猎天骄,白草连天野火烧。暮云空碛时驱马,秋口平原好射雕。护羌校尉朝乘障,破虏将军夜渡辽。玉靶角弓珠勒马,汉家将赐霍嫖姚。”但是,随着边境线的外延,中央政府管理重心的转移,对居延地区的经营力度明显减弱,迟至唐代,居延地区逐渐发生沙漠化,西夏时居延农业垦区明显缩小,大约元末明初,居延农业垦区就被废弃了。尤其明代河西走廊农业大规模的开发,灌溉用水大幅度增加,居延海两河常因中上游地区过度灌溉而断流,流入居延地区水量大减,导致当地水源严重不足。再加上气候变化,风沙增多,蒸发量增大,降雨量减少等因素,居延地区沙漠化越来越严重。近些年,国家对居延地区沙漠化问题高度重视,采取适当禁牧、适度开发、保护植被、防沙固沙、限制弱水上游用水量等措施,使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恢复。

[注 释]

①⑥⑦侯丕勋:《历代经略西北边疆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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