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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范文第1篇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和对策做了分析与探讨,以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良好发展。

关键词:

医患纠纷;原因;对策

0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也不断增强,我国医患纠纷数量急剧上升,医患纠纷日渐加剧,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不但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而且对社会和谐造成不良的影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个日渐升级的社会现实问题鱼待解决。

1医患纠纷现状

1.1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对于患方,他们大多数认为在人数多、规模大的情况之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院方带来压力使问题更容易解决[1]

1.2表现形式多样。医疗纠纷出现后,患者家属通常采取不鉴定、不尸检,通过在医院或公共场所停尸、纠缠医护人员、围堵医院大门、拉横幅等方法,以此给院方施加压力来满足自身利益要求的目的。

1.3社会影响恶劣。医疗纠纷破坏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医护人员人人自危、工作中规避正常的医疗风险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要切实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首先应深刻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2.1社会因素。

(1)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投入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拨款不足,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日渐淡化,医疗机构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

(2)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多年来,因政府忽视了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建设,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保障力度低,特别是一些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过高,造成患者医疗花费与期望疗效。

(3)媒体的负面炒作。在医疗纠纷的高额赔偿的案例处理过程中,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有些报道难免有失偏颇,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不理解及不信任对医患关系紧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2医疗机构因素。近年来,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也成为不争的社会现实。

(1)医护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低,误诊、漏诊、治疗效果不理想,并且无视患者由于疾病而带来的心理和身体的痛苦。从而致使医患之间出现矛盾,最终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2)医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医院管理制度的时代局限性,现代医院因日常经费支出及自身建设的需要,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很大程度地考虑着医疗活动的经济效益问题。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着违纪违规现象。

(3)医疗机构不合理收费。合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是关系到医院生存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医疗机构收费不合理是目前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大致包括由于医师缺乏责任心和爱心为了提高成绩给患者增加检查项目、增加药量以及高昂的检查费用和诊疗费用[2],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4)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医务人员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工作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病历书写和相关医疗文书的记录不重视,不尊重病人的人格及应该享有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力,造成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

2.3患者及其亲属原因。

2.3.1患者对健康的期望值过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和治疗效果都抱有很高的期望。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如果治疗效果与患者所期望的结果有所背离时就难以接受,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3.2患者对医院过高的期望值与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患者来就医时对医院怀有很高的期望,一旦治病效果不理想,就误以为医院没有尽心尽职,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有的个别患者及家属素质太差,恶意敲诈医院,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3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及医疗风险的日益增高,防御性医疗行为已经普遍存在于医疗行为中,并成为束缚医务人员诊疗思想和技术创新与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刻不容缓。

3.1保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政府应该适当的增加公共卫生财政支出,减轻公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让广大患者看得起病,同时也要兼顾医院的发展和医护人员的利益。

3.2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医院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院管理还需要增加医疗机构之间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增强医院相关部门处理类似事件的能力,并且在重要场合安装必要的录像、录音设备[3]

3.3建立规范化、人文化的医患沟通机制。建立医患沟通的相关制度,让医患沟通有恰当的沟通,使医患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良好的医患沟通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状态,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4]

3.4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医护人员日常工作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病历是医护人员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因此,规范病历书写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3.5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改善目前落后的保险体系:建立政府、医疗机构、患者三方投保的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

3.6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客观公正的评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实事求是的态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当前医学发展和各项诊疗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及其疾病转化的不可预见性。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下大力予以解决,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石喜华.健康体检中心医患纠纷的原因及处理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220(8):1400.

[2]陈平.医患纠纷的常见原因及处理方法U].咸宁学院学报(医学版)20以,18(5)371.

[3]王萍,李文品,刘月辉.医院门诊科室医患纠纷的原因与对策[J].护理杂志201128(6)石-263邱.

医患纠纷范文第2篇

1、少数医护人员道德业务素质低下、医疗机构对责任人员追究不力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生病后到县城看病的比例越来越高,县城医疗机构承担的医治任务也越来越重。在这种条件下,县城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必然增多,人员素质相对而言也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较差,造成了医患关系紧张,为医患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加之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引起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人员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医护人员对医患纠纷难以引起足够重视,责任心难以增强,甚至一味责怪医疗执业环境不好。我们所调处的八起医患纠纷中几乎都存在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比如明知产妇患有心脏疾病还让家属从乡下骑摩托车送到城里分娩,确认流产病人患有心脏疾病还无医生定时观察巡视,护送新生病儿转到上级医院就诊却不与上级医院工作人员交接等几起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例都说明,只要医护人员责任心稍微强一点,患方家属就难以找到医方过错,纠纷也就可能避免。

2、农村族群势力活跃和亲邻关系密切是导致县级医患纠纷多于大中城市的重要原因。县城医疗机构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与农村患者距离更近,接触更多,人缘更广。而农村族群势力的活跃和农民亲邻关系的密切,又决定了农民患者在县级医疗机构医治发生问题后,患者家属容易取得周围人群的同情与支持。一家有难百家帮,人多势众事好办,抱着这种心态,只要本乡或本村或亲朋好友中有一人在医院出了事,同乡、同村、同姓、同学、亲戚朋友都会抛开一切事务,加入到“讨还公道”的队伍中来,或为事主出谋划策,或为事主壮势助阵。如此一来,即使原本想息事宁人的家属,也会含悲忍痛在索取经济补偿方面搏它一搏,医患纠纷甚至“医闹”事件应运而生。倘若同人同事发生在离家较远的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考虑到路费、误工等成本因素,加之多数农民的畏缩和欺小怕大心理,壮势助阵队伍便难形成。如前不久某农村产妇到城郊医院仅就诊一个晚上且医方没有任何过错,随后转至县级市人民医院观察治疗一天,最后在设区市医院治疗十二天死亡,患者家属及亲友却把尸体抬到城郊医院索要赔偿。 3、医患之间沟通渠道不畅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部分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意识不强,沟通能力较差,沟通态度消极,许多应该及时告知的事项未能明确告知患方,造成事故发生后患方心存怨恨,从而引起纠纷。如几起新生儿就诊死亡的案例就存在医生对患儿家长告知不到位的情况。

4、公众对医疗服务期望值过高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间接原因。公众的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对医疗行业、医学科学的认知不足,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理解不够,对承担救死扶伤责任的医护人员寄予过高的期望,超出了目前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如妊娠合并心脏病产妇刘某在某医院分娩时,医生告知了自然分娩的危险性,结果产妇死亡后,家属仍然向医院索赔。

5、社会舆论和民间传言推波助澜是导致医患纠纷增多的外在原因。随着在外打工人员见识增广,部分媒体片面炒作,加上本地处理医患纠纷赔付案例的真假传言,导致部分患者家属比照、攀比心理加剧,从而只要是在医院发生了患者亡、残,就有理无理地要求赔偿。如今年正月初二发生的邓某流产死亡案例,家属无凭无据开口就索要赔偿七十万元。

6、医患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是医患纠纷增多的深层原因。今年春节期间一起纠纷的患者家属一番言语最具代表性:“我不懂法,我也不犯法,我用我的土办法,看你们对我有什么办法!”只要纠纷发生了,患者家属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既不作鉴定,也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索赔金额,而是一味地采取先漫天要价后软磨死缠的方法来达到索赔目的。还有部分患者家属是通过“医闹”来给政府和医院施加压力,逼迫医院“花钱买平安”。作为医院方面,也存在着只考虑赔偿以后对医院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愿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赔偿到位的问题,往往在调解过程的最后阶段,都是医院方面迟迟不肯表态,逼得我们请市领导出面协调,院方才勉强支付。

二、市调处医患纠纷的做法和体会

1、“公平公正、独立便捷”是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立身之本。挂牌于市(县)司法局,由专职调解员和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与卫生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途径相比,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调委会与医院系统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可以消除患方对医院的不信任情绪,符合独立、公正的要素,容易赢得老百姓的信任;二是调委会聘用的是富有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富有法学知识的法学专家和富有调解实践经验的专职调解员,这些专业优势为其调处医患纠纷增强了公信力;三是调委会调处纠纷可以随时介入,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方直接提出申请,调处程序方便、快捷,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便可完美结案并执行到位;四是调委会调处纠纷不但不收取调解费用,而且可以不拘泥于是否通过了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鉴定或医学会鉴定等程序,能够节省大量调处成本。因此,省率先在各县(市、区)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便民之举。只要调委会坚持公平公正、独立便捷的立身之本,必将成为司法行政系统执政为民的一面新旗帜、一个新亮点! 2、“规范程序、练就素质”是调处医患纠纷的必备条件。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当前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相对完备的操作规程可供遵循;从事医患纠纷调解的多数工作人员也还是初次接触此类纠纷,没有书本教条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因此,自己给自己订立一个相对规范的程序,自己给自己练就一套相应高强的素质,便成了当务之急。为此,市调委会在受理纠纷方面明确了几条原则:一是对于历史遗留纠纷和索赔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行调解三次,未能成功调处的可申请市调委会调处;二是对于正在发生“医闹”事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可以随时申请市调委会紧急调处;三是患方强烈要求调委会调处的纠纷,调委会可以受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一般必经以下程序:首先是由调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调委会组成人员和调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某个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二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简单介绍纠纷发生情况和曾经调处的情况;第三步是分别听取患方代表和医方代表对纠纷争议焦点的陈述;第四步是由医学专家传阅相关病历和资料;第五步是当事人双方回避,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分别从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度进行会商;第六步是请双方当事人听取医学专家的医学判断意见和法学专家的法律分析意见;第七步是由患方提出索赔的具体要求和理由,由医方回复是否承担相应要求和答辩意见。如果双方所能承受的金额相差过大,则由专职调解人员和相关领导分别找患方和医方代表进行磋商。在双方意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调委会办公室起草和解协议,交由双方代表签字,然后敦促执行到位。

对于专职调解员的素质,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基本上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要做到“心中有是非,而不论是非”。在查清事实、心中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民间习俗,居中公开调解,分别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劝说撮合工作,尽量引导当事人走上和解道路。万一调解不成,则引导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向法院起诉。调解成功,则组织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并确保该协议书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二是要做到知法懂法,善于用法。作为一名专职调解员,除了要有很高的个人素质和调解技巧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既要适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又要根据法律法规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三是要做到海纳百川,胸襟宽广。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是各执一词,情绪激动,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专职调解员介入后,往往双方都不理解,对调解人员进行语言甚至人身攻击的现象也可能存在,尤其是患方经常说到的一句话是“你们当官的都是官官相护,有几个人能为老百姓作主啊”。此时,调解员一定要忍得住气,受得了冤,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利用调解技巧做好双方的劝和工作,最后让事实证明我们就是不偏不倚为老百姓作主的“中间人”! 3、“法情兼行、柔性和事”是调处医患纠纷的有效手段。医患纠纷与其它类型的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对患方家属而言,一方面自认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以过激的言行来掩饰内心的恐惧;另一方面也确实会处于伤心或悲痛之中,可以说是悲愤交加,身心交瘁,医方的任何不理智言行或调解员的任何一句重话,都有可能引起患方及其家属的义愤或反感,从而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如我们前不久处理的一起纠纷中,患方家属将刚满月的婴儿尸体停放在医院大厅之中,正在谈判时医院居然接受另一患者家属送来的感谢信,患方家属得知信息后立即离开谈判桌准备冲往医院闹事,经公安人员设法劝说才重回谈判桌。因此,作为“站中间”的第三方调解员,必须时刻关注谈判时双方的情绪和举动,在依照法律框架调解的同时,特别要善于以情感人,尽可能运用柔性的劝解方式取得当事人的心理认同,从而为和平谈判铺平道路。

三、调处医患纠纷中的困惑及建议

1、适用法律的困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只有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而当死亡人为新生儿或婴幼儿时,是不用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的,且精神抚慰金的最高限额只能计算到六年当地平均生活费。但是如果依照《民法通则》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由医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是二十年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种计算方法导致两种相距较大的赔偿结果,医方当然宁可选择按照医疗事故承担赔偿,患方只要稍微懂得一点都会选择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索赔,并且多数都会以不忍心让死者再受开肠破肚之难作理由,不肯进行法医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起诉到了法院,法官有权参照两种不同的规定作出判决,而在调解之中,双方必定以此作为争议焦点,各执一词,调解员也就只能是扮演“糊涂官判糊涂案”的角色了。因此建议高层早日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统一的规定。

医患纠纷范文第3篇

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可先进来的产妇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患方及其亲属认为: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了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好家属、亲属及群众的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医闹事件发生,确保平稳解决该起医患纠纷。

当日,调解工作小组成立后,调解人员马上与患方所在地基层司法所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协助化解这一纠纷,并向其保证调解工作小组一定对该纠纷公平、公正处理,绝不偏袒任何一方,请求其劝导部分亲属和群众先回家,仅留下产妇家属和亲属3人参加调解会,从而杜绝了医闹事件发生的根源。

随即,调解人员将了解到得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隐蔽相关当事人和医院情况,邀请相关医学专家就相关问题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阐述和论证,并请求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认为胎盘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当胎儿的肺,进行着气体的交换。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已离开母体,医生因胎儿被脐带缠住又将其塞回,导致胎儿从母体获取氧气不足。再者,麻醉药物本身也会会通过两种方式对胎儿产生影响,即直接抑制胎儿呼吸、循环中枢,或通过抑制母体呼吸循环而间接对胎儿产生影响。过量的麻醉药或手术中妈妈出现了因呼吸抑制的低氧血症,都会影响宝宝的氧气供应和代谢废物的排出,直接威胁着宝宝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选择剖宫产麻醉时,医生必须慎重考虑用药的种类、剂量、时机和方法,以防止对胎儿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该产妇顺产不成,胎儿已脱离胎盘,形成缺氧状态,医生在给产妇注射麻醉剂之后又将产妇弃之不顾,在麻药长时间的作用下,胎儿严重供氧不足,从而窒息而死,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经查阅相关规定,调解人员认为,医护人员与众劳动者无异,均享有休息权,在节日期间回家休息团圆合情合理,但医院并非单纯营利组织,同时还负担治病救人的社会重担。医院在特殊时期应备有应急措施,以备紧急之需。医院在本纠纷中应备不足,导致产妇没有及时进行手术,直接导致了胎儿胎死腹中,存在管理过错。

在明确责任划分后,调解人员马上组织医患双方在驻医院调解工作室进行协商。调解会上,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当事双方就此纠纷的陈述,并安抚患者一方的情绪,打消了他们的抵抗情绪,使之相信调解人员的公正之心。然后就《湖南省处置医患纠纷暂行规定》向医患双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双方就调解之事达成协议。然医患双方一再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进展并不顺利。

在此情况下,调解人员决定对医患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以便了解双方的要求,避免双方因不知对方思想动态而导致久调不决。一方面由调解员找产妇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由调解员凭借专家意见书找医方做工作,就整个医疗过程和医院管理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通过此举,医患双方都向协调工作组吐露了心声,交了底。

在基本摸清楚医患双方的思想动态后,接下来就是赔偿数额问题。患方赔偿要求高达数十万,医方却希望只稍作补偿,差距依然很大。调解工作小组进行合议后决定继续找双方单独做工作。首先是患者一方。调解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事故的赔偿数额做了一个可能性分析,告知患方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种纠纷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难,以及诉讼的成本,劝导患方家属降低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以最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然后是医院一方。调解员继续从道义、责任心的角度与医院领导做工作,并以人道主义和强弱对比为切入点,建议医方提高赔偿数额,既安抚患者也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

在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工作小组决定召开新一轮调解会,并根据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要求提出了折中方案:医院免除患者住院等各项费用,并一次性补偿患者及其家属6万元,同时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调解伊始,方案一抛出,马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简要点评:医患纠纷是近年来新兴的纠纷,由于其专业度高,责任难划分,以及矛盾容易升级为特点,一直是调解中的老大难。

医患纠纷范文第4篇

“叮——”电话声响起。

调解员陈钰蓉抓起电话,一个急促的声音传过来:“你们快来,他们说要把医院炸了。”

放下电话,陈钰蓉一溜烟冲了出去。

现场

医院门口被患者家属及围观者堵得水泄不通。有人拉着“还我孩子,还我健康”的横幅,还有些人大包小包地背着铺盖,像是做足了长期坚守的准备;相关工作人员与当事医生更是被家属包围在一个角落里,不敢出声。

见此情形,陈钰蓉大声喊道:“大家不要急,我是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员,来为你们做调解。”

“你们是一伙的吧?”患者家属质问。

“我们与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陈钰蓉解释起来。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医患纠纷在渝中区日益增多,由医患纠纷引起的矛盾和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渝中区聚集了全市近50%的三甲以上医院,来看病的人多,纠纷自然就多。”陈钰蓉说。

处理医患纠纷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官了”,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但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就像父子关系,所以不愿‘官了’。”陈钰蓉说。二是打官司,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时费钱又费力,患者一般也不愿采用。”陈钰蓉说。三是“私了”,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一些患者认为,小闹得小钱,大闹得大钱,不闹就没钱,于是,通常都采用极端方式大闹医院。”陈钰蓉说。

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11月25日,在渝中区政府主导下,由区司法局牵头,区卫生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以及医学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渝中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应运而生。这是全市首家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巡回法庭、保险理赔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从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到调解、理赔,这里可以“一站式”解决。

冲突

这起医患纠纷的起因是——孕妇因早产被送到医院。急救中,医生告知患者家属:“情况危急,需要抢救,要打3000元一支的针药。”

“行。”患者家属答应了。

抢救结果——小孩没保住,药单上却出现了9000元针药费。

“说的是打一支,药单上却变成了三支。”孕妇的丈夫立马就火了。

“我们不可能用一支就出来问一下你们,这样会耽误抢救时间。”医生说。

“没耽误时间,那你们怎么没保住孩子?”孕妇的丈夫愤怒得像头狮子。

医患双方在陈钰蓉面前争吵起来。

通过观察,陈钰蓉发现患者家属中有两个核心人物,一个是孕妇的丈夫,一个是孕妇的外公。

“你们跟我来一下。”陈钰蓉把他俩带到一旁。

“娃儿没保住,还用了这么多冤枉钱……”不等陈钰蓉开口,孕妇的丈夫就开起了“机关枪”。

“是为了抢救孩子才用的那么贵的药。”陈钰蓉说。

“一用就是三支,我们得卖多少斤菜才赚得回来哟!”孕妇的外公抹着眼泪说。

“那药有没有必要用,你们也都问了,是不是?现在孩子的妈妈身体虚得很,你们这么闹起,不是让她想起娃娃更难受吗?”陈钰蓉劝解道。

家属们不说话了。

陈钰蓉顺势提出:“你找100多人来堵医院,只会激化矛盾,让事情越来越复杂。”

“我们就是觉得委屈,你说哪个愿意花了钱,人还没了嘛!”说话间,孕妇的丈夫眼睛红了。

“我很理解你们的心情,但要解决事情还得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陈钰蓉继续劝慰说。

“行!听你的。”孕妇的外公说。

经过陈钰蓉一番劝说,患者家属终于安静下来。

调解

下午1点,陈钰蓉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医调中心医调委办公室。

医调中心下设医调委、巡回法庭、法律援助站、保险理赔中心四个服务平台。医调委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组成,巡回法庭由区法院法官组成,法律援助站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组成,保险理赔中心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组成。“每个服务平台挑选的都是行业好手。”陈钰蓉说。

“现在,我们来商讨一下补偿经额。”陈钰蓉说。

话音未落,孕妇的丈夫就高喊起来:“100万元!”

“手术存在风险,你们是签了字的。如果这么胡闹,我们一分钱都不给。”院方代表说。

“不赔就去告你们,把你们告到关门!”孕妇的丈夫脖子上青筋爆起。

“好,你们要告,我带你们去见律师。”陈钰蓉激将说。

陈钰蓉起身把孕妇的丈夫和外公带到隔壁的法律援助站。

“从整个事件来看,院方并没违反规定,如果打官司,别说100万元,就连赔偿金都不太可能争取到。”李勇律师分析道。

孕妇的丈夫不说话了。

“以‘补偿’而不是‘赔偿’的名义跟医院谈,可能还会得到更多的利益。”李勇说。

孕妇的外公也泄了气。

陈钰蓉见状,再次激将:“你们还告不告啊?隔壁就是巡回法庭,我带你们去。不过,走这个程序最快也要三个月才能判决。”

“不告了,我们听你的,陈老师。”孕妇的外公连忙说。

陈钰蓉回到医调委办公室,找到院方代表:“他们若继续闹下去,会影响医院的名声。再说,打三支针药,你们确实没告知他们,娃儿也没保住,所以,你们还是应该适当给予补偿。”

“好吧。”院方代表点头同意。

下午4点,医患双方代表又重新坐到一起。半个小时后,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补偿患者两万元。

陈钰蓉立马带着医患双方代表来到渝中区人民法院,签订协议书、和解书,院方当场支付补偿金。

医患纠纷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事伦理 医事法律 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医患关系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焦点问题。患者及家属因为不满意医疗服务而进行投诉,甚至付诸暴力和极端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其结果,导致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为求自保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碍于医学的进步和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就医患关系可能涉及的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社会原因进行粗略地探讨,以期对解决紧张的医患关系有所裨益,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1.医患关系与医学伦理共识

“伦理”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主要指人们行为的具体原则和规范。通俗来讲,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准则。“医学伦理”,是指在医学和医疗服务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原则,其核心是医患关系;即,“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医疗服务活动纠纷,所应遵守的规则。“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方”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家属以外的其他亲朋好友。

“生老病死”是人的自然属性的一部分,是人和自然的伦理关系;而医患之间的伦理关系,主要是指“医”与“患”之间的人和人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医”和“患”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对抗疾病,获得健康的价值和生命。从根本上,无论是医师,还是患者,出发点是相同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因此,应当认识到:没有一个医生不想医好自己的病患;同时,患者“求”医,也不是抱着找麻烦、打官司的初衷。在这个利益共同体当中,无论哪一方都是不可或缺的。无患既无医,无医既无患。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治愈疾病,取得良好疗效。医生要利用自己精湛的技术积极施治;患者要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战胜病魔。这是双方共同信任的基础。而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往往缺乏的就是本应具有的这种信任,缺乏必要的社会沟通和伦理共识。

2.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诚然,医患关系紧张究其根源,也有社会普遍诚信缺失的问题。但这还不足以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对此尚需进一步进行深入分析:

2.1从经济层面来看,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医疗行业从总体上看虽然是一种公共服务,同时也是整体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一方面,医疗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医学技术水平的状况有着密切关联;另一方面,医疗行业也是要依靠社会持续经济投入作为支撑,才能不断进行改善和进步的一个社会领域。因此,只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医疗服务行业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高的质量上得到不断改善,在“质”和“量”两方面不断地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对医疗服务公共产品的需求。所以,归根结底,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最终取决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等诸多因素,并受其制约。

2.2从社会心理层面来看,我们对医疗服务“消费”的认知并不是十分清楚

毋庸讳言,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市场化经济条件下,医疗服务已经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消费”。但这种“消费”与我们日常生活所说的“消费”究竟有着什么样的不同,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并不是十分清楚。首先,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和“患”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对等的。在一般的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中,消费者是在具备足够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情况下,自主决定买卖等行为;但是在医疗“消费”中,作为“卖方”的医院及医生在医疗信息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买”、“卖”双方的地位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甚至是具有“垄断”地位。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买与卖、服务与消费有着极大的区别,也是医疗服务社会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其次,在医疗“消费”中,患者作为“买方”的消费心理,也和日常消费有所不同。因为事关健康乃至生命,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往往会失去在日常消费中所具有的情感和理性。很多患者认为,只要付了钱(有的甚至不计任何代价),就理所应当将疾病治。但由于现代医学技术还远远达不到治所有疾病的程度,患者或家属,尤其是在生命不能挽回的情况下,往往认为出钱“消费”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生命、健康,反而落得人财两空;或由于高额医疗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便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是极端情绪。作为“买方”的“患方”,无法接受有些疾病尚未被认识、无法治的这一医学现实、医疗风险,从而引发“消费心理”上的巨大落差。

由是观之,在当前这种普遍社会心理的情况下,医方作为“卖方"也应当对此有足够的重视。

2.3从法制层面来看,我国医事法律立法工作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且大部分为庞杂的技术性部门规章。简言之,法律的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足,医疗法律规范系统性整合及有效运行不够。200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是仅就部分医疗行为及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解释,加以重新规定。并未能将医疗社会关系整体提升到法制化、制度化应有的层面。使得解决医疗纠纷的实际工作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基础。所以,在社会普遍认为“看病贵、看病难”的同时,“打医疗官司更难”。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从总体上我们在立法层面尚未对这一社会普遍性问题给与足够的回应。

然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医疗服务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势必带来日益增加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演变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果立法工作还无法及时跟进,必将导致整个医疗服务行业、司法实践工作进一步的尴尬与无奈,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且进一步地伤害我国卫生事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

综上可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其存在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尽管复杂、多样,但从根本上说,不外乎是与医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及人文理念等社会文明程度诸多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纵观历史,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在不同的发展程度上,共同遇到的一个问题。

3.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建议

就我们目前而言,笔者认为,解决医患纠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并加大全社会的关注力度:

3.1加大医疗管理体制和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方面是政府提高对医疗行业的投入,使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真正回归公益;同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扩大和丰富医疗资源,并且形成适度竞争,满足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另一方面,不断拓宽和提高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更重要的是,把涉及民生的权益性投入和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保障性支出相关法律立法,尽快提到日程、尽早出台,使经济改革的成果不断惠及到全民;把不断满足“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社会基本公平诉求,作为深化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不断推进。

3.2加快医事法制建设工作

短期内应当修改、提升一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使之成为统领医疗服务行业的基本法律,基础性法律;与《医师法》《药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综合配套,系统整合,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长期来看,不妨参照国外立法例,把《全民健康促进法》《医院法》或《医患关系法》等涉及到医疗社会关系和全民健康领域的行业性、全局性法律列入立法日程;把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医疗社会保障的投入,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保证国家的预算和支付不低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夯实经济和法律基础,推动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

3.3大力宣传和普及医学常识,并把它作为一个全民事业、全民工程来对待。

把宣传和普及医学常识作为全社会、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一项义务,把医学常识的普及工作落实到基层。这既是我国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的要求,也是社会沟通与社会认知的必要过程。这种医疗软环境的改善,势必会提升和改善医疗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从而促进和达成“文明行医、文明就医”方面的更多的社会共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医患伦理关系氛围。

3.4社会主流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医风,改善社会认知,构建良好的社会交流对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