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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

入室盗窃案

入室盗窃案范文第1篇

为加大对“盗抢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从2016年至2019年,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入室盗窃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现场易被人为活动破坏,痕迹物证难以保存;犯罪分子不断增强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日趋智能化。本文通过对近年广州白云区此类案件认真研究,分析总结,提出对策。

关键词:

入室盗窃;手段;现场勘查;痕迹物证

1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1.1入室盗窃案件具有高发难破性

在各类刑事案件的现场中,盗窃案件现场数量最多,比例最高。2015年较2014年发案总量略有下降,但是盗窃犯罪仍居高不下,尤其入室盗窃更为严重。此类案件高发难破,不只对居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影响到公共安全。

1.2作案时间具有规律性

入室盗窃案件的作案时间呈现出规律性。季节上,在夏秋季节发案比较集中,冬季发案数量减少,夏季天气炎热,人们喜欢开窗睡觉,门不上锁,使得犯罪分子有机会入室盗窃,但冬季气候寒冷,人们在夜间休息,关闭窗户,不利于作案。时间上,白天发案的概率也大于夜里发案的概率。白天犯罪分子多选择的作案时间段为8:30至11:00、下午14:30至16:00,即在住户上班、学生上学时的工作日里作案,在此期间作案容易得手并且不易被人发现。而双休日有人在家时作案减少。重大节假日人们外出也是案发的高峰期。夜间时,犯罪分子多选择凌晨以后夜深人静之时作案,此时人们已沉睡,即使室内有轻微响动,人们也不容易惊醒。

1.3现场易留痕迹物证、易被破坏

罪犯盗窃,很容易留下证据。比如犯罪分子在现场进出口处容易留下手印、足迹、挖、撬、开锁、攀登等痕迹;会使用工具撬砸锁柜、抽屉等,从而盗取到财物,在相应位置也会留下手印、工具撬压痕和翻动痕迹。这些现场痕迹能反映出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特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个人特征。有时,嫌疑人将犯罪工具和物品遗留在现场和附近。因此,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重视并认真收集,对于发现犯罪、认定犯罪是十分重要的。随着指纹鉴定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指纹比对已经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方法,现场足迹也是各案件的重要串并依据。在DNA鉴定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勘查人员对现场遗留的可疑烟蒂、毛发、斑痕等生物物证的发现与提取也越加重视。同时,随着公安视频侦查技术的发展,社会中也广泛应用各种视频监控,通过监控画面不仅可以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也能为法庭诉讼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由于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的特殊性,以及一些住户对痕迹物证的保护意识较差,容易对痕迹物证造成破坏,使得痕迹物证较难提取。利用技术开锁犯罪,这种方法锁损坏小,之后仍能正常使用;有的犯罪分子在翻动财物之后会对现场进行掩饰,以致于事主不能及时发现屋内的不正常情况;或者有的失主在多日之后取用财物之时才发现家中财物被盗,使得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早已被严重破坏;甚至有的失主还因碍于面子,怕家中被盗的消息传出而不敢及时的报案,这样对现场信息的分析判断,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都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也加大了串并案的难度。

1.4作案目标、物品选择具有针对性

对于中心城区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户多在居民小区里,尤其高层的住户是侵害的重点。在作案之前一般事先踩点,暗中摸清目标住户的家庭人员组成、生活规律、上下班时间的情况,确定作案时间、进出路线、准备作案工具。作案人一般选择看起来较为富有的家庭,也会选择住出租屋、烂尾楼房的一些经济情况一般的居民住户为侵害目标。作案人在实施盗窃活动时,多选择易于携带、盗窃价值大、容易隐藏、便于销赃的物品。首选现金,其次为金银首饰、手机、名贵手表、古玩珍邮等价值大体积小的物品。也会选择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或者其他容易搬动的家用电器等。其中,选择在白天作案的犯罪分子,为了方便多数就地取材,如会在住户厨房取用剪刀、磨刀棒、菜刀等作为撬压工具,主要用于翻找卧室衣柜、床头柜等抽屉里的贵重财物;选择在夜间作案的犯罪分子,由于怕动作太大而惊动正在熟睡的事主,作案方式多选择以夜窃摸袋为主,他们会把事主放于客厅或者卧室的钱包、手提袋、衣物等物品悄悄转移(如到厨房、卫生间或者室外),然后再进行翻找财物。而对于涉保险柜的案件,犯罪分子多选择使用工具撬开保险柜直接盗走柜内财物,多人作案时会选择将保险柜搬走。

1.5作案手段具有多样性、智能化

作案手段,是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方法。通过对作案手段进行分析,以确定作案人的数量、职业特点、个人技能,有助于分析作案工具,是否惯犯、以及案件是否需要串并等。犯罪分子根据现场实际条件选择不同的方式进入现场,主要有门窗进入、攀爬侵入、趁隙潜入等。从门侵入时,多使用螺丝批状工具、扳手状工具进行暴力开锁,而暴力开锁也是广州市该区近几年来才出现的作案手段,且快速发展,2012年暴力开锁案件占了总入室盗窃案件的36%;采用拨弹开锁、压弹开锁、锡纸开锁等方式的技术开锁,此类案件大多在白天发生,选择没有楼道防盗门的小区下手。非常见的有勾锁、锯锁、钻锁、口香糖塞锁芯开锁等方式。或直接用脚破门而入,使用工具撬撞门以及溜门等方式。随着智能化开锁技术的发展(如技术开锁等),使得作案人进行入室盗窃活动的作案时间缩短、得手快、手段隐蔽、遗留痕迹物证少、事主发现晚;并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犯罪分子作案时多戴手套、穿鞋套等以达到不留“痕迹”的目的,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全新的、巨大的挑战。攀爬撬窗入室,以夜间发生为主。作案人常用撬棍、钣子、钢锯条、千斤顶等工具破坏防盗窗钢条的焊接口后钻入。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攀爬脚手架、煤气管道、空调主机台架等攀附物入室,或者以楼道伸出口为搭脚点翻厨房窗、卫生间窗入室。也有的是借助矮院墙、顶篷或其他搭脚点翻阳台窗入室作案。因此,展现出的是多样化、智能化发展的犯罪手段。

2入室盗窃案的现场勘点与对策

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是刑事调查的第一要务,占据了侦查工作的重要地位。现场勘查的两个重要部分是现场访问、实地勘验,实地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固定犯罪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依据等。现场访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事主和相关人员的调查访问,查明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查明案件的发生情况、查明被侵害财物的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情况。只有将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两者相互结合,才能保证现场勘查的质量,从而为案情的分析判断、侦查计划的制定、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分的依据。本文对于入室盗窃案现场勘查的重点,主要从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2.1对出入口的勘查

入室盗窃案件现场的出入口是犯罪分子进入、离开现场的通道。经过统计分析,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出入口,多为建筑物的门、窗、墙等处,作案人在此有较多的动作接触,往往容易留下痕迹物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案人的人数、方法手段、对现场环境的熟悉程度、职业特点、有无作案经验等。并且,出入口也是住户日常生活频繁接触的地方,导致犯罪分子作案留下的痕迹物证容易遭到破坏,增加了勘查的难度。因此对于及时保护现场和对现场进出口的勘验必须重视,其能对判断案件性质提供方向(如内盗、外盗、内外勾结、流窜作案等),为侦查提供线索、确定方向。对出入口的勘查首先应该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发现、确定出入口;分析出入方式;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

2.2对现场中心的勘查

盗窃现场的中心部位就是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活动场所,是被盗财物的存放并被嫌疑人触摸、翻动过的物品和处所。主要是柜子、箱子、橱、包、抽屉等。由于现场中心物品是作案人的主要目标,作案人往往在此活动时间较长,会有翻动、触摸、撬、钻、砸等行为,是犯罪信息比较密集的部位,往往留下更多的痕迹,是勘验的重点。勘验手印。要分析作案人的作案过程,考虑其在活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并留下手印的物品。对于戴手套作案的嫌疑人,在其紧张或兴奋的心理下,或为了更好搜寻钱财时可能会脱下手套,此时易在其接触过的物品上留下手印。在现场上对手印的显现多采用多波段光源照射、粉末刷显的方法,对于现场不易显现的则应原物提取后通过实验室化学、物理方法显现。勘验足迹和其他附着物。足迹多遗留在出入口、通道、翻动集中的部位。有时也会遗留在床单、纸张、椅子、杂物上面。要使用多波段光源等仪器设备,及时发现可疑足迹,可通过静电吸附或者比例尺拍照的方法提取。勘验重点部位,同时要注意其他可疑痕迹、附着物、遗留物,如现场可疑的血迹、烟头、粉末、纤维、斑渍等。这些痕迹多会遗留在工具痕迹表面、粗糙物表面上。同时也要注意可能在现场遗留的工具、手套或其他的随身物品。

2.3对现场的勘查

现场也称关联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中心的必经之路,包括院落、院墙内外,道路和来去沿线。现场与中心现场共同形成一个整体,对现场的勘验,有利于分析作案人的来去路线;判断其是否有过踩点、潜伏、窥测、徘徊、逗留行为以及作案后埋藏、瓜分赃物的行为;可以通过足迹勘验分析作案人数和他们的个体特征,并且可以将现场勘验的足迹与实施现场勘验的足迹进行比对,证实是否为同一行为人。因此,必须重视对现场的勘查,并结合实施现场的勘查,共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

2.4入室盗窃案件的防范措施

入室盗窃案件的防范,首先应该从加强公众自身的防范做起,即加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公安机关、居委会,应该进行深入住户家里或者以媒体宣传方式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使公民自身建立起防范意识。应该告诫居民家中不能放置大量现金,而应该存入银行;应该将金银首饰、相机等贵重物品存放于较隐蔽处,也不能随意向外人透露家里的经济情况;要认真保管好自己家里的钥匙,并对钥匙的增配情况进行记录,不把家里钥匙随便留给别人;进出门时锁好门锁,并认真检查,防止不法分子趁人不备溜门进入;当发现家里有可疑动静或是发现家中被盗时,要及时报警,并且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现场痕迹物证被破坏。

3结论

在我国,所有刑事案件中发案率占最大比例的就是盗窃案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心城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也上升为当前公安工作中的重点。本文通过对2014年和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分局技术中队所勘验登记的入室盗窃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入室盗窃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即案件高发难破;作案时间有规律;现场容易留下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却易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因素遭到破坏,增加了现场勘查工作的难度;作案目标有针对性;作案手段多种多样。结合入室盗窃案件的以上规律特点,本文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出发,对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从而为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和痕迹提取率提供依据与参考。最后,本文对入室盗窃案件的防范对策做出了相关思考,从居民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只有公安机关加强对犯罪的“打、防结合”、居民自身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控制入室盗窃案件的发案率,才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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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巡防队在维护社会稳定,严密治安防范网络,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以防范、打击盗窃自行车,特别是进入居民楼院撬盗自行车及入室盗窃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通过广泛宣传、加强巡逻、打击现行等有力措施,在全区巡防队中掀起防范、打击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违法犯罪活动高潮,有效遏制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力维护我区社会治安大局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领导,区综治委成立防范、打击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武任组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文智、中原公安分局副局长昔新年、巡防管理办公室主任康青山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广治、祁西杰、王军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巡防办康青山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乡(镇)、街道综治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导工作开展。

三、方法措施

此次专项活动分为防范和打击两个主战场,做到有机结合,同步进行。

(一)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活动氛围。设置专栏板报、小喇叭广播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向居民群众宣传强化自行车管理的重要意义和预防自行车失窃、入室盗窃等日常防范的知识,使居民群众切实了解、感受到党委、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自我管理、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教育居民群众在自行车或家中财物被盗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巡防队员发现和打击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犯罪活动的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教育培训活动。通过教育培训,使巡防队员了解和掌握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以及防范和打击方法,提高他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大巡逻力度,不给犯罪分子作案时机。各乡(镇)、街道综治办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和调配队员,将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的队员调配到发案较多的地区。巡防队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前一段时间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的发案规律和特点,突出巡逻重点,及时调整巡防力量,在易发案时间段、地段加大巡逻密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作案时机。巡防队员在巡逻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细心观察有无可疑情况发生,对可疑作案人员,可暗中监视或设法约束住。对现行盗窃违法嫌疑人,要奋勇擒拿,扭送到公安机关。

(四)采取蹲点守候、等有效措施,抓获并扭送一批现行盗窃自行车、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巡防队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对经常发生自行车失窃的停车点及居民楼院、村庄,组织精兵强将蹲点守候,死看硬守。力争现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扭送一批盗窃自行车、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坚决打掉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公安民警与巡防队员实行“捆绑式”巡逻,增加防范、打击力度。各乡(镇、街道)综治部门与派出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的社区或村庄,实行民警与巡防队员捆绑式巡逻,提高打击和处置现行违法犯罪的能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防范、打击盗窃自行车和入室盗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向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案件高发的社区警务区增派民警,带领巡防队员周密巡逻,严密社会面控制。同时,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盗车惯犯、累犯和盗窃自行车的团伙。对查获的累犯、惯犯和团伙犯罪成员,要强化审查措施,正本清源,扩大战果,不遗余案。要依照市政府下发的新的劳教标准,提高对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该报捕的报捕,该劳教的劳教,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形成对盗窃自行车和入室盗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盗窃自行车和入室盗窃案件的高发势头。

四、工作要求版权所有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区治安巡防队中开展防范、打击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专项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平安和谐中原,争创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的又一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有效地解决居民群众十分关注的自行车失窃、入室盗窃问题,使居民在家安心、出门放心,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必须性和重要性,把这项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搞好保障,做到部署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全力抓紧抓好,切实抓出实效。

(二)讲求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各乡(镇)、街道综治办一定要认真研究本地盗窃自行车犯罪及入室盗窃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活动方案和防范、打击措施。活动中要扎扎实实,有的放矢,力求实效,严防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在治安巡防队中开展防范、打击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专项活动,是根据治安巡防队的职责所决定的,决不是让巡防队代行公安机关职责进行侦查破案。因此,各乡(镇)、街道一定要加强对巡防队员的法纪教育,要求巡防队员严守“六条禁令”,在活动中做到不越权、不错位,在发现和控制盗窃自行车及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扭送至公安机关或拔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活动中违法违纪的巡防队员,要严肃查处,从严处理。

(四)严格奖惩,奖优罚劣。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战果统计工作,对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巡防队、巡防队员要逐一登记,并在每月20日前报区巡防办。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的巡防队,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巡防队员要大力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信息上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半月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向区巡防管理办报告一次,每月报一次工作小结。活动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典型事例要随时上报。

入室盗窃案范文第3篇

一个以曹学洪为首的外地来沪特大盗窃团伙日前被警方一举捣毁,涉案370余起,案值高达200余万元,其中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今年9月下旬,杨浦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获悉:一批外来人员时常在中原地区一家茶室内聚众,赌资常为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经查,这伙外来人员经常在杨浦、普陀、宝山、徐汇、虹口、闵行等地以单个或两到三人为一组,趁黄昏居民不在家,入室盗窃。 

10月10日,杜明银、吴应能等6名嫌疑人准备乘长途客车回乡之际,被守候在车站的民警一举擒获。在茶室内的王存万、肖正雄等22名嫌疑人同时落网,民警还在其他暂住地抓获多名嫌疑人。整个行动共抓获40人。经审讯,这批嫌疑人先后共交代了374起盗窃案件。 

警方提醒市民,天黑时,即使人不在房间,最好也能把灯开亮,然后拉上窗帘,从而使居心叵测之徒无从窥视室内;在厨房做饭时,也要注意卧室内动静;便于携带的贵重财物,最好分散摆放,以免被窃贼来个“底朝天”。

入室盗窃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宿舍 盗窃 对策 校园财产安全

引言

高校学生宿舍是每一个在校大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其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及正常的校园教学秩序。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化、规模化,科研生产和后勤服务的社会化,高校与社会逐渐相互交叉,相互渗透;部分师生安全意识淡薄,疏于防范,导致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研究高校盗窃案件发案的原因及其规律和特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规律和特点

1.1作案方式多样化

1.1.1顺手牵羊、乘虚而入

前者是指趁受害人不备,将放在桌上、走廊、阳台等处的钱物信手拈来而占为己有;后者是指趁被害人不在,房门抽屉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后者手段比前者更辣,胃口也大,如果宿舍管理混乱,人员混杂,或是寝室老是不锁门唱空城计,则往往给人以可乘之机。

1.1.2撬门扭锁

此类盗窃手段毒辣,探得宿舍内无人即采取插门缝、撬门锁或直接撞门等手法入室行窃。特点是室内翻动较大,抽屉、箱子常被撬坏,主要窃取目标是现金和价值较高又便于携带的贵重物品。

1.1.3窗外钓鱼

即犯罪分子用竹竿等工具在窗外将被害人的衣物等贵重物品钓走,有的甚至把纱窗弄坏,钓走被害人放在桌上、床上的物品。

1.1.4翻窗入室

通过攀爬气窗、窗户、阳台等进入室内盗窃。没有安装护栏的窗户、露台,包括门上气窗,窃贼都有可能翻入。盗窃目标与撬门扭锁者往往相近。

1.1.5溜门行窃

乘人门未关严或室内无人之机盗窃作案。作案手段与“顺手牵羊”相似,但性质不同。“顺手牵羊”是临时起意,溜门入室是有备而来。此类偷窃目标主要是现金、手机、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如盗窃时被人发现,常以找人等借口脱身逃走。一般不带作案工具,作案时间短,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如果不能在现场人赃俱获,破案难度很大。

除上述五类外,还有:偷配钥匙,预谋行窃;以会友、找老乡、卖东西等名义混入宿舍,乘机行窃等。

1.2组成特性

作案人员组成主要有三类:一是内部人员,多为本班、本寝室或生活在周围的其他人员,或被高校处理的离校人员,他们对事主的生活规律及钱、财、物存放地点非常了解,一旦动手,极易得逞,作案有目的、有准备、速度快,现场极少留有破坏痕迹。二是外来人员,往往打扮成学生模样,以认老乡、探亲友、找同学、寻求帮助、推销物品等为借口,混入学生宿舍伺机作案;三是内外勾结,校内人员串通校外人员进行作案,他们对侵害对象和目标比较了解,往往容易得手。

1.3侦查复杂性

无论是顺手牵羊,还是溜门行窃,通常都是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手法简单,甚至被盗现场往往遗留的痕迹物证很少很难提取,破案难度很大。

1.4时间规律性

由于学生的生活规律性,作案时间多发生在以下时段:

1.4.1刚入学或放假前,宿舍较乱时易被盗。

1.4.2假期,易发生撬门扭锁盗窃。

1.4.3上午第一、二节课时或晚自习时易被盗。

1.4.4夏秋季节,开窗睡觉易被“钓鱼”盗窃,开门多,易发生乘虚而入的盗窃。

1.4.5学校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外来人员剧增时,发生盗窃的可能性也增加。

1.4.6学校开大会、考试、周末看电影等,因宿舍同学走空,易被盗。

1.4.7新生军训期间,宿舍长期无人居住,易被盗。

2.主要原因

2.1治安环境复杂

近年来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生成倍增加,随着科研、后勤的社会化,学校与社会的交往更加频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日益加深。网络的普及给校园带来了一系列消极不健康的因素,并迅速在高校内传播和扩散,使得高校内部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诸多高校地处城乡结合部,周边商店、饭馆、网吧等商铺林立,马路上摆摊设点,从业人员复杂,周边环境相当混乱,缺乏有效治理,极为复杂,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把高校的学生公寓当成作案的“乐园”。

2.2防范意识薄弱

学生自我防范意识薄弱是造成目前学生宿舍盗窃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学生初入高校,脱离父母的庇护,思想单纯、警惕性低、缺乏社会经验等特点,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往往十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例如:外出不关门,现金、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到处乱放,开门睡觉,门锁坏了不及时修理,门窗不牢,钥匙保管不当,对外来人员不闻不问,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交友不慎、引狼入室,致使盗窃案件频发。

2.3法制观念淡薄

一方面,近几年伴随着高校的扩招,学生人数急剧增加,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素质参差不齐,极少数在入校前就有劣行为或品行不端,再加之大学生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手机、电脑、MP3等贵重物品在学生中的拥有量逐年提高,部分学生依靠家庭经济优势超前消费,个别同学受扭曲价值观的影响,相互之间盲目攀比,放松了思想、道德方面的修养。淡薄了法律意识,崇尚资产阶级价值观,见利忘义。他们不是比学习,比进步,而是在学业上不思上进,敷衍了事;生活上经不起高消费的诱惑,比吃喝,比名牌,比出手大方,当钱不够消费时就萌生了偷盗的动机。另一方面,虽然法制教育早已纳入高校教育计划,是大学生的必修课,但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效果欠佳,致使少数学生对违法违纪的界线十分模糊,贪图小利,以身试法,直至步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2.4各项安全措施滞后

当前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普遍滞后于社会和高校的发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门岗制度不严,缺乏有效管理。多数情况下,门岗成了“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摆设,没有真正起到第一防线的作用。二是校园总体安全防控体系不完善,防范力量相对薄弱。尤其是学生公寓区防盗基础设施差,投入不足,管理不严,没有“人防、物防、技防”的相互配合,公寓楼值班室的第二道防线没有切实起到作用。三是后勤社会化后,学生公寓由学校后勤集团管理,以至宿舍楼内的治安防范工作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甚至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各项安全制度是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任何一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缺失,都将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高校的安全,学生公寓的安全,需各职能处室、后勤等部门齐抓共管,各尽其职。单靠保卫处一个部门,无法有效地遏制学生公寓内的盗窃案件发生。

2.5震慑力不足

属地派出所破案率低,打击和防范力度不够。高校保卫部门没有执法权,保卫门只是校内安全防范、协调、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案件的职能部门,在高校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只能报公安部门,请他们来立案调查;另外因公安机关任务量大、治安压力大、人员少、资金少,再加之高校学生公寓盗窃案件大多相对价值不大、线索少、办案难度大,公安机关一般也只是出警到现场,了解案情,难以进行有效的侦察工作,造成破案率低,从而导致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频频作案。公安机关的“打”和学校方面的“防”难以有效结合,形不成“打防结合”的合力和震慑力。这样导致高校学生宿舍盗窃案多发,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3.措施与对策

针对宿舍盗窃案频发的问题,总结管理经验,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和校方应高度重示,要从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高度,从维护高校和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解决好当前学生公寓盗窃案频发的问题。其主要措施有:

3.1齐抓共管,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预防和打击校园违法犯罪特别是宿舍盗窃案件仅靠学校保卫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高校要把安全防范与高校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和经费保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实行倒查机制,追究责任;对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与评优、提干挂钩。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3.2加大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学生宿舍盗窃案件的频繁发生,大多与同学们的思想麻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有密切关系。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是防止盗窃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高校保卫部门要担负起宣传和教育的责任,作为职能部门,保卫处要发挥好牵头的作用,主动与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管理处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联合举办安全教育讲座,通过报告、橱窗、板报等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安全防范的知识。学生工作部门要配合保卫部门,使安全教育制度化。通过种种途径的宣传教育,让师生员工认识到盗窃作案的伎俩和危害,将安全防范转化成师生的自觉行动。

3.3加大力度,构筑安全防范体系

安全防范体系是指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人防是指要组织一批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保卫干部和护校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巡逻。物防是指在重点部位安装防盗门、窗等设施进行防范。技防是指用监控系统、电子报警器等高科技手段进行防范。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贵重的教学科研设备越来越多,而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更新,单靠人防、物防已不能适应高校治安的需要,必须加大投入,发挥高科技的优势,提高防范能力,实践证明技防系统的运用在预防犯罪和事后破案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3.4寝室联防,构筑区域联防机制

通常,高校的宿舍安排,为便于管理,一个班级或一个专业的学生基本上都居住在相连的几个宿舍,由于大家彼此相互熟悉,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一种小型的区域联防机制,比如可称之为“室联防”机制。“室联防”机制就是由几个宿舍的同学组成一个共同防范的区域,当有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进人这个联防区域时,任何一个处在此区域的同学都要自动承担起安全保卫的任务,提高警惕,密切注视,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3.5强化打击,提高威慑力度

高校盗窃案件发案率高,但破案率低,打击威慑力不足。一是掌握规律定预案,潜伏守候捉拿案犯;二是追查赃物提案犯;三是熟悉环境细破案,在周边细找破案线索;四是深入复杂环境,打听相关信息。在加强侦查破案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只有在净化校园内部环境的同时,努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学校创建良好安全秩序,才能达到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良好的目的。

入室盗窃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盗窃罪;司法认定;定罪量刑

一、新型盗窃行为入罪的立法原意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多发、表现形式各异,有些行为虽然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但是同样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典型的代表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入户盗窃”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住宅的安全,“携带凶器盗窃”极有可能由取财型犯罪上升为暴力型犯罪,“扒窃”往往采用掏包、割包、拎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新型盗窃在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人身安全也构成威胁,区别于一般的盗窃。故《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第39条对盗窃罪做了修改,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且这三种盗窃没有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的要求,只要实施相应的行为即可构罪,这修改较好的回应了司法实践对刑事立法的需要,但同时也给盗窃罪司法认定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二、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三种新型盗窃

(一)“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

在《刑八》之前,对于未达数额较大的“入户盗窃”也存在入罪的可能,如《盗窃罪解释》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八》之后只要“入户盗窃”一次理论上就构盗窃罪。降低入罪门槛后,入户盗窃更须准确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的行为。

关于入户盗窃中“入户”的理解理论上多有争议,笔者认为,关于在入户盗窃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中“入户”的解释,入户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参照《抢劫解释》、《两抢意见》中关于入户的界定来认定入户盗窃中的 “入户”是合理的,理由如下:首先,将户理解为居民住宅,符合我国一般公民的传统的价值认知,在住宅中发生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也严重侵犯了住宅的安宁权,能更好的体现刑法对住宅安宁权的保护;其次,入户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轻于入户抢劫罪,在目前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状态下,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不宜在现有关于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再次,入户盗窃入罪的立法原意是因为此类犯罪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的安宁、容易引发民众恐慌,因此,将“户”理解为居民住宅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最后一点,在实际案件中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比例较高,按照抢劫罪关于“入户”的界定来把握入户盗窃中的“入户”,可避免司法实务中因为“入户”标准的不一而导致审理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时出现的衔接问题,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保持词义理解的一致性和平衡性。

“入户盗窃”不同于“入室盗窃”。 有人认为,对于“入户盗窃”中 “户”的理解应在“入户抢劫”中“户”的司法解释基础之上进行适当延伸,将“入户盗窃”中的“户”由家庭生活的特征延伸为生活、工作区域。笔者不认同此观点。“户”应当具备生活起居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室”的外延要大于“户”,而“室”的功能不局限于生活居住,还可以用于办公、经营等,进入他人办公室、集体宿舍盗窃就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关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商住两用”的情况,即白天用于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晚上作为生活起居之用的,应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行为人在夜间或其他停止营业实践进入该场所盗窃,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2、行为人入户的非法性

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也即强调行为人“入户”目的必须是非法的。严格区分“入户盗窃”与“在户盗窃”,入户盗窃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问题,在户盗窃则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目的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明显大于合法进入户内、在户内临时起意的盗窃行为,如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罪,就不当扩大了处罚范围,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那对于以其他非法目的(如杀人、等)非法侵入住宅,在杀人、过程之中或之后临时起意盗窃的,是否按入户盗窃处罚?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此情况应按一般盗窃处理。实践中该如何判断入户盗窃与临时起意在户盗窃呢?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常识综合判断,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供述入户的合理性、入户时间等来判断,正如民谚所说“夜入民宅,非奸即盗”,如果入户时间是深夜、与户主彼此互不认识、互不往来、入户理由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则入户非法性就极高。

3、盗窃行为必须发生在“户” 内。

入户盗窃的行为人必须在户内,行为人以伸入方式盗窃如身体没有进入户内,只是借助于某种工具如钩子、竹竿或手直接深入窗户等方式从户内取得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的追诉标准的,可以按普通盗窃定罪科刑。同时,户内是否有人不影响入户盗窃行为的成立,因户内是否有人对于公民住宅安全的威胁没有多大差异,即使户主事后知晓其住宅被侵犯其住宅安全感同样会受到侵害。

(二)“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能够用于行凶的器具实施盗窃行为。《刑八》之后,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数额,均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古语有云: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携带凶器盗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用最严厉的刑法来规制。携带凶器抢夺直接定性为抢劫,但携带凶器盗窃还是定性盗窃。“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随时可以将凶器加以使用。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凶器的认定。

认定“携带凶器盗窃”的关键是认定什么是“凶器”。按照汉语的表达习惯,凶器是用于行凶的器具。《抢劫解释》第六条和《两抢意见》第四条在“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中将“凶器”明确区分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和其他器械,学者如张明楷将凶器分为两类: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根据《抢劫案件解释》、《两抢意见》,行为人只要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便构成“携带凶器抢夺”,而对于用法上的凶器,行为人须“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才可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笔者认为,在理解“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时,应当与之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对了携带其他器械是否属于“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综合判断。同一法律中词义理解应保持一致性和平衡性,当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被人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必须是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行为人携带用于撬门、撬锁的螺丝刀、起子、老虎钳等作案工具,不宜评价为“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

2、“携带凶器盗窃”指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即“携而未用”。这一点也可以参照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在此不再论述。

(三)扒窃的司法认定

《现代汉语词典》将“扒窃”解释为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笔者认为,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客观上一般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的场所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医院、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二是行为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贴身放置于身边、可直接控制的财物。财物与人身关系密切,使得在被害人财物受侵害时,人身也受到潜在的威胁,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

三、新型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考量

现行刑法对新型三类盗窃没有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的要求,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可构罪,可见新型三类盗窃均是情节犯而非数额犯。但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一概入罪呢?笔者持否定态度。虽然新型盗窃行为没有数额、次数的限制,但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总则对犯罪有着隐性的“量”的要求。《刑法》第13 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刑法总则的“但书”规定对刑法分则中的盗窃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制约意义,新型盗窃不能排除“但书”的适用。司法工作人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依据事实、经验做出判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转为治安处罚,实现公正与效率双赢。

情节犯也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分,如抢劫犯是典型的情节犯,不论是否截取到财物均构成抢劫罪,但是只有实际攫取财物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抢劫既遂。新型三类盗窃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罪与非罪的讨论,对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量刑。由于新型三类盗窃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或三次以上,就可直接根据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来定罪量刑,因此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型盗窃案件大部分是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轻罪案件。笔者认为,对于新型盗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具体量刑:

(一)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的量刑:其法定刑与数额较大的盗窃相一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为了实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后适用实施细则的案件平衡,对入户盗窃和扒窃的基准量刑起点实践中可调低一个月左右,再根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它情节调节基准刑,最后在确定宣告刑。

(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时的量刑:按照传统的数额来量刑,再根据实施细则“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多次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2)入户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可以增加根据数额得出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20%以下,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可以同样适用。

可见,《刑八》虽然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盗窃罪惩罚的范围,但是并未加重对盗窃罪的量刑,三种新型盗窃罪的基准刑罚配置也相对轻缓,呈现出“严而不厉”的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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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 八) 》理解与适用[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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