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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广告

短信广告

短信广告范文第1篇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短信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要求和约定标准提供短信广告服务,由甲方支付相应价款。

1.2

广告概况

1)

内容:

2)

期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

数量:文字短信:

;彩信:

4)

单价:文字短信:

;彩信:

5)

其他约定: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2.1

本合同价款 固定 (固定/暂定) 为: 陆仟

圆整(¥ 6000 元)。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各类成本、政府报批费用、利润、税金等,并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调整。

2.2

本合同付款方式采以以下第 A 种方式付款:

A.一次性付款

广告并经甲方确认后 15 日内支付。

B.月度支付

1) 每月 1 日前,甲方提供本月结算单,约定投放广告的信息数量以及乙方相关赠送内容;

2) 每月 5 日前,乙方提供上月结算单、月度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内容。甲方确认后,则在每月度投放期满后 25 天内付款。

2.3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发票;乙方未提供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4

支付方式采用:支票 转账 现金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

”业务系统,通过短信方式向特定用户群个性化短信。

3.2

甲方可以随时检查和督促乙方系统故障、发送错误等问题,并要求乙方改进。

3.3

短信发送对象须经甲方确认后发送。

3.4

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要求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文件真实、合法。

3.5

甲方必须合法地使用乙方的短信系统资源,不得利用乙方的短信资源散布反动、暴力、色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权利义务

3.6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支持互联网的合法中文短信平台资源,并保障短信系统符合的畅通和正常运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供企业短信服务。

3.7

乙方负责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常规技术支持,并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必要的培训。

3.8

对于甲方信息的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在前予以及时的提醒和更正,以保证短信内容的合法和健康性。

3.9

为保证短信的时效性,甲方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后,乙方必须在 小时内作出确认。

3.10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平台调整的特殊情况,乙方必须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协商另行的时间。甲方取消委托的,双方据实结算合同价款。

3.11

乙方确保手机用户接收信息免费。如有发送对象因为接收乙方发送之短信或信件而产生费用,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12

乙方同意甲方在期间内,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同时享有投放权。

3.13

其他: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0.3 ‰支付违约金。

4.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或约定数量或约定发送对象发送短信,或未按约定内容发送短信或短信内容发送错误的,均视为未发送。因乙方未发送的,应当就每条未发送短信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为

元。乙方未超过 3 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3

乙方实际发送短信数量少于甲方要求数量的,减少的数量由甲方确认和结算后,据实扣减。

4.4

乙方有义务尽力避免因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情形造成乙方服务系统的中断,并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乙方设置专人接受甲方的故障通知,在接到故障报告 48 小时内,乙方负责对故障进行检查并予以解决,在72小时之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迟延的,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决定退订或接受另行调整时间安排。

4.5

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因此引发第三方诉讼、索赔等,则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除外。

4.6

乙方未尽约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的广告内容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向乙方追究,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损失、追偿费用、聘用律师产生的费用。

4.7

其他约定: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为执行本合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技术产品或资料,除非提供方声明为可公开资料,则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以及双方的法律顾问、财务、审计及其他顾问、双方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否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4日内,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对方、附上政府或相关权威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方损失扩大的,免除责任。

6.2

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第七条 通讯联络、送达

7.1

本合同需要双方确认的内容,由专人负责:

(1)甲方负责人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2)乙方负责人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负责人变更,应当迟至变更后三日内有效告知对方。

7.2

在本合同执行中需要双方认可的资料、通知和违约情况均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正常发出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国内EMS特快专递方式的发出之日、或挂号信发出后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生效、解释、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发生效力。

9.2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份,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有:

(1)附件一 “ 价格清单

”;

(2)附件二 “ 短信发送确认单

”。

9.3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相同效力。

9.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短信广告范文第2篇

手机短信息是新世纪一项新兴的电信业务,为我们的通信交流带来极大的实惠与方便,,手机短讯成为新世纪最“”的电信增值业务。它为手机族开启了全新的传讯界面,实现了两个用户之间最直接的信息交流。这种个性化服务很受一些时尚人群和商界人士的欢迎。然而,时尚也便意味着年轻,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同样存在不完善的一面,在我们充分享受着手机短信的方便带来的喜悦时,垃圾短信广告可谓无孔不入,使我们也无奈地接受着各种垃圾短信的侵扰。我们看到,同样是广告,传播健康、的公益广告到目前为止在手机短信息中并没有多少,可垃圾短信却已是源源不断。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利,如何能把“最直接的信息交流”这把双韧剑用好,让用户对手机短信息彻底放心、称心,不再有苦无处诉呢?本文从手机短信息的特点和功能入手,对手机垃圾短信广告进行了,就短信息广告在客观上给手机用户带来的干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以及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最后,对其手机短信广告侵权的救济方式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认为克采取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

关键词:短信息、垃圾信息、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

一、手机短信广告功能的利弊

在被称为信息爆炸的今天,信息交流已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信息交流的渴求比以往任何一个年代都要来得迫切。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通讯以其、方便、快捷、私秘程度高等优势也日渐“平民化”。近几年来,手机中因实用而备受推崇的功能是短信息功能。据电信部门权威解释,短信息是指:手机点对点收、发中短消息或在手机上输入规定代码点播股票、航班、天气、新闻等信息。手机短信息目前已成为新世纪最“时尚”的电信增值业务,它为手机族开启了全新的传讯界面,比之中文传呼机,它可以跳过话务员这个合法的“第三者”,实现两个用户之间最直接的信息交流。而每发一条消息0.1元的收费,也远远低于使用手机直接通话。这种个性化服务很受一些时尚人群和商界人士的欢迎。然而,其负面也日渐显露:色情段子、商业广告、垃圾信息等充斥着用户的手机,令人不胜其烦。而在这当中,垃圾信息的危害最为突出,使人们正常的安宁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

二、手机短信广告的特点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1]显然,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是以手机短信息为广告媒介的商业广告。那么,何谓广告媒介?广告媒介是指传播广告信息的中介物或手段。传统的广告媒介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2]相比较于传统的广告媒介,手机短信息具有自己的特点:

1、短信息内容的不可区分性

传统的广告媒介是面向公众传播信息,并不包含私人间的信息交流,而手机不仅仅是一个广告媒介,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种通讯工具,在交流的信息中包含了大量的私人间的通信信息,这是手机短信息与传统广告媒介的根本区别。正是因为手机兼有通讯工具和广告媒介的双重角色,在短信息发到手机之前,我们不可能对接收到的是广告还是私人通信信息提前做出区分,从而预先做出处理。

2、短信息接受方式的无奈性

短信息中私人通信信息和商业广告相混杂,均是以短信息的形式出现,这决定了手机用户选择了短信息服务,就必然选择了同时接受短信息商业广告,要么,只能选择关闭短信息功能。因此,其接受方式具有无奈性,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3、短信息接收的提示性

每当用户的手机接收到短信息时,都会以某种形式(铃声或振动)加以提示,此时,用户的正常安宁生活就会受到干扰,只不过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用户由于没有接收到过量的短信息,加上所收短信息多为私人通信内容,并没有察觉这是一种干扰,这其实也是信息交流的需要。

三、垃圾短信息广告的法律分析

由于短信息存在内容上的不可区分性,接受方式的无奈性以及接收时的提示性等特点,使得手机用户在使用了短信息功能之后,商业短信息广告便可未经用户同意,趁虚而入。在当前相应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短信广告侵权事件屡屡发生,而受害方的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

法制早报网中有一则新闻---《短信侵权需立法遏制》,主要内容是“因联通骚扰短信致女友分手”,2004年4月刚刚到浙江余杭工作的胡志强,在手机入网联通后因不断收到带有色情内容的骚扰信息,导致女友怀疑而分手。2004年10月,胡志强起诉了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院认为胡志强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的入网客户,状告的却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两家单位均是独资经营的分支机构。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起诉。2005年1月,胡志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4月,他又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胡志强不得不撤诉。

类似的骚扰短信强制服务问题绝大多数手机用户都遭遇过,但苦于找不到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广大手机用户(消费者)只能忍受这种短信的无休止烦扰。相对于民事侵权表达方式而言,这是一个全新的面孔。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粗浅论述:

(一)短信息广告在客观上给手机用户带来的干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骚扰信息显然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其为侵权。因为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本身就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入网协议,正是基于他们的合意行为才引起了二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单就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客体为运营商向手机用户提供因其缴纳话费而产生的服务行为;内容即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短信息广告服务商及运营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然而,由于侵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侵权行为主体的多重性,故实现救济面临诸多挑战。从以上事例中可以看出,正因为胡先生的诉讼主题不适格,而法院亦无法认定,故屡遭撤诉。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

目前手机短信的发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机间点对点发送,通过人工声讯台发送,网站发送和网上软件发送。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如: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发送的各种服务和娱乐广告造成侵权;公司向用户发送各种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普通用户之间发送的一些广告、娱乐信息、黄色信息以及其他短信造成的侵权等等。大量的非法短信一般采用网站和利用机软件发送。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所有短信都必须经过移动电信的平台才能最终到达接受者的手机。也就是说,在垃圾短信广告发送过程中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有两部分主体:一是短信的直接发送者,二是提供发送服务的企业。而这类企业又包括两类,一种是物理网络运营者NP(NetworkProwder)为用户进行信息发送提供物理基础,主要为电信企业;另一种是介入服务者IAP(InternetAccessProwder)通过租用电信企业的公用通信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服务@。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客体主要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上一节所述,在短信广告侵权行为中,其客体主要为短信服务商们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由上可知,短信侵权并不是唯一主体,且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在发送商业短信息广告的不同主体之间,考查具主观意志,在其整个侵权的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相互之间并没有任何意思联络,不存在合意侵权行为,只是对手机用户构成一个共同的侵权危害结果。由于加害人的复杂性,本文对运营商或普通用户实施的行为予以简要论述。而重点就服务商与提供发送的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发送商业垃圾短信广告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探讨。

查阅欧美在相关的法律指令中对该种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本质上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欧盟与商务有关的法律指令中规定:服务者违反法律禁令外,符合下列条件时对其所传输的信息不负责任:1.信息是由他人发送的;2.信息的接收者是由他人而不是由服务商选择的;3.服务商没有选择或更改其传输的信息内容;4.信息的运输,存储是自动的,中介和暂时性的,切不超过合理所需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不要求服务商履行审核监控义务,只有在服务商知道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不阻止的时候才承担责任,否则不予承担。笔者以为在商业短信息广告的侵权行为中,因其服务商和发送者与侵权行为的相对方即手机用户之间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归责原则应区别对待,严格认定服务商与发送者之间谁的过错,或其共同过错。对于服务商负有审核监控义务不履行且知道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不予阻止的时候应采取推定过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独采取过错原则则显然不现实的,因为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服务商是否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对于发送者与服务商串通,利用服务商掌握用户的号频资源优势来发送手机商业短信广告则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对于发送者连续发送短信广告致使用户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而服务商不作为的,则应采取公平责任原则,只有按照以上的归责原则详细加以区分,才能有利于其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

对于运营商向用户发送各种服务和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属于运营商直接侵权,并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竞合。不管这类短信收费与否,其发送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和事后的追认,否则一律构成侵权。因为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同时也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可能不该支付的费用支出。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而滥发短信的行为,损害了用户利益,侵犯了用户的安宁权,构成侵权。而且,手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入网协议时,二者之间就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基于这种民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发送的各种服务和娱乐短信,违背了其与手机用户间约定的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

对于公司向用户发送各类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这类短信通常收取高额的费用,每条可以达到5元人民币以上。这类短信构成侵权的原因主要是用户事先未订制,事后未要求继续发送,而网络公司向用户连续或间断地发送了这类娱乐短信并通过运营商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费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运营商有故意或过失,构成与网络公司共同侵权,运营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运营商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手机用户订制了网络公司的短信服务,网络公司通过运营商收取不正当的费用。如收费陷阱,恶意收费,而运营商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由网络公司单独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运营商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普通用户之间发送的广告信息、娱乐信息、黄色短信以及其他短信造成的侵权,由侵权用户承担责任,但运营商应承担对短信的监控义务,如果运营商明知某条短信为侵权短信,在技术可能、许可的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短信继续传送,则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在其责任承担范围内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手机短信运营商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垃圾短信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接受者同意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短信的未经接受者同意垃圾短信显然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

2.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很多垃圾短信的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3.所有的垃圾短信除了具有上述违法性外,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比如说第一类违反了刑法、行政法规等法律;第二类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第三类违反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于他们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其内容适应不同的法律责任。

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构成法律上规定的侵害生活安宁权这一一般人格权的信息量应当达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这很难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造成侵权的因素应包括商业短信息广告发送的时间、在单位时间内收到商业短信息广告的次数以及受害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应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按普通人的一般认识能力作为主观的认定标准,对以上造成侵权的各因素加以考虑,最终做出判断。 四、 救济措施

关于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侵权的救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关于制止垃圾电子邮件的新规则中,对发送商业性手机短信息也作了规定。新规则要求发送商业性手机短信息的用户须在短信息的标题中加上“广告”字样。这就是说,如果企业要发送未经用户许可的手机短信息,必须在标题中明示广告,从而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政府部门可命令其停业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将课以罚金或给予刑事拘役。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手机商业短信息侵权行为。在短信息的标题上加上“广告”字样,只是在短信息传到用户的手机之后,用户能够区别于私人通信信息,但由于短信息的提示性的特点,用户依然受到的干扰。

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对手机商业短信广告侵权进行救济:

事前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在目前使用的主流手机中,均有信息台的功能,通过此项功能,手机用户可从当地无线服务供应商处接受各种栏目的信息(例如状况、新闻等)。该功能提供了将商业短信息广告和私人通信信息加以事前区分的可能。因此,事前救济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设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即手机须具备有信息台功能或相类似功能的技术支持,并且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开启或关闭该功能,对不同类型的手机短信息(私人信息、商业广告、新闻等)的提示方式(铃声、振动或不提示)加以选择。条件之二是必须由法律对发广告的商家和无线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商家若采用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发送广告,必须与无线服务供应商达成协议,再由服务供应商根据用户是否在手机信息台中对该服务进行选择而加以发送。通过该救济方式,将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是否接收的选择权交给了手机用户,一方面避免了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使这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得以继续保留和,使有需要的用户可以得到更多的资讯。

事后救济,即司法救济途径,这是对手机商业短信息侵权的最终结的救济手段。对于那些绕过无线服务供应商直接将手机商业短信息发送给用户的商家,手机用户的权利若因此受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行为加以认定,判定商家侵权,从而使用户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手机入网的规定极不规范,用户无须通过登记,通常是花几十元便可随便买到手机SIM卡,从而入网,因此,一旦发生侵权,很难追究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所以,关于手机的入网的规定,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这样,才有可能构成一个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侵权的完整的法律救济体系。

资料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4)刘德良: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J].民商法学.2002年02期

短信广告范文第3篇

1、在手机桌面点击设置图标进入设置界面;

2、点击通知中心;

3、点击信息;

短信广告范文第4篇

2、沟通从短信开始。

3、沟通永不失联。

4、让短信更高效。

5、短信软件,让全世界听见你的呐喊。

6、爱沟通,零隔膜。

7、不止于短信。

8、群发短信用软件,方便快捷效率高。

9、让短信更懂生活。

10、开创短信营销新时代。

11、短信你我他,服务为大家。

12、用短信解决问题。

13、发短信也能这么潮。

14、让你与顾客更亲近。

15、让沟通成为一种时尚。

16、短信新平台,效率赢未来。

17、文字承载情怀。

18、沟通从未如此简单。

19、发短信用软件,方便快捷效率高。

20、重新定义短信。

21、沟通无限,短信致远。

22、沟通永不止步。

23、短信里的高速互通。

24、短信软件,e键倾心。

25、别把我当成手机短信。

26、短信沟通任我行。

27、智能传递短信。

28、通信改变生活,短信创造价值。

29、用短信完成超越微信的沟通。

30、见证沟通的奇迹。

31、让沟通更美好。

32、短信拉近距离。

33、好的沟通就是几条短信而已。

34、短信之间,沟通无限。

35、沟通就是这么简单。

36、给你不一样的短信体验。

37、短信架起心中桥梁。

38、让短信创造价值。

39、畅聊无极限,轻松用软件。

40、短信营销,快捷高效。

41、短信你我,连通你我。

42、开创短信营销新天地。

43、短信你我她,方便千万家。

44、不只是短信。

短信广告范文第5篇

中国书法院展览馆青年书法家赵豪杰,最近被手机短信广告骚扰得不胜其烦。

中国书法院展览馆赵豪杰:很多时候都是一些贷款、买房、医疗美容、开发票之类的垃圾广告信息,真是烦死人了

小赵8月31日收到的这条“女性私密养护”广告短信显示,发件人是13260197879这个手机号码。记者随后拨通了这条广告短信中留下的联系电话。

记者:这个信息,对于我们来说是垃圾信息。

金莎国际安全抗衰老机构业务员:我知道,这个是群发的。

记者:你怎么知道手机用户的号码的啊?

金莎国际安全抗衰老机构业务员:我们公司给您发的信息的话,是一个号段的人都能收到,不是单纯给您一个人发的。

记者调查后发现,这些手机号码发送的垃圾短信,大多数都是由打着广告公司或者科技公司旗号的单位或个人,用某种特殊的短信群发器材,通过电脑操作把短信群发出去的。

那么,垃圾短信的推送者,他们又是从什么渠道,获得这种特殊装置的呢?

中关村是北京市电子产品批销企业的一个集中地,记者刚走进这家科贸电子城,很快就有导购人员把记者带到了公开销售短信群发器的柜台前。售货员从柜台里拿出了一个盒状的短信群发器,并且告诉记者,这类短信群发器属于非法产品,但持续畅销。

北京科贸电子城售货员:厂家,都没有厂家,厂家谁都不敢打,那明令禁止的。

记者:好用吗?

北京科贸电子城售货员:我们一个礼拜就出二三十台。

而科贸电子城对面的海龙电子城,柜台明面上没有摆放短信群发器,暗地里却一直在销售。

记者调查发现,海龙电子城卖短信群发器的商家并非个别,10楼的这家卖场,也在发售短信群发器。

北京海龙电子城售货员:卖得也不是一个两个。

记者:是吧,刚刚不是听你说不让卖吗?

北京海龙电子城售货员:肯定是不让卖。

记者:不让卖,你们还卖?

北京海龙电子城售货员:你说这话,现在还不让招嫖呢,还有嫖的呢,对吧。

记者在这里花费700元购买了一个短信群发器。公司技术人员告诉记者,这种短信群发器使用方法很简便:把手机卡插入短信群发器,连上电脑,安装好光盘里的软件,然后通过电脑便可以随意输入短信内容、导入手机号码来群发短信。短信收件人手机号码,除人工输入外,软件还会按整个手机号段来自动群发短信。

北京海龙电子城售货员:比如说,你是139,、138什么的,然后,后4位是确定地区的区号,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然后4位你不用(输入),然后再自动随机生成很多的号码。

技术员还向记者透露,为了隐藏手机卡群发短信的踪迹,一些专用软件,能够改变电话主叫和被叫关系,让手机用户难以查找群发垃圾短信的手机卡源头;有的软件还能生成群发短信的虚拟手机号码。

他告诉记者,这种插单张手机卡的短信群发器,每小时发600条短信,每天最少能够发送14,400条短信。如果使用同时插8张手机卡的短信群发器,每天发送的垃圾短信量就会超过11万条。

记者注意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曾多次发文,要求开展垃圾短信整治工作;而移动、联通、电信等三大电信运营商也曾签署治理垃圾短信的相关协议,专项整治垃圾短信。然而,时至今日,垃圾短信骚扰不断,一些投放垃圾广告的人甚至认为,群发垃圾广告短信是种正常的社会行为。

记者:群发的,那用户不是很无辜吗?

金莎国际安全抗衰老机构业务员:先生,就是您也好,我也罢,我们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很多的信息和广告,那您如果说无辜的话,可能很多人都很无辜,这个是社会的一种方式,那肯定社会中各个行业都会做广告,很正常的的呀!

在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中,有相当一部分短信发件人显示的并非手机号码,而是以106等特定数字开头的一长串数字符号。那么,这类垃圾短信,又是如何群发到用户手机上的呢?

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有不少公司在“百度”花钱推广“短信群发”业务,这家成都依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称使用的就是“106”数字开头的短信群发代码。

记者在成都市的国栋中央商务大厦10楼找到了这家公司,业务员向记者透露,公司从2006年开始做群发广告短信业务,已经积累了多个行业的客户手机号码资源,群发广告短信精准率超过80%,每个月发送各种广告短信数量惊人。

成都依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一个月下来发几千万,几个亿的短信条数,就是相当于几亿个目标客户发出去了。

这名业务员告诉记者,他们群发的广告短信,短信代码都是以106数字开头一串数字,每条仅需5分钱,是手机卡短信群发器发送短信成本的一半。价格低廉,加上短信发送状态快捷、稳定,使得该公司短信群发业务量持续增长,个中奥秘,在于这家公司群发的广告短信,是直接接通过电信运营商网关,也就是短信群发通道推送出去的。

成都依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我们就是直接从移动那边接过来的。最终通道,发短信都要经过移动、联通、电信这三大网关。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按照工信部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推行的集团客户短信群发业务,只能供单位内部使用,不允许把这个短信群发代码通道私自转为经营群发广告短信牟利。

然而,记者几经调查终于发现,移动公司本身就在推行与集团客户mas业务合作,而短信群发正是mas业务,也就是移动服务器或相关应用软件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名移动公司客户经理告诉记者,企业只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就能和移动公司签订短信包年合约,再提供一个网络ip地址,移动公司就会为合作企业的电脑安装调试好相关软件和系统设置,并给合作企业分配一个以106数字开头的群发短信服务代码、也就是短信群发通道,这个企业便能够自己直接通过移动的网关端口群发短信。

记者注意到,在移动公司的mas业务的“合作条款”中,已经明文限定作为合作企业的集团客户,不得将集团短信服务代码,也就是短信群发通道用作经营性质业务。而多年来为移动公司mas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的这名专业人士却向记者透露,虽然明面上移动公司已经规避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可背地里,却另有隐情。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mas业务技术支持王卓:这几年运营商的考核任务比较重了,然后,他才会往外扩散这个业务;你想吧,移动公司任务重了的话,肯定要完成任务,完成任务的话,他就不会分对象了,什么公司都接,广告公司也接,房地产也接。

记者调查发现,不仅如此,移动公司为了扩大短信群发业务量,甚至还会为短信群发企业谋划对策,应付相关监管措施。比如,建议企业在短信包年费用不变的情况下,签订多份合约,开通多个广告短信群发通道,一旦被关闭了一个通道,可以随时启用另一个通道,继续群发广告短信,而不会中断群发业务。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锦江分公司客户经理李筱莉:他要是端口被封了的话,也只能通过我们这边想办法,把这个端口开起来,我之前做过。

记者:之前做过,是吧?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锦江分公司客户经理李筱莉:对,他们做的是房地产(短信广告),他们那边有个特殊情况,刚刚遇到十的时候,把它关了。

记者:十的时候,把它关了,后来怎么又打开呢?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锦江分公司客户经理李筱莉:后来风声就没有那么紧了的时候,再开的。

多位移动客户经理告诉记者,移动短信群发业务,每条短信资费仅为5分钱,而且,移动公司还会把短信包年费用的30%至40%,返利给广告短信群发公司,如此折算下来,通过106等短信群发通道推送的广告短信,实际资费仅为3分钱左右;而广告短信群发企业收取广告主每条短信的费用则为5分钱以上,中间至少有2分钱利差。一家小型的广告短信群发企业月发1000万条短信,每月获利不少于20万元,而移动公司则从中直接获利30万元左右。

记者还注意到,为治理群发垃圾短信的问题,工信部曾严格规定,运营商群发短信通道只能给各自的手机用户群发短信,不能相互交叉群发短信,从而试图由此压缩垃圾短信群发的空间。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移动为了推广短信群发业务,早就已经通过技术支撑公司免费为短信群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整合涉及移动、联通、电信的“三方短信群发平台”,消除了短信群发相关限制,让短信群发畅行无阻。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锦江分公司客户经理李筱莉:它都是自有端口,它的端口是1067,然后是给你一串号码。反正就是如果说是联通、电信的,它相当于是在这个端口上面再增加一个软件,增加软件的话,就可以把其他的业务(绑进来),但是这个短信的费的话,它是另外计费的。因为就相当于我们是跟联通或者电信公司结算这个钱的。

而这名业内专业人士还向记者透露,有不少发送垃圾广告短信的“三方通道”平台,在各个省都有电信、联通和移动的短信群发通道,按照现有的查封群发垃圾短信端口的监管措施,难以伤及其筋骨。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mas业务技术支持王卓:比如说,你现在用四川的通道,被封了的话,我可以把你切到,就是说外面的三方通道啊,可以切到其它通道上去,比如说可以接到贵州去,接到云南去(照样发广告垃圾短信)。目前有几种方式,就是说你开几个账户,比如说你开两个mas通道,如果说,你这个封了之后,然后再转到另一个通道里,再发(短信),然后,这边再申请解封。

记者:谁来转,转到另一个通道?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mas业务技术支持王卓:移动。

记者:那他为什么自己封自己,自己封了,又来倒腾,又来解封?

中国移动集团四川公司mas业务技术支持王卓:政策是上面出的,然后对策是下面来做的。

这名专业人士上网向记者演示了这个三方短信群发平台的实际使用效果。他登录进入这个短信群发平台后,操作界面就像短信群发器的软件操作界面一样使用简便:先输入广告信息,然后导入需要发送的手机号码库,再轻轻点击这个短信发送按钮,短信立即发送到了目标用户的手机中。记者注意到,这个平台发送出来的广告短信显示的发送人正是以106开头的一串数字代码。

那么,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三大电信运营商,在面对手机用户对垃圾短信的投诉时,又会作何反应呢?

移动手机用户小赵8月31日收到的这条招生广告垃圾短信,显示的短信代码正是以106开头的一串数字符号:106550101828557788。记者首先拨通了中国移动10086客服电话,要求核查这条短信的出处。

中国移动客服人员:总之,您刚刚说的,并不是移动公司发出的。

记者:不是通过你们网关发出的吗?

中国移动客服人员:不是。

记者接着拨通了中国联通10010的客服电话,同样要求核查该垃圾短信出处。

中国联通客服人员:不是我们联通公司的。

记者:那是哪家公司发出来的?

中国联通客服人员:这个的话,具体不清楚。

而中国电信10000客户服务人员同样告诉记者,以106开头的这条垃圾短信代码,和电信公司没有关系,不是电信的网关发送出去的。

记者:那是咱们电信的网关发出来的短信吗?

中国电信客服人员:不是的,先生。

记者随机选择了移动手机用户在8月28日收到的、短信代码为106575585288的这条“代开发票”垃圾广告短信再次进行调查。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三大电信运营商都同样声称,短信代码以106数字开头的这条垃圾短信,不是他们的短信群发通道发送的。

中国移动客服人员:单位的平台发送的,它是对外发送的,它一次发送一个(短信),可以对好多号码发送。

记者:那它不用经过移动的端口,网关吗?

中国移动客服人员:它的端口,也有联通的、也有移动的、也有电信的。

记者:您根据这个代码,分辨不出来是不是移动的端口啊?

中国移动客服人员:这个目前不是移动的端口,目前不是移动的平台发送的。

就这样,这条短信代码以106数字开头,无疑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短信群发通道推送出来的垃圾短信,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的口中,成了一条找不到“娘家”、毫无来由的垃圾短信。

为规范手机卡管理,减少垃圾短信的出现,工信部要求,今年9月1日起,手机必须实行实名登记。然而,9月6日,记者在成都等地的一些小卖部、手机专卖店,不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仍然买到中国移动的手机卡;而在中国移动这家正规的营业大厅,记者用随口编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同样买到了一张中国移动的手机卡。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营业员:你的卡的名字就是这个人的名字,那个身份证号也是这个。

记者:这个是我刚刚编的。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营业员:你编的?

记者:应该没有这个(人名和身份证号),我记得这个就行了,是吗?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营业员:对,你记得这个是你,如果以后你要办什么业务的话,你必须拿这个人的身份证。

记者:反正记得这个号?填这个就行了,是吧?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营业员:对。

记者:开通就能用吗,插上卡就能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