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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

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

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范文第1篇

“铃铃”下课铃声响了,五(2)班的同学们高高兴兴地吃着面包呢!咦?她们在做什么呢?哦!原来她们刚刚才开完一次辩论会呀!在品尝胜果呢?

在三天前,老师就叫我们大家回家准备“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老师早早地就把我们分成了“开卷一定有益”方和“开卷未必有益”方,我被分成了“开卷未必有益”方。这三天,我一会儿在电脑上查找关于“开卷未必有益”的事例和一些关于读书未必有益的名人名言,一会儿我又在课外书查找相关的资料,一会儿又联系生活实际来写我个人的观点。

盼望已久的辩论会终于来了,老师首先让我们再次准备一下,预备铃声响了,教室里顿时沸腾起来,大家跃跃欲试,带着必胜的决心,老师大声地说:“辩论会开始,这次我们围绕“开卷是否有益。”正方代表唐瑞佚站起来胸有成竹地说:“我认为‘开卷一定有益,’书是知识的源泉,杜甫曾经说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读过的书成千上万数也数不清,积累优美的词语,使自己成了著名的大诗人。”我方侯卜文也毫不示弱,立刻站起身大声反驳:“汉代刘向曾经说过:‘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书是以种良药,但是,如果我们整天都吃药,那么它将把你拉入死地,因此,开卷未必有益。”

我方的谭雁如补充说:“德国出了一本书叫《我的奋斗》,德国的人们看了这本书因此牺牲了自己的生命,难得这样开卷还有益?”正方代表唐瑞佚灵机一动,抓住了我们班爱看书的颜子贤举例说:“我们班的颜子贤,每天吃饭、洗澡、上厕所也看。正因为她博览群书,所以知识丰富,妙笔生花,这不正好表示了“开卷一定有益。”我方顿时鸦雀无声。

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范文第2篇

“铃~~~~~~”清脆的上课铃打响了,一场关于“开卷是否有益”辨论会在紧张、激烈的气氛中开始了。陈英毫先发制人:“在这个信息化的世界里,读书是我们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多读书可以拓宽我们的知识量,丰富我们的文学修养,对日后的说和写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方林州宣咄咄逼人说:“古人云:“开卷有益。”确实,这点我们不能否认。然而,现代社会的我们却并不了解古人“开卷有益”的说法,因为我们认为“开卷未必有益”。当然“开卷未必有益”这一说法并不是说多读书无益,而是说多读那些不健康的书籍便会对身心造成影响,没有好处。当你阅读得多那些不健康的书,你的中毒就会越来越深,从而导致你沦落,跌落万丈深渊,永远没有翻身的机会,那该是一个多么悲惨的命运啊!”

他说完后,大家想起了掌声,只见有的人点头,有的人小声地议论。陈英毫也不甘示弱:“对于好书是有益处的,这点大家都明白.所以要论证的是:所谓的坏书是否有它自己的一些益处呢?对于读书的益处来讲,大能大到使人大彻大悟, 痛改前非,走向光明之路,取得成功;小能小到学会几种写作方法,几个词,甚至认识几个字.这些都是读书的益处,没法否认的。因此不论它有多坏,在所谓的坏书里至少能学会一些写作方法,再不济也能认识几个字.这能说它无益吗?林州宣又说:“假如许多少年看了不该看的书,走向犯罪之路怎么办呢?陈英毫和林州宣你一言我一句的争辩了起来,大家能补充的补充,找资料的找资料,最后老师要我我们总结一下。乐桌佳说:“书是人类的朋友!”周浩南说:“有些书会让人遭到损害!!” ?

虽然这次辩论我们辨得难解难分,不分上下,但是却让我知道看书一定要有选择,要看好书,杜绝不良书籍,将来报效祖国!!名师点评:一场关于“开卷有益”的辩论会,小作者通过正反双方代表的激烈发言来展开了叙述,配合双方代表激烈的言辞,加上观众表情、心理等描写,一场激烈的交锋战就精彩地呈现了出来,还真得是旗鼓相当,不分上下啊!文章详略得当,语言生动。如果小作者能够先整体介绍一下这次辩论会的情况,例如辩论会的主题、辩论会现场的总体介绍等等,接下来再对重点人物,激动人心的过程进行详细叙述,最后对辩论会总一个完整的总结。那么文章完整结构会更完整,让读者看着也会更清楚明白。

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

一、反倾销立案前的会计举证问题

面对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指控,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反倾销应诉中作出充分的举证,就必须将有利于应诉的许多准备工作分解并融合到日常的会计管理工作当中,做好事前的预防与准备。

(一)规范的会计管理系统是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的基础

1.基于反倾销应诉目的的会计信息的组织与构建。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许多全面、详细的资料,如企业经营的基本法规资料、产品销售资料及数据、产品财务成本资料等。因此,在日常的会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应将企业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分类妥善保存;另一方面在设计日常核算账户时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二级或者更细致的子科目,以便对出口产品的型号,尤其是技术相对低端、价格水平较低的易涉案型号按照销往国家的国别明细分类,为产品成本及销售信息能合理、及时地分离出来做好准备。

2.营建诚信企业文化,规范日常会计实务操作。企业日常的会计处理方法、过程、结果符合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规范的要求是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基础,而有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谋求短期利益授意会计人员进行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这种做法的危害非常巨大。因为一旦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应诉企业提交的会计证据所依据的基本会计体系存在问题,就很难相信企业提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企业管理者要有反倾销的危机感和预判能力,避免短视,提高会计人员的诚信程度,保证企业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客观的反倾销应诉自我评价

1.评价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核查、评估过程中会全面了解、核查企业调查期内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并对照会计准则进行评估,二者是否相符是评估应诉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依据。

2.评价企业物流与会计处理过程及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一致。在反倾销应诉中,成本是核查的重点,而核查企业成本计算、成本处理是否正确和公允,主要方法就是核查企业物流账目是否账实一致、是否与产品材料构成配比、是否与会计核算同步、原材料等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值等。

3.评价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会计凭证、附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在应诉过程中,要求会计记录能完整地记录业务事项的全过程,并且所附的会计凭据能充分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4.评价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相关法律遵守的情况。在反倾销核查中,核查方会重点从会计处理中寻找企业是否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经营,如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否按《劳动法》要求处理,地方政府是否有超出法律范围的对企业的补助、扶持行为等。

(三)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体系

企业应将应对反倾销调查前置,也就是在国外未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制定并实施会计战略,最大限度地避免反倾销调查事件的发生。会计预警可从对内战略和对外战略两个角度考虑。

1.对内战略。(1)企业在制定出口规划时应了解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以避免触犯或尽量少触犯当地生产商的利益;(2)会计参与企业出口产品的定价决策,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安排相关的生产和销售;(3)强化出口产品更为明细的核算,及时计量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

2.对外战略。(1)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推断其将来可能的行为与动作;(2)搜集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得原料途径的相似性、国内市场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水平等;(3)收集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案例的资料和评论;(4)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支持,将多种来源的信息汇总、加工、综合。信息在综合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作为自己的职责并要形成国家反倾销数据库和案例库;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供预警信息。

二、反倾销审核过程中的会计举证问题

(一)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举证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将“替代国”制度适用于我国出口产品或经过苛刻的审查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和待遇。这种对我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做法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会计举证方面,首先,企业应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地位要求的会计账簿体系;其次,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应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再次,通过翔实的会计资料来说明企业是按市场经济体制运营的;最后,填写于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的会计数据能够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二)填答调查问卷的会计举证

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关键在于答卷和抗辩,会计人员要配合律师准确地回答问卷问题,并通过会计抗辩来反驳对方的指控,证明自己的观点。

1.认真研究调查问卷并填写相关会计问题。总体上来讲,针对中国的反倾销问卷包括调查问卷和市场经济待遇问卷两类。企业在回答问卷问题时,应当在与律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注意填写策略,不仅要按照问卷来回答,还要明白该问卷的结构与内容以及调查当局的意图,做到有的放矢。

2.全面、准确地回答反倾销问卷的会计问题。反倾销问卷实质上是一套完整、系统的测评方法,需要应诉方提供大量数据,并对应诉方进行现场核查,收集查证有关数据的工作底稿和计算依据。因此,贯穿于整个应诉过程的会计数据必须真实、可信,并可与供应、销售、生产及劳动工资等方面提供的数据和情况相互作证。另外,由于反倾销问卷中的调查问卷和市场经济待遇问卷是针对反倾销的不同角度设计的,故他们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并能够被证明其真实性,也就是说,调查问卷和市场经济待遇问卷应与审计报告的数据保持一致。

3.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抗辩陈述。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可有针对性地对申诉方指控的要点,从法律和事实上围绕应诉企业会计信息通用问题、被调查产品成本分配问题、替代国及替代国价格问题、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问题、申诉方所述的产业损害问题进行会计抗辩。

4.注意调查问卷回答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应诉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如不有意识地保护,这些商业秘密可能被外国竞争对手获知,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谈判的劣势地位。

(三)应对实地核查的会计举证

1.了解实地核

查的目的和会计内容。实地核查是为了验证应诉企业所提交的答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便公正地作出最终裁定。实地核查涉及的会计内容主要包括应诉企业所提交答卷中涉及的所有会计信息和资料、应反倾销调查当局要求提供的补充答卷中涉及的会计信息和资料、应诉企业主动向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交的其他会计信息和资料等。

2.实地核查中会计举证的准备。一般在核查人员进入企业前,反倾销当局会根据被调查公司问卷答复的信息列出实地核查大纲,确定将要核查的基本内容。企业应在核查人员实地调查前对这部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尤其需要合理确认以下事项:从企业成立至今每年的完整账册,包括审计报告、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准备解释与成本相关科目的基本会计方法;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账以及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正确、是否准确计入成本;银行贷款清单、还款和付息证明、其他借款的相关证明等。3.实地核查的支持环节。在整个实地核查过程中,建立信任非常重要,要使核查人员感到被调查公司所提交的信息是真实可靠、有据可依的。检查人员把未解决的问题或资料列示出来,直到得到答复为止,这就需要被调查公司能尽快找到相关的支持文件。因此,核查时的人员安排也很重要。核查时关键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并能够透彻地理解核查人员提问的意图,快捷反应,提供信息支持。

三、审核结果形成后的会计举证问题

在审核结果得出后,企业应马上对财务工作进行总结,在受到不公平判决时及时提供财务举证资料是最终获得胜诉的重要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核查人员如果以非充分理由否定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应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并提供更加详尽的举证资料,迫使核查人员改变错误判断。另外,无论反倾销应诉是胜诉还是败诉,企业都应该很好地对自己的财务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反省,总结已取得的有效经验,同时找出问题和差距,把反倾销工作看作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契机,为今后的反倾销应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会计举证是反倾销应诉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我国反倾销会计工作才刚刚起步,企业在遭遇反倾销时胜诉率低或不敢应诉。因此,必须不断总结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强化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技能,进一步发挥会计举证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J].会计研究,2005(01).

[2]颜延.会计学视野下的反倾销[M].中信出版社,2003.

[3]徐柯芝.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反倾销会计举证中的作用[J].财会月刊(会计),2005,(4):38239.

[4]周友梅.试论反倾销会计的若干问题[J].当代财经,2003,(11):1092113.

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阅卷权;辩护律师的地位

一、被被诉人的主体地位与阅卷权

现代刑事诉讼强调惩罚犯罪的正当程序,被追诉人不应再是消极的被惩罚客体,其程序主体地位已经得到全面的承认与保护。我国《宪法》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正之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体现了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

辩护权之“实际的和有效的”是被追诉人其他所有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基础。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教授认为:“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此项权利简称为阅卷权,属于被告最为重要的辩护权利,法理基础导源于听审原则之下被告的请求资讯权。”也就是说,辩护人的阅卷权权属于被告人,获取充分的资讯是被告辩护权实质有效的基本保障。

二、是否应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

(一)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之争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就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发生了激烈争论。反对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一些人认为,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其权利虽然来源于被追诉人,但这并不能必然地推出被追诉人也有阅卷权。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容易导致阅卷信息的滥用。被追诉人极可能其有罪或者重罪供述,作有利于自己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证人作证,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他们认为阅卷权权利行使主体只应是辩护人,基于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在向被追诉人传递资讯时可以做到相对客观公正,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相反,赞同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人认为,阅卷权属于被追诉人本人,辩护律师只是在行使阅卷权,是一种阅卷权实现方式的问题。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仅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更有助于辩方及早消化与调查控方传递的资讯,确保被追诉人自我辩护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被追诉方有效地进行审判准备,改善控辩双方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实现诉讼的公平与正义。

(二)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意义

从阅卷权权属的角度上,笔者赞同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首先,阅卷权既是辩护权的内容之一,又是辩护权行使的具体制度保障。阅卷权是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和要求。为使被追诉人能够拥有维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武器,法律设置了辩护权,而通过阅卷权的行使,被追诉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控方的证据和案件有关资料,以便充分准备,有效地展开辩护活动。其次,阅卷权能平衡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控辩双方的利益之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和关键。控方对犯罪进行追诉,其诉讼活动的重点必然是调查收集对被指控人不利的证据,而被追诉人则在诉讼中处于天然弱势,在自身利益的维护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基于被追诉人利益保护的考量而赋予了被追诉人阅卷权,能最大限度地矫正双方在案件信息掌握上的失衡状态。

三、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问题

(一)辩护律师的地位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职业独立于当事人。国内阅卷理论多引用日本、台湾学者的观点,在理论渊源上可追溯到德国。这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将阅卷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为辩护人。原因首先在于,作为辩护人的辩护律师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相对较少关系,而且律师本身有其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让其直接接触案卷材料,案件材料灭失的风险较小。同时,被追诉人对阅卷权的行使要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且在诉讼中多处于被羁押等不利状态,对涉案的法律问题多不甚了解,无法通过阅卷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赋予辩护人阅卷权以弥补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不足。

(二)辩护律师能否向被追诉人披露信息

无论如何,阅卷权都是被追诉人的权利,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善待。由于阅卷权被误解为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行使阅卷权与公权力相抗衡时自然不具有对等的地位,这也是几年来辩护制度改革举步维艰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为保证侦查机关“顺利”办案,不允许辩护人阅卷就是典型例证。国内对刑事被追诉人阅卷问题的关注首先来自于实践,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辩护律师能否向被追诉人披露行使阅卷权获得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规定,一些行业规范和地方性文件倾向于限制律师做出此种披露。例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但是,该规范没有明确保密的对象。事实上,辩护律师能否向被追诉人披露证据材料的问题,反映的根本上还是被追诉人的阅卷权问题。也就是说,在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追诉人能否阅卷的问题。

四、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建立的新契机及制度化进路

(一)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建立的新契机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为我们逐步论证和建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是案卷移送制度的转变。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法官庭前阅卷的预断,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只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在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即使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其阅卷权也无法有效实现。在全卷移送制度下,如果能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将是保障其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辩护权的重要契机。

二是证人保护措施的完善。德国和美国等国家之所以能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或证据开示权,很大程度上仰仗其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我国现阶段对证人的保护仍不完善,仓促地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确实令人担忧。

三是法官对阅卷权的救济问题。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实际上是一大制度创新,初步建立起了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但后面的“等”字也是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及其救济的一次良好的契机。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对该“等”又能做出合理的司法解释,阅卷权才能真正地得以保证。

(二)建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阅卷权属于被追诉人,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则是阅卷权的实现方式的问题,辩护律师向被追诉人披露案件材料是起的是一个辅助和服务、进行法律解释的作用,是双方的交流沟通问题,本质上还是被追诉人的阅卷权问题。在明确这些基本问题后,可以对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做出具体的制度建设。

1、阅卷的地点、时间和启动程序。各阶段的专门机关都应设有专门的阅卷地点,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则上,被追诉人在各个阶段都享有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核对讯问笔录、查阅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权利,阅卷范围过窄;同时,辩护人行使阅卷权也受诸多限制。

开卷是否有益的资料范文第5篇

来到梦想中心后,邹老师让反方座左方的两张桌子,正方座右方的两张桌子。等大家坐好后,邹老师大声地说:“我宣布——辩论会正式开始!首先请双方辩手上场!”话音未落,两方辩手便“刷刷刷”的站起身来。

“首先请正方辩手发言!”邹老师话音未落,潘心远便抢着说:“请问反方同学,难道看那些名著也会有害吗?”

“但是暴力、黄色书籍也会有害!一些人因为看了一些暴力书籍而去模仿,犯下滔天大罪。所以我们认为开卷未必有益。”何懿行立刻反驳道。

“请反方辩手注意,我问的是看名著是否有益!”正方再次诘问。

我方辩手赵恒然反问道:“请问看暴力、黄色书籍有什么益处呢?”

“你也可以多学几个字呀,学会一些写作方法呀!”肖雅心反击道,“而且你们没有听说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这句诗吗?如果你们不读书,能写出好文章吗?”

我方辩手一愣,随即哗啦啦翻起资料来,寻找着反驳的辩词。正方看反方无力反击,又得意洋洋的说:“就拿写著名《资本论》的作家——马克斯来说吧,如果马克思在图书馆不读三个房间大的书,他能写出《资本论》来吗?”

我方再次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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