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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有四失

学者有四失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四肢骨折;内固定;失败原因;处理对策

四肢骨折在骨科治疗中属于一种十分普遍的骨折类型, 四肢骨骼作为支撑人体结构的基本支架, 是人体正常活动的重要杠杆, 它通过肌肉与神经调节肢体活动[1]。因此, 临床治疗四肢骨折患者时, 不仅要使骨骼支架得到复原, 同时还要恢复骨折部位活动功能, 同时防止术后产生并发症。四肢骨折治疗的首选方法为内固定, 近年来,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 内固定材料也不断得到改革, 内固定手术方式不仅能提升四肢骨折愈合率, 还能改善患者生活质量[2]。然而, 因手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内固定材料质量不合格、术后感染等, 导致四肢骨折患者内固定失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3], 本文分析山东省淄博市金岭铁矿医院近年收治的四肢骨折内固定治疗失败的原因, 并对处理对策进行探讨, 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07年5月~2013年5月在本院使用内固定四肢骨折失败的患者30人, 男性21人, 女性9人;年龄最小15岁, 年龄最大79岁, 平均年龄为(33.8±2.7)岁;按照骨折类型对其进行分类, 7例肱骨骨折、10例锁骨骨折、4例股骨骨折、9例尺桡骨骨折。

1. 2 治疗方法 本次研究的30例四肢骨折失败患者均选用不同类型内固定方法, 其中有5例使用单钢板内固定、7例使用加压钢板内固定、3例使用双钢板内固定、4例使用螺钉内固定、5例使用重建钢板内固定、6例使用髓内钉内固定。

2 结果

2. 1 内固定失败原因 导致四肢骨折患者内固定失败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人手术操作失误, 占总数的3.3%;5人内固定材料不合格, 占总数的16.7%;4人治疗方法不合适, 占总数的13.3%;7人术后缺乏锻炼, 占总数的23.3%;4人螺钉固定不稳妥, 占总数的13.3%;4人术后感染, 占总数的13.3%;5人骨质缺损, 占总数的16.7%。

2. 2 相应处理 经过4~12个月相应处理后, 30例四肢骨折内固定失败患者中有4人产生轻微功能障碍, 剩余患者均得到有效治疗, 骨折部位的功能恢复正常。

3 讨论

3. 1 分析内固定失败原因 从此次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出, 引发四肢骨折患者内固定失败的原因有很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治疗方法不合适。从结果中可以看出, 因内固定方法选用不合适导致手术失败的患者占总数的13.3%。例如:髓内针在治疗上段股骨骨折患者时, 既简单又安全, 但在治疗下段股骨骨折患者时, 效果不佳。这是由于髓内钉在治疗下段股骨骨折患者时, 不能和骨皮质紧密连接, 并在固定时受到骨髓长度影响, 不能控制骨折远端旋转, 因此导致骨折部位不相连。②内固定材料不合格, 这也是导致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本次研究中, 因内固定材料引发失败最多的是单钢板内固定。这是由于单钢板属于偏心固定方式, 具有固定不牢靠、强度有限等缺点, 尤其是固定粉碎性骨折患者时, 因负重太大导致断裂。③手术操作失误。手术过程中, 倘若操作过度, 易忽视骨膜保护, 造成骨折端血运破坏, 进而导致骨折端不愈合或愈合过缓。④术后感染。术后感染会对患者的患肢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严重时引发内固定失败。⑤螺钉固定不稳妥。骨质疏松患者骨折内固定时难度系数较大, 如果在内固定时使用普通螺钉, 很难产生足够锚定力量, 患者在做运动时易出现松动现象。⑥术后缺乏锻炼。适当锻炼能够帮助患者骨折部位有效愈合, 手术后为患者安排合理功能锻炼尤为重要, 锻炼不当不仅会阻碍骨折愈合, 还有可能引发内固定失败[4]。

3. 2 处理对策 ①对引发手术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找到手术失败原因, 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应处理。②针对性处理。按照患者手术类型的不同, 为患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例如在治疗切开复位内固定患者时, 可以先将周围组织进行钝性分离, 尽量使骨膜受到良好保护, 重新复位, 满意后使用加压钢板进行内固定, 并选用合适螺钉固定, 术后对伤口进行清洗, 放置引流管[5]。内固定的螺钉一定要选取适当, 并保证数量。对于软组织没有明显损伤的患者, 不用清创, 直接复位撕裂骨膜, 以便确保骨膜完整性;针对内固定材料引发的失败, 可以综合评估患者病情, 选用合适材料, 并准确测量内固定材料;术后为患者提供合理抗生素, 防止出现感染现象, 为骨折部位的愈合创造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 黄志华,汤江,贺力,等.四肢骨折内固定失败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研究.中国医药指南, 2011,13(09):228-230.

[2] 吴小丰.四肢骨折内固定失败的分析及处理.湖北中医药大学, 2013,11(04):177-178.

[3] 徐兵,杨文斌,王海洲.四肢骨折钢板内固定失败原因分析及对策.山东大学, 2012,16(02):169-171.

学者有四失范文第2篇

早上好!我讲话的题目是《正视挫折 走向成功》。

曾经有一个人,在他二十一岁时,做生意失败;二十二岁时,角逐美国州议员落选;二十四岁时,做生意再度失败;二十六岁时,他的情人离开人间;二十七岁时,一度精神崩溃;三十四岁时,角逐美国联邦众议员再度落选;四十五岁时,角逐美国联邦参议员落选;四十七岁时,提名副总统落选;四十九岁时,角逐美国联邦参议员再度落选。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屡战屡败的人,在他五十一岁时,当选美国第十六任总统!这个人就是林肯。

在我心中还永存着这样一幅残奥会的照片:一个没有双臂,只有一条腿的残疾运动员,飞身跃过跳高的横杠,横杠的高度是1.76m,这是一个常人都难以跨越的高度!只有一条腿的人却跨过了!

成功永远属于挑战失败的人。“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挫折,不可避免,挫折并不可怕。相反,挫折是使人坚强的武器,是捕捉成功信息的重要途径。当你一千次被打倒,又一千零一次地站起来的时候,你其实已经走向了成功。

同学们,现在请你回想一下自己曾经伤心失望的原因,譬如:一次考试不理想。考试大家早已司空见惯,但你曾思考过它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学业与事业吗?学业所花费的时间几乎占去了我们人生黄金时间的一半,这珍贵的时间怎样度过,取决于你对学业的态度,学业又直接影响你的事业。从这个角度上讲,学业不是单纯知识的积累,而是人生态度的体现。所以无数次大大小小的考试不仅是对我们学业成果的阶段性检验,更是对每个人综合素质的一次挑战,是对我们个人注意力、意志力的一次考验。胆怯柔弱者、怕苦怕累者、投机取巧者肯定是这场挑战中的落伍者。我们不能要求所有考场的竞技者都是优胜者,但我们敬重以认真的人生态度做一名追求进步超越自我的勇敢者。这个时候,你就该正视挫折,永不言败,找出原因,努力走向成功。林肯不也是经过九次沉重的打击,最后才当上美国总统的吗?!

学者有四失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认为,本易理以诂易辞,由易辞以准易象,这是尚秉和先生注解《周易》的基本原则,也是他独辟蹊径所发明的注易新方法。依据此一原则和方法,尚先生一扫东汉以来易家注易迂曲立说、穿凿附会之风气,穷究易理,广搜易象,以易解易,以〖jp3〗易证易,其对《周易》经、传的诠释,“六通四辟,若合符契”。由此不仅纠正了千百年来易家注易的诸多流弊和错误,而且也牢固地确立了尚秉和先生在易学史上的大师地位。

关键词:尚秉和;易理;易辞;易象;象数;义理

interpreting the affiliated phrases by yi's principles and deciding yi's images by the affiliated phrases:

on characteristics of shang bing-he's yi learning and his contribution to the history of yi learning

abstract: this paper holds that interpreting the affiliated phrases (to the hexagrams and specific lines) according to yi's principles and deciding yi's images by the affiliated phrases is a basic criterion for shang bing-he to interpret and annotate zhouyi, a new way he stroke out in interpreting and annotating yi. by this criterion and method, mr. shang swept farfetched interpretations since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25-220), and began to deeply probe into yi's principles, extensively collect yi's images, interpret and demonstrate yi by yi itself, having made a thorough and convincible interpretation on the text and commentaries of zhouyi. by this way, not only were lots of mistakes and abuses for thousands of years corrected and remedied, but also his position as a great master was solidly established in the history of yi learning.

key words: shang's yi learning; principles dwelling in yi; affiliated phrases; images; image-number;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尚秉和,字节之,号滋溪老人、石烟道人。河北行唐人。生于1870年。卒于1950年。精通易学,是近代著名的易经大师。尚先生在其七十岁时所写《滋溪老人传》中,总结了自己的学易、治易过程。他说:“欲学易,先明筮,而古筮法皆亡,乃辑《周易古筮考》十卷。……象者,学易之本,而《左传》、《国语》为最古之易师,乃著《左传国语象筮》一卷。汉人说易,其重象与春秋人同,然象之不知者,浪用卦变或爻辰以当之。初不敢谓其非,心不能无疑也。”直到尚先生发现《焦氏易林》,读之而爱不释手。经过数年研索求证,在《易林》中发现了久已失传而与《周易》有关的内外卦象、互象、对象(伏象)、正反象(覆象)、半象、大象等一百二十余象的应用规律,终将心中疑团一一解开。“于是著《焦氏易林注》十六卷,《焦氏易诂》十二卷,以正二千年《周易》之误解。”?

尚先生治易的主要成就最终凝结在他的易注二十二卷中,此书名曰《周易尚氏学》。对此,尚先生解释道:“以其与先儒旧说十七八不同,而又不敢自匿其非也,因名曰《周易尚氏学》。”?

二千年来注解《周易》的书,几乎难以计数。其中卓然成一家之言者,总有几十家乃至上百家之多。尚先生在其为黄寿祺所著《易学群书评议》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说道:“最多者《易》解,总《五经》之注,不如《易》一经之多。最难者《易》解。”正因为其难解,所以历代注《易》者,即便是皓首穷经,仍难免对其多有误解,对于其中原因,尚先生分析说:“易理至明也,而说者多误。说何以误,厥有二因。一因易理之失传。……有此一因,于是易解之误者,十而四五。其次则象学失传。……加此一因,于是易解之误者,十而七八矣。”[1](自序)??那么,面对前人如此之多的误解,尚先生的易学研究工作究竟是如何展开的呢?尚先生说:“易象固在也,易理固存也。本易理以诂易辞,如磁铁之吸引;由易辞以准易象,如轨凿之相投,故不诬也。”[1](自序)??

本易理以诂易辞,由易辞以准易象,这即是尚秉和先生注解《周易》的基本原则,也是他独辟蹊径所发明的注易新方法。依据此一原则和方法,尚先生穷究易理,广搜易象,其对《周易》经、传的诠释,往往“六通四辟,若合符契。”[1](于省吾序)?由此不仅纠正了千百年来易注的诸多流弊和错误,而且牢固地确立了尚秉和先生在易学史上的大师地位。本文拟结合前人易注,对尚秉和先生的注易特点进行分析研究,以凸显尚氏易学的特色及其对古老易学的独特贡献。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斧正。?

一?

《庄子》曰:“易以道阴阳。”尚秉和先生认为,历代说易者,之所以对易多有误解,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不明易理,亦即不明周易所言之“阴阳之理”。易理不明,则对《周易》经辞、传文的解释就难免牵强附会甚至错误百出。?

其实,关于易理,尚秉和先生的老师吴挚父先生在其《易说》中已有所发明,对此,尚先生在《周易尚氏学·说例》中有清楚的说明:“吴挚父先生《易说》,于《大畜》云:‘凡阳之行,遇阴则通,遇阳则阻。故初二皆不进,而三利往。’于《节》云:‘易以阳在前为塞,阴在前为通。初之不出,以九二在前,二则可出而不出,故有失时之凶。’”尚先生接着说道:“此实全易之精髓,为二千年所未发。愚于易理粗有所入,实以此数语为之阶。”?

尚先生以其师说为基础,对于易理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并形成了比其师说更加系统完整的见解。尚先生认为,总的来说,易理无不相通,“阴阳之理,同性相敌,异性相感”是也。具体说来,“同性相敌,异性相感”之理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阳应阳阴应阴,阴遇阴阳遇阳,阳比阳阴比阴,皆为敌,为不相应与。尚先生认为,因周易有此一理,所以凡易辞所谓“得敌”、“敌应”、“敌刚”、“有厉”、“征凶”、“往吝”、“往不胜”、“其行次且”等等,皆能得到确解。?

《艮》传云:“上下敌应,不相与也。”尚先生注曰:“六爻无应予,故曰敌应。阴阳相遇为朋为类,若阳遇阳,阴遇阴,则皆为敌。”[1](第236页)?《中孚》六三爻辞:“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尚先生同意子夏传和荀爽对“得敌”的注解。子夏传:“三与四为敌,故曰得敌。”荀爽曰:“三四俱阴,故称敌也。”《同人》九三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尚先生注曰:“敌刚即阳遇阳。”《大畜》初九爻辞:“有厉。利己。”尚先生注曰:“厉危也。已止也。初有应,似利往,然二三皆阳,遇敌,故曰有厉。初勿用,故利己。言往应四则有灾也。旧解皆不知有厉之故在二三,于是虞氏命二变成坎,四在坎体,以取灾象。经义之晦,至于如此,真可叹也。”[1](第132页)?《大壮》初九爻辞:“壮于趾。征凶。”尚先生注曰:“初应在四,四震为趾,乃四亦阳,初失应。故壮于趾,言趾有所阻格也。又二三亦阳,阳遇阳则窒,故征凶。”《??烦蹙旁唬骸白秤谇爸海??皇の?獭!鄙邢壬?⒃唬骸俺跽鹭常?鹱愎试恢骸U鸲?试磺爸骸W常?艘病Q粲鲅舻玫校?噬擞谇爸骸!庇衷唬骸扒坝兄匮簦??鼋缘校?皇け匾印C髦?皇ざ???似溆芯獭!豹?/p> 第二,阴阳相应相与,则必相求而为朋友为类。阴遇阴,阳遇阳,既为敌而不相与,则不能为朋友为类。运用此一原理,尚先生对于“得朋”、“丧朋”、“得其友”、“行失类”等聚讼纷纭的易辞提供了较前人更为通达、一贯的注解。?

《复》曰:“朋来无咎。”尚先生注曰:“阴以阳为朋。剥穷上反下故曰朋来。阳遇阴故无咎。”又曰:“阴阳相遇为朋。自此象失传,皆用卦变,俟阳息至二成兑,二阳为朋,虞氏之说讹误至今。”《损》六三爻辞:“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尚先生注曰:“乾为人。泰三阳原为三人。今成兑,损一人矣。损三以益上,上乘重阴,阳以阴为友,故曰一人行则得其友。友谓四五。旧解以下应兑为友。”又曰:“三阳上行则成否,否上九为四五所阻格,所谓敌也。敌则相疑相忌,而不相友矣。释得友之故也。易于阴阳相遇为朋友之故,言之可谓明白矣。乃自荀虞以来,以兑二阳艮二阴为朋友,相承至今。岂知阳遇阳阴遇阴,艮谓之敌应,中孚谓之得敌哉。”[1](第195页)?《颐》六二曰:“行失类也。”尚先生注曰:“今六二不遇阳,故曰失类,象义如此明白,乃二千年易家,皆以阴遇阴为类。于是文言之各从其类,坤彖传之乃与类行,系辞之方以类聚,及此皆失解,与朋友同。”《坤》曰:“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尚先生认为,由于不明“朋”、“类”所含之易理,使得千古易家对此处“得朋”、“丧朋”之注解,大多支离穿凿,不得其真解。尚先生说:“西南得朋,东北丧朋,旧解以朋字类字失诂,故鲜得解者。马融荀爽以阴遇阴为朋。虞翻谓之失之甚矣,乃用参同契。月三日出庚,震象。八日见丁方,兑象。兑二阳为朋,庚西丁南,故曰西南得朋。三十日坤象,月灭乙癸,癸北乙东,故曰东北丧朋。苦心搜索以求朋象,岂知兑之为朋,以阴遇阳,非以二阳。……然则虞说与马荀背易理等耳,然支离穿凿,则过于马荀矣。复曰朋来无咎,蹇九五曰大蹇朋来,解九四曰朋至斯孚,皆以阴得阳为朋。而坤逆行,消息卦自西而南阳日增,自东而北阳递减。增则得朋,减则丧朋。”[1](第31页)??

第三,阳遇重阴,阴遇重阳而当位者,则“往吉”、“征吉”、“利涉”、“利往”、“上合志”。阳爻下乘重阴者亦多吉,与前临重阴同。?

《无妄》初九爻辞:“无妄。往吉。”象曰:“无妄之往,得志也。”尚先生注曰:“阳遇阴则通,故往吉。”“得志谓往遇二阴也。大畜九三云,上合志。涣九三云,得愿。上皆无应,皆以前遇二阴。虞翻不知此为易不刊之定理,命四爻变阴,初得应释得志。清儒从之,讹误至今。”[1](第129页)?《大畜》九三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尚先生注曰:“三遇重阴,阳遇阴则通,故曰上合志。上谓四五。此与升初六之上合志同。初六之上谓二三。阴遇阳则通。与阳遇阴同也。虞翻谓上为上爻,故易本一失,说无不误。”??[1](第133页)?《大畜》上九曰:“由颐,厉吉。利涉大川。”尚先生注曰:“由自得也。义详豫九四。九四下乘重阴,故曰由豫。此亦下乘重阴,故曰由颐。……坤为大川,阳遇阴则通,故利涉大川。”?

总之,尚先生认为,只有“本易理以诂易辞”,易辞之言吉言凶之故才能得到确解,否则便必至背理离经,谬说流传。?

二?

《周易·系辞传》曰:“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尚先生解释道:“古圣人仰观俯察,象万物万事而画卦。是卦者象也。故韩宣子适鲁,不曰见《周易》,而曰见《易象》,诚以象者易之本。伏羲既画卦以象万物,文王遂观象而系辞。是易辞皆由象生。象而吉则辞吉,象而凶则辞凶。辞有吉凶,皆象之所命。圣人明之而已。”[1](第288页)?正因为如此,所以尚先生认为,注《易》者应“首释卦爻辞之从何象而生。辞与象之关系既明,再按象以求其或吉或凶之故,还易辞之本来。”(说例,第一页。)然而,反观西汉象学失传以来之《易》注,在尚先生看来,由王弼“扫象不谈”,至宋儒“空演义理”,其错谬自不待言。即便是重视易象的汉代诸儒(荀爽、虞翻等),以及崇尚汉易的清代诸易学大家(惠氏父子、焦循等),由于不明《说卦》所叙之易象,“只说其纲领”,因此远远不能涵盖易卦中各种各样的象,于是主易象以解经者,每每见易经所用之象与《说卦》不合,则以“卦变”、“爻变”为释,“至求象不得,亦使卦再三变以成其象”,其说“虚伪支离”,使人难以信服。?

尚先生认为,《说卦》乃自古相传之卦象,至《周易》,则文王所演易象益广益精,因此,易经所用象不尽与说卦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象虞翻等人那样“必执其说卦以解经”,那么势必时常陷入易象不明,经义难解的困难境地。如果强不知以为知而立说,则必至错谬百出。然而,问题在于,至汉末,韩宣子所谓易象者,颇多失传,人们又如何能够求得《说卦》之处那“益广益精”的易象呢?这正是尚秉和先生所要解决的难题。为此,尚先生钻研《焦氏易林》十余年,初见《易林》所用之象,与汉魏人多不同,初不能通其义,后经多年研索、推勘,才断定“非《易林》之异于汉魏人,乃汉魏人之误解易。”最终尚先生在《焦氏易林》中不仅搜求到了久已失传的许多易象,还总结出了《易林》用象的规律,而且将其“验之于《左传》、《国语》的占象而合,验之于《逸周书·时训》得准象而合,验之于《周易》的卦象也都基本上相合。”[1](于省吾序)??

尚秉和先生运用其在《易林》、《左传》、《国语》中所发现的各种逸象,以及证之于《周易》而皆合的伏象、覆象、应爻取象等用象规律注解《周易》,解决了许多旧所不解的易象问题,并由此对许多扑朔迷离的易辞提供了较前人更为简约、通达的解说。?

第一,乾为日、为虎,坤为水、为云、为风,以及兑为月,艮为夫,震为?、为虚等等逸象的运用。《乾》九三爻辞曰“君子终日乾乾”,虞翻注曰:“谓阳息至三,二变成离,离为‘日’,坤为‘夕’”。荀爽曰:“‘日’以喻君,谓三居下体之终而为之君。”尚先生认为,虞、荀作为一代大儒,其注解之所以如此曲折,皆因乾日象失传之故。相比之下,尚先生的注文,的确要简练畅达得多。尚先生说:“乾为君子,为大明,故为日。《晋》‘顺而丽乎大明’,大明谓离日也。故乾亦为日。《易林》《困》之《泰》云:‘阴云四方,日在中央。’以《泰》上坤为云,下乾为日也。又《蹇》之《咸》云:‘日月并居。’以《咸》上兑为月,互乾为日。……三居下体之终,故曰终日,曰夕。”[1](第16页)?《乾》文言九五曰:“云从龙。风从虎。”历来注家对此聚讼纷纭,莫衷一是。荀爽曰:“‘龙’喻王者,谓《乾》二之《坤》五为坎也。‘虎’喻国君,谓《坤》五之《乾》二,为巽而从三也。”虞翻曰:“乾为龙,云生天,故‘从龙’也。坤为虎,风生地,故‘从虎’也。”尚先生则举《易林》以证明坤为云、为风,乾为龙、为虎。他说:“坤为云,《易林》《困》之《泰》云:‘阴云四方’。又《未既》之《升》云:‘云兴蔽日’。皆以泰升上坤为云。乾为龙,故曰云从龙。坤为风。《易林》《讼》之《剥》云:‘烈风雨雪’。《大壮》之《剥》云:‘乘 风驾雨’。皆以剥下坤为风。……乾为虎,故曰风从虎。风云者阴,龙虎者阳,言阴必从阳也。乾虎之象,《易林》《师》之《乾》云:‘三?Τ苫ⅰ?!缎⌒蟆分?肚?吩疲骸??龌⑸摺?=砸郧??ⅰ4讼笪羧逦拗?摺!保郏保荩ǖ冢玻匆常┆?硗猓?堵摹坟灾?奥幕⑽病保?陡铩肪盼逯?按笕嘶⒈洹保?砸郧??ⅰS莘?岳の?ⅲ?沃砸远椅?ⅲ?厍?⑺担?邢壬?衔?圆蛔阈拧*?/p> 《周易》六十四卦言“利涉大川”之处颇多,尚先生认为,昔儒旧解多不相应,其原因就在于坤水之象失传。尚先生以坤水之象注解《需》之“利涉大川”曰:“坤为水,为大川。《易林》《贲》之《损》云:‘龙蛇所聚,大水来处。’以损互震为龙蛇,互坤为水。又《师》之《复》:‘渊泉?防,水道利通。’亦以复坤为泉为水。此外《九家》,说《蛊》之‘利涉大川’云:‘此卦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亦以坤为大川。利涉谓五,言五居坤中,孚于上下而利也。……自坤水象失传,不知五所涉者为坤水,为大川,必以坎为大川。于是易之利涉大川无一得解者。”[1](第50页)??

《小畜》上九曰:“月几望”。尚先生注曰:“自兑月象失传,小畜归妹中孚之月几望,旧解皆以坎为月,岂知易之言月,十九皆为兑。《说卦》象,与经所用象,不尽同也。《易林》《复》之《临》云:‘月出平地’。以临上坤为地,下兑为月也。又《家人》之《小畜》云:‘杲杲白日,为月所食。’以小畜互离为日,兑为月。兑月侵入离体之半,故曰为月所食。”[1](第70页)??

《蒙》六三曰:“见金夫”。虞翻只知以震为夫。故曰:“‘金夫’谓二。”尚先生注曰:“人徒知震有夫象,不知三男皆为夫。比曰“‘后夫凶’,以艮为夫也。《易林》《复》之《剥》云:‘夫亡从军’。以剥上艮为夫也。三与上艮应,故曰见金夫。”??[1](第48页)?《随》六二曰:“系小子,失丈夫。”尚先生注曰:“初震为小子,四艮为丈夫。二近初,故系小子。为六三所隔,不能承四,故失丈夫。……盖以二人言,初生者长,后生者少,故《说卦》以震为长子,艮为少子。而以一人言,则初少上老,故经以震为小子,艮为丈夫。”[1](第99页)??

《小畜》九三曰:“舆说?”。尚先生注曰:“伏坤为舆,伏震为?。?者舆所恃以行,乃舆在内而?在外,则舆脱?矣。”[1](第69页)另外,《大畜》九二之“舆说?”,《大壮》九四之“壮于大舆之?”,皆以震为?。因为震?象失传,虞翻改“?”为“腹”,以坤为舆、为腹,用卦变求得坤象以立说。似乎不如尚先生的解释简单明了。《归妹》上六曰:“女承筐无实”。尚先生注曰:“下兑为女,震为筐,女在下,筐在上,故曰女承筐。乃上不应三,故无实。震为虚,亦无实也。……震虚象失传,虞翻用卦变成坤,取虚象。岂知震为苍?竹为苇,皆取其中虚。况象传曰虚筐,亦以震为虚。”[1](第247页)?尚先生所搜求到的逸象还有很多,如艮为龟、为牛、为火、为明,坤为心、为疾,震为君等等,对尚氏易学有兴趣者,可直接阅读尚秉和先生的《焦氏易诂》。?

第二,覆象,伏象,以及应爻取象等规律的运用。尚秉和先生将《左传》、《国语》、《焦氏易林》与《周易》相互参验,发现正覆象并用乃圣人观象系辞之恒例,由此凡易辞之“小有言”,“有言不信”,“闻言不信”,“婚媾有言”皆得解。《困》曰:“有言不信”。尚先生注曰:“兑口为言,三至上正反兑,所向不同,故有言不信。此其义始见于《左传》。《左传·昭五年》《明夷》之《谦》曰:‘于人为言,败言为谗。’谓谦上震为人为言,下艮为反震,故曰败言。是以正反震为谗。《易林》承其义,于《困》之《讼》云:‘心与言反’,正释此语也。《坤》之《离》云:‘齐鲁争言’,离二至五正反兑,故曰争言。争言即不信。”[1](第215页)?《震》上六曰:“婚媾有言”。尚先生认为,自覆象失传,此句旧解,二千年无一当者。他解释道:“卦二至上正反震,故有言。有言者争讼,与困之三至上正反兑有言不信同也。”[1](第235页)?《中孚》九二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尚先生注曰:“震为鹤,为鸣,为子。阴,山阴。二至五正反震。下震鹤,鸣于山阴。三至五震反,如声回答,若相和然。故曰其子和之。其子为覆震。”[1](第269页)?《随》初九曰:“官有渝”。尚先生训“官”为“馆”,曰:“艮为馆,下卦艮覆,故曰馆有渝。渝变也。初至四为正覆艮,象覆即于覆取义,易通例也。自覆象失传,渝之故旧解皆不能说其所以然。”[1](第99页)??

《履》六三曰:“武人为于大君”。虞翻曰:“乾象在上为‘武人’,三失位,变而得正成乾,故曰:‘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尚先生认为,由于震武之象失传,于是“《履》六三之武人,巽初六之武人,皆不得其象,而解遂晦矣。岂知《履》六三之武人,以伏震也。震为人、为武、为大君。象曰:‘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言三欲承阳也。象则用伏震也。易辞正象与伏象并用者多矣。”(尚秉和:《左传国语易象释》)《大有》六五爻辞:“厥孚交如”。其象曰:“厥孚交如,信以发志也。”尚先生注曰:“五孚于诸阳,得行其志,孚即信,故曰信以发志。伏坎为信为志也。”[1](第90页)??

《豫》初六:“鸣豫。凶。”尚先生注曰:“初应四,四震为鸣,故曰鸣豫。爻在此而象在应。如蒙三之‘金夫’,泰二之‘包荒冯河’,及此为易之通例。”《明夷》初九:“明夷,垂其翼。”尚先生注曰:“此与《师》六五义同也。辞在五而象全在应。初应在四,四体震,震为飞为翼,坤为下,故曰垂其翼。”[1](第171页)??

总之,尚先生认为“易辞皆观象而系”,所以尚先生注易,重在以象释易。他不仅重视《说卦》所取之象,而且从《左传》、《国语》、《逸周书》及《易林》中搜求逸象,用以解释《周易》,从而解决了前人不解或误解的数不胜数的易象问题。?

作为一代易学大师,尚秉和先生认为,他的尚氏易学的最大特色就在于“以易解易”,“以易证易”。他说:“我说无一创也,以我之说,仍以《周易》所言之理,推而证说者之误。俾卦爻辞复其本有之易理也。其先儒旧说,与易理合者,如许慎荀爽九家之诂‘龙战’,如子夏传荀爽之诂‘得敌’,靡不因也。其与易理?者,虽千百人皆如此言,而必反之。如虞翻以阳遇阳为朋,阴遇阴为类等是也。至于卦象之误者,非我能创造新象,仍《周易》原有之象,说者失之,今证以《左传》、《国语》、《周公时训》与《卦气图》,证以《焦氏易林》、《郭璞洞林》,回还互证而得其象也。及其既得而求其本,仍在《周易》。”[1](自序)?尚先生认为,“解经惟求其是而已,无所谓派别”。因此,尚先生之所以坚决反对王弼“扫象不谈”及宋儒“空演义理”,并非出于那家那派之门户之见,而完全是因为在他看来脱离“象数”而空说“义理”,便从根本上违背了由《系辞》所揭出的“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的周易基本原则。他说:“自王弼扫象,以野文说易,兴于唐而大盛于宋,风气所播,观象系辞之义,至是遂亡。”至于尚秉和先生攻击虞翻、郑玄、惠栋、焦循等人之易说“虚伪支离”,则是因为在他看来虞翻等人虽重在以象数说易,然虞翻“浪用卦变”、郑玄“杂以爻辰”皆于《易》无所根据。他说:“凡春秋人说《易》,无一字不根于象,汉人亦然。……东汉儒者,知说《易》不能离象也,于象之知者说之,其不知者,则当敬阙其疑。乃虞翻浪用卦变,郑玄杂以爻辰,……其以荀虞为宗者,号为汉易,以别于野文家,极力复古,惟其所宗,适当易象失传之后,于象之不知者,仍用卦变爻变,奉虞氏遗法为天经地义。于是焦循变本加厉,于象之不知,义之不能通者,以一卦变为六十四,以求其解。其弊遂与谈空者等。”[1](说例)?? 二千年易学,实以王弼为一大转折,自此以往,凡以辅嗣为宗者,所谓义理之学也,而以象数为说易之根本者,则称为象数学派。就治易的根本原则而论,尚先生应被称为象数易派,然而对于以荀、虞为宗的象数之学,尚先生的批评言辞尤为激烈。笔者以为,非尚先生故为高论。的确,二千年之易学发展史,走过了一条十分曲折的道路,如果我们把史称“十翼”的《易传》作为对《周易》最早的注解,我们不难发现那时易注的最大特点就是“以易注易”、“易知易从”。西汉时,丁宽尚能“作《易说》三万言,训诂举大谊”(《汉书·儒林传·丁宽传》);及至东汉,易家注易则愈说愈繁,由“训诂举大谊”三万言,附会成字说三万言,“如干分枝,枝又分枝,枝叶繁滋,浸失其本”(清人皮锡瑞《经学历史》语)。尤其是虞翻,以“卦变”为说,演义卦象,为求所需之象,强命爻变,其说虽以象数易为正统,但其卦变之法不但于经无据,而且变无一定之规,时常给人以随心所欲、穿凿附会之感。尚氏易学以“振兹绝学”为使命,一扫东汉以来易家注易迂曲立说、穿凿附会之风气,首倡“本易理以诂易辞”、“由易辞以准易象”的易学研究新思路,其对于古老易学的贡献,是不容忽视和抹煞的。与尚秉和先生同时代的王晋卿先生称尚氏易学“将二千年来儒者之盲词呓说,一一驳倒,使西汉易学复明于世。孟子所谓其功不在禹下。”[1](附录·滋溪老人传,第361页)?当代大儒熊十力先生则说:“其以《易林》与《易》,并《左传》等互证,而破斥东汉以来群儒误解。皆饶有义据,不为妄说。盖自西汉以后,谈易象者,果未有斯人。”[2]?

参考文献:

学者有四失范文第4篇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学者有四失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减轻失业工人生活困难并帮助其逐渐就业转业起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济失业工人,应以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办法。

第三条、救济范围,原则上暂以原在各国营、私营的工商企业与码头运输事业中工作的工人和职员以及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在解放以后失业,现在尚无工作或其他收入者为限。在解放以前失业的职工,如有特殊困难请求救济者,须经各地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章、执行救济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凡举办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应在市人民政府下设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计划并指导一切救济事宜。由市政府指派劳动局、建设局或工务局、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工商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组成之。主任委员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或二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五条、在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之下,设立失业工人救济处为执行救济工作的机构,其组织如下:

(一)办公室办理有关救济工作的一切日常行政事项;

(二)登记科办理失业工人登记、审查事项;

(三)工赈科办理以工代赈,筹办各项工程事项;

(四)救济科办理救济金之审核、发放等事项;

(五)辅导科办理生产自救、协助还乡、转业训练等事项。

失业工人救济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或二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室设主任,科设科长,均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委派之。其工作人员,除由有关机关调用外,应在失业员工中尽先选用。

第三章、救济基金

第六条、救济基金来源如下:

(一)凡举办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中,所有国营、私营的工厂、作坊、商店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须按月缴纳所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一。上述各种企业及码头运输等事业的在业工人和职员,亦应按月缴纳所得实际工资百分之一,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基金;

(二)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拨给的救济基金;

(三)各界自愿捐助的救济金。

第七条、救济基金之保管:

(一)所有各项救济金,统由当地人民银行代收并保管之;

(二)政府拨给之救济粮,由当地粮食公司代为保管。

第八条、救济基金的支配和使用,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决定之,不得移作救济失业工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在执行救济事业中贪污舞弊者,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送交司法机关惩办之。

第四章、失业工人的登记办法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业工人和职员,均可申请登记。但已还乡生产或已找到其他职业者,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失业工人的登记,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委托市总工会所属各产业工会的基层组织办理之,如尚未建立工会基层组织者,由产业工会或市总工会直接办理之。

第十二条、失业职工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人原来所属工会组织或原来作工的工厂、商店、 学校等发给的证明文件,如因原企业歇业较久,无法取得工会组织或资方证件者,须有在业工人二人的证明;

(二)申请人现在居住地区的区政府或派出所发给的证件,证明确为住在该地的失业工人。发给失业工人证件的机关和人员对于所证明的事件,须负法律上的责任,如有不符事实之处须受法律制裁。

第十三条、曾在几个企业工作过的失业工人,只能在一处登记。

第十四条、失业工人申请登记时,必须填写失业工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的失业工人,由各工商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审查合格后,造具名册连同证件送交各产业工会转市总工会复审。

第十六条、经市总工会审查合格的失业工人,统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发给登记证。

第五章、以工代赈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的工程范围,首先为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以及有益于市政建设的事业,如浚河、修堤、植树、修理码头、下水道、修建马路、公园等。

第十八条、各地失业工人救济处工赈科应协同市人民政府建设局或工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以工代赈的各项工程计划,提出所需人工及经费预算,经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工赈工程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拨给的失业工人救济基金项下支付。其工资部分,原则上不得少于全部工程费用百分之八十;材料与工具部分,不得多于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者,由市政建设费内开支。

第二十条、工赈工程所需之工人,由失业工人救济处登记科协同市总工会动员已登记的失业工人参加,由工赈科编成工作队,并受工赈科委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工赈工资,一般均应采取计件制,在工资标准未确定前,每人每日发给当地主要食粮三市斤至五市斤,作为临时工资,但至迟须在开工半月内规定计件工资的标准。无法计件的工资,每日以三市斤至六市斤粮食为标准。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工赈科拟定提交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通过后决定之。

第二十二条、工赈的工作时间,一般以八小时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在参加工赈工程的工人中,进行文化教育、娱乐等事项,统由辅导科负责筹划并举办之。

第二十四条、工赈工程结束时,参加工赈工程的失业工人之安置或救济办法,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决定之。

第六章、生产自救

第二十五条、各地失业工人救济处应协同当地工会组织,根据工商业情况与人民生活的需要,拟具各种生产自救办法,并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失业工人举办之。

第二十六条、生产自救应以举办农场及手工业工厂、作坊为主,并以不损害当地现有的工商业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每个举办生产自救事业的计划,经失业工人救济处审查批准后,得提请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从救济基金中酌量拨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失业工人救济处对各种生产自救事业,应随时进行检查、指导,使其做到确能自给自足。

第七章、还乡生产

第二十九条、凡由乡村到城市不久或目前在乡村中有亲属可以回乡的失业工人,应由工会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并鼓励他们回乡生产。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发给本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旅费外,并酌量发给救济金作为生产资金的补助。

在失业工人中如发现有逃入城市的地主,应强制其回乡生产。

第三十条、自愿还乡之失业工人,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发给证明文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可能范围内给以帮助,使其能够在乡从事生产事业。

第八章、发给救济金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业工人和职员,有工龄一年半以上,尚未参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工作者,得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领取救济金。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救济金:

(一)在解雇时,已领取一定时期工资的解雇费,尚未满期者。

(二)本人或其家庭有其他收入能维持生活者。

(三)受其他机关救济者。

(四)业经回乡生产,为企图领取救济金而重返城市者。

(五)已领退休金或残废抚恤金者。

(六)不合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者。

第三十三条、受救济之失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发其救济金:

(一)经劳动局介绍就业或自行就业和复工者,其救济金发至就业复工日为止。

(二)参加以工代赈或生产自救者,其救济金发至开始工作日为止。

(三)有就业机会而无故拒绝者,停发其救济金。

(四)有参加以工代赈或生产自救工作的机会而无故拒绝,或已参加而中途无故退出者,停发其救济金。

第三十四条、以欺诈方法或其他不合法行为领取救济金者,一经发觉即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

第三十五条、失业工人的救济金,按下列标准发给之:

(一)失业工人每月发给当地主要食粮四十五市斤至九十市斤,由工会基层组织根据每个失业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提交失业工人救济处审核决定之;

(二)失业学徒每月发给三十市斤;

(三)半失业的工人,所得工资低于失业工人所领的救济金额而无法维持生活者,得按实际情况酌量予以临时救济。

第三十六条、发放救济金的手续如下:

(一)由工会基层组织评定每个失业工人应领救济金数额,转请上级产业工会组织审查;

(二)各产业工会应将审查合格的领取救济金人数,造具名册送交市总工会转请失业工人救济处批准后,按照名册签发粮票或支票,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协同原工会组织发给已审查合格的失业工人本人。

第九章、失业工人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失业工人救济处应会同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有计划地配合救济工作,对失业工人分别予以适当的教育,提高其文化、政治、技术水平,并尽可能根据社会需要,组织各种转业训练。

第三十八条、对失业工人进行教育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对于参加以工代赈或生产自救的失业工人,组织业余学习;

(二)对于尚未参加以工代赈或生产自救的失业工人,尽可能在自愿原则下学习或转业训练;

(三)在失业工人中,选拔有革命斗争历史者,或过去在生产中、或在以工代赈中起积极作用并有相当文化程度者,开办干部训练班。

第三十九条、凡参加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失业工人,由学校供给食宿,并根据各人情况酌量发给救济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之以工代赈、工资标准及救济金额是根据各大城市的最低生活水准而制定的,在其他中小城市施行本办法时,得根据当地生活水准酌量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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