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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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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试题

驾照试题范文第1篇

因为是第一次参加招聘会,所以从总体上来说我本人是带着一份好奇之心的。初七那天约上两个同学,一起去感受招聘会的氛围。车刚到站就感受到浓浓的气息,好多人都在等车。终于我们上了车,前往目的地。一到现场,那场面真是惊人,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终于进入大厅,到处都是摊位,不过还好,所有的人都排队,虽然拥挤,但秩序竟然。在招聘会看到最壮观的一幕,当某信用合作社的招牌一挂出,30秒内,排了四五十个人。所有的岗位之选都远远小于应聘的人数。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竞争一格岗位。之所以选择去参加招聘会,是因为我想学习一些关于招聘会上所要走的一些程序守则,同时我也想积累一些关于招聘会的经验,为以后走好自己的路打下坚实的人生基础。但本次招聘会却让我有另一番见解。

对于这次招聘会,我的看法如下:

本次招聘会几乎不需要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人才,很多公司都只是招聘文秘技工、营销人员,90%以上的学历要求是大中专以上。有部分岗位虽对身高、年龄、工作经验提出要求,但总的来说,对学历的要求低,岗位偏向于简单的操作、销售。

经过在里面一个近小时的观察,我发现,这里面没有适合我的公司或者岗位,也没有我所需要的。或许是自己对自己的要求高了一些,但我确实没看到法学专业的招聘。其实,法学专业所面向的岗位,很少与招聘有关。一般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主。

招聘会上人山人海,人挨人,人挤人。虽然看上去人才济济,但多数是大专及以下的,此外,名校学子就更少。总体而言,应聘者的专业水平不足。

唯一吸引我的也只是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虽然提出了各种要求,学历也在本科以上,但仔细看,所招的几乎都是经济类专业的人才,没有一个岗位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但很奇怪的是公司、银行都是门庭若市,而恰恰是机关事业单位门可罗雀。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本次招聘会学历要求比较低。

看着大家很焦急的寻找自己想要的岗位,我们的心情还是挺平静的,但也总结出不少问题。不少前辈得出了各种大学生就业难的理由:

第一,由于中国国际分工地位的处于国际分工的底部,使得中国就业上呈现“白领需求不足”的状况,这是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的大学生就业岗位与扩招之后的庞大毕业生数量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变成一个结构性的困难而长期无法解决,以后会表现得越来越严重,而且还将因此降低大学生的谈判地位,引发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文科教育质量极为低下。根本原因是教学内容的“全盘西化”,几乎不针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现实,学生经过大学数年的学习之后,对于现实社会的状况仍然是十分隔膜,这也严重不利于学生的就业。

此外,由于急剧扩招带来需求关系的变化,因此在择业方面大学生的谈判地位急剧下降,这不仅表现在收入水平的下降,还表现在就业单位因此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拒绝承担大学生就业后的“在岗培训”费用。

还有一个主要原因,与整个社会环境的变换有关。今天的分配上完全短期化,福利安排的个人化和市场化,缺乏保障个人基本福利的整体利益安排和长期激励,严重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早期的稳定性,使得就业单位和大学生个人之间的选择顺序无法吻合,造成严重的矛盾。

驾照试题范文第2篇

一般来看,有三类国人会青睐“野鸡大学”文凭:一类是在海外无力完成学业,不得已购一张“野鸡大学”文凭充数,以取悦家长的;一类是被国内中介误导,误入“野鸡大学”受骗的;还有一类则是“主动受骗”,主动谋求“野鸡大学”文凭。一般而言,第一类人数不多,基本属于“良性”:自费,也不打算通过假文凭谋得公职,这类人多有家底殷实之背景。而第二类人,多是出国留学心切的学生,在不知情之下,被中介推荐到了“野鸡大学”,他们白花了金钱,又枉费了时光,损失可谓巨大。第三类即“主动受骗型”的人,这类人多以国有企业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居多,他们追逐洋文凭的花费,有的甚至是出于公共财政或国有企业公共资金。与当年方鸿渐迫于父亲压力而求购克莱登大学博士文凭截然不同,他们追逐“克莱登大学文凭”之动机,已经跳出了“个人偏好”及纯粹自娱之目的,再也不像方鸿渐一样羞于使用或谋利,而是正系统性并有步骤地把这些一文不值的学历证书,大摇大摆地送入国家及企业人力资源机构,最后造成国家及民族内生力中“劣币驱逐良币”或“劣币挤占良币发展空间”,对中国未来发展形成长期的危害。

有一种现象耐人寻味,误入“野鸡大学”的国人投诉率并不高,他们出于维护声誉之考量,要么选择沉默,要么选择掩盖,导致新一波不知情的学生纷至沓来,不良中介未能及时识破和受处罚。假如有关部门坐等投诉者上门后再个案纠正,那么这一波又一波的国人误入“野鸡大学”之局面,只会恶化而不会得到根本扭转。有关部门应主动监测国际数据情报,主动介入调查,及时打掉黑中介。

诚然,国家留学管理机构有一套海外文凭认证系统,但海外“野鸡大学”多通过与内地正规大学“联合办学”等手段,使“野鸡大学”在中国变成了正规的克莱登大学。国有企业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主动求骗,多是通过这些“正邪交混”的联合办学途径实现的。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盲目追求洋文凭,职称或职务晋升中不适当地树立“洋学优先”标准,也导致了假洋文凭的招摇过市。

驾照试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暂估价;招标形式;招标组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

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

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2.2 暂估价招标范围确定的问题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上述条例和文件从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两方面对是否需要招标进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即该条例规定仅对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要求,而无需考虑招标范围。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规模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 (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招标。

假设有一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一批与原工程设备相配套的新工程设备,为了不影响工程设备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货方购买,设备暂估价为150万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该批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依法招标,两者相互矛盾。显然仅考虑招标规模标准或招标范围,与招标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同时考虑得出是否应该招标的结论将不同。

其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标法规规范文件用词不统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项规定中的“工程”虽然不够详尽,但是包含了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价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暂估价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专业工程”是指相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锅炉房建设工程、幕墙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设计比较复杂、没有任何专业技术要求的普通附属工程,按此规定可以不必招标。因此此项规定的覆盖面不全,只考虑了特殊情况,没有涵盖普通情况。

2.3 暂估价招标主体确定的问题

现行法规条例对应该实行招标的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招标人的确定不够明确。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或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方和总承包方都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项目招标事宜。

而在《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只有建设单位才能作为招标人。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招标人的规定相矛盾,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项目,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

3 对暂估价招标的建议

工程项目中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法规条文彼此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作为法律性条文不应使得执行人在执行时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用词一致,不应出现参照不同条文出现执行结果不同,导致引发争议。鉴于此种情况,相关法律规范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涉及到同一问题时应用词统一,规定全面严谨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实际履行过程中参照依据不同,给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机会,损害招投标市场秩序。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时在遵从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招标人对项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部分在定价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暂估价的多少可能会决定这部分项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标,定价的可操作空间会导致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及服务项目的市场调研,尽量设置与实际价格水平一致的暂估价,以确保能够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3)加强暂估价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对暂估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划分应在合同中做一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4 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逐渐庞大化、复杂化以及专业化,在工程项目计价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暂估价形式。目前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暂估价项目的法规条例,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盲区,为了减少暂估价引起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且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从而保障暂估价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S].2005.

[2]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2007.

[3]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S].2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1999.

驾照试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研究生;创新素质;维度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015-02

一、问题的提出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对于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后续发展力具有深远意义。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大批创新型人才作支撑,研究生是国家创新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出创新型人才。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有赖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高,科学的评价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低,成为研究生创新教育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陈新忠提出“对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厘清‘评什么’、‘谁来评’和‘怎样评’这三个基本问题是研究生教育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在这三个问题之前,还应加上一个“为什么评”的问题。这个问题不确定,后面的三个问题都将没有结果,原因有如下几点。

1.研究生教育的各个阶段,评价创新能力的目的不同。研究生教育包括招生、课程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有自己的任务和目标。就创新能力而言,在招生环节,评价参加复试的考生的创新能力已成为现阶段大多数培养单位研究生复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一阶段评价创新能力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具有创新潜质的对象。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的目标主要是夯实创新知识基础、锻炼创新技能。学位论文是以综合运用和检验硕士阶段的创新培养成果为目的。

2.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因素不同。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工学类、理学类、管理类等各种类型的研究生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和方法,各自应具有不同的创新能力的具体要求,其评价也必定会有差异。

3.不同的培养个体在创新能力的具体表象上也是千差万别。个性化教育是发现特殊人才、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个体差异决定了创新能力的差异,即在创新中表现出来的关注点、技巧等有所不同。

因此,针对“为什么评”的问题,本文主要对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中如何评价考生的创新能力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以提炼有参考价值和可操作性的一级评价指标。

二、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评价创新素质的目的与要求

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目的是通过考试选拔符合攻读硕士基本条件的人选。不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在职联考(GCT)等初试,都是检测考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考生创新素质的评价主要由各招生单位在复试环节完成。

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科学的评价考生的创新素质,就是要求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用令人信服的评价指标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准确地给出“考生是否具备创新能力?”,“考生具备什么类型的创新能力?”和“考生具备多大的创新能力?”三个问题的答案。

三、创新素质维度的提炼和内涵分析

1.创新素质维度的提炼。研究生创新能力是研究生创新素质的外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素质已成为现代人才综合素质的最高体现,对创新素质内在要素及其相关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评价可定义为对其具有的创新素质进行评价。

近几年,我国关于研究生创新素质的研究颇多,学者们对研究生创新素质的分析从概念、范畴、评价等各个方面,从精神、思维、素质、环境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得到了许多具有重要价值、引人深思的成果。张武升认为创新素质有七个影响因素,包括:创新意识、创新情意、创新思维、创新个性、创新品德、创新美感、创新技法;殷智远认为创新素质由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创新知识、创新能力、创新人格构成;吕钦、鄢平认为创新素质由综合基础素质、知识技能、创新表现三个因素构成;陈鼎杰认为创新素质有五个影响因素,包括:创新动力、创新潜力、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业实绩;张俊、梁洁、戴冰认为创新素质有四个要素,分别是:基础要素――创新知识,动力要素――创新人格,核心要素――创新思维,外在要素――创新能力。

国外的学者很少专门针对研究生群体去研究创新素质的评价,他们对人的创新素质的因素结构研究,特别是从精神层面的研究较多。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J.P.Guilford)指出,“人的创新素质取决于对问题的敏感性、流畅性(包括形象流畅性,语词流畅性,思维流畅性,联想流畅性,表达流畅性)、灵活性(包括自发灵活性,顺序灵活性)、独创性、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发现或改组新定义的能力和思维强度,以及洞察力和穿透能力。”巴伦(Barron)研究发现,最富有创造力的自然科学家具有以下人格特征:①自我力量和情绪的高度稳定性;②独立自主的强烈需要;③控制冲动的高水平;④超常的智力;⑤在人际关系中喜爱独处;⑥爱好次序和精确;⑦对矛盾和障碍表现出极大的兴趣;⑧喜欢抽象思维。美国创造性思维教育家斯坦伯格认为,创造性人格特征主要表现为:忍受模糊的能力、克服障碍的愿望、承担风险的愿望、自信心。EL格林研究发现,创新素质的构成包括:①知识;②自学能力;③好奇心;④观察力;⑤记忆力;⑥客观性;⑦怀疑态度;⑧专心致志;⑨恒心;⑩毅力。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创新素质影响因素的研究,得出了较丰富的成果。但这些成果的应用,特别是用于评价研究生创新素质还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首先,创新素质评价指标多样而不统一。经统计,国内学者提出的创新素质影响因素的概念总数多达16个,国外学者提出的要素更是多达42个。其次,上述评价因素对研究生创新素质及其评价对象认识有限且模糊。大部分学者研究的评价对象都是经过培养各阶段的研究生,从、参与科研、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评价,没有体现出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各评价指标的权重不同。

2.创新素质维度的内涵分析。上述部分学者同时也分析研究了创新素质的内涵。张武升研究表明:创新思维有五种特质:①流畅性;②敏锐性;③变通性;④独创性;⑤精密性;创新品德有四个因素:①勤奋敬业;②团结合作;③责任感、使命感;④理想和信念。创新技法是创新主体为达到创新目的所采用的激发创新灵感、控制和使用创新思维的各种手段和技巧。殷智远认为:创新思维包含发散思维、形象思维、聚合思维、灵感思维、辩证思维;创新知识有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实用的方法知识、有效的应用知识;创新能力包括创造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领悟能力、学习新事物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实践能力、想象能力、判断能力、观察能力、适应能力、创新速度能力;创新人格则由抗压性、创新意志、使命感、自信心、独立性、好奇心、创新决心、创新兴趣、合作性构成。张俊、梁洁、戴冰认为,创新知识包括逻辑上有必然联系的知识、程序性而非事实性知识、高度精确且亲和力强的知识、以主题为中心构成的结构性知识;创新人格包括自信心、冒险性、兴趣、好奇心、独立性与批判性、高尚的动机、较强的团队精神、幽默和审美品质;创新思维包括批判思维、发散思维、聚合思维、灵感思维;创新能力有观察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质疑问难的能力、整合加工的能力。

通过文献分析,结合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评价创新素质的目的与要求,笔者认为,运用系统理论探讨创新素质维度的构建,用于研究生招生复试中进行测评的创新素质,应由创新知识、创新人格、创新思维和创新技能等四个维度构成。科学家弗兰克・奥夫纳说过:“当你做出贡献以前,最重要的是你必须要有良好的、坚实的知识基础”。并非所有的知识都有利于创新,创新知识是指活性知识,是一个有序列、有层次的,能在创新活动中具有完备的知识储备的整体信息系统。创新人才所应具备的创新知识结构从构成上看包括专业知识、学科知识和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即专业基本理论,是创新活动必需的坚实基础;学科知识是与本专业联系紧密的有效应用知识;基础知识是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要求广博而深厚。

总之,创新素质结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而从以上四个维度去分析和概括,对于研究生招生复试时分析、研究、测评考生的创新素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意义。创新素质的四个维度要素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整体,又各自发挥着作用。在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同时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素质培养环节,都应依据这四个维度来进行创新能力的测评认定,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研究生创新型人才快速而健康地成长。研究生招生复试对于创新素质的测评,解决了“为什么评”和“评什么”这两个问题,此后,“谁来评”和“怎样评”就成为下一步亟待研究解决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新忠,李忠云,胡瑞.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三个基本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1).

[2]张武升.冲破创新人才培养的“壁垒”――以创新的评价体系引导创新人才的创生[J].人民教育,2008,(10).

[3]殷智远.创新人才素质测量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

[4]吕钦,鄢平.创新型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消费导刊,2009,(5).

驾照试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编制

随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有关规范的陆续出台。GB50500-2008的颁布实施及各地为配合其实施编制的计价定额则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也进一步确立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建筑市场的主流地位。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论述GB50500-2008第4.2.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招标控制价也称拦标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额,也是招标人期望价格的最高标准,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它,否则视为废标。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哄抬标价作用。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招标控制价体现了招标人的主观意愿,明确表达了招标人购买建筑产品品质要求及其经济承受能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事先设置的工程报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只有将招标控制价编制的高低合适才能体现优秀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招标效率并降低工程造价,因此招标人如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准确、快速地预测招标控制价对招标工作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灰色系统理论,深入考虑了招标控制价各主要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建立了灰色预测模型对招标控制价进行预测,并对模型的构造、计算、误差精度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通过工程实例进行了验证。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前,首先应全面熟悉设计图纸,从总体布置图到细部构造图都应逐一认真阅读。由于目前工程招标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设计文件中有些工程量的表述与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与支付所包含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应在阅图的同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熟悉设计图纸、核对工程数量及与设计人员的良好沟通是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基础。编制人员应认真核对设计图纸及有关表格,做计价基础资料的各种工程量基本反映在图、表上,但有些又隐含于图纸中。对影响较大的关键部位或量大价高的工程量,必要时应在充分熟悉各种设计图集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复核计算是必不可少的。

招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清除投标人间合谋超额利益的可能性,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通过招标控制价,可以避免投标决策的盲目性,增强投标活动的选择性和经济性。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一个规则,招标控制价提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使投标人间的竞争更加透明,向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招标控制价与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配合,能促使投标人加快技术革新和提高管理水平。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本准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在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标人。招标控制价能够有效割裂围标串标利益链条,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避免招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改变投标人不惜一切代价围着标底转的怪圈,有效遏制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依据市场合理低价中标,能够在有效控制国家投资、遏制工程“三超”现象、防止工程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使招标控制价能够实现编制的根本目的,能够起到真实反映市场价格机制作用,从根本上真正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在编制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社会平均水平原则。目前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按照各省制定的消耗量定额,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造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格来确定的。消耗量定额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在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过程中,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选择到具有成熟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的承包人,显然企业应该在技术和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工程成本管理和控制方面也应具有更强的竞争性,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因此,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遵循社会平均水平原则,一方面可以对因围标和串标行为而哄抬标价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得投标人能够看到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竞投标,并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下进行竞争胜出。(2)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具体工程的内容、范围、技术特点、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社会常规施工管理和通用技术情况确定的价格,肩负着衡量和评审投标人报价是否满足造价控制计划的尺度的使命。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招标人的长期利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311311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应按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应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应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从整体上来说,应在拟订好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力求费用完整,符合施工条件情况与工程特点、质量和工期要求;充分利用市场价格信息,追求与市场实际价格变化相合,同时考虑风险因素,包干明确,牢记造价控制的目的,以不低于社会常规施工管理和通用技术水平,鼓励先进施工管理和技术发展为准则,达到增加投资效益的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和特点不同于标底,决定了招标控制价无需保密。为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尽管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一方,但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有严格的计价规范,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根据市场可控和不可控因素合理制定出招标控制价,在充分考虑到节约资金的同时,要给承包人留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空间;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相结合原则。招标控制价是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标人合谋进行围标和串标提供了便利,以最接近招标控制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对投标报价进行设限;采取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有一个符合这样条件的投标人,无充分理由否定的情况下只能由这个单位中标。由于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而选定中标人可达到招标的目的,即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的价格也都下降,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成功地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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