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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管理制度

卖场管理制度

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泸州市拍卖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泸州市拍卖市场发展较快,现有本地注册拍卖企业8家,外地拍卖企业常在我市举行拍卖现场会的有4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全市拍卖企业员工总人数49人,注册拍卖师8人,其它专业人员41人。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共举办拍卖活动101场,成交拍卖金额43588万元。

泸州拍卖市场总的发展趋势是健康有序的。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培育,拍卖企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在促进市场繁荣,盘活不良资产,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拍卖企业规范较小,内务管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市拍卖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

一是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庞晓龙任副组长,工商、商务、监察、公安、物价、文化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市场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了《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二是及时召开“两会”,迅速布置专项整治工作。6月24日,市政府在市工商局七搂会议室召开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市工商、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为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拍卖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拍卖市场环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联合,于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并讨论通过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在会上对整治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二要强化措施,扎实开展,严格依法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三要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6月27日,由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了由泸州市拍卖企业参加的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会上学习了《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是:1、清理和纠正违法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2、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3、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4、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5、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7、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8、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9、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10、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11、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12、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13、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是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拍卖市场经营活动,支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召开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和动员会的同时,邀请了泸州市电视台、泸州广播电台、泸州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参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深入拍卖企业分送有关资料,主动向他们宣传讲解拍卖法的有关知识,让拍卖企业全面了解拍卖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从而更好的从事拍卖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拍卖经营活动,支持参与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落实具体措施,为每个阶段整治工作打下基础。一是开展认真摸底调查,摸清泸州市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泸州市共有拍卖责任有限公司8家,他们均具备经营拍卖业务的资格,但在经营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拍卖企业拍卖情况自查表”,下发企业自查填写,要求拍卖企业自查报告,限期报送整改情况,逾期则按相关规定从重查处。8家企业自查报告均已完成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职能。

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既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商务局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要求企业每月上报拍卖情况统计表,对于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没有经营业绩、严重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加强了对拍卖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拍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拍卖企业建立健全拍卖管理制度,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备案,依法查处各类拍卖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拍卖企业登记、年审等工作中共同把好拍卖企业的准入关。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公安、文化(文物)、监察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今年1-11月拍卖企业到工商部门共办理拍卖备案141件。今年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在强化备案的同时,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今年共实施现场监管17次,现场监管次数较过去有明显增加,促进了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夯实了基础。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拍卖市场具有特殊性,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加强对拍卖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我市突出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管:一是规范拍卖公司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时间、公告方式、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提前七天提交拍卖“标的”的相关备案材料,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才能到媒体刊播、公告。对有争议的和国家禁止拍卖的物品一律不予备案,并通知其禁止拍卖;在拍卖成交七日内,还要将拍卖完毕的“标的”、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保护拍卖活动竞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以来所有的备案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查企业的相关制度

及人员资质等档案资料,维护拍卖活动严肃性。今年共实施现场检查21人次,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强监管拍卖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重点加强以下拍卖活动的监管:1、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土地、房产等公物拍卖;2、国家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的拍卖;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拍卖。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对重点的拍卖活动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五是查处违法违规拍卖活动。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正联合查办一起案件。现初步查明:刘昭阳等21名竞买人在竞拍一宗国有土地之前,共同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现场拍卖时由刘昭阳以240万元应价成为该宗国有土地的买受人。之后,21名当事人又在龙马潭区一茶馆内对该宗土地私下进行竞购,最后又是由刘昭阳以300万元应价竞买成功。这两次竞买的差额为60万元,由刘昭阳拿出平均分配给其他的20名竞买人,每人3万元。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的21人立案侦查后,因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现已移交工商部门办理,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人员多,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曝光。

为切实增强拍卖市场的监管实效,我市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面对新问题,寻求新方法。工商部门将市场巡查与拍卖现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紧密结合,细化巡查内容,科学划分巡查类别,为规范拍卖行为奠定基础,促进职能到位。针对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积极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对内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注册、公平交易等业务科室间及时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不按规定备案、恶意串通竞买等违法违规拍卖行为。建立巡查督导制度,在市场巡查中,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内容和重点,督促巡查监管到位,做到巡查必到场、到场必检查、检查必记录、记录必录入的原则,健全完善拍卖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三、我市拍卖市场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拍卖行业的复杂性,监管的艰巨性,目前,我市拍卖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恶意竞争拍卖资源。有的拍卖企业抱着“先拿下标的再说”的心态,盲目取得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之后长时间无法将标的卖出,使委托方利益无法实现,拍卖从业者信誉受损。无序竞争、相互抵毁、恶意压低佣金、操作不规范的拍卖行为时有发生。

2、恶意串通现象比较严重。在土地、房产、废旧机器设备拍卖的现场,竞拍者串通以底价成交,因串通不成发生纠纷,甚至暴力事件的情况也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给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公物拍卖活动极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价值增值率很低,多数拍卖以“对价”成交,公物拍卖实质意义的拍卖并不多。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委托人、拍卖人授意限制他人参与合法竞买,或授意在外地媒体拍卖公告,以便达到自己或亲友从中得利的目的。

4、拍卖成交后的移交、过户工作比较困难,买受人拍卖成交后违约现象较多。因一些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瑕疵,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缺乏灵活性,给拍卖标的产权转移、尤其是不良资产的成功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5、零佣金现象有所发生。当前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有的委托人选择拍卖公司不是优质的服务和拍卖师的拍卖水平为标准,而是以低廉的佣金作为条件,由于极个别拍卖公司的恶意竞争,出现了零佣金的怪圈,由于减少了佣金收入,拍卖公司势必降低拍卖成本,草率拍卖,导致拍卖质量日趋下降,伤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

6、拍卖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我市拍卖企业规模较小,内务管理薄弱,存在内部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拍卖活动的档案资料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经营场所设施等方面还亟待提高。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我市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管,促进我市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持对拍卖市场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2、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拍卖市场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氛围。要通过电视、报刊、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拍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的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和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4、引导全市拍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全面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我国烟草行业卷烟市场监管的现状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开展卷烟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为卷烟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烟草专卖传统市场日常监管模式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烟草管理体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烟草专卖传统市场日常监管制度大致包括行政指导程序规定、主体事项行政提示制度实施细则、无证经营户管理规定、卷烟市场日常检查制度、专卖稽查案件查处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案件倒查制度、专销联席会议制度和情报信息工作保密制度等。2011年,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制售假烟案件4714起,捣毁大型制假窝点290个,破获重大售假网络804个;查获假冒卷烟38.2万件、制假烟丝烟叶1.23万吨,收缴制假烟机806台;依法拘留制假犯罪嫌疑人8801人、追究刑事责任5117人。

多年来,随着专卖体制的确立和专卖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烟草专卖日常市场监管模式不断完善,主要采用的是上街巡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烟草行业政策,入户检查卷烟经营户是否守法经营,若发现违法现象,进行打击查处这样一种模式。侧重事后的监管,获取信息比较滞后,随意性较大,缺乏重点,工作显得粗放、肤浅和表面形式化,缺乏必要的分析和对事物本源的追溯。

二、烟草行业卷烟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烟草市场日常监管既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也没有跟卷烟经营户进行良好的沟通,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亡羊补牢的情况多,导致市场监管模式趋于粗放,流于形式,事倍功半,很难适应当前新的环境和新的要求。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市场监管针对性不强,2.前置预防预警功能不强,3.实际运行效果不佳。

三、探索如何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模式

通过对当前专卖市场监管模式分析研究,借鉴部分单位成功做法及先进经验,本人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模式。总结它们为适应新的环境、新的要求而转变监管模式的实践经验,得出对弋阳烟草系统在评价体系构建、工作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启示,不难发现有许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一)创新监管队伍管理机制,增强烟草专卖人员的归属感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明晰基层干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卖干部的任免、管理、考核、调配权限,以及破格(越级)晋升资格条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系统干部纵横交流力度,不断疏通干部成长进步出路,形成干部成长进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

(二)探索打假破网工作新机制,切实提升案件经营水平

当前卷烟售假网络案件形式的家族化、网络化,作案手段的多样化、精细化,对打假破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推进信息化网络机制建设,实现监管信息集约化

所谓信息集约化,就是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将各项管理数据纳入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建立业态分析模块,根据现实数据的采集,实现系统自动对辖区各类零售业态的守法、违法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为专卖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数据的采集,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违规个体具体地点和业态信息,为基层中队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日常工作提供数据支持。监管信息集约化的最终目标,就是只要市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功能,都能从电脑系统得到满足,达到监管效率最大化。

(四)规范创新监管流程体系,落实管理过程痕迹化

在探索专卖管理流程及规范的实践中,要注重理解与创新,从流程的落实上、痕迹的体现上,切实把握专卖工作的严肃性、流程运转的时限性,做到严格过程、注重效果。一是要建立一套全员执行、全程控制的专卖管理体系文件,对专卖管理实施细节控制。二是要引入个人工作平台的概念,利用信息系统固化新流程体系。三是要注重运用表单管理进行工作过程控制。

(五)以分类监管为重点,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机制

建立诚信等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行网格化监管,增强卷烟零售户的诚信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实施分类监管。其次,要提供有效服务。最后,要强化典型效应。

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通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从三个方面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现状。

关键词:融费融券交易;信用交易制度;卖空机制

1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陈晓舜(2000)对海外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影响和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并从宏观环境和各种风险因素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实施信用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和当前证券市场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有必要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在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选择上,建议采用类似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体制,无须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免降低金融体系运作效率。黎元奎(8003)对建立融资融券的动因和模式选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张采取市场化模式。建立证券公司许可证制度。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他还认为: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深交所的陈建瑜(2004)在比较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运作机制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从政策法规、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技术系统以及监管等方面对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价。在证券融资融券授信模式的选择上,建议采用过渡性专业化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起到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作用。杨朝军等(2004)从卖空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国际比较,把卖空机制划分为三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和集中竞价模式,认为我国适于采用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成交的市场化模式,即芬兰模式,集中竞价模式比较适应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其最大优点在于交易成本比较低,交易具有最大的选择性。李昌荣,刘逖(2005)将海外主要卖空机制分为四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集中竞价模式和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他们认为适宜采取芬兰模式,该模式具有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抵触、借券集中交易便于监管、充分利用已有的市场基础条件且便于制度变革、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形成合理价格的优势。

国内关于融资融券制度授信模式的研究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对海外的授信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征比如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提出适合于我国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选择。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2融资融券交易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自从证券信用交易引入证券市场后,学者们对信用交易(主要是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研究。目前西方学者对融券卖空交易与股市稳定的关系上并没有一致的结论。King等(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没有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Senchack和Starks(1993),Figlewski和Webb(1993)根据股票是否有期权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卖空行为进一步区分并研究卖空交易对股价的影响,结论表明。卖空有期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对股价下跌的影响较小,并且这些股票的卖空信息大多是不公开的。Conrad(1994)构建了一个“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公开”的卖空交易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Keim和Madhaven(1995)、Aitken和Frino(1996)还研究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的卖空交易行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卖空交易者大多采用市价委托,且市价委托对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较大。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另外有些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表明卖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股市波动的作用。Woolridge和DickinSOIl(1994)研究卖空交易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融券并不会造成股价下跌,从事融券交易者无法获得超额报酬,但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有正面贡献。1997年James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得出卖空机制(有配套的管理措施与其相配合,如保证金制度及报升规则等)的存在并非是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它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AnehadaCharoenrook和HazemDaouk在2003年通过对111个证券市场(23家是发达市场,88家是新兴市场)的研究发现,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其股票收益总的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要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市场要高,并且它们之间的可能性差异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ArturoBris,etal(2003)通过检验个股收益率的标准偏差、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以及个股和市场收益率的偏度来验证卖空约束是否会稳定市场,结果发现,在允许股票卖空的市场中,收益率的波动性要低得多。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要小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卖空交易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研究,集中在股市波动性影响因素分析、沪深股市的实证分析、各种交易制度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分析、波动性的模型分析,还有部分学者对信用交易与股市的波动性进行了定量研究。李军农和陈彦斌(2004)通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实证分析研究了卖空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发现如果取消卖空约束,在不同的给定期望收益率水平下,投资组合的Sharpe率增长率都高于30%,因而都能够大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徐海涛(2005)选取了29个国家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收益率作为整体市场收益的衡量标准。对卖空限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市场如果对卖空限制的越严格,其市场收益的波动率也就越高,就是说卖空限制实际上加大了市场的波动程度。廖士光、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股市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家具证券市场的波动。周春生等(2005)通过拓展的MWZ模型发现当市场中投机者的总禀赋大于O时,即使不允许卖空,价格操纵者依然可以操纵价格来获得利润。如果市场监管者无法杜绝操纵者通过对敲等手段来拉抬股价,则在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反而可以减少股价对基本面的偏离程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操纵者操纵价格的空间。李宣洋、赵威(2006)通过对香港市场股价涨跌、波动幅度和成交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融券卖空机制的引人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3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问题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创造虚假的供给与需求,从而扩大证券市场的流通量,并促使证券的市场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相适应。但如果运用不当,容易导致大量交易过度集中在特定的股票上,造成价格暴涨暴跌;或者由于客户保证金问题、股票问题等等,导致其他风险。要使信用交易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需要设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加以控制。

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主要存在体制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三个基本风险,对于市场结构、制度、监管还不成熟的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体制风险、法律风险等系统风险是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最大风险,其次才是市场风险(陈晓舜,2000)。高翔(2007)提出,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市场手段,包括通过对(初始、维持)保证金比率、现金比率、代用有价证券的代用比率等的调整。以达到调控目的。二是行政手段,在个股出现异常时,对其进行预警甚至管制;在市场出现异常时,限制甚至禁止开展信用交易。

在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规范上,罗荣华(2007)认为,我国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只是从法律上允许信用交易的开展,还没有落实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信用额度等基本制度问题,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关于“破网追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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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开展好“破网追刑”工作,就要立足于“破”、“网”、“追”、“刑”四个字。

立足于“破”,要加大对信息情报网络的培育。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工作,注重"特情人员"的培养和对群众的引导。第一、与零售户进行情感互动,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发展一批中小经营烟户,使他们能成为专卖情报人员。第二、对重点贩售假烟户,不仅加大对其监管而且要在其经营场所周围要有重点地培育特情耳目,努力获取其内幕信息。第三、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检举揭发。第四、加大烟草员工的情报意识。烟草三员与零售户接触频繁,要树立警惕性情报意识。发现涉嫌贩假迹象应及时与稽查中心联系,便于专卖人员及时开展监控为专卖部门及时有效地打假、打私、打非,净化好辖区市场提供情报信息。

立足于“网”,首先要加强办案协调资金的投入,为追刑工作奠定必要的硬件基础。在追刑工作中,我们烟草部门处于一个很被动的角色,一些社会风气和客观现实我们更无法去改变,所以,必须加强办案用协调资金的投入,积极用各种形式和方法来改善工作环境,协调好各职能部门工作关系。根据目前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各县级局有必要配备摄像机、影像录制和存储,以及电话监听设备。办案科技含量的提升,将大幅增强办案效能。其次是落实经费,保障激励机制不断的发挥效能,实行办案补助和办案奖励制度。对破获销售假烟案件查获假烟的,对举报人和办案单位分别按规定的标准兑现奖励;

立足于“追”,就要讲究办案方法,彻底摧毁网络。要改变以往烟草、公安部门一接到举报线索,不经深入调查,不掌握假烟来源和去向就采取行动,造成“只打假烟不打人”、“抓了主犯破不了网”。无法真正摧毁上线-中间批发间-末端销售者这张网络,销售假烟分子得不到应有制裁的做法,要调整工作思路,讲究策略,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狠狠打击销售假烟网络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和保护伞。

立足于“刑”,首先要加强联系、沟通工作,为追刑工作服务。要不断的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合力。实践证明,烟草专卖管理光靠自身的力量往往还不够,一定要依靠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力量,同时还需要当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在办案时还要真正的用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时责令改正制。抓到一户,查处一户,而且要从严处罚,决不手软,达到以点带面,形成震慑力。

二、关于高档烟市场整顿工作

1、灵活掌握商户许可准入标准。根据__烟草“十一五”期间“扩一二类、增三类、稳四类、减五类”的卷烟结构调整思路,在加强高档烟市场管理方面,应顺时应势,用足用活相关的许可政策和制度,积极放宽许可标准,加大“内管”面积,从而更好的坚持“取缔”与“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更好的为高档烟市场引入制约和适度的竞争机制。

2、把高档烟市场作为诚信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根据省局制定实施的诚信管理办法,通过星级商户挂牌、下达扣分通知书等方法,及时、及早的把“诚信”二字引入高档卷烟市场,从而形成高档烟市场的逐渐规范。

3、纳入目标考核,并设立专人、专职、专岗和专管。县局首先应将全县范围内的高档烟商户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纳入对各队所的管理考核目标。同时,对于县城内的宾馆、饭店、浴池等高档场所设立专职专管员。高档场所专管员应由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工作时间的专卖人员来担任。

三、关于队伍建设工作

1、广开渠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人才是事业之本,发展之基。谁赢得人才,谁就将赢得未来。我们应积极制定和实施专卖人才实施计划,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引进急需的法律、信息管理、现代管理等专业人才,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专卖队伍人才数量和质量的新突破。

2、稳步推进,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培训是提高员工技能,提升员工素质的有效方式。因此加强专卖队伍建设务必要加大队员的培训力度。一是要加强专卖人员的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广泛开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活动,树立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观念,把坚持依法办事、文明优质服务作为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突破口。二是加强知识更新,培养复合型人才。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的方法,有计划地加强对现有专卖人员进行法律、计算机知识、现代营销与管理、WTO知识及其运行规则培训,使专卖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三是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四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专卖人员在职自学,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使之满足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以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业务娴熟的富于战斗力和创造力的专卖队伍。

3、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制度建设。一是要适应形势,不断完善具体制度。要求专卖队伍建设要跟上时展和形势需要,逐步完善日常管理、服务、承诺、过错 追究及责任认定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层级负责制,完善考核机制,使考核机制与制度管理有机结合,实现调动专卖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的目的。二是要深化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坚持实行竞争上岗的方式,解决“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问题,建立与之相关的制度,增强专卖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三是积极探索末位培训制、待岗制、淘汰制,健全简便、科学、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四是要发挥典型示范效应,鼓励专卖人员忠于职守,建业立功,并辅之于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专卖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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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塑造烟草文化,树立专卖队伍的良好形象。在加入WTO后的国际烟草市场竞争中,树立专卖队伍的形象是当务之急。首先是要加强道德建设。人无本,不能立,人无德,不能行。烟草专卖人员承担着国家行政职能,必须加强专卖人员的道德行为监督,以《烟草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依法办事,服务客户,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要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服务礼仪。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烟草行业文明行为规范》的要求,逐步规范文明执法和服务的基本礼仪,窗口接待礼仪等,通过规范专卖人员个体的行为,展示专卖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优化服务质量,以亲情般的关怀,拉近同经销户的关系,同他们建立牢不可破的利益同盟。

四、关于加强县级专卖管理职能

应客观意识到,当前专卖人员给广大零售户的印象就是查烟的,甚至专卖队伍中的一些人对自己的本质工作的认识也就是管理好市场,使非法卷烟无藏身之地,卷烟市场净化得好,成绩也就出来了。其实不然,专卖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为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保驾、护航。专卖人员打击少数不法烟贩,就是为了治理整顿市场,维护广大守法经营户的利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换句话说,专卖执法人员和广大经营户、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为其服务的。由此,应重新定位和强调专卖管理所的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专卖监督管理所主要从事客户服务、搜集市场信息和诚信等级管理,定期走访零售户、勘查申请办证人员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审查办证资料、承办报批手续;提供零售户“定性”资料,提出取消经营和恢复经营意见、反馈零售户经营状况和诚信度;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政策法规的宣传,举办零售户真假卷烟培训活动,同时履行内部专卖管理日常市场监督职能。密切与零售户进行沟通,突出服务意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通过理顺关系,机构调整,专项服务,解决过去管理与服务的相对矛盾。

去年全国烟草行业按照将户籍化管理提升为诚信等级管理的工作部署,各地方都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对违法大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一般户予以监管;对诚信户予以服务。有的为卷烟零售户送去《诚信等级管理手册》,有的开展了争创“文明诚信经营户”活动等,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管理工作水平,也提高了专卖执法的服务水平。

专卖执法人员要正确处理执法主题与市场主题的关系,要按照服务市场发展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纠正“管理就是管制、执法就是执罚”的错误观念,形成“你规范、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有难、我帮助,你违法、我查处”的氛围,使专卖工作由单纯的严格管理型到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转变。

五,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此篇范文为文秘站 作者呕心呖血之作未经过文秘站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后果自负]

“管理”,最直接和最终的目标对象都是人。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必须依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思路来着力进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具有其复杂性,往往出现问题都是由多方面引起,所以必须坚持着力治本的工作思路,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治本”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以效定酬,同岗有别。打破以往分配的固有模式,工资实行级别管理、动态管理。对不同的岗位依据工作业绩设立不同的工资标准,以此提高在工作上肯干、敢干、能干的同志的积极性。同时,以实行动态管理来保持长效。二是整合队伍,以岗定人,除庸纳强,优胜劣汰。

在着力治本的同时,要以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这个重点着手,坚持开展标本兼治。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专卖办案质量,努力做到严把五关:一是严把调查取证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提取有效证据。二是严把集体讨论关,做到定性准确、量罚得当。三是严把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关,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四是严把案件审查制度关,确保案件质量,建立案件层级审查制度,通过层层审核把关,避免违规现象发生。五是严把处罚与教育结合关,使受罚人心服口服。在文明执法过程中,专卖人员务必做到“礼貌用语、热情服务、执法公开”,转换变执法为教育这一工作重心。

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研究文献回顾

(一)关于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利弊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卖空交易包含了有价值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能够被广泛披露,将会提高定价效率。这种潜在收益是通过下面四个层面获得的:一是如果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卖空交易的信息,那么有助于判断某些股票的价格是否可能被高估;二是如果投资者了解某一股票的卖出数量中究竟有多少是卖空所为,那么其进行交易的意愿会提升,这一点在有关卖空的谣言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时尤为重要;三是如果投资者了解某些卖出量来源于卖空交易,那么就会知晓在未来某些时点这些交易会需要买进回补;四是较高的透明度会阻碍市场操纵的意图[1]。

而反对卖空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人认为卖空交易信息的披露将带来一些弊端:一是从市场宏观层面看,交易信息披露过度可能会阻碍市场交易。因为信息过度披露可能会暴露部分投资者(特别是大额卖空投机者)的头寸和策略,使他们落入被轧空的困境,进而使其对风险/收益的预期态度发生变化,限制这部分投资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从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成本(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研究报告[1];Oliver Wyman,2010[2];等);二是可能使卖空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发生异化,如Ka-mpshoff &Nitzsch(2009)研究发现卖空头寸信息的披露会导致投资者的羊群行为[3];Oliver Wyman(2010)研究发现美国和欧洲证券市场上经理人为了规避卖空交易信息披露,而选择减少或隐秘交易[2]。

(二)关于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边界

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是最近几年理论界开始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个命题起初来源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信息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衡问题。因为从法学的角度,一方面交易信息的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必要手段。监管者有义务对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缓解乃至消除其信息劣势,从而维护市场公平。另一方面,投资者有隐私权,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交易内容也受到法律保护。机构投资者也不例外,它的隐私权即商业机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的[4]。刘亚琴、陆蓉(2010)认为证券交易信息披露边界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监管者都必须遵守的一条底线,是在保护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秘密(机构隐私权)与信息公开(投资者知情权)之间做出的权衡[5]。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作为一个市场规制制度,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其实就是市场规制制度的优化问题。George Stigler(1964)针对当时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疑问,即“SEC怎样去证明它的监管措施能够增进市场效率,而又如何能证明这种监管比其他监管方式更好呢?”[6]。为了把市场监管制度设计纳入科学的研究分析范畴,1964年他提出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试图能够建立起基于科学数据分析的可检验假设,对市场监管制度进行成本与收益的系统分析,为市场监管制度的评价与设计提供科学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在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下,监管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即可转换为监管制度执行带来的收益尽量大于监管制度的执行成本这一科学命题。David Weil(2002)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进行了研究,在文中他把信息披露的参与主体分为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与信息使用方(Information User),认为是信息披露者与信息使用者的成本与收益的动态变化促使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与演化[7]。

纵观已有研究,理论界虽然已经对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双刃”效应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在卖空监管实践中如何界定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合理边界,依然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本文基于DavidWeil(2002)[7]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市场微观层面的市场参与者的成本收益与宏观层面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宏观效应,就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边界界定问题做初步的探讨。本文的创新在于:一是把卖空交易信息披露边界问题转换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的优化问题,在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内,综合考虑了市场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的因素,为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设计构建了一个大致框架;二是从投资者信息披露或使用的边际成本收益角度,对卖空交易投资者的部分行为动机进行了解读,进而为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配套监管提供了微观机理基础。

二、卖空交易信息披露边界的确定:一个基于成本收益方法的分析框架

对卖空交易来说,信息披露范围界定的重要性取决于各国市场的结构、交易实践及卖空交易究竟是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还是分散的柜台市场进行[2]。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为例,重点考虑集中交易市场情形。由于交易所的会员均要求向交易所进行信息报告,所以每个卖空交易参与者均为卖空交易信息的被动信息披露者,同时他们也是交易信息的使用者,通过学习、使用这些披露的交易信息,为交易决策提供参考。但是对于一个卖空交易者而言,在卖空交易过程中其信息披露与信息使用这两个角色的重要性程度并不相同。对于卖空交易操纵者或大额卖空交易者,监管部门会强制披露其交易头寸和身份信息,这均可能暴露其投资策略等私有信息。在信息使用方面,由于他们一般具有私有信息优势,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学习与使用市场交易信息对他们的交易决策的意义并不太大,所以我们把这类投资者界定为是卖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者。而广大的流动易者由于并不具有私有信息优势,他们的交易决策更多依赖于市场的公开信息,我们把这类投资者界定为信息使用者。

(一)信息披露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从卖空交易信息的披露规则看,为了保护个别卖空交易头寸(如大额交易者),通常不会披露个别交易的细节或能够辨认出执行交易的证券商的信息。但即使是这样,对流动性较差的股票而言,个别头寸的信息仍可能被暴露出去[1]。同时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范围越宽、频率越高,大额交易者的交易策略、头寸等信息就越有可能会暴露,使他们落入被轧空的困境。信息披露者防止轧空而提前退出市场损失的机会成本或被轧空的交易损失等构成了他们的信息披露成本。对于信息披露者,在这种被动的信息披露过程中,信息披露内容范围的越宽,披露的频率越高,则卖空交易市场越透明,相应信息披露者的成本越高。信息披露的收益主要来自两方面:信息的“信号”收益与免于处罚的收益。大量的实证研究文献,如Figlewski(1981)[8],Vu &Caster(1987)[9],He-mang Desai et al.(2002)[10]等,均发现卖空余额(short interest)信息具有很强的市场信号功能,一般卖空余额越高的股票,未来收益会普遍低于卖空余额低的股票收益。这意味着,市场投资者会根据卖空交易披露的“卖空余额”等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对于大额卖空交易者、卖空投机商、市场操纵者,其构筑好了空头头寸,就是希望通过公开(或散布)标的资产、卖空头寸的相关信息,试图改变其他投资者对标的资产的收益预期,诱使他们跟进卖出,促使资产价格的快速下跌,从而能够在较低的价位平仓获利。因此,一定量的卖空交易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方有一定的收益。然而,这种“信号”边际收益并不是信息披露越多收益越大,即“信号”边际收益并不是卖空交易市场透明度的增函数,因为当投资者对标的资产价值有了完整的信息时,在信息披露方的投资策略或卖空头寸成为公开信息时,其他投资者不会跟随卖空投机者做空,反过来会选择做多,使卖空投机者落入轧空的境地,此时信息披露者的“信号”边际收益由正变负。另外,卖空交易监管当局一般会强制要求投资者披露相关交易信息,如果不披露或违规披露将受到监管当局的处罚。因此,依法披露交易信息,可以避免相关处罚,这也是信息披露者的一种信息披露收益。图1 信息披露者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曲线图1是信息披露者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曲线,横坐标是卖空交易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卖空交易信息披露量越大,披露频率越高,则卖空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度越高。当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时,即当市场信息透明度T<T1时,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卖空交易信息披露者的边际收益呈上升趋势;当市场信息透明度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即当市场信息透明度T>T1时,由于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信号”边际收益开始下降,甚至出现负边际收益,信息披露者的边际收益逐渐下降。对于边际成本而言,随着市场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信息披露的边际成本上升;当信息披露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即在T=T*D,MC=MB;当T<T*D时,卖空交易信息披露者披露信息的边际成本MC小于边际收益MB,信息披露者没有动机跳出既有的卖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进行违规操作;相反,当强制信息披露要求过高,即T>T*D时,卖空交易信息披露者披露信息的边际成本MC大于边际收益MB,在逐利动机下,信息披露者将有可能进行违规操作,跳出既有的卖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不按强制披露要求进行合规信息披露。因此,T*D是信息披露者的信息披露临界值(或阀值),市场监管制度设计的市场透明度不应超过此临界值。

(二)信息使用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交易者的信息使用收益主要来自证券交易的获利收益和免于交易损失的收益。理论上,信息使用者的边际收益是市场信息透明度的增函数,即投资者了解的信息越全面,越有利于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从交易中获利或者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而成本来自对信息的搜寻、学习处理成本等。卖空交易信息越透明,投资者对信息搜寻的成本越低,对信息的有效甄别越容易,有大量的文献研究支持这一观点,如Pagano &Rell(1996)研究发现不知情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在透明度高的市场比透明度低的市场显著要低[11]。图2是信息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曲线,横坐标是卖空交易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当市场透明度不高时,信息使用者要付出比较大的“信息成本”,随着市场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信息的获取更加容易,很多的私有信息变成了公开信息,投资者能够更好甄别信息的真伪,信息搜寻更加便利快捷,对信息的学习和处理更加简便。因此,边际成本是市场信息透明度的减函数。相应地,由于信息透明度的提高,投资者能够更为理性、正确地选择投资决策,从交易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也存在一个信息透明度临界值(阀值)T*U(一般而言,在数值上T*U小于T*D),当市场透明度T<T*U时,信息使用者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会放弃信息搜寻,甚至选择退出市场不参与交易活动;当市场透明度T=T*U时,信息使用者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当市场透明度T>T*U时,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因此,市场监管当局在制定卖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时,市场信息透明度应该大于信息使用者的透明度临界值T*U,否则大量流动易者会选择不进入市场或者设定要求很高的心理保护价(即设定很高的卖价或很低的买价),导致市场流动性损失。

(三)卖空交易信息披露最优边界的确定

从上面对信息披露者与信息使用者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发现在监管实践中,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至少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从信息披露者而言,卖空交易的市场信息透明度不能太高,即市场信息透明度不能超过T*D;而从信息使用者而言,卖空交易的市场信息透明度又不能太低,即市场信息透明度应该高于T*U。也就是说,卖空交易信息披露存在上界与下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应该使得信息披露相应所达到的市场透明度T落在一个有效区间(T*U,T*D)内。另外对于市场监管者而言,在设计信息披露政策时还应考虑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宏观效应,如市场波动性、有效性以及流动性等。正如Amihud &Mendelson指出:“流动性是市场的一切。”[12]即如果因为市场缺乏流动性而导致交易难以完成,那么市场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流动性因此而成为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之一。AriadnaDumitrescu(2010)通过建模发现,市场流动性是关于信息透明度的倒U型曲线,即市场流动性并非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一直增加,在经过一个阀值后,市场流动性反而随着信息透明度下降[13]。这与文中上面分析的交易信息“信号”功能的反转现象判断是一致的;而价格波动性则随着信息透明度下降,即市场信息越透明,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小;市场信息效率则随着信息透明度提高而提高。在制定信息披露政策选择相应的信息透明度时,如果我们把市场流动性、波动性以及有效性作为衡量信息披露制度的宏观市场效应的三个子维度,构建一个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质量指数,那么市场质量指数曲线理论上应该是一条关于信息透明的倒U型曲线,并且其最高点落在有效区间(T*U,T*D)。同时,市场质量指数曲线最高点T*O所对应的信息透明度即为最优信息披露的边界。如图3,市场质量指数是一条关于市场信息透明度的倒U型曲线,当市场信息透明度达到T*O时,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下市场质量最佳,则T*O就是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最优边界。图3 卖空交易信息披露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