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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贷款

再就业贷款

再就业贷款范文第1篇

1.小额贷款审批门槛过高,环节过多。小额贷款的政

策与承办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一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很强,《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但地方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则是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进行贷款手续的审核和审批,门槛较高,制约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开展。

下岗失业人员中大多数依靠低保或简单经营维持基本生计,他们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急需开办经费。而小额贷款必须经过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几道程序。这种贷款审批环节的“衙门作风”往往使下岗失业人员望而却步,宁愿选择民间借贷。再者,再就业担保贷款须有“双重担保”,即担保基金担保和公务员或房产的担保(反担保)。这种没有个人信用贷款担保方式,片面强调避险的担保直接抬高了贷款门槛,增加了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贷款的难度。

2.小额贷款基金规模小,贷款额度少,对象面窄。目前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基本上来源于同级财政,而且大部分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时间都比较晚。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基金规模小,直接影响了该项贷款业务的开展。再就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但是,下岗人员经营水平不平衡,有些1万元足够,有些仅是杯水车薪,易造成资金供应不均的现象。

另外,当前再就业担保贷款用途规定为微利项目(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十几个微利项目),不包括盈利项目。对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还贷有保证的盈利项目有所限制,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选择性。

再就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包括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因为他们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目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只是实际下岗失业人员的一部分,而大部分下岗人员均需要再就业以求生存,小额贷款需求强烈。这些规定与国家开设再就业担保贷款以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初衷不相吻合。

3.金融机构没有积极性。现在商业银行放贷实行终身制,谁放贷谁回收,大家都怕担责任。个别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贷之初就有不还款的意识。还有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理解不全面或存在误解,由此导致了在信用方面的缺失,直接导致银行不敢放贷。

另外贷款额度小,成本高,利润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高,拓展业务的动力不足,仅仅当作一项政策性任务来应付。当前再就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这样,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自然难以大面积推广。

从市场定位看,银行通过社区发放小额贷款主要是面向当地家庭、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的金融服务需求。由于社区对管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接触最多、了解最深,特别是下岗失业的人员,他们的生活最后都要依靠社区。在审批客户贷款时,信贷人员会考虑借款人的性格特征、家族历史和家庭构成、日常开销等等个性化因素,有利于提高贷款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有利于降低风险。同时,通过社区承担发放贷款,更能了解贷款人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拓展市场、控制成本、完善制度等阶段困难,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因此,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贷款中介机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为此建议:

1.积极开展信用社区的建设,建立专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社区贷款中介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取消商业银行直接承担小额贷款的任务。

政府、银行、社区联手投资建立真正的信息化居民信用档案平台,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建立企业信用登记系统的同时,启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信用评定制度。以个人身份证为数据源,建立个人数据库,采集录入信贷活动、就业信息、道德品质等数据,形成一个综合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服务体系,从而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信用行为,为小额贷款提供最具体的真实详尽信息依据。

2.把握好“贷、用、还”三个环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长效机制。以社区贷款中介机构作为前台,商业银行对“前台”授信,双方设定一个不良资产的控制率,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严格将不良资产控制在双方设定的比例以下。明确风险分担办法,建立政府、经办银行、社区风险共担的机制,对回收过程中出现

的呆、坏帐损失,经审核属实的,由政府、经办银行和社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贷前,社区负责对客户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

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在落实小额贷款发放的同时努力在“用”的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创业成功的有效性,帮助贷款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加强到期贷款回收,明确承贷机构工作人员的收贷责任。

3.建立健全协作、激励、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部门牵头,经办银行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了解和分析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及付息还本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经营困难及时协调帮助,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和呆帐损失及时补救和防范,尽可能地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要落实后续跟踪服务。将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起来。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每个创业者建立信用档案,随时了解他们的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贷款执行情况。对贷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派专人上门跟踪服务,对创业者反馈的共性问题,组织专家开展专题咨询服务日活动。

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情况清、人头熟、工作细的特点,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对于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高的社区,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积极参与贷款的催收人员的工作经费。完成目标,则由商业银行给予社区贷款中介机构一定奖励,不良资产超过控制比率,则由其承担风险。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小贷”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审计,向群众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人情贷款和不良贷款,防范贷款风险。财政部门提前将贴息资金划入再就业资金专户,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得到贴息。

再就业贷款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再就业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2-0081-03

一、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

小额担保贷款是由财政提供贴息支持,银行提供小额贷款,政府导向型的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用于支持和扶助下岗失业人员及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贷款,它是现阶段我国货币信贷政策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人民银行直接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1.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人民在科学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合理协调各方面利益,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党和国家关心下岗失业人员,扶助弱势群体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人本思想的政策体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导向,金融政策的制定既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又要从全体人民的需求出发,使政策涵盖和受益于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人民。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从弱势群体的需求出发而制定的金融政策,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因此,作为基层银行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以实际行动贯彻好、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小额担保贷款是帮助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创业和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因此,作为基层银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进金融服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各方沟通和联系,合理引导信贷投向,贯彻好、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3.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要求。同志在《就业是民生之本》一文中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执政水平和治国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又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实践。”[1]“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灵魂所在。因此,作为基层银行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增强贯彻好、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要以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和再就业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座谈会,刘士余副行长在会上作了《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特别是要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配合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这既是政策和形势的要求,也是银行系统的责任。同时提出,稳步推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其着眼点是要努力放大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拉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并积极推动银行小额担保贷款逐步向商业可持续的个人创业贷款平稳过渡,逐步实现银行用利率溢价覆盖贷款风险,稳步建立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这对当前基层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落实总行会议精神,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不断创新贷款模式。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相结合,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促进就业的通行做法。而把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则是中国特色的探索创新。目前,我国社区建设已成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城市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最低生活费发放、流动人口管理和社区安全服务等,主要依靠社区平台。把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就是要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掌握社区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就业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同时,结合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有效降低银行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完善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2]因此,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必须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政策合力。首先,人民银行要积极做好政策的“窗口指导”和宣传发动工作,使商业银行适时调整信贷结构,使贷款对象正确认识和理解政策,以此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其次,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的新政策及时调整和完善各自的贷款管理办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再次,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和就业协调,并努力使之与小额贷款有机结合起来;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划转拨付工作,以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街道社区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工作,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为创建信用社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只要各方配合,形成合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就会扎扎实实地建立起来,并且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2.明确各方职责,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推广落实需要财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街道社区、银行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受阻,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就无法落实。因此,必须明确各方职责,畅通政策传导机制。一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承办机构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要发挥领导和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考核与奖惩办法,并设立奖励基金,对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的发展、努力改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各承办机构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的联合审查小组,定期联合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管理情况。从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开始,联合审查小组要联合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统一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审批意见,在贷款发放后,按期联合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则及时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防范和控制风险。三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开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绿色通道”。在各承办机构联合审查的基础上,做到“一证起头,一表到底”。一证起头就是借款人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一表到底就是一张贷款审批表,从街道社区――劳动就业――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均在这张审批表上进行审批。同时,各承办机构应适当减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种收费,如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四是完善贷款管理办法。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惠及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各部门应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对借款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次数做出限制,明确规定同一个借款人的借款次数。同时应规定借款人申请第二次贷款时,必须是已按期还清前次借款本息者,以此促使借款人按时还贷。五是加强贷款政策的宣传和信用观念的教育。各承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各种方式扩大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劳动部门在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时,要注意加强贷款政策的宣传和信用观念的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诚实守信,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与信息反馈机制,以促进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扶助对象的小额担保贷款,涉及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工商、税务、担保机构、信用环境建设等多方面,有些信息资料可以实行共享,以减少贷款管理人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提高社会的信用程度,带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因此,必须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应利用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字库这个信息平台,向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街道社区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扶助对象的信用信息查询;街道社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本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各相关部门和承办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人民银行向当地政府汇报,共同解决问题。对已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应及时向街道社区反馈信息,分不同的街道社区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档案,街道社区根据个人档案协助商业银行逐个催促其按期归还贷款。这样,就形成各个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性运作机制,促进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再就业贷款范文第3篇

摘 要 我国货币信贷政策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来传导,因此,商业银行对货币信贷政策的反应及反应程度将直接影响或决定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有效性。通过调查发现,商业银行通过各项信贷业务对促进扩大就业产生影响。

关键词 货币 信贷政策 促进就业

目前,我国货币信贷政策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来传导,因此,商业银行对货币信贷政策的反应及反应程度将直接影响或决定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有效性。通过调查发现,商业银行通过各项信贷业务对促进扩大就业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商业银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扩大就业的作用不够明显。国有商业银行新增流动资金主要流向大型工业企业。截止2003年末,西安市工业贷款余额92亿元,较年初增加14亿元;近三年工业贷款年均新增12亿元,约占全市新增贷款的1/4;但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却逐年下降,可见国有商业银行对大型工业企业信贷资金的增加并未带动企业就业的扩大。

二、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对促进就业效果比较明显。以西安市商业银行为例,2001年至2003年,该行年均新增贷款14亿元,贷款主要投向中小企业和私营人体企业。通过对该行一些商业、建筑和机械加工等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的调查发现,上述被调查企业3年共贷款38000万元,企业累计实现产值9000万元,新增就业人员400人。以此推算银行平均向一户中小企业投入100万元的信贷资金,可促使企业增加就业人员10-20人。

三、个人消费信贷的投放对扩大就业影响较大。银行经营性消费贷款的增加使中小企业贷款户经营规模和就业人数不断扩大。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促进城镇就业的发展。西安市是全国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城市之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开办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广泛关注。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具有积极影响。

五、目前人行西安中行与就业相关的再贷款主要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2001年至2003年,人行西安中行共累计发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30亿元,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15亿元。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西安市商业银行用再贷款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放款8.1亿元,企业年平均从业人员近一万人,也向私营个体企业放款,累计放款2.2亿元,企业年平均从业人员近千人。由此可见,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投入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以上的调查可得出如下结论和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现行信贷投放重点对促进扩大就业作用有限。近年来,商业银行遵循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普遍调整经营战略和信贷管理体制,使其信贷扩张的内在制约强化,导致商业银行的逐利性经营目标与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过分集中,使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截止2003年末,10户重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银行贷款余额为51.33亿元,占全市工业企业贷款余额的66.23%,占全市各项贷款总额的22.40%;2003年末西安市各金融机构对第三产业的贷款余额为62.33亿元,比年初减少了3.15亿元,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制约了对经济增长贡献较大且促进就业最多的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也由于担保基金少,银行赢利空间小等原因,商业银行开办积极性不高,发展极为缓慢。这些都影响了西安市就业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信贷途径对促进扩大就业的影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增加信贷资金投入使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则用工人数增加,促进就业扩大。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包括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的企业,随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机器设备不断更新,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企业使用普遍劳动力的数量会明显减少,而代之以少量的技术型和知识型用工,信贷资金若投向这类企业,促进就业则无法直接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再就业贷款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向国有企业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和小额抵押性借款;用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

(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

(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和其指定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贷款事宜,并进行规范性操作,确保贷款的正确投向,取得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形式有下列四种:

(一)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二)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三)提供小额抵押性借款;

(四)用于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

第九条 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需要申请银行小额贷款时,可申请再就业资金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

(一)申请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应符合贷款对象身份,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贴息的期限和额度为50000元以下贷款3个月到1年的利息。

(三)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结合贷款方实际情况,担保贷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3年不等;贷款担保额度控制在50000元以下。

(四)贷款贴息或担保程序:提出申请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分别持《下岗证》、《失业证》、《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私营营业执照,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与指定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不能同时享受。

《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预期目标及还贷办法和保证。

第十条 申请贷款人除与指定的银行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外,还须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诸如房产证、有价证券或存折等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性小额借款是为解决上述人员在创业或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小额经费困难,由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抵押性借款。

(一)借款条件:符合借款对象身份;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借款。

(二)借款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借款方实际情况,借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1年不等;借款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下。

(三)借款程序:借款对象应持《下岗证》、《失业证》或《借款申请书》及抵押凭据,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和还款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方须与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是对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创业者和带头人、招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且占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及社区服务实体,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的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下岗就业带头人组织大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且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二)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且能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实体,应提交《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报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突出成绩和贡献、申请金额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搞好配合。贷(借)款人应实事求是地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自救、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如发现贷(借)款人擅自改变贷(借)款用途的,将提前收回贷(借)款、停止贴息,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享受再就业资金的资格:

(一)未经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贴息、担保和借款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再就业贷款范文第5篇

案。

一、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意义和方法

1、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就业、促进稳定就业的有力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很多,但受到资金的制约,难以启动经营项目。为解决他们的信用担保问题,通过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

2、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找到反担保人、申请不到小额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

3、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供申请、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担保中心和小额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复查和审核合格后,由担保中心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小额贷款扶持项目属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贷能力。

4、创建信用社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今年9月份我市计划选包河区常青街道金寨南路社居委、蜀山区西园街道竹荫里社居委、庐阳区益民街道回龙桥社居委、瑶海区东七街道站塘社居委四个社居委作为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创建信用社区的办法,以便下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管理职责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贵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报区担保中心。

2、详细了解在试点信用社区内经营的贷款户个人家庭状况、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

3、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二)担保中心

1、核定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合作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归还。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承办银行

1、按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中心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中请。

4、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工商、税务部门

1、加强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贷款户应专门登记,在贷款归还前,小额贷款户不得迁出信用社区经营,如确需迁出的,需提供担保中心意见,同时贷款户应重新办理反担保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好免费登记、工商税收优惠等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其经营场地必须在该社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就业组织手续

3、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申请人家庭财产(不动产)在10万元以上,且无债务;

5、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经营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6、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全还贷能力。

7、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班学习,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优先申请贷款。

(二)、申办程序

1、本人向试点社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劳动就组织证书、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以及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经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报区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领取贷款。

四、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要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人员建立小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尚不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提出诉讼申请。

2、在对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确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征询担保中心意见,了解其是否已按期归还贷款。

3、小额贷款不良记录(合作银行与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双重记录。劳动保障部门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并在有关个人基本情况表中自动生成,建立查询系统),也可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它劳动保障服务的依据,工商、税务部门也可作为提供有关服务的依据。

4、银行及时记录逾期不归还贷款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五、开展评选、表彰、宣传先进信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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