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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行

水乡行范文第1篇

角直已有2500年的悠久历史,为江南古镇所罕见。与大多在明清之际形成的水乡古镇相比,有着极大的不同。品味角直,它是一坛酽酽的酒,不喝不饮,打开酒坛,就能把您熏得酡酡的、酥酥的。

畅游古桥之乡

当人们来到角直,很多人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角”究竟是怎么来的,这里为什么叫角直?据《甫里志》载:角直原名为甫里,因镇西有“甫里塘”而得名。后因镇东有直港,通向六处,水流之形有酷如“角”字,故改名为“角直”。又传古代独角神兽“角端”巡察神州大地路经角直,见这里是一块风水宝地,因此就长期落在角直,故而角直有史以来,没有战荒,没有旱涝灾害,人们年年丰衣足食。

进入古镇,你定会感悟到一种舒适感,一种角直古镇特有的新奇感。街坊临河而筑,粉墙黛瓦,古色古香;居民依水而居,前街后河,出入全凭水路。“上”字形河道如玉带环绕全镇,河旁为条石垒成的驳岸。驳岸上雕凿着许多精雅别致、形态生动的揽船石。这些揽船石大多与古镇历史人物、名人诗文相关,布局形式丰富,雕刻手法多样,既古朴庄重、典雅美观,又耐人寻思,让人感受到风物之美。宁静的河水,洁净的石桥,身着蓝花布衣的农妇摇起一叶叶扁舟,唱起悠扬绵细的民歌,悠然而下。人在桥上走,船在水中行,秀丽的景色,古雅的情调,令人心醉。

古桥是角直古镇的景观核心。因水而依,夹河而筑的古镇自然少不了桥。古时,角直就有“古桥之乡”的美名。5.6公里的河道上横架着许多闻名遐迩的小桥。繁盛时,镇上有桥72座,时称“五步一桥”。现存古桥40余座,其中镇中心的和丰桥,建于宋初,拱形结构,坚固美观,桥面石上刻有浮雕,图案典雅、精细耐看。在夕阳的余晖、明净的波光映衬下,与粉墙黛瓦的房舍融成一体,更显得古朴、秀美。其他桥也是风格各异,形式多样,有多孔的大石桥、独孔的小石桥、宽敞的拱形桥、狭窄的平顶桥,也有装饰性很强的双桥、左右相邻的姊妹桥和方便镇民的平桥,其中两桥相连成直角的双桥有5处。很多有识之士都感慨地说,看了角直,实际就等于参观了一个古代桥梁的博物馆,其古桥的密度,远超过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

入镇不远,便来到江南名寺――保圣寺。此寺始建于梁天监二年(公元503年),距今已1500年。创建之初,有僧众上千名、屋宇5000间,占地上百亩,香火极一时之盛。寺柱上曾有古代著名书法家题写的抱柱联“梵宫敕建梁朝推甫里禅林第一,罗汉溯源惠之为江南佛像无双。”现存主要建筑为明代崇祯年间在宋代殿址上重建的天王殿。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泥塑罗汉像,就保存在寺内一幢歇山单檐式的古物馆内。泥塑罗汉像传为唐开元年间雕塑巨匠杨惠之所作。塑壁山岩起伏,九尊罗汉塑像或正襟危坐、栩栩如生,或盘坐于山水云烟之间,犹如一幅古雅而精致的山水人物画卷,实为稀世珍品。当时就有“道子画,惠之塑,夺得僧繇神笔路”的说法。早年郭沫若先生看后,曾这样赞叹:“保圣寺的罗汉塑像,筋骨见胸,脉络在手,尽管受着宗教题材的束缚,而现实感却以无限的魄力向人逼来,使人不能不感到一种崇高的美”。

出保圣寺前行10多米,便是镇上一条古朴的商业街。条石铺就的街道绵延狭长,林立的店铺叫卖着风味小吃,两旁狭窄的骑楼上人们伸手可握。顺着小街往里行,透过高墙重门,依然可以闻见从纵深逶迤处飘来的幽幽书香。那虚掩的门扉,蔓延的藤条,撩起人们无尽的思绪。

保护历史名镇

古镇历史文化遗产是形成角直特色的基础,也是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保护角直的历史文化遗产一直是镇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角直镇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不断提高全镇人民的保护意识,制定管理规定,使古镇的保护不断取得新成效。

自80年代起,角直逐步兴办了一些乡镇企业,为了使保护古镇与发展经济相协调,角直及时提出了“开发新区,保护古镇”的战略方针,使古镇在第一轮乡镇企业发展中不仅没有受到破坏,而且通过对古镇区企业的搬迁,使古镇环境风貌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早在1991年,镇政府分别兴建了热电厂和污水集中处理站,实行水、电、气综合利用,工业污染综合治理,降低和减少了全镇的污染,被国家环保局誉为“中华环保第一镇”。

众所周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必须纳入科学化管理轨道。角直镇先后邀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院的专家,编制了《水乡古镇角直保护规划》、《吴县市角直镇总体规划》、《角直古镇保护与整治规划》等,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完善的技术法规依据。特别是通过对1平方公里古镇区的实地勘探和调查,认真研究古镇的历史变迁,综合分析古镇特色,深入挖掘古镇的文化内涵,提出了角直古镇保护的中心主题和主要内容,确定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的保护范围,并提供了古镇区内建筑保护和更新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角直镇政府制定和颁布了《角直镇人民政府古镇保护暂行规定》,将角直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经常性和规范化管理。

展现水乡神韵

有桥,有水,有了灵气,也就滋润着一方文化,陶冶了一方民风。“忠厚传家久,诗书礼仪长”,一户大宅门上的这副对联,道出角直人的价值取向。千余年来,受悠久灿烂的文化滋润,这里民风淳朴,人心向善,礼贤下士,温良恭俭,造就了许多文坛巨匠和名人雅士。从唐代诗人、文学家陆龟蒙到现代的教育家、文学家叶圣陶,小镇代有才人出,沉淀下厚重的历史文化。

说起著名教育家、文学家叶圣陶先生,不得不提及角直的另一个古老象征――古银杏。目前镇上有古银杏树7棵,其中在保圣寺四周有4棵,最大的一棵据今已1300年树龄,高度50米,树身三位男子也围不住。她虽历经千年风霜,但仍能挺拔、健壮。这不仅为角直的景色添彩增辉,更成为角直这个历史文化名镇古老的标志。叶老在角直执教期间写的《高高的银杏树》一文中,对角直古银杏的评价是“形象高大,意志坚强,气魄宏伟”,因此叶老先生在临终时关照其亲属要将他的全部骨灰安放在四棵银杏树(角直保圣寺)的地方。现叶老先生的墓就安在角直,当地政府还专门建了叶圣陶纪念馆,以供人们瞻仰游览。

根据角直古镇遗产保护、旅游业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古镇在中心区率先实施“三线入地及污水截流工程”。此工程不仅邀请了专业部门设计,而且严把施工质量关,使整个工程达到了设计要求。

最近两年来,镇政府倾注了较多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对古镇进行了大量的修旧如旧工作,恢复了沿街河棚和“沈宅”、“万盛米行”、“萧宅”等一大批古民宅和历史景观,整修了古街道和古桥、驳岸,同时利用古民宅布置了“王韬纪念馆”、“萧芳芳影视艺术馆”、“吴东水乡妇女服饰馆”等景点,使古镇的风情、风貌得到了崭新的体现。

角直农村妇女的传统服饰,很富有江南水乡风格。小花布,老土布,绣花鞋,高管裤,对襟衫,配以褶裙,束腰,包头布,把水乡妇女的勤劳、美丽、淳朴、善良,尽情地展示在您眼前。至今角直地区仍保留着江南水乡妇女传统特色的民族服装。在镇上每天都能看到穿着这些传统服装的妇女上街赶集,这也是水乡古镇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水乡行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对标乡村建设行动要求,聚焦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建”与“管”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以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为方向,扎实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以《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为根本遵循,健全完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农村群众持续稳定喝上安全水、干净水、放心水。

(二)主要目标。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老旧工程标准化改造,到2021年底,全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突出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狠抓水费收缴、管护模式创建和信息化建设,到2021年底,启动农村供水工程监管平台建设,设立县级村供水工程统管中心。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到2025年,使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更加完善,农村供水保障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方面

1.抓好农村供水工程开工新建。结合高质量编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紧盯农村居民的供水保障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狠抓工程施工和质量监管,确保年底前全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

2.抓好老旧工程标准化改造。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动态易反复特点,聚焦前些年建成的建设时间久、标准低、管护差、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带病运行”工程,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建大、并中、减小等措施,该整合的整合,该改造的改造,尽快补齐补牢农村供水工程短板。

(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方面

1.抓好水费收缴。强化计量设施安装,合理测算水价,争取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收缴水费,水费收缴达95%以上,坚决压减或制止村集体代缴水费现象。同时将县级维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水费财政补贴制多渠道筹措,研究建立县级维养基金、设立基金存储专户,为工程储存“养老看病”钱。

2.抓好管护模式创建。以规模化管护为方向,区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为中心,不断推进供水工程打捆统管,逐步实现以大带小、以强补弱,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具备条件的,可在确保工程权属和群众利益前提下,采取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管护。加强水源保护,推进千人以上工程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3.抓好信息化监管。向省级县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建设试点地区学习,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着力促进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提档升级,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实时监控、智能化管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工作机制和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全面落实农村供水保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五化”工作法,制定任务清单,绘制施工图、流程图、作战图,明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操作流程、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水乡行范文第3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工程建设。为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新乡市一是组建各级工作机构。市、县、乡三级政府均成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县水利部门都建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办公室,抽调专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二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项目村逐级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年底进行考核;三是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市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一把手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每个项目村都要确定县、乡、村三级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四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市主要领导经常听取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市领导、县(市、区)领导经常深入到项目工地,督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设计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好坏,规划设计是基础。为合理确定工程布局和工程形式,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建设效益,各县(市、区)以2012年农村饮水现状普查为依据,对区域内所有饮水不安全村庄,按照“先安全、后方便,先集中、后分散,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水源条件、村庄布局和经济发展水平、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分类排队,逐片规划,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做到适度规模,集中供水,以求投资合理,效益最佳。由于上级下达投资计划与项目村人口数量相联系,项目村人口数量决定投资额,所以在确定项目村时,新乡市要求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设计所需资料进行全面调查搜集,在综合分析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型式确定工程规模,再根据工程规模对上报人口作适当调整,以防止项目实施时资金出现缺口或大量结余,使项目资金能合理有效使用。

三、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为保证工程质量,各县(市)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建立质量监管体系,完善质量监督机制。新乡市每一批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区)水利局都要组建项目法人,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局或管理处,由法人对项目招标和建设管理负全责。项目建设中重点把好以下四个关口:一是把好材料设备进口关。对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水泵、压力罐、机电设施、管材、水泥等实行招标采购。材料采购要有技术人员把关,所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严禁伪劣产品进入。二是把好施工队伍关。对打井、管网施工、设备安装等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均实行招标制,严格审查参与投标者的资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选择技术力量强、业绩优良、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对由群众投劳完成的土、石方工程也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指导。三是把好质量监督关。实行业主监督、监理监督、政府监督和项目村监督等多层次质量监督。严格实行监理制,工程关键环节由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允许出现挂名监理。每个项目村都实行技术责任人制度,施工期间全程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每项工程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部分县市的项目村还派人到现场进行跟踪监督。四是把好验收关。每个单位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利部门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全部工程完工后,先由县按照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方案规定进行自检,再由市组织逐村复验,最后由省组织抽验,层层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监察,促进项目建设

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市政府经常组织督查组,不定时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在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时,将市监察局列为成员单位之一,专门制定了《新乡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方案》,对农村饮水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市监察局在项目建设期间多次深入建设工地,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全方位督察。明确要求对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及资金配套不到位,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将依照行政效能监察方案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污染区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期间,个别县由于工作不力,影响了工程进度,受到了市监察部门的查处。在饮水安全项目实施中建立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有力地增强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对项目实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后几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全市都能按时或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五、积极探索,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水乡行范文第4篇

[关键词]通利渠;乡村社会;水利组织;管理与运行

water conservancy management and running in rural society of southern

shanxi province at the sunset of the qing dynasty

——a study of the tongli canal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an example of tongli canal which is in linfen, hongtong and zhaocheng counties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t gives analysis to the management and running of water conservancy organization in rural society, and discusses the character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system.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water conservancy system has its own independence and stability, but also has the counter- act relationship with the nation and the villages.

key words: tongli canal;rural society; water conservancy organization;management and running

山西地处北方旱作农业区,水的缺乏使水利灌溉在农业生产中显得至关重要,与此同时,水利的管理与运行也同样彰显。日本学者森田明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一书中曾以《洪洞县水利志补》中节选的关于《通利渠册》的内容探讨了华北水利组织的特性与渠规,具有一定的深度;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也围绕“水与社会”这一专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颇丰。①从水利管理与运行的角度看,这一问题仍有研究的必要。本文通过对通利渠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内部关系、选举换届、经费来源等研究,复原了清朝末年晋南乡村社会水利的管理与运行状况,探讨了水利组织与国家、村落间的互动关系。这或许对今日山西乃至西部地区农田水利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通利渠与《重修通利渠册》

通利渠,位于今天山西省临汾市境内汾河西侧,地跨洪洞县与临汾市尧都区,基本呈南北走向。通利渠创始于金代兴定二年(1218),导引汾河水浇灌,并结尾人汾,全长100余里。清朝末年,通利渠浇灌当时的赵城、洪洞、临汾3县18村农田,总计26000余亩。为便于管理,通利渠分为4节,即上三村(石止村、马牧村、辛村)、上五村(北段村、南段村、公孙村、程曲村、李村)、中五村(白石村、杜戌村、洪堡村、南王村、太明村)和下五村(阎侃村、吴村、太涧村、王曲村、孙曲村)4节。其中赵城县2村,洪洞县8村,临汾县8村(详见图1)。

《通利渠册》至少应有3个版本:原册,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钞本,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修本。我们今天所见到的只有光绪版的《重修通利渠册》(以下简称《重修》,行文申示注明资料来源的均出自本册),全册共约3.5万字,可分为序言、渠例和附录3部分,资料详尽,内容丰富。它突出反映了清朝末年通利渠水利灌溉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状况,亦对通利渠之变迁发展及其相关内容有所记载,是研究乡村经济与社会问题的重要材料。篇幅所限,本文仅择其管理与运行状况作一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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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行龙、张俊峰:《海内外关于中国“水与社会”专题研究述评》,该文为200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相关问题调查与研究》成果之一,未刊稿。

二、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一)水利组织的结构

通利渠水利组织可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两大部门。权力机构名为“合渠绅耆会议”,由通利渠3县18村有名望的绅耆组成,各绅耆任会议委员,是合渠权力的象征。它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遇事召集,无事则分散的临时性组织。日常管理机构由渠长、副渠长、沟首、甲首等组成,其中,督水渠长、兴工渠长、治水渠长、接水渠长各1名,副渠长3名,沟甲首若干。其权力结构如图2所示:

(二)水利组织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是通利渠水利组织权力的行使机构。它对渠内的重大事务如惩罚违规肇事者,举充渠长等有处决权。其具体权限如下:

(1)科罚的权力,适用于违犯渠规,但情节轻微的各色人等。科罚一般是按照“地水夫一体化”①原则进行的,对犯者罚做苦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固定或可供参考的标准,往往只得“议罚”,即由合渠绅耆对其情节进行商议定夺,比如对于在渠堤上栽种葡萄的地户就是如此。对渠长、沟甲首的科罚一般也是“议罚”,但是否也要对其“罚作苦工”引起了笔者的怀疑。因为他们作为渠务的管理者,本身渠务繁忙,特别是在每年四、五、六月份“用水在急之时”,渠长甚至要住在“水程吃紧”的村子;而各村的沟甲首也得时时关注本村的兴工、浇灌等渠务,因此没有时间去做工受罚。即使有时间去,也得再找人接管渠务,又是麻烦所在。所以,对他们罚作钱物是再合适不过了,一来起到了科罚的目的,二来又不影响渠务。同样,笔者认为,对于家境富有的地户来说,其宁愿被罚作钱物,也不愿去做苦工。而对于合渠来说,则可用所罚之钱雇人做工,将所罚之物用于兴工,这种方式对科罚双方都可接受。这样的设想在《重修》中得到了印证。《重修》“惩罚”一项中规定:应将所罚之钱物“置簿明白登记”,与常年各项经费区分,并由专人保管,“以备合渠岁修工程等项之需”。这样做,取之有方、用之有道,解除了之前“不准罚钱、以免滋弊”的后顾之忧,而作为一种灵活手段为合渠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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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地水夫一体化”是水权、地权中的重要原则.它是根据兴夫的数量来衡量所获权利的多少。同样在科罚时,也是根据其所破坏的水权与地权的程度来决定兴夫的数量。

(2)禀官的权力,即将违犯渠规者送官究治。因犯者或情节之不同,其禀官要求惩罚的轻重亦不尽相同。对于没有合渠职务的“花户佃农”、贫农、绅富来说,其触犯渠规的情节较重时才会被送官究治;而对于有合渠职务的绅耆、渠长以及沟甲首而言,即使其情节轻微也会被送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禀官责革”,如果涉及到经济舞弊,则会被“送官追赃责革”。对于“恃强霸浇及率众拆毁陡门者”①、“在官人等以及承种官地之佃户”“依仗官势藉端抗违刁难”者,合渠有权禀官要求“从重惩治”。此外,合渠对无心违犯渠例之人(过失犯),如果其过失情节证据确凿,而且行为“不至贻误将来。实系情有可原”,那么合渠绅耆可“出具切实保状,请官免究。”

(3)对财物的管理与使用,包括渠长津贴、合渠工程摊款、常年经费、所罚财物等。合渠每节由本节渠长选举“品行端正、家道殷实之绅耆”一到两人收管存储,而“不准交给富不安分之绅耆”,所有钱物都须“渠长与该沟首各置簿登记明白”,“不准暗中抵换,遗失分毫”。需要指出的是,渠长津贴的管理使用与其他经费是有区别的。渠长津贴由“有渠长之村分”的头目收齐后“就近仅数交给渠长”,不准误期短交,中间不需要绅耆保管。这是因为:一、财物的来源不同。津贴来源于出渠长的村分,相对集中,每节主管渠长都是如此,因此由本村头目把津贴收齐直接交予作为本村人的渠长,非常近便;其他经费由合渠分摊,来源分散,要集中使用就必须有专人收管。二、经费的性质、用途和数目固定与否不同。津贴用于渠务管理组织成员,数目固定,督水、接水、治水渠长每人年津贴54000文,兴工渠长年津贴二十贯(20000文)。这样,就可避免村头目从中舞弊,而允许其将津贴直接交予渠长。其他经费主要用于渠道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维修;除了历年固定的摊派外,还有因工程大小临时决定的摊款,数目不定,并且合渠工程建设往往是因时因事而异的,随机性较大,特别是当雨季到来时更是如此。所以,经费必须及时、充足到位,才能保证工程的建设,确保渠道安全以及临渠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此项财物权必须交予合渠绅耆统一执行。

(4)“举充”渠长的权力。渠长来自于当年轮到出渠长的村分,该村“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里”且能粗略通晓“文字算法”者被本村“保举”,并得到本村的认可后便具有了充当渠长的可能。能否充任渠长,其最后决定权在合渠绅耆会议,被会议认可的就可以充任,否则则会被驳回由该村重新保举。

其次,日常管理组织是合渠具体事务的管理者与执行者,正副渠长、沟甲首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督水渠长“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水渠长管理,兼督促中五村各项摊款”,且对另外三位渠长有督促权。发生讼案时,督水渠长往往作为合渠的“法人代表”诉讼、出庭作证,是合渠的象征。治水渠长“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款”,渠口遇有工程,治水渠长须“帖传各村沟首甲首,勿分雨夜迅即带钱齐集渠口计议”。兴工渠长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一切大小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接水渠长“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促下五村各项摊款”。遇有紧要工程急需用钱时,渠长应“先行暂垫,不得悭吝退缩”。渠长之间须互相监督,还须监督沟甲首及所雇觅巡水夫役的工作,若发现沟甲首不服从渠长的约束指示,渠长有权“禀案革退另换”;若有“巡水夫诈索地户钱文,串通沟首舞弊”,渠长不得袒护,而应将其送官究治,否则“惟该管渠首是问”。此外,督水、兴工和治水渠长还须管理马牧村渠神庙的祭祀工作。

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正渠长“独力不敷”的“非常时刻”,才来协助正渠长工作,平时则“各尽专责,权限分明”,或看守、或巡查。副渠长是凭借平阳府所发之“签”行使职责的。因为副渠长介于渠长与沟甲首之间,他既不像渠长那样被各村村民认可其权威,又不像各村沟甲首那样只在本村行事,甚为方便;同时要锻炼、培养其能力,其工作范围就不会仅限于一村之内,而是在某节,甚至是整个渠道;因而,以“签”为“令”,权力方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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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水利设施中的“斗门”在《重修通利渠册》中均作“陡门”,此从渠册。

如果说渠长是在宏观上对渠务进行指导与督率,那么各村沟甲首则直接与村民和渠务打交道,他们是最基层的渠务工作者。摊款时,各村沟甲首须“向花户按夫均摊,开具逐项花费清单张贴各处,俾众周知”。兴工时,除了传集人夫兴工外,遇有兴夫之处,须及早安置应用器具,还须监督兴工之地户,以防迟到早退和“衰老幼孩”滥竽充数。遇有合渠事务,“各村沟首必须亲自挨次帖传”,而“不准烦为代捎”。此外,各村沟首还须昼夜巡视险情,防范渠堤,看守合渠神庙等。需要说明的是,各村沟首与甲首并非混为一谈。而是各有其分工:沟首专管“浇灌、盗水等项”,甲首专管“花费等项”。但这种划分并非绝对,它只表明工作方向上的倾向。

督巡水“管理合渠巡水事件”,李村的督巡水还兼“保护公孙村石桥工程”。督巡水也是凭“签”执行公务的,但它不在水利管理机构之列,而是由渠长“雇”来的,其津贴从渠长津贴中扣除。它与沟甲首及正副渠长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是“拿人工钱,为人办事”,若其工作无方、贻误渠务,就会被渠长直接解雇。而不需“禀官责革”。

综上所述,合渠绅耆会议作为水利组织的权力机构,对日常管理机构各成员有监督、检举、科罚和任免权,对合渠财物有管理和使用权,间接管理日常渠务。正副渠长、沟甲首和督巡水直接参与合渠日常事务的管理,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正渠长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并对其所管该节各村沟甲首进行“约束指示”,督水渠长对另外三名渠长有督促权;正副渠长之间几乎没有隶属关系,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时作为正渠长的帮手出现,平时则各专其职;沟甲首是合渠最基层的管理人员,直接接受正渠长的约束与督促,也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督巡水不在管理机构之列,与正渠长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此外,各绅耆之间,各渠长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

三、水利组织的运作模式

(一)水利组织的选举与换届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每十年或十五年开会一次,进行换届。周期所以如此长,是与其身份和工作性质分不开的。绅耆作为乡土社会的精英,本身在民众中就有很高的威望,并且这种威望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没有换届的必要;同时,这十余年又是另一批社会精英的培养与形成阶段,从此意义上讲,每届任期十年或十五年是较为合理的。就其工作性质而言,委员一般不直接参与渠务的管理,遇有棘手的渠务时才临时集合议定,工作相对轻闲。故而,相隔数年进行换届,其意义只在于补充新鲜血液,实现新老交替。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因为舞弊等特殊情况而改选委员的可能。

其次,日常管理组织中,正渠长作为日常管理组织的最高层,其人品的好坏,管理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合渠能否正常运行。因此,其选举、交接、连任等也就显得格外重要。关于渠长资格的认定,《重修》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境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而“不准推举僧道及家身不清、曾充贱役之人”。然而,并非每村都有举充渠长的资格,上三村兴工渠长“归赵城县之马牧村一村充庸”,“上五村之李村,中五村之白石、杜戌村能轮流充庸治水渠长”,中五村之督水渠长由“吴村、王曲村、太涧村三村轮流接充”。举充程序上,“一轮应某村保举渠长须各村认可”,然后邀集合渠绅民“详细妥议”,将合意之人登记人册,禀明平阳府核准。得到核准后,渠长便正式产生了。渠长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副渠长资格的认定与渠长相当。其举充程序是:在“应充渠长之村,预择公正勤谨、堪胜渠务之任者各若干家,注册定案,作为预备渠长”,预备渠长作为副渠长的候选人在这若干家内轮流举充。如果副渠长“本人年在五十岁以上,其子辈亦能谙练渠务、公正勤劳、堪胜渠长之任者,准其于本人名册下注明。其子弟不堪胜任,虽本人年在五六十岁,亦不得含糊备数”。副渠长有一年时间了解和熟悉渠务,一年过后,“如果堪胜厥任,此年即作为正渠长”,“否则禀请革退另换”。

由此可知,充任渠长的大致过程应是:预备渠长—副渠长—正渠长。

沟首的举充远远没有正副渠长这样严格。各村沟首一般都是“轮充”,但“人品不端或曾犯脏私及贻误渠务、经官责革者,均不准充”。应该说,凡属顺民之列大都是可以充任沟首一职的。甲首的举充属于乡村保甲制范围,自乾隆年间起,甲首不再轮流充任,而是选择“殷实老成、有子弟者充之”,①倒是与渠长的举充有几分相像。

(二)水利组织的经费来源

从水利组织自身的运转来看,无论是合渠绅耆会议,还是日常管理机构都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因此,在实物上的开销是微乎其微的,保证组织存在和运行的经济基础就只有津贴一项了。而合渠委员是没有报酬的,这不但与他们的工作性质有关,更重要的是由他们在乡土社会中的角色所决定的。首先,绅耆是乡土社会中的“精英”,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一般也都是有钱有势者,有许多还是大地主,这就为他们服务乡里、造福于民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为了表达自己对故土的亲近感情,绅耆往往投身于乡里公共事业,这样做是他们较高境界的体现,当然也不能排除他们中有的是为了留名后世以及确立自己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和威信的可能。[2](p264)因此,津贴对于他们来说,已是可有可无,若不要津贴反倒愈显境界之高。其他人员就大不一样了。一来,他们的工作确实繁重,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工作稍有疏忽,就有被“责革”的危险;而且,渠务工作的特殊性对他们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可以说,他们是凭借治渠本领“吃饭”的,获取津贴是理所当然。二来,他们并非全是富户,即使要求渠长须“家道殷实”,但渠务工作的风险性甚至会使其家破人亡。《重修》有载:“孙曲村每遇亢旱渠水缺乏,该村民人即率众殴辱渠长,甚至拆房毁室,相习成风”。因此,津贴也可看作是对工作风险的补偿。而对于普通百姓甚至无业游民来说,担任合渠职务,也许并非出于多么高的境界,只是以此养家糊口罢了,津贴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合渠采取“优免制”保证津贴的来源。所谓“优免”,即是免去该渠长所出之村的夫役若干名,“每名夫作钱四千五百文”,作为渠长及所雇督巡水之津贴。沟甲首的津贴则因“各村章程不一,应由各该村随时议定”。合渠规定优免督水、治水、接水三渠长所出之村12名夫役,其中每4名用来雇觅督巡水用,每节雇觅2名督巡水。这样算来,督水、治水和接水三渠长每年的津贴各为4500×8=36000文,每名督巡水每年的津贴为4500×2=9000文。兴工渠长与前不同,由马牧村(因为每届兴工渠长都出自该村)津贴二十贯(20000文),“作为渠长工食”之用;另雇觅督巡水一名,“津贴谷约数石”。

优免制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只限于出渠长的村分。《重修》规定:该举充渠长之村分把津贴集齐之后应准时如数交给该渠长,“倘该村头目人等故意克扣?趵眨?荒芗笆苯桓??せ蚪宕艘??竽押锨?撸?痪?槌觯?己锨??琶庵?蚩哿簦?酝嘶垢鞔澹?珊锨??蛱???缡?Ω??ぁ薄N?吮苊馕璞祝?构娑ǎ骸案鞔τ杏琶獯宸郑?蛔加琶庑朔颍?蛔冀杩谟琶庠诒厩?谟腥伪阕栽谑顾?让?俊薄?o:p>

————————————————

① 黄六鸿:《保甲三论》,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74,线装本。

(三)渠务工程建设与灌溉

渠是农田水利的基础设施,是确保获得水权的“硬件”。因此,渠务工程的建设向来是水利事务的重中之重。工程所需之人力、财力皆来源于两岸的利户,仍实行“地水夫一体化”原则。首先,从人力(即兴夫)来看,规定“凡兴夫三十亩者称为一名”,排除各村每年因为举充渠长而优免的夫役外,合渠共兴夫766名,加上合渠外的登临村因建有陡口一座而兴夫一名。实际共767名。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平均夫役,合渠采用了土地赋税中的折亩制度,[3](p65-69)土地条件优越、得利丰厚的,“每地一亩兴夫一亩”;反之,则有“每地一亩兴夫仅三四分或七八分或几分几厘”者不等。从财力来看,通利渠“各项摊资以及常年经费俱按照所管夫役承催均摊”。此外,工程建设所需物力系用合渠经费购得,某些科罚所得也可派上用场。

与其他三节不同,上三村可以用兴工代替摊款。这是由上三村在合渠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特殊的兴工项目决定的。上三村居合渠上游,距渠口最近,若此段淤泥堵塞,将导致合渠流量不足,直接影响到灌溉效益,因此上三村需经常起夫挖口。再者,因为汾河以雨水补给为主,年径流量变化较大,要调节流人渠道的水量,又要保证渠道的安全,所以全年要不时地扎?铩??铩?僭?铩???镎庋??吠?矗?讼钊挝褚嘤缮先?宄械!N?说鞫?先?逍斯さ幕??裕?蛊湓谛睦砩系玫讲钩ビ肫胶猓?锨?扇≌庵帧笆章蛉诵摹钡陌旆ǎ?计湟怨さ挚睿?凸凵霞跚崃松先?宓木?酶旱!?o:p>

通利渠的灌溉实行“自下而上使水”的原则,并根据各村水量的大小“分定水程时刻”(因为下游水量小且变化无常,所以单位时间?冉焦嗤恋氐氖?看酉掠蔚缴嫌沃鸾ピ黾?。为避免争水和盗水,各村须“执牌轮浇”,此牌为一镌有“满汉合壁文”——“通利渠”的木质牌印,“归值年督水渠长掌管”,浇灌时以此为“令”得以开启陡门,浇完后封闭陡门,并洒灰印封。灌溉以每十五天为一轮,“当渠水行到之日,迅即派定时刻,无分夜雨,昼夜赶即浇完,由渠长督催沟首转牌上行,水程实排趱上,以次浇灌”。合渠的“溢水地”(即“高阜地土”)不在轮浇之列,其浇灌不限时刻。

四、通利渠水利组织的性质

从上文了解到,通利渠水利组织有着自己的机构设置及运作制度,其中也偶有官方内容的体现,那么其性质到底如何?是民间自治的成分多,还是官方统治的分量大?

首先,合渠组织与上级官方之间。合渠机构中没有任何官方人员,选举时,虽然其所举充人员的名单要到官府备案,但在其他环节中,合渠绅耆会议所起的作用更大。组织经费的来源与官方毫无干系,所有经费由合渠自筹,虽然偶有上级官员募捐,但毕竟是微乎其微的。从组织的管理制度来看,常态下的管理与官方没有关系,即使违犯渠例,但情节轻微时,也由组织自行处理,只有当情节较为严重时,才会“送官”。从合渠的章程——《重修》来看,其督修者、协修者、写序者均系官员,其中的协修者还是3县18村的本籍人士,具体缮写工作则由合渠绅耆完成;在内容上,附录中除有水案卷宗以及沿革碑刻外,还有传记,被立传者大都是为合渠做过贡献的官员;在文字表达上,“准合渠禀官责革”,“准将渠长科罚”则明显带有官方口吻。可见,水利组织并非完全的独立与自治,其中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上级官方的成分。

其次,合渠组织与乡村管理机构一保甲制之间。我们发现,合渠组织把各村甲首纳入了自己的管理系统,与各村沟首处于平行地位,它须接受正副渠长的约束,否则同样会被渠长“禀案革退”。但是,《重修》并未对甲首的津贴作出任何规定,说明其津贴仍来源于保甲系统。可以说,甲首除需完成其本职工作外,还要兼及合渠事务,具有双重身份。

因此,合渠组织作为一个地缘因素突出的地方实体,在常态下是自行运转的。它无需其他任何力量的介入,并且“本能的拒斥外来力量的介入”,它具有乡村权力网络的特征,即“浑然天成的自治体系”。[3]但它在封建专制集权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中又不得不有所让步,即通过对重大事宜向官府的禀报,与官方建立起某种联系与默契,而使双方相互受益。一方面,合渠组织可以“利用官府的正统地位和权威,作为其行使权力的基础”,[1](p271)确保其组织自身和渠务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官府也利用合渠绅耆以及渠长对乡里的熟知以及在民众中的威信,对乡里社会进行控制、管理与教化,而且巧妙地把保甲制中的“甲首”归人合渠组织,从最基层向乡里组织悄悄地渗透。由此我们认为,通利渠水利组织是带有官方影子的民间自治组织,其运行状态是封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系统相互妥协与利用的表现,自治占据主流。其管理下的通利渠是经官方认可的,由合渠自行出资、兴工、运转,合渠民众自身受益的民间性水利设施。

五、结论与余论

传统社会把国势的兴盛寄托于“好人政府”,地方组织中也同样如此。人们对制度本身的思考往往只停留在表层,而很少能触及根本。清朝末年,伴随着封建帝国政体的行将就灭与苟延残喘,地方社会的水利灌溉系统亦做出重大调整,即欲通过对水利章程的修订,使已发生紊乱的灌溉秩序得以恢复。从《重修》完备的内容中,我们似乎可以感受到这种期待的用心良苦。然而“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是终结性的,因为制度最终还是由人来操作。但我们并不能否认这种制度调整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国家与乡村社会权力之间的互动使统治秩序与地方组织的管理秩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不难想象,水利组织人员基于水利管理产生的权威,必将有利于其在乡村社会其他事务中发挥同等重要甚至是主导作用。因此,参与水利管理或控制水利组织,对于乡村社会不同利益体而言,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由此引发我们对水利组织与基层权威、水利组织与村落共同体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可以推断,由于水的核心地位与作用,极可能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当然,因本研究仅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其所覆盖的空间范围毕竟有限,最多可推至山西全省,因此上述结论的科学性和普遍性如何,仍需更多的个案研究来证明。至于华北地区乡村社会是否存在同样的运行模式和特点,将是我们在今后研究中尤须注意的地方。

[参考文献]

[1]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水乡行范文第5篇

(二)国家、省及本方法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其他、、的

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照该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促进乡村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乡村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为了加强乡村供水管理。保证乡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供水、使用乡村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乡村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卫生、价格、环境维护、国土资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乡村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科学管理、保证供水、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乡村供水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卦经批准的乡村供水专项规划。

第七条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

第八条乡村供水项目施工前。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乡村供水项目竣工验收。乡村供水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乡村供水企业应当在挖掘现有设备潜力的基础上。不时提高综合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

第十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乡村供水专用水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确保平安运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乡村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修时。

同时依照规定补办手续。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维修乡村公共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园林等设施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在对乡村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四条规定的乡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平安维护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乡村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可能影响乡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维护措施。

第十六条因乡村建设确需改装、撤除或者迁移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确需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征得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禁止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十八条乡村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乡村供水特许经营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乡村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乡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不得无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地段的居民楼道、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向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演讲;停止供水时间逾越24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一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水。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止供水。同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供水服务规范。设立查询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投诉处置制度。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乡村供用水合同。

乡村供用水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依照贸易结算水表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结合市政道路建设和改造等情况逐步组织实施。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的贸易结算水表应当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

用户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逾越水费。

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用户对缴纳水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

依照不同类别水价分别计收水费。如果协商不一致。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用户用水量依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乡村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根据用水总量协商确定不同类别用水量。可以提请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贸易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

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贸易结算水表不得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计量监督。用于计价的各种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

用户提出校验贸易结算水表。经校验。并依照正负误差率于次月料理退减或者补缴水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合理赢利。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依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逾越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乡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乡村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三)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四)擅自在乡村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损坏、侵占、擅自启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

第三十条盗用乡村公共供水的盗水量依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

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依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天数以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依照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依照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依照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依照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依照3小时计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用水时间通报乡村公共供水企业。第三十一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依照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承当;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承担。乡村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在乡村维护费中列支;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内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并在乡村公共供水企业指定点取水。水费依照生活用水价格优惠收取。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未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规范进行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无证或者逾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乡村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依照规定检查维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奖励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擅自改装、撤除或者迁移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乡村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盗用乡村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的对居民用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乡村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撤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撤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撤除或者封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乡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以奖励款:

(一)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侵占、擅自启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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