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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家的故事

发明家的故事

发明家的故事范文第1篇

睁开眼睛,发现被搬到了山洞里,睡在一片大叶子上面。咦,怎么回事?布布呢?那只紫色的精灵呢?

“你醒啦!”“嗯........”回头一看,是那只不认识的精灵。

“你是谁呀?刚才的爆炸是怎么回事?”“额.....那个呀...我的实验..成功了.........我很高兴,

没注意到药水被打翻 了......所以........嗯.....对不起啦!”

“哦,原来是这样......你还没告诉我你是谁呢!”“啊,这个.........一定要说吗?”“当

然........”“好吧,我是紫 菜。”

“啊————”于是,火山星被尖叫笼罩........

紫菜!我怎么会碰到这个家伙!

这个出了名的发明狂!传说他有一回发明火药差点把自己炸死、发明潜水艇拼死潜不下去.......苍天

呀,我为什么会遇上这个精灵!

总之,跟这个家伙在一起绝对没好事,我说了声“告辞”扭头就走。“别呀.......你的朋友刚才回来

了,她说她遇到一个很像她主人的赛尔, 叫你在这里等她。如果她明天没有回来,那么她很可能是跟主人

回去了。”

“好吧..........”我无可奈何的坐下,“对了,你还没有吃东西吧........”他又开始搭话“这是我

新发明的能量丸,只需一颗, 就一天都不需要吃饭了。”他递给我一枚粉红色的透明颗粒。

“不要啊——”于是,尖叫再次笼罩了火山星.........

发明家的故事范文第2篇

国际海事组织在2008年5月在IMO第84次海安会上通过了《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纳入《SOLAS公约》第Ⅺ章1部分。《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船旗国、沿岸国、IMO以及整个航运业的利益,而便利海事调查。

《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由总则、强制标准和推荐做法三个部分共26章组成,其中第Ⅰ和第Ⅱ部分属于强制性实施,第Ⅲ部分为属于推荐性做法。《规则》第Ⅰ部分为目的、定义以及第Ⅱ部分和第Ⅲ部分的章节的适用范围;第Ⅱ部分包括海事调查机关、通知、重大海上事故的调查要求、协商实施海事调查、调查权力以及海事调查报告等11章内容;第Ⅲ部分包括管理职责、调查原则等12章内容。《规则》明确了5个重要定义:

海上事故:系指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并导致以下任何后果的一个情况或一系列情况:人员死亡或重伤;船上人员失踪;船舶全损,推定全损或弃船;船舶实质性损害; 船舶触礁、搁浅或丧失航行能力,或船舶碰撞;船舶外部的基础构造实质性受损,导致有可能危及到本船、他船或人员的安全; 船舶受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潜在的严重环境污染。海上事故不包括意在造成对船舶、人员的安全或环境损害的故意或放任行为。

海上事件:系指除海上事故外,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或者处置不当将会危及船舶、船上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或者环境安全的情况或一系列情况。海上事件不包括意在造成对船舶、人员的安全或环境损害的故意或放任行为。

海事安全调查:系(通常指一国)针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而开展的旨在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调查或询问。此种调查包括证据收集、分析,原因因素界定以及在必要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海事安全调查国:系指船旗国或依据本规则经多方协商决定负责海事安全调查的有关国家。

实质利益国:系指下述国家: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中当事船舶的船旗国;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发生地的沿岸国;由于海上事故,该国的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包括国际法规认可的该国内水或领海);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该国或该国有管辖权的人工岛屿、装置以及构筑物等严重损害;海上事故造成该国人员死亡或重伤;海事安全调查国认为该国控制着对事故调查有用的重要信息;海事安全调查国出于其他理由认为该国涉及到重要利益的。

《规则》实施后我国海事调查可能产生的问题

《规则》就海事安全调查、船旗国与其他实质利益国协商实施海事调查、海事调查权力、对待船员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等诸多方面做出了规定,鉴于第Ⅲ部分属于推荐性做法,我国海事调查方面在符合其规定上存有一定的时间和余地,本文仅重点对《规则》生效后第Ⅰ和第Ⅱ部分作为强制性实施部分对我国海事调查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海事调查范围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查部门是实施中国沿海水域内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主管机关;同时也明确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了中国海事部门是中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并明确了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除去上述,其他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情况,包括船员工伤、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等,并不在海事部门的调查范围之内。而《规则》规定的海事调查范围几乎涵盖了与船舶直接营运有关的一切情况,已经超出了现有海事部门海事调查的范围。

海事调查性质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做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从多年的海事调查实际来看,我国现行的海事调查既是安全调查,同时又是行政调查,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通常作为司法裁定的主要证据。而《规则》海事安全调查旨在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和事实,提高海上及人命安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规则》还明确了海事安全调查应分离并独立于其他类型的调查。虽然《规则》也规定不排除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但判明或区分责任并不是《规则》强调的海事调查目的。

《规则》给出“海事安全调查国”概念与海事安全调查的国际合作。发生海事后,船籍国与实质利益国家均可参与调查,并通过协商决定哪个国家为主要负责调查国家。同时,《规则》还规定船旗国有责任保证重大海上事故按本规则规定进行调查并得以完成;有关国家应将事故信息及时通知有关海事实质利益国家;海事调查国在依据本规则进行海事调查时,应不妨害其他实质利益国进行其独立海事调查的权力等。然而,我国国内尚未立法对作为船籍国参加在中国籍船舶于我国沿海水域外发生事故的调查行为以及我国作为海事实质利益国与船籍国或其他海事实质利益国之间的海事安全调查国际合作做出规定。近年来,我国已经陆续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签订了海事调查国际合作协议,也尝试与其他一些亚洲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并实际与一些国家开展了海事调查国际合作,但缺少了国内立法和配套的海事调查国际合作制度的支持,《规则》实施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海事调查在国际合作方面一些应有的权利很可能得不到保障,同时《规则》规定的我国参与海事调查国际合作的义务也可能履行不到位。

船员享有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规则》在“海员取证”一章中对海员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根据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替代案文,该权利应理解为:海事安全调查向海员取证时,必须向海员说明该事故调查的性质和基础,并说明所取得的证据是否会在将来用于追究责任,是否存在自证其罪的风险以及为海员提供何种保护。如果存在海员自证其罪的风险,调查机关必须告知海员享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然而,我国法律法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均没有明确沉默权、不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但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或如实陈述。可以说,《规则》对于海员沉默权、不自证其罪权利的规定,将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原则形成一次冲击,为适应《规则》做出的调整势在必行。

适应《规则》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将《规则》国内法化。《规则》主要由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负责起草,这些国家都有一整套完备的海事调查法规,如英国已经颁布了《商船航运法》,澳大利亚于2003 年通过了《运输安全调查法案》,德国早就实施了《联邦水路法》、《联邦海上运输法》和《联邦事故调查法》,美国立法有《1974年独立调查团法案》。为保证我国海事安全调查工作全面符合《规则》要求,特别是《规则》明确规定的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理想的做法,首先是及时出台与《规则》一致的法律法规,并配套出台保证其有效实施的一整套制度程序;其次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将《规则》的相应条款要求采纳其中,但这种做法涉及面广,修改难度大,同时对今后的海事安全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也将造成极为不便。为有效履行《规则》,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于《规则》生效前后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包括明确《规则》规定的海事安全调查与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之间的平行关系等。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并不包括规范性文件。作者认为,以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将国际公约的条款纳入国内法律体系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发明家的故事范文第3篇

故事的特点

故事的主人公是孩子熟悉的,数量不宜过多

简单故事的主人公应该是孩子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喜爱的。比如,植物、动物、卡通人物乃至于石头、大海等这些事物更容易引发他们的兴趣。故事的主人公可以从以下六个类型中选择:

孩子最近在看、喜欢的卡通人物。如《小马宝莉》《花园宝宝》《米奇妙妙屋》《巧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等动画片中的主人公。

孩子喜欢的玩具形象。如男孩喜欢的恐龙、小汽车,女孩喜欢的芭比娃娃等。

孩子熟悉的亲属。如当代核心家庭中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

孩子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人。如幼儿园的小朋友、小朋友的家长、父母的同事、邻居、商店里的阿姨、送快递的叔叔、执勤的交通警察等。

孩子所熟悉的动物、植物。如小白兔、大象伯伯、小红花朵、小蝴蝶、大树等。

孩子熟悉的其他事物。如月亮、太阳、蓝天、大海、山、大桥、公路等。

同伴关系对孩子的各方面发展意义重大,是亲子关系、师生关系所不能取代的,直接影响孩子的人格形成。简单故事可在2~4个故事主人公交往中展开,过多人物交织成的故事容易让幼儿混淆,失去继续听的兴趣。故事地点最好是孩子去过的,不宜抽象

小班孩子具有直线性思维,故事发生的地点应该是孩子熟悉的、能想象到的。比如:家里、小区、亲属家(如奶奶家、姥姥家等)、幼儿园、往返于家园之间的马路上、常去的儿童用品店、公园、动物园等场所。

故事情节可以是对某个生活环节的简单描述

3~4岁的幼儿记不住冗长的故事,简单的故事情节便于幼儿展开简单的复述、合理的想象。为此,故事的梗概最好能够以一句话概括出来。如:小花狗和小黄狗、小白狗一起去姥姥家玩的故事;小白兔、小灰兔、小黑兔一起吃晚饭的故事;乐乐、豆豆、宝宝一起摆玩具的故事。家长可以将一句话作为故事的骨架,用故事的其他要素作为血肉,逐步丰满成一个小故事。

故事要有简单、重复的人物对话

对话是构成简单故事的主体,人物之间通过不断重复的简单对话将整个故事串联起来。简单重复的对话反复讲,让幼儿能够在熟悉故事的基础上预知故事的发展方向,满足他们的体验需求。家长可用重复出现的主要句型、词汇指导幼儿学说复杂、完整的句子。

故事的语言最好带有一定的韵律感

3~4岁的幼儿需要有规律的生活、有节奏的故事和游戏来辅助他们建立起呼吸与心跳之间的最佳比例。所以,给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讲的故事,最好是歌谣形式的,有韵律感和节奏感,朗朗上口。一首歌谣式的故事,既讲了幼儿感兴趣的事,又培养了幼儿的语言感,还调整了幼儿的呼吸和心跳,一举几得。

故事的编写步骤

家长亲自编写简单故事有一定的挑战性。建议拿出一张纸、一支笔,按照以下的步骤尝试一下:

敲定故事的主人公

找出符合简单故事主人公特点的2~4个人物,写在白纸的顶端。“小白兔”“大黄狗”“猴弟弟”“小明”等等是所能想象到的高频率人物。

根据主人公的特点拟定一句话的故事梗概

这是简单故事编写过程中难度最大的部分,这句话可以是对幼儿日常生活中一个生活环节的简单描述,比如:三个小朋友一起喂松鼠;豆豆将玩具汽车借给乐乐和宝宝;妈妈带豆豆去买衣服;三只小动物一起过河去姥姥家等等。把这句话写在纸上。

根据故事的梗概选择故事所发生的地点

故事的梗概出来了,地点当然应势而出。小朋友们的活动地点经常是幼儿园、小区、公园、家里等等。把想出来的地点写出来,结合上面的两点,故事的骨架就完整了。比如:

在敲定主人公环节确定:小明、爷爷

拟定故事梗概:小明和爷爷买面包。

第三个环节,也就是故事发生的地点直接显现而出:面包店。

于是,整个的故事骨架就完成了:小明和爷爷在面包店里买面包。

在故事中设计简单、重复、节奏感强的对话

人物简单、重复的对话构成了小班简单故事的主体。以未完成的小明和爷爷买面包的事件为例,可以设计成小明和爷爷讨论买哪种面包的对话。比如:

小明对爷爷说:“甜面包、咸面包,我最爱吃甜面包。”

爷爷对小明说:“甜面包、咸面包,我最爱吃咸面包。”

加上美好的语言润色成文

故事的骨架和主体都有了,就意味着你编的故事作为一个立体模型能够站起来了。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为故事画龙点睛,可以分别通过增加时间状语、地点状语、形容词等方式来完成。比如,童话故事中开明宗义的“在很久很久以前”一出,立刻能将读者的思绪带入到梦幻神秘、笼笼烟雾的童话世界。

发明家的故事范文第4篇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赵某是浦城县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11月的一天,赵某骑电动车从公司下班回家,在途中发生严重事故,赵某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赵某出事的地点不在道路监控录像范围内,也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证据。交警部门最终出具证明书,说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赵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工伤。这个案子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这个案子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之前,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目前为止电动车不算机动车。所以如果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时这个问题一点争议都没有,肯定不是工伤;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赵某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算交通事故?肯定是,因为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交通车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二个问题“非本人主要责任”,赵某是否为“非本人责任”,从现有的条件来看,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证据书,在这个情况下,赵某到底该不该负责任,也就引申到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后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从本案来说,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证据书,这个案子怎么解决?人社部门怎么做?试想如果有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或者有一个鉴定能够证明赵某不是负主要责任的话,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基本原则,可能更应倾向于保护弱者的权利来处理这个事。

二、对交通事故中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界定难问题。

柯某是浦城县某公司的员工,在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1点35分左右,柯某骑二轮摩托车从亲戚家往单位途中,与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碰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出具证明书,认定事故为大货车负主要责任,柯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柯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属于工伤。由于中午1点35分左右并不是上班时间,且柯某走的并不从家中到单位的必经路线,该公司对此有争议,认为公司没有让柯某加班,且走的也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经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的没有明确的界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工伤争议往往由于牵扯到交通法规而变得复杂。柯某于中午1点35分左右赶往单位,正常上班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理应不属于上班时间。但柯某家属称其因工作没有完成,是自愿加班,同时,柯某家属称柯某事发中午刚好到亲戚家吃饭,吃完饭后就骑摩托车赶往单位了。

从这个案子我们来了解一下,柯某于中午1点35分左右赶往单位,虽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是因工作原因而去上班的,应作为工伤认定条件之一;通过道路监控录像可以看到柯某的确是从亲戚家住单位方向行驶,虽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经路线,但是案发当日上班路线。故这个案件符合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案例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回家探亲返回单位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浦城县某公司员工徐某,家住异地,因探亲假结束, 2012年5月11日傍晚徐某乘客车由家返回工作地。下午13时30分左右,车辆向左行驶出路外撞到山体的岩石,造成三死两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徐某亲属提出工作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徐某探亲返回单位属个人行为,与工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对徐某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徐某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徐某回家探亲是经公司领导批准;5月11日探亲假到期返回工作单位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徐某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

发明家的故事范文第5篇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内容的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异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就是关于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问题。对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有了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中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其法律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调查报告是在进行详细周密的调查核实之后,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原始材料。调查报告不得对事故原貌进行修改、修饰,不得掺杂人为色彩,不得弄虚作假。

(二)调查报告具有证据性。经依法调查核实和有关人民政府认定的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它是有关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批复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佐证材料。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附属的调查记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调查报告具有建议性。调查报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要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调查报告反映的是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至于其是否正确、适当,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加以确认。

(四)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诉讼性。由于一些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不可诉讼的法律属性不了解,所以因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发生。调查报告的这种属性表现在:一是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事故调查组是临时工作机构,无权独立作出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不能依据调查报告直接实施法律责任追究。三是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和的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和的事由必须是被认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调查报告不具备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相对人不能针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调查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调查报告提交后,有关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基本情况尤其是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等问题要进行全面地讨论研究。如果认为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不清、定性不准、责任不明,有权要求进行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和补正材料。

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

事故处理批复(以下简称事故批复)与调查报告不同,它是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于事故批复的性质存在着不同认识,影响了事故批复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一)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这就是说,事故批复权属于上述有关人民政府。在实践中,下达事故批复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由有关人民政府直接下达事故批复,另一种形式是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受权下达事故批复。

(二)作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有关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职权独立作出的、直接确定事故责任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的行政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拒绝执行。

(三)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依照《条例》的规定,事故批复应当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事故批复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但它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做出下达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

(四)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作出事故批复的主体、内容和效力上看,进行事故处理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因此,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认为事故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

鉴于事故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明确落实事故批复、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即实施机关。《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机关”是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类国家机关。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事故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