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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由于宝安、龙岗两区是深圳市的行政区域,却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同时宝安、龙岗两区又属中国和广东省的普通行政区域。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特区的劳动立法又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存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在为劳资双方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同类案件、同在宝安、龙岗两区,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法官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裁判。这样一来,就有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感到困惑和无奈,从而失去依法维权的信心,不利于全民普法活动的开展。有感于此,笔者想就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也许笔者的某些观点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笔者欢迎持不同观点的各界朋友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商榷,望能抛砖引玉。

要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明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法律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要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根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去适用。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6.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9.法律、法规、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再必然高于上级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以往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必然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5年12月27日《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 (下称《复函》)的规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于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复函》没对深圳特区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可参照执行深圳特区规章的规定。“参照执行”不同于“适用”,所谓“参照执行”是指对某一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才执行深圳特区规章的规定。否则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

下面分门别类,一门一门法律,一个一个问题地细谈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理解问题。

一、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有:《劳动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特区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规章),《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省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规章)。《劳动法》只是对社会保险作了强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都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些事项只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下面就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弓用《劳动法》时不再重述)。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和范围、工伤费的缴纳比例、工伤保险待遇高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和方式等事项都规定不同。例如同一工伤事故兼有商业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时,三种补偿或赔偿可否兼得 上面几个法律文件的规定都不相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赔偿、民事赔偿可全部兼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只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究竟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哪个规定

根据《复函》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冲突时,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规定,当《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还得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也许有人认为,按以往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的效力当然高于

部门规章,宝安、龙岗两区自然应当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并非如此。当然,根据地方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还得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尚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只为部分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近年来,我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全面展开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工作。从年至××年,全市共支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经费万元(含省市县镇资金),拨付人寿保险公司资金万元。全市从年至××年月有对夫妇办理了计划生育保险证,投保金额万元,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仍存留在各县人寿保险公司的帐户余额万元。总体而言,我市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问题。主要是:

(一)积压在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金额大

各县从年至今,积压在人寿保险公司的金额相当大,虽然有的县已办理了一部份计生养老保险证,但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办理。至今年月底止,全市仍有万元积压在各县人寿保险公司帐户未办理计生养老保险证,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没有及时办理的主要原因是:人寿保险公司收到省、市、县三级资金后,以镇级资金不到位为理由,拖着不办理。

二受益人年领金额与省有关文件不符

根据年月日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计生委)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型)条款》(版利差返还型)办理的,而各县、区人寿保险公司实际办理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按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独家发文的《关于继续开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的通知》的保险条款办理。

这样,同一年龄段办理的夫妇,到年龄后领取养老金时,领取金额相差很远。例如一对年龄在岁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投保元保险费,到年老领取(男岁、妇岁)养老金时,由省计生委等四部门发文办理的年可领取元,每人每年能领到元,而现在实际办理的险种每年领到元,每人每年只领到元。

(三)管理上人员不够积极资金难到位

由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受益人年老后领取的金额相当少,效益不高,各县、镇计划生育干部往往在工作中表现出消极态度,对工作开展不够主动、积极;另一方面,由于我市是贫困山区,镇级配套资金难以到位,使得镇级管理工作经常举步维艰。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问题的解决方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工作,鉴于各乡镇的现实状况,建议: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金入市 保值增值 统筹层次

一、养老金入市的现状

国务院于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投资配置上将遵循“风险低比例较高,风险高比例低”的原则进行。对于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地方政府债券等低风险项目,合计比例不能高于养老金净值的135%;对股票、混合基金等的投资,总量则不可超过养老金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养老金入市的步伐正在逐渐加快。就《办法》规定进入股市、混合基金等的投资限制规模来看,我国养老金入市基数相当可观。201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937亿元,同比增长12.0%,以该累计结存值为净值以及按上限30%计算,理论上养老金入市总额大约可有11981.1亿元的规模。一定的规模也是入市后取得更高收益的前提。

其实早在2012年和2014年就分别有广东省和山东省两省作为养老金入市改革试点省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动。两省分别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投资运营协议,其中广东省委托其运营的养老金结存资金额度为1000亿元;山东在2015年年底到位的委托运营基金为500亿元。作为对受托运营机构增值能力的度量,可以看到早在2003年进入证券市场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过13年的市场化运营,投资收益已超7000亿元,2015年的收益率更是达到15.14%。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5年度基金年报显示,广东省委托资金1000亿元从2012年开始投资运营,两年收益率超过6%,截至2015年末,累计投资收益达314.27亿元;山东省2015年实现收益36.95亿元,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15.19%。截至目前,养老金入市试点运营状态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再来对比传统方式运营下的养老金收益率情况。截止2015年底,我国养老金累计结余量超过了3.9万亿,但从1993年以来,养老金的年均收益仅为2%左右。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5年期间,我国基本养老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平均收益率只有约2.9%,仅与同期通货膨胀相持平。而CPI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却达到了4.8%,从这个角度来测算养老金的收益可以得出,在过去的20年养老金贬值量已接近1300亿。此外,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2015年,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仅分别为2.4%、2.9%、3.1%,不得不说这样的收益率是怎么也跑不赢通货膨胀的。

综上对比,养老金入市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要的。

再来看我国的人口结构,我国从2000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据联合国预测,1990~2020年世界老龄人口平均年增速度为2.5%,同期我国为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2020年9.3%,同期我国由6.1%上升至11.5%,无论从增长速度和比重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速度和比重。可见养老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将养老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预期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战胜通胀,成为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从这个角度来说养老金入市是非常必要的。

二、养老金入市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以及山东省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开启了养老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的先河,给养老金保值增值指引了方向。值得我们关注也是笔者将要分析的重点是,在这看似顺水推舟的《办法》出台之后,为何各省并没有积极响应,直到一年后的今天我们所能浏览到的信息还是:“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将近”的新闻标题,在资金的落实方面仍然没能看到各省新的进展。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许多问题是值得商榷并引起我们思考的。下面笔者将就自己看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入市资格问题

尽管我们通过已经入市的两省可以看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希望,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各省目前养老金的累积结余量不尽相同,不同的养老金累积结余决定了这些省份是否具有入市的条件。

总的来说各省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累积结余量较大的省份,如目前已经入市试点的广东省和山东省,同时包括目前最被看好即将入市的浙江、江苏等七个基本养老基金结余超过千亿元的省市;其次是一些可以称之为“小康”的省份,它们的特点是养老金有一定的累积结余但尚未超过千亿元,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具有入市潜力的省份;最后是一些养老金已经入不敷出,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财政补贴的不具备入市条件的省份。这样来看没能积极响应《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自身的硬件条件不够,据相关资料显示这类不具备入市条件的省份在全国近十个。

(二)统筹层次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应当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但实际上,我国养老金统筹层次低,完成省级统筹的地区很少。在每个省只能有省政府一个委托人,而滚存的基金大部分都在h、市一级的统筹单位的情况下,资金向省归集并不容易。资金向上归集的困难一方面是很多地方养老基金都存于小银行,归集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地方利益的阻拦,这也是为什么养老金入市的落实在拥有入市资格的各省一拖再拖的主要原因。

笔者了解到,这十多年来,养老保险的财政专户滚存了超过3万亿元的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从来没有公布过这些资金的财务状况、记账利率等,包括人社部在内的相关部门都不能清楚地了解这些资金的真实状况。这也成为长期以来国家养老金投资运营办法迟迟无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地方和中央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分工不清晰。例如,运营贬值风险将由谁来承担等潜在问题;问题被当作“皮球”在各部门之间踢,利益被当作竞相追逐的对象在各部门之间抢的现状等。正是这种混乱现状的存在进一步扰乱了养老金入市的步伐。

(三)投资收益问题

因为养老金是一国国民的“保命钱”,因此它的投资收益率也是政府在采取一切行动之前的主要关注点。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两种声音:第一种声音,认为先行两省的收益率可观并看好未来收益走向。大多数人认为养老金入市以国家政策作为支持与保障,且投资额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养老金产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企业改制上市等20多种产品和渠道,投资股市只是其中一类选择,因此入市是相对安全和有收益保障的。同时养老金投资股市主要是委托市场机构进行操作,由其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股票交易时点,政府并不直接操作,这种做法能够有效的保障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进一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二种声音,认为入市风险过大,可能会导致养老金进一步缩水从而加大养老金缺口。这类声音的主人也被认为是过度风险规避者,他们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且大多直接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没有一定的自我积累,市场很不稳定,并且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过山车状况”明显,养老金投资股市应该循序渐进地实现,上限30%的比例相对过高。

(四)受托机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定受托机构只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也只有这家机构受到了国家和人民广泛的信赖,拥有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并积累了一定的投资运营经验,包括2012年广东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1000亿元以及2014年山东省政府委托其投资运营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500亿元。而对比来看,其他投资运营机构都没有类似的经验,难以切实掌管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

从基本养老金数额角度来看,由于其数额巨大且结构复杂,分布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可以说呈现出“碎片化”的行政管理状态,仅依靠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家确实难以驾驭。而且如果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掌管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运营效率,并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管理风险。这样看来,能够切实掌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的缺乏也是各省没有落实养老金入市的原因之一。

三、养老金入市的政策改革建议

综合之前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在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的今天养老金入市必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尽管目前来看响应省份不多,但只要我们找到问题的原因并对其进行政策改革,养老金入市的落实指日可待。下面结合问题的分析笔者给出以下几点政策改革建议。

(一)区别对待原则

尽管国家出台的《办法》只有一个,但是具体落实到各省的时候应当注意不同省份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要做到针对情况逐步推进。具体来说,拥有入市条件的先行入市,不具备入市条件的积极进行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改革,包括政府对其进行特殊化入市补贴,在达到入市条件之后吸取已经入市的前者经验为本省养老金入市提供保值增值的保障。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

首先,中央政府应当协调好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一切以大局为重,在确保有序推动省级统筹的同时加快协调的进度,做到稳中求进;其次,中央政府应当进一步落实各地方养老金财政专户的具体财务状况,并针对不同的财务状况给出具体可行的投资办法。尽管这一工作量巨大,但也是完成养老金入市的首要条件;最后,各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发现自身问题,做好双向沟通的工作,确保信息的对称性、透明性以及流动性,配合中央政府的工作加快本省养老金入市投资办法的制定和进一步运行。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细化赔偿责任

在面对存在一定损失可能的现状下,笔者认为国家政策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在多重保障机制下对养老金投资运营并进一步实现最大可能收益。《办法》中对防范和弥补养老基金投资亏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投资损失。尽管正式文件中没有提到投资管理机构问题,但是

正如之前所说,入市操作是一个长久的行为,仅仅依靠《办法》并不能完善这一领域的所有问题。因此,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明确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以及责任承担机制,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一旦出现了巨额亏损,必须做到有人承担并积极制定后续应对策略和投资计划。笔者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各省才能迈开脚步,加快推动统筹问题并完善养老金入市计划。

(四)培养一批可靠的养老金运营公司

结合之前探讨的问题,目前国家指定的受托投资机构只有一家,对各省就风险角度而言确实过大。因此培养一批信誉良好投资运营能力较强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必将进一步推动各省养老金入市工作的落实。

究其原因,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联系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的桥梁。首先,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将基金资产分配到多个资本市龊投嘀纸鹑诠ぞ咧校做到“把鸡蛋放进多个篮子”并以此来有效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其次;通过遴选投资管理人和开展委托投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利用一些可靠的外部力量获得高于原本投资基准的超额收益。这两个方面也是决定养老基金长期收益水平的主要因素。

在选择培养目标上仍需明确,养老金是保障基金无论投资什么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因此在针对投资运营机构的管理上必须明确养老金的入市除了考虑投资股市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一定的操作,包括养老金运营可以和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投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领域等。同时,在投资本国股票市场之前,可以鼓励养老基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在启动养老金入市时,可以允许养老金投资于分红体制较完善,市场监管水平较先进成熟的海外市场,如港股市场和美股市场等,这是符合养老金所要求的安全性和可观投资收益双重目标的。

养老金入市,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由于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特殊性质,投入市场难免存在风险,加上养老金缺口的逐年攀高,入市只能赚不能赔让大多数省份望而却步迟迟推不出投资计划。诚然养老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从制度到投资手法等各个层面都要坚持安全第一,因此政府的手还是至关重要。完善投资办法,针对不同的省份细分政策条款,拓宽入市渠道,加速推进养老金统筹归集问题同时引领资本市场回归理性降低过高的投资风险都是当前政府应当考虑的问题。养老金入市这局棋已经开始,从还是不从已经显而易见,但不得不说在养老金入市落实的时间问题上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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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作者:张艳萍 单位:广东商学院

统一并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及其影响1.统一并降低单位缴费比例的政策选择,单位(企业)缴费比例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占单位(企业)缴费基数的比例。缴费率过高,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不仅会制约企业的发展,也会加大企业的避费、逃费现象;避费、逃费使收入流失,收入流失后又会提高缴费率,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地区缴费率差别大,统筹层次低,难以进行地区调剂,也不能发挥统筹共济的功能,并会使社会保险费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统一并降低企业缴费率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目前,中国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现收现付制进行收支管理,决定企业缴费率的最基本的制度因素是赡养率和替代率,此外现实中几个影响缴费率的敏感性因素也同时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对老龄化因素、工资增长率、养老金增长率、人口流动等非制度因素作用下的企业缴费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显示,2012—2015年,10%的企业缴费率是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是保障待遇支付、实现制度内基金收缴与发放自平衡的最佳费率。而国家规定的职工社保关系转出时12%的单位缴费率则应该成为近三年广东省统一缴费率的上限。而2015年以后,企业缴费率可根据支付能力逐年下降的趋势以及广东省具体情况、全国统筹进程而适度调整。2.建立费率的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现收现付体制下,必须根据待遇支付情况来确定缴费比例,才能实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在广东省日益建立起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缴费正常调整机制。为此,需要建立起一整套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标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才能避免调整的随意性,避免缴费率过低而影响待遇支付,也避免基金征缴过度而加重缴费单位的负担。3.统一费基、费率的影响。费基、费率的统一加大了地区收入的再分配。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差异很大,参保人口及其年龄结构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存在很大差异。

在省统一待遇支付的条件下,全省统一费基、统一费率相对于以缴费工资为基数、以地市费率为标准来说,无疑对缴费收入形成了一种再分配。第一,以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将对高收入地区、高收入单位征收更多的养老保险费。由于按照实际工资征缴,企业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在统一缴费率的条件下,将对高收入地区、高收入单位征收更多的养老保险费。深圳、东莞等发达地区以及高薪企业成为养老保险缴费收入的转出地和转出单位;与此同时,发达地区在统一养老待遇支付的条件下,待遇又相对过去而降低,成为收入再分配中的贡献者。第二,以实际工资总额为费基缴费,以平均工资为基数统一支付待遇,将产生缴费和待遇不对等地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在统一待遇支付的条件下,统筹金支付的多少,与缴费的多少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取决于该地区离退休人数。离退休人数越多,统筹金支付的越多,但这些地区缴费不一定就多。缴费收入小于待遇支付的地区就成为收入的转入地,相反缴费收入大于待遇支付的地区就成为收入的转出地,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对缴费收入形成了再分配。以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并统一费率、统一待遇支付,不仅淡化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且也淡化了不同地区的老人、中人的历史债务和新制度下对新人的待遇承诺,不同地区将共同承担全省的历史债务和落后地区的养老负担,共同分享经济发达地区较高的缴费。其结果是:一方面加大统筹金的互济功能,体现了发达地区、高薪企业的责任和对落后地区的支持,有助于缩小地区差距;另一方面加大了地区收入的再分配,在没有实现统收统支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的条件下,将给省级调剂金和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统一费基费率、统收统支一步到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实行省级统筹,进而实行全国统筹是一种发展的必然趋势。

统一费基费率后,地区收入再分配程度加大,如果不统收统支,9%的调剂金将难以弥补日益加大的收支缺口。其结果是或者不断提高上缴调剂金比例,或者提高缴费率,行政成本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养老负担重、经济落后的地区对省级调剂金的需要更为迫切,跑调剂金、要调剂金也加大了博弈成本;尤其是当调剂金不能弥补待遇支付的缺口时,挪用个人账户又造成了新的空账运行。因此,尽早统收统支,可以降低更多的博弈成本,避免恶性循环,促进基金的稳定、持续发展[2]。(建立完善缴费激励和政策扶持制度费基费率的统一对全省缴费收入形成了很大程度的再分配,虽然加大了制度统筹共济的功能,但也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制度对高工资企业、高缴费地区的激励。深圳、东莞等赡养率很低的发达地区缴费与待遇支付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因此,一方面须完善包括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设计、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制度上的缴费激励。此外,以实际工资总额为费基,使劳动密集型企业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在目前没有将企业利润作为费基的考量因素之一的情况下,可对有潜能、可扶持又能促进就业的这类企业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税费优惠和减免等政策支持,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本办法所称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二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采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98版利益返还型)》承保,是指由乡(镇、街道)或县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投保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

第四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各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第二章投保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交纳保险费为每对夫妇最低1000元(夫妇每人各享受500元)。在地方财力许可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最低标准之上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本人自愿增加保险费投保的,增加的保险费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险费交费标准由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下列比例共同承担:

1、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投保资金分别承担的比例是: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20%;

2、全省16个贫困山区县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20%,市和县(区、市)财政各承担30%,乡(镇)承担20%;

3、其他县(区、市)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10%。

第八条省、市、县(区、市)的投保资金和村民委员会的投保资金均集中到乡(镇、街道、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级计生办),由乡级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办法及保险责任

第九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保险公司制定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执行。

第十条夫妇双方均为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方60周岁,女方为55周岁。

第十-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每年领取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自约定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为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可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申请给付养老金:1、保险凭证;2、投保的乡级计生办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书》;3、被保险人户口簿和身份证;4、如为委托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二)保险公司将每年养老金送上门或通过银行等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待遇自动丧失,保险手册同时作废,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四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凡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申请保险的,应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投保人签订《办理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定期接受查环查孕。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乡级计生办的管理职责:

1、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书》,并在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2、建立被保险人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险单、《申请表》和《合同书》分类建档,并按照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的要求组织查环查孕;

3、对投保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对象,审查其投保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养老金领取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4、负责提供养老保险业务的变更等有关证明;

5、建立《养老保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级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八条市、县(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对所属乡镇或农林场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与同级保险公司和财政部门共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划生育部门,市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计划生育部门;

3、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4、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将所属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投保计划汇总,并按本市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省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后汇总全省《统计表》,并于10月31日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所需要的投保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审核后于30日内,将投保资金下拨到下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市)财政统一预付,省财政厅在接到省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的《统计表》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下拨各市、县(区、市)财政。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1、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办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中心数据库,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手册,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

3、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4、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投保资金的管理和建立方便群众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管理职责:

1、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工作;

2、协助做好投保工作和监督保险责任的落实;

3、协助和配合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有关的业务培训;

4、汇总有关统计报表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5、协助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级计生办不予办理保险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投保人有权退保,并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