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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报告

请假报告

请假报告范文第1篇

本人是闾井学区教师,吕爱军,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现年28岁,大专学历,中学二级教师。本人20xx年7月毕业于陇西师范,20xx年9月参加教育工作,教龄9年。

九年多年来,我先后在茶埠中学、茶固小学、鹿扎小学任教过。在这十余年的从教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教师,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九年多风风雨雨,九年多呕心沥血,九年多孜孜不倦,我把自己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八年中,我教过近千名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我心中无比的荣耀。

九年多的教师工作,加之各种事情,我患上了重度抑郁症,虽然我努力了、尽心了,但觉得自己力不从心。

本人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病休,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报告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机关与基层的关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建立快捷优质、依法行政、运作高效的办事机构,根据各级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完善机关工作制度。请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

首问负责制

1、基层或外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办事,第一个接待、接听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服务周到,不准推诿、不准不理不睬。

3、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有关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办的要马上办;材料齐全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开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全的,要发给一次性告知单,解释有关办理事项及需携带或补充的材料;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主动联系承办股室和经办人,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4、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责任股室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请示领导,帮助落实承办股室和承办人。

5、办理事项不属于计生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6、违反首问负责制的个人,要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一年内第一次违反的要作书面检讨,给予诫勉教育;两次违反的要予以效能告诫,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三次违反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如其提供的材料不全不能当场办理的,相关股(站、队)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等。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及依据。

3、承办人未做到一次告知服务对象而被投诉的,要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一年内第一次违反的要予以效能告诫,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有二次违反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效能告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给予效能告诫。

1、不按时上班、提前下班者;

2、上班期间玩电脑、聊天,用办公电话办私事,外出办私事不请假;

3、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其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而有关工作人员不给予即时办理;

5、不能在规定时限之内办好又不能说明原因或告知办事时限者;

6、无故或有意刁难造成服务对象办一件事跑两趟以上者。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一年内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经教育无效多次被效能告诫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三、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给予效能告诫。

四、对个别人员工作不积极、不负责任、作风散漫以及群众意见大的,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可以给予效能告诫。

服务承诺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县计划生育局、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计生稽查队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他计生手续做到及时高效,不推诿、拖延和刁难。

2、不借发证、审核计生证明和检查、考核之机吃、拿、卡、要,接受钱、物。

3、不以计划生育为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搭车收费。

4、不滥用职权,不包庇袒护,不徇私舞弊。

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6、积极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杜绝“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7、严格按操作常规开展计生技术服务,避免造成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8、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开假证明、不错批签发证件、不做假手术、不报假数字。

考勤制度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离岗、不无故缺勤。

2、上班时间10分钟内为签到时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如实地签到,并注明时间,不得代签。

3、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未到位的,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不足15分钟的,视为早退;擅自离岗超过半小时或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视为缺勤。

4、上班后10分钟各单位负责签到工作的股室必须收回签到表,统计考勤情况,并在人员去向示意牌上标明去向。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每月统计汇总公布一次。

5、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确需外出的,各股(站、队)负责人须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局副职领导须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股室人员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下属单位人员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6、因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事先请假,并按请销假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7、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一般干部职工按级向局分管领导请假,中层以上干部按级向局长请假。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缺勤。

8、迟到、早退2次视为缺勤半天,扣除当月出勤津贴一半;每月无故迟到、早退3-4次或缺勤1天的,取消其本人当月出勤津贴;每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4次或缺勤超过1天的,除取消其本人当月出勤津贴外,还扣除县当月福利补贴。

9、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依据。对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缺勤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缺勤半天)责令在股(站、队)作书面检查;三次(缺勤1天)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给予行政效能告诫一次;超过四次(缺勤1天以上),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辞退)。

10、凡因缺勤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严肃追究责任。

请销假制度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无法正常上班的要及时请假,按权限报批。

2、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请假2天及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局领导请假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惠委综〔20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正职领导请假,经县分管领导和县长同意,报县委书记审批。副职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凡请假1天的,由正职领导审批;请假2天的,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经正职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请假报告范文第3篇

一、考勤办法

1、建立考勤登记,实行当日签到制。每周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本周考勤统计,每月汇总并公示出勤情况。

2、作息时间按政府统一规定执行(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未按时签到者视为迟到,无故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3、工作人员因办理公务离开办公楼或不能按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告知办公室。

二、请销假程序

1、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程序报批。凡因事、因病请假者一律由本人出具请假条,实行请假登记制度。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半天以上先由分管领导签批后再报请党委书记签批;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批后再报请主要领导签批,请假条留存办公室。未按程序报批或电话请假,一律视为旷工。工作人员请病假1天以内出具请假条,1天以上要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将相关证明转办公室。病假一律不允许后补请假手续,慢性病后补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未按以上要求履行请假,均视为旷工。

2、休婚假、产假,应在休假前提出申请,分别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相关证明转交办公室。

3、凡超过国家法定假期(如婚丧、生育假等国家法定假期)规定时间,没有特殊原因未到岗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4、假期期满后,应在上班的第一天向办公室负责人及批准领导销假。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三、处罚办法

1、考勤签到不允许代签,如代签,双方均视为旷工。

2、工作人员无故早退,一经发现,一律视为旷工。临时工出现一次早退现象立即开除。

3、全年连续旷工15天,机关直接予以辞退,辞退人员证明上报区人事进行备案;全年累旷工30天,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及党委会议,由党委向区人事递交辞退人员报告。

4、工作人员年度出勤情况将与个人评先、年终评优相挂钩。依据办公室对工作人员全年旷工、迟到、早退统计,全年累计迟到及早退15次,只享受区财政下拨的2.5%的福利待遇,取消我单位发放的一切福利待遇;全年累计迟到及早退20次,取消我单位发放的一切福利待遇和年底我组织的外出旅游资格。同时,在年终考核中不予评为优秀。

请假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会议活动制度,严肃相关纪律,提高县委、县政府会议活动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活动筹备报告

第三条 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党政(四大班子)联席会等议事决策类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召开。工作部署类会议,尽可能集中、连续或穿插召开。

第四条 属部门、系统或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事务,自行组织召开会议并做好通知发放,组织协调等会务工作,不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确需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或邀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提前报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时报送会议活动时间、地点、参加范围、会议议程、拟请出席县级领导等详细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审批同意并列入工作计划的会议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需提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部门、系统或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除县级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同志(组长、指挥长)外,不安排县级领导参会。确需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专项会议活动,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提前3天报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窗体顶端

第六条 会议活动规模、时间、经费支出等事项严格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章 会议活动通知办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及时接收办理会议活动通知。涉及电子政务内网发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明确专职专人负责,确保电子政务内网畅通,确保迅速及时通知到人。

第八条 需反馈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参加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反馈。

第四章 会议活动请假报告

第九条 所有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安排他人参加。未履行请假报告程序或请假未予批准而缺席会议活动、安排他人参加的,视为违反会议活动纪律。

第十条 县委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县处级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请假。请假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送请假报告,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汇总后,呈报县委主要领导和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审批。书面请假报告中需说明请假具体原因,代替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职务、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县处级领导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请假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送请假报告,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汇总后,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县委、县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参会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送请假报告,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汇总后,呈报组织召开会议活动的县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在时间紧急情况下,请假人员可以先以口头、电话形式请假,所在单位同时报送书面请假报告。

第五章 会议活动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责任制,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责任人,协助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做好组织、协调等各项会务工作,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五条 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和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提前到达会场,组织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会议签到、人员入场、按要求就坐、会议记录、音视频影像采集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每次会议活动结束,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将与会情况和会场纪律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经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签字后,报送县督考办存档备查。需向上级反馈会议活动精神落实情况的,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和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职责,严禁出现缺岗、脱岗行为。

第六章 会议活动签到报到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人员必须签到并按要求提前入场。

第十九条 大型会议活动要求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入场完毕。会前10分钟,由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和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清点参加人员情况,将未到场人员的桌牌移至后排指定区域。会前5分钟内到会人员和迟到人员在后排指定区域就座。

第二十条 小型会议活动要求参加人员提前10分钟签到入场完毕。特殊会议活动入场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员按照桌牌在指定位置就座,禁止分散或隔排就座,禁止移动或撤销桌牌。

第七章 会议活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要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浏览手机。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要着装整洁,坐姿端正,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和闲谈。有着装要求的,按会议活动通知着装要求参加。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要认真听会、认真记录,认真领会会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不得迟到、不得早退。

第二十六条 有保密要求的会议活动,参加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不得进行其他与会议活动无关和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会议活动纪律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督考办要对会议活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要对重要会议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考办在日常考核中对相关单位给与适当扣分,条属部门违反会议活动纪律的,同时通报给上级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会议承办单位要收集违反纪律的典型案例和影像资料,适当时机予以公开曝光。

第九章附则

请假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委局办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委局办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保证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出勤情况作为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出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各室(厅、处)领导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人员按时出勤。干部管理室负责机关出勤情况统计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出勤情况。

第五条委局办机关上班采用指纹签到的方式考勤。指纹签到机设在机关值班室。因公离开机关无法考勤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六条根据上级机关规定,委局办机关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2:30-6:00(夏季为3:00-6:00)。如遇上级机关调整作息时间,以上级机关调整的作息时间为准。上午迟于8:30、下午迟于2:30(夏季3:00)签到即为迟到。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室(厅、处)负责人临时外出,应向分管、主管领导告知去向。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凡外出学习、出差、参加集体活动或其它原因未能签到的,由各室(厅、处)统一填写《未签到人员情况报告表》,经室(厅、处)负责人签字、分(主)管领导审批后,于3天内报干部管理室备案,逾期报送者视为缺勤。

第八条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因病、因事请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请事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九条干部、职工请事假的规定:

(一)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室(厅、处)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主管领导批准(直接由副书记主管的室,即由副书记批准,下同),并送干部管理室登记备案;3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送干部管理室登记备案。

(二)室(厅、处)负责人、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副调研员请假,由分(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批准,并送干部管理室登记备案。

(三)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正副局长、市效能办正副主任请假,应报书记批准。

个人在工作时间参加非公派学历教育、专修班、培训班、进修班学习均为事假,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干部职工请事假一般一年累计不能超过8天。

第十条干部、职工请病假的规定:因病请假2天之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须提供医院证明,参照事假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干部、职工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公外出(到市外)参加学习、开会、出差以及出国(境)等,均须经分(主)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并提交干部管理室备案。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干部管理室,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或在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本人无法来机关办理手续的,应来电或委托他人向准假的领导说明情况,返回机关后2天内补办续假手续。

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到干部管理室办理提前结束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于上班的第一天向准假的领导和干部管理室销假。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四)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调动,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办私事半小时以上的;

(六)弄虚作假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不遵守机关考勤管理规定,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的,按《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深入治庸治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机关考勤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干部、职工,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病假、事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连续旷工4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干部、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机关出勤情况公布后,个人如有异议,应于公布后2天内书面向干部管理室提出。干部管理室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改。

第二十一条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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