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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通知

防暑降温通知

防暑降温通知范文第1篇

近来,我省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把改善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上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细,务求实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对建筑、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性行业,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工、生产一线职工等重点人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先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并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认真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的要求,规范工时审批行为。对用人单位申请涉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岗位职工实行特殊工时的,要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从严把关。对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突破工时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防暑降温通知范文第2篇

为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XXXX下发的关于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我场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了农场的正常生产,实现了高温中暑事件零发生的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认识,强化管理 ,完善防暑制度 

高温季节是事故易发、高发季节。农场党委要求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生命和健康的理念,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各部门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结合自身实际修订与完善了各自的劳动保护与防暑降温工作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了防暑降温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确保了平安度夏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的落实。

二、宣传教育,增强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人都能了解、掌握防暑降温的安全小常识。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教导职工群众正确的施救方法,在发生中暑等情况时,及时进行急救,增加作业人员对这种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了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急救箱配齐各类防暑降温药品,要求现场工作人员随身携带清凉油等防暑降温物品。同时,针对高温天气易引起火灾的特点,为进一步强化广大职工安全防火意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及遇到火灾时自救逃生能力。

三、以人为本,多管齐下,做好健康保障 

防暑降温通知范文第3篇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以对职工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高温岗位和每一名职工。要合理安排生产班次和劳动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延长高温作业工种的工时;要进一步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防暑降温设施,妥善安排高温期间的休息场所,高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保证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的现场供应,防止高温中暑等事件的发生。

二、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三、要加强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四、要认真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要针对高温天气下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作业岗位,以及高空、露天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防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办公场所要加强高温暑期的通风、降温和卫生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五、加强对办公场所用电设备的管理,做好空调、复印设备、电脑、照明电路、插线板等设备维护和检修。严格做到下班之前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避免电线短路,杜绝火灾事故。

六、要加强对职工食堂饮用水、食品卫生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

防暑降温通知范文第4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 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 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 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 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措施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 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 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 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 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5.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5.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填卡说明:

1. 初次报告为病人诊断后的首次报告;订正报告指初次报告后患者被治愈,或出现死亡时的报告。

2. 患者居住地址以现状为准。

3. 中暑诊断标准: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防暑降温通知范文第5篇

 

按照省总工会和公司党委工作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维护白文收费站基层一线职工的安全健康利益,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我站于7月至8月在全站范围内开展了“情系职工、清凉一夏”活动,现将活动内容总结如下:

一、加强知识培训,提高“降温”能力。

    为提高职工对防暑降温的认识和能力,我站责成办公室牵头对全员开展了防暑降温知识专业培训。通过培训,大家明确了高温日的定义,知晓了中暑及中暑出现后的措施、懂得了夏季防暑降温注意事项及现场作业中的有关注意事项等,对日常防暑降温知识有了一定储备,有效提高并提升了防暑降温认识与能力。

二、加大防暑投入,快速有效“降暑”。

为有效应对员工可能突发的中暑现象,我站于入伏前期就购置了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碘伏及棉棒等药品及物品,并于员工出现类似中暑情况时,及时送上藿香正气水,为其“降暑”,从而缓解中暑症状。

三、改善生活条件,合理调配伙食。

夏季优质的睡眠质量至关重要,为使职工休息到位,我站将原有的高低床改为了单人床,并根据班组人员上岗情况调整了宿舍,作息一致,互不打扰,从而使得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同时,改造了卫生间,修建了淋浴房,添置了太阳能,使得大家可以随时冲澡,清凉一夏;在饮食方面,责成伙食管理委员会对每日菜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凉拌黄瓜、绿豆汤、西瓜及雪糕等菜品、汤品、饮料,送“凉”入胃,送“暖”至心。

四、健全便民机制,服务过往司乘。

作为服务行业,我站始终将司乘人员的利益置于首位。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在一直加强文明礼仪、推广微笑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并健全便民服务措施、机制,尤其是在夏季,除了向司乘人员提供开水、便携工具及地图等日常服务外,又准备了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防暑用品。同时,备足水源,以备过往车辆水温过高时及时注水,避免发生爆胎等现象。

此次“情系职工、清凉一夏”活动是省总工会和公司党委工作部关爱基层一线职工、维护一线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体现。我站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继续做好站内的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充分保障全站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努力为过往司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确保平稳度“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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