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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范文第1篇

古代强调的公平正义抑制物质财富增长,把精神上的富有当作最大的富有。如孔子鄙视农、工、商等物质财富创造活动,赞赏和倡导个人的修身养。古希腊人伊壁鸠鲁说,有基本食品和简单住房就足够了,“他在幸福方面甚至可以同宙斯神媲美”。

以现在的观点,反物质的公平正义观是不对的,但在当时物质匮乏,社会无能力迅速增长物质财富的情况下,这样的价值观念或许能使人们的幸福感达到可能的水平。

现代世界确立了有利于物质财富增长的公平、正义观。在中国,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到邓小平号召全国人民“解放思想”,我国明确规定发展物质生产力为现阶段的根本任务。

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对有些财富,应由人民均等地共同享有。自然财富是自然赐予的,与个人和集体努力无关,由社会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会促使人民爱护自然财富,珍惜自然财富的开发和再生,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好的”公平正义观。

人造财富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创造的剩余产品,也由人民均等地共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自然赐予的,但它是人民共同创造的,是社会整体努力的结果。人民均等地共享它生产出来的剩余产品,会因此而爱护国有资产,也是“好的”公平正义观。

所以,不论是谁,不论以何种名义,比别人占有和享用更多自然财富和国有财富,或把公用的自然和国有财富变为私人或小集体所用,既违反公平正义,又不利于财富增长。山西煤老板出卖自然煤炭资源成为巨富,与国企“老总”大量占有和挥霍企业利润的性质相同,都侵害了人民利益,既不公平,也不正义。

另一方面,在人造财富中,越来越多地是由个人或企业创造的财富部分,它应由人们有差别地分享。这部分人造财富如何分享,人们最为关心,也最为敏感,最影响到财富增长。对这部分人造财富的分配,采用“酬劳与贡献相等”的原则,最能促进生产力增长,因而是现阶段“最好的”公平正义原则。

财富的增长,确实最终会使社会群体的每一个人都受益,就像一场甘霖会有益于几乎所有生物一样,但分配差距会拉大,出现少数人富有到使另一些人因财富不足而不能享受正常消费的程度,出现结果的不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范文第2篇

关于法治的本性,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自此以后,公平正义成为法律固有的属性。所谓“术”就是指一种技艺和工具,一方面,法律是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技艺,法谚云:“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所谓“艺术”,就体现了法律作为人们长时间智慧积累的结果,公平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法律职业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从业技术。另一方面,法律相对于公平正义而言具有工具价值,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

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正义体现了某种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普适性秩序的内在需要。换言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必然以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曾被称为是自然法的产物,反映了自然法的要求。波塔利斯指出,“实定法是永恒的正义的要求,一切立法者都不过是这种永恒正义的诠释者,否则一切法律都会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他把法律作为自然道德法则中正义价值的一种体现。尽管现在我们对法律的最高价值究竟是什么,不同的学派仍然看法不一,但按照大多数人的看法,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一方面,法律是公平之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是非曲直,一准于法,法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准绳,其具有公平的特点,这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也正体现为法律上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只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可见,法律作为公平之术也是民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正义之术。其在立法和司法的方方面面都有所体现。这就是说,在立法上要体现分配正义的要求,立法要本着公平的原则来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司法上要体现正义的要求,当立法上的分配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受到阻碍时,就需要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进行矫正。

“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术”的说法,在今天仍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首先,既然公平是法律的最高目的,那么,立法中要以公平正义作为其追求目标,并据此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法为民就应当以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正义是一切规则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我曾经参与了一些重要民事法律的制定,深感在立法中贯彻公平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例如,《合同法》的重要目的是保障合同严守,而遵守合同就是交互正义的当然要求。《物权法》要全面保障物权,而按照洛克的看法,在没有财产权的地方,也就没有社会的正义。所以保障物权也就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不得损害他人,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这些都是千百年来流传的正义法则。《侵权责任法》强化对无辜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并制裁不法行为人,这也是矫正正义的必然要求。现代民法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强化对弱者的保护,其实也是实质正义的成分体现。所以,检验法律的规则究竟是“善法还是恶法”,说到底就是要判断其是否可以体现正义的价值。公平正义不仅在所有的价值中处于最高的位阶,而且,如果缺乏正义价值,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就不可能在冲突利益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因为在法律中可能存在多种价值,各种价值也可能相互冲突,但是,价值的位阶性就可以妥当地解决此种冲突。所以,公平正义价值能够指导立法中法典价值体系的统一性。

其次,公平正义价值也是司法活动的最高指导。在纠纷的解决方面,正义也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过去我国法院裁判中一直主张公平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我认为,公平和效率价值存在一定的主次关系,公平是司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公平。不能以效率价值取代公平正义或者将其置于公平正义价值之上。正义是平衡各方利益、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所谓司法为民,其实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司法公正,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真正感受到正义,而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司法审判伤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感受。“无私谓之公,无偏谓之正。”这就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做到公正司法,应当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枉法裁判。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矛盾必须考虑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这些都是司法裁判的当然任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永远是法治的价值和基本理念。只有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在立法中公平解决各种利益的冲突,合理分配各项权利,在司法过程中保护各项权利并妥善解决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才能将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落到实处。(责任编辑/吴文仙)

公平正义范文第3篇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

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目的。现实中,有的政法机关把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作为创收渠道,为干警制定罚款指标;有的政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利益争案件管辖权,等等。凡此种种,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对犯罪分子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罚当其罪,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畸轻畸重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时也有助于遏制执法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公平正义范文第4篇

一、 公平正义的内涵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二、 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及意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规则。社会公平正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现代意义上的公正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从社会分层的角度说,公正的规则包括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各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且恰如其分的回报;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等。

确立公平正义规则的意义。第一,确立保证的规则,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应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同时,应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只有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地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推动力;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使经济社会的发展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

第二,确立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有利于真正、充分、持续地激发社会活力。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之前,机会平等的规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时,遵循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可以消除平均主义的影响,使社会成员得到自己所应得到的那一份。

第三,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亦即以中等收入人群为主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分配结构。因为中等收入人群的成员比较重视现有稳定的生活,而且其行为方式比较理性,其心理倾向相对来说也比较稳定;再者,中等收入人群是介于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缓冲力量,它有助于缓解种种可能出现的社会紧张和冲突。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三、当前面临的社会不公问题

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司法不公,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有社会不公的影子。

当今中国社会的不公问题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

在几千年家天下的传承中,公权力私有化成为常态,追求特权的嗜好已经融入到了中国社会的血脉之中。在当代中国,任何一种政治和行政管理权力都可能成为一种私有的排他性的特权。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6期2013年第4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小到拿公款公费私用,大到利用权力为自己、亲属和朋友谋取各种政治经济利益或进行利益交换,几乎已成家常便饭。对相当多的行政官员而言,天下为公才是浮云。更可怕的是,“跨省慰问”、“官二代”等现象的出现,公权力私有化露出越来越狰狞的面目,有网友直言中国已经进入到一个“拼爹”的时代。改革开放之初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已被“学好数理化,不如一个好爸爸”所代替。“恨爹不成刚,恨娘非玉兰”精辟概括了当今中国社会生态的特点。“官二代”现象说明中国在监督和制约政治权力方面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制度甚至法律对权贵者形同虚设,对无权无势者却是一道道铜墙铁壁。无疑,特权是制造社会不公的最大源头。

四、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

深化垄断企业改革,实现经济自由化,走出权贵资本主义的瓶颈。亚里斯多德说,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其实,在更根本的意义上,人首先是一种经济动物。追求和创造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和进步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经济不自由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公平正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公平正义 实现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揭露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形式上的公正和实质上的不公正,而且指出只有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的统一,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思想的基本观点

第一,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具有阶级性。马克思指出,平等原则不是从来就有的永恒的东西,它产生于现实的经济生活。恩格斯明确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1]212 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归根结底地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的观念表现,不存在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公平正义还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提出不同的关于公正的主张,也不存在超越阶级的抽象的公正。

第二,社会公正应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形式公正下隐藏着实质的不公正。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最公平不过的事情,而事实却是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不公正的。他说:“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马克思追求的不仅是形式公正,更是实质公正,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一切领域内的公正。

第三,无产阶级追求的公平正义是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行按需分配。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消灭阶级差别,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无产阶级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核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其实质是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每一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而“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样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

二、社会主义背景下我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凸显

从总体上看,公正与和谐是我国社会的主流形态。但在一些领域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主要表现在:

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收入差距加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区域之间、不同阶层以及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是不可避免的。贫富差距存在,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容易造成两极分化,不利于社会全体成员实现共同富裕,损害人们的公平正义感,从而导致社会心理失衡,引发各种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在法律、政治以及行政领域,司法腐败、权力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感。我国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基础。政府本身首先必须是正义的,才能提供正义的服务。但依然有个别政府领导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造成极坏影响,个别部门甚至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这些行为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在社会与文化领域,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资源,倡导公平,弘扬正义,揭露和谴责各种社会不平、不公和丑恶现象。然而,事实却是: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出现不公正现象。比如,在文化教育方面,存在文化教育公平缺失现象。在就业方面,存在着性别等歧视导致就业结果不公平。社会保障方面则表现在城乡社会保障不平衡,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在文化领域,文化发展中存在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的不均衡发展。此外,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缺位与不均衡并存,弱势群体文化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启示

首先,在经济发展领域,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是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为彻底消除贫困、维护公平正义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要确保经济制度的公平正义性。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努力推进市场化进程,建立一个主体之间自由、平等、竞争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此外,要保证分配的公平正义,完善再分配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其次,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民主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民主可以减轻、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是解决社会不公正的有力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离不开法律,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需要法律的确认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环境需要更加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此外,当前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也要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杜绝等违法乱纪行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再次,健全各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状况直接反映社会公正的状况,因此要保障和改善民生,使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社会公共服务制度的健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措施,人的全面发展、我国贫富差距的解决都依赖于社会公共服务。因此,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差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唐代兴.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袁贵仁.论马克思主义公正观[J].求索,19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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