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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竞争起点的公平又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我国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应当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的非合理差异,并且规制竞争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关键,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是核心。

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个体或组织体)之间发生的对于同一客体或相关客体的现实争夺或潜在争夺的活动。[1]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则是指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基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限定的手段,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争夺交易机会,追求利润的活动。[2]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经济资源才能合理配置,社会经济也才能够高效发展。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够自发地实现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二者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我国当前正进行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也正在构建之中。本文拟从保障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的实现之角度,对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

要实现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首先应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竞争的起点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前者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后者则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初始状况。只有实现了二者的公平才能够实现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且也应当具有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非合理差异的功能。

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达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基本要求。市场中所有的竞争主体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市场不承认任何超经济的特权竞争主体的存在,所有的竞争主体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反之,如果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它们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竞争中经济机会的公平——使市场对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没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类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类竞争主体实行特别的“优惠”或“歧视”,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权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竞争。

相对于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言,如何确保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常常为人们所忽略。市场竞争中影响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而在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所决定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所谓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的“资源占有量”,一般来说是不同竞争主体在竞争前活动的一种结果,它是指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所占有的与竞争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质资源[3]和非物质资源[4].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竞争起点上,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合理性的因素[5]所造成的,那么其就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差异,对于这一合理性的差异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在竞争起点上,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非合理性的因素[6]所造成的,那么这种差异就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对于这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

我国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现今仍带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当前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首先,宪法中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长期以来一直被解读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竞争主体具有高于其它所有制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致使不同所有制经济并不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民商法也对不同类型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乃至于经济活动方式、财产责任形式等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我国现今仍保留着依据所有制性质进行构造的企业法律体系——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有一套立法。近年来,公司法虽然几经修改,在维护不同所有制公司法律地位的平等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不同所有制公司的规定仍未达到完全一致。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能够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的公平,因此也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中竞争主体之间经济机会的公平。时下市场中存在的各类竞争主体不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按照市场价格机会均等地取得生产资料,以及按照市场状况自主地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各种现象,都是经济机会欠公平的表现。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重构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法律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结合宪法中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重新审视宪法中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7]第二,有必要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宪法,并将其作为市场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以使股份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8]第三,应当尽快建立保障各类资本流动重组、交叉持股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从而把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真正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之中。第四,应该着力解决好“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问题,废止依据所有制性质进行构造的企业法律制度体系,重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的产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9]

如前所述,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尤其是不同所有制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较为明显的。当然,除此之外,城乡之间以及处于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例如,由于我国曾经实行“城市优先发展”的计划经济政策,因此我国现今城乡之间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城乡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存在着较大的“城乡性差异”;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又曾对东部沿海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所偏好”,所以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处于不同经济区域的竞争主体之间的“资源占有量”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地域性差异”,等等。当然,如何矫正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质上是一个从权力经济向竞争经济转变的过程,所以应当把“将非合理的权力因素逐步排斥于市场活动之外”,作为建立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二,要明确地将矫正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作为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应当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从而指引有关的公平竞争的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第三,要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制度,使之充分发挥矫正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各种“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的作用。

实现市场中竞争的公平,不仅要实现竞争起点的公平,还要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要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中竞争的各方都提供胜出的可能性,使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10]通过法律制度规制市场竞争过程中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当等情形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必然要求。

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它又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是自由竞争的一种结果。要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反对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或其利益代表主体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11]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的行为,也包括代表竞争主体利益的其它主体的行为。例如,市场中各类行业协会,乃至特定情形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垄断行为有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形式。这种行为扭曲了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身。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应该能够有效地抑制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竞争行为的一种异化。它是指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实施的有悖于商业道德并且违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其它竞争主体(竞争对手)的正当权利,而且扭曲市场价格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的商业伦理。因此,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还应当同时具有以强制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功能。

我国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12]在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一个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其执行将会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进一步予以完善,有必要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设计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机关授权的专门机关”,以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解决“反垄断机构不能判断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等问题。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之初,现已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进行修改。该法的修改应当与反垄断法的完善同步进行,以相互衔接共同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该法的修改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有必要将“鼓励竞争主体通过正当竞争行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作为这一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其次,应当规定一个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以使市场竞争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第三,有必要作出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归并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职能,以解决难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13]

从公平价值观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社会经历了由形式公平观向实质公平观的演变。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通常是指:市场中所有竞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社会资源平等地向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所有竞争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这一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观虽然易于判断且注重效率,但是却忽略了市场中竞争主体之间有可能存在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市场竞争如果仅仅注重形式公平,还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分化,并且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一般来说,在承认市场中竞争主体之间存在着“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的前提下,所追求的市场竞争的公平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这种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观直面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存在的现实的非合理差异,相对于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观而言,是一种“更加接近于正义的公平观”。而要达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从公平的竞争起点出发,经过公平的竞争过程,以最终形成公平的竞争结果”是唯一的途径。因此,要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必须既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又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前者是实现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关键,后者是实现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核心。

市场竞争是通过公平而客观的“市场规则”进行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基于公平的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并且排除竞争过程中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才能达到一种实质公平的竞争结果。反之,如果仅仅只是外在的竞争起点达到公平,而内在的竞争起点欠公平,或者未经过公平的竞争过程,那么所形成的竞争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形式公平而非实质公平的结果。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中“结果的公平”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中“结果的平均”。“结果的平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范围内是公平的,但是不能反过来说“结果的公平”就是“结果的平均”。那种将二者等同的观点本质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观点,与我国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相背离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特别警惕那些以各种面目出现的绝对平均主义的观点,因为“正如过度的自由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会削弱社会活力,降低社会的效率。”[14]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如果竞争起点不公平,随之所产生的“不公平效应”将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被放大,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而这一“不公平的结果”进而又会在新的一轮竞争中成为新的“不公平的竞争起点”,所以在新一轮的竞争过程之后,还会形成“更加不公平的结果”。诚然,市场中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初始条件的差异”有可能在竞争过程中由于竞争主体自身的努力而有所缩小,但是,在竞争起点上居于优势地位的竞争主体(利益集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竞争过程的规则”[15],从而在竞争过程中也将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因此这种形态的市场竞争“看似公平,实质上却不公平”,不可能达到实质公平的竞争结果。总之,从根本上来说,维护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实现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关键。

要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与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过程是最生动和最复杂的环节,绝大多数与竞争相关的因素都在这个环节发挥作用,并且最直接地影响着竞争结果的形成。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使其为了取得相对的竞争优势而采取各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不仅会使市场处于竞争不足和竞争不当的状态,还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甚至会从根本上摧毁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因此,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是实现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核心。

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引入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成就的取得就是因为引入了竞争机制、扩大了竞争的范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改革的重心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立法重点在于制定民商法,侧重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形式公平。传统民商法以个体为本位,贯彻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等原则,承认个体公平、机会均等和自由竞争,但无法规制市场竞争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不能保证市场竞争结果的公平,当然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保障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16]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贯彻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在原有民商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源和权利进行再调整和再分配,具有规制市场竞争过程中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功能。[17]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必须在继续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经济法,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有必要从仅注重民商法的制定,向民商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制定并重转变;并且,在市场经济立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这两种法律制度功能的互补与衔接,以使二者能够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实现。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2]这里所说的竞争的主体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性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3]物质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4]非物质资源主要是指竞争主体所拥有的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行为的各种“影响力”。

[5]如自然条件的因素、规模性的因素,等等。

[6]如城乡性的因素、区域性的因素,等等。

[7]从宪法解释的层面上来说,既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中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又应当是平等的,那么宪法的这一表述就只能解释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而不应得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高于其它所有制竞争主体”的结论。

[8]《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9]现阶段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防止市场中产生“权力”和“资本”隐蔽结合的“特殊竞争主体(集团)”。

[10]徐梦秋:《公平竞争的要件与形式》,《哲学研究》2005年第10期。

[11]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违法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3]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又规定,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领域或行业内,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4]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15]这种“竞争过程的规则”也不可能完全由超越各竞争主体(利益集团)的第三方来决定。

公平竞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规则;善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16-03

On the Fair Competition of Athletic Sports

ZHAO K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Qufu Norma 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Shandong China)

Abstract: Fair play of the athletic sports is a hot issue of the present society. But byreviewing the former research,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dentification of fair p lay lacks uniform,systematic and indepth research.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 magine that an indisputable and logical theory without a rational identificationcan stand to reason. By investigating the feasible target,the paper finds tha t fair play is the value evaluation of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relations of thesubject in the competition. It has a requirement in the form and in the practic e. To be specific,during the competition,only when there is a rule which is a dmitted by all the parties,the competition can be called a fair play.

Key words: athletic sports;fair play;rule;good

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梳理人们的研究 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找到关 于公平竞争的令人满意的界说和充分的阐述”[1]。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 辩驳的理 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因此,亟需从学理上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

那么该如何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呢?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 前提下,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 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3个层面的规定性。”[2] 事实果真如此吗?

据“国际在线消息:(2005年)10月13日下午,十运会女子柔道+78 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 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 s后,只听得 场边刘永福(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随后裁判宣判代表参赛 的辽宁选手闫思睿以一本取胜”[3]。就此竞争过程来看,竞争双方是“以规则公 平为前提 ,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从规则角 度讲,竞争双方都遵守了“公平的规则”,裁判也“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了裁定”,孙 福明倒地,裁判宣判闫思睿以一本获胜,正是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做出的“公平”判决。但众 所周知,这就是当年备受关注的柔道“假摔”事件,对此十运会组委会公布了比赛双方重赛 的处罚决定[4],此次比赛决不是公平竞争。问题何在?原来,问题并非出在规则 上,也并 非因为竞技双方不遵守规则,更非裁判不根据规则公平判决,换个角度来说,双方的“假摔 ”正是有效利用规则的结果(甚至愈是熟知规则愈容易有效利用规则)。可见,问题的实质 在于竞技双方变相放弃了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因而不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 竞争之善的精神,恰是经常被忽略,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

本文结合竞技体育之实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进行概念界定。这当 然须首先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 是确保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 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该概念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中利益关系的评判竞技体育之竞争也是竞争,竞争即是“争名夺利”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 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5]。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和 他们的利益有关”[6]。当然,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荣誉 等);不 仅包括对人有利的“好处”,即“利”,也包括对人有害的“坏处”,即“害”。所以利益 竞争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所得,二是要有所不失,即竞争往往也分为“显性的” 竞争(即有所得)和“隐性的”竞争(即有所不失)。

但必须注意,“利益”一词容易被理解为甚至被等同为“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无形中将 竞争的图景缩小了很多,以至于提到竞争,往往想到的就只是经济领域的利益之争,而经济 领域之外的竞争则被忽视了。事实上,利益竞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 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也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之中。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竞争至 少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不仅在经济市场存在竞争,“而且可以用于其他”[5]。

因此,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简言之,“ 体育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和利,即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7]。但这种通 过“竞技 ”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吗?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公平与否的评判。1.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过程中竞技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评判首先,竞技体育 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当我们说某人或某种行为是否是公平竞争 时,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行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技主体间的关系中、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例如运动员A 出场参加某项赛事,其是否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这不是公平竞争的要求,无所谓公平 不公平。但是若与A同等情况、同时出场参加此次赛事的B,却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那 么对A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竞技体育“是一种以竞技场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诸同心圆所构成的多因素参与的全方位的竞 争”[7],但其竞技主体是明确的,即是以参与竞技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代 表的各方 综合力量。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这可看作是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团队,乃至中国体育科 技,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精神,与其他选手及其背后的教练团队、体育科技甚至民族精神的竞 争,虽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但竞争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以刘翔为代表,一方以其他各参赛 选手为代表,这既是刘翔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竞争,也是刘翔背后之综合实力与其他选手背后 综合实力的竞争。若因刘翔是黄色人种,或穿的是中国产跑鞋而不让其参赛,这当然是不公 平竞争。而刘翔夺冠后所获奖金如何在其本人及教练团队间分配,虽涉及公平问题,但与此 次竞赛是否公平无关,这是竞技主体一方的内部事务,不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因为其不是竞技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1.3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 发生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由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予以评判。一般 而言,这一竞争过程包括竞技起点、竞技过程、竞技结果三个部分。仍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 为例,此次竞赛是否是公平竞争,仅限于此次竞赛的过程,竞赛结束后,各参赛选手间也就 无所谓公平竞争的问题了。

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关系 并非竞技主体 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任何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只有竞技主体间正当的利益关 系才能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因为从质上看,公平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在人类千百年来的 道德生活实践中,有一条被广泛认同和尊重的原则――即从道义上加以维护的利益必须具有 正当的性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言是 否公平。如果竞技主体所竞争的利益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公平的 。以当今中国足坛进行的打假反赌风暴为例,本来足球场上双方运动员通过足球竞技所竞争 的利益(无论是名还是利)都是正当的,但当双方有球员为黑金而展开竞技时,或有裁 判“黑哨”操纵比赛时,其所涉及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技比赛肯定不是公 平竞争,当然有时也称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正当性等同于公平性,那就错了。虽然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不 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义词使用,“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 谓为国际上所通用”[8],但细究起来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否公平是就竞争各方而 言的,是 在比较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正当显然是相对于现象所及的单一主体或 多个主体组成的整体而言的。即就竞争各方的比较而言,一般用是否公平予以评价,但对社 会整体或他人来说,则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例如,某场足球比赛,某一方贿赂裁判致 使另一方失利,那么对失利方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竞争,但我们一般不说贿赂裁 判的行为对我(除非我是失利方的利益团体中的一员)、对社会是不公平的,我们一般用是 否正当予以评价,指责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至此,我们终于到达了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出发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 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显然,这不是一个最终的界定,因为这一界定很 难将公平竞争与非公平竞争完全区别开来。所以需要进一步澄清它的具体内涵,以便使其能 和其它非公平竞争明显区分开来。

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内涵

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内涵是“体育竞技过 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具体包括形式 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层面。

2.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形式要求 2.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必须要有统一的竞技规则 统 一的竞技规则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必备前提。那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为什么要有规则? 有学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1]:首先,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保证竞争各方机会平 等,胜出 的概率相等。换句话说,有统一的规则才有可能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使竞争的 各方在撇开能力、实力的差异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后,胜出的概率相等。其次,有统一的规则 才能使竞争行为有序进行,成为可预期、有理性的竞争,才能是公平的竞争。再次,统一的 规则规定了判定胜负的标准。最后,统一的规则提供了仲裁的依据。因为竞争行为公平与否 和竞争的输赢都是相对一定的规则而言的。

2.1.2 竞技各方均恪守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及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 何 例外 有统一的规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但如果有了规则,大 家都不遵守,或有的遵守有 的不遵守,同样会破坏输赢的同等概率即机会的平等,使竞争变得不公平。如体育竞赛中服 用兴奋剂,就是通过违反规则来提高胜出的概率,从而破坏了竞争公平。当然有了完善的规 则,还要执行规则的人,即裁判员严格地执行[9]。因为,裁判作为监督者,其作 用就在于 监督竞争各方是否都遵守规则,并以赏罚为后盾来保证规则的被遵守。所以裁判本身也必须 恪守相关规则,否则同样会破坏公平竞争。

2.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 2.2.1 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 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 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为即使有 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也均恪守规则,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公平,那么竞争肯定是不公平的 。所以,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是判定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但是,判定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却 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层,往往对什么是公平很难有一致的 看法。所以,在规则公平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可退而求其次:规则应“力求公平”,引进“ 商谈原则”予以补充,即规则必须是所有竞争方共同商定或认同的,而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 ,或弱者强加给强者的[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规则不是“共同商定”的 ,但竞争 各方对规则的认同,却是保障竞争各方都承认规则公平的底线。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规则 不一定就是公认的规则,公认的规则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规则。但是,在找不到一条最高的 、绝对正确的、能够据以判定其他规则是否公平的“元规则”的情况下,寻找公认的规则, 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替代方式[1]。

体育竞技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均恪守规则,规则本身也是公平的,那么竞争是 否就一定公平,仍然未必。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必须从道德的角度来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公平, 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看其适用规则所得的结果是否公平,即是否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2.2.2 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善之精神”即竞技体育的善或正当,是竞技体育公平竞 争之内在伦理要求和价值。如前所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 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竞争的时候,实质是我 们以主体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客体(人们的体育竞技等行为)所做的价值评价。而众所周 知,在整个评价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组成一个等级层次分明的范畴链。善处于最顶端,它是 众范畴中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是众范畴的共同本质或共相。“善”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 积极效应,是对主体的肯定。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就是善,反之, 即为恶。它适用于一切客体,其它范畴都具有“善”这一基本含义。如公平的也必然是善的 ,说一种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的,那么它肯定是正当的、善的。即一种体育竞技行为只有是 正当的、善的,才可能是公平的,反之某一体育竞技行为若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恶的,那 么其必定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善就是竞技体育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等需要 的满足,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 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有学者按照主体的目的不同,即按照善的追求水平,将 竞技体育之善分为三个层次[10]:1)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 的理想 与终极目的。其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引领和超越的作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表征了竞技体育 的美好伦理指向。2)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 价值。3)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 竞争等。因此,竞技体育之善不仅是竞赛所表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竞争精神,而且还是超越竞 赛竞争所表现出的竞技体育及其与社会大系统关系中的伦理性[10],也只有符合竞 技体育之善的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竞争。

3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竞技体育中无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但规则不被遵守的竞争是 不公平的,有规则、各方也恪守规则但规则本身不公平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且规则为 各方认同并遵守但不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仍然是不公平的。如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决赛 中的“假摔”事件,正因为“假摔”既不符合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 ,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因而是不正当的、恶 的,所以,此次比赛也就绝不是公平竞争。总之,竞技体育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 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这就是本文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 概念界定。

当然,就道德境界来说,公平竞争是“小善”,是“最低层次的善”,远远低于人们对竞技 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追求这些“大善”。但是,就其社会效用,就公平竞争对 竞技体育的效用来说,却远远重要于那些“大善”,也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准则:公平竞争 是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道德,“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体育将失去意义, 竞技将陷入一片混乱”[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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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 技,2007,(3):3-8.

[3] 十运会柔道惊现假摔 孙福明让金牌违背体育精神[EB/OL]. 国际在线,gb .省略/8606/2005/10/14/106@737146.htm,2005-10-14.

[4] 十运会组委会重罚柔道假摔[EB/OL].南方报业, nanfangdaily.省略/osouthnews/dgtt/200510150375.asp,2005-10-15.

[5] [美]乔治•斯蒂格勒著,吴珠华译.完全竞争,历史的反思[A].斯蒂格勒论文 精粹[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42,340-34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7] 程静静,等.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概念与规定性探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 8(4):17-21.

[8] 陈,陈建民,罗智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J].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2008,(5):590-592.

[9] 刘雪冰.试论体育竞赛的对等与公正性[J].体育与科学,1997(3):53-55.

公平竞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竞争 机会均等 公平竞争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理解经济伦理意义上的“公平”观念?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同于“平等”或“均等”这样一个相对客观的、能够用某种客观尺度加以衡量的概念(如等量货币等于等量实物,为收入平等;同工同酬、市场竞争,为“机会均等”,都是客观的存在),“公平”或“公正”则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范畴,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公平观;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体系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公平观,或者说在制度和体制当中所体现出的公平观都是不同的。之所以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公平观往往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伦理观念、社会思潮等等的影响。比如收入绝对平等、平均主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被认为是公平的,认为只有这样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目标。但后来,它又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否定了多劳多得,否定了知识、能力、工作态度以及节俭(资本积累)、风险(市场机会的把握)、创新(超额利润)等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对贡献较大的人,或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生产要素的一种不公平。人们之所以做出这一“不公平”的价值判断,是因为实践中平均主义所导致的效率低下、普遍贫穷、国家日益落后的结果日益明显,这就使得人们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因而采取了新的评价标准,即市场经济所通行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观。此时,尽管收入更不平等了,但人们还认为这样更公平了。从上述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竞争性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何以理解这一原则? 

通常认为,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是充分竞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竞争主体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但却无法操纵市场。在无数市场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与竞争对手的相互较量中,市场通过有效配置资源,在使单个市场参与者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使整个社会利益也达到最大化。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充分竞争这种理想化的市场状态是无法实现的。要达到充分竞争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竞争起点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具有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2)竞争过程的平等,即竞争主体遵守同一竞争规则;3)竞争主体素质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在竞争能力上相差不大;4)竞争结果的平等,即竞争主体参与竞争后取得了大致相等的收益。其中最后一个平等是建立在前三个平等基础上的。如果说,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过程的平等这两个条件易于满足的话,那么,竞争主体的素质平等则很难达到。这说明,由于竞争主体素质的差异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既然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状态,那么,只能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竞争性市场经济。这种较为理想化的竞争性市场经济只需要满足上述第1)、2)两项条件即可。相应地,也必须承认由于竞争主体素质不同而导致的竞争结果差异,市

[1] [2] [3] 

场经济的效率标准就体现在此。换个角度说,这正好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所谓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就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必须为所有经济主体提供同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与机会,以使他们都享有通过竞争获取经济

利益的同等可能性。亦即在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以及由此接受市场竞争规则的约束上对所有经济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因而称之为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

实施上述原则,有着重要意义:其一,它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最终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经济繁荣。因为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保证“意见”和“知识”的不断发现和产出,竞争机制是一种发现谁是最优者的机制。通过公平竞争这一客观评价机制,人们就会发现孰优孰劣,进而把资源真正配置到能够使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最优者手中,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使竞争能够成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其二,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同时有效防止人们深恶痛绝的非法“寻租”等行为。因为如果缺乏竞争压力,就势必使人们产生惰性而丧失提高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动力,甚至可能会因此产生垄断,而垄断者由于缺乏潜在的竞争威胁,因而不惜采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向社会提供低劣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为了保障其存在的超额利润,就会想办法通过各种“寻租”活动游说主管部门,以达到维持其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而这又会为政府管理人员对外“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条件。这样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廉政形象与社会的创新能力。其三,公平竞争状态下的收入差异相对来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更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心态。作为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只有那些比别人能力更强、比别人付出更多辛劳的人,才能在竞争中获胜。竞争分配是对能力和辛劳的肯定和认可,得之正当,受之无愧。 

二、实施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必要条件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中机会均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地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据此,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要实施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必须着重做到下面两点: 

一是必须赋予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讲,主体资格是指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其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资格。在此,机会均等首先意味着所有的经济主体只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都有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取得参与市场竞争和从事各种行业的均等资格与均等机会,不能因人而异,限制乃至取消一部分主体的参与资格。 

公平竞争范文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xp9987”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普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公平竞争审查自查和抽查工作的通知》(200208),景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 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统筹组织情况。按照《普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普竞争审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景东县及时组织落实:一是将文件转至各成员单位,并对清理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二是积极组织各单位参加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视频会议,听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安排和审查制度培训,并在视频培训结束后,对景东县开展清理工作作了详细安排;三是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景东县于2020年4月13日组织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会议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把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深化改革、营造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认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把握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对标对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按时上报清理工作情况。

(二)机制建设情况。为确保工作畅通有序,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建设,设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内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审查,优化内部审查机制。

(三)工作质量情况。2019年10月,景东县围绕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开展了增量政策措施和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经清理,增量审查文件总数3个,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数量为3个,经审查修改文件数量为0,适用例外规定文件数量为0。存量文件清理总数1个,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数量1个,修改调整文件数量为0,废止文件数量为0,设置过渡期文件数量为0,适用例外规定文件数量为0。2020年11月,景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政府及所属部门2020年1月至11月20日以来的新增增量政策措施开展集中抽查,均未发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四)监督考核情况。景东县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6220094,设立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景东县已经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质量强县等考核。

(五)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景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得到稳步推进。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新举措,由于缺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在落实推进工作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难度较大。二是人员变动频繁,无固定专业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三是公平竞争审查培训机制不完善。上级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训的次数较少且培训面相对较窄,县级无能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培训。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一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备相对稳定且专业的工作人员。

二是积极与上级协调,加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培训力度和知识面,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工作质量。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常态化。

四是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对各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对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宣传,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各项工作。

二是各部门要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有相对固定且专业的审查人员,定期开展审查,同时,要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是上级部门应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会干事的审查队伍,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需要。

四是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公平竞争范文第5篇

一、开展情况

(一)建章立制,稳步推进。2020年起草拟定《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议稿)经重复两次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均无意见,再提政府办统一下发。根据我县机构现况,明确了政府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科农蓄水务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医保局、税务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18个政府相关机构。在规范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竟争的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全面彻底,清理存量。根据县政府办公室转办《关于进一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关于公平竞争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总体要求、审査主体、审查范围、审点和审查步骤,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2020年6月联席会议成员就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尤其是要清理直接影响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我县措施政策312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24件,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0件,废除的政策措施0件,调整的政策措施0件。

(三)严格制度,审查增量。2020年9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县公平竟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总体要求、审査主体、审查范围、审点和审查步骤,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就202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发文开展梳理和审查,现正在进行审查工作,截止目前,没有发现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

(四)加强培训,营造氛围。一是开展培训,提高水平。召开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了全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项视屏培训会,通过培训和宣传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更加清楚建设统一开放、竟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同时,增进了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印发了《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学习读本,增强工作人员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三是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LED、横幅、宣传单等开展了广泛宣传,各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平竟争审查制度进行了宣传。为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各单位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理解还不够,对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把握不准等,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间题和困难,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继续组织开展公平竟争审查制度政策专题培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水平。提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與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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