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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他人的事例

善待他人的事例范文第1篇

当然,唐骏当初能善待那位落魄的女主管,倒也不是预料到她后来还能咸鱼翻身,而只是出于他的淳朴本性和与人为善的性格,没想到他后来竟因此而跳入龙门,飞黄腾达。佛家常说“功不唐捐”,俗话的意思就是好人必有好报,毕竟古今中外势利之徒太多,能善待落魄人的又太少,好人唐骏就应该得到这样的回报。

再看看那些势利之徒的嘴脸吧,你得意时,他围着你屁股转,甜言蜜语,俯首帖耳像哈巴狗似的:你落魄时,他马上就翻脸不认人了,见了面白眼一翻,陌同路人,有的还落井下石,幸灾乐祸。春秋战国的苏秦落魄回家时,嫂子不做饭,妻子不搭茬,父兄皆白眼相对。后来苏秦大红大紫,携六国相印,威震天下,再衣锦还乡时,一家人那众星捧月、前呼后拥的巴结态度,真叫人恶心,世态炎凉一至于此。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人都有发迹的时候,也有落魄的时候。发迹的时候就不说了,要风有风。要雨有雨,周围全是谄媚嘴脸;落魄之时,门可罗雀,处处碰壁。昔日朋友、兄弟作鸟兽散。此时他最需要关心和尊重,需要安抚和同情,而这些并不难做到,只要稍微有点爱心。有点善意。就能使他感到人情温暖,社会美好,将来他一旦能东山再起,一定不会忘了你曾在他落魄时的关爱和善待。

所以,我们善待落魄之人,绝不能出于功利之心的考虑,毕竟将来有无回报那是很靠不住的事,如果以此作为出发点,既降低自己的人格水平,也有点像个赌徒,虽然确实有可能会获利。善待落魄之人,首先是因为他和我们一样,是个有血有肉的人,而且还是个遇到困难处于逆境的人,极需要尊重、同情、救援。那么。不要管将来如何。不要问有无回报,我们都应雪中送炭,伸出热情援手,给他们心灵上的慰藉,物质上的支持,情感上的温暖。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拉落魄人一把,善待他们。那功德也不小啊。这样的善事做多了,说不定你也会得到贵人提携,成为下一个唐骏。

(选自《哲思》2009-6)

1,解释下列词语。

脱颖而出: 飞黄腾达:

落井下石:门可罗雀:

2,文章第三段画线句是用什么方法刻画“势利之徒的嘴脸”的?

3,结合文章第五段看,作者认为善待落魄人应该基于何种目的?

善待他人的事例范文第2篇

郎咸平先生最近提出了少数企业经营者侵吞几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的案例,引起了批评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巨大声浪。

公众的愤怒是有道理的,因为所谓的“经营者收购国有企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变成了向企业的原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但是某些“经济学家”却宣称,向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是为了“善待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的人”。还有些“经济学家”也辩护说,向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类似于美国企业界的“金降落伞”和宋太祖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是对有贡献的人的适当激励和“善待”。

本人历来赞成“善待”甚至优待任何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善待”真正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的企业家。早在近20年前,本人就发表文章,主张给真正的企业家优厚的货币报酬。但是我要说,那些呼吁向经营者白送国有企业的人并不是真的“善待”企业家,而是要坑害那些真正的企业家。

美国的大股份有限公司是善待企业家的典型,但是这种善待,也不过就是高薪和一点股票期权,而绝没有向任何优秀的企业家白送企业的作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企业都给其经理人员高薪,这通常是没有出资的职业经理人所受到的最主要“善待”。但是这种高薪也相当有局限性:美国大公司的经理人员流动性大,工作职位不稳定,管理方式强调个人作用,因而薪金相对较高;日本和许多欧洲国家的大公司在管理上强调集体的作用,经理人员职位比较稳定,流动性小,多半从本公司内部提拔,因而薪金相对较低。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大公司的高层经理所得薪金,是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的100倍左右,而日本和许多欧洲大公司的高层经理所得薪金,只是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的十几倍。

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的高级经理人员可能得到的另一种回报,就是股票期权,但在20世纪80年代前,这基本上是美国企业的特色。股票期权可能使公司的经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得到企业的大量股票,这当然可能导致职业的经理成为公司的所有者。

但是实际上,这在美国那样的国家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第一,实现期权时公司经理们还是要付钱买股票,而且买股票的价格再优惠,也绝不会低到我们当前“卖”国有企业时那种只及当前价格十分之一的程度;第二,公司经营层有权按期权合同购买的股票,在公司的全部股权中只占极小部分,其数量级是在万分之一的层次,绝不可能使经理人员由于实现股票期权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者。

上述这种公司经理的报酬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由于美国经济的暂时繁荣,许多公司像气泡一样膨胀起来,有关公司经理人员的神话也应运而生。于是经理人员的薪金一升再升,股票期权也越来越多,以致公司经理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越来越大。不过,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受到善待的企业家也极难成为公司的控股人。

随着“新经济”泡沫的破灭,发达国家的公众发现,许多“著名企业家”实际上是在榨取公众和公司中小股东的钱财。于是,西方国家最近几年形成了整治“公司黑心高层经理人员”的潮流,围绕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所发生的诉讼,就是这股潮流的典型事例。而郎咸平一再揭露许多著名企业高层主管的财务黑幕,顺应的就是这个潮流。

总的说来,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经理人所受到的善待,无论是多高的薪金和股票期权,都不可能使他们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仍然是公司股东雇佣的一名高级员工。

在这个问题上,郎咸平先生所作的“保姆的比喻”是再恰当不过了:公司股东是房子的主人,没出资的经理人员是打扫房子的保姆,保姆把房子打扫得再好,主人也不可能把房子送给保姆作酬谢。我还要补充说:对杰出的保姆当然要善待,但是这种善待只能是高一点的薪水。如果哪位房主善待保姆到把房子都白送给保姆,大概世界上的人都会说这个房主脑子有病。

要正确理解“金降落伞”和”杯酒释兵权”的实际操作意义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亏损严重,公司董事会请著名的企业家亚科卡出山领导企业。亚科卡使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扭亏为赢,将这个濒临破产的大企业带上了重新健康发展的大道。但是亚科卡并没有因为他挽救了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而成为它的控股股东。

他现在已经退休,也不再领导克莱斯勒公司,而我并没有听到美国人抱怨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不“善待”企业家亚科卡。郎咸平先生一再援引的通用电气的韦尔奇也是如此――不管他的经营管理是如何杰出,没有哪位通用电气的股东会想到把公司的所有权送给他作为酬谢。

可是我们中国的某些“经济学家”却非要编出种种理由,来论证他们的那个荒谬的主张:“谁把一个企业搞好了,就把这个企业送给他作为他的可继承的私人财产”。

这方面最迷惑人的“理论”,是最近跳出来大骂郎咸平的那位“经济学家”提出的著名论点:把企业送给搞好了这个企业的那位领导,是为了鼓励他向企业投入“人力资本”。

这个论点的荒谬其实不值一驳。给企业家的高薪和一点股票期权,难道不足以鼓励他投入自己的人力资本吗?反过来说,人力资本也不过就是人们后天形成的技能,企业的那些没担任总管的技术人员甚至技术工人,难道不同样对企业投入了大量自己的“人力资本”吗?

根据我的经验,这些员工对企业投入的“人力资本”绝对不比“企业家”少。那又该如何鼓励这些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向企业投入“人力资本”?

有好几位研究企业的“经济学家”,引用美国企业界的“金降落伞”来为向国有企业领导白送企业辩护。这种比喻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

“金降落伞”是美国企业界的一种营业惯例:当一个公司的股票被收购而由外边的人接管该公司时,接管者通常并不是简单地惩罚该公司原来的高层管理者,而是送他们一笔钱,以便让他们和和气气地交出公司。企业管理的教科书因此说,当经理们在失误之后被解雇时,他们通常得到相当数量的钱,这就是所谓的“金降落伞”。但是这样一种做法,其实就是我们前边说的美国式做法――“给你点钱已经足够,决不给你企业”。而且,给点钱就是为了让原来的管理者交出企业。把企业白送给原来的管理者,这不正是违反“金降落伞”的惯例吗?

善待他人的事例范文第3篇

奋战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的班主任,是为建立、健全、带好并发展优秀班集体而设立的专职教师,是班集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是学校领导实施教育教学全方位工作的得力助手。在办学治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伟大工程中,班主任这一角色不但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班主任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全局工作。作为班主任,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不但是广大学生家长的期望,而且是学校领导的重托,更是教育培养好新一代,适应时展、振兴中华的需要。而要把工作做好,也就是要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全、做美、做到家,就要求班主任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关爱学生,善待学生。

关爱学生,善待学生,是优秀班主任首先具有的一种崇高美德。关爱学生,必须善待学生。如果对学生没有关爱,班主任就得不到学生的尊重和信任,而一旦失去了学生的尊重和信任,班主任的工作就无法开展。说到底,要得到学生的尊重和信任,班主任就应平易近人,善待学生。善待学生是班主任关爱学生的一种具体行为表现。只有班主任的行为表现真诚地奉献给学生,学生的心目中才有班主任关爱他们的印象和记忆。关爱学生,善待学生,是班主任的天职,是班主任教育好学生的前提。在平日的教与学活动中,班主任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使之符合教师教育人的条件要求。在这个基础之上,再把自己的苦心、爱心、良心以及殷切期望等情感传递给学生,让学生亲身感受到班主任对他们的关爱。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关爱学生,善待学生,不能带有片面性,而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那些有生理机能障碍的学生以及后进生,更期待班主任予以特殊的关爱与善待。

记得1999年秋期,当我刚接任六(甲)班班主任的时候,知道有个学生叫李悦兴。由于年幼时他得了一场大病,至使后来的他行动不方便,想与别人交谈也困难。刚开始,我就发觉他很孤立,因为没有同学愿意与他说话、也不跟他玩,相反有的还怪模怪样地学他走路,甚至讥笑他。当时,我颇有感慨:生理上的不幸本来已经给他带来了不少痛苦,为何在众人面前得不到同情和尊重?难道在精神上也无法得以安慰吗?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我便召集全班学生开了个以“爱与尊重”为主题的班会。会上,学生们畅所欲言,通过交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自己不仅需要别人的关爱,而且也应去关爱别人,尊重别人就等于尊重自己。其中有些同学还承认以前对李悦兴的讥笑,就是不尊重他的行为,这跟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毫无两样。结果从此以后,渐渐地,与李悦兴说话的学生多了,帮他做事的学生也不少。像帮他背书包、送作业本到他手上等事例数不胜数。作为班主任的我,也常跟他说话、谈心。虽然他不能很具体地回答我的话,但能说上较长只是吐字不清的话,我不管怎么样,已经心满意足了,因为他已经感觉到大家都在关心他。

在次年六一儿童节时,学校开展庆祝活动。班上的学生,除了李悦兴外,都能参加各种游艺活动而得了不少的糖果。庆祝活动结束后,我在班上总结讲话时,不但表扬了为班集体争了光的学生,还特别提到李悦兴:“李悦兴同学虽然身体欠佳不能与大家一起直接参加活动,但他总是在旁边默默地为大家助兴,并为大家取得的胜利而高兴。大家想,他的集体观念多强啊!可是,他没有得到一粒糖果,大家说该怎么办?”

我的话音刚落,学生们就纷纷把自己手里的糖果递给了李悦兴。更没有想到的是,学生们也把糖果分给了我!面对自己桌面上比别人还多的糖果,李悦兴含着眼泪笑了,且笑得很开心。看到眼前的情景,我的眼睛也湿润了,连大家都含着热泪情不自禁鼓起掌来。

多么感人的一幕啊!是关爱的力量使李悦兴重新振作了起来,是善待的阳光沐浴了他,是关爱与善待的充足雨露滋润了全班学生的心灵。

下面要阐述的事例也不例外,都与关爱和善待有关,那就是:班主任关爱聪明、听话的学生容易,但关爱一个调皮、学习差的学生就不那么容易了。生活中,无论学生的学习成绩怎样差,其在家长的心目中毕竟还是一件宝,所以每位家长都在希望老师尤其是班主任关爱他们的孩子。而我们老师尤其是班主任也不能在班上给学生乱下定论,比如不能对学生说:“你真笨”、“你永远学不好”等。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调皮、学习差的后进生,我本人一向主张多表扬少批评,必要时还应在他原有的基础上加分奖励。

事情又回到2000年秋期。我任教的四(乙)班,有个叫甘香森的后进生,性格很内向,也很自卑。开学初,我找他谈话时,他竟涨红着脸不回答,额头、鼻尖直冒汗。接下来的几次作业,他都没有交。通过其他同学,我了解到他以前极少交作业。由于学习成绩差,同学们都看不起他,连原任教的老师也冷落他。面对这种情况,我暗下决心:决不能落下一个!

不知何故,有一次布置的抄写生字,他竟然交了作业!虽然写的字歪歪扭扭的,书面又糊涂,还抄错字,本可以给他个不及格,但一想,这次作业对他来说,肯定是尽力去做了,并且是鼓了很大的勇气才交上来的,就凭着这份勇气也应该给他优秀分呀!于是我毫不犹豫地在他的作业本上打了个“80”分,并附上一句话:“你进步了!因为能交上作业了。希望继续努力!”发作业本时,我特别注意他的表情,只见他盯着自己的作业本,两眼发亮,还不时地瞅着我,看到我对他微笑,他又立即涨红着脸转移视线。就这么似乎寻常的分数,很简单的话语,却给他一个极大的鼓舞。渐渐地,他交作业的次数多了。日记呢,从以前不写到勉强写上一句话,进展到能写上几句话,虽然有些句子不通顺,错别字也多,但这些表现证明了他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啊!同时,我发觉他越来越有笑容,话也多了,有时还很淘气呢。在课堂作业时,我常给他开“绿灯”,当需查字典用生字组词时,我就在旁边帮他查到所要的字(虽然他会查,但动作慢),然后让他去理解字义、组词。默写课文时,我就对他降低要求,让他抄写。通过常给他开“绿灯”,尽量帮他扫除学习障碍,减轻心理负担,以确保他能较轻松、愉快地去学习。由于我对甘香森的特别照顾,致使其他学生都说我“偏心”。但必须肯定,就因为这“偏心”,才有甘香森进步的可能。

多年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使我深深地体会到:班主任只有关爱学生,才能和学生接近,实现师生的情感交融。“在整个教育领域,只有一条途径接近学生,这就是对他的信任。”信任具有一种巨大的力量,可以使学生受到鼓舞,增强信心,看到前途。关爱学生要与信任学生相结合。真正关爱学生就要信任他们,大胆地让他们大显身手,在班级各项活动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班级的真正主人。

关爱学生,善待学生,还需要班主任经常鼓励学生,让学生有成功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班主任要注意的是,对学生提出的要求不宜过高,以让他们“跳起来就能摘下桃子”,以免经常受到挫折,失掉自信心。同时提出的要求要切合学生的特点和爱好,尽可能地满足学生的自我表现欲。特别是后进生,班主任能经常鼓励他们,他们就越有成功感,就越有自身的积极性,就越有由此带来的乐趣。不言而喻,这样的教育教学,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学生多些宽容,常常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待所教班级的学生李世幸,就是一个例子。他的个性很犟,逆反性、自尊心也很强。我曾因他没有按时交作业而点名批评过他几次,可效果很不理想。后来,我意识到自己对他这样的教育行不通。事隔不久的一个星期一早上,我到班上收日记本时发现又缺他一本,心想肯定是他在周末贪玩忘了写!但如果又当面揭穿的话,他是不会接受的。于是我微笑着对全班学生说:“李世幸同学可能是把作业本落在家里了,我们相信他下午会补交来的。”结果,下午没上课之前他就补交了,而且在日记里,还如实写下了忘记交作业的原因,与我所料的一样,行文里还充满老师对他宽容的感激,并决心以后要按时完成作业。果然,他没有食言。以前像浑身长刺的刺猬那样的他,现在也学会宽容对待别人了,与同学们的关系也融洽多了。

学生甘雯敏不一样,比较娇、而且有点懒,还经常迟到。为此,我们班多次失去了红旗,学生们纷纷说她,对她的意见很大。而我并没有像历任班主任那样对她过多的批评,只是说:“雯敏经常迟到,纪律有点散漫,这是不对的,但我们应该给她一个机会,明天她肯定不会迟到的,而且以后也不会的。是吧,雯敏?”见我微笑地看着她,她就红着脸低下头。第二天一大早,她就按时到学校了,同学们见了都瞪大眼睛,简直不敢相信。

不过,宽容,并不是放松不管,而是让学生通过反省受到感化,受到启迪,受到鼓励。这是对学生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期望,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内心深处产生自律、自爱、奋发向上的情感,从而信心百倍地学习、生活。

关爱学生,善待学生,还需要班主任尊重学生。尊重学生是满足学生高层次的心理需要。教师一定要有一颗可贵的童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去理解学生的心理,对症下药教育好学生。至于尊重学生的权利,更是班主任不可忽略的义务。这里以选举班干为题。班干是班集体的核心,只有由学生选举出来的班干才有令行禁止的威信。在这方面,班主任只能当参谋,不能随便剥夺学生的选举权利。只要班主任能尊重学生的权利,就等于尊重了学生的情感、意见和需求;同理,班主任能尊重学生的情感、意见和需求,那么班级的各项工作自然就会顺利展开,得心应手。

善待他人的事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德育 以诚相待 循循善诱

近年来,上到中共中央的主要领导人下到省市级领导在重大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强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重中之重的德育应该放在加强的首位。走进新时代,面对中国入世,职业教育中德育的一些不足暴露出来。例如:市场经济多元化对知识、能力、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应形势下的高校对职业教育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学生开始对职业教育的出路与前景产生了怀疑。而职业教育的宣传重地德育活动则常是“一言堂”、“强行灌”、“一撒手”现象等等。面对此情景,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下面两种适合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教学手段与方法改变目前德育的不足,大力宣传职业教育,以适合新形式下职业教育的发展,更好的为职业教育服务。

一、以诚相待

德育是教师有目的地培养学生品德的活动,它包扩培养学生一定的思想品质、政治品质、道德品质。现在的德育是“成人化标准、知识化形式、课堂化的模式”,难以触及学生的心灵深处,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如何改变学生将德育等价于政治理论课的心里,变被动为主动,笔者首推以诚相待。“以诚相待”是公民道德规范之一。以诚相待,说实话,说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话,让学生立足于社会现实,认真思考未来之路,理想之梦。用事实说话,分析职业教育在社会所处地位以及以后的发展趋势;选择职业教育的优势在哪里,劣势在哪里;完成职业教育的出路在哪里?将现实生活的实例融入课堂,从思想上帮助他们真正认识到具有现实价值意义的职业教育魅力所在,以及他们选择的正确性。“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实关心。”告诉学生了解自己的生活学习的状况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关心国家大事、天下大事,了解社会的变化与世界形势的发展动向,才能在这个瞬息变化的新时代中不迷失自己,为自己的未来择业定好自己的人生坐标。从个人生活到国家的发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说教,更多的是学生的认真的思考与精神的焕发,这两点不简单的一线全在以诚相待中走完。

二、循循善诱

德育过程是在教师有目的的有计划的教导下,学生主动积极地进行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逐步提高自我修养能力,形成社会主义的品德的过程。中国加入WTO后,社会竞争会更加激烈。教育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德育,职业教育中的德育也不例外。社会需要的是“富有创新的激情、诚实守信、团队精神”的人,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张扬个性。然而,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大多来自应试教育体制下的中考失利者和一些家境贫穷的农村孩子,由于年龄小,他们的职业理想模糊,职业目标不明,认为现在学的不一定将来能用,学习提不起劲儿,只想混个文凭;有的还寻机发泄等。如初表现为:意志消沉、无所事事、生活懒散、贪图安逸、耽于享乐、得过且过、今日有酒今日醉、谈恋爱、找对象、课堂故意捣乱等。面对这些心里缺乏健康成长的“弱势群体”,笔者推举循循善诱来完成这一教导过程。“七一”讲话中指出“加强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加强有说服力的政治思想工作”针对于我们职业教育工作,就是在新形势下师生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朋友式的新型关系,教师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掌握学生的动态,明确学生的需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坚定自己的政治信仰和方向,树立远大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江总书记在提出“以德治国”的同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所以法律学习理所当然成了教育的一分子。根据个体因材施教,在循循善诱中学习思想品德提高自身素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学习专业知识,练得一技之长方能立足社会。其实朴实的开导比起训斥与怒骂效果更佳,让远大的理想、高尚的情操潜移默化地融入学生的成长中,“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在不知不觉中水到渠成。

在承认和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主体人格的前提下,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从学生的心理特征、认知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以诚相待,加以循循善诱的方式,创设开放、和谐、宽松、民主的教育环境,唤醒学生的主体能力,塑造学生的主体人格,激发、培育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虽说以诚相待、循循善诱是传统教育方法,但它却适合学生的心里要求,其效果更直接、明显。

当我们培养的具有一技之长的学生敢于直面人生的风吹雨打,积极参与竞争,为祖国建设一展自己的才华时,我们才感到无愧于职业教育,无愧于历史负于我们的使命。

参考文献:

善待他人的事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虐童行为 儿童权益 法律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概述

1.1对虐待行为的界定

在我国虐待儿童的行为自古有之,现今对于如何去界定虐待儿童行为,达到何种标准才构成虐待儿童,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也存在一种这样古老思想,认为自己的子女随自己怎么管,棍棒下出孝子,全然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就任意打骂,父母如此,更何况那些以虐待儿童取乐的人又会做出怎样令人发指的虐童行为呢,有时候连自己犯法了也浑然不知,对待这样的行为必须从法律根源上予以遏制与杜绝。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虐待罪不同于现实中屡屡发生的虐待儿童罪,因此不能把两者合二为一,要区别对待。虐待罪主要发生于家庭成员中,不包括其他的外人,行为方式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大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有病不医等方法,从身心双方面进行迫害摧残,行为恶劣。虐待罪侵犯了家人的合法权益,最主要是侵犯了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仅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不包括其他。本罪的主体不同于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非疏忽或非偶然的行为,即有预备有意识地对他人从身体上和心理上实施虐待行为。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实施了虐待行为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虐待罪。

综上可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区别虐待儿童的行为与虐待罪,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但如今虐待儿童的事件却无法入罪,这是法律的一大空白,亟需把虐待儿童罪单独定入刑法,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1.2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理解

“入罪”一词,在唐律中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者轻罪判为重罪。此入罪非当今的入罪,如今的入罪是指把一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范畴并受法律制裁。根据现在《刑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一项行为是否已经入罪,要看我国《刑法》是否已经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针对现今越来越多的虐待案件,要求把虐待行为单独入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何为把虐童行为单独入罪呢?依据相关法理知识可知,则是把虐待儿童的行为硬性规定为属于犯罪范畴,在刑法典里面单独成立一个罪名,并规定具体完善的法律制裁制度。

2 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必要性

2.1当今社会虐待儿童行为的现状

虐待儿童行为的悲剧也在西方国家不断上演着。综合世界各地的虐待儿童现象,总体看来,儿童被忽视和被虐待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依然呈上升趋势。根据1993年美国有关机构对虐童情况的报告,在美国每年因虐待或忽视而导致孩童死亡的事件有2 000例,因虐待或者忽视造成孩童身体损伤的案例更是占较大的比例,每年有370 000例。在0~16岁儿童青少年中,通过在1991年这一年的调查研究发现,由家庭成员所造成的包括忽视,身体等虐待行为因此导致行为者被拘留的统计数字如下:忽视为20.3/1 000;身体虐待为10.7/1 000;心理虐待为2.5/1 000。同期谋杀案例的发生率是0.035/900。这些数据都是经过一些权威机构实地调查研究得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不仅仅美国会对这样的有关虐待儿童的数据定期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制定有关制度以保护孩童,在世界其他的国家也经常报道有关儿童受虐待的信息或者儿童受虐待的数据及其趋势。从而可知,在现今世界里,儿童受虐待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百地说自己的国家没有儿童受虐待的现象。

2.2虐童行为带来的危害

虐待造成孩童的损害有及时的,更有甚者,甚至会保持终生或者等到成人期、生活后期才显现的长期损伤,这与虐待发生的频率,强度和次数有关。经调查发现最严重的虐童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家庭里面,在一些家庭中双亲无知无亲情概念,家庭中没有正常健康的亲情温暖关系。在这种家庭中,儿童最容易受虐待,他们体验不到一般人应有的关怀、照顾和保护,看到和体验到的只是阴暗的、负面的情绪、病态的行为。挨打(拳头、利器)成了家常便饭,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还有脏器功能性,器官和器质性受到损伤,严重的导致生命垂危。不仅有外伤还有内伤,以及还有检查不出来的伤害。

如果精神创伤不停的发生、发生的时间间隔也短,这样就会导致情感矛盾混乱。长期精神创伤造成复杂的深度内心压力症状、人格改变,甚至会让人有自杀的念头及行动。人际关系和自我同一性紊乱容易驱使受害者反复受到虐待,这些虐待有的是由受害者自己造成的、还有的是由他人造成的。儿童受到虐待以后很容易发生精神创伤后紧张综合征或其他精神-心理紊乱如:压抑、焦虑综合征、意识障碍、以及边缘性、自恋狂、抗拒社会、精神分裂症的人格特征。

2.3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意义

儿童作为一个国家的未来,作为国家的希望。国家有责任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如果能够尽快把虐待行为单独入罪,其产生的历史意义也是无以伦比的。从法律意义来看,把虐童行为上升为刑法层面,可以有利打击各种虐童行为,遏制虐童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刑法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威慑力,它作为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一般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那些师德丧尽,甚至突破人性底线的教师,仅仅是停职,开除或者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都不足以惩戒这些恶劣的行为,也难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唯有此时举起刑法的利剑,才是教育他人,遏制虐童行为继续发生的根本。从社会意义来看,为儿童健康成长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的防线,是民之所向。近年来的各种虐待事件早已伤透了家长的心,也让儿童对去学校产生了恐惧,有的遭遇虐待的儿童内心有了巨大的阴影,这些阴影甚至会伴随其一生的成长。这样的情况不仅是家长内心的伤,也是社会之殇。为孩子的成长建立一片纯净之土,不仅是大人的愿望,也是孩子们希望自己可以快乐成长的愿望吧。

3 对虐童行为单独入罪的建议

3.1科学界定虐童罪在刑法中的概念

对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不能浅浅而谈,需结合我国现有的情况加以深入调查研究,刑法中的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会产生的结果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主要是过失和故意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要素。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山西太原的虐童等几起事件中可以看出,她们以各种残忍的方式虐待儿童主要出于自身故意,或是为了好玩,或是为了严惩学生等等,放纵自己的这种残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他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打击。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因而对于这种虐待儿童罪的成立,一般是出于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的行为,为达到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笔者认为,儿童作为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原本就不具备很强的反抗能力,即使面对老师的虐待,自己也只能默默承受,但这些行为对儿童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是一辈子的。在对虐童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可以对照虐待罪的规定,放宽一定的要求。一般的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但针对儿童,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对虐童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扩大其范围,因为从如今的一些虐童现象来看,虐待儿童的主体不仅有其父母或是其监护人,还有其老师或是其他的人员。因而在法律上,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也应加以扩大,这样才会使法律跟上社会的节奏,对待任何虐待儿童的主体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针对虐待儿童罪的成立,在其客体方面,可以比照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在程度上予以放宽限度。

总之,儿童作为特殊群体,需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虽然我国有《教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都存在可以干预的方式,但单独增设一条“虐待儿童罪”是一种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法律防线。因而不但要完善虐待儿童罪的概念,更有促成法律制度的形成。

3.2建立完善合理的刑法制度

3.2.1建立完善的虐童制度

运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该罪名。法律是人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坚实的防线,有国家司法予以保护,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权益,严惩 社会犯罪,当有人侵害他人权益,却找不到具体的罪名予以惩戒时,这不但会引起人们的愤恨,也会助长这样恶劣的行为。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除非虐待儿童行为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不然即便这种虐待儿童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且社会影响剧烈,也难以按照我国刑法予以严惩。据报道,在过去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十五天行政拘留。即使警方遇到这样的案例,也很难找出罪责刑相适应的罪名来。这一切恰恰说明了当下建立完善合理的虐童制度极其有必要。

3.2.2定制科学合理的刑罚

刑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与行为人犯罪程度相关联的,法院也应该做到罪责相应,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犯罪程度和行为人责任大小时,要综合分析该犯罪行为,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正确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所综合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行为人合法合理的刑事责任大小。根据刑法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科学制定刑法制度,不能随意妄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的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虐童案”处理应纳入法制轨道[N].法制日报,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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