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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调证明信

函调证明信

函调证明信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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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人来华企业责任担保函佛山市禅城区外事侨务局:我单位邀请(什么国家)(什么单位)(什么人)(何时)来本单位(做什么),申请(哪一类)签证,入境(次数),每次停留 天。

公文函的格式范文因工作需要,以函的形式写一公文,所以在网上搜了一下函的相关内容:函,即信;公函即公务信件。它是上下级和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在商洽和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时所使用的文体。

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的函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的函市工商联: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收悉,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接收函样本接收函 经研究,我校(我单位)同意接收华南理工大学博士后***到我校(我单位)工作. *****大学人事处 200*年*月**日

致客户联络函尊敬的客户: 您好! 感谢贵司在以往的合作中对我司产品及服务的信赖与支持。由于黄蜡管和扎线带的原材料价格出现的下降,我司将从XX年06月21日起调整下降黄蜡管和扎线带产品价格表。

函的写作和范文一、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公司发展党员的函调证明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我校毕业生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党员发展对象,现对其在我校上学其间的表现证明如下:xxx,女,xxx年7月28日生,团员,XX年8月——XX年6月在我校学习。

接收函格式___________校(院):经研究,同意接收录用贵校 ____届专科_____专业毕业生_______ 到我单位______岗位工作,特此证明。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______________(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指定仲裁员函指定仲裁员函仲裁委员会:在我方与争议案件仲裁中,我方指定贵会仲裁员为仲裁庭组成人员。特此函告。当事人:年月日

调档函格式调档函大概流程一般程序是这样的:1.各系上报录取名单,最后由录取学校招生办先发出调档函,发往你在报名时所填写的“档案所在地”上面的地址,若你写的是个人,那就是个人收到后自行办理,然后寄回录取学校;2.如果是写某单位人事处收,

调档函范文4篇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学已被(在)我院___________专业录取(就读),根据我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请贵处将该同学的档案转至我院招生就业处。

党组织关系调档函调档函党委: 兹有我单位 同志,因工作关系需将本人的组织 关系调至我单位,请贵单位予以接洽配合,为盼! (党委章)年月日调档函 党委: 兹有我单位 同志,因工作关系需将本人的组织 关系调至我单位,请贵单位予以接洽配合,为盼! (党委章)年月日地

入党函调证明材料证明 中共**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

泛议中函使用技巧实际使用中,函”作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一个重要的公文文种。却出现了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诸如,对函的法定效力认识不足;对函的使用范围把握不准;具体写作上,随意性很大,不够规范,等等。

学生党支部党员转正外调函学生党支部党员转正外调函单位 :同志为我院机械系学生党支部预备党员,准备转为正式党员。请贵单位出具该同志在你单位的现实工作与生活表现评价、并说明有无违法乱纪或其它不良行为记录,有无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后函

调档函格式及范文________: 因工作需要,商调贵处___(档案号:___)等___名同志到我公司工作,如蒙应允,请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我部,待研究后函告。

调档函怎么写写请要管理档案的部门比如XXX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谁去调档可注明身份证号码等等。时间和你们公司的名字。就好了。 介 绍 信 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中心: 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我司档案事宜,请予接

函调证明信范文第2篇

应用一 利用导数研究函数的单调性

这一类题主要考查利用导数研究函数的单调性,及函数单调性的应用.通过求导将函数与方程、不等式结合起来,考查运算求解能力.

例1 已知函数φ(x)=ax+1,a为正常数.

(1)若f(x)=lnx+φ(x),且a=92,求函数f(x)的单调区间;

(2)若g(x)=|lnx|+φ(x),且对任意x1,x2∈(0,2],x1≠x2,都有g(x2)-g(x1)x2-x1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利用导数求函数的单调区间.第(2)问求解的关键是将已知不等式g(x2)-g(x1)x2-x1

(2)由g(x2)-g(x1)x2-x1

点评:该题信息给出的是不等式,不少同学在转化时无从下手,挖掘不等式的本质可知,其实不等式对应的是函数的单调性问题.拨开云雾看问题,分析出h(x)具备的单调性后,就可以无招胜有招.

在代数中,“元”是很重要的概念,不少问题都带有两个“元”,即x1,x2,在解方程组时最根本的方法是消元.但是本题中的两个元x1,x2如何转化?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挖掘出隐含的函数单调性,即达到了“消”的目的,从该题中挖掘出蕴含的思想方法,诠释其内容,回到基本概念中去,分析题目的信息,联系基础知识与基本思想方法,联系已知与未知的关系,获得解题思路.在具体运算求解过程中,需要解决含参不等式恒成立问题,这类题考查同学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可以分离参数,转化为新函数的值域(最值),或直接求导,分类讨论求值域.

通过导数把函数的单调性问题化为不等式问题颇受各地命题专家的青睐.虽然试题千变万化,但是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基本相同.

在建立目标函数后,另辟蹊径,极富成效的进行变形,问题就迎刃而解.对试题的异样的分析与解答,拓宽我们的视野,提高思维的灵活性,加深对数学本质的认识,提升数学综合素养.所以,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善于注意一题多解,一解多用.

应用二 利用导数研究函数的极值及参数的取值范围 用导数研究参数的取值范围,其实质就是转化为研究函数的单调性、极值与最值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实质就是函数的单调性与函数的极(最)值的应用.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联系参数和所求得的函数的极(最)值,破解的方法是根据题目的要求,画出函数的大致图象,探求函数极(最)值,通过数形结合的思想去分析问题,可以使得问题的求解有一个清晰、直观的整体展现.

例2 已知函数f(x)=3ax4-2(3a+1)x2+4x.

点评:(1)根据函数的单调性确定参数范围是高考的一个热点题型,其根据是函数在某区间上单调递增(减)时,函数的导数在这个区间上大(小)于或者等于零恒成立,转化为不等式恒成立问题解决.

(2)在形式上的二次函数问题中,极易忽略的就是二次项系数可能等于零的情况,这样的问题在函数的单调性的讨论中是经常遇到的,值得考生特别注意.

应用三 利用导数研究方程根的分布

研究方程的根的情况,可以通过导数研究函数的单调性、最大值、最小值、变化趋势等,并借助函数的大致图象判断方程根的情况,这是导数这一工具在研究方程中的重要应用.将方程、不等式等有关知识和导数结合的综合性问题,主要考查综合运用有关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导数证明不等式,就是把不等式问题转化为函数问题,通过构造函数,转化为利用导数求函数最值.应用这种方法的难点是如何根据不等式的结构特点或者根据题目证明目标的要求,构造出相应的函数关系式.破解的基本思路是从函数的角度分析要证明的不等式的结构特点,然后去构造函数式,或者从不等式证明的放缩方向上去构造函数式,使所构造出的函数是不等式证明所需要的最佳函数.

点评:该题的难点有两个,一个是第(2)问中求解函数的极值要根据b的取值范围进行分类讨论;二是证明关于n的不等式,解决此类问题的一般思路是将不等式直接转化为关于n的函数的最值问题来解决.

函调证明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审计;函证;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和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的两种情况外,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不回函或回函不可靠),应当采用替代程序。审计实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前置性地确定函证的有效性,所以一般均将函证作为应收账款实质性审计的首选程序,而在收不到回函或收到回函但认为回函不可靠时采用替代程序,从而形成了“回函或替代程序”的模式。事实上,由于回函质量的局限性有可能导致回函不可靠,而注册会计师通常没有能力判断回函是否可靠,往往被动放弃替代程序,从而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著名的“银广夏”事件就是例证。

因此,依赖对回函可靠性的判断决定是否采用替代程序是审计准则的一个失误。审计准则应当规定:在应收账款进行实质性审计中,对于收到回函的债权应当采用“函证+1”的复合性模式,即在函证回函基础上,再以全部回函债权为总体,采用抽样方法选取样本追加实施一道审计程序。当然,采用“函证+1”的复合性模式应当兼顾成本效益原则。

一、询证函回函质量存在局限性

虽然多数情况下函证能够取得证明力和客观性较强的外部证据,但债务人回函质量至少因下列原因存在局限性:

1.债务人回函不负责任。询证函仅为审计方使用的书面间接证据,不具备法定证明力,它无法与债权债务双方的对账文件和确认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书相提并论,对此债务人心知肚明。因此,有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认真进行核对,就草草在询证函“数据证明无误”栏盖章了事。笔者连续为甲公司审计三年,其非关联方债务人乙公司回函都比较及时,且函证结论均为“数据证明无误”,然而甲公司于2010年(审计涵盖的期间)向乙公司提起标的为近30万元的债权诉讼,对方坚称已全部付清,且其账面债务余额已几乎为零,受理法院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司法鉴定,注册会计师先是主持双方对账无果,最终因双方提供资料不全或资料瑕疵无法做出鉴定结论,此案至今不了了之。虽然不是故意造假,但由于债务人敷衍了事,足以使注册会计师相信无重大错报(而实际可能存在),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2.被审计单位串通客户在回函中造假。只要被审计单位蓄意伪造,则无论注册会计师对函证程序如何进行隐秘设计,被审计单位总能感知部分函证信息(比如函证的重点对象、大致时间范围)并通过规避性操作,导致回函不可靠。不仅被审计单位关联方可轻易协同造假,甚至一般债务人(业务关系)也能协同造假。造假者没有造假成本(有时只需提前打一个电话),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可能获取造假收益(关联方协调效应或融洽业务关系)。在“银广夏”事件中,银广夏公司利用其子企业天津广厦公司仅在三年时间里通过虚构应收账款从而虚增收入和利润7.6亿元,而负责年报审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判断出回函严重不可靠,从而未能采用替代程序查明该项巨额虚假。

3.询证函回函无法确定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多个因素相关,比如:账龄,债务人的诚信度和还款能力,债权人的清欠措施和力度,等等。可收回性是确定坏账准备是否足额计提的决定性依据。询证函无法提供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信息,这是函证程序的固有缺陷,必须追加其他程序才能弥补这一缺陷。

在审计实践中,针对函证程序的一些弊端,有些注册会计师尝试寻求其他审计程序取代函证。比如对内部控制较为规范的被审计单位获取对账文件并在必要时辅以其他审计程序,可能比函证更为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通常无法确定回函的可靠性

询证函回函质量存在局限性,对注册会计师判断回函可靠性提出了很高要求。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打电话或其他方式了解个别债务人对待询证函的态度和金额认定过程,但对于众多债务人一一进行了解既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可能根据过去经验进行判断,但即使某些债权人曾有不认真对待函证的历史,也无法确定其目前对待函证的态度。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这一职业判断并不能胜任。

三、对回函部分应当采用“函证+1”的复合性审计模式

1.现行“回函或替代程序”模式存在的缺陷。审计准则规定,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1)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同时规定,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在回函的情况下,函证很可能无效一般是指回函不可靠。该规定缺陷在于:既然注册会计师不能胜任对回函可靠性的职业判断,当然也无法作出采用替代程序的决策。一旦注册会计师采取妥协态度而放弃进一步程序,重大错报风险就会增加。

函调证明信范文第4篇

关键词:邮政法;信函;载体;地址;印刷品;关系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信函作为实物通信的主要载体,是各国邮政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无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界定,抑或邮政市场秩序的规制,还是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产品类型的划分,无不与信函定义密切相关。

1 国外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

大多数国家的邮政法都对信函定义作出了规定,其中欧盟国家和美国对信函的定义比较具体。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997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欧共体邮政服务内部市场及改进服务质量共同规则的指令》(第97/67/EC号指令)对信函的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在任何物质媒介上的,其本身或包装上标有名址的,以书面形式传递的信息。书籍、目录、报刊不能被视为信函。”英国、意大利、德国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也与之类似。英国邮政法(2000年)第125条规定:“信件是指任何以书写为形式的通信,按照人力而不是电子的方法运送并按照寄件人标在物品上面或包装上面(不包括任何书籍、目录、报纸或期刊)的地址投递到人或住址。”意大利邮政法(1999年)第1条规定:“信函,是指在任何实物媒质上,以书面甚至是电子方式进行的一种通信,这一实物媒质本身,应经过包装投递到寄件人给出的地址。书本、目录、报纸和期刊不属于信函的范畴。”德国邮政法(1997年)第4条规定:“信函指有址书面通信。此处所指的书面通信不包括产品目录和类似报纸、杂志等周期性出版物。如果通信地址中没有写明个人的名字,而只是注明了某个住址或单位的一个集体称呼,这种通信不应视为有址通信。”美国邮政业务规则(1998年7月修订)规定,信函是指记录在标有特定名址的有形物品上的信息。同时,该规定还对信函的特征以及不属于信函的情形进行了详细描述。上述邮政法中信函定义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信函是书面通信的媒介,但这种媒介并不限于纸质。英国邮政法进一步指出,信函递送过程不是电子传输,这就与电信通信有所区别。意大利邮政法明确规定,信函所递送的信息还包括电子信息。第二,信函应有明确的收件人名称和地址。德国邮政法强调,没有收件人名称,仅表明收件地址或单位名称的则不视为信函。第三,信函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亚洲国家的邮政法基本都强调信函为书面通信的信息载体,但在具体定义上略有差异。越南邮政法(2010年)第3条规定:“信件是指用于信息交流的手写或打印文档,不一定写有接收地址,但不包括期刊、报纸和杂志。”韩国邮政法(2008年)第1条第2款规定:

“信件,是用文字、记号、符号或者图案等表示的用于通讯的文字或宣传单。”印度尼西亚邮政法(2009年)规定:“信件是书面通信的一部分,寄给具有特定地址的个人或者实体,其寄递过程全部是物理的。”日本邮政法(2005年修订)第4条规定:“信件指的是有特定收件人和特定发件人,能够传达一定含义、通知一定信息的文书。”马来西亚邮政法(1991年)第2条规定:“信函,是指直接寄给特定个人或特定地址的、由非电子类手段传递的任何书面通信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包含这类通信的小包、包裹、包装或物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越南邮政法将无址邮件(如广告宣传单)纳入了信函,韩国邮政法也没有特别强调信函必须具备收件人的特定名址。印度尼西亚以及日本邮政法则强调了信函应寄给具有特定地址的个人或者实体。马来西亚邮政法中信函的范围还包括任何包含具有通信性质的小包、包裹、包装或物品。

此外,俄罗斯、乌克兰对信函定义采取列举方法。例如,俄罗斯邮政法(1999年)第2条规定:“信函——普通信件和挂号信件、邮政明信片、盲人读物、印刷品和小包。”巴西邮政法修正草案(1999年)也采取了列举方式。澳大利亚对信函定义界定的同时,还进行了外延列举。澳大利亚邮政法(1992年)第3条规定:“信函指任何寄送给特定个人或地址的书面通信,包括:标准邮件;装有通信的信封、小包、包裹、容器或包装;没有封装的寄送给特定个人或地址的书面通信。”

2 中国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1986年《邮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1996年1月原邮电部的《关于“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中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面通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形式寄递的信息载体。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信息载体;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1986年《邮政法》及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对信函定义界定较为宽泛,还创制了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概念,导致在实践中对信函定义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没有强调名址特定性,从而可能将无址邮件纳入信函调整范围,这样与寄递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尽相符。再有,具有通信性质的音像资料、计算机信息载体较难以把握,由此带来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虚化,不易落实的问题。

2009年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借鉴国外邮政法对信函定义重新作出规定,《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按照上述定义,信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2.1 实物信息性

首先,信函递送的实质是信息传递,而非实物传递,这就使信函区别于包裹。其次,信函信息的传递以实物(即有体物)为载体,而非单纯借助电子数据等非实物介质,这就使信函递送与电信通信、网络通信等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区别开来。信函信息的传递载体,既包括以书写、打印、复印、影印、印刷或者与前述方法类似的方式形成的信息载体,也包括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的介质,但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换言之,信函不但包括通常意义理解的书面通信,还包括打印、复印、影印、印刷等方式形成的纸质文本以及其他非电子信息载体(如文件、资料、单据、票证等),甚至包括以固定物理形态存储图文声像等信息的磁、光、电介质(如存储有信息内容的集成电路卡、光盘、U盘、磁盘等)。

2.2 特定目的性

信函信息的制作与传递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而非全部社会公众。换言之,信函是以信息传达和寄递为特定目的,也就应该标有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名址,具有特定的收件人和送达地址。因此,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传播对象的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被排除在信函之外,任何未标有特定名址随机派发的无址物品也不应视为信函。

2.3 内容私密性

由上述信息传递对象的非公众性所决定,信函寄递多有保护隐私和信息保密的需要。因此,信函在外观形态上是套封并缄封的,而不是和敞口的。信函缄封的特征也表明信函递送信息的主体在主观意图上排斥信息被非法检查、开拆、偷阅、传播,这也是国家对信函施加特殊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例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执法机关通常不得开拆检查信函(《邮政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用户交寄信函时如需要验视的,由用户自行开拆,邮政企业不得检查其内容;而信件以外的邮件(如印刷品)。邮政企业则可以当场进行验视(《邮政法》第二十五条)。

与1986年《邮政法》和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相比,《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增加了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限制性条件,强调了实物信息载体是信函的根本属性,并将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排除在外,与国外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趋于一致,从而使信函的界定更为科学合理。

3 信函与印刷品关系的辨析

信函与印刷品同属于实物信息载体,都是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重要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T10757—2011)对印刷品定义规定为:“用户交寄的除按信函寄递外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的统称。”信函与印刷品根本区别在于,信函是具有特定递送对象的实物信息载体;印刷品是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印刷形成的多份相同内容的复制品,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递送对象。结合《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印刷品可以分为两类: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以及按信函寄递外的其他印刷品。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的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以传播文化信息为己任,当然被排除在信函之外。结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印刷品可以概括为按信函寄递外的以印刷、复印、影印、打印以及与前述方法类似方式形成的印刷品。例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俗称内部书报刊)、广告宣传单、空白报表、产品说明书、目录、培训教材、会议材料等。

函调证明信范文第5篇

一、独立性保函项下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规避

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为受益人的正常索赔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担保银行来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风险的来源及规避办法。大致说来,保函的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

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对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讲,往往有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从业主方来说,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第一、资金实力。如果建设方自有资金充足或融资能力强,就能确保在建项目即使在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保证,使之顺利实施。否则,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往往会停止施工,从而拉长建设周期,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造成恶性循环,进而双方互相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第二、业主的市场抗击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那些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就有较强的抗市场击打能力,有利于项目按计划施行。但是,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经营严重,经营管理差的企业,往往不得不中途放弃或暂停在建项目,从而与施工方产生分歧,引发保函的索赔风险。

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约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益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问题。所以,担保银行应尽可能调查了解业主的实力和道德品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发生争执是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双方都会从大局出发,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业主一般不会随意动用保函,将矛盾恶化。因为,一旦承包方进场施工后,可以说工程的施工进程、质量等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得了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独立性、无条件性保函为受益人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银行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的观点,但那些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银行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虽然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另外,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有可能采纳这一原则。银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时,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判断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识,各国及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对欺诈行为的判定有时也很复杂,笔者认为,银行在实践中,应以不损害自身的信誉为前提。

若保函申请人是分包商,则要关注总包商的信誉和实力。如果总包商的资信较差,当项目施工发生矛盾时,保函受业主(当分包商的保函直接开给业主时)和总包商索赔的可能性就较大。

2、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

由于保函的背后总有相应的基础合同的存在,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所以,申请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

对来自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和判断最为重要。一是因为银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具保函的;二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了解申请人;三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能管得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是保函风险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转嫁方;四是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人就是投标人或承包方,直接关系着基础合同的履行,直接处理着与受益人的关系。那么,来自于申请人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请人不履约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为回答这一问题,除了需了解申请人的上述情况外,恐怕还得再联系市场的实际来看。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状态,因而一般不可能发生中标后放弃签约或随意终止履约的情况。信誉、能力等情况均较良好的建筑企业,在市场价格不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一般对其投标价格都会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计算,所以一般也不可能发生因中标价过低而拒绝履约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设资金,因而在收到进度款之前欲收回投资,一般不敢冒违约的风险。因此,对于在建筑市场有着丰富经验、雄厚技术力量、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传统优秀建筑施工类客户,银行对他们比较了解,由他们申请而出具的保函的风险应该是比较小的。对于这些客户,应该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并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当然,对于资信、能力等都较差或认识不清的申请人,因风险较大或不确定而应该提高保函业务的办理门槛。

规避来自申请人的风险,一条重要的措施是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可依据风险的不同而不同,要分析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如他的信用等级,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等;区别不同的保函种类及期限的长短,如是投标保函还是承包保函,是对内保函还是涉外保函;也可以关注一下上文所说的不同的项目情况。另一条措施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3、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

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反担保的情况下,在银行向外赔付后,若申请人无力偿还,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这一点,与其他信贷业务道理一样,在此就不再展开。

二、对银行经办建筑类保函业务的一些建议

应该说,国有银行对保函业务的发展是较为重视的,保函业务也在有系统地展开。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都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操作办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实践的联系还不够紧密,有些银行对保函业务的认识还不够,对保函业务的重要性、保函本身的特性、保函市场的现状和同行的竞争态势了解还有待加强。

1、对保函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笔者认为,应该将保函业务与其他各类业务放在一起系统地来看。建筑类施工企业对银行提供的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这些服务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许纯粹的保函业务收入不是很大,管理也比较繁琐,人力成本较高,但是一旦某银行不能满足客户在保函业务方面的需求,那么客户在将该项业务转移至他行的同时,也会逐渐将其他业务转移出去,这样,该银行失去的将不仅是保函业务,还有对建筑类施工企业的其他系列业务。退一步单从保函业务来讲,其发展前景也是足以让各银行重视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种规定,预示着建筑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招标投标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建筑企业对银行保函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这在某些银行近些年来的保函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中可明显地觉察到。银行必须重视保函业务的开展,并以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手段和一个重要的业务产品。

2、对保函风险的认识

从总体上来看,保函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管理严谨、审查到位、手续齐全、反担保措施落实,其中的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的,这从一些统计数字可以得到证明。从某银行来看,由于管理比较严格,虽然发生过保函索赔事件,但至今尚未有垫款发生,风险控制情况良好,保函业务得到了健康、良性的发展。

3、对保函属性的认识

从规避风险着眼,有些银行制定的各类保函标准文本都是从属性的、有条件的文本格式。从中可以看出,这些银行对保函的认识还囿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没有反映市场的最新变化。从实践来看,这些所谓的标准格式的保函文本很难为受益人所接受,在某银行办理的保函当中,大都是客户提供的独立的、无条件格式的保函。在实践中若强调申请人采用银行的标准格式,将极大地制约保函业务的发展。所以,国内银行有必要接受人们对保函属性的普遍看法和市场的普遍需求,改变自身的认识,将独立、无条件保函也确立为可接受的标准格式,以发展保函业务。

4、对保函市场竞争现状的认识

笔者认为,有些银行对保函市场现状的调查、了解还不够深入、详细,导致受理、审批保函的程序和制定的价格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有些办法过于呆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近年来,在保函业务中,银行同业的竞争已经到了相当白热化的程度,特别是几家中小银行的竞争态势咄咄逼人。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办理保函的速度和价格远优于国有商业银行,这是他们的竞争策略。中小银行对国有银行传统建筑业客户的渗透,往往从保函业务开始,以保函业务为切入点。因为,保函业务的开展不受银行资金的限制,保函的收费人民银行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为中小银行挑战大银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国有大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5、对保函业务的审查和期间管理的认识

有些银行在内部管理规定中,要求经办行在受理审查和出具后的期间管理中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对投标人是否有意压价、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经办行不但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时间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调查的成本会很大,且保函办理的紧迫性要求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外地的工程项目给经办行带来的审查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结果不是业务无法开展就是规定无法得到执行。笔者建议在对申请人的资质、经验、信誉有较充分地了解的基础上,对项目本身只作大致了解即可。因为,业主在招标时就会对投标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议标时更会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仔细地审查,所以,中标者也即意味着他有能力从事该项工程的建设,这实际上已经替银行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审查。

另外,对申请人的审查还可着重于对其资质的审查,如施工企业往往会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级、二级、三级等施工资质并定期进行检查。某些省市的有关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评定,并公布结果。如上海的有关权威机构每年对本地和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根据他们的年度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学进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优秀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6、对保函有效期及保函到期回收管理的认识

对于国内保函的有效期应该怎样认识呢?在保函业务中,对于保函有效期往往有开口(即期限不确定)和闭口(即期限确定)之说。审批人往往会要求保函的期限能够固定,保函能够闭口,即确定一个明确的到期期限。这种要求一般是不合实际的。在工程承包业务中,因为种种原因,业主和承包方对工程施工期限的变更是常见的事,所以,无法事先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这样,保函就无法闭口,而由业主提供的保函格式更是以开口的占据绝大多数,因此银行必须接受开口保函占多数这一事实。开口保函已经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如在世界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投标保函中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内容,在其履约保函中规定,“保函有效期至接受证书开出后28天”,而何时开出接受证书是不确定的。若再作仔细研究,笔者认为像这样措辞的保函并不是纯粹的开口保函,而是界于开口和闭口之间的一种形式。因为保函的期限还是由某一事件的发生来限定的,而这一事件的发生是迟早的事情,并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所以,严格说来,纯粹开口的保函是很少见的。

尽管人们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必须退还给保证人的问题上尚有不同的看法,但为了避免保函到期后的不确定因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保函到期后出具银行要求收回保函原件是中外银行普遍的做法,也是为国际上许多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如2000年4月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一份履约保函中规定“当本保函失效后,保函原件应退还我行”。德国某银行在2001年8月份开立的一份预付款保函中规定“本保函一旦不再需要或一旦有效期届满应退还我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10.2款中也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62.1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国内银行在操作中无疑也应如此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由于受益人等原因而无法实现保函的到期回收,这就给保函帐务的撤销带来很多麻烦。工作中可探讨其他撤销保函的办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废证明为依据,或履约保函以竣工验收证书为依据,质量维修保函以缺陷责任证书或竣工决算为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