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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子规全文

第子规全文范文第1篇

完善合同、服务章程等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电子支付业务很多还是依据内部规章、格式合同、契约性文件进行。这些文件对银行和客户、银行和第三方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在目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成为调整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重要约束规范。在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性文件中,一方面,应尽可能详尽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于立法滞后给银行在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时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将其分摊出去。

首先,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要健全。电子支付业务是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客户对一些环节和规则并不十分了解,因此协议中应对电子支付的内容和类型、电子交易记录的确认和领取方式、错误操作的纠正方法、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内容进行清晰地描述和界定。协议应加强对客户安全防范义务的约定,并约定因客户违反该义务导致的损失银行免于承担责任,从而一定程度降低客户方风险,而且银行面对此类索赔时也有了更大的抗辩空间。对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也有类似规定,“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协议还应重视对银行与客户之间有关责任分担、免责的约定。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供电、通讯、网络系统故障,或因交易指令传递出现错误等情况导致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银行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从而银行可能面临的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有望被部分或全部分摊出去。为避免在发生纠纷之后双方纠缠不清,为促成纠纷的迅速解决,减少损失,协议中还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地、生效时间、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权等等。

其次,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议要适当转移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为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提供电力、通讯、网络支持的运营商,以及作为银行软硬件供应商的第三方机构。银行在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尤其应注意:就责任承担和免责的约定,银行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责划分是否衔接的问题。防止出现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了赔付之后,银行向第三方机构的追偿却由于第三方享有约定免责而落空的情况。《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由于该条款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是否由过错引起未作规定,那么似乎无论是何种原因,即使不是由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过错而只要是由于它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银行都应当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免责条款免除了第三方服务机构由于不可控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最终只能是银行为此埋单。所以在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中银行应争取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全部纳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另外不再约定免责事由。

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作为银行业务运行的平台,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较高,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电子银行的风险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还包括技术风险等;同时,银行风险已不仅来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关系,很大程度与第三方行为有关。针对电子银行的特殊性,我国近年来出台了若干相关法规、规章,旨在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风险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都要求银行应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其中重点强调了安全的网络系统是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的基础。

依法进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是金融机构开办或持续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与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机构优先选择经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外部专业安全评估机构。

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的双重身份认证,同时对“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了限制性界定。

加强公众网上银行安全教育。《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对网上银行客户的安全教育责任,并分四个方面明确了安全教育的最低要求,如在本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开设电子银行安全教育栏目,印制并向客户配发安全宣传折页或手册,在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应在电脑屏幕上向用户醒目提示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履行电子支付风险的公开披露义务。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向客户公开披露如下内容: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的警示性信息。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通过在营业网点及电子银行界面的醒目位置,或在与客户的申请书、合同中进行信息披露以落实此规定内容。

关注免责事由

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银行为了免责必须举证存在免责事由,为此,银行应重点关注以下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法律其构成三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一般人以现有的常规技术水平无法预见到此种情况的发生;(2)不能避免,即当事人已经尽到自己的最大努力仍然没有办法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当事人在此种情形发生以后,已经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但无法克服此种情形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损失部分,银行无权主张免责。

客户自身过错。客户损失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客户自身过错或者客户与银行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的过错程度银行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情况下,因客户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银行通常可以成功主张减免责任,如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客户对自己的财产毫不顾忌、极不注意,或者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等。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如银行)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客户仅有一般过失时,银行主张免除责任或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主张减轻责任的,难度较大,但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情况下不失为银行的一种抗辩事由。

第三方过错。虽然我国相关法规、规章将与银行合作为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提供电子、通讯等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排除在银行可以向客户主张免责的事由之外,但是对于诸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及安全评估机构的过错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的,银行仍可以主张减免责任。《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以及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电子支付指引》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是金融机构开办或持续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必要条件,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如果安全评估机构对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评估有误,而银行基于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的信赖而进行的电子支付行为导致客户损失,评估机构应该负责赔偿,银行有权主张免责。

受害人同意。在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受害人事前明确做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时,银行可以免责。其特点为:意思表示明确、自愿承担、不违反法律和公德,损害发生以前做出、受害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约定免责事由。银行可以以合同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一方面,可以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作扩张性解释,扩大其外延,从而扩大银行免责事由的范围;另一方面,根据过往经验教训以及业务情况,拟制其他免责事由。如建行龙卡通领用协议、信用卡领用协议等卡类协议均将“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以及“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约定为银行的免责事由。但应注意,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交易优势订立不合理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则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银行在拟制免责条款时既要分摊风险,又要注意内容公平、合法。

注意保存证据资料

第子规全文范文第2篇

第一条县电子政务系统指党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就我县而言,目前包括门户网站群、县政务专网、县电子政务管理群及一些行业党政网络。

第二条”门户网站群是县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的新型媒体,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各部门、各乡镇的工作提供服务,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展示形象与本地特色,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加强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

第三条县政务专网是省市专网在县的延伸,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非专用网络,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全县各级各单位提供高速互联、资源共享、公文交换、业务协同功能的公用网络传输信道和办公平台。

第四条行业党政网络是指我县党政机关利用互联网或政务专网构建的行业业务系统。

第五条县电子政务管理群是县利用腾讯空间提供的服务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用于电子政务工作联系和技术交流的业务平台。

第六条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电子政务的功能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党政机关、各乡镇和省市驻庄各单位。

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门户网站群是县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的党政机关互联网建站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在县内达到最大整合,原则上不充许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单位建设游离于门户网站群之外的互联网站点。各单位在进行本单位互联网站点建设时必须按照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的统一数据接口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条政务专网核心节点、汇聚节点、接入节点和线路等网络设备的更换、配置、调整统一由电信公司分公司进行维护,并对骨干网络和核心设备进行冗余。协同办公平台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管理。各接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灾防盗措施,确保本单位专网安全运行,发生事故应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报告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及电信公司分公司。

第十一条行业党政网络建设除特殊行业外必须依托门户网站群和已建成的政务网络体系进行规划、布署。建设前必须将本行业网络建设方案报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县电子政务管理群实行实名制管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和文档员加入该群后必须将昵称改为“姓名/单位”格式。

第三章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与维护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群是县党政信息公开的平台、对外交流的窗口、线服务的桥梁。各乡镇、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能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群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县委办发(76号)及时更新属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各单位的维护更新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务专网办公平台按照“统筹规划、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注重安全”原则,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专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各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网设备的日常运行和故障报告,并在每月月底将专网运行及电信部门报修故障的情况汇总报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单位加入县电子政务管理群的人员不得利用该群反动言论和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为保证全县电子政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要经常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全县各级各单位站群信息员和政务专网管理员及文档员,培训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章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全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分层、分域原则,各接入和使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和政务专网安全工作,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门户网站群主站的信息安全及网络故障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各子站的信息按照谁、谁审查、谁负责”职责要求,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县政务专网为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非网络,所有接入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国际互联网连接,不得传输、处理和存储信息。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接入政务专网必须加装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认证的网络隔离卡。

第二十条各行业网络要按照本行业要求和安全保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网络的安全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一定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协调机制,不断健全信息网络安全体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我县电子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工作中产生的电子公文,应当予以清理、归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县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电子政务的应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我县电子政务工作快速发展,依据《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平办发〔〕1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二、考核主体

由县信息化办(电子政务办)牵头,成立县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组成。

三、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分管领导落实情况;电子政务负责股室设置情况;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考核机制。

2应用效果:依托门户网站群建设本单位子站情况;政务专网应用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及利用网站开展网上审批事项情况;

3资源整合及共享:否按照县上统一要求(集中建设、分散维护)进行本部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建设相关数据库及网上信息共享情况。

4信息安全:制定信息相关安全规定情况;终端设备按要求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情况。

第子规全文范文第3篇

第二条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为非内部网络,接入县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必须与因特网及其它专用业务网络实行严格隔离。严禁用入网计算机处理或传输公文、资料,严禁入网计算机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三条为保证各类电子公文能够及时处理,各单位要确定两名管理员专职负责电子政务公文收发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管理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收到短信提示后要及时登陆系统查收,管理员手机号码变动的要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各单位管理员要于每天8:30-9:30、10:30-11:30、14:00-15:00、16:00-17:00四个时段内登录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接收各类文件或进行其它业务操作。

第四条电子政务办公系统设置的专门用户名、上网口令(密码)以及网络参数是用户使用网络的安全措施,由管理员负责保密管理,不得向他人泄露。上网口令(密码)要定期修改,以防被非法使用。

第五条对于各种的文件、资料,严禁用接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和传输,仍按原处理方式运行纸质文件。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其它网络或传播媒体转载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任何资料。

第六条确保接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通过升级包方式定期升级,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的软件,不得安装游戏、聊天和电影等娱乐性软件。使用外来的各类外部存储设备时必须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在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内传播。

第七条外来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阅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拷贝、下载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网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保证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色情和妨害社会治安信息。

第十条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子规全文范文第4篇

(一)信息资源建设情况

1、纸质档案数字化情况:有相当一批城建档案馆开展了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两种模式:一种是全部馆藏档案数字化。武汉是全国全部馆藏档案数字化第一家;第二种模式:馆藏重要档案、利用率高的档案先行数字化。目前大部分为此种模式。

2、电子文件归档情况:有少数城建档案馆开展了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实践。典型城市有珠海、天津、大连、芜湖、廊坊等。从电子文件归档领域来看,仅限于工程领域,还没有发展到建设系统业务管理。工程电子文件归档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无软件模式,如景德镇、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简便;缺点是没有背景信息,不能前端控制,真实、完整、有效性不能保证;与档案管理软件对接困难;成本高;占用空间大。第二种,“归档软件+扫描”模式,如天津、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与档案软件对接方便,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真实、完整、有效性;缺点是成本高,占用空间大。第三种,“归档软件+格式转换+扫描”模式,如苏州、昆山市城建档案馆。这种模式优点是格式统一,便于保存和利用;节省扫描费用;节省存储空间。缺点是仍不能取代一些文件的扫描。第四种,“资料文档一体化软件+格式转换+扫描”模式,如珠海、大连、芜湖市城建档案馆。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更方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缺点是需要协调,两个软件融合统一有难度。

(二)保障体系情况政策法规方面:

国家层面的文件有: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7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规划》(2011-20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4年了《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标准化建设方面:国家建设部门颁布了5个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2012);正在修订《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

(三)信息资源服务情况

1、信息化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作用:内部检索。

2、信息共享问题:各城建档案馆的档案管理系统彼此独立,互不相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没有实现共享。目前没有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城建档案目录中心,没有一个权威的中国城建档案网站,更没有全国城建档案数据中心。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与相关单位和部门政务网的链接很少。

(四)信息安全管理情况

1、信息安全意识很强(上网档案几乎没有),技术措施有待加强。

2、异地备份:各地开展了异地备份相关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异地备份工作方案,河北、江西、浙江、贵州、广西、安徽、江苏、新疆、湖北、吉林、山西、四川、广东、山东等省均开展了省际合作。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存在以下问题:法律缺失。受《电子签名法》局限,电子文档(接收、数字化)在法律上没有凭证作用,这对档案界是个重要打击。没有法律地位的电子文档路在何方?观念陈旧。一是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信息化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信息化只是为提高工作效率;现代化的名片没有认识到;信息化是适应社会环境的必然之路,信息化决定了城建档案馆的生存。第一,电子档案的形成对档案馆的压力:公文,业务管理文件,工程资料。不能顺应形势必将被历史淘汰;第二,档案利用方式对档案馆的压力:如对地下管线的利用,不能发挥作用的档案,就如同一堆废纸;第三,档案库房的压力:二是档案是保密信息,不能上网、不能信息化。错误之处在于:第一,大部分档案不保密,不能以小部分的不可行排除大部分的可行性。即使是保密文件,最长30年后也必须解密。第二,不是说敏感信息就不能上网。三是没有证据作用,不接收电子档案。原始凭证性,信息化难以达到,由此导致许多城建档案馆不接收电子文件,尤其是在地下管线档案问题上。效果不显著。一是信息化没有减轻工程档案形成单位的负担。“甩掉图板”、使用软件,但是移交档案仍然必须以纸质形式提交,而且要求两套制,不仅没有减轻负担,反而增加了负担。二是信息化对城建档案馆起到的作用不够显著。动力不足。一是外部没有用户导向;二是内部没有生存压力。

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总体来看,城建档案信息化发展方向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从档案管理到信息管理。城建档案信息化是形势所迫,全球信息化浪潮、电子计算机的普遍使用、查阅利用的需求。档案管理与信息管理的区别是,档案管理只管档案载体,你查我调,领上路;信息管理要管档案内容,你求我供,送到家。

(二)从筑建档案库到构建数据库。

(三)从纸质档案数字化到接收档案数字化。

(四)从工程档案库到城建档案库。

(五)从孤立建设到融合发展(数字化城管、数字城市、电子政务等)。

第子规全文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按照一定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内容信息、结构信息、背景信息一并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性载体或光学载体上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分管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档案人员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相关知识,熟悉掌握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并能积极主动地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做好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对电子文件实行全程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等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有档案部门负责。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子档案与其它各种门类的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提供利用,为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单位档案部门要与业务部门相互兼容的计算机软硬系统,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归档与管理。

第九条各专业主管单位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必须对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系统的电子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

第十条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等业务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电子文件稿本及代码

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二)子文件类别及代码

T-文本文件;D-数据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P-计算机程序;O-多媒体文件。

(三)电子文件信息类型

1.文本文件:指用计算机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归档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重点收集定稿电子文件和正式电子文件。

(1)定稿电子文件:用计算机起稿时形成的最后一稿草稿文件。对特别重要文件的历次草稿需要保存时,每一稿应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2)正式电子文件:指已修改、签发完毕的定稿、能行使文件职能、注明正式文件文号的电子文件。

2.数据文件:指采用数据库形成存在的具有文件属性的记录。

3.图像文件:指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数字设备采集或制作的静态图像文件。

4.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

5.影像文件:指用数码摄像机等视频设备录入的动态图像文件。

6.声音文件:指用音频设备录入并转换为数字形式的文件。

7.计算机程序:指计算机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软件的版本等。

8.多媒体文件: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声音、图像、图形、影像等两种以上的复合信息形式。

(四)电子文件载体类型

电子文件载体主要分为磁性载体、光学载体两种。磁性载体包括磁带、软磁盘、硬磁盘光学载体包括只读光盘、可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定期将具有凭证性、依据性和参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脱机备份。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制作纸质版本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转换成纸质版本的,及时归入相应门类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

第十四条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逻辑归档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物理归档是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按纸质档案的规定完成。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时,必须进行物理归档。具体做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局域网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归档,基本要求是:

(一)电子文件归档操作由具体经办人完成。

(二)档案人员应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设定查询归档电子文件的权限。

(三)网络管理人员应把电子文件的物理地址存放在指定的计算机服务器上,并采取可靠的备份措施。

(四)归档电子文件要有文件产生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即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五)局域网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系统设备更新时,应制定严密的数据转换办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能在新系统中运行;档案人员应参与设备更新时的数据转换工作,并做好更新记录。

(六)电子文件归档后,档案人员、网络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计算机或网络上重复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局域网条件有限或没有局域网的单位,电子文件采用物理归档方式,要求:

归档电子文件存储的载体光盘、磁盘等介质应注明是否做检毒和清毒处理;含有病毒或其它安全隐患的数据文件不得归档。

第五章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

第十七条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电子档案的移交

第十八条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应按规定将每年办理完毕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前,各承办部门应检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做到移交及时、数据完整、内容准确、手续完备等。

第十九条单位的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整理、编目、保管、开发利用工作。档案部门应检验承办部门移交的电子文件,做到外观完好、整洁无损、稿本准确,记录的字节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一致,确保上机测试无病毒和准确率。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移交进馆的电子档案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利用,一套异地保存。

第二十一条撤并单位的电子档案应按规定向接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电子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接收入库的电子档案,每两年要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40%,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第二十三条系统设备更新时,要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迁移和备份。

第二十四条对电子档案的复制分为相同载体的原样复制和不同载体的转换复制。本办法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分别是: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禁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保存的载体。

第二十五条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档案,每四年要复制一次。需要抢救的光盘应及时复制,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第二十六条保管的电子档案要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进行保管。电子档案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要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温度控制在35%-45%。

第八章电子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七条电子档案的提供利用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查阅应在许可范围,并遵守保密规定。

(二)通过网络查询和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三)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得利用和外借。

第二十八条到期销毁的电子档案,应按档案销毁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确保载体与信息彻底销毁。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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