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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通知》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事故报告与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各项要求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重点从健全制度、强化督导、严格核查、落实责任四个方面人手,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目前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健全制度方面,主要健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以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三个制度一个机制”主要指:

(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3 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通知》明确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强化督导方面,重点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对各个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督导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以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事故,以下同)(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1目的

规范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生产单位的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查找和分析不符合项,有针对性地制定纠正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包括:人身事故;电气恶性误操作;机组非计划停运及以上运行事件;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

3职责

3.1公司

公司安全监督部是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3.1.1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3.1.2依据安全事件调查程序,组织或参加各单位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典型一类障碍等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3.1.3及时、准确地对安全事件进行跟踪分析,根据事件的进展,填报所属企业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3.1.4当事件关闭后,填报一份最终的、翔实的安全事件报告单。

3.1.5对各单位安全事件实施闭环管理,督促纠正措施的落实。

3.1.6及时转发集团公司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的纠正

措施。

3.2各单位

3.2.1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

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3.2.2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直

2

至不符合项关闭。

3.2.3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向公司通报安全事件情况,报送安全事件

报告单。

3.2.4及时组织学习集团公司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

的纠正措施。

3.2.5根据本企业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

预案。

4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报告原则

安全事件的报告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

了解的方式。

4.2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跟

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4.2.1初步报告

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以电话的形式通告公司安全监督部和生产

部,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设备及以上事故,必须同时通报公

司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

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发生的

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措施;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2.2跟踪报告

4.2.2.1安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各单位将事件较为详细的情况,

以电子文档形式及时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

4.2.2.2根据事件的进展,将事件的阶段情况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

不同的《安全事件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同的序列号。

4.2.2.3主要设备故障,主管二级单位应在设备具备检查条件后8小时

内,先将检查的简要情况以电子文档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4.2.2.3对于重大设备事故,各单位当日8时30分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

事件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报告安全监督部与生产部。

4.2.3分析报告

3

各单位要加强对每一起安全事件的管理,认真分析产生不符合项的

根本原因,并及时纠正。在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4~36小时内,将

最终的《安全事件报告单》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安全监督部。

4.3报告要求

4.3.1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3.2安全事件报告必须按规定报告,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

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4.3.3设备的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填写,主

管生产领导负责审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报。

4.3.4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件,其报告单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填写,主管生产领导负责审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报。

4.3.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除按上述要求填报报告单外,事故处理完毕后,还应按照《中国电力集

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填报有关事故报告表。

4.4受托方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4.4.1受托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受托方均要上报,

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4.4.2发生受托方责任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时,由委托方填写相应

安全事件报告,委托方负责审核并上报公司。

5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记录

5.1支持性文件

5.1.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1)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

副组长:略

组员:略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总务室,由主任兼任。

(3)医疗救护组: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结果反馈给主管责任人。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下同),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组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