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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

破坏环境

破坏环境范文第1篇

请不要破坏环境

在一个美丽的大森林里,生活着许多动物。大树伸出它的双臂就像一把巨大的伞,小动物们在树下乘凉、快乐的玩耍,真像生活在一个绿色的世界。可不久,一些人们来到森林里,开始砍伐树木,一棵棵的大树被砍到了。就这样,过了两个月,原来茂盛的森林成了光秃秃的一片。随后就刮来了一阵沙尘暴,由于树木被砍光了,无遮无掩,慢慢的就形成了一片沙漠。森林里的动物们没法生活,只好离开这里,四处流浪。

去年,小鸭子和爸爸妈妈出去游玩,今年,它兴冲冲的回来,可是一切都变样了,再也找不到自己的家了,也找不到熟悉的伙伴。

突然,小鸭子看见一只小乌龟,就问道:“我们的好朋友都到哪里去了?”小乌龟说:“没有了树木,成天刮风,没有干净的水喝,没有食物吃,大家都四处逃生去了。小狗的呼吸快要停止了,到医院抢救了一夜才脱离危险,医生说就是因为环境不好才造成的。小狗一家搬到很远的地方居住了。更可怕的是,小龙虾和小鱼因为环境污染去世了!”小鸭子哭着说:“原来河水也被污染了,那我住哪呀!”

小鸭子自言自语地说:人类真的好可怕呀!我希望人类不要再破坏环境了,还给我们一个美好的家园!

破坏环境范文第2篇

暑假的一天,爸爸和妈妈要到楼顶去晒被子,我也跟着去玩。刚出电梯口,便看到一堆卫生纸堆在过道,下面好像还盖着什么东西。由于天气炎热,从纸下面发出阵阵恶臭来,我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坨人屎。我和爸爸妈妈赶紧捂着鼻子,飞快的逃到了楼顶。

本以为安全了,可是原本美丽的楼顶却变成了垃圾站!以前漂亮的花坛和美丽的花草、乘凉坐的凳子、桌子、凉亭全都被人给砸烂了,而且到处都是粪便,无处下脚。看到这里,我想到了物管阿姨说:“从电梯的监控录像中曾看到有人喝醉了酒,居然在电梯里撒尿”。保安叔叔说:“有人甚至带着小孩在楼道里上厕所……”唉,太不文明了!

想到这里,我想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说:“我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环境也越来越美,但是你们的精神面貌怎么却越来越差呢?你们能有一些公德心吗?请你们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把精神生活也提高一下,好吗?

三年级:黄雨桐

破坏环境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开采;质环境;可持续发展

1.煤炭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煤炭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于采煤活动改变了原有地形地貌和岩土体力学平衡,导致岩土体变形、断裂、脱离母体;再者由于矿渣、尾矿坝的堆积不合理性,及容易产生垮坝危险,在水及重力的作用下极容易产生危害较严重的地质灾害。

1.1地面塌陷和地裂缝

地下煤层被采出后,采空区顶部及周围岩体应力平衡状态发生改变,不可避免的会引起上覆岩层的变形。由于开采存在不合理因素,加剧了采空区的变形,产生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从全国各地调查结果来看,煤矿塌陷面积在逐年增加,地面裂缝几乎遍布所有矿区。我国每年因采煤导致地面塌陷面积多达2.2×104hm2。

1.2泥石流和尾矿溃坝

经收集资料发现,在降雨较集中的月份,山洪从上而下,矿区内堆放的掘井废弃物、煤泥之类被卷入水中,由于在下泄过程中不断有残积物混入,增大了流体的惯性,由于矿渣及尾矿坝自身堆放的不合理,造成坝体随流溃塌,使良田及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破坏。泥石流和尾煤溃坝地质灾害的发生较普遍,随着掘井废弃物和尾煤的增加,这类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愈来愈高,危害程度越来越大。

2.煤炭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煤炭开采破坏原有区域内的生态平衡,产生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地表地下水失衡、地下水体及周围环境受到污染等)。产生的原因是煤炭采、选、冶等矿业活动破坏地表植被、改变生物赖以生存的水循环系统、养料供给系统。

2.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在矿山建设和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矿体表层土壤的剥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物质也易流失,更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的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104km2,平均每年水土流失面积达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1×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煤炭开采破坏了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

2.2破坏水均衡

由于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坑需要疏干排水,矿区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十几甚至数百米,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渐枯竭以及河水断流、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煤炭开采导致的矿山景观环境破坏问题

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剥土、爆破等工程措施,直接导致矿山景观环境的破坏主要有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煤炭开采剥、弃土直接造成了矿山景观环境恶化,土地荒芜,地形地貌发生变化,原有景观发生改变,基岩煤渣,房屋倒塌,路断桥裂,洼地积水,粉煤尘飞扬,煤矿区呈现一片荒凉景象。

4.煤炭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问题

解决煤炭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必须确立如下指导思想:一是要积极推进煤炭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延伸煤炭产业链;二是要全面实行矿山生态经济管理,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煤炭综合开采;三是要把矿山环境保护纳入到企业的决策管理之中,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最终实现矿山废渣、废气、废水的零排放;四是积极进行矿山环境整治,高标准、立体式复垦、恢貌、绿化、美化矿山,实现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保护双赢。

4.1要实施绿色矿山生态重建工程

煤炭矿山生态重建要根据气候带和植被规律,按照不同气候水分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尽快改变过去那种盲目植树种草行为,必须正视自然规律,合理确定植被恢复方式,因地制宜地考虑问题。要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合理配置。要十分珍惜节约水资源,引进喷、滴、防渗等节水灌溉技术,确保恢复一块绿一块。所有生态重建工程项目必须在科学的规划上进行,全部列入市场机制。

4.2要解决绿洲式生态煤矿区的定位问题

要解决绿洲式生态煤矿区的定位问题就要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建成现代化、绿洲式、生态型矿区。实现煤炭资源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矿区生态环境的紧密结合,既实现生产总值的连续高增长,又能很好地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既能创造矿山的经济奇迹,又能创造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奇迹。

4.3要解决好采煤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和环境破坏问题

对于煤矿区来说,今后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下大力气解决“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 的防治和采空区土地沉陷、水土流失、地貌破坏、沙漠化等环境防治问题。在全面建设生态矿山的过程中应贯彻“高新技术为先导,开采煤炭资源为基础,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为支柱”的方针,综合利用煤炭资源,像生态系统那样形成物料链和能源链,循环运行,输出煤产品又不产生废物,谋求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持续进步。

4.4要强化对采煤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煤炭资源开采与矿区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充分利用、变废为宝;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方针,强化对采煤活动的全程管理。主要是做好煤炭资源勘查、煤矿设计、矿区基建和生产、煤矿闭坑等4 个阶段全过程的综合防治。依法做好矿区土地复垦、恢复地貌、种草绿化、营造林木等。使矿山生态环境向良好方向转化,经过复垦后的土地可用于农林业,条件合适,也可作为发展其他工业或城乡的建设用地。

【参考文献】

[1]姚敬劬.矿山环境问题分类[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3,(3):46247.

[2]于左,刘春.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环境代价分析[J].资源·产业,2004,6(5):527.

破坏环境范文第4篇

  环境犯罪罪过形态包括故意、过失、无过失(注:无过失,即指英美刑法中所谓的“严  格责任”。公害罪是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之一,公害对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存有  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该罪必须有造成一部分公众受到损害的事实,至于犯意,不是该  罪的必备要件。参见孙光俊:《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  1期,第94页。但是最近美国联邦及州之环保刑事立法一般以“明知”为构成要件,且  通过工业界的努力,美国联邦刑法建议案已取消对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之无过失责任,  而将“犯意原则”(mens  rea  principle)适用于各种环境犯罪。)。在以处罚故意犯为  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的刑法立法中,其环境刑法中大多有关于过失犯的规定,通常  在一具体罪刑规范中附加规定有关过失实施同类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一般而言,这只  是普通过失的规定,就是说没有明示行为人的特定注意义务,但是从实践看,基于过失  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因违背有关环境管理规范,违反从事生产  经营应当秉持的注意义务,进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危害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类型基本上可  归属于业务过失。

一、有代表性立法例之举示

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属于典型的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罪。

德国于1980年3月28日公布修正了《环境犯罪防制法》。在此之前,附属环境刑法犯罪  繁多,如联邦污染防制法、水务管理法、化学物品法及营业法、空运法、植物保护法、  DDT葡虫防治法、动物保育法、药剂法等均有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该法公布后,在刑  法典中增订第28章“破坏环境之犯罪行为”有关环境刑法条文。90年代初,德国又开始  了“环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年11月1日生效的第二部反环境犯罪法,即第31部刑  法修改法,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环境的有效保护。1998年11月13日公布、1999年1月1日  生效的德国刑法典第29章为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其中水域污染罪等条款都有过失犯的  规定。现行《俄罗斯刑法典》第26章规定了“生态犯罪”,其中包括了相当于中国刑法  分则第7章第5节的一些条文,比如第248条违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的安全处  理规则罪、第249条违反兽医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止规则罪。该法典其他的罪名则属于  环境犯罪的范畴,其中,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  染大气罪、污染海洋环境罪、毁坏土地罪规定,因实施这些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应  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加重责任要件,并非典型的过失犯罪条  款。

日本1970年《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第3条(过失犯)规定:“工厂或事业所,因其事  业活动殆于为业务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国民健康之物质,致生公众之生命或健康以  危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该法还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两罚制  以及推定的因果关系。

我国台湾现行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以美国、日本为参照,基本上采用附属刑法的  立法模式,将惩治环境犯罪的法则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内的附属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  的刑事立法,一直到1991年5月6日水污染防治法、1992年1月16日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正  后,才建立环境刑法的核心。然而早在1972年,因为过失污染水体的案件,在法庭上曾  以公共危险罪,首度被刑事不法加以制裁。台湾环境刑事立法尚未进入成熟阶段,缺乏  固定模式,在行为人罪过形态方面很难找到可供评释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犯罪  应包括故意和过失。(注:参见赵秉志、王秀梅:《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  载《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台湾刑事法杂志社编印,第22~23页。)

香港的污染管理条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条例》、《噪声管制条例》、《保护臭氧层  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都是环境刑事法律。(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  :《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  ,第137、142页。)香港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建基于严格责任,即犯罪者无论是否出于故  意或者过失而触犯污染管制条例导致环境污染,都要负刑事责任。除对少部分的违法行  为以明文采取犯意原则外,规定故意犯罪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有关条款没有此  规定的,则属于严格责任犯罪,因过失违反污染管制条例而导致污染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注: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  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137、142页。)

二、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

在英美法国家,处罚法人犯罪在判例中已成为今日之主流,其理由是基于社会需要及  公共政策之目的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遵守罗马法“法人不能犯罪”(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之原则,欧洲近代虽有愈来愈多理论采赞同法人有犯罪能力之  倾向,但在实务上而言,仍以持否定见解为主流。各国立法趋向,仍仅在行政刑法上承  认法人之刑事责任,传统刑法上仍不设处罚法人之规定。(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  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  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与此相应,环境犯罪中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从各国立法例上也分为三种情形(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  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  、180页。):一是,肯定法人应负环境刑事责任。通常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其理论  根据有两种:(1)间接说。其并不认为法人应为责任主体,但认为法人在一些情形下,  为了规避责任,会利用第三人的行为或事实为掩盖或转移其责任。因此认为,“因间接  承认受雇人之行为之犯罪侵害环境,即应视为法人应负违反之责任”,除非该企业能够  证明受雇人的行为为企业所全然无知,并非其同意,且对其行为已尽预防责任。(2)直  接说。认为法人(企业)本身即应视为犯罪主体。采取法人应负责任的国家为英美国家,  但是如荷兰、丹麦、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及以色列等国法也采取这一观点。我国刑法第  338条和第346条也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否定法  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理由如上,即法人具独立人格,不  为他人之行为结果负担责任,且刑事责任为专属,不得由他人代替。三是折衷说。即认  为法人不具有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却以罚金或罚锾方式制裁处分法人。如比利时  ,即不认为法人负担刑事责任能力,也因此不能令其受罚金,但认为其组织、受雇人或  委托人应负担民事罚金。其它如德国、挪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也基本属于此种类型  。比如日本,在刑法中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但是其行政法规上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  。比如前引的《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采取两罚规定,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之一,  该法第4条规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人、使用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关于该法人  或本人之业务,犯前二条之罪者,除处罚该行为人外,并科法人或本人以各该本条之罚  金刑。”(注:德国在外汇、租税法规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或在经济法规中设有对法  人或其它团体科处罚金之明文规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经济法、保险法设有对团  体处罚金之规定。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  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  第337页。)

现代公害的发生,大多源于事业活动,而事业活动则大部分采取法人组织形态,所以  可以说环境污染的发生乃法人之行为所致。将法人(单位)作为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  主体,从刑事政策上讲,会比较有效地规制企业行为,使其尽责地履行从事生产、经营  时应秉持的注意义务;对法人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效果不  高,而对个人进行刑事制裁又因有法人企业(单位)的成员众多,难以具体确定该负责的  具体责任人;法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之不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  非难,以防止因法人活动所造成的有害结果(注: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  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  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因而,从立法上承认法人(单位)在  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

承认法人负刑事责任,其还应对两个问题予以关注(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  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  页。):(1)何种法人应负刑事责任。在英国及荷兰,私法人或公法人均有负刑事责任的  能力。在中国大陆,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从刑法典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  规定看,实际上认为这两类法人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如果法人应负刑事责任  ,那么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自然人代表是否得免其责任?对此有两种制度:一是,法律  如果规定法人应直接负刑事责任,其高级干部得免受刑罚,如美国1899年河川及港口法  。二是,刑事责任仍同时落在法人代表人身上。如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荷兰法1969年11  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规定也属于这一类型。

三、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之法益

传统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大陆法系理论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个人、社会、国家,即以  “人”为保护重心,此为刑法法益的中心。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究竟属于独立之环境  法益,还是为双重之法益保护?所谓独立之环境保护法益,是指以“环境”本身为保护  重心,公害行为如对环境造成侵害,则为已对法益造成破坏,不必探究是否对“人”之  生存环境造成具体或抽象的危险;双重之法益,则与这一概念相对应,即法益侵害还包  括对人的生活环境形成侵害。前者完全以环境本身为考量重心,对环境保护而言,无疑  最为直接,也最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环境刑法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消灭合法之事  业活动与发展,所以应当以“人”之健康与安全为保护作为环境刑法的基本目的。

德国环境保护刑法,承认所谓独立之环境法益(Eigenstaendige  Umwelt-Rechtsgueter  )、双重之法益保护(Doppeiter  Rechtsgueterschutz)即超个人法益(Ueberindividuellen  Rechtsgueter)或生态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eineKombination  von  oekologischen  und  anthropozentrische  Interessen)的保护。德国  刑法典第29章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就是环境,不过这一法益不是在一个宽泛的  、非实体意义上,而在其不同的介质(水、空气、土壤)及其他表现形式(植物和动物的  生存环境)上来理解。(注:参见Karl.Lackner、Kristian  Kuehl:《德国刑法典注释》  ,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  1995。)对环境的保护,最终还是要保  护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在环境犯罪中,除了侵犯个人的法益外,还侵犯生态学  的法益,从作用上说,生态学的法益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因此是一种应当加以保护的超  个人的法益(注: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这一分类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242页。)。(注: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页。)

日本在其不同的有关环境的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客体:《公害对策基本法》  中列举了国民健康的保护,加上生活环境的保全。在其所谓“生活环境”中认为“包含  了对于人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植物及其成长环境的保全”。《空气污染防止法》和《水  质污浊防止法》也是以生活环境保全为目的,但以其对于违反排出基准的处罚为中心,  环境保护视为间接的(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日本刑法修正草案,对环境犯罪刑法  化,采修正刑法之方式,从刑法公共危险罪章中之相关条款入手,因而可以认为日本仍  以人为保护法益为中心,间接的对环境加以保护,从其环境(公害)犯罪处罚法,即可以  看出其为双重之法益保护。

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  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直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  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  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  ,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注:参  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  235、178、178~179、180页。)台湾公害法学者邱瑞智亦持相同观点。(注:参见柯泽  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  78、178~179、180页。)因此台湾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上,即兼顾公害防治与自然保育  。

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大致有四种学说(注: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  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即环境保  护制度说、环境权说、公共安全说、复杂客体说。这里涉及到“环境权”概念问题。19  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  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  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从而提出“环境权”的概念  ,并视为基本人权(注:参见同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载《湖南师范大  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20页。)。在此之前,美国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  境政策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环境权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  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都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中国刑法  学界有观点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  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国家,环  境权的客体是包括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注:参见王秀梅、杜  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  。)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客体)的明晰,也就清楚了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中  国也和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的争鸣一样,提出了独立的环境法益即环境权,但非“环境  ”。依照德日的理论,环境权也属于超个人的法益,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讲这一权利却又  是同时属于每个人以及个人的集合——国家和社会。因此,可以说环境权实际上是个人  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叠体现,进言之,以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恰当  的。因此,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益即应为环境权。

四、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因果关系

环境法上关于证明民事责任上因果关系的困扰问题,在刑事犯罪责任的因果关系上也  同样存在,即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外,还往往涉及到证  明长期潜伏性污染(比如辐射污染)或扩散性的污染损害(如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均须予  以注意(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  的态度(注: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

破坏环境范文第5篇

关键词:1、废弃矿山2、露天开采3、生态治理4、环境修复5、技术

中图分类号:TD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but also brings a serie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development of opencast mining first need to do a lot of surface soil dissection, largely destroyed stable soil and vegetation, easy to cause the soil and water loss, form land barren, rock and bare, abandon ShiMan to mining desertification phenomenon; And it is likely to produce collapse, geological hazards, such as landslide, cause losses of lives and property and even casualties. The basis of opencast mining development phase is divided into new mines, the production of mining and closed down the mine.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xinyi municipal situation, main research has universality of opencast mining of the mining may cause of landform, land occupation, soil erosion, surface water quality, the landscape pattern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environment, and a deep research of opencast mining mountai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management technology, including the dew mining section repair management process, uncover the management of stope slope technology and dew stope the rehabilit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1, abandoned mine 2, 3, ecological management in coal mining 4,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5, and technology

一、前言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

为加强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江苏新沂市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新路子,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整治示范工程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历史的、技术的和资金的原因,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整治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矛盾仍很突出。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关闭的44个矿山中,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20个,需要整治的矿业用地面积近万亩。从2003年11月起,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就致力于废弃矿山用地整治研究,把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特别是矿业用地整治,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市”,为新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解决全市耕地资源紧缺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市废弃矿山分布区域和矿地整治的现状,选择了有代表性的马陵山风景区和北沟、双塘、王庄、新店等镇开展调研活动,实地察看了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和正在治理的矿业用地现场,查阅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沂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矿业用地整治的模式和机制探讨。

新沂市马陵山废弃矿山紧邻249省道,坐落于马陵山风景区西部,紧邻黄巢关水库,总占地面积为8hm2。马陵山废弃矿山是走向近南北的一个废弃矿带,白垩系王氏组砂岩是废弃矿区的主要地层,岩层多呈厚层状一块状,较为坚硬。矿区的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基岩裂隙水,富水性受地层岩性和构造断裂控制,单井涌水量多小于lOOm3/d。矿山停采后遗留下来的石堆、沟叉、坑穴和小型削壁导致该区域变得支离破碎,破坏了当地和谐的水土相融、季相更替的自然特征。

(二)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沂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本文主要研究具有普遍性的露采矿山开采引起的地形地貌、土地占用、土壤侵蚀、地表水水质、景观格局等方面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深入研究了露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工艺技术,包括露采场采空区的修复治理工艺、露采场边坡的治理技术和露采场生态环境的恢复。

二、露采矿山生态环境破坏

新沂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潜力大,矿山开采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采矿毁坏土地和植被,破坏生态环境,对自然地貌景观破坏严重;采矿掘进面高差大,边坡陡立,埋下诱发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结合下图(图2-1)露采矿山破坏实景,总结出我国露采矿山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图2-1 露采矿山实景

(一)景观碎裂化

景观的退化从形式上可分为景观结构退化和功能退化。结构退化指景观中各生态系统之间的各种功能联系断裂或连接度减少的现象;而功能退化指由于景观异质性的改变而导致稳定性和服务功能的衰退现象。露天开采剥离表土,挖损土地,破坏地被,以及堆放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炼渣,地下开采造成采空区,引发地面塌陷,造成地面建筑、管道、道路、桥梁等设施变形及破坏。土地面貌变得千疮百孔、支离破碎,直接影响景观的环境服务功能。

(二)污染及扩散

露天堆放的矿产品与废弃物,开采产生的矿井废水和有毒矿物元素等对周边地区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露天堆放的矿产品与废弃物易发生氧化、风化和自燃,大量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及矿物灰尘会威胁人体健康,影响空气质量,污染周围环境。而露天堆放的矿物经雨水淋溶,地表水冲刷以及人为的洗煤会污染水系,形成浊流。同时有毒矿物元素会存在于尾料中,随废弃物堆放会加剧土壤的污染和退化,对植物的生长产生不利作用。

(三)破坏水的过程

采矿破坏植被,造成水分涵养下降,破坏了地表径流的下渗过程。河流作为水的运输通道,在矿区往往被作为废水排放的直接途径,河床常当作堆场阻碍行洪。而河岸植被带,如河岸防护林、乡土水生和湿生植物群落起着涵养水分、提供生境的作用,但往往在固化处理中被破坏,直接影响河流的生态效应的发挥。

(四)破坏生物栖息生境

生物多样性降低采矿活动破坏了一些地区的原生生境,如作为物种源的大型植被破碎为一些小型的残遗斑块,影响作为跳板的林地斑块的功能发挥,造成生物迁徙受到阻隔。乡土植物群落并且受到破坏,植被急剧发生向下的演替过程。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内部物种的数量和质量,造成野生物种如鸟类栖息数量和种类的减少,多样性降低。

(五)诱发灾害

地表植被的破坏,水系的紊乱以及采空区的形成会加剧水土流失,带来极具破坏力的灾害,如泥石流和山洪暴发,更严重可能会加速荒漠化。如北京房山区地处首都西部,被称为北京市“五大风口”之一,但由于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作为西部生态屏障的一部分,其生态恢复和建设意义重大。

三、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研究

露采矿废弃地的生态恢复与重建的核心在于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进而提高生态系统生产力和稳定性。因此,通过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与重建,使之恢复到可以再利用的状态,是采矿废弃地可持续景观设计的基础。根据新沂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我国露天采矿场生态恢复与重建目前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包括露采场采空区的修复治理工艺、露采场边坡的治理技术和露采场生态环境的恢复。

(一)露天采矿场采空区的修复治理

露天采矿场采空区是指露天剥离与回采后形成的空场。露天采空区地表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遭到了彻底的破坏,自然恢复过程相对缓慢,因此必须进行生态重建。目前我国露天矿采区生态重建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农林利用生态重建模式

对于较平缓或非积水的露天采空可以采用农林利用为主的生态重建模式。具体的工程措施是将露天采空区充填、覆土、整平,然后进行农林种植。根据充填物质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剥离物充填、泥浆运输充填和人造土层充填 种重建类型。

2、蓄水利用生态重建模式

对于常年积水的挖损大坑,以及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矿床形成的矿坑,可以作为蓄水体加以利用,如渔业、水源、污水处理池等。

3、挖深垫浅,综合利用生态重建模式

对季节性积水或某 不积水的挖损坑,可采用挖深垫浅的措施,一部分开挖成水体,发展水产养殖、用作水源等,一部分发展种植业。

4、此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如离交通线或者旅游点较近,且可视面积较大的采空区,可以考虑结合城市片区规划和小区设计,从文化艺术与体育的视角进行整治,对采空区进行景观再造,或用植物造景,美化环境。

(二)露天采矿场边坡的治理

露采石矿大多位于人们生产、生活频繁出入的区域,因此,对于已经废弃的露采石矿,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工程开始之前,应首先了解露采场边坡的特点,并进行露采场边坡的安全评估,然后开始治理。

1、露采场边坡的特点

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工程时,矿山边坡治理是“复绿”的基础工作,其中边坡的稳定性治理是生态治理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边坡的特点主要有:

(1)露天矿边坡一般比较高,走向长从几百米到数公里,因而边坡揭露的岩层多;各部分地质条件往往差异大,变化复杂;

(2)边坡最终是由上而下逐步形成,上部边坡服务年限可达几十年,下部边坡则服务年限较短,底部边坡在采矿结束时即可废止,因此上下部边坡的稳定要求也不相同;

(3)在未停采的石矿,由于矿场每天频繁的穿孔、爆破作业和车辆行走,使边坡岩体经常受到震动影响;

(4)边坡是用爆破、机械开挖等手段形成的,暴露岩体一般未加维护,因此边坡岩体较破碎,并易受风化等影响产生次生裂隙,破坏岩体的完整性,降低岩体强度。

2、露采场边坡稳定性治理

结合露采场边坡的特点,边坡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是边坡的排险,消除崩塌和落石隐患,这是生态恢复的基础。

一般石矿边坡的治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对于坡度不符合要求,开采面已过山顶的边坡进行削坡减载。对于高度不大的此类边坡,也可填方乐坡脚;

(2)对富水地区边坡必须进行疏f排水,必要时可钻引水孔排水;

(3)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丽岩层滑动的岩体,须采用抗滑桩、挡石坝方法治理;

(4)对局部受地质构造影响的破碎带,采用锚杆、钢筋网喷砼护面;

(5)对深部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

(6)对于边坡石质较软,岩石风化严重,易造成小范嗣塌方的削坡后低处宜用挡土墙支挡,高处可采用框格式拱墙护坡;

(7)为防止滚石伤人,坡面要进行严格的检查撬毛工作,然后可结合绿化下程存坡上铺设金属网或塑料格栅网挡石;

(8)对于地势较高的矿山,须检查矿山废碴场(堆)有无可能形成泥石流和坍塌,若不符合安全要求须进行清理或建拦碴坝拦挡;

(9)此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如离交通线或者旅游点较近,且可视面积较大的石壁,可以考虑结合城市片区规划和小区设计,从文化艺术与体育的视角进行整治,对石壁进行景观再造,将石壁整形、雕塑或用植物造景,美化环境。

(三)露天采矿场生态环境的恢复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主要是植被的恢复,充分发挥植被的固土、滞尘、涵水、同化和改善气候的生态功能,这是治理的目的。

1、植被的恢复

(1)矿区的表土和植被往往被破坏的面目全非,整体的生态系统受到损害。短期内采矿地植被恢复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水土流失,减少灾害,且对保护土壤防止侵蚀、促使形成良好的微粒及聚集营养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生态系统的恢复可以通过自然的过程来实现,即通过生态演替。利用乡土植物来恢复植被群落十分重要。通过观察什么样的植物在废弃地最先自然的生长出来,而不是人工引种的,可以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尤其那些在矿业废弃地上自然定居的植物能适应极端条件,具有很强的忍耐性和可塑性,与栽培植物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可以形成多结构的生态系统,应该作为优先考虑的植物。恢复需要以低成本和有效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利用自然演替是较为可行的途径。

(2)国外由于采石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岩质边坡坡度超过60°时一律要求台阶式开采,所以石壁很少有陡高坡,因而国外采用种子喷播法、客土喷播法、植生卷铺盖法、纤维绿化法以及客土袋液压喷播植草法等等一系列的坡壁绿化工程技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石壁的坡度都超过60°甚至达90°,因而直接模仿和引进国外技术方法,效果不甚理想,而且成本过高,不适合我国国情。如目前国内较常用的喷播技术,由于喷浆与岩体的黏结很差,防护效果也不理想。石壁实现绿化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坡面上必须有植物能赖以持续生长的种植基质;二是种植基质能永久固定在岩面上。

四、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特点及对策

(一)新沂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特点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为符合现行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运作,达到整治恢复用地的目的,新沂市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整治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矿山开采的年代久、规模小。

新沂市的原有矿山大部分为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产物,多以集体企业为主,近10年多以个体企业为最。一般规模比较小,年开采量不大,约在3万吨左右。因规模小,占用土地面积少,达不到土地复垦的立项标准。

2、矿地整治的成本高、周期长。

一般矿业用地经开采后,残壁断垣,高低不平,甚至峻峭陡立,需要削减坡度,降低标高,回填整平,挖沟、造渠、修路,资金投入量大,加之复绿费用,所需的成本较高。而且整治工程复杂,工程量大,一般需要1―2年才能完成。

3、矿地整治的土地收益差距大。

马陵山风景区内的矿业用地经整治后可作为景观用地,经济效益很快显现出来,有些土地的产出效益抵不上治理成本,影响了矿业用地整治的积极性。

4、部门管理职能分割、矿地整治难度大。

废弃矿山的治理和矿地整治涉及到农业、园林、旅游、水利、环保等部门,必须由政府协调。

(二)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对策

根据新沂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特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废弃矿山矿业用地的整治纳入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加以扶持,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发挥矿地整治后的作用。

1、加大整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

新沂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稀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激增,土地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加强废弃矿山矿地整治,无疑已经成为我市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要大力宣传废弃矿山矿业用地整治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高度关注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2、加大规划管理力度,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修编。

《新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明确提出了“打造绿色矿山”的目标,对废弃矿山的矿业用地坚持因矿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复垦为建设用地则复垦为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闭坑矿山的每一寸土地,把矿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矿地整治资金筹措机制。

废弃矿山的矿地整治不同于土地复垦和园林绿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将有条件的矿业用地整治项目列入省政府的“百矿整治”计划,接受省政府资金的注入。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整治工作新机制。

需要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企业为主体”为主要内容的废弃矿山矿地整治工作的新机制,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治理资金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推动矿山矿地整治工作的开展。

六、结语

采矿地类型多样,应根据实际问题采取措施。相关生态和工程学科的协作可以对废弃地退化景观进行处理,而通过景观设计学,可以达到重新利用和“变废为宝”的目标,以平衡生态退化带来的土地资源不足,遏制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采矿废弃地的生态恢复与可持续景观设计涉及生态、工程、美学、经济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和广泛的现实意义。我国的采矿废弃地、垃圾堆场以及工业废弃地等退化景观规模巨大,针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应力求通过对退化景观的治理与可持续利用来达到缓解人地矛盾,争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推进我国建设资源保护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未来退化景观的恢复与设计领域将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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