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厂房搬迁

厂房搬迁

厂房搬迁

厂房搬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整体搬迁;企业损益;生产经营

中图分类号:F2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210-01

1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损益方面的影响分析

1.1搬迁前的影响

企业将要搬迁,首先,经营决策者考虑到在整个搬迁阶段不可能再投资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只能保持现有的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而丧失发展机会;其次,客户对企业的交货时间和供货能力缺乏信心,订货合同将逐渐减少,供货定单会逐步转移。因此,客源将逐渐流失;其三,企业将要搬迁,为避免存货和资金的积压,对原材料的需求将逐步减少。由于对原材料定货批次和批量的减少,势必减少原材料供应商的价格优惠与折扣;最后,企业将要搬迁,企业管理层必然要分心考虑企业的搬迁问题,不能集中精力抓生产与管理。这只是列举了其中一部分影响。因此影响企业在此阶段的生产经营管理。

1.2搬迁阶段的影响

企业完全停工停产,主营业务收入为零。但是,企业正常的开支仍需支付。除此以外,还增加了贷款的财务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营业外支出:

(1)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费用:如:生产一线职工的薪酬(包括工资、劳保福利、社保、食宿等);厂房、车间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机器设备和附属设施、运输设备按月需要计提的折旧费;生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工资、劳保福利、社保、食宿等)。

(2)营业费用:如销售人员的薪酬(包括工资、劳保福利、社保、食宿等);营业网点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按月需要计提的折旧费;不在搬迁范围内的销售、销售营业网点的日常开支(房租、差旅费等)。

(3)管理费用:如: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工资、劳保福利、社保、食宿等);管理、后勤部门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按月需要计提的折旧费;管理部门的日常开支。

(4)财务费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的财务费用;因厂房搬迁而需支付的利息支出(由于搬迁补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需要先贷款用于新厂房的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规划设计、厂房基建和装修以及道路、供电、给排水、环保、节能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等,其资金成本较大,也是因厂房搬迁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5)营业外支出:如从旧厂址搬迁到新厂址,将发生下列费用:机器设备与配套附属设施的拆卸、搬运、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的搬运、运输费用;后勤部门(如伙房、食堂、宿舍等的设备与家具等)的搬运、运输费用。

1.3搬迁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阶段的影响

企业搬迁到新的厂址后,需要一段适应新环境的时期,逐步恢复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水平,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1)企业经营决策者在更加科学、合理的新厂址上投资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逐步恢复并有更大的发展;

(2)由于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和产量不断增加,客户对企业的交货时间和供货能力逐步恢复信心,并且因为增加了新的产品品种,将会吸引更多的客户,订货合同将逐渐增多,流失的客源将逐渐回流,并且逐步增加;

(3)由于企业开发了新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原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的需求将逐步增加,势必将获得原材料供应商更大的价格优惠与折扣;

(4)机器设备搬迁到新厂址后,通过安装、调试工作,逐步达到原有的设计能力,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逐步稳定;

(5)完成了搬迁工作,企业管理层可以集中精力抓生产与管理,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也逐步更新、完善;

(6)企业的员工逐步适应了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情绪会逐步稳定,可能由于改良了工作和生活环境,企业员工的士气将会受到鼓舞,劳动生产率将会逐步提高;

(7)由于新的厂址的规划设计、厂房基建和装修以及环保、节能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使得企业在整体搬迁工作完成后,生产经营将会更上一个台阶,不仅可以逐步恢复到搬迁前的水平,而且将会大大超过以前。

2企业各项资产方面的损失分析

要估算企业在这方面的损失,首先应评估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原值、成新率和评估净值,再根据这些数据来估算损失。因为损失的估算,是应以当前各项资产的重置价值和现行市价为依据,而不是以历史成本和会计帐面价值为计算依据的。

2.1流动资产中存货的损失

由于企业搬迁,停止生产,造成存货的积压,特别是原材料、燃料和半成品的积压。再加上搬迁过程中的途中损耗以及增加的储运成本。

2.2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失

原有的车间、厂房、办公楼和其他附属建筑物以及围墙、道路等构筑物因企业搬迁而全部放弃,因为这些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成投入使用至拆迁的期间已为企业做出贡献,故其损失的估算应是评估净值减去建筑材料的回收价值。

2.3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的损失

企业的机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管道和沟槽以及环保、节能和供、配电,给、排水等配套附属设施,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与发生的费用的估算,象搬迁机器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的搬迁,需完成拆卸、搬运、运输等工作,将发生拆卸、搬运的人工和吊装设备、运输设备费用,此项费用需根据拆卸、搬运的人工工作量和吊装设备台班以及运输设备的吨公里数进行估算。

2.4企业长期资产中长期待摊费用的损失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厂房规划、设计费用;环境评估费用;供电、供水扩容费用;环保、绿化费用等等,这些长期待摊费用本应在企业规定摊销年限内逐年摊销,其损失率的估算为:(预计摊销年限-已摊销年限)/预计摊销年限。

2.5企业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损失

厂房搬迁范文第2篇

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城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研究决定甲企业搬迁到郊区。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507/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18007/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5007/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13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00

笔者认为,甲企业受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但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此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对企业搬迁的一种经济补偿,先将其计人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各种搬迁费用及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项目,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晰且准确。

(2)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40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也应先计人专项应付款。

(3)甲企业支付各种搬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4)甲企业拆迁厂房等建筑物,并取得厂房等建筑物的变卖收入650万元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1000000

累计折旧

190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0

借:银行存款

65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65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增加专项应付款,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减少专项应付款。

(5)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43000000

贷:资本公积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13-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厂房搬迁范文第3篇

为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良性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遵循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城区内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关闭或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市住建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经信等相关部门提出年度企业搬迁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组织实施对需搬迁企业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成立由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财政、监察、审计、城管、工商、国税、地税、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溧城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市城区企业搬迁指挥部,负责对企业搬迁工作进行组织发动,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审定企业搬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同时,从各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做好企业搬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应给予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搬迁时企业用地的区位、登记用途、取得方式、实际使用等情况,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参照城区工业用地区位基准地价,确定搬迁企业的土地补偿价格。

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同级别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补偿价格的60%确定。

租用或无证使用的集体土地,按农用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补偿,补偿款原则上支付给村集体。

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根据搬迁企业房屋的结构、重置价格标准、成新状况等情况,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其它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搬迁后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的设施,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市住建、发改部门公布的标准,确定补偿额。

(五)企业搬迁综合补贴:综合考虑因企业搬迁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土地和房屋补偿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综合补贴。

五、搬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应给予奖励。

鼓励搬迁企业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征收人提供土地或标准厂房安置的,可给予奖励。

六、搬迁企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确认、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则上先预付补偿资金的30%,以后根据搬迁进度或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分次支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企业必须按期搬迁让地(房),向征收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七、搬迁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可由征收人在相关工业园区内提供工业标准厂房给予安置,由搬迁企业租赁或购买。

市重点工业企业或具有特殊用地要求的企业,搬迁后确需单独用地安置的,经企业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土地安置方案。

八、相关工业园区要积极吸纳搬迁企业入驻,企业搬迁安置涉及的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各职能部门对搬迁企业的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对搬出辖区内的企业,不再列入原所在地镇、区考核,转由入驻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九、企业搬迁工作须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一)搬迁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作为直接责任部门,须切实履行对企业搬迁的协调职责,积极做好企业搬迁工作。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擅自改变用途、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法报请市政府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

(三)对列入搬迁范围内的企业,市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土地及房产变更登记、改(扩)建等一切手续。

厂房搬迁范文第4篇

嘉兴信业税务师事务所浙江嘉兴314000

摘要 随着城市不断向外扩展,产业结构进行不断调整,就需对那些污染严重能耗又高的企业进行搬迁,这些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获得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关键词 搬迁补偿款;会计准则;税务处理

1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 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 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 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 年10 月1 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 号文,2012 年10 月1 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第40 号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第11 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 年40 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 月1 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 月1 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 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而2012年第40 号公告主要是适用在10 月1 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区别就是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计提折旧,有5 年的时间来完成搬迁;但对于10 月1 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40 号公告要求搬迁收入收到后就马上要交税了,以上造成10 月1 日前后完全不同税收待遇。

3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下面举例说明搬迁协议2012 年10 月1 日前签订适用40 号公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例:A 企业2012 年9 月与当地政府签订整体搬迁协议,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1 亿元,其中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款3000 万元,房屋建筑物拆除补偿款5000 万元,机器设备补偿款1500 万元,安置员工费用500 万元。2013 年5 月之前企业完成整体搬迁。

搬迁前A 企业财务账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如下:厂房原值5000 万元,累计折旧2000 万元;机器设备原值3000 万元,累计折旧1000 万元。土地原值1000 万元,累计摊销200 万元,摊余价值800万元;2014 年2 月A 企业购买土地4000 万元,2014 年10 月重建厂房8000 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 万元。

3.1 五年期满前(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即2017 年9 月份前,如果A 企业完成搬迁,40 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会计处理上,取得的安置员工补偿款500 万元属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入成本费用,体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

收到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补偿款,借:银行存款9500 万贷:递延收益9500 万;

清理旧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借:累计折旧3000贷:固定资产8000 贷:无形资产800 万;

相应补偿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5800 万贷:营业外收入5800 万

固定资产清理转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5800 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800 万

对于补偿搬迁后新购建资产支出的补助部分的处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2014 年转入递延收益3700 元(9500-5800),从2014 年11 月始3700 万元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一般按厂房20 年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2014 年2 月企业购买土地4000 万元,2014 年10 月重建厂房8000 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 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

厂房搬迁范文第5篇

一、加强住宅建设计划管理。根据我市近期及远期对住宅市场的需求,每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制定全市住宅建设总量计划以及分项计划,包括商品房、复建房、安居工程(含教师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宅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前一年度内向市计委、建委报告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住宅项目不得建设。

二、所有住宅建设项目(包括自建自用),立项前均须办理规划选址手续,选址后方可立项;立项后须到市建委报建。

严格普通多层住宅项目审批。在旧城范围内,除了“以地补路”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普通多层住宅项目。“以地补路”项目,可安排在旧城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地块、危旧房屋改造地块上建设,但要从严控制,实施成片开发,不准见缝插针。

自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自有土地,并且不得将自建住宅作为商品房出售。自建住宅如需出售,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补交地价和各项规费后方可出售。

三、为节约用地,尽快启动已划出的土地,加快资金周转,凡承担市政道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其他开发项目,经市建委审核后可享受市政道路建设补偿用地的政策,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用来冲抵市政道路前期拆迁、补偿费用。

四、严格控制旧城范围内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旧城内的危旧房应加强维修,保证安全,一般不得翻建。确需翻建的危房,必须遵循“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连片旧住宅危房率达到一定比例确需成片改造的地块,经市危房鉴定处确认后,作为“以地补路”项目开发建设,由市建委会市计委立项后,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建设前期有关手续。

五、城市污染企业搬迁及实行“退二进三”的企业,应列入旧城成片改造计划,逐步实施。一般不得单独搬迁工厂,原厂址建设住宅。搬迁工厂在原址建住宅的,须经市建委会同市计委批准,并列入计划方可实施。确需单独搬迁的企业,其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出让。污染企业搬至新区建设新厂可享受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原厂址的开发建设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污染企业不得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签订帮助减免或承担有关税费的条款。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以联建、参建形式参与其他单位的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的,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住宅的,均纳入商品房管理范围,必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关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已经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列入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对“以地补路”项目、复建房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对已划用地红线,长期不办的项目,每年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规划、土地局联合组织两次清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公告收回。

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由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调整由市土地局、物价局研究制定,按规定申报批准。在土地出让中,实施楼面价。

居民拆迁出城须向拆迁单位收取差价。差价标准由市拆迁办会同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建委会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承担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所有建设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有20%的房源作为微利房(或折算为费用)上交市政府。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九、修改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中“以地补路”计算方法。现“以地补路”计算方法为:下列4项费用之和等于应抵冲的市政道路建设费用:

1.经评估审准的土地出让金(上交部分除外);

2.按规定减免的规费;

3.居民拆迁出城安置的差价费;

4.商品房面积的20%微利房由政府收购(或由开发单位交纳微利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1993?1995年底前竣工的道路其“以地补路”项目,均按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精神办理;自1996年起“以地补路”项目,一律执行本规定。

十、提高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年内在旧城范围内除市政建设项目及“以地补路”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要从严控制(如能安排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的可批准。)

今后除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达到60%方可批准拆迁。以后将逐年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市政建设项目也要逐步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力争用4?5年的时间实现我市拆迁居民基本一次性定居。

十一、本规定所指旧城,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地区;所指主城,是指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的范围。